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11-30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6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
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25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
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
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
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
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
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
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
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
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
的评级结果为准。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
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
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
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
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九)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9月30日,本更新招募
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
(十)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
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
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9
四、基金托管人.............................................................................................................. 21
五、相关服务机构.......................................................................................................... 23
六、基金的募集.............................................................................................................. 52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56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57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68
十、基金的投资.............................................................................................................. 69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77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78
十三、基金的业绩.......................................................................................................... 80
十四、基金的财产.......................................................................................................... 83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 85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88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0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6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97
二十、侧袋机制............................................................................................................ 102
二十一、风险揭示........................................................................................................ 105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10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30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41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143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145
二十八、备查文件........................................................................................................ 146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
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
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14年7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14年8月8日起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
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基金份额发售公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
金认购、申购、赎回及转托管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
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
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
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
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
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含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
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
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
份额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
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
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
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法
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
不限于地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疫情、火灾、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
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
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
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
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
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
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
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
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
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
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何江波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信用管理部行业政策一处专员。2016年4月加入本公司,担任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自2019年2月起担任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具有12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何江波先生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盛双息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5月管理景顺长城景瑞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曾于2019年2月至2022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曾于2020年11月至2022年6月管理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何江波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景兴信用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汇利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政策性金融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鑫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弘远66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景泰宝利一年定期开放纯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 管理时间
佘春宁 先生 2011年3月25日-2014年4月16日
RUPING(汝平)先生 2014年4月17日-2015年4月30日
陈文鹏 先生 2014年10月28日-2019年2月13日
何江波 先生 2019年2月14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二)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证券、基
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
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一
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产管理计
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齐全、产品
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2年9月30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26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76只,QDII基金50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足了不同客
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四)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承中国
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控制工作
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查及审计等
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先后获
得基于“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则的无保
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双准则的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 0755-82370388-1663
传 真: 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 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
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代销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号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2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4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5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 713
号
6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7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杨
电话:(021)61618888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8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9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10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
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1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2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9016788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
号楼
13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14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5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 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16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17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可钧
电话:18757300157
传真:0573-82080097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jx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18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骏
电话:0512-69868373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中
路9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19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李仙
司 电话:0519-85557338
传真:0519-89995170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
号26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
号26栋
2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代蕾
电话:1568106868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
路1777号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21 司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57523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
3号楼8层
法定代表人:李如东
22 中信百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韩晓彤
(仅代销A类基金份额) 电话:010-50925699
传真:010-86496277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100
网址:www.ai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
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23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静
联系电话:0755-835587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
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
24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
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
至18层101
25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邮编:100073
法定代表人:陈亮
客服电话:4008-888-888、95551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010-80928123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
安大厦
26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B
座10层
27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贸
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28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29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30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31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32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
场1号楼49楼
33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34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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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
大厦39-41层
35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
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36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1682517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
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22-25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37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阳、郑楚玲
电话:021-38632136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
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38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
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39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吉安
联系方式:029-87211668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
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370
号(宝钢大厦)2、3、4层
4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9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
道1600号1幢33楼
4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健
联系人:赵婧玥
电话:021-32229888-25129
客服热线:4001-962-502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
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4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43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
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4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
兰州财富中心19楼
45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龙
世纪广场A-6/7楼
46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
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47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
大厦
48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元
49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50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5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洋
电话:021-2031508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子实路1589号
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道1115号
北京银行大楼
52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军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8250812
客户服务电话:956080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53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
东座5层
54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佳春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85725062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55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
券大厦
56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57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 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58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万钧
电话:028-86583030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55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20层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59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60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网址:www.shzq.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
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6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62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张蕊
电话:029-81887093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
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63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64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融
中心大厦15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
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65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010-8649980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
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
大厦
66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
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
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67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天目西路128号19楼
19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 759 号 27
层
68 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燕文波
联系人:秦臻
电话:021-20655438139-1781-8988
客户服务电话:956011
网址:https://www.huajinsc.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
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龚江江
69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15179286389
传真:075533227950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70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505
71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13810167663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7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黄欣文
电话:1580194365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7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501 号 6211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500号华润时
代广场12层
74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杨樾
电话:18217775310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
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
层604、607
75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宋晋荣
联系电话:010-59601399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76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慧慧
联系电话:010-85657353
传真号码:010-65884788
客户服务热线:400-920-0022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
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95021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http://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
78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
客户服务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
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产融大厦 10
层
79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昱
联系人:李艳
电话:010-59497361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prolink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7号楼
20层20A1、20A2单元
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才殿阳
80 司 联系人:魏晨
电话:01058664558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网址:www.yixin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
120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
1208-1209室
81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联系人:孙晋峰
电话:010-67000988
传真:010-67000988-6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www.zcv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2号厦
门第一广场西座1501-1504室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82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83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景琪
电话:021-20289890
传真:010-85097308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
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
大厦A座17层
8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斌
司 联系人:张博文
电话:19931667791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楼
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层
85 司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28层
86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联系人:丛瑞丰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8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
路277号3层31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小洋楼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88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兰敏
电话:021-52822063
传真:021-52975270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
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
际金融广场53层
89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联系人:俞先佐
电话:021-60195141
传真:021-61101630
客户服务电话:400-032-5885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
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研楼5
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90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8号楼新浪总部大厦
法定代表人:穆飞虎
联系人:邵文静(商务)
电话:18701224200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网址:http://fund.sina.com.cn/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
1088号7层
91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联系人:缪刘颖
电话:15921832997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https://lupro.lufunds.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
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92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光和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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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何静
93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任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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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邱湘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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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司 联系人:沈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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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59336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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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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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97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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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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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
98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宗利军
电话:13817014525
传真:021-63333390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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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
1108
99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李鹏飞
电话:17688937775
客服电话:400-9302-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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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陶捷
100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传真:027-83862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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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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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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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102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思远
电话:13655162091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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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103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蜓
电话:18017373527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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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
项中心B座19层
104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杨家明
电话:13810429012
客服电话:400-616-7531
网址:www.niuniu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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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105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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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106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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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号11楼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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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晓言
联系人:马烨莹
电话:021-50712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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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108 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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座9层
10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董小翠
电话:15010965750
客户服务电话:010-59287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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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科技
中心C座17层
110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楠
联系人:丁晗
电话:13488695016
传真:010-849975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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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大厦1503室
11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项阳
电话:021-65370077转257
传真:021-55085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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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中庚环球
创意中心T2栋9楼
112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021-522659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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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创新创业园E区4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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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 8号楼701室
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张旭
电话:010-58203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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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
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层
114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42;北京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907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周静华
电话:137010247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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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广场2单元2127
115 和信证券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鑫
联系人:韩建明
联系电话:0371-61777518/15981962046
客服电话:0371-61777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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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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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09室
11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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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11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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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 9 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
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118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曾健灿
电话:020-28381666
传真:028-84252474-8055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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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B座8层
119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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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
路27号、明月路1257号1幢1层103-1、103-2
办公区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
120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路27号1号楼
法定代表人:冯轶明
联系人:曹雪
电话:18601638679
客户服务电话:021-2053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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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121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15901622389
传真:021-50810687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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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栋2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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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2309
122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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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 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123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晟
国际中心18层
124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司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10楼
125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司 联系人:叶露
电话:13916520847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龙城路
31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5006户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责 法定代表人:李赛
126 任公司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13521117215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中路16
号院1号楼3层307
法定代表人:杨健
127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 联系人:陈梦颖
司 电话:1507001576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
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
寿大厦32楼
128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
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
129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林海峰
联系人:谭广锋
客户服务电话:95017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
130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盛超
联系人:林天赐
电话:13001600048
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010-59403028
公司网址:https://www.duxiaoman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131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苗苗
电话:010-58732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2
网址:www.licaimofang.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
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132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
大厦2005室
133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张竞妍
电话:025-66046166-849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849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
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134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 联系人:陈臣
司 电话:010-84489488-8702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https://www.tl50.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
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阳
光金融中心
135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
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
1206
136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法定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11 年1月21 日证监许可[2011]126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七)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更、增加或减少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 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 类为261001、C 类为261101。两类份额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间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500万≤M<1000万 0.05%
M≥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元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元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503.58 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 万元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100,000+1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认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 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100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中心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U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3月25日正式生效。(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不得请求报酬。(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6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2011年3月25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1年4月11日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并于2011年4月22日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中心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转换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转换转出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将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转换处理时,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换,认/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换,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7、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8、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自身或要求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包括该日)对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该笔申请。申请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基金申购的申请金额
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金赎回的申请份额
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其他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前必须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10%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自2012年7月3日起,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1001)(前端收费模式),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1101)(销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32%
100万≤M<500万 0.16%
500万≤M<1000万 0.04%
M≥1000万 1000元/笔
注: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其中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 赎回费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入基金资产比例
7天以内 1.50% 100%
7天以上(含)-30天以内 0.30% 25%
30天以上(含) 0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资产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转换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 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直销养老金客户除外,下同)申购本基金1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元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元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93,414.64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 元,则可得到93,414.64 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 万元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100,000/1.016=98,425.19 份
即:投资者投资10 万元申购本基金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 元,则可得到98,425.19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A(C类)类基金份额,持有期为20天(C类),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1 万份A (或C类)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3、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均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A类/C类基金份额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公司治理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2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15天,对应赎回费A/C类均为0.3%,申购费A类为0.8%,C类为0,公司治理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公司治理基金份额为:
(1)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A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 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08=10,167.82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167.82=81.34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81.34,0】=10,179.03元
转入份额=10,179.03/ 1.063=9,575.76份
(2)若转出基金系本基金C类份额,则:
转出总额=10,000×1.028=10,280元
赎回费用=10,280×0.3%=30.84元
转出净额=10,280-30.84= 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1.015=10,097.69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0,249.16-10,097.69=151.4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0,249.16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00元
净转入金额=10,249.16-MAX【151.47-0.00,0】=10,097.69元
转入份额=10,097.69/ 1.063=9,499.24份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并应在申购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投资者T日转换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T+2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可用。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的3个工作日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决定全部或部分拒绝或者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发生上述(1)到(5)及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一)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因技术故障或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基金会计系统或证券结算登记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5)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日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十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九、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业务规则提交相应材料并缴纳过户费用。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注册登记机构业务规则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三)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做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遵循价值投资的理念,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把握市场失衡中蕴藏的投资机会,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参与和持有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其它所有非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依据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风险收益特征,分析判断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和股票市场走势。并根据宏观经济、基准利率水平、股票市场整体估值水平,预测债券、可转债、新股申购等大类资产下一阶段的预期收益率水平,结合各类别资产的波动性以及流动性状况分析,进行大类资产配置。
2、固定收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1)债券类属资产配置
基金管理人根据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分离交易可转债债券部分等品种与同期限国债或央票之间收益率利差的扩大和收窄的分析,主动地增加预期利差将收窄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降低预期利差将扩大的债券类属品种的投资比例,以获取不同债券类属之间利差变化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2)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①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②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自建债券研究资料库,并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后,进行个券选择。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等形式实施。
③时机策略
ⅰ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ⅱ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ⅲ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3)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高的品种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4)可转债投资策略
①相对价值分析
基金管理人根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判断下一阶段的市场走势,分析可转债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通过对可转债转股溢价率和Delta系数的度量,筛选出股性或债性较强的品种作为下一阶段的投资重点。
②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内、外部研究成果,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可转债标的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重点选择行业景气度较高、公司基本面素质优良的标的公司。
③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标的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并根据标的股票的当前价格和目标价格,运用期权定价模型分别计算可转债当前的理论价格和未来目标价格,进行投资决策。
3、权益资产投资策略
(1)新股申购策略
①基本面研究
基金管理人依据招股信息、外部研究报告、公司调研等信息,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分析,其中重点关注公司的业务价值、公司治理情况及管理能力以及自由现金流量状况。
②估值分析
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运用PE、PB、PCF、EV/EBITDA、PEG等相对估值指标以及DCF、DDM等绝对估值方法对投资标的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
③申购决策
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后,基金管理人将参考对投资标的合理价值的分析、近期新股/转债上市涨幅及其他因素,判断投资标的上市后的可能市场价格。在此基础上,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数据,通过对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的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发行申购。
④变现决策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标的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2)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不直接购买权证等衍生品资产,但有可能持有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或因投资分离交易可转债而产生的权证等。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选择权证的卖出时机。
(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研究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研究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流程如图1所示
图1 基金投资流程示意
制定投资策略 投资研究部
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基金经理
议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
持续风险管理 投资/交易/合规/风控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投资研究部制定下一阶段投资策略。
2、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以及公司既定的下一阶段投资策略,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
3、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大类资产配置、债券类属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4、投资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5、持续在投资、交易、风控等环节进行投资组合的持续风险管理。(六)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综合债指数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市场代表性
中证综合债指数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该指数是综合反映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票及短融整体走势的跨市场债券指数,其选样包括银行间市场和沪深交易所市场的国债、金融债券及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短期融资券以及一年期以下的国债、金融债和企业债。
2、指数样本与本基金投资范围的一致性
该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的成分与本基金投资范围具有较高一致性,能够比较贴切地体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风险收益特征。
3、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所采用指数具有较高的市场代表性,遵循客观的编制规则,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保证了该指数的公允性和不可操纵性。
4、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获得和使用公开的指数数据,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债券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低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九)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八)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中“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部分第(5)、(8)、
(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2022年0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49,472,859.46 99.94
其中:债券 549,472,859.46 99.9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42,511.71 0.06
8 其他资产 5,904.99 0.00
9 合计 549,821,276.16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2,540,541.10 0.59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50,769,509.04 11.79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40,517,424.66 9.41
4 企业债券 134,858,092.60 31.3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10,209,345.21 2.37
6 中期票据 351,095,371.51 81.53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49,472,859.46 127.60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101901612 19绍兴交投MTN004 400,000 41,417,006.03 9.62
2 2180497 21粤环保绿色债01 300,000 31,380,600.00 7.29
3 188367 21信投10 300,000 30,693,410.96 7.13
4 101900356 19泰州城建MTN001 200,000 21,144,109.59 4.91
5 102001966 20连云城建MTN004 200,000 21,063,424.66 4.89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9.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9.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10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0.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10.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587.3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317.6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5,904.99
10.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0.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10.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十三、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09月30日。
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①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7年 1.35% 0.07% 0.28% 0.05% 1.07% 0.02%
2018年 4.54% 0.08% 8.12% 0.06% -3.58% 0.02%
2019年 3.69% 0.04% 4.67% 0.05% -0.98% -0.01%
2020年 3.03% 0.07% 2.97% 0.09% 0.06% -0.02%
2021年 4.52% 0.04% 5.23% 0.05% -0.71% -0.01%
2011年3月25日至 46.72% 0.14% 66.60% 0.07% -19.88% 0.07%
2022年9月30日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份额净值 份额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增长率① 长率标准差 准收益率③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② 准差④
2017年 0.96% 0.07% 0.28% 0.05% 0.68% 0.02%
2018年 3.75% 0.07% 8.12% 0.06% -4.37% 0.01%
2019年 3.63% 0.04% 4.67% 0.05% -1.04% -0.01%
2020年 2.66% 0.07% 2.97% 0.09% -0.31% -0.02%
2021年 4.07% 0.05% 5.23% 0.05% -1.16% 0.00%
2011年3月25日至 40.00% 0.14% 66.60% 0.07% -26.60% 0.07%
2022年9月30日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
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
的建仓期为自2011年3月25日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均达到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十四、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
(二)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三)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五、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合同利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时,也可以采用合同利率计算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含第3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七、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 上述(一)基金费用第(4)-(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基金首次募集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自基金发行
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募集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费
(1)认购费率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 A类份额认购费率
M<100万 0.60%
100万≤M<500万 0.30%
500万≤M<1000万 0.05%
M≥1000万 1000元/笔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②认购C 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认购采取金额认购的方式,认购份额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2、申购费
(1)申购费率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申购费率
M<100万 0.80%
100万≤M<500万 0.40%
500万≤M<1000万 0.10%
M≥1000万 1000元/笔
投资者如申购C 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自2012年7月3日起,养老金客户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基金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1001)(前端收费模式),按照特定申购费率计算申购费用,C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61101)(销售服务费模式)维持原有费率,特定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份额特定申购费率
M<100万 0.32%
100万≤M<500万 0.16%
500万≤M<1000万 0.04%
M≥1000万 每笔1000元
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其中包括: 1、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2、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 3、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也拟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并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对于非养老金客户,本基金将继续实施原有费率。(2)计算公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3、赎回费
(1)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以上(含)-30天以内 0.30%
30天以上(含) 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2)计算公式: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4、基金转换费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八、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
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同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但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临时报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
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
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
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二十一、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再投资风险
债券、票据等在偿付本息后或回购到期后获得的资金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可能使本基金面临收益下降的局面,产生再投资风险。
5、信用风险
本基金所投资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以及由于债券票据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会导致价格下降,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流动性风险
指基金资产不能迅速、低成本地转变成现金,或者不能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大额赎回的风险。前者是指资产不能及时变现或无法按照正常的市场价格交易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为应付投资者的赎回,基金资产需保持一定的流动性,从而在收益性方面可能会有些损失,影响基金投资目标的实现。后者是指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巨额赎回可能会产生基金仓位调整的困难,导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低收益的债券型基金,风险收益特征不同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可能会由于利率长周期调整等方面原因造成债券类资产的收益波动,由此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本基金采用的估值方法有可能不能充分地反映和揭示利率风险,或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在一定时期内可能高估或低估基金资产的净值。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共同协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使调整后的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本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或权证,但可以通过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股票市场价格的波动给投资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从而形成风险。本基金管理人将发挥专业研究优势,加强对市场、上市公司基本面和固定收益类产品等的深入研究,持续优化组合配置,以控制特定风险。
(五)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六)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七)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以下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
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同类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5、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四)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
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五)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六)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等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在表决截止日前公布2次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其授权代表进行授权。
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由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的公证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八)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九)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十)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
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
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
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
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
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
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
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
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选择红利再投资的,现金红利则按除权日经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6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5、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6、投资者红利再投资所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可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 为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本条第(一)款第4 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本条第(一)款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参与和持有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其它所有非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资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6)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4、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部分第(5)、(8)、(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方式
(一)基金财产总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财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
(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四、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 李进
成立时间: 2003年6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刘连舸
成立时间: 1983年10月31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不主动从二级市场买入权益类资产,仅限于参与和持有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可转债转股、所持股票配售及派发、权证行权所形成的股票,以及所持股票派发和可分离债券分离所形成的权证等其它所有非直接从二级市场获得的权益资产。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本基金投资组合的比例范围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①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②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③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④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⑤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⑥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投资于其他权证的投资比例,遵从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⑦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⑧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⑨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⑩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其他投资比例的规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7)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除本协议和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季度报告应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毕并于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双方商定的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七)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
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①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①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②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③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④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⑤制作清算报告;
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⑦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⑧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①支付清算费用;
②交纳所欠税款;
③清偿基金债务;
④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①、②、③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投资者红利再投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除权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持有时间自该日起计算。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
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六、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2年8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8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年8月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长城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年7月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年6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中信百信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年6月22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申万宏源证券和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6月16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年5月30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华金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2年5月26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腾元基金、汇付基金、南京途牛和有鱼基金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年4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季度报告》
2022年4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2年3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3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3月10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1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年1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2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2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12月16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限制伍拾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年12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分红公告》
2021年12月14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接受伍佰万元以上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021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二十七、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八、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批准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