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2011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1-08-24
景顺稳定收益债券C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报告送出日期: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1 重要提示 1.1 重要提示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的法律责任。本半年度报告已经全部独立董事签字同意,并由董事长签发。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8月22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利润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本半年度报告摘要摘自半年度报告正文,投资者欲了解详细内容,应阅读半年度报告正文。 本报告中财务资料未经审计。 本报告期自2011年3月25日起至6月30日止。 2 基金简介 2.1 基金基本情况 ■ 2.2 基金产品说明 ■ 2.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 2.4 信息披露方式 ■ 3 主要财务指标和基金净值表现 3.1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1、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本期利润为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价值变动收益。 2、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3、上述基金业绩指标不包括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计入费用后实际收益水平要低于所列数字。 3.2 基金净值表现 3.2.1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比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 3.2.2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1年3月25日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2011年3月25日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截至本报告期末,本基金仍处于建仓期。 4 管理人报告 4.1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经理情况 4.1.1 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基金的经验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总部设在深圳,在北京、上海、广州设有分公司。 截止2011年6月30日,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鼎益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资源垄断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精选蓝筹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公司治理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能源基建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其中景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 4.1.2 基金经理(或基金经理小组)及基金经理助理的简介 ■ 注:1、对基金的首任基金经理,其“任职日期”按基金合同生效日填写,“离任日期”为根据公司决定的解聘日期(公告前一日) 对此后的非首任基金经理,“任职日期”指根据公司决定聘任后的公告日期,“离任日期”指根据公司决定的解聘日期(公告前一日)。 2、证券从业的含义遵从行业协会《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4.2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运作遵规守信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实施准则、《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基础上,为基金持有人谋求最大利益。本报告期内,基金运作整体合法合规,未发现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及投资组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4.3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公平交易情况的专项说明 4.3.1 公平交易制度的执行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严格执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平交易制度指导意见》,完善相应制度及流程,通过系统和人工等各种方式在各业务环节严格控制交易公平执行,公平对待旗下管理的所有基金和投资组合。 4.3.2 本投资组合与其他投资风格相似的投资组合之间的业绩比较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投资风格与本基金的投资风格不相似。 4.3.3 异常交易行为的专项说明 本基金于本报告期内未发现异常交易行为。 4.4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的投资策略和业绩表现说明 4.4.1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策略和运作分析 2011年上半年债券市场呈现波动走势。2011年1季度,随着通胀逐步走高,债券指数下降,进入2季度,虽然货币政策维持从紧态势,但回购利率为代表的市场资金面比较宽松,导致债券指数上行 进入6月,随着央行继续上调存款准备金率以及处于高位的存款准备金率的累积影响,市场资金面紧张,回购利率大幅攀升,债券指数再度下行。 4.4.2报告期内基金的业绩表现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3月25日)至本期末,稳定收益A 份额净值收益率为-0.3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23%。 基金合同生效日(2011年3月25日)至本期末,稳定收益C 份额净值收益率为-0.40%,低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1.33%。 主要原因在于本基金赎回较多,在应付赎回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程度的损失。 4.5 管理人对宏观经济、证券市场及行业走势的简要展望 展望2011年下半年债券市场,我们看到国内经济增速将适度放缓,而通胀水平在没有确定回落之前,包括从紧货币政策在内的一系列调控政策仍将持续。而美欧仍处于缓慢复苏的进程之中。综合国内外环境,我们认为国内CPI在下半年有望逐步下降,但下降的幅度仍存在不确定性,这将直接影响债市行情。同时股市行情演变及政策变化等因素也将对债券市场产生影响。基于此,我们将密切跟踪相关数据并及时对本基金的组合进行灵活调整。 4.6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估值程序等事项的说明 1、有关参与估值流程各方及人员的职责分工、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工作经历 公司成立基金估值小组对基金财产的估值方法及估值程序作决策,基金估值小组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参考行业协会的估值意见及独立第三方机构估值数据等方式,谨慎合理地制定高效可行的估值方法,以求公平对待投资者。 估值小组成员包括公司投资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法律、监察稽核部、风险控制岗等相关人员。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当发生了影响估值方法和程序的有效性及适用性的情况时,通过会议方式启动估值小组的运作。对长期停牌股票等没有市价的投资品种,由投资部人员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综合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及个股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从价值投资的角度进行理论分析,并根据分析的结果向基金估值小组提出有关估值方法或估值模型的建议。风险控制人员根据投资部提出的估值方法或估值模型进行计算及验证,并根据计算和验证的结果与投资部共同确定估值方法并提交估值小组。估值小组共同讨论通过后,基金事务部基金会计根据估值小组确认的估值方法对各基金进行估值核算并与基金托管行核对。法律、监察稽核部相关人员负责监察执行估值政策及程序的合规性,控制执行中可能发生的风险,并对有关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查。 基金估值小组核心成员均具有五年以上证券、基金行业工作经验,具备专业胜任能力和相关从业资格,精通各自领域的理论知识,熟悉政策法规,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2、基金经理参与或决定估值的程度 基金经理在需要时出席估值小组会议,凭借其丰富的专业技能和对市场产品的长期深入的跟踪研究,向估值小组提出估值建议。估值小组将充分考虑基金经理的意见和建议,确定估值方法。 3、参与估值流程各方之间存在的任何重大利益冲突 估值小组秉承基金持有人利益至上的宗旨,在估值方法的选择上力求客观、公允,在数据的采集方面力求公开、获取方便、操作性强、不易操纵。 本基金参与估值流程的各方之间不存在任何重大的利益冲突。 4、已签约的任何定价服务的性质与程度 本基金管理人尚未与定价服务机构签署任何协议。 4.7 管理人对报告期内基金利润分配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未实施利润分配。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A类可供分配利润为-998,846.00元,C类可供分配利润为-1,191,756.73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要求以及本基金的实际运作情况,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满足收益分配条件,不进行利润分配。 5 托管人报告 5.1 报告期内本基金托管人遵规守信情况声明 本报告期内,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托管人”)在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的托管过程中,严格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完全尽职尽责地履行了应尽的义务。 5.2 托管人对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运作遵规守信、净值计算、利润分配等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托管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对本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了必要的监督,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以及基金费用开支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地复核,未发现本基金管理人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5.3 托管人对本半年度报告中财务信息等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发表意见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收益分配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金融工具风险及管理”部分未在托管人复核范围内)、投资组合报告等数据真实、准确和完整。 6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未经审计) 6.1 资产负债表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报告截止日:2011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报告截止日2011年6月30日,稳定收益A类基金份额净值0.997元,基金份额总额349,571,328.95份 稳定收益C类基金份额净值0.996元,基金份额总额305,140,365.50份。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3月25日。 6.2 利润表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6.3 所有者权益(基金净值)变动表 会计主体: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报告期: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 单位:人民币元 ■ 报表附注为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 本报告6.1至6.4,财务报表由下列负责人签署: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人:许义明,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吴建军,会计机构负责人:邵媛媛 6.4 报表附注 6.4.1 基金基本情况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26号《关于核准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核准,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负责公开募集。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限不定,首次设立募集不包括认购资金利息共募集人民币1,574,028,394.28元,业经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11)第096号验资报告予以验证。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人民币188,567.51元在本基金成立后,折算为188,567.51份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1年3月25日正式生效,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根据《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 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的,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提取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型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A股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综合债指数。 本财务报表由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8月22日批准报出。 6.4.2 会计报表的编制基础 本基金的财务报表按照财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38项具体会计准则、其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以下合称“企业会计准则”)、中国证监会公告[2010]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XBRL模板第3号<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07年5月15日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及允许的基金行业实务操作编制。 6.4.3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声明 本基金2011年半年度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本基金2011年6月30日的财务状况以及2011年3月25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经营成果和基金净值变动情况等有关信息。 6.4.4 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6.4.4.1 会计年度 本基金会计年度为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6.4.4.2 记账本位币 本基金的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 6.4.4.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金融资产的分类 金融资产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项、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金融资产的分类取决于本基金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和持有能力。本基金现无金融资产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持有至到期投资。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损益的金融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以交易性金融资产列示。 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资产分类为应收款项,包括银行存款、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和各类应收款项等。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的分类 金融负债于初始确认时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及其他金融负债。本基金目前暂无金融负债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本基金持有的其他金融负债包括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和各类应付款项等。 6.4.4.4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后续计量和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于本基金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于交易日按公允价值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取得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债券起息日或上次除息日至购买日止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的相关交易费用计入初始确认金额。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 对于应收款项和其他金融负债采用实际利率法,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当收取某项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已终止或该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时,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终止确认的金融资产的成本按移动加权平均法于交易日结转。 6.4.4.5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估值原则 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按如下原则确定公允价值并进行估值: (1)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按其估值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估值日无交易,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2)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等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以确定公允价值。 (3)当金融工具不存在活跃市场,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采用估值技术时,尽可能最大程度使用市场参数,减少使用与本基金特定相关的参数。 6.4.4.6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抵销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和承担的负债基本为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当本基金依法有权抵销债权债务且交易双方准备按净额结算时,金融资产与金融负债按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 6.4.4.7 实收基金 实收基金为对外发行基金份额所募集的总金额在扣除损益平准金分摊部分后的余额。由于申购和赎回引起的实收基金变动分别于基金申购确认日及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上述申购和赎回分别包括基金转换所引起的转入基金的实收基金增加和转出基金的实收基金减少。 6.4.4.8 损益平准金 损益平准金包括已实现平准金和未实现平准金。已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分配的已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未实现平准金指在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时,申购或赎回款项中包含的按累计未实现损益占基金净值比例计算的金额。损益平准金于基金申购确认日或基金赎回确认日认列,并于期末全额转入未分配利润/(累计亏损)。 6.4.4.9 收入/(损失)的确认和计量 股票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现金股利扣除由上市公司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债券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取得的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扣除在适用情况下由债券发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后的净额确认为利息收入。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于处置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其中包括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结转的公允价值累计变动额。 应收款项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收入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则按直线法计算。 6.4.4.10 费用的确认和计量 本基金的管理人报酬和托管费在费用涵盖期间按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逐日确认。 其他金融负债在持有期间确认的利息支出按实际利率法计算,实际利率法与直线法差异较小的也可按直线法计算。 6.4.4.11 基金的收益分配政策 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本基金收益以现金形式分配,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未实现部分(包括基金经营活动产生的未实现损益以及基金份额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平准金等)为正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中的已实现部分 若期末未分配利润的未实现部分为负数,则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金额为期末未分配利润(已实现部分相抵未实现部分后的余额)。 经宣告的拟分配基金收益于分红除权日从所有者权益转出。 6.4.4.12其他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1)重要会计估计及其关键假设 根据本基金的估值原则和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基金行业估值实务操作,本基金确定以下类别股票投资和债券投资的公允价值时采用的估值方法及其关键假设如下: (a)对于特殊事项停牌股票,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告[2008]38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本基金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提供的指数收益法对重大影响基金资产净值的特殊事项停牌股票估值,通过停牌股票所处行业的行业指数变动以大致反映市场因素在停牌期间对于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影响。上述指数收益法的关键假设包括所选取行业指数的变动能在重大方面基本反映停牌股票公允价值的变动,停牌股票的发行者在停牌期间的各项变化未对停牌股票公允价值产生重大影响等。本基金采用的行业指数为中证协(SAC)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 (b)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品种,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会计字[2007]21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本基金持有的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按现金流量折现法估值,具体估值模型、参数及结果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独立提供。 6.4.5 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4.5.1 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无。 6.4.5.2 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无。 6.4.5.3 差错更正的说明 无。 6.4.6 税项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2]128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78号《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8]1号《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财税法规和实务操作,主要税项列示如下: (1)以发行基金方式募集资金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2)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对基金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收入,由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由上市公司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时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即20%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基金卖出股票按0.1%的税率缴纳股票交易印花税,买入股票不征收股票交易印花税。 6.4.7 关联方关系 ■ 注:下述关联交易均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一般商业条款订立。 6.4.8 本报告期及上年度可比期间的关联方交易 6.4.8.1 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的交易 6.4.8.1.1股票交易 本基金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6.4.8.1.2权证交易 本基金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权证交易。 6.4.8.1.3债券交易 本基金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交易。 6.4.8.1.4债券回购交易 本基金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通过关联方交易单元进行债券回购交易。 6.4.8.1.5应支付关联方的佣金 本基金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发生关联方佣金支出。 6.4.8.2关联方报酬 6.4.8.2.1 基金管理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报酬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7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 日管理人报酬=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70% / 当年天数。 6.4.8.2.2基金托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支付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0.20%的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托管费=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X 0.20% / 当年天数。 6.4.8.2.3销售服务费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日销售服务费=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 X 0.4% / 当年天数。 6.4.8.3 与关联方进行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含回购)交易 单位:人民币元 ■ 6.4.8.4各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6.4.8.4.1 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A类基金。 本基金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未运用固有资金投资C类基金。 6.4.8.4.2 报告期末除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其他关联方投资本基金的情况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A类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本基金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期末未投资A类基金。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C类 除基金管理人之外,本基金的其他关联方于本期末未投资C类基金。 6.4.8.5 由关联方保管的银行存款余额及当期产生的利息收入 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报告期末的银行存款余额为活期银行存款。 活期银行存款按银行同业利率计息,定期银行存款按年利率3%计息。当期利息收入中,活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241,036.24元,定期银行存款利息收入为530,833.33元。 6.4.8.6 本基金在承销期内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的情况 本基金2011年3月25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在承销期内未参与关联方承销证券。 6.4.9 期末(2011年6月30日)本基金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6.4.9.1 因认购新发/增发证券而于期末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6.4.9.2期末持有的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本基金本期末未持有暂时停牌等流通受限股票。 6.4.9.3 期末债券正回购交易中作为抵押的债券 6.4.9.3.1 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1年6月30日止,本基金未从事银行间市场债券正回购交易,无质押债券。 6.4.9.3.2 交易所市场债券正回购 截至本报告期末2011年6月30日止,本基金从事证券交易所债券正回购交易形成的卖出回购证券款余额20,000,000.00元,于2011年7月1日到期。该类交易要求本基金在回购期内持有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债券和在新质押式回购下转入质押库的债券,按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比例折算为标准券后,不低于债券回购交易的余额。 6.4.10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无。 7 投资组合报告 7.1 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2 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 注:投资者欲了解本报告期末基金投资的所有股票明细,应阅读登载于基金管理人网站的半年度报告正文。 7.4 报告期内股票投资组合的重大变动 7.4.1累计买入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金额为买入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未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2累计卖出金额超出期末基金资产净值2%或前20名的股票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卖出金额为卖出成交金额(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未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4.3 买入股票的成本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总额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买入股票的成本(成交)总额及卖出股票的收入(成交)总额为成交单价乘以成交数量,未考虑相关交易费用。 7.5 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6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7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8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7.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7.9.1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7.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7.9.3期末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 7.9.4 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7.9.5 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8 基金份额持有人信息 8.1 期末基金份额持有人户数及持有人结构 份额单位:份 ■ 注:分级基金机构/个人投资者持有份额占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8.2 期末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本开放式基金的情况 ■ 注:分级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持有基金占基金总份额比例的计算中,对下属分级基金,比例的分母采用各自级别的份额,对合计数,比例的分母采用下属分级基金份额的合计数(即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 注:总申购份额含转换入份额 总赎回份额含转换出份额。 10 重大事件揭示 10.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重大人事变动 本报告期内,基金管理人于2011年4月7日发布公告,经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1]414号文核准,同意刘焕喜先生辞去本公司督察长一职,转任本公司副总经理 同时聘任黄卫明先生担任本公司督察长。有关公告刊登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本报告期内,根据证监会《关于核准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爱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李爱华先生担任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 因工作调动,董杰先生不再担任中国银行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该人事变动已按相关规定备案并公告。 10.3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在本报告期内,无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事项。 10.4 基金投资策略的改变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策略未发生改变。 10.5 报告期内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未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10.6 管理人、托管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受稽查或处罚等情况 本报告期内,本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托管人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部门的任何稽查和处罚。 10.7 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有关情况 10.7.1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股票投资及佣金支付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注:本基金与景顺长城景系列之动力平衡基金共用交易单元。基金专用交易单元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如下: 1)选择标准 a、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b、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c、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d、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e、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 10.7.2基金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情况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 11 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本公司于2011年4月6日发布《关于修改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公告》,公告内容如下。 为了充分保护广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经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本公司决定对《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做出如下修改: 一、对《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如下: 1、基金合同中第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六)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的相关内容由 原文: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修改为: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2、基金合同中第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的相关内容由 原文: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划分,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60日(含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修改为: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划分,A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60日(含6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 C类份额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对持有期限大于30日(含30日)的基金份额的赎回不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二、对《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修改如下: 1、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七)申购费与赎回费的相关内容由 原文: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修改为: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份额和C类份额两种。A类份额收取申购费、并对持有期限少于6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并对持有期限少于30日的本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收取赎回费。 2、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七)申购费与赎回费 2. 赎回费的相关内容由 原文: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修改为: 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招募说明书中八、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八)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的相关内容由 原文: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A(或C类)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6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1 万份A (或C类)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修改为: 本基金A 类及C 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 万份A(C类)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60天(C类持有小于30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3%,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10,620元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0.3%=31.86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10,620-31.86=10,588.14元 即:投资者赎回1 万份A (或C类)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 元,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10,588.14 元。 4、招募说明书中第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3、赎回费(1)赎回费率的相关内容由 原文: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修改为: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上述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上述修改自2011年4月11日起生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