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基金招募说明书
2011-02-25
景顺稳定收益债券C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1月21日证监许可【2011】126号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和/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一、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年6月25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2004年6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景顺长城稳定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银行”)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 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及转托管等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 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 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 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 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 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 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 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 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之间,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含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 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 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 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 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本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加 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中 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的情形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 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基金财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价值总和 基金财产净值 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 额的价值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 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 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 震、洪水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疫情、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 变化、突发停电、电脑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三、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赵如冰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二)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本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是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文批准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由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发起设立,并于2003年6月9日获得开业批文,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目前,各家出资比例分别为49%、49%、1%、1%。 公司设立了两个专门机构: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整体运营风险的控制。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公司下设7个一级部门,分别是:投资部、市场部、运营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行政部、法律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办公室。其中投资部下设投资研究部、固定收益部、专户理财部、国际投资部4个二级部门 市场部下设渠道销售部、机构客户部、市场服务部、产品开发部4个二级部门 运营部下设基金事务部、信息技术部、交易管理部3个二级部门。各部门的职责如下: 1、投资部 1) 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股票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对宏观经济、行业公司及市场的研究。 2) 固定收益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的投资原则进行国内债券选择和组合的投资管理并完成固定收益的研究。 3) 专户理财部:负责完成一对一、一对多等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管理。 4) 国际投资部:主要负责与QDII、QFII等国际业务相关的基金产品设计、投资管理、国际合作和培训等业务。 2、市场部 1) 渠道销售部:负责公司产品在各银行、券商等渠道的销售。 2) 机构客户部:负责开发机构客户,并使其认识并了解本公司在企业年金、社保等方面所提供的基金产品及服务。 3) 市场服务部:负责公司市场营销策略、计划制定,及客户服务管理等工作。 4) 产品开发部:负责基金产品及其他投资产品的设计、开发、报批等工作。 3、运营部 1) 基金事务部:负责公司产品的注册登记、清算和估值核算等工作。 2) 信息技术部:负责公司的计算机设备维护、系统开发及网络运行和维护。 3) 交易管理部:负责完成投资部下达的交易指令,并进行事前的风险控制。 4、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各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包括招聘、薪资福利、绩效管理、培训、员工关系、从业资格管理、高管及基金经理资格管理等。 5、财务行政部: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及日常行政事务管理。 6、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管理和基金运作合规性进行全方位的监察稽核,并向公司管理层和监管机关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法律监察稽核报告。 7、总经理办公室:主要受总经理委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并负责公司日常办公秩序监督、工作项目管理跟进等,并负责基金风险的评估、控制及管理。 公司现有员工114人,其中71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人事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和员工行为准则等公司管理制度体系。 (三)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赵如冰先生,董事长,武汉水利电力学院(现武汉大学)动力系本科毕业,辽宁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葛洲坝水力发电厂主任、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葛洲坝至上海超高压直流输电葛洲坝站站长、书记,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办公室主任兼外办主任,华能南方开发公司党组书记、总经理,华能房地产开发公司副总经理,中住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党组书记,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等职。 罗德城先生,董事,毕业于美国Babson学院,获学士学位及工商管理硕士学位。现任景顺集团亚太区首席执行官。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并于1996至1997年间担任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担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并在1997至2001年间担任香港证监会顾问委员会成员。 杨平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国际MBA学历。历任北京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外汇部首席交易员、加拿大蒙特利尔银行北京分行资金部和市场部高级经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资部投资总监、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外汇业务部副总经理、中国人民保险(香港)有限公司投资部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助理等,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许义明先生,董事,总经理,香港大学社会科学学士及香港城市大学金融工程学硕士。曾先后就职于前美国大通银行香港、台湾及伦敦分行财资部,汇丰银行总行中国环球市场部 之前曾担任台湾景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总经理、香港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大中华区业务拓展总监等职务。 李晓西先生,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师范大学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经济与资源管理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经济学部召集人。曾任国务院研究室宏观经济研究司司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香港大学文学士(1972年毕业),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S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1982年毕业于安徽大学外语系英语专业,获文学学士,1987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获国际法专业法学硕士。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曾担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 & 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黄海洲先生,监事,硕士,毕业于武汉大学。现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曾任深圳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及工程管理部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英国曼彻斯特大学会计及计算机科学学士学位,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管理理学硕士学位。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历任景顺香港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现任景顺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亚太区监察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1999年毕业于安徽财贸学院会计学系,获管理学硕士学位。现担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下属基金事务部总监。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 3、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人民银行总行金融研究所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副总经理,英国克兰非尔德大学商学硕士。曾担任摩根富林明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汇丰银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湾分公司国际投资部副总裁兼基金经理,香港涌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等职务。200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Patrick Song Liu(刘颂)先生,副总经理,英国牛津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先后任职于路透香港上海办事处、路透香港、路透伦敦有限公司及伦敦洛希尔父子有限公司 于2006年加入香港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景顺大中华区机构业务拓展部总监一职 其后被派往香港景顺驻北京代表处,担任首席代表。2009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4、督察长 刘焕喜先生,督察长,华中农大经贸学院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武汉大学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长城证券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5、本基金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聘任基金经理如下: 佘春宁先生,武汉大学经济学学士、硕士、博士。曾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深圳外汇经纪中心,也曾担任大鹏证券资金结算部资金经理、招商基金固定收益投资部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等职务 2010年9月加入本公司。具有11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6、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许义明先生,总经理 蔡宝美女士,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 王鹏辉先生,投资总监 唐咸德先生,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 Menglin Luo(罗孟林)先生,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 戴春平先生,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 陈爱萍女士,国际投资部负责人。 7、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 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1)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 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 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 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 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 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2)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公司督察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 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 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 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 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 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 审定公司内控管理组织实施方案,检查评估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对其他未涉及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 (3)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专户理财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负责人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确立基金的投资方针、投资方向以及投资原则和策略 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对投资部提出的重要事项进行讨论决定 制订基金投资授权方案 对超出执行委员权限的重大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批准基金经理的年度计划,考核基金经理的工作绩效 定期审议基金经理的投资检讨报告,并形成决议 遇到重大事件及时调整投资决策方案。 (4)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 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 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5)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组织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 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 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