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优信:景顺关于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9-12-17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
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9 年 11 月 20 日起,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 17:00 结束。参加本次大会
表决的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
共计 7032348.8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7.47%,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
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大会议案进
行表决。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
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过程及结果发表了见证意见。
本次大会议案的表决结果为:7032348.80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
基金份额弃权。同意《关于修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
的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
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本
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2.5
公证费 1
合计 3.5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9 年 11 月 20 日至 2019 年 12 月 15 日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并
于 2019 年 12 月 16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2019 年 12 月 16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本次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明,本次修改景顺
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条款等相关事项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正
式实施。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已修订《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作相应更新。上述文件已报中国证监会进行变更注册,修订和更新后的文件于
2019 年 12 月 17 日生效。自该日起修订后的《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具体修订情况可参见基金合同正文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
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之“附
件四:《关于修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
四、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公证书
(2019)京方圆内经证字第 31524 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
第一座 21 层(仅限于办公),法定代表人丁益。
委托代理人:肖城锋,男,1989 年 11 月 3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3102419891103151X。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
委托肖城锋向我处提出申请,对审议《关于修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过程及会议有关事项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了营
业执照、公证申请书、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确认:申请人是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该基金”
)的管理人,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
《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集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作方案。按照
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19 年 11 月 15 日通
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
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进行了有关信息披露,确定 2019 年 11 月 19 日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 2019 年 11 月 18 日、11 月
19 日通过有关媒体(《中国证券报》及申请人网站
http://www.igwfmc.com/main/index/index.html)发布了《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
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
提示性公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通过上述公告载明的方式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进行了告
知,并于公告载明的时间内征集了投票表决意见。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投票表决意见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其结果未见异
常。
2019 年 12 月 16 日上午十时十三分许,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李润芝在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D 座六层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会议室现
场监督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议的计票会议,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理人朱彦奇、律师程杨一并出席并监督了该会
议全过程。会议由申请人授权的代理人肖城锋主持,会议程序包括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介绍各参会人员的身份、介绍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情况等。而后,本公证员及
我处工作人员李润芝、托管行代表朱彦奇、律师程杨监督申请人的授权代理人肖城锋(作
为监督员)、肖秋彤(作为监督员)对表决票进行统计,并由肖城锋制作了《景顺长城优
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
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随后肖城锋、肖秋彤、
朱彦奇、本公证员及我处工作人员李润芝、见证律师程杨在上述文件上分别签字确认。最
后,主持人公布计票统计结果,本公证员致现场公证词。大会于十时二十五分许结束。
经我处审查和现场监督,截止至权益登记日,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总份额共计有 12236124.71 份,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7032348.80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7.47%,按照《基金法》以及《基金合同》的
规定,出席比例超过法定最低限度要求。其中同意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7032348.80 份,
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反对票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
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
数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表
决程序及过程符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景顺长城优信增利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真实、有效。并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景顺长城优信
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会计票会议计票明细》以及《景顺长城
优信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结果》的影印本与上述现场监督工
作中取得原本内容相符,原本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公证员:赵蓉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