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06-02
景顺核心竞争力混合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 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景顺长 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监会2011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1】1420号文核准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1年12月20日 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 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 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 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 收益,亦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 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 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本基 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 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本基金是 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 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 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 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 评级结果为准。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 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责。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 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 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 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 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本基金管理人根据2022年6月2日发布的《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部分条款的公告》,更新了本招募说 明书的相关内容。除上述事项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9月30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 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4 第二部分、释义......................................................................................................................................5 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13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27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30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6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68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69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94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112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113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121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127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2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130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137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139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144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147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64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83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186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90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191 第一部分、绪言 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募集。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指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第二部分、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基金合同及本招募说明书而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 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 法解释、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 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及 对该等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2012年12月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 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 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 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 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公布、同年8月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 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 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 更而来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的《景顺 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 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前的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投资者共同遵守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 基金投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的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 业务 直销中心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直销中心和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 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 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景顺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国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 机构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 投资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和名 义持有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 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 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 公告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 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 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申购、 赎回或其他基金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 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 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成现 金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 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 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10%时 的情形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 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基金投资者 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 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 实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 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开放式基 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 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在 基金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并于每 期约定的申购日提交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 式 基金利润 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 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 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 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2015年5月22日颁布、同年7月1 日实施的《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A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但不 收取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不收取申购费用,但收取 赎回费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 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 指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以 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额,但本基金合同 关于H类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 的代表,负责接收香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 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香港基金投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 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香港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基 金管理人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 者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份额)的基金份 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H类份额的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 A、C类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 足H类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 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 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 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 债券等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 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 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 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 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 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 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 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余广先生,银行和金融工商管理硕士。中国注册会计师。曾任蛇口中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经理,杭州中融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顾问项目经理,世纪证券综合研究所研究员,中银国际(中国)证券风险管理部高级经理。2005年1月加入本公司,担任投资部研究员,自2010年5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并兼任投资经理。具有18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余广先生曾于2010年5月至2015年3月管理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3年3月至2017年1月管理景顺长城品质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3月至2016年2月管理景顺长城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14年10月至2021年2月管理景顺长城精选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余广先生兼任景顺长城核心优选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核心中景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景顺长城核心招景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陈嘉平 先生 2011年12月20日-2013年9月11日 余广 先生 2011年12月20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公司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证券法》、《基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谋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总监、投资研究部研究总监、投资研究部量化及ETF投资总监、固定收益部投资总监、国际投资部投资总监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i)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ii)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iii)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iv)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v)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i)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ii)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iii)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iv)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 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第四部分、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 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 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 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1年9月30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654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A类别基金份额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A类别基金份额代销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号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王菁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高天、于慧 司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 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10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11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 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 30层、32-42层 12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 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3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渤海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4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传真:022-58316259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1 号楼 15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16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7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光南路668号 (邮编:321015) 法定代表人:徐雅清 18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晓峰 电话:0579-83207775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嘉兴市建国南路409号 法定代表人:许洪明 联系人:陈兢 19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3-82082676 传真:0573-82062161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bojx.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 集团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旗 集团大厦35楼 20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限中国大 陆固话拨打) 网址:www.citi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728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21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传真:0512-69868370 客户服务电话:0512-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号1301、1801单元 法定代表人:葛甘牛 22 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吴欣莹 电话:021-38968359 传真:021-3896899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8988 网址:www.dbs.com.cn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 23 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行大厦29楼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66号东亚银 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国宝 联系人:杨俊 电话:021-38663866 传真:021-38675314 客户服务电话:95382 网址:http://www.hkbea.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埔区中山东二路70号 24 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徐力 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4006962999 网址:www.srcb.com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 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环 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2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窦荣兴 联系人:牛映雪 电话:0371-85517710 传真:0371-85519869 客户服务电话:96688 网址:www.zy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 路1号信合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 26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卢媛薇 司 电话:020-28852729 传真:020-28852675 客户服务电话:95313 网址:www.gr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蒋姣 27 限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28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胜贤 电话:021-63890179 传真:021-63890196 客户服务电话:95395 网址:www.hfbank.com.cn 29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1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金煜 客户服务电话:95594 网址:http://www.bosc.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97 号26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58号 30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卢菁菁 电话:028-6767603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31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区长虹大 道619号 法定代表人:刘羡庭 32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心皓 电话:0792-2190262 传真:0792-8325029 客户服务电话:95316 网址:www.jjccb.com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 345号 联系人:廖凯亮 3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574-87050028 传真:0574-87050027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 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34 司 法定代表人:顾敏 联系人:赵云 电话:0755-84007736 传真:0755-86700688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网址:http://www.we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南 路1777号 法定代表人:魏礼亚 35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联系人:徐晓军 限公司 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1220B-1230单元(邮政编码:10003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 金融中心1220B-1230单元 36 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琼 电话:+86-10-583270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6299 网址:https://www.ubs.com/cn/sc/ubs-china/about- us/company-profile.html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秦岭路6号3号 楼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37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界交 电话:0532-68629956 传真:0532-68629939 客服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网址:http://www.qdccb.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38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刘托福 司 电话:15625596450/0769-22866254 传真:0769-22112393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rcbank.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 特区报业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 39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联系人:梁浩 联系电话:0755-83530715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40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 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020-66338888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网 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 大厦C座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 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41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83574807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33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 安大厦 4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钟伟镇 网址:www.gtja.com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4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梦园 电话:(010)85156398 传真:(010)651822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 45层 4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客户服务电话:95523或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4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琦 联系人:王怀春 传真:0991-2310927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46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 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47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静 电话:010-84183333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48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4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50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 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51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 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52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53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 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54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 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36 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55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利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56437013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7 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5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57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刘闻川 电话:021-68778808 传真:021-68778108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联系人:陈敏 58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 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59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张腾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客户服务电话:96326(福建省外请加拨0591)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60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唐静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客服热线: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 号 6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62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昕田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0931-96668,95368 网址:www.hlzqgs.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6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 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6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 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 大厦 65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 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 层01、02、03、05、11、12、13、15、16、18、 19、20、21、22、23单元 66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67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联系人:陈士锐 68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代)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证券 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23 6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层、25层-29层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许曼华 70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大 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71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大 72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 号楼2001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7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 联系人:刘晓明 司 联系电话:0531-89606165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7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 券大厦 75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 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76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层 法定代表人:孟建军 77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匡婷 电话:028-86583053 传真:028-86583053 客户服务电话:028-951051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 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 广场A座37楼 78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107535 传真:027-87618863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79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室、 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80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宏莹 电话:010-60833754 传真:010-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 座5层 81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黄芳 电话:029-63387256 传真:029-81887256 客户服务电话:400-860-8866或95325 网址: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号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A 82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座40-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 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 场22楼 83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15号嘉华国际 商务中心201、501、502、1103、1601-1615、 84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701-1716 法定代表人:陆建强 客户服务电话:95336、4008696336 网址:www.ctse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 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8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 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86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396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 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87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 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祝博文 电话:010-86499794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 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 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88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89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胜强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 尚城E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115号德胜 尚城E座 90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传真:010-5936623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9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 92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法定代表人:钱于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78-827 网址:www.ubssecurities.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 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联系人:童彩平 93 司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 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黄龙 9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 时代广场B座6F 司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 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 5层 95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96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938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层 97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 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 大厦9楼 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 大厦6层 99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司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 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100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400-920-0022/021-20835588 公司网址:licaike.hexun.com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101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室 法定代表人:吴强 102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洪泓 电话:0571-88911818-8659 传真:0571-868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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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121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 122 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 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 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123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 球财讯中心A座5层 124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限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 座17楼1704室 125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 126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765号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 楼 127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司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 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 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128 司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17-19号环亚大 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129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 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 球财讯中心D座401 130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131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 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132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 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浦 项中心B座19层 133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司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134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 联系人:戴珉微 司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 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135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号11楼B座 136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大 厦23A 137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高锋 公司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 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138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 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 座19层 139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 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140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侯芳芳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官网:https://danjuanapp.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 14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142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24 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379号金穗 大厦14楼C座 143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司 联系人:卢奕 电话:021-68670358 传真:021-68413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6889967 网址:http://www.jp-fund.com/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 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科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 技产业园18号楼 144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 富中心34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景山财 富中心342室 145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何鹏 电话:010-52609656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78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 内09室 146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司 联系人:曹庆展 电话:010-65983311 传真:010-65983333 客户服务电话:400-066-8586 网址:www.igesafe.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 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科 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14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977号1幢B 座812室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廖冰 148 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安 金融中心1501单元 149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 楼268室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 150 司 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联系人:仲秋玥 电话:010-88066632 传真:010-8806621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 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嘴 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6层 151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18层03单元 15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 厦2309 153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司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 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号 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154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155 天津万家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 司 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 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李修辞 联系人:王芳芳 电话:010-59013842 传真:021-38909635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 大厦7层 156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室 法定代表人:陈皓 157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195号9号楼 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九思 文创园5号楼501室 158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楼 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财 159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 富中心A座46层 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健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 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1 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160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岩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55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http://www.hrrdqh.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 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林琼 161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1265953-803 客户服务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 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 厦6层 162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 法定代表人:许欣 有限公司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 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 寿大厦32楼 16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司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 164 司 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海 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转1转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 165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公告)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 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166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4000808208 网址:http://www.100bbx.com/indexbz.ht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环湖西二 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 汇广场2座16楼 167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 电话:400-168-1235 传真:021-53398953、021-53398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http://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 大厦2005室 168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司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16号 169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太月园3号楼5 层521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170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 联系人:陈臣 限公司 电话:010-82098631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 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 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171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联系人:王超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客户服务电话:95510 网址:http://fund.sinosi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3、H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具体情况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或基金管理人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经办注册会计师:昌华、黄拥璇 联系人:昌华 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11年9月5日证监许可[2011]1420号文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发售对象 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和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1)直销:通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在深圳的直销中心。 (2)代销:通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的网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认购费用 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五、认购的具体规定 1、认购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2、认购的确认 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3、认购的数额约定 本基金代销网点或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具体以各家代销机构公告为准)。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认购的最低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4、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该部分份额享受免除认购费的优惠,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5、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2%,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10元,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1.2%) = 9,881.42元 认购费用= 10,000 - 9,881.42 = 118.58元 认购份额=(9,881.42 + 10)/ 1.00 = 9,891.42份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自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有效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将折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1年12月20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 业务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H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基金管理人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别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仅指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并能同时满足H类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投资者应通过香港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如今后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实施指数熔断等机制对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开放时间另有规定的,以届时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相关规定及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H类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赎回与转换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于2011年12月20日起基金合同正式生效。根据《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公司已于2012年1月10日开始办理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于2012年1月19日开通了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中心的基金转换业务,并于2012年2月22日开通了本基金A类别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业务及转换业务的时间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别基金份额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与转换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H类基金份额暂时不开通转换功能,待未来条件成熟后可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H类基金份额转换功能; 6、A类基金份额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A类别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 H类份额的开放日与A类份额的开放日有所不同,具体时间应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安排。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 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申购限额为人民币10000元(由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H类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但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的调整按照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的约定为准。本基金直销最低申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调整;调整前的三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刊登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以上(含)-1年以 0.5% 25% 内 1年以上(含)-2年 0.25% 25% 2年以上(含) 0 - 注:就赎回费而言,每1年指365天。 (2)H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13%,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3)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日(含)-30日 0.50% 100% 30日(含)以上 0 -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转换费率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规定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八、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A 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对应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的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H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1.5%,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4,367.11份A类基金份额。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28=4,432.62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4,432.62份C类基金份额。 例: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5%,假设申购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5%)=9,523.81元; 申购费用=10,000-9,523.81=476.19元; 申购份额=9,523.81/1.128=8,443.09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的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8,443.09份H类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18个月,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148 = 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0.25% = 28.7元 赎回金额= 11,480-28.7= 11,451.3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可得到11,451.3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C类基金份额18天,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148 = 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0% = 0元 赎回金额= 11,480-0= 11,480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可得到11,480元赎回金额。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0.13%,假设赎回当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10,000×1.148 = 11,480元 赎回费用= 11,480×0.13% = 14.92元 赎回金额= 11,480-14.92= 11,465.08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H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可得到11,465.08元赎回金额。 3、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的计算 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A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18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1.5%,内需增长贰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申购费为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贰号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0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份4、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转入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购、转入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基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T+2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T+2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 额可用。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伤亡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因销售地区不同导致本基金结算安排无法得到满足;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6、8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对于H类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动转入下一个H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H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H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顺延赎回不受H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H份额类别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要求,进行相关披露。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三、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4、除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基金互认安排下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类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接近或高于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投资者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十五、 A类基金份额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H类基金份额暂未开通此业务,待未来条件成熟后可由基金管理人公告开通。“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于A类基金份额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12年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本公司直销、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万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自2012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的规定。 自2012年6月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众禄基金的规定。 自2012年7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投证券的规定。 自2012年7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宝证券的规定。 自2012年7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华银行的规定。 自2012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2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2年7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2012年12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2012年12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自2013年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自2013年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3年3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展恒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4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讯科技的规定。 自2013年6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天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7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同花顺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银财富的规定。 自2013年1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2013年11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龙证券的规定。 自2013年12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财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2014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6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2014年6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2014年9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2015年1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4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亚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4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2015年5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7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星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星展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5年8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花旗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2016年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浪仓石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2016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盛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王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8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2016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2016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9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1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原银行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格上富信的规定。 自2017年1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2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华普益的规定。 自2017年4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湾投资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财金融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6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河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丰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丰银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慧的规定。 自2017年9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莞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10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2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8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洪泰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洪泰财富的规定。 自2018年2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有鱼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有鱼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3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部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信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信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信嘉利的规定。 自2018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福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福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钜派钰茂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财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财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5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滚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滚滚的规定。 自2018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6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商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7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州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众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金公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苏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10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九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九江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11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安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1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百度百盈的规定。 自2019年4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玄元保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玄元保险的规定。 自2019年9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宁波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宁波银行的规定。 自2019年9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9年9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储证券的规定。 自2019年11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人寿的规定。 自2019年12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2020年3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鼎信汇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鼎信汇金的规定。 自2020年4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联证券的规定。 自2020年5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2020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航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航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联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3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吴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吴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3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阳光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阳光人寿的规定。 自2021年4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光大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5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青岛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青岛银行的规定。 自2021年6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莞农商行的规定。 自2021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首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首创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投资者办理H类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H类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 十八、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第九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投资于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企业,分享其在中国经济增长的大背景下的可持续性增长,以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资本增值。 二、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 无论是股票还是债券投资,本基金的每个投资决策都是基于公司的基本面和估值情况的判断,并通过系统化的风险管理机制,力求给投资人带来长期稳健的资本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四、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主要遵循“自下而上”的个股投资策略,利用我公司股票研究数据库(SRD)对企业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并进一步挖掘出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最后以财务指标验证核心竞争力分析的结果。 2.1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首先利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中的标准分析模板对上市公司的品质和估值水平进行鉴别,制定股票买入名单。其中重点考察: (1)业务价值(Franchise Value) 寻找拥有高进入壁垒的上市公司,其一般具有以下一种或多种特征:产品定价能力、创新技术、资金密集、优势品牌、健全的销售网络及售后服务、规模经济等。在经济增长时它们能创造持续性的成长,经济衰退时亦能度过难关,享有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盈利能力,进而创造高业务价值,达致长期资本增值。 (2)估值水平(Valuation) 对成长、价值、收益三类股票设定不同的估值指标。 成长型股票(G):用来衡量成长型上市公司估值水平的主要指标为PEG,即市盈率除以盈利增长率。为了使投资人能够达到长期获利目标,我们在选股时将会谨慎地买进价格与其预期增长速度相匹配的股票。 价值型股票(V):分析股票内在价值的基础是将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其资本成本进行比较。我们在挑选价值型股票时,会根据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与资本成本的相对水平判断公司的合理价值,然后选出股价相对于合理价值存在折扣的股票。 收益型股票(I):是依靠分红取得较好收益的股票。我们挑选收益型股票,要求其保持持续派息的政策,以及较高的股息率水平。 (3)管理能力(Management) 注重公司治理、管理层的稳定性以及管理班子的构成、学历、经验等,了解其管理能力以及是否诚信。 (4)自由现金流量与分红政策(Cash Generation Capability) 注重企业创造现金流量的能力以及稳定透明的分红派息政策。 2.2核心竞争力分析 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筛选出来的买入名单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优先投资于“核心竞争力”较强的公司。本基金认为,所谓“核心竞争力”是指在经营与管理、产品和技术与生产等公司内在增长动力上具备其中一方面或多个方面的突出优势,并为竞争对手所难以模仿、难以替代或难以超越。“核心竞争力”是公司在中国经济转型、政策变化或行业不同周期中取得可持续的竞争优势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定性的方式评估公司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并以财务指标来 进行验证。核心竞争力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经营与管理 管理层能力:专业、正直诚实和勤奋的管理层是公司发展的基本条件; 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结构良好和信息透明是维护股东利益的保障,并且能规避许多风险事件的发生; 公司的战略规划:理性、符合公司长远利益的战略规划才能使公司拥有可持续增长的商业模式。 组织能力:即公司整合其内部资源的能力,是公司实施商业决策、达到商业目标的关键。 流程:完善、高效的业务流程是企业经营成功的重要体现。 (2)技术与生产 技术:具备突出的技术优势、技术积累或专利权,通过不断强化技术壁垒,增强其在产业链中的盈利能力或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生产:先进的生产能力和高效的生产效率是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实现控制成本、利润最大化的保障。 (3)产品/服务、渠道和品牌 主要考察公司的产品或是服务是否给客户提供了附加值或较大程度的改善了用户体验。具体的产品策略及其重要性包括:差异化的产品能形成一定程度上的不可替代性,增强公司相对于买方的议价能力,并维护公司的利润空间;而产品的创新不仅可以使公司获得新的市场份额,还可以使公司避免价格战;产品多元化则可能有助于公司度过行业的下行周期,维持甚至提高销售额,有利于改变其所处的竞争格局。 与产品销售最直接相关的是渠道,与渠道的战略伙伴关系,是公司产品抢占市场,提高市场份额的有力支持。 公司品牌对于提升客户忠诚度和客户粘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使得公司能够在起初竞争激烈的行业环境中脱颖而出,并扩大优势,巩固行业优势地位。 对于挑选出来的被认为具备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公司,本基金将通过财务分析中的成长性指标,验证基金管理人对核心竞争力的分析;同时结合估值和流动性分析,在股价低于内在价值时买入。 财务分析指标: 主要以未来二到三年的净利润增长率是否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来验证公司的成长潜力。 估值分析:主要指标有PE、PEG、PB、PCF、PS、EV/EBITDA等。 流动性分析:主要指标有市场流通量、股东分散性等。 2.3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三)债券投资策略 债券投资在保证资产流动性的基础上,采取利率预期策略、信用策略和时机策略相结合的积极性投资方法,力求在控制各类风险的基础上获取稳定的收益。 3.1自上而下确定组合久期及类属资产配置 通过对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的研究,结合宏观经济模型(MEM)判断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属资产的预期收益率,结合类属配置模型确定类别资产配置。 3.2自下而上个券选择 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变动的幅度和形状,对比不同信用等级、在不同市场交易债券的到期收益率,结合考虑流动性、票息、税收、可否回购等其它决定债券价值的因素,发现市场中个券的相对失衡状况。重点选择的债券品种包括:a、在类似信用质量和期限的债券中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b、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c、存在信用溢价的债券;d、较高债性或期权价值的可转债;e、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1)利率预期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最新发布的宏观经济数据和金融运行数据,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在此基础上预测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在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并根据收益率曲线变化情况制定相应的债券组合期限结构策略如子弹型组合、哑铃型组合或者阶梯型组合等。 (2)信用策略 基金管理人密切跟踪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结合各类券种税收状况、流动性状况以及发行人信用质量状况的分析,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的配置比例。 个券选择层面,基金管理人对所有投资的信用品种进行详细的财务分析和非财务分析。财务分析方面,以企业财务报表为依据,对企业规模、资产负债结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四方面进行评分,非财务分析方面(包括管理能力、市场地位和发展前景等指标)则主要采取实地调研和电话会议的形式实施。通过打分来评判该企业是低风险、高风险还是绝对风险的企业,重点投资于低风险的企业债券;对于高风险企业,有相应的投资限制;不投资于绝对风险的债券。 (3)时机策略 1)骑乘策略。当收益率曲线比较陡峭时,也即相邻期限利差较大时,可以买入期限位于收益率曲线陡峭处的债券,也即收益率水平处于相对高位的债券,随着持有期限的延长,债券的剩余期限将会缩短,从而此时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将会较投资期初有所下降,通过债券的收益率的下滑,进而获得资本利得收益。 2)息差策略。利用回购利率低于债券收益率的情形,通过正回购将所获得资金投资于债券以获取超额收益。 3)利差策略。对两个期限相近的债券的利差进行分析,从而对利差水平的未来走势做出判断,从而进行相应的债券置换。当预期利差水平缩小时,可以买入收益率高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低的债券,通过两债券利差的缩小获得投资收益;当预期利差水平扩大时,可以买入收益率低的债券同时卖出收益率高的债券,通 过两债券利差的扩大获得投资收益。 (四)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4.1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4.2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4.3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五、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包括确立各基金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财产的配置方案。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前,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走势的分析,提出基金的资产配置建议,交由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一旦做出决议,即成为指导基金投资的正式文件,投资部据此拟订具体的投资计划。 投资研究部是负责管理基金日常投资活动的具体部门,投资总监除履行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的职责外,还负责管理和协调投资部的日常运作。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是投资部常设议事机构,负责讨论行业信息、个股信息、回顾行业表现、行业配置、模拟组合表现、近期研究计划及成果、市场热点、当日投资决策、代行表决权、投资备选库调整等问题。投资研究部主要负责宏观经济研究、行业研究和投资品种研究,负责编制、维护投资备选库,建立、完善、管理并维护股票研究数据库与债券研究资料库,并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研究联席会议、投资总监和基金经理提供基金投资决策依据。投资研究部负责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负责基金投资组合的构造、优化、风险管理及头寸管理等日常工作;拟订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资产配置方案、重大投资项目提案和投资组合方案等并上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组织实施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定的投资方案并在授权范围内作出投资决定;依据自主的研究积极把握市场动态,积极提出基金投资组合优化方案,并对管理基金的投资业绩负责。其中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决议具体承担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评估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监控和管理;负责检查风险控制制度的落实情况,审阅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评价报告;对公司重大业务可行性及风险进行论证;负责组织公司内部员工严重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并根据调查报告做出具体的决定;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紧急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组成危机处理小组,评估事件风险,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其他风险管理职能。绩效评估与风险控制人员负责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管理系统,并负责对基金历史业绩进行分解和分析。法律、监察稽核部负责基金日常运作的合规控制。 本基金投资决策过程为: 1、由基金经理依据对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势分析,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 2、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3、投资研究部(研究部)按流程筛选出可投资品种,由基金经理依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以及资产配置方案,制订具体的投资组合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重大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六、投资限制 (一)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4、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95%;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5、12、13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沪深300指数×80%+中证全债指数×20%。 如果上述基准指数停止计算编制或更改名称,或者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股票指数时,本基金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但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532,736,453.25 87.45 其中:股票 1,532,736,453.25 87.45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0,060,000.00 5.71 其中:债券 100,060,000.00 5.71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9,875,274.81 2.85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214,773.83 3.78 8 其他资产 3,842,518.23 0.22 9 合计 1,752,729,020.12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12,350.52 0.00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312,814,876.57 75.1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90,786,962.79 5.20 E 建筑业 50,840,183.39 2.91 F 批发和零售业 18,098,107.51 1.04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59,982,656.14 3.44 H 住宿和餐饮业 40,233.44 0.00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61,708.85 0.0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2,194.84 0.00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63,253.98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3,925.22 0.00 S 综合 - - 合计 1,532,736,453.25 87.78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3.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 股票 占基金资产 号 股票代码 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300037 新宙 1,000,000 155,000,000.00 8.88 邦 2 600519 贵州 83,100 152,073,000.00 8.71 茅台 3 300207 欣旺 4,000,000 149,600,000.00 8.57 达 4 300568 星源 2,800,000 126,140,000.00 7.22 材质 5 600111 北方 2,000,000 88,540,000.00 5.07 稀土 6 000858 五 粮 400,000 87,756,000.00 5.03 液 7 002709 天赐 500,000 76,060,000.00 4.36 材料 8 688169 石头 85,758 60,624,902.94 3.47 科技 9 603565 中谷 2,005,362 59,982,656.14 3.44 物流 10 600674 川投 3,800,067 54,606,962.79 3.13 能源 3.2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股票投资明细 无。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0,060,000.00 5.73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0,060,000.00 5.73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0,060,000.00 5.73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债 占基金 序 债券代码 券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资产净 号 名 值比例 称 (%) 21 1 210201 国 1,000,000 100,060,000.00 5.73 开 01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制定相应的投资策略: 时点选择:基金管理人在交易股指期货时,重点关注当前经济状况、政策倾向、资金流向和技术指标等因素。 套保比例:基金管理人根据对指数点位区间判断,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套保比例。再根据基金股票投资组合的贝塔值,具体得出参与股指期货交易的买卖张数。 合约选择:基金管理人根据股指期货当时的成交金额、持仓量和基差等数据,选择和基金组合相关性高的股指期货合约为交易标的。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国家开发银行于2020年12月25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0〕67号)。其因为违规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融资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规定,被处以罚款4880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进行了投资。 2、其余九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01,882.44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3,388.7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99,710.13 5 应收申购款 1,527,536.91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3,842,518.2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流通受限部分的公 占基金资产净 流通受限情况说 允价值(元) 值比例(%) 明 1 603565 中谷物流 28,622,656.14 1.64 非公开流通受限 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无。 第十部分、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1年9月30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A 阶段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率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6年 -12.90% 1.70% -8.42% 1.12% -4.48% 0.58% 2017年 47.68% 0.89% 17.08% 0.51% 30.60% 0.38% 2018年 -26.34% 1.50% -19.17% 1.07% -7.17% 0.43% 2019年 51.33% 1.26% 29.59% 0.99% 21.74% 0.27% 2020年 50.14% 1.43% 22.48% 1.14% 27.66% 0.29% 2011年12月20日至 520.42% 1.54% 100.96% 1.15% 419.46% 0.39% 2021年9月30日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H 阶段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准收 ①-③ ②-④ ① 标准差② 准收益率③ 益率标准差④ 2016年1月25日至 9.56% 1.43% 5.60% 0.93% 3.96% 0.50% 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 47.73% 0.89% 17.08% 0.51% 30.65% 0.38% 2018年 -26.34% 1.49% -19.17% 1.07% -7.17% 0.42% 2019年 51.10% 1.26% 29.59% 0.99% 21.51% 0.27% 2020年 50.02% 1.43% 22.48% 1.14% 27.54% 0.29% 2016年1月25日至 174.21% 1.36% 51.77% 0.96% 122.44% 0.40% 2021年9月30日 注:本基金于2016年1月24日开始销售H类基金份额,并于2016年1月25日开始对H类 份额进行估值。 2、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率变动的比较 注: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为: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 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 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 基金投资于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公司股票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资产的80%。本基金的建仓期 为自2011年12月20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6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 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本基金于2016年1月24日开始销售H类基金份额,并于2016年 1月25日开始对H类份额进行估值。 第十一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金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第十二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 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 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的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其中,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的份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A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A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C类基金总份额余额。 T日H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H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H类基金份额总数。 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第十三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本基金从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中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证券账户开户费用和银行账户维护费; 9、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H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4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0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A类基金份额的认购费 (1)投资者认购需全额缴纳认购费用。认购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当需要采取比例配售方式对有效认购金额进行部分确认时,投资者认购费率按照有效认购申请确认金额所对应的费率计算。费率表如下: 认购金额(M) 认购费率 M<100万 1.2% 100万≤M<500万 0.8% 500万≤M<1000万 0.2%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计算公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0% 500万≤M<1000万 0.3%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H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 (3)计算公式 本基金的A 类基金份额、H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H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按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3、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 100% 7日以内-1年以内 0.5% 2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5% 2年以上(含) 0 - 注:就赎回费而言,1年指365天,2年指730天。 (2)H类基金份额 投资人赎回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13%,赎回费全额归入基金资产。 (3)C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日(含)-30日 0.50% 100% 30日(含)以上 0 - (4)计算公式 赎回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4、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转换费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 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等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五、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在费用收取上不同,其对应的可分配收益可能有所不同。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均为最多4次,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应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10%; 3、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5、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仅为红利再投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A类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按《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在分配方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第十五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但H类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补充文件。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将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A类、C类基金份额单一投资者或H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A类、C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或该H类基金份额名义持有人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大陆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包括基金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 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证监会的规定。 H类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基金的信息披露要求。因此,当H类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向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备。 九、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七部分、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 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 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五、操作和技术风险 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 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注重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可以有效的防范公司的非系统性风险。但是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最低将保持在60%以上,无法完全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1.策略风险。本基金的投资策略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是“核心竞争力”的分析,此分析过程主要是建立在一系列的理论假设基础和定性指标之上的,评估的结果可能与上市公司的实际发展情况、市场对股票的认知和理解存在差异。 2.模型风险。本基金采用“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运用景顺长城“股票研究数据库(SRD) ”等分析系统及FVMC等选股模型作为股票选择的依据,可能因为模型计算的误差或模型中变量因子不完善而导致判断结论的失误,从而导致投资损失。 3、股指期货投资风险 (1)市场风险:定义为由于投资标的物价格变动而产生的衍生品的价格波动 (2)市场流动性风险:当基金交易量大于市场可报价的交易量产生的风险 (3)结算流动性风险:定义为当基金之保证金部位不足而无法交易衍生品,或因指数波动导致保证金低于维持保证金而必须追缴保证金的风险 (4)基差风险:定义为期货市场价格与连动之标的价格不一致所产生的风险 (5)信用风险:定义为交易对手不愿或无法履行契约之风险 (6)作业风险:定义为因交易过程、交易系统、人员疏失、或其他不可预期时间所导致的损失。 八、H类基金份额的特殊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 九、本基金投资于科创板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③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十、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十二、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但在人员配备、内控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并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2.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经修订的基金合同,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7)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8)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合同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人报酬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收入; (3)依照有关规定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当事人的利益; (6)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 (7)自行担任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0)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融资、融券;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7)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获得基金托管费;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财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少于15年;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8)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履行其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以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义务。(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基金投资者自依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本基金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由香港销售机构代为出席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遵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其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变更或新增收费方式; (3)基金管理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介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 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或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 (2)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3)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4)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以下称为“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监督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和统计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3)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非现场方式与现场方式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临时提案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日在公证机构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及表决结果。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计票效力及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由召集人邀请无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担任监督计票人员。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并在生效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一)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并充分征求香港地区投资者的意见后,为H类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三、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承接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在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合同终止后,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公布基金清算报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产生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基金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一部分、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九层 邮政编码:100031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主要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债券和现金等固定收益类品种(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限制并遵守相关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融券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5、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6、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7、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依据下列标准建构组合: a)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b)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c)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d)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即占基金资产的60%-95%; e)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f)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9、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 产的投资; 1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除上述3、6、9、10项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述投资组合限制条款中,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规定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若属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当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协议第十五条第九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交易证券名单。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 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如基金托管人事前已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而只能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进行事后结算,则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1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完成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 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基金管理人负责 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但不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 合同造成的损失。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 手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 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应符合如下规定: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 2、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的监督与核查,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在选择存款银行时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在10个工作日内纠正或拒绝结算。 (六)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果基金管理人未经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擅自将不实的业绩表现数据印制在宣传推介材料上,则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并将在发现后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致,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相关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控制预案等规章制度。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风险控制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上述规章制度须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上述规章 制度经董事会通过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将上述规章制度以及董事会批准上述规 章制度的决议提交给基金托管人。 4.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之前,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一个交易日向基金托管人提供有关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5.基金托管人在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过程中,如认为因市场出现剧烈变化导致基金管理人的具体投资行为可能对基金财产造成较大风险,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对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和整改,并做出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经事先书面告知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执行其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6.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投资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并确保证基金托管人能够正常查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产生的受限证券登记存管问题,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或基金托管人无法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责任与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7.如果基金管理人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托管人报送相关数据或者报送了虚假的数据,导致基金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除基金托管人未能依据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履行职责外,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产生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履行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上述损失。 (八)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合法合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认购款项应存于专用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开立。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管资金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可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资金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资金账户进行。 3、基金托管资金帐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5、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5、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后得到的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本基金份额分为A类别基金份额、C类基金份额和H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指期货及其他基金资产和负债。 2、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且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 1)股指期货合约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以约定的方法、程序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估值,以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3、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股票指数期货合约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或超过某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基金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基金托管人在履行正常复核程序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四)暂停估值与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交易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决定延迟估值时;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七)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编制并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基金财务会计报告。月度报表的编制,基金管理人应于每月终了后5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报表或定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在3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4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专用章的复核意见书,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基础数据和编制结果。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由基金管理人审核并提交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托管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任意一个交易日或全部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或拒绝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对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详见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以下是对A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本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 本项服务同时适用于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A类别基金份额的网上交易服务。 五、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七、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第二十三部分、其它应披露事项 2021年9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中谷物流(代码:603565.SH)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1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年7月20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1年6月16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5月1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青岛银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和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21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年4月8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光大证券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3月29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年3月26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3月25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3月1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3月3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瑞士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1年3月1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2月18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2月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1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年1月2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直销网上交易系统招行直联渠道基金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月1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1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苏州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2月3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交通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2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年12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盈信基金等公司办理相关业务的公告》 2020年12月15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0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2020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0年11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年11月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2020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年10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0年10月1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建设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其查阅方式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六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