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关于增设H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10-16
景顺核心竞争力混合
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设 H 类基金份额并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内地与香港已于近期开展基金互认,为更好地服务香港投资者,更好满足香港投资者的 理财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5 年 10 月 16 日起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设 H 类基金份额类别(该类基金份额只在香港进行销售, 并以人民币计价销售),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 同时相应修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香港投资者可按照 H 类收费模式申购本基金份额,内地投资者按照 A 类收费模式(A 类 基金份额代码:260116)申购本基金份额。 一、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11 年 12 月 20 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 公告依据 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 募说明书”) 二、时间安排 为向香港投资者提供更为丰富的投资品种,经与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5 年 10 月 16 日起增加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及相应的 H 类收费模式,并随之修改基金合同。香港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 H 类份额的日期等相关信息敬请留意本公司后续公告。 三、新增 H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原有的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类别更名为A类基金份额,新增在香港地区销 售的基金份额类别,名为 H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应注意:本基金 H 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 大陆投资者如申购本基金,应选择申购 A 类份额。 H 类份额的基本情况如下: 1、销售区域及销售渠道 本基金的 H 类份额仅在香港地区销售,不在中国大陆进行销售。H 类份额在香港的销售 应由获得香港证监会许可的中介机构进行,销售行为应遵守适用的香港法律法规规定。 2、销售币种 人民币。 3、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A 类份额(即在中国大陆销售的基金份额 类别)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H 类份额的开放日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香港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申购和赎回的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和时间提出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的价格。 4、申购、赎回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 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5、申购、赎回费 本基金 H 类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为 0.13%,赎回费全部 归入基金财产。 6、管理费、托管费率 本基金 H 类份额的管理费、托管费及其计算方法与 A 类份额一致,管理费率为 1.5%/年, 托管费率为 0.25%/年。 7、H 类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A 类份额与 H 类份额分别估值,本基金每个估值日分别计算两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布。某类基金份额净值为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8、H 类份额的收益分配 H 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四、《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本公司对《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 H 类基金份 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 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 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 在《基金合同》“二、释义”中增加: 20、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名义持 有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58、香港证监会: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59、《通函》: 指香港证监会 2015 年 5 月 22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有关内 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60、A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国 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类别 61:H 类别基金份额:指依据《基金法》、《销售办法》、《通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为香港投资者设立的,在香港销售机构销售的本基金的份额类别 62、基金份额:指 A 类别基金份额、H 类别基金份额以及本基金未来增设的其他类别份 额,但本基金合同关于 H 类别基金份额另有约定的除外 63、香港代表: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区的代表,负责接收香 港地区投资者/机构的申购赎回申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香港基金投 资人的信息披露和沟通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64、香港销售机构: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基金管理人或香港 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65、名义持有人: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销售机构将代表投资者名义持有“内地 互认基金”(H 类别份额)的基金份额,并出现在注册登记机构的持有人名册中 66、H 类别份额的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仅指基金 A 类别份 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同时能满足 H 类别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 (二)在《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中增加: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销售对象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在中国内地销售的、为中国内地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中国香港地 区销售的、为中国香港投资者设立的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H 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 额累计净值。 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三)对《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的修改: 原文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 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持有 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 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 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及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整基金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 伤亡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 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修改为: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进行。具体的 代销机构名单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 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 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H 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为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的由基金管理人 或香港代表选聘的相关销售机构。 投资人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 理 H 类别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A 类份额基金投资者在开放日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开放日有别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开放日,仅指本基金 A 类别份额开放日且该日为香港工作日,并能同时满足 H 类别基金份额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投 资者应通过香港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 H 类别基金份额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提前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在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基金 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 A 类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对该 持有人账户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即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注册登记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被赎回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 用的赎回费率;考虑到香港销售机构的技术条件限制,H 类别基金份额的赎回可不采用“先 进先出”原则;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资者在提 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A 类别基金份额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包括该日)为投 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 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否则如因申请未 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产生的后果,由基金投资者自行承担。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根据《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 退还给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及其相关销售机构在 T+ 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银行帐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笔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基金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 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或持有的基金份额占基金 份额总数的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的数量或 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别基金份额和 H 类别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 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 产所有。 2、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 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申购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后两位;申 购份额计算结果按照尾数舍去的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3、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回费用以及赎回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4、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 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的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 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 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时收取。赎回费用应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详见招募说明书,未计 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额赎回金额的 5%。本 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 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7、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低于柜台交易 方式的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8、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基金投资者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各项销售 费率。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 T 日申购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基 金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投资者自 T+2 日起(含该日)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份额。 2.基金投资者 T 日赎回基金成功后,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 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注册登记机构可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 基金管理人将于该调整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不充分或人员 伤亡等异常情况导致基金销售系统或基金注册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基金管理人认为会 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因销售地区不同导致本基金结算安排无法得到满足;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除第 6 项以外的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 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已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 述第 3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 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前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 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每笔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 定该笔赎回申请当日部分确认的赎回份额;对于 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A 类别基金份额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A 类别基金份额选择取消赎回 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 理。对于 H 类别基金份额的未受理部分,默认采用延期赎回方式,并自动转入下一个 H 类基 金份额的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H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 的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 H 类基金份额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 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顺延赎回不受 H 类基金份额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在延期赎回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香港销售机构的申请,取消 H 份额类别的部分或 全部延期赎回申请。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将依据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的相关要 求,进行相关披露。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体上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 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 回申请;已经成功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 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依 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 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除各基金的基金合同中规定的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外,当发生以下情形时,本基金 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 H 类别基金份额的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不含利息)将退还给投资人。 (1)基金互认安排下的人民币跨境金额达到或超过国家规定的总额度; (2)H 类别基金规模占基金总规模的比例接近或高于 50%。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香港证监会备案并通知香 港代表,由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告知香港销售机构,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 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而产 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注册登记机构的有关规定办理,并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非交易过户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十四)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 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投资者办理H类别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业务时,需遵循香港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 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六)其他情形 基金份额的冻结和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照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 回、转出、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申请。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及质押,需遵循香港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操作规则。 (四)对《基金合同》“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的“(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的修改如下: 原文为: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修改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可由香港销售机构代为出席大会和行使表决权; (五)在《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增加: (十)H 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持有人大会 香港销售机构作为本基金 H 类别基金份额的名义持有人,在符合基金合同和相关法律法 规并充分征求香港地区投资者的意见后,为 H 类别基金份额投资者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代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代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为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六)在《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的估值”: 原文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修改为: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 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将分别计算 A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份额的份额净值。A 类别份额与 H 类别份额的份 额净值皆以人民币计价。 T 日 A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A 类别基金总份额余额。 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资产净值/T 日 H 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七)对《基金合同》“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的修改如下: 原文为: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修改为: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中国、中国香港及投资人所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八)对《基金合同》“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的修改如下: 原文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4 次,每份基 金份额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每份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 式是现金分红;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 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每类基金份额中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 为 4 次,A 类基金份额每次每单位基金份额分配的收益金额不得低于该次收益分配基准日相 应的每单位基金份额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3、A 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 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投资 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5、H 类基金份额基金收益分配仅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酌情调 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 在指定媒体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1、本基金 A 类别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 后确定,A 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告并向中国 证监会备案。 2、本基金收益分配的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在分配方 案公布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 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在《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原文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 修改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 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露的信息资料。但 H 类别份额的信息披露人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的披露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及其补充文件。 (十)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增加: (八)H 类别基金份额的特殊信息披露要求 基金管理人应尽量采取措施以确保本基金应向大陆和香港投资人进行持续的信息披露 (包括基金定期财务报告、临时公告等),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报备。 基金产品的定期信息披露模板、披露内容、披露时间和披露方式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香 港证监会的规定。 H 类别基金份额的临时信息披露也应同时符合香港证监会对于认可内地互认基金的信 息披露要求。因此,当 H 类别基金份额发生需要通知香港投资人的重大变更事项时,基金管 理人应向香港代表根据香港证监会的要求进行相关的信息披露及报备。 五、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基金增设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对本基金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 已就修订内容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的基金合同和《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中,对涉及上述修订的内容进行相应更新。 3、投资者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 站 www.igwfmc.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认真阅读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