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6-23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6月5日起将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
修改为: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二、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混合型基金。
修改为:
(六)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产品,基金资产整体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均较高,属于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基金品种。
四、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托管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将同时修改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核心竞争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在官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