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基建基金: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2017-11-30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能源基
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
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
办法》、《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
合同》”)的有关规定,现将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24:00
结束。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代理人)所代表份额共计 794,899,681.4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额 1,561,260,890.56 份的 50.9140%,达到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占权
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满足法定开会条件,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
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以下或称“本次大会议案”),并由参加大会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了监督,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公证员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
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过程及结果发表
了见证意见。
表决结果为:794,899,681.46 份基金份额同意,0 份基金份额反对,0 份基
金份额弃权。同意本次大会议案的基金份额占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达到参加本次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基金份额总
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获得通过。
经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确认,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明细如下表所示:
项目 金额(单位:万元)
律师费 5
公证费 2
合计 7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的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的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
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 2017 年 11 月 28 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备案。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实施情况
1、关于《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修订情况
根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
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基金管理人已对《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进行修改;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摘要将在随后的定期更
新时相应修改。
2、方案的实施安排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根据持有人大会通过的议案及方案说
明,《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关于对投资主题覆盖范
围相关事项的调整正式实施日为 2017 年 11 月 29 日。
四、 备查文件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2、《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北京市中信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