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基建基金:公证书
2017-11-30
景顺能源基建混合
公证书 (2017)京中信内经证字 114391 号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 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仅限用于办公),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717869125N。 法定代表人:杨光裕,男,一九五七年十一月三十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60102195711304338。 委托代理人:王楠,女,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七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0107198906170029。 公证事项:现场监督 申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申请人”)于 2017 年 10 月 20 日委托王楠向我处提出申请,对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会议过程和会议有关事宜进行公证监督。申请人向我处提交 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公证申请书、身份证、《关于修订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 议案》等证明材料。 经审查,申请人是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为了维 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申请人与该基金的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召开该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为了维护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及《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的有关规定,申请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该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 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 事项的议案》,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就该议案进行表决。我处受理了申请人的申请 并指派本公证员具体承办。 申请人经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了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具体操 作方案。按照该方案,申请人进行了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内容的操作过程: 1、申请人就召开该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上述议案的事项于 2017 年 9 月 20 日通过有关媒体(《证券时报》)发布了正式公告,进行了有关信息披 露,并确定 2017 年 9 月 26 日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2、申请人就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事项分别于 2017 年 9 月 21 日、 2017 年 9 月 22 日在有关媒体发布了提示性公告。 3、申请人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24:00 向该基金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征集了表决票。 我处对申请人收集、统计有关授权意见、表决票的数据及结果进行了检查, 其结果未见异常。 2017 年 11 月 28 日上午 10:00,本公证员及公证人员崔健雄在北京市西城 区金融大街 7 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 608 室出席了“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的景顺长 城能源基建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的议案》”的计票会议。监督了申请人授权代 表王楠、刘不丁对截止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 24:00 征集的表决票的汇总与计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代表白彬出席了计票会议并对计 票过程进行了监督。 经我处审查,截止至权益登记日,该基金总份额共有 1,561,260,890.56 份, 参加本次大会的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总计持有 794,899,681.46 份,占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50.9140%,达到法定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符合《基金法》和 《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上述表决票中表示同意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 794,899,681.46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100%; 表示反对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本次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持表决权的 0%;表示弃权意见的表决票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参加本次 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0%。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本次持有人大会对会议通知列明的审议事项进行了 表决,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会议表决结果符合《基金法》和《基 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并符合《基金法》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会议议案通过的 条件。 附件一:《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 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公证员甄真 二 0 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计票结果 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起至 2017 年 11 月 27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由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本 次会议议案进行表决,并于 11 月 28 日进行了计票与公证,审议通过了《关于修 订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投资主题覆盖范围相关事项 的议案》,权益登记日为 2017 年 9 月 26 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景顺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开会方式召开景顺 长城能源基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等规定,计票人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公证员的现场监督及律师的现场见证下,统计了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计票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出席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为 794,899,681.46 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9140%,其中同意票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794,899,681.46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100 %;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为 0 份,占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的 0%。 计票人(基金管理人代表):王楠刘不丁 监票人(基金托管人代表):白彬 公证员:甄真崔健雄 见证律师:陈颖华 2017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