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兴成长基金:关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7-09-06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以更科学、合理的业绩比较基准评价基金的业绩表
现,依据《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
定,经与本基金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景顺
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对上述基金的业绩
比较基准进行调整,并修改基金合同的相应条款,现将变更事项公告如下:
一、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富时中国 A600 成长指数×80%+
同业存款利率×20%”调整为“中证 800 成长指数×8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20%”。
二、基金合同相应条款的变更
基金合同第十一部分“基金的投资”中的“七、业绩比较基准”修改为:基金整体业绩
比较基准=中证 800 成长指数×80%+银行同业存款利率×20%。
使用上述业绩比较基准的主要理由为:
1、风格的一致性
中证 800 成长指数是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推出的中国 A 股市场风格指数,与本基金的
投资风格定位具有一致性。
2、复合基准构建的公允性
本基金股票资产的配置比例为 65-95%,中位值为 80%,复合基准可以比较公允地反映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能力。
3、易于观测性
本基金的比较基准易于观察,任何投资人都可以使用公开的数据经过简单的算术运算获
得比较基准,保证了基金业绩评价的透明性。
如果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所使用的指数暂停或终止发布,本基金的管理人可以在报备
中国证监会后,使用其他可以合理的作为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代替原有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三、自 2017 年 9 月 6 日起本基金将采用变更后的业绩比较基准。
上述变更事项对本基金投资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
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今后发布
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业绩比较基准。投资者可访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网站(www.igwfmc.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咨询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