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成长:关于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5-08-05
景顺新兴成长混合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基金类型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根据 2014 年 8 月 8 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 60%上调至 80%。景顺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5 年 8 月 5 日起将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将本基金原合同全文中“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为“景顺长 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对本基金原合同“二、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的修改 修订前: “二、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修订后: “二、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修订前: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后: “一、基金名称 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对本基金原合同“十一、基金的投资”部分的修改 修订前: “四、投资策略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1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高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修订后: “四、投资策略 2、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1)资产配置 基金经理依据定期公布的宏观和金融数据以及投资部对于宏观经济、股市政策、市场趋 势的综合分析,运用宏观经济模型(MEM)做出对于宏观经济的评价,结合基金合同、投资 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置建议,经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后形成资产配置方案。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高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修订前: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股票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高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修订后: “五、基金资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和上市交易的公司股票和 债券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本基金是一只高持股的混合型基金,对于股票的投资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65%,持有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成长型上市公司的股票比例高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修订前: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 修订后: 2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风险程度较高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 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型基金与债券型基金。” 四、其他由于修改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类型及基金管理人的信息更新对《基金合同》 作出的必要修改。 此外,本公司根据上述修订及实际情况对本基金《托管协议》涉及前述内容的章节也 将同时修改;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投资者也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户服务热线:400-8888-606(免长话费),或登陆网站 www.igwfmc.com 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五年八月五日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