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2-05-27
景顺内需增长混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022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7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批准日期为2004年 3月19日。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四)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六)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七)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 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 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 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 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基金管 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管理人 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个人投 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经办人 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2年3月 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绪言..................................................................................................................................................4 二、释义..................................................................................................................................................5 三、基金管理人......................................................................................................................................9 四、基金托管人....................................................................................................................................22 五、相关服务机构................................................................................................................................25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60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80 八、基金的投资....................................................................................................................................82 十、基金的业绩....................................................................................................................................91 十一、基金的财产................................................................................................................................93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94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101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102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106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107 十七、侧袋机制.................................................................................................................................. 112 十八、风险揭示.................................................................................................................................. 114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19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21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3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41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143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45 二十五、备查文件..............................................................................................................................146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5 号<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本基金: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 补充; 招募说明书: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 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 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试点办法》: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已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通知(第五批)》 废止; 《运作办法》: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 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 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并达到合同生效条件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合同备案 手续并收到其书面确认之日起; 设立募集期: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认购: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指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投资者按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在同一销售机构将其持 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公司旗下另一基金基金份额,而不需要先赎回已持 有的基金份额,再申购目标基金的一种业务模式;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本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及转 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基金合同终止,基金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元: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 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 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市 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 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 对待 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一个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 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设立日期:2003年6月12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1座21层 电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1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9% 2 景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9% 3 开滦(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 4 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 1%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2011年至2016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副董事长,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总裁、Capital House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1992至1996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至1997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至2000年间出任香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至2001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1994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亚太区首席执行官。 张巍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北京动力经济学院教务处干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教培部干部、主任科员,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市场营销主管,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营销部高级工程师、营销部营销一处副处长、营销部综合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部副经理、总经理工作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党组成员、纪检组长、副总经理,华能碳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党组书记、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华能能源交通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副书记,2008年11月至2012年4月兼任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挂职于四川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正厅级),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兼任四川发展(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四川省旅游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外部董事,现任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律师行、英国律师行C1yde&Co.从事律师工作,1993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闵路浩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公司科员、主任科员,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司副处长、处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监管部处长、副巡视员、巡视员,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长,重庆富民银行行长。现任北京中泰创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官。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3、高级管理人员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投资官。2018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KMV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年8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赵代中先生,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年6月再次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育学院讲师,《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总经理。2003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年10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年3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4、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简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刘彦春先生,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年1月加入本公司,自2015年4月起担任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并曾任研究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19年证券、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5、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曾管理的基金名称及管理时间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曾于2008年7月至2011年4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新兴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0年8月至2014年6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博时第三产业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担任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015年7月至2016年11月担任景顺长城优质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6、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兼任其他基金基金经理的情况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刘彦春先生兼任景顺长城鼎益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景顺长城新兴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集英成长两年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绩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7、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姓名及管理时间 基金经理姓名 管理时间 孙延群 先生 2004年6月25日—2005年6月14日 岑伟昌 先生 2005年6月15日—2005年12月15日 李学文 先生 2005年12月16日—2007年9月14日 王鹏辉 先生 2007年9月15日—2015年1月22日 杨鹏 先生 2010年8月21日— 2018年2月9日 刘彦春 先生 2018年2月10日—至今 8、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名单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康乐先生,公司总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9、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2)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4)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 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7)选择和更换代销机构,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8)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运营基金财产而产生的股权、债权及其他权利; (9)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 的监督; (10)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暂停或拒绝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1)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2)以自身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3)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 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 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1)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8)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3)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 免除; (24)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5)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6)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7)不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以下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的行为,并承诺 建立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将基金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i)承销证券; (ii)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iii)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iv)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v)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vi)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vii)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viii)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ix)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 1、风险管理理念与目标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2、风险管理措施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3、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 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 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建 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 作性; (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4、内部控制体系 I、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i)董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合规性控制,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ii)风险管理委员会:是公司日常经营中整体风险控制的决策机构,该委员会是对公司各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iii)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投资领域的最高决策机构,以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的形式讨 论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 资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 的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 资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 例;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 定;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 其它重大投资事项。 (iv)督察长:督察长制度是基金管理人特有的制度。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v)法律、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法律、监察稽核部,开展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II、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法律、监察稽核部,法律、监察稽核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涵盖公司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III、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5、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6060069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秦一楠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09年1月15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 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7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2018年荣获中国基金报授予的公募基金20年“最佳基金托管银行”奖;2019年荣获证券时报授予的“2019年度资产托管银行天玑奖”称号;2020年被美国《环球金融》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 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目前内设综合管理部、业务管理部、客户一部、客户二部、客户三部、客户四部、风险合规部、产品研发与信息技术部、营运一部、营运二部,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 2、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31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60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到2022年3月31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722只。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 1、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 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 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 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 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中心: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客户服务电话:0755-82370688、4008888606 网址:www.igwfmc.com 注:直销中心包括本公司直销柜台及直销网上交易系统/电子交易直销前置式自助前台(具体以本公司官网列示为准) 2、其他销售机构: 序号 销售机构全称 销售机构信息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1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伟 电话:010-85109219 传真:010-85109219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网址:www.a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1号 2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亚平 客户服务电话:95566(全国) 网址:www.boc.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街55号 3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客户服务电话:95588(全国) 网址:www.icbc.com.cn 4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 联系人:王菁 5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站:www.bankcomm.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 号 7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客户服务电话:4008308003 网址:www.cgbchina.com.cn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高天、于慧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客户服务热线:95528 公司网站:www.spdb.com.cn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9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丹 电话:(0591)87844211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网址:www.cib.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 中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光大 10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95(全国) 网址:www.ceb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 11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联系电话:010-58560666 传真:010-57092611 客户服务热线:95568 网址:www.cmbc.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12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传真:010-66226045 客户服务电话:010-95526 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 6-30层、32-42层 13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9215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citic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 圳发展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14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莉 电话:021-38637673 传真:021-50979507 客户服务电话:95511-3 网址:www.ban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15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宏 联系电话:022-58314846 客户服务热线: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温州市车站大道华海广场 1号楼 16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瑞洲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网址:www.wzbank.cn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杭州市庆春路288号 17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达洋 电话:0571-87659546 传真:0571-87659188 联系人:毛真海 客户服务热线:95527 银行网址:www.cz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 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18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马旭 联系电话:010-85238425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金华市丹溪路1388 号 法定代表人:裘豪 19 金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智慧 电话:0579-82178271 传真:0579-82178321 客户服务电话:400-711-6668 银行网址:www.jhccb.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昌盛南路1001 号 法定代表人:林斌 20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可钧 电话:18757300157 传真:0573-82080097 客户服务电话:0573-96528 银行网址:www.jxcc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 旗集团大厦35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33号花 旗集团大厦35楼 21 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林钰华 客服电话:400-821-1880,800-830-1880(限中国 大陆固话拨打) 网址:www.citibank.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联系人:李冰洁 22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86775317 传真:025-86775376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网址:www.njcb.com.cn 23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钟园路 72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兰凤 联系人:吴骏 电话:17706139811 客户服务电话:96067 网址:www.suzhoubank.com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联系人:蒋姣 24 公司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17 客户服务电话:96005 网址:www.jnbank.com.cn 注册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 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办公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商务外 环路23号中科金座大厦 25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诺金 联系人:田力源 电话:0371-61910219 客户服务电话:95186 网址:www.zybank.com.cn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号26栋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滨江中路一段 97号26栋 26 四川天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敏 联系人:代蕾 电话:15681068683 客户服务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tf.cn 注册(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张洪玮 27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5-58587036 传真:025-58587820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网址:www.jsbchina.cn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中山 南路1777号 江苏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 法定代表人:徐晓军 28 公司 联系人:葛晓亮 电话:0512-63969209 传真:0512-63969209 客户服务电话:956111 网址:www.szrcb.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 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 君安大厦 29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联系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服务热线: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 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长城证券 法定代表人:张巍 30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纪毓灵 联系电话:0755--23610914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 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广发证券 大厦 31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传辉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020-95575或致电各地营业 网点 网址:www.gf.com.cn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 青海金融大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 7至18层101 32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联系电话:010-80928123 客服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邮政编码:100073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内大街2号凯恒中心 B座16层 3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陈海静 电话:(010)851564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世纪商 贸广场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34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陈宇 联系电话:021-33388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21-33388224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 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 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35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丽 联系电话:0991-2307105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传真:010-88085195 网址:www.swhysc.com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36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乔琳雪 联系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591-38507538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益田路江苏大厦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37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373434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 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号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38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戈文 电话:010-84183150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39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人:郁疆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 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 银大厦39-41层;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110 40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号7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联系人:冯海悦 电话:010-66229141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网址:https://www.bocichina.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李笑鸣 41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 国贸大厦2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42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杨涵宇 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4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传真:0755-82558355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安徽 44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际金融中心A座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杨依宁 电话:0551-62201730 传真:0551—62207148 客服电话:95578 网址:http://www.gy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 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人代表:何之江 45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阳 电话:021-38632136 传真:021-33830395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stock.pingan.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46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0833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 319 号7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47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承华 联系方式:029-87211526 客服热线:95582 网址:www.westsecu.com.cn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 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2701-3717 48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胡创 电话:010-56992402 传真:010-56992426 客服热线: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49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薇安 电话:010-83252170 传真:010-63081344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50 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2、3、4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电路 370号(宝钢大厦)2、3、4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刘之蓓 电话:021-20515392 传真:021-20515530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4 楼 法定代表人:宫龙云 51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 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52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王虹 电话:021-20655183 传真:021-20655176 客户服务电话:95547 网址:www.hfzq.com.cn 注册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53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客服电话:95310 公司网站:www.gj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 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54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杨洪飞 电话:0755-83007323 传真:0755-83007034 客服热线:4000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55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 证券广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 路5999号基金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193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注册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19楼 56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祁建邦 联系人:周鑫 电话:0931-4890208 客户服务电话:95368 网址:www.hlzq.com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 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 券大厦 5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王一通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杭州市杭大路1号黄 龙世纪广场A-6/7楼 5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许嘉行 客服电话:0571-967777 网址:www.stock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1619号国际金融大厦A座41楼 法定代表人:丛中 59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紫雯 联系电话:01059562468 客户服务电话: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 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 60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第04层01、02、03、05、11、12、13、15、 16、18、19、20、21、22、23单元 联系人:刘毅 联系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客服电话: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61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 场东座 62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赵如意 联系电话:0532-68722197 传真:0532-85022605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网址:sd.citics.com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 号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63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陈士锐 电话:0769-22112151 传真:0769-22115712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法定代表人:金文忠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19号东方 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1层 64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3层、25层-29层 联系人:龚玉君 电话:021-63325888 传真:021-63326729 客户服务热线:95503 公司网站:http://www.df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6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许曼华 电话:021-20315290 传真:021-20315125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凤凰中 大道1115号北京银行大楼 法定代表人:徐丽峰 66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占文驰 电话:0791-86283372 传真:0791-86281305 客户服务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zq.com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13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光大银行 大厦3楼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67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牛孟宇 联系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0205 客户服务电话: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 联系人:张煜 68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客服电话:4008096096 公司网站:www.swsc.com.cn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 证券大厦 6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 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70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单晶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3838750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注册(办公)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 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7楼 法定代表人:崔秀红 71 川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万钧 电话:028-86583030 客户服务电话:028-86585518 公司网址:http://www.cczq.com/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 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4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 217号天风大厦2号楼19楼 7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王雅薇 电话:027-87618867 客户服务电话::95391或400-800-5000 网址:www.tfzq.com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 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室、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73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联系人:梁美娜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74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888 传真:021-53686100-7008,021-53686200-7008 客户服务热线:4008918918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 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64339000 75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36亿元人民币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联系人:刘熠 业务联系电话:021-54967387 华鑫证券公司网站: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全国) 76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 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赵东会 电话:13709210036 传真:029-88365835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网址:https://www.kysec.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五北四环中路盘古大观 A座40-43F 77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人:齐冬妮 电话:010-59355807/13811475559 传真:010-564370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网址:http://www.e5618.com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 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南京西路399号明天 广场22楼 78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联系人:徐璐 电话:021-63898952 传真:021-68776977转8952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999 网址:www.shhxzq.com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 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79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宋丽雪 联系电话:020-88836999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传真:020-88836984 网址:www.gzs.com.cn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15号金 融中心大厦15层 80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 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联系人:高舒婕 电话:010-86499807 传真:010-86499401 客户服务电话:956006 网址:www.lczq.com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 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 富大厦 81 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戴彦 联系人:付佳 电话:021-23586603 传真:021-23586860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 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 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82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联系人:甘蕾 电话:020-38286026 传真:020-38286930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 A座11-2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北投投 资大厦A座18层 83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毕劲松 联系人:刘宇 联系电话:010-81152418 客户服务电话:95381 传真:010-81152982 网址:www.sczq.com.cn 注册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84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吕胜强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网址:http://www.glsc.com.cn/ 85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 控股置地大厦8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 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86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晓 电话:0512-62938521 传真:0512-62938527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87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传真:0451-82337279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 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8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 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505 89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谭磊 电话:010-66045182/13810167663 客服热线: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 室 90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谭静怡 电话:021-80359386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11 层 91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单丙烨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客服电话:400-820-2899 公司网站:www.erich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 号楼4494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 际大厦9楼 92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 闻大厦6层 93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李晓芳 联系电话:010-59601366转7167 客服电话:400-818-8000 公司网站:www.myfund.com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 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94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联系电话:95021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 95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习甜 联系电话:010-85650920 传真号码:010-85657357 全 国 统 一 客 服 热 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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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 中心D座28层 10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徐长征、林凌 电话:010-58170943,010-58170918 传真:010-581708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 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 卓大厦A座16层 103 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002 传真:010-83363072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 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 28层 104 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网址:http://www.zzfund.com 105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南路1号院20号 公司 楼9层101-14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 9层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董宣 电话:010-88312877 传真:010-88312099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www.yilucaifu.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2号经 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白纸坊东街2号经 济日报社综合楼A座712室 106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魏素清 电话:010-66154828 传真:010-63583991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 街10号2栋23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39号华业 国际中心A座10层 107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李硕 电话:010-85932851 传真:010-85932880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98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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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 层1015室 法定代表人:何静 联系人:王重阳 电话:010-65951887 客户服务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 -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 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115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黄敏嫦 电话:020-89629099 传真:020-89629011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 厦社区金田路3088号中洲大厦3203A单元 法定代表人:祝中村 116 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曾瑶敏 电话号码:0755-83999907 传真号码:0755-8399992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公司网址:www.fujifund.cn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 117 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公司 联系人:孙雯 电话:010-59336519 传真:010-59336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 场A座17楼1704室 118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TEOWEE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0 传真:0755-21674453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119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董亚芳 客服热线:400-0555-671 公司网站:www.hgccpb.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 厦4楼 120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传真:021-63332523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www.vstonewealth.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 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121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赖任军 联系人:陈丽霞 电话:0755-84355914 传真:0755-26920530 客服电话:400-9302-888 公司网址:www.jfzinv.com 注册(办公)地址:武汉市江汉区 17-19 号环 亚大厦B座601室 法定代表人:陶捷 122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锋 电话:027-8386374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4层401-2 123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 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王骁骁 网址:www.hcfunds.com 客服电话:400-619-9059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联系人:王锋 124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996699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 南路428号1号楼1102、1103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125 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蜓 电话:021-20219988 传真:021-20219923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 座六层60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13号楼 浦项中心B座19层 126 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剑辉 联系人:王英俊 电话:010-57298634 客服电话:400-616-7531 传真:010-82055860 网址:www.niuniufund.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 中路8号4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巩巧丽 127 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毛林 电话:021-80133597 传真:021-80133413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 路33号11楼B座 128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33号8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姜吉灵 电话:021-51327185 传真: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 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 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129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联系人:郭斯捷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网址:www.cmiwm.com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 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130 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传真:021-33768132-802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 15层1501室 法定代表人:李楠 131 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丁晗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84997571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https://danjuanfunds.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18号A1002 室 132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蓝杰 电话:021-65370077 传真:021-550859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 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133 司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19号金润 大厦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廖苑兰 电话:0755-83655588 传真:0755-83655518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泥城镇新城路2号 24幢N318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闵行区闵虹路166弄中庚环 球创意中心T2栋9楼 134 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思夷 联系人:王世之 电话:021-52265962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2428 网址:http://www.jp-fund.com/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 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 B座19层 135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网址:www.gomefund.com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 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142号14层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号院朝来高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 科技产业园18号楼 136 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 联系人:陈旭 电话:010-58160168 传真:010-58160173 客户服务电话:400-810-5919 网址:www.fengfd.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 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亦庄经济技术开发区 137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科创十一街18号院京东集团总部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95118 传真:010-89189566 客服热线:95118 公司网站:kenterui.j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138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旋 电话:025—86853969 传真:025—86853960 客服电话:4007-999-999 网址:http://jr.tuniu.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 759号18层03单元 139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联系人:毛善波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 嘴环路333号729S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 大厦6层 140 中欧钱滚滚基金销售(上海)有 法定代表人:许欣 限公司 联系人:屠帅颖 电话:021-68609600-5905 传真:021-33830351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700(钱滚滚专线) 网址:https://www.qiangungun.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 层342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113号3 层342;北京朝阳区蓝堡国际中心907 141 北京微动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季长军 联系人:周静华 电话:13701024751 传真:010-51957430 客户服务电话:400-188-5687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内09室 142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内09室 法定代表人:肖伟 联系人:王梦 电话:010-85594745 传真:010-85932427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5828 网址:www.licai.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 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天二路33号腾讯滨 143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联系人:谭广锋 电话:95017转1转8 客户服务电话:95017转1转8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上封路977号1幢 B座812室 法定代表人:廖冰 144 上海朝阳永续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联系人:陆纪青 电话:15902135304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1888 网址:www.998fund.com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 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大街99号平 安金融中心1501单元 145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联系人:王峰 电话:028-84252474 传真:028-84252474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网址:www.puyifund.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 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 厦B座8层 146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联系人:张静怡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47 上海云湾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 桥路27号13号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308号陆家 嘴世纪金融广场6号楼6层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朱学勇 电话:021-20538888 传真:021-20538999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1515 网址:www.zhengtongfunds.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 区4号楼1层103室 法定代表人:葛新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 148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区4号楼 机构联系人:孙博超 联系人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传真:010-59403027 客户服务电话:95055-4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 大厦2309 149 深圳秋实惠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秋林 联系人:张秋林 电话:010-64108876 传真:010-64108875 客户服务电话:010-64108876 网址:http://fund.qiushicaifu.com 注册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新华路110-134 号富中国际广场1栋20层1.2号 150 大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荻 联系人:方凯鑫 电话:0851-88405606 传真:0851-88405599 客户服务电话:0851-88235678 网址:www.urainf.com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 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15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泓 公司 晟国际中心18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联系人:王茜蕊 电话:010-59013895 传真:010-59013828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25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 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技大厦7层 152 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联系人:杨徐霆 电话:021-60818249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注册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办公地址:西藏拉萨市柳梧新区柳梧大厦1513 室 153 喜鹊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皓 联系人:曹砚财 电话:010-58349088 传真:010-88371180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7719 网址:www.xiquefund.com 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东路195号9号 楼7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什库大街31号院九 思文创园5号楼501室 154 洪泰财富(青岛)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雅琴 责任公司 联系人:李慧慧 电话:010-66162800 传真:0532-66728591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9-598 网址:www.hongtaiwealth.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4号 楼40层46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7号北京 财富中心A座46层 155 济安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杨健 公司 联系人:李海燕 电话:010-65309516 传真:010-65330699 客户服务电话:400-673-7010 网址:www.jianfortune.com 156 华融融达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 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7号楼 1单元3层01号、2单元3层02号 法定代表人:苏小勇 联系人:李玉磊 电话:0371-69106682 传真:0371-69106682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7-666 网址:www.hrrdqh.com 注册地址: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 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上海徐汇区桂平路391号B座19 层 157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琼 联系人:徐海峥 电话:021-60907379 传真:021-61265953-803 客户服务电话:021-61265457 网址:www.youyufund.com 注册(公告)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 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158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卢亚博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客户服务电话:021-50701053、4000808208 网址:http://www.100bbx.com/indexbz.htm 注册地址:上海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 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 人寿大厦32楼 159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联系人:钟伟 电话:138-2642-0174 传真:021-50206001 客户服务电话:021-50206003 网址:http://www.msftec.com/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 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 160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电 话 : 021-53398953 、 021-53398880 、 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 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 峰大厦2005室 161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联系人:林伊灵 电话:025-66046166 传真:025-56878016 客户服务电话:025-66046166 网址:http://www.huilinbd.com 注册(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 街16号 联系人:秦泽伟 162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电话:010-63631752 传真:010-66222276 客户服务电话:95519 网址:www.e-chinalife.com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 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163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联系人:陈臣 公司 电话:010-84489488-8702 传真:010-82086110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网址:www.9ifund.com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 号三亚 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景辉街33号院1号楼 阳光金融中心 164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85632771 传真:010-85632773 联系人:王超 客服热线:95510 公司网站:http://fund.sinosig.com/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 92 号-4 至 24层内10层1012 165 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0层 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孔安琪 电话:18201874972 客户服务电话:400-004-8821 网址:www.taixincf.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具体业务开通及办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注册登记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话:(0755)82370388-1646 传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11层 负责人:田予 电话:(010)85237766 传真:(010)65185057 经办律师:贺宝银、徐志浩(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6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李丹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经办注册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限为不定期。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4年3月19日证监基金字【2004】37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投资者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赎回与转换场所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经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他机构的营业网点。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于2004年6月25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已于2004年7月14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业务,从2004年8月27日起开始办理日常赎回业务,并于2009年10月30日开通了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旗下部分基金在直销机构和部分代销机构的基金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时间之外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且注册登记机构确认接收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转换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投资者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由系统自动识别先前认购/申购基金份额的时间,按每笔交易的具体时间来计算持有期限,系统会采取先进先出法,即先认购/申购的基金份额会先赎回或转换,按不同的持有期限分别计算收取赎回费; 5、投资者可在同时代理转出基金及转入目标基金销售的销售机构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人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6、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基金转换转入金额不受转入基金首次申购及追加数额限制,基金转换转出后,原持有时间将不延续计算,若转换申请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赎回后转换的处理原则; 7、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T+5工作日但不超过T+7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首次申购、定期定额申购最低限额均为1元,追加申购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本公司直销中心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以本公司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请时,应遵循本公司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本基金对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数量不设上限; 2、本基金不设最低赎回份额(代销网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进行某笔赎回后,若在销售机构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低于 1 份,则余额部分基金份额需一同全部赎回; 3、本基金单笔转换转出的最低申请份额为1份,基金转换转出后剩余份额不产生强制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首次申购的金额、赎回与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七)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不高于1.50%,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适用以下前端收费费率标准: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0% 100万≤M<500万 1.20% 500万≤M<1000万 0.60%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2、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财产。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0%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0% 7日(含)-1年 0.50%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注:就赎回费及归基金资产比例而言,每1年指365天。 3、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组成,转出时收取赎回费,转入时收取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八)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申购费率为1.50%,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1+1.50%)=4,926.11元; 申购费用=5,000-4,926.11=73.89元; 申购份额=4,926.11/1.128=4,367.11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28元,可得到4,367.11份基金份额。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 = 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18个月,赎回费率为0.2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48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 = 1.148 × 10,000 = 11,480元 赎回费用 = 11,480 × 0.25% = 28.7元 赎回金额 = 11,480 - 28.7= 11,451.3元 即:投资者赎回10,000份本基金,假设赎回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则可得到11,451.3元净赎回金额。 3、本基金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10,000份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贰号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48元,投资者持有该基金18个月,对应赎回费为0.25%,申购费为1.50%,内需增长贰号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63元,申购费为1.50%,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贰号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11,480元 赎回费用=11,480×0.25%=28.7元 转出净额=11,480-28.7= 11,451.3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51.3/1.015=11,282.07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51.3-11,282.07=169.23元 净转入金额=11,451.3-MAX【169.23-169.23,0】=11,451.3元 转入份额=11,451.3 / 1.163=9,846.34份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申购、转入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申购、转入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转入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尾数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6、赎回、转出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赎回、转出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转出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九)申购、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投资者转换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减转出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并同时为投资者办理登记转入基金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可在 T+2 日向销售机构查询确认结果且自T+2日(含该日)起转入基金份额可用。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除第(5)项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已推出“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投资者范围: 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规定的所有投资者。 (2)办理场所: 自2007年1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农业银行的规定。中国农业银行受理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包括“定期定额申购”及“定期定额赎回”。投资者可从中任选一项或两项“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自2007年2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2007年6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浦发银行个人网上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并自2007年8月16日起开通了柜台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浦发银行的规定。 自2007年8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工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工商银行的规定。 自2007年1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光大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光大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1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交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交通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4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4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北京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7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生银行的规定。 自2008年11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发银行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自2009年1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深圳发展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深圳发展银行的规定。 自2009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商银行的规定。 自2009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业银行的规定。 自2009年7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建投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建投证券的规定。 自2009年11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安银行的规定。 自2010年1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爱建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爱建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3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银河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银河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3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本公司网上直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本公司网上直销的规定。 自2010年4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泰君安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6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申银万国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申银万国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6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温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温州银行的规定。 自2010年6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安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安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平安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平安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发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信达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信达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光大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光大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宏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宏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9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9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泰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渤海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渤海银行的规定。 自2010年11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龙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龙证券的规定。 自2010年1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兴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兴业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1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浙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浙商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2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4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泰联合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泰联合证券的规定。自2011年11月8日起,华泰联合证券停止办理本基金的定期定额业务。 自2011年4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5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江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江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6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齐鲁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齐鲁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6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夏银行的规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城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8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盛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8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证券(浙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证券(浙江)的规定。 自2011年9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宝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宝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11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网上直销天天盈支付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我公司及天天盈的规定。 自2011年12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1年12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万通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万通证券的规定。 自2012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直销网上交易建设银行及通联支付交易方式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景顺长城基金及建设银行、通联支付的规定。 自2012年6月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众禄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众禄基金的规定。 自2012年7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投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投证券的规定。 自2012年7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华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华银行的规定。 自2012年7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兴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兴银行的规定。 自2012年12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数米基金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数米基金网的规定。 自2012年12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诺亚正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诺亚正行的规定。 自2013年1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长量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长量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1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西南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西南证券的规定。 自2013年3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展恒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展恒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4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4月1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讯科技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讯科技的规定。 自2013年6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天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天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7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同花顺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同花顺基金的规定。 自2013年8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包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 自2013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银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银财富的规定。 自2013年1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宜信普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宜信普泽的规定。 自2013年12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増财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増财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兰德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兰德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南京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南京银行的规定。 自2014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晟视天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晟视天下的规定。 自2014年6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一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一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6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恒天明泽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恒天明泽的规定。 自2014年6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景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景财富的规定。 自2014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元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元基金的规定。 自2014年7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创金启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创金启富的规定。 自2014年9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唐鼎耀华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唐鼎耀华的规定。 自2014年11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第一创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第一创业的规定。 自2015年1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4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付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付金融的规定。 自2015年5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利得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利得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花旗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花旗银行的规定。 自2015年5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川财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川财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6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天风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天风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信期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信期货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诚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诚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9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富济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富济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积木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积木基金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上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上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5年10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盈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盈米财富的规定。 自2015年12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开源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开源证券的规定。 自2016年1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证金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证金牛的规定。 自2016年1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奕丰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奕丰公司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和耕传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和耕传承的规定。 自2016年2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凯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凯石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斧子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斧子的规定。 自2016年5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伯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伯嘉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金观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金观诚的规定。 自2016年5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汇成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汇成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新浪仓石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新浪仓石的规定。 自2016年6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陆金所资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陆金所资管的规定。 自2016年7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鑫鼎盛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鑫鼎盛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牛股王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牛股王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正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正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7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海银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海银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8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得投顾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得投顾的规定。 自2016年8月2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前海凯恩斯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前海凯恩斯的规定。 自2016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民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民财富的规定。 自2016年9月2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美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美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0月1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蛋卷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蛋卷基金的规定。 自2016年11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凤凰金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凤凰金信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泰资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泰资产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微动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微动利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原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原银行的规定。 自2016年12月2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格上富信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格上富信的规定。 自2017年1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肯特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肯特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好买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好买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3月2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泛华普益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泛华普益的规定。 自2017年4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云湾投资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云湾投资的规定。 自2017年4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银国际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银国际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挖财金融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挖财金融的规定。 自2017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南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南农商行的规定。 自2017年5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秋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秋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6月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河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河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16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夏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夏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8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大智慧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大智慧的规定。 自2017年9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莞证券的规定。 自2017年10月1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电盈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电盈基金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喜鹊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喜鹊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1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济安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济安财富的规定。 自2017年12月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信期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信期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钜派钰茂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钜派钰茂的规定。 自2018年4月2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华鑫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华鑫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5月23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四川天府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四川天府银行的规定。 自2018年5月3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信嘉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信嘉利的规定。 自2018年6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民商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民商基金的规定。 自2018年7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广州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广州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1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金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金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8月3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金公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金公司的规定。 自2018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海证券的规定。 自2018年1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百度百盈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百度百盈的规定。 自2019年4月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玄元保险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玄元保险的规定。 自2019年8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方正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方正证券的规定。 自2019年9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嘉实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嘉实财富的规定。 自2019年9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联储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联储证券的规定。 自2019年11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国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国人寿的规定。 自2019年12月1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苏州农商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苏州农商行的规定。 自2020年3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钱滚滚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钱滚滚的规定。 自2020年3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鼎信汇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鼎信汇金的规定。 自2020年4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万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万联证券的规定。 自2020年5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招商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招商银行的规定。 自2020年8月12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元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元证券的规定。 自2020年9月1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中航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中航证券的规定。 自2020年9月1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苏银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苏银行的规定。 自2020年10月9日起投资者可通过腾安基金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腾安基金的规定。 自2021年2月18日起投资者可通过国联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国联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3月1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吴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吴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3月2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阳光人寿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阳光人寿的规定。 自2021年7月20日起投资者可通过首创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首创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11月5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江海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江海证券的规定。 自2021年12月24日起投资者可通过泰信财富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泰信财富的规定。 自2022年1月7日起投资者可通过东方财富证券办理定期定额业务,具体办理程序遵循东方财富证券的规定。 其他代销机构根据实际需要也将适时开通,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将及时予以公告。 (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费率 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赎回业务。(十四)基金的冻结、解冻及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基金收益分配与支付。具体执行办法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约定。 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或其它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协议离婚、国有资产无偿转让、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协议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协议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转托管申请。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资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方向 在股票(包含存托凭证)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包含存托凭证)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95%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是30%。 (四)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允许,本基金将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800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六)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3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6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第(6)、(7)项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八)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十)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671,087,924.81 87.98 其中:股票 2,671,087,924.81 87.98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21,061,427.39 3.99 其中:债券 121,061,427.39 3.9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233,639,745.96 7.70 8 其他资产 10,339,696.73 0.34 9 合计 3,036,128,794.89 100.00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固定收益投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 计”的列报金额已包含对应的“应计利息”和“减值准备”,“其他资产”中的“应收利息” 指本基金截至本报告期末已过付息期但尚未收到的利息金额,下同。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2,129,033,128.74 71.03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7,110.12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143,519.19 0.00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6,541.0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 业 300,116.10 0.01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32,172,131.89 7.75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207,477,924.72 6.92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21,551.15 0.00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101,915,901.90 3.40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2,671,087,924.81 89.11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无。3. 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600519 贵州茅台 171,271294,414,849.00 9.82 2 000858 五粮液 1,750,874271,490,522.44 9.06 3 000568 泸州老窖 1,455,308270,512,651.04 9.02 4 300760 迈瑞医疗 791,532243,198,207.00 8.11 5 601888 中国中免 1,412,497232,172,131.89 7.75 6 603259 药明康德 1,843,211207,140,052.18 6.91 7 300750 宁德时代 399,985204,912,315.50 6.84 8 002311 海大集团 2,658,686145,961,861.40 4.87 9 002415 海康威视 3,300,000135,300,000.00 4.51 10 300015 爱尔眼科 3,230,298101,915,901.90 3.4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21,061,427.39 4.04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21,061,427.39 4.04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21,061,427.39 4.0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210411 21农发11 600,000 60,564,493.15 2.02 2 210308 21进出08 500,000 50,259,164.38 1.68 3 210206 21国开06 100,000 10,237,769.86 0.34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 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股指期货。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投资范围不包括国债期货。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国家开发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8号)。其因未报送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漏报贸易融资业务EAST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罚款440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国家开发银行债券进行了投资。 2、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1〕31号)。其因违规投资企业股权、个别高管人员未经核准实际履职、监管数据漏报错报、违规向地方政府购买服务提供融资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7345.6万元罚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2022年3月21日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银保监罚决字〔2022〕9号)。其因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漏报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被处以420万元罚款。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进出口银行进行了投资。 3、2022年3月21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以下简称“农发行”)因漏报不良贷款余额EAST数据、逾期90天以上贷款余额EAST数据存在偏差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和相关审慎经营规则,收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银保监罚决字〔2022〕10号),被处以罚款480万元。 本基金基金经理依据基金合同及公司投资管理制度,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经正常投资决策程序对农发行进行了投资。 4、本基金投资前十名证券的其余发行主体本报告期内没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65,697.83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8,954,244.0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19,754.82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0,339,696.73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11.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企业会 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财会〔2017〕8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 (财会〔2017〕9号)、《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财会〔2017〕14号)(以 上统称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和《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的通知》 (财会〔2020〕22号),并经与托管人协商一致,自2022年1月1日起,本公司对旗下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开始执行新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2022年3月31日。 1、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净值增长率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基 业绩比较基 阶段 (1) 标准差(2) 准收益率(3)准收益率标 (1)-(3)(2)-(4) 准差(4) 2017年 18.04% 0.88% 6.53% 0.52% 11.51% 0.36% 2018年 -22.60% 1.63% -20.85% 1.07% -1.75% 0.56% 2019年 74.31% 1.43% 27.66% 1.01% 46.65% 0.42% 2020年 89.41% 1.64% 21.43% 1.15% 67.98% 0.49% 2021年 -10.97% 1.93% 0.73% 0.86% -11.70% 1.07% 2004年6月25日至 1,782.03% 1.65% 199.74% 1.27% 1,582.29% 0.38% 2022年03月31日 2、累计净值增长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的历史走势比较 注: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资的比例为70%-95%;投资于债券投资的最大比 例为30%。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对这些 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按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建仓 期为自2004年6月25日合同生效日起3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上述投 资组合比例的要求。 自2017年9月15日起,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沪深综合指数总市 值加权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变更为“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 20%”。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是由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和其它投资构成。(二)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资产等。(三)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而得到的金额。(四)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资产。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依法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②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进行估值;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50%,基金托管人承担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注: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本公司于2008年9月16日发布《关于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估值方法的公告》,自2008年9月16日起,对本基金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估值。 十三、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权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销售服务费,具体计提办法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执行;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的费率、计提方法、计提标准、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1、基金费用第3-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认购费用 (1)本基金认购费率为1.0%,不按认购金额设置级差费率。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认购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二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申购费用 (1)本基金可适用以下申购费率: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 1.5% 100万≤M<500万 1.2% 500万≤M<1000万 0.6% M≥1000万 按笔收取,1000元/笔 (2)计算公式 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方法,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3、基金赎回费用 (1)本基金赎回费率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 持有期 赎回费率 7日以内 1.5% 7日(含)-1年 0.5% 1年以上(含)-2年 0.25% 2年以上(含) 0 (2)计算公式 赎回总额= 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转换费用 (1)本基金的转换费用包括了基金转出时收取的赎回费和基金转入时收入的申购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2)计算公式 ①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股票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运作和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以及因故与本基金有关的其他费用,将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收取和使用。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发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编制并公告发行公告。 3、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 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8、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登记机构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2、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同时,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3、除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主袋账户的份额净值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外,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注册登记业务”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1、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管理费和托管费等按主袋账户基金资产净值作为基数计提。 2、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1、临时公告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2、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3、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 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债券投资久期风险 依据对超额收益的贡献大小,债券管理的风险依次可划分为久期风险、期限结构风险、类属配置风险和个券选择风险,国外和国内的研究表明久期风险占总风险的85%以上。如果债券组合久期与基准久期相差太多,一旦市场利率发生明显不同于预期的变化,将导致组合收益率与基准收益率出现较大偏差。 (三)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四)流动性风险 1、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刚刚试点,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2、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特定风险 本基金为高持股比例的基金,特点为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的对应。因此,股票市场的任何波动对本基金的净值均有直接影响,特此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严谨的选股策略,并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BARRA量化模型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降至最低。(六)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 本基金可以投资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退市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1)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后的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若机构投资者对科创板股票形成一致性预期,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险。 (3)退市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七)存托凭证投资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八)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九、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的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的成立时间、组成及职责: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 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7)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运作办 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 的复印件;(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 管基金财产; (5)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 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 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8)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3、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5、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①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①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②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①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②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②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①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②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③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 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 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5、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6、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三)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3个工作日内公告。 7、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四)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 法定代表人:谷澍 成立日期: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10-68121510 传真:010-68121816 联系人:林葛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资金清算;各类汇兑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贷款承诺;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借款;发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产业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资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资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资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地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2)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资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资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基金资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资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基金资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资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本基金资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资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本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6)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发起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基金募集专户,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该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该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该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本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应以其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金结算账户,用于其托管的本基金的证券资金清算;以基金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国债托管账户,用于本基金国债的交易和清算。 (4)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也可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6、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 7、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本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银监会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本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单位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单位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若核对一致,则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在本基金成立后每季度公告一次,在该等期间届满后15个工作日内公告;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年度报告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毕并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应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6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进行。 (3)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保管之。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注册登记人)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六)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保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记录;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电子邮件、短信或其他形式向通过本公司直销系统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向本公司定制月度对账单,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者成功定制的服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0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400-8888-606,或通过本公司网站(www.igwfmc.com)“在线客服”咨询。 (二)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基金收益以基金份额形式进行分配,该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的红利将按照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该基金份额,并免收申购费用。投资者红利再投所得基金份额自基金除权日的下一工作日起计入投资者基金账户,持有时间自该日起计算。(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四)基金转换 投资者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转入基金并开办基金转换业务的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基金转换需遵守基金管理人关于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具体业务规则详见本公司发布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本公司网站上的公告。 (五)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 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2022年3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3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年度报告》 2022年3月10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25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年1月24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4季度报告》 2022年1月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东方财富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工商银行“2022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中国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年1月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电子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泰信财富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11月26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11月5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江海证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10月27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3季度报告》 2021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8月23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中期报告》 2021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7月21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季度报告》 2021年7月20日发布《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并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基金转换业务及参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的公告》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72只公募基金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告》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2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1年6月18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更新》 2021年5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1年5月28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1年5月14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暂停或限制大额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的提示性公告》 2021年4月30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浙商银行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1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年4月22日发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四)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八)《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九)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