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稿)
2020-11-04
景顺内需增长混合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改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 目 录 一、前言 ......................................................................................................................................... 1-3-2 二、释义 ......................................................................................................................................... 1-3-3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 1-3-5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6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6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8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3-10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3-10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1-3-15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 1-3-16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 1-3-16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 1-3-17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 ............................................................................................................. 1-3-18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1-3-22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 ................................................................................................................. 1-3-23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 1-3-23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 1-3-23 十八、基金的投资 ......................................................................................................................... 1-3-24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 1-3-26 二十、基金的融资 ......................................................................................................................... 1-3-27 二十一、基金财产 ......................................................................................................................... 1-3-27 二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 1-3-29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 1-3-34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3-35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3-36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3-37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1-3-39 二十八、违约责任 ......................................................................................................................... 1-3-40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 ..................................................................................................................... 1-3-41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 1-3-41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 1-3-41 三十二、其他事项 ......................................................................................................................... 1-3-41 三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1-3-42 1-3-1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7 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自 2004年6 月1日起,本基金合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 金合同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合同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 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 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 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 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规定为准。 (五)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基金合同 (六)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七)本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 与创新企业、境外发行人、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基金或本基金: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合同或 本基金合同: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 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 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 点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 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 月; 认购: 指在本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 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 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 指自T 日起第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 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度衡量国内债券 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地 震法规、的洪水变更等,自突然灾发停害电,战或其争他、突骚发乱、事件火灾、证、政券交府征易用场、所没暂收停,或相停关止法交易律;、 基金合同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 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 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进 成立时间:2003 年6月12日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21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 76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基金合同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 1-3-6 基金合同 的赎回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及其他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 1-3-7 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3-8 基金合同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 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1-3-9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3、取得基金收益; 4、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7、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8、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在本基金需要决定下列事项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除外; 1-3-10 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持有本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9、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2、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百分之十或以上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5、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1-3-11 基金合同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至少三十日,在指定媒介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 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等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3-12 基金合同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 1-3-13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计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 1-3-14 基金合同 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基金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 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 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其要 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1-3-15 基金合同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更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更换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 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十一、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销售场所、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本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算。 2、销售场所:本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1-3-16 基金合同 3、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看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具体规定请参看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十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人,则本基金合同生效。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发行失败 1、若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 3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发行失败。 2、如本基金发行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若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人,或连续 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 1-3-17 基金合同 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基金终止,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45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个工作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申购或赎回时间进行调整,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体申购、赎回场所请见本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 1-3-18 基金合同 请。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工作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在 T+5工作日但不超过 T+7工作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工作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调整结果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0%(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日的投资者除外)。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 3、本基金的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本基金将收取不 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所收取赎 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作为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支出。 4、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但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合同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及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基金合同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 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工作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为 实现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工作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 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 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说 明有关处理办法。 (3)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 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后的 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3-20 基金合同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产生损害;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受申购申请;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除第(5)项外)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1-3-21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协议离婚、国有资产无偿转让、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协议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协议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 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 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 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 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 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 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 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 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 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1-3-22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财产的托管 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人的合法权益。 十六、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 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售机构办理。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3-23 基金合同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本基金的所有投资都是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深度挖掘个股的投资机会,实现基金财产的最佳风险收益比。 (二)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财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三)投资范围 在股票(包含存托凭证,下同)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 势 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 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95%和70%,投资于债券的最大比例是30%。 (四)投资策略及业绩比较基准 1-3-24 基金合同 1、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为主的投资方法,着重在内需拉动型行业内部选择基本面良好的优势企业或估值偏低的股票。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业运行景气状况及政策的分析,对行业偏好进行修正,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股票投资部分以“内需拉动型”行业的优势企业为主,以成长、价值及稳定收入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入的收益型股票。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策略依照上述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券和债券品种配置。如果政策允许,本基金将不做债券部分投资。 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证800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债券总指 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如果今后有更权威的、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将按照事先预定的程序进行基准变更。 如果法律法规允许不投资国债,那么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3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 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 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基金合同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5‰;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10)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中国证监会核准的特殊基金品种除外)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 过该权证的10%; (11)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与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3)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3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除上述第(7)、 (8)项外,基金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六)禁止行为 本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十九、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基金运作高度保密的要求; 基金合同 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场走向分 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的特定要求, 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每只基金通过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 30%。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二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一、基金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1-3-27 基金合同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二、基金财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二据)。估值日 露基金本净基值金的的非估营值业日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 (三)估值对象 (基金四依)法估拥值方有的法股票、债券、权证及其他基金资产。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近交日易后经日收济盘环境价发,确生了定重公大允价变值化进的行,将估值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①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价估值; 的同一②股送票股的、市转价增进股行、估配值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③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 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 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2)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挂牌交易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生重含大的变债化券,应按收最利近息交得易到日的债净券价收进盘行价估减值去;债估券值收日盘没价有中交所易含的,的且债券最应近收交利易息日得后到经济的净环价境估未值发;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3)首次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5)靠在计全量国公银允行价间值债的券情市况场下交,易按的成债本券进、行资后产续支计持量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6)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6) 基金合同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 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首次发行未上市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以及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4)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3)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5)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4、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6、其他有价证券等资产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基金合同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1-3-31 基金合同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 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 (1)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发生净值计算错误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处理,由此 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2)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经确认后按以下条款进行赔偿: ①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尚不能达成一致时,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由此给基金份额持 1-3-32 基金合同 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②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而且基金托管人未对计算过程提出疑义或要求基金管理人书面说明,份额净值出错且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其中基金管理人承担 50%,基金托管人承担 50%; ③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公布基金份额净值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由此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④由于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包括但不限于基金申购或赎回金额等),进而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而引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付。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双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估值; 6、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净值计算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7)项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变化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而造成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 1.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本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1-3-34 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不超过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本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发起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 3-7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手 续费率,上述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二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买卖证券价差; 3、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3-35 基金合同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二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月1日至 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基金合同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 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3、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 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 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5、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 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 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1)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 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 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 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 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 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 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 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 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1-3-38 基金合同 二十七、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 和律师事务所应在基金终止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 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1-3-39 基金合同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本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年以上。 二十八、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过 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违约方分别承 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九、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 1-3-40 基金合同 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 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一、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 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本基金方可终止。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基金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二、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则由基金 1-3-41 基金合同 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三十三、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1-3-42 (本页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