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编制日期:2020年8月26日
送出日期:2020年8月31日
本概要提供本基金的重要信息,是招募说明书的一部分。
作出投资决定前,请阅读完整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一、产品概况
基金简称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 基金代码 260104
基金管理人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04年6月25日 上市交易所及上市日期 - -
基金类型 混合型 交易币种 人民币
运作方式 开放式(普通开放式) 开放频率 每个开放日
开始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2018年2月10日
基金经理 刘彦春 的日期
证券从业日期 2002年7月15日
二、基金投资与净值表现
(一)投资目标与投资策略
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优先投资于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中国经济和行业的快速增长
带来的最大收益,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可持续的稳定增值。
在股票行业配置方面,本基金优先投资于和经济增长最为密切的内需拉动型行业中的优
投资范围 势企业。对这些行业的投资占股票投资的比重不低于80%。
在资产配置方面,投资于股票的最大比例和最小比例分别是95%和70%,投资于债券的
最大比例是30%。
主要投资策略 1、股票投资策略;2、债券投资策略。
业绩比较基准 中证800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收益的投资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高于
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期货
风险收益特征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
评级行为不改变本基金的实际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等级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
金的风险等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当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
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注:了解详细情况请阅读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
(二)投资组合资产配置图表/区域配置图表
(三)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最近十年(孰短)基金每年的净值增长率及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的比较图
注: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三、投资本基金涉及的费用
(一)基金销售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在认购/申购/赎回基金过程中收取:
费用类型 份额(S)或金额(M) 收费方式/费率
/持有期限(N)
认购费 - 1.00% -
M<1,000,000.00 1.50% -
申购费 1,000,000.00≤M<5,000,000.00 1.20% -
(前收费) 5,000,000.00≤M<10,000,000.00 0.60% -
10,000,000.00≤M 1,000.00元/笔 -
N<7天 1.50% 后端
赎回费 7天≤N<365天 0.50% 后端
1年≤N<2年 0.25% 后端
N≥2年 0.00% 后端
注:就赎回费而言,每1个月为30天,每1年为365天。
(二)基金运作相关费用
以下费用将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费用类别 收费方式/年费率
管理费 1.50%
托管费 0.25%
销售服务费 -
注:本基金交易证券、基金等产生的费用和税负,按实际发生额从基金资产扣除。
四、风险揭示与重要提示
(一)风险揭示
一、本基金不提供任何保证。投资者可能损失投资本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购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等销售文件。
二、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高持股比例的基金,特点为较高风险与较高收益的对应。因此,股票市场的任何波动对本基金的净值均有直接影响,特此提醒投资人注意。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严谨的选股策略,并运用国际通行的风险控制BARRA量化模型将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水平降至最低。
三、其他风险
1、市场风险;2、债券投资久期风险;3、管理风险;4、流动性风险;5、科创板股票投资风险等(二)重要提示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每年更新一次。因此,本文件内容相比基金的实际情况可能存在一定的滞后,如需及时、准确获取基金的相关信息,敬请同时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临时公告等。
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37号文件批准发起设立,批准日期为2004年3月19日。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25日正式生效。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对于因本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五、其他资料查询方式
以下资料详见基金管理人网站[www.igwfmc.com][客服电话:400-8888-606]
1、《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3、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销售机构及联系方式
5、其他重要资料
六、其他情况说明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