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1-05
景顺动力平衡混合
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修订稿) 基金发起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十一月 目录 一、 前言................................................................................................................... 2 二、 释义................................................................................................................... 4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 6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 ................................................................................... 7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 7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 8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 10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10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4 十、 基金的基本情况 ............................................................................................... 15 十一、 基金的设立募集............................................................................................ 15 十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16 十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 ........................................................................................ 16 十四、 基金的转换................................................................................................... 22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5 十六、 基金财产的托管............................................................................................ 25 十七、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25 十八、 基金的注册登记............................................................................................ 25 十九、 基金的投资................................................................................................... 26 二十、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 31 二十一、 基金的融资 ............................................................................................... 32 二十二、 基金财产................................................................................................... 32 二十三、 基金财产估值............................................................................................ 32 二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 37 二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 39 二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1 二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 41 二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46 二十九、 违约责任................................................................................................... 47 三十、 争议的解决 ............................................................................................... 47 三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 48 三十二、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48 三十三、 其他事项................................................................................................... 48 三十四、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 49 1 一、 前言 (一)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与义务、规范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 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 点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有关问题的规定》、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 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 长城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 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货币市场基金”或“货币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证券投资基 金(以下简称“动力平衡基金”或“平衡基金”)三只基金。本基金合同为本系列基金共 同适用的基金合同,对三只基金具有相同的法律约束力,但是,本基金合同中针对其中 一只基金的特殊规定仅对该只基金适用。三只基金作为独立的法律主体设立并存续,三 只基金在基金财产管理、基金交易及交易席位、基金估值、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 出、基金终止等方面具有独立性。三只基金通过基金间转换构成一个统一的基金体系。 (三)本系列基金由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系列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系列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 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 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份额,即 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受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五)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本系列 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为准。 (六)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合同事项变更,或者相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 权益无不良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机关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 大会修改。 (七)基金合同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 2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3 二、 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系列基金: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分别 为:景顺长城优选混合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和景顺长城动力平 衡基金; 基金合 同或 本基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 品资 料概 指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要: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暂行办法》: 指 1997 年 11 月 5 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同年 11 月 14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 2000 年 10 月 8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试点办法》; 《管理办法》: 指《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实施规定》: 指《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 记代 理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构: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系列基金的 注册登记人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 注册登记代理机构;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系列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发起人宣告基金合 同生效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合同生效日的时间 段,最长不超过 3个月; 认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 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系列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管理人购回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在本系列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 同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其持有的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 金(转出基金)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本系列基 金下其他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 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 入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 10%的情形; 4 销售代理人: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等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销售服务费用: 指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 资产中扣除,属于该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 人证、护照等合法身份证件的中国居民;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部 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法人或其 他组织;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份 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份 额等 级: 本系列基金中的货币市场基金自2010年4月30日起分设 两级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 份额分设不同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持续销售 费,各级基金份额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基金七 日年化收益率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转换或 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自 T日起第 n个工作日(不包含 T日); 元: 指人民币元;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益;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股票分红、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货币市场基金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 年收益率;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 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财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中国债券总指数: 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推出的一只基于全市场角 度衡量国内债券市场价格总体变动水平的指标;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件或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战争、骚乱、 火灾、政府征用、没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突发 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暂停或停止交易;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货币基金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 影子定价: 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 术,对货币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 《流动 性风 险管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理规定》: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5 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 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信 息披 露办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法》: 三、 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发起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益 成立时间:2003 年 6 月 12 日 住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管理人 同基金发起人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成立时间: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革中国银行体制 的请示报告》(国发[1979]72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系列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 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 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的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6 四、 基金发起人的权益与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本系列基金下增设其他基金; 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运用本系列基金财产; 2、决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3、获取基金管理费及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4、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本系列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5、销售基金份额,获取认(申)购费、转换费; 6、选择和更换销售代理人,并对其销售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7、代表基金对其所投资的企业依法行使股东权利或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8、担任注册登记人或选择和更换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并对其注册登记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 监督; 9、基金合同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决定拒绝或暂停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暂停受理基金份额 的赎回及转换申请; 10、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1、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在更换基金托管人时,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1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 作基金财产; 4、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其他 业务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这些业务; 5、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工作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7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财产和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 赎回和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和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3、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和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编制季度、中期报告和年度基金报告;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招 募说明书公告的时间和方式查阅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消、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因估值错误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为基金聘请会计师和律师; 2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获取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呈报中国 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5、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6、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8 2、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4、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 金财产; 5、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 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 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 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 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赎回等款项;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 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根据《暂行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就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 限制、基金管理人报酬和基金托管人托管费的计提比例和支付方法、基金会计核算、基金财 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运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 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规行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对基 金管理人发出的违法违规投资指令不予执行,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进行核对确认并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如基金管 理人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9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七、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4、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5、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公开资料; 6、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转换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 款项或基金份额; 7、取得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人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有权要求赔偿; 10、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及相关业务规则;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事宜涉及的款项,承担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原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遵循利益相关原则。若本系列基金中某基金提交讨论的事项可能实质影 响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则该事项须经所有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讨论通过。如果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认为该事项只涉及部分基金的持有人利益,则可以召集由相应基金份额 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列席该会议,但对该事项无表 决权。各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监管部门批准, 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召开事由 本系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分共同事由和单独事由。 有以下共同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的,但本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或根据法律法规变更做出相应更改的 10 除外;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8、单独或合计持有本系列基金权益登记日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涉及本系列基金的共同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下单独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相应基金份额持有人参加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决定终止某基金; 2、单独或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 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就该基金的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就仅涉及某基金的事宜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4、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 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合计持有某基金百分之十或以上份 额的持有人可以就单独事由自行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单独或合计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11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召开。 6、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按照《证 券投资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 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在会议召开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通知。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的议事程序; 4、会议的表决方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若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会议通知中还应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 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 由召集人确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但确定有 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就共同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总份额指本系列基金的基金总份额。就单独事由召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基金总份额指涉及该单项事由的该只基金的基金总份额。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 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应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告会议通知;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 票授权委托书应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日前三十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三十日的间隔 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或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共同事由(单独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 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 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多数选 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三十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为有效,对于单独事由的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 该单独事由涉及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 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对于共同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对于单独事由的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益登记日该单独 事由所涉及的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 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但法律法 规、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有充分相反证据证明,否则其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 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意见模糊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13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 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 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 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 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者 备案,自其核准之日或相关核准另行确定的日期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本基金为系列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均针对本系列基金而言,即若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本系列基金下设三只基金必须同时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3)代表本系列基金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将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 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 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 14 报刊上公告; (5)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新任基金管理人应按照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景顺长城”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及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更换: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3)代表本系列基金总份额 50%以上(不含 5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要求基 金托管人更换的;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基金托管人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 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 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 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 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刊登公告。 十、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本系列基金下设景顺长城优选混合 型基金、景顺长城货币市场基金、景顺长城动力平衡基金三只基金。 (二)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法律法规及其他 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 (四)存续期限: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 1.00 元。 十一、 基金的设立募集 (一)设立募集期限、销售场所、募集目标 1、募集期限:本系列基金的设立募集期限不超过三个月,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计 算。 2、销售场所:本系列基金通过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3、募集目标:本系列基金及下设各基金均不设募集目标。 (二)投资者认购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可同时认购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 2、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3、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本系列基金各基金份额,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允 许撤销。 4、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对单只基金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的限制,具体规定请参 15 看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认购期间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的限制,具体规定请参看 本系列基金招募说明书。 (三)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若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则认购资金在基金合同生效前形成的利息在本系列基金合同生 效后折算成投资者的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四)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系列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费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 的资产归属基金所有。 十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 2 亿元人民 币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 100 人,则该基金合同生效。若本系列基金中所有基金满足成立 条件,则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发行失败 1、设立募集期满,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该基金发行失败。 2、设立募集期满,本系列基金下任一基金未达到成立条件,则本系列基金所有基金发行失 败,同时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 3、如本系列基金发行失败,基金发起人应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活期 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4、本系列基金不成立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为本系列基金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条件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内,任一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 理人有权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四)本系列基金结构下,可以发行新基金,发行新基金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十三、 基金的申购、赎回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十一)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 节、第(二)节、第(六)节、第(八)节至第(十)节、第(十二)节至第(十六)节的 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申购、赎回办理时间 1、开放日 16 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基金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申购、赎回开始的 公告中规定。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 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二)申购、赎回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具 体申购、赎回场所请见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申购、赎回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申购、赎回 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投资人在申购本系列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通常 在 T+5 日但不超过 T+7 日内划往赎回人指定的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 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况,基金份额 净值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每个交易 账户的最低基金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及相关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 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该只基金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 17 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 力平衡基金的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 2、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归销售机构所有。 3、本系列基金中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将 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 投资者,赎回费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作为注册登记费及其他基本手续费。 4、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货币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含转换出)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5、本系列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 列示。 6、当优选混合基金、动力平衡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 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赎回费用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 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 T+2 18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赎回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 为投资者扣除权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指在单个开放日内,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净赎回申请份额(该基金赎回申请总份额扣 除申购申请总份额之余额)与净转出申请份额(该基金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 之余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 10%的情形。针对某只基金的巨额赎回不影响 本系列基金及本系列基金下设的其他基金。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和基金间转换时, 按正常赎回和转换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和转换:当基金管理人认为该基金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及转出申 请有困难,或认为为实现投资者的赎回、转出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及转出的比例不低于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及转出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或转出 申请量占该基金赎回及转出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或转出份额;未受理部分 除投资者在提交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转 入下一开放日的申请不享有赎回和转出优先权并将以该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以此类推,直到全部完成赎回和转出申请为止。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部分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 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3)如果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 20%(货币市场基金为 1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20%(货币市场基金为 1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若进行该 种超比例延期赎回,对于当日非延期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延期赎回申请量占非延 期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 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赎回和转换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延期支付赎回和转出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后的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全部或部分拒绝或暂停接 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19 (4)基金管理人认为市场缺乏合适的投资机会,继续接受申购可能对已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产生损害;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严重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申购;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人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 充分;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当货币基金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应 当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将足额按时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赎回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 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货币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单个货币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货币基金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 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0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赎回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 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和网站上刊 登公告。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的 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 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延期支付的 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的数额约定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各级货币市场基金份额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追加申购的最低 金额、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余额、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等,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临时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关数额限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有效份额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计算 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4、货币市场基金的赎回金额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人民币 1.00 元为基准按四 舍五入的方法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 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6、当接受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 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 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货币市场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 关公告。 (十五)货币市场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基金申购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 资产归基金所有。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舍去部分所代 21 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赎回金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详见招募说明书。 货币基金在一般情况下不收取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但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货币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 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时; (2)当货币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且货币 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为负时; 为确保货币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含转换出)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1%以上的赎回(含转换出)申请(超过基金总份 额 1%以上的部分)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货币基金的基金资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十六)货币市场基金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相关公告的特别规定 发生暂停申购和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依照《信息披露 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货币市场基金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四、 基金的转换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九)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一)节、 第(二)节、第(五)节、第(七)节、第(八)节、第(十)节至第(十四)节的内容适 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转换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 本系列基金为投资者办理转换业务的时间(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交易日。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 本系列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转换的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系列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转换; 在确定转换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 3 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如果对转换时间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二)转换的场所 本系列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 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转换。具体转换场所 请见本系列基金的发行公告。 (三)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2 2、“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持有的基金份额申请。 3、投资者可同时转换本系列基金中的单只基金或多只基金。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 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货币市场基金A、B级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关于货币市场基金A、B级份额的 分级及升降级规则详见招募说明书。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在变更上述原则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转换的申请。投资 者在提交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转换申请无效而不 予成交;仅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正常开放申购、赎回的前提下,方可实现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3、转换申请的确认 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者可在 T+2 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请的确认情况。 4、转换的款项支付 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申请确认后,注册登记人将对投资者的权益做出相应转换。在发生巨额 赎回或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条款办理。 (五)转换的费用 1、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2、本系列基金转换费在扣除注册登记费用及其他基本手续费后,剩余部分归基金财产。对 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转出持有期不足 7 日的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其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前述赎回费全额归入对应基金的基金财产。 3、本系列基金的转换费率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中列示。 (六)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假设某基金份额持有人欲将原持有的基金 A 转换为基金 B,基金间转换公式为: B =【A×Anav /(1+x)】/Bnav 其中:B 为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 B 的份额 A 为原来持有的基金 A 的份额 Ana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A 的基金份额净值 x 为转换费率 Bnav 为基金间转换当日基金 B 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份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七)转换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或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投资者在 T+2 日(含 该日)后有权赎回转换后的基金份额。投资者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 资者扣除权益。 (八)拒绝或暂停转换的情形与处理 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转换 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23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 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发生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确认的转换申请,基金管理人 将全部予以转换;如暂时不能全部予以转换,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 例分配给转换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 据计算转换份额。投资者在申请转换时可以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本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转 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转换公告。在 暂停转换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转换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发生上述暂停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转换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十)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原则 1、采用份额转换原则,即转换以份额申请; 2、当日的转换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结束时间前撤消,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3、基金转换价格以申请转换当日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4、基金转换采用“先进先出”原则,即先确认的基金份额在转换时先转换; 5、基金管理人可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并应当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程序 1、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申请方式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段内提出基金 转换申请。 货币市场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办理基金转换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转出基金 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基金转换申请无效。 2、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申请日(T 日),并在 T+1 工作日对 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工作日及之后到其提出基金转换申请的网点进 行成交查询。 (十二)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 货币市场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转换,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的 数额限制见招募说明书。 (十三)货币市场基金的转换份额计算见招募说明书 (十四)货币市场基金暂停转换的公告和重新开放转换的公告 1、暂停货币市场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介上公告。 2、暂停结束,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 24 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五、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 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申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 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 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注册登记机构负责办理司法 强制执行及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机构 (网点)之间不能通买通卖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转托管的具体程序按照《景 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办理。 十六、 基金财产的托管 本系列基金下三只基金的资产由同一基金托管人持有并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景顺长城景系列证券 投资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 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 护基金持人的合法权益。 十七、 基金的销售及其代理 (一)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系列基金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 (二)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销 售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 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 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三)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销售业 务。 十八、 基金的注册登记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注册登记独立、分别进行。各基金独立建立基金份额持有人 25 名册。 (一)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系列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 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系列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 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 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 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人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人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系列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与转换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 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九、 基金的投资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在投资运作上保持独立性,各基金均需遵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 只基金的投资限制和禁止性规定。 (一)投资理念 宁取细水长流,不要惊涛裂岸。无论对债券还是股票,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理念都是 基于基本面分析和价值投资。 (二)投资目标 本系列基金的投资目标是:运用专业化的投资管理,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并可持 续的资本增值。各基金投资目标如下: 1、优选混合型基金利用“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对股票进行精密和系统的分析, 构建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合,力求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的资本增值。 2、货币市场基金在保持本金的高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获得高于基准的投资 回报。 3、动力平衡基金以获取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回报为目标,注重通过动态的资产配 置以达到当期收益与长期资本增值的兼顾,争取为投资者提供长期稳定的回报。 (三)投资范围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债券以及 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股票投资范围包括所有在国内依法公开发行 26 上市的 A 股;债券投资的范围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债与可转换债券等。 本系列基金下设的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现金; 2、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 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 期票据;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系列基金下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均有债券和股票资产,但是配置比例显著 不同: 优选混合型基金 动力平衡基金 股票:70-80% 股票:20-80% 债券:20-30% 债券:20-80% *百分比为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2、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的股票选择及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在构建和管理投资组合过程中,这两只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着 重选择基本面良好或价值被过分低估的股票。同时,也会结合“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 即基于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金融货币运行状况及政策分析、产行业运行景 气状况及政策分析,做出产行业偏好选择,进而结合证券市场状况和政策分析,做出资 产配置及组合构建的决定。 (2)选股原则 股票投资以成长、价值及收益为基础,在合适的价位买入具有高成长性的成长型股 票、价值被市场低估的价值型股票以及能提供稳定收益的收益型股票。 (3)选股程序 ①通过“景顺长城股票数据库”的详细分析与其他深入的研究,如实地考察、电话 会议、行业分析等,判断股票是否值得投资,然后组建“股票买进名单”; ②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包括对各种量化指标的分析,结合各券商的投资分析报告), 综合公司的分析判断,做出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结论,并持续维护“股票买进名单”; ③根据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限制和投资策略等要求,考虑收益和风险的配比、股 票的流动性以及其它因素,推荐不同基金的股票买进名单。 3、债券选择和组合构建 (1)投资流程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债券投资部分着重本金安全性和流动性。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 势,并对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以及社会政治状况等进行研究,着重利率的变化趋势预测, 27 建立对收益率曲线变动的预测模型。通过该模型进行估值分析,确定价格中枢的变动趋 势;同时,计算债券投资组合久期、到期收益率和期限等指标,进行“自下而上”的选 券和债券品种配置。 (2)债券投资组合管理 ①组合久期管理:为了充分地控制利率变动风险, 需要及时对债券投资组合进行调 整。当预测利率将上升时,本系列基金将缩短组合债券的平均久期、持有短期债券、浮 动债等来减低利率风险;反之,当预测利率将下降时,本系列基金将增大组合的平均久 期并增持长期债券来提高组合的收益水平。在组合久期确定后, 本系列基金将通过不同 期限债券的匹配组合, 从价格的相对变化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②资产配置: 在未来利率走势预期的基础上, 本系列基金通过久期与凸性管理的手 段,在不同期限的债券以及固息债与浮息债之间进行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以市场规 模、收益率与流动性为基础,在不同市场以及不同的债券类别之间进行配置。 ③债券选择 本系列基金在考虑信用质量和期限等因素后,将选择以下类型的债券: ●到期收益率较高、具有较好流动性的债券 ●有较高当期收入的债券 ●有增值潜力、价格被低估(即收益率和久期溢价过分偏离合理价格水平)的债券 ●预期信用质量将得到改善的金融债或企业债券 ●期权和债性突出的可转换债 ●收益率水平合理的新券或者市场尚未正确定价的创新品种 ④组合构建: 本系列基金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对利率走势做出判断,在此基础上及 对各类资产别投资工具进行合理配置。同时,本系列基金根据收益率和流动性、债券资 质“自下而上”地进行个券分析选择,组成最终的投资组合。在确定具体个券后, 须依 据下列标准构建投资组合: ●确保执行投资策略并确保投资组合久期在规定的范围内 ●保持投资组合分散化,基金持有单一债券品种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满足基金正常现金流的需要 ●控制投资组合风险在一定的范围内 ●债券投资组合中,债券信用等级最低为 BBB+或同等信用,投资组合的平均信用 等级应在 AA+或以上 ⑤组合优化:在债券组合管理中开发出独有的程序对债券组合定期进行量化分析, 包括精确计算组合的 VAR 值、贡献分析、跟踪误差等指标,根据量化分析结果对债券 组合品种进行相应的配置调整,并通过了解组合的风险特征、预算,按照宏观经济分析 模型预测和企业信用分析的结果,对组合做出连续的优化调整。 ⑥现金和回购资产: 保留足够的现金以应付基金日常的现金需要。 4、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决策程序和方法: (1)投资决策程序 ①基金经理依据投资部对宏观经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以及市场资金供求状况的 综合分析,对短期利率变化趋势做出判断,结合基金合同、投资制度的要求提出资产配 置建议; ②投资决策委员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资产配置建议,并最终决定资产配置方案; ③基金经理对各投资品种进行收益率、流动性、信用风险、平均剩余期限分析,同 时根据未来利率变化的预期以及投资品种的利率敏感性来综合评定各品种的投资价值; ④基金经理结合经审定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日常申购、赎回情况进行具体的投资 28 组合构建。 ⑤投资总监审核投资组合方案,如无异议,由基金经理具体执行投资计划。 (2)投资管理方法 ①深入分析宏观经济、货币政策和市场资金供求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 期,并据此调整基金的资产配置策略。 ②通过利率预期策略,确定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和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③通过流动性管理策略,在保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前提下,确保基金的稳定收益。 ④以严谨的研究分析为基础,积极实施时机策略。 本系列基金会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投资组合回顾与风险监控,适时做出相应 调整。 5、业绩比较基准 优选混合型基金:中证 800 指数×80%+中国债券总指数×20%。 货币市场基金:税后同期 7 天存款利率。 动力平衡基金: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0%+中国债券总指数收益率×45%+ 同业 存款利率×5%。 如果今后市场出现更具代表性的业绩比较基准,在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本基 金管理人可调整或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五)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系列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总值的 80%; (2)本系列基金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3)本系列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系列基金与由本系列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超过 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6)本系列基金股票资产中至少有 80%属于本系列基金名称所显示的投资内容; (7)优选混合型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 过基金资产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8)本系列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10)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系列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建仓期为 3 个月,特殊情况下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达 到上述比例限制。 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 管理人将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以上投资组合比例限制适用与本系列基金下设各只基金。 (六)禁止行为 本系列基金不得进行如下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9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进行证券承销;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10)从事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原则: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本系列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增值; (3)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本系列基金行使股东权利。 (八)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特别限制: 1、禁止行为 货币市场基金不得投资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 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货币市场基金遵守以下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当货币市场基金前 10 名 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时,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 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2)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3)不得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不得通过交易上的安排认为降低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4)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 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 券除外; (5)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如果基 金投资有存款期限,但协议中约定可以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30 (6)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同业存单, 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 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但上述第(1)项另有约定的除外;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 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 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0%; (12)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 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3)货币市场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10%;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 项所规定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二十、 基金专用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交易席位的选择与租用独立进行。 (一)基金交易选用证券经营机构的席位作为专用交易席位的标准和程序 1、选择标准 (1)资金实力雄厚,信誉良好; (2)财务状况良好,各项财务指标显示公司经营状况稳定; (3)经营行为规范,最近两年未因重大违规行为而受到监管机关的处罚; (4)内部管理规范、严格,具备健全的内控制度,并能满足本系列基金运作高度保密 的要求; (5)该证券经营机构具有较强的研究能力,有固定的研究机构和专门的研究人员,能 31 及时、全面、定期向基金管理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包括宏观经济报告、行业报告、市 场走向分析报告、个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门报告以及全面的信息服务。并能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特定要求,提供专门研究报告。 2、选择程序 基金管理人根据以上标准进行考察后,确定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基金管理人与被选择 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二)席位运作方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每只基金通过 一个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 30%。基金管 理人将根据该项规定并结合各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研究报告及信息服务的质量,分配基金在各 席位买卖证券的交易量。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其他事宜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有关规定,在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机构的有 关情况、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交量、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 二十一、 基金的融资 本系列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二十二、 基金财产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财产相互完全独立,分别建立账户,独立核算。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购买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开放日闭市 之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净值是指指开放日闭市之后各级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级基金份额的余额。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分别在托管银行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证券交易清算备付金 账户及证券账户,各基金账户相互独立,并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账户以及其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本系列基金中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系列基金财产行 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本系列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二十三、 基金财产估值 32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 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方法 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 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资产支持证券等),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 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 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 术确定公允价值。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对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在履行 33 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 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 果对外予以公布。 货币市场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收 益。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 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 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 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 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 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 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 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 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 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34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 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 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 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舍去部分归 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 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 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 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 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 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 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 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 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 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 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5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 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 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货币市场基金按以下方式处理: 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保留小数点后四位,基金七日年化收 益率保留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日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小数点后 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当基金资产估值出现差错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尽快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管理人按上述货币市场基金估值方法的第 3 条方法进行计价时,所造成的 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3、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 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4、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前一估值日本系列基金中任一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 36 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时,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确认后,应当暂停该基金的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该情形下所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十四、 基金费用与税收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发生的费用单独计算和计提,分别支付。本章中第(一)节至 第(四)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三)节至第(六)节的 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基金。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上述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8、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基金费用按照 1/n 的比例由各基金分摊。 n =本系列基 金所包含的基金的数目。)除各基金个别清算外、单独公告及其他由管理人依公允的原 则决定经托管人认可的只涉及某基金所产生的费用由该基金独自承担外,其他基金费用 均为本款所称之本系列基金共同承担的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 年费,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管理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管理年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1.5% 动力平衡基金 1.5% 37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各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 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基金托管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托管年费率 优选混合型基金 0.25% 动力平衡基金 0.2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和会计师费等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 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按有关规定列支;若本系列基金发 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金发起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4、上述(一)基金费用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本系列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税收 本系列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六)货币市场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2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 以相应的管理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38 2、基金托管费 货币市场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05%,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 以相应的托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3、销售服务费 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用于该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服务等各项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代收并分配给相关服务机构。在通常情况下,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 应的销售服务年费率,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 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 A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B 级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基金 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状况和本基金的具体情况调低货币市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首次发行中所发生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及与基金有关的法定信息披露费等 费用自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财产中支付;若基金发行失败,发行费用由基 金管理人承担。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各项费用按有关规定列支。 5、上述(五)货币市场基金费用第 4-8 项费用,除上款规定的费用外,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十五、 基金收益与分配 本章中第(一)节至第(六)节的内容适用于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第 (一)节、第(二)节、第(四)节、第(六)节至第(八)节的内容适用于货币市场 基金。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各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2、各基金买卖证券价差; 3、各基金银行存款利息; 4、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 5、其他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 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独立进行收益分配。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或分红再投资的分红方式,以投资者在分红权益 39 登记日前的最后一次选择的方式为准,投资者选择分红的默认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才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成立 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当年收益分配,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4 个月内完成; 6、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 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指定媒 介公告。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中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手续费用,注册登记人自动将该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按分红实施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七)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原则 1、本基金同一级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货币市场基金收益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级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付。 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 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货币市场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 于零时,为投资者不记收益。 5、货币市场基金每日收益计算并分配时,以人民币元方式簿记,每日收益支付方 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 益;若投资人在每日收益支付时,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 额,其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基金管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 避免基金净收益小于零,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缩减投资人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货币市场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类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40 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2、计算方法 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净收益 /当日基金份额总额×10000;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四位。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7 365 / 7 Ri 基 金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 )= 1 1 1 0 0 % i 1 100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 i=1,2……7)的基金日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采取 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第三位,如不足七日,则采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二十六、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的会计与审计独立进行。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管人或 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 从事本系列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 度按如下规则:若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系列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对各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 媒介公告。 二十七、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系列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 41 其他有关规定。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通过指定报刊和网 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 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2 (四)基金资净值信息、货币市场基金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货币市场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优选混合型基金和动力平衡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货币市场基金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 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基金管理人还应披露货币 市场基金在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本系列基金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该基 金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该基金基金定 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 43 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本系列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在该基金的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文件中披 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货币市场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44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货币市场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22、针对货币市场基金,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生其他因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 的净值出现偏离时需发布临时报告的情形; 23、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对优选混合基金或动力平衡基金进行估值;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 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45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 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 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四)本系列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二十八、 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在本系列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该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3、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4、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若本系列基金下各基金全部终止,则本系列基金终止; 6、若本系列基金仅剩余一只基金,而基金管理人在一年内未能增加一只以上基金,达 到系列结构下至少两只基金的要求,则本系列基金终止,剩余的基金作为单独基金存续;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自基金终止之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 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 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 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 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后,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小组的工作内容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46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终止后的基金财产; 3、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财产未按前款 1 至 3 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清算公告于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 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该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在 3 个工作 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九、 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过错,造成本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 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本基金合同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 违约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发生以下情况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作为或不作 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或潜 在损失等。 (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本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十、 争议的解决 对于因本协议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 47 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三十一、 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生效之日至该基金清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 份,报送中国证监会两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 册登记人办公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三十二、 基金合同的修改与终止 (一)基金合同的修改 1、本基金合同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 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 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当出现本基金合同的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本系列基金或本系列 基金下设各只基金方可终止。 2、本系列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算。中 国证监会 对基金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三十三、 其他事项 基金合同当事人应遵守《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该规 则由基金管理人在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48 三十四、 合同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为《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 签订日: 签订地: 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