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顺长城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2013-08-15
景顺货币A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 新增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与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自2013年8月16日起新增包商银行代理销售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并开通基金转换业务及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增包商银行为代销机构 1、适用基金 (1)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之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2(A级)/260202(B级)) (2)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4) (3)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5)。 2、代销机构信息 代销机构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联系人:刘芳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客服电话:内蒙古、北京地区:96016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网站:www.bsb.com.cn 二、通过包商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 1、基金转换业务适用基金范围 (1)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2(A级)/260202(B级)) (2)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4) (3)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5)。 自2013年8月16日起在包商银行开通本公司旗下上述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注: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A、B级基金份额间不开放相互转换业务。 投资者在办理上述基金的转换业务时,应留意本公司相关公告,确认转出基金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处于可申购状态。 本公司基金转换最低份额为1,000份,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应遵循包商银行的规定提交业务申请。 2、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 关于基金转换业务的费率计算及规则请另行参见本公司相关公告。 三、通过包商银行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是基金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包商银行提交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包商银行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的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以及基金申购业务。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1、适用基金 (1)景顺长城景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设之景顺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2(A级)) (2)景顺长城内需增长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04) (3)景顺长城中小盘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代码:260115)。 2、适用投资者范围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适用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述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3、申购费率 如无另行规定,定期定额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等同于正常的申购业务。具体申购费率及计费方式请参见上述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及本公司发布的最新业务公告。 4、定期扣款金额 投资者可以与包商银行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每期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00元(含申购手续费),不受首次单笔申购最低为1,000元人民币的限制,且不设定级差及累计申购限额。包商银行定期自动代投资者提交的申购金额,应与原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开通申请中填写的申购金额一致。 5、交易确认 以每期实际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申请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定期定额投资申购的确认以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6、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具体业务办理规则和程序请遵循包商银行的有关规定。 四、业务咨询 1、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0755-82370688 网址:www.invescogreatwall.com 2、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内蒙古、北京地区:96016 宁波、深圳地区:967210 成都地区:028-65558555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投资者投资于上述基金时应认真阅读上述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