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主题: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04-11
国联安主题驱动混合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本基金的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09】542号文核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 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 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 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份额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 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 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 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 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等。投资人在进行投资决策前,请 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且中 长期持有。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年2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 止日为2010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第一部分绪言..................................................................................................................................................1 第二部分 释义..................................................................................................................................................2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5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13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16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31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32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33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47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4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5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59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60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65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7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70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71 第十八部分 风险揭示.....................................................................................................................................75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77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摘要.............................................................................................................................80 第二十一部分 托管协议摘要........................................................................................................................93 第二十二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1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103 第二十四部分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05 第二十五部分 备查文件 ...............................................................................................................................106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 第一部分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 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 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 第二部分 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 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 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证 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3.直销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 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个月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指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 遵守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 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销售机构的操作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7.元:指人民币元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 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额净值的过程 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 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 暂停或停止交易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 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 2888 联系人:童鹭榕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2003]42 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至2011年2月26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3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小盘精 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 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 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 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和国联安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和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是混合型基金。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 和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是股票型基金,其中国联安精选股票主要投资于资金成本低、资本回 报率高的、能够为股东创造价值的公司;国联安优势股票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四类竞争优势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 (资源优势、管理优势、渠道优势和技术优势)的公司;国联安红利股票主要投资于具有较 高预期股息收益率的公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主要挖掘中国经济结构转型中涌现的投资主 题,精选符合这些主题的个股进行投资。国联安增利债券和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为债券型基 金。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为投资中证100指数的指数分级基金。商品ETF为交易型开 放式基金,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为商品ETF的联接基金。国联安货币为货币市场基金。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制改革 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 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 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 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历任 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 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 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许小松先生,董事,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方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任君 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 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长、 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 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 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 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7)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兼德 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 删除的内容: 大专学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 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8)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德国NEXIA 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 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合伙集团驻上海代 表处首席代表,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财务部经 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 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 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律师助理、瑞士再保 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问、上 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许小松先生,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研究所副所长、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海万国 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 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品主管、上投 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中国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 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 席市场官。 (5)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部、上 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筹建小组成员、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 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4、基金经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 魏东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总经理、宝康灵活配置基金 和先进成长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本公司总经理助理及投资总监,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起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韦明亮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上海升华投资有限公司研究员,上海国禾投资有限公司 研究员,光大证券研究所研究员,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级分析师,光大证券证券投 资部投资经理、光大证券证券投资部执行董事。2010年5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担任本公司研究副总监,2010年12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陈苏桥先生,清华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上海瑞士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999年5 月加入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投资、研究工作。2003年9月至2005年5月,曾任安瑞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7年1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部总监,现任投资 组合管理部基金经理。2007年8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09 年8月至2010年12月兼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 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 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遵守《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 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违 规行为的发生。 2. 基金管理人不从事下列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 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 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 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 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 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 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 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产的 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成公司的 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 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 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 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1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 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 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 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 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 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 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 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 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 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 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 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 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 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 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 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2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 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 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 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 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 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 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 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尹东 联系电话:(010) 6759 5003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悠久的经营历史,其前身“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于1954 年成立,1996年易名为“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之一。中国建 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原中国建设银行于2004年9月分立而成立,承继了原中国建设银行的 商业银行业务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939)于2005年10月27日在香 港联合交易所主板上市,是中国四大商业银行中首家在海外公开上市的银行。2006年9月11 日,中国建设银行又作为第一家H股公司晋身恒生指数。2007年9月25日中国建设银行A股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并开始交易。A股发行后中国建设银行的已发行股份总数为: 233,689,084,000股(包括224,689,084,000股H股及9,000,000,000股A股)。 截至2010年9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实现净利润1106.41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1.47%。 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486.81 亿元,较上年同期增长36.12%。年化平均资产回报率为1.46%, 年化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为24.87%;净利息收益率为2.45%。信贷资产质量继续稳定向好, 不良贷款较上年末实现“双降”,拨备覆盖率大幅提高至213.48%。 中国建设银行在中国内地设有1.3万余个分支机构,并在香港、新加坡、法兰克福、约 翰内斯堡、东京、首尔、纽约及胡志明市设有分行,在悉尼设有代表处,设立了安徽繁昌建 信村镇银行、浙江青田建信华侨村镇银行、浙江武义建信村镇银行、陕西安塞建信村镇银行 4家村镇银行,拥有建行亚洲、建银国际,建行伦敦、建信基金、建信金融租赁、建信信托 等多家子公司。全行已安装运行自动柜员机(ATM)37,487台,拥有员工约30万人,为客户提 供全面的金融服务。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4 中国建设银行得到市场和业界的支持和广泛认可,2010 年上半年共获得50 多个国内 外奖项。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公布的“全球商业银行品牌十强”列第2 位,为中资 银行之首;在美国《福布斯》杂志公布的“2010 中国品牌价值50 强”列第3 位;荣获英国 《金融时报》颁发的“中国最佳渠道银行”;被《亚洲金融》杂志评为2010 年度“中国最 佳银行”;连续三年被香港《资本》杂志评为“中国杰出零售银行”;被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授予“中国红十字杰出奉献奖章”。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投资托管服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 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监督稽核处和投资托管团队、涉外资产核算团队、 养老金托管服务团队、养老金托管市场团队、上海备份中心等12个职能处室,现有员工130 余人。2008年,中国建设银行一次性通过了根据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颁布的审计准 则公告第70号(SAS70)进行的内部控制审计,安永会计师事务所为此提交了“业内最干净的 无保留意见的报告”,中国建设银行成为取得国际同业普遍认同并接受的SAS70国际专项认 证的托管银行。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杨新丰,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 广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营运管理部,长期从事计划财务、会计结算、营运 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纪伟,投资托管服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南通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计划财务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长期从事大客户的客户管理及服务工作,具有丰 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 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 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 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 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 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10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78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封闭式基金6只,开放式基金172只。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 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2010年初,中国建设银行被总部设于英国伦敦的《全 球托管人》杂志评为2009年度“国内最佳托管银行”(Domestic Top Rated),并连续第三 年被香港《财资》杂志评为“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5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 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 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 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投资托管服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 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投资托管服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 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 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 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 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 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 自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 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 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 发现投资比例超标等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 督促其纠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及交易对手等内 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的 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 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6 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一) 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587 联系人: 茅斐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www.vip-funds.com (二) 代销机构: 1、代销机构: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 郭树清 电话: 010-66215533 联系人: 何奕 网址: www.ccb.com 2、代销机构: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 姜建清 电话: 010-66108608 联系人: 何鹏 网址: www.icbc.com.cn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7 3、代销机构: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 胡怀邦 电话: 021-58781234 联系人: 蔡雪 网址: www.bankcomm.com 4、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电话: 0755-83195475 联系人: 邓炯鹏 网址: www.cmbchina.com 5、代销机构: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 祝幼一 电话: 021-38676161 联系人: 韩星宇 网址: www.gtja.com 6、代销机构: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建 电话: 010-85238423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8 联系人: 刘军祥 网址: www.hxb.com.cn 7、代销机构: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孔丹 电话: 010-65557013 传真: 010-65541281 联系人: 郭伟 网址: bank.ecitic.com 8、代销机构: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 上海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 虞谷云 网址: www.spdb.com.cn 9、代销机构: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号 法定代表人: 陆华裕 电话: 0574-87050028 联系人: 胡技勋 网址: www.nbcb.com.cn 10、代销机构: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9 办公地址: 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 办公15,16,17,18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明哲 电话: 0755-25859591 联系人: 蔡宇洲 网址: bank.pingan.com 11、代销机构: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 侯巍 电话: 0351-8686703 联系人: 孟婉娉 网址: www.i618.com.cn 12、代销机构: 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 张佑君 电话: 010-85130577 联系人: 魏明 网址: www.csc108.com 13、代销机构: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号A座8层 法定代表人: 马金声 电话: 010-83561000 联系人: 孙恺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 网址: www.xsdzq.cn 14、代销机构: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号 法定代表人: 冯戎 电话: 010-88085858 联系人: 李巍 网址: www.hysec.com 15、代销机构: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 胡关金 电话: 010-66568587 联系人: 田薇 网址: www.chinastock.com.cn 16、代销机构: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第 A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新源南路6号京城大厦3层 法定代表人: 王东明 电话: 010-84588266 联系人: 张于爱 网址: cs.ecitic.com 17、代销机构: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1 办公地址: 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 021-54033888 联系人: 邓寒冰 网址: www.sywg.com 18、代销机构: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广东路689号海通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联系人: 李笑鸣 网址: www.htsec.com 19、代销机构: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 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99号标力大厦,或 上海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 兰荣 电话: 021-68419974 联系人: 谢高得 网址: www.xyzq.com.cn 20、代销机构: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 徐浩明 电话: 021-22169089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2 联系人: 李芳芳 网址: www.ebscn.com 21、代销机构: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 郁忠民 电话: 021-53519888 联系人: 王伟力 网址: www.962518.com 22、代销机构: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吴万善 电话: 025-84457777 联系人: 万鸣 网址: www.htsc.com.cn 23、代销机构: 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办公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 李玮 电话: 0531-81283938 联系人: 王霖 网址: www.qlzq.com.cn 24、代销机构: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3 办公地址: 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 法定代表人: 郭林 电话: 021-32229888 联系人: 陈敏 网址: www.ajzq.com 25、代销机构: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27层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 陈林 电话: 021-50122222 联系人: 楼斯佳 网址: www.cnhbstock.com 26、代销机构: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层 法定代表人: 何如 电话: 0755-82133066 联系人: 齐晓燕 网址: www.guosen.com.cn 27、代销机构: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 24、25层 法定代表人: 马昭明 电话: 0755-82493561 联系人: 庞晓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4 网址: www.lhzq.com 28、代销机构: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 厦18楼 法定代表人: 高颂 电话: 0755-83710885 联系人: 曾敬宁 网址: www.ytzq.net 29、代销机构: 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 栋18-21层 法定代表人: 杨明辉 电话: 0755-82026521 联系人: 杨瑞芳 网址: www.cjis.cn 30、代销机构: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 宫少林 电话: 0755-82940764 联系人: 吴少彬 网址: www.newone.com.cn 31、代销机构: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5 办公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临江支路2号合景国际大厦A幢22层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电话: 023-63786433 联系人: 李薇 网址: www.swsc.com.cn 32、代销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 牛冠兴 联系人: 梅文烨 电话: 010-66581661 网址: www.essence.com.cn 33、代销机构: 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 26层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 26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联系人: 温丽娜、王立洲 电话: 0755-25832583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cn 34.代销机构: 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19号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人: 霍晓飞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6 电话: 021-52574550 网址: www.longone.com.cn 35.代销机构: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157号7-8层 法定代表人: 黄金琳 联系人: 张腾 电话: 0591-87383623 网址: www.gfhfzq.com.cn 36.代销机构: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人: 李昕田 电话: 0931-4890100 网址: www.hlzqgs.com 37.代销机构: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层—29层 法定代表人: 潘鑫军 联系人: 吴宇 电话: 021-63325888 网址: www.dfzq.com.cn 38.代销机构: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7 42 法定代表人: 王志伟 联系人: 黄岚 电话: 020-87555888 网址: www.gf.com.cn 39.代销机构: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 张志刚 联系人: 唐静 电话: 010-88656100 网址: www.cindasc.com 40.代销机构: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联系电话: 010-66592638 联系人: 李晓梅 41.代销机构: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 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 冉云 联系电话: 028-86690021 联系人: 刘邦兴 42.代销机构: 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8 住所: 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 游锦辉 联系电话: 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联系人: 张建平、罗绍辉 43.代销机构: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刘宝凤 联系电话: 022-58316666 联系人: 王宏 44.代销机构: 天相投顾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室 法定代表人: 林义相 联系电话: 010-66045566 联系人: 林爽 网址: www.txsec.com 45、代销机构: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16-168,0755-22627052 联系人: 周璐 联系电话: 0755-22626172 公司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6、代销机构: 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 杜航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9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 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 4008866567 网址: www.scstock.com,www.avicsec.com 47、代销机构: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长春市人民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 矫正中 电话: 0431-85096530 联系人: 王京京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48、代销机构: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 95579或400-8888-999 联系人: 李良 电话: 027-65799999 传真: 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网站: www.95579.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 联系人:仲晓峰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0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秦悦民、王利民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号恒隆广场50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联系人:彭成初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经2009 年6 月18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09】542 号文件 核准募集。募集期为2009 年7 月20 日至2009 年8 月21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 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843,660,229.43 份基金份额。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2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9 年8 月2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3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 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09年11月23日 赎回开始日:2009年11月23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日的交易时间。由于各销售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开放日的具体交易时间投资者应以 各销售机构具体规定的时间为准。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 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 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视为在下一开 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所提出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办理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 行计算;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4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 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 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 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 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 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 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00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 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 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5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办理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 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 余额不足100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 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 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 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一)费率 1.申购费率: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 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本基金的具体申购费率如下:(单位:元)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50万以下1.50% 50万(含)至150万 1.00% 150万(含)至500万0.60% 500万(含)及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工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 卡(以下简称“农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建行卡”)、招商银行借记 卡(以下简称“招行卡”)、中国民生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民生卡”)、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浦发卡”)、中信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中信卡”)和兴业银行 借记卡(以下简称“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且满足相关条件的基 金投资人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6 本基金前端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 申购业务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 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 他费率标准不变。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进行网上申购本基 金,前端收费模式优惠费率具体如下: 网上直销申购优惠费率 单笔申购金额(M) 农行卡 建行卡 招行卡 民生卡 浦发卡 中信卡 兴业卡 工行卡 M<50 万 1.05% 1.20% 1.20% 0.60% 0.60% 0.60% 0.60% 0.75% 50 万≤M<150 万 0.70% 0.80% 0.80% 0.60% 0.60% 0.60% 0.60% 0.60% 150 万≤M<500 万 0.60% M≤ 500 万 每笔交易1000 元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行网上银行 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 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 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 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有关公告。 (3)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 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4)申购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 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持有1年以下0.50% 持有1年(含)至2年0.25% 持有2年(含)及以上0.00% 注:其中1 年为365 日,2 年为730 日。 (2)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其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用的25%归基金资产, 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 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赎回余额的处理方式: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7 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的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 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 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 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二)份额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 申购价格以申购当日(T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或固定申购费)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例: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申购金额为10,000元,申购费率为1.5%,则 需负担的申购费用和得到的基金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1+1.5%)=9,852.22元 申购费用=10,000-9852.22=147.78元 申购份额=9,852.22/1.100=8,956.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元申购本基金,可得到8,956.56份基金份额。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基金份额总数 例:某投资人赎回持有期未满1年的本基金基金份额10,000份,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100元,则其赎回费用和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额=10,000×1.100=11,000元 赎回费用=11,000×0.5%=55元 赎回金额=11,000-55=10945元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8 即该投资人赎回10,000份基金,可得金额为10,945元。 3.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 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 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 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 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 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 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 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9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 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 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 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 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0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 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 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 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 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一)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国联安稳健混合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 小盘精选混合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 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 安精选股票基金代码:前端257020 后端 257021)、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 称:国联安优势股票基金代码:前端257030 后端 257031)、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 后端257041)、国联安德盛增利 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基金代码:A类253020 B类 253021)和国联 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基金代码:257050)。 本基金管理人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二)适用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 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 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 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 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平台(上述机构适 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1 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 动股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货币)。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平台(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 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 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 联安货币)。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基金。 (三)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 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持有1年以下0.50% 持有1年(含)至2年0.25%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持有2年(含)及以上0.00% 持有1年以下0.50%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持有1年(含)至2年0.30% 持有2年(含)及以上0.00% 90天以下0.3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90天以上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 注:其中1年按365天计算,2 年按730天计算。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准。 (3)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计 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 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万以下1.50% 100万(含)至500万0.70%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 500万元(含)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100万以下1.50% 100万(含)至500万1.00%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50万以下1.50% 50万(含)至150万1.00% 150万(含)至500万0.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0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元 持有1年以下1.60% 持有1年(含)至3年1.30% 持有3年(含)至5年0.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5年(含)及以上0.00% 100万以下0.80% 100万(含)至300万0.50% 300万(含)至500万0.3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500万(含)及以上每笔交易1000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申购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准。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 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办理网上直销基金 转换业务的投资者,可享有转换费率优惠。具体转换费率优惠规则如下:转出基金、转入基 金的优惠申购费率在标准申购费率的基础上根据各银行卡不同的折扣率计算。前端申购费建 设银行卡、招商银行卡8折;农业银行卡7折;工商银行卡5折;民生银行卡、浦发银行卡、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3 中信银行卡、兴业银行卡均为4折。原申购费率优惠后不得低于0.6%;原申购费率低于0.6% 的,按原申购费率执行。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4)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德盛精选500,000份转换为德 盛安心。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德盛精选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50元,德盛安心的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德盛精选基金不满1年,则 德盛精选赎回费=转出份额×德盛精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德盛精选赎回费率 =500,000.00×1.250×0.5%=312.50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 差费率)=500,000×1.250-500,000×1.250×0.5%)×0.5%/(1+0.5%)=3107.80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德盛精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500,000.00×1.250-312.50-3107.80=621,579.70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德盛安心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1,579.70/1.050=591,980.67份 (四)业务规则: 1、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金必须 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4 2、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 础进行计算。 3、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 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目前,每次对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且如因某笔基金转出 业务导致本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 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 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 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目前,原持有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成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原持有后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成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按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本公司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单位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本公司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本公司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六)重要提示: 1、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受理基 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 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 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和国联安货币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5 3、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 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 3、遗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 人; 4、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 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 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 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 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 业务规则。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之第(四)项“定期定 额投资计划”。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6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 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是基金份额被冻结的, 对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7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 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负责办 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或基金 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 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8 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把握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带来的投资机会,谋求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 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 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投资理念 运用主题驱动投资策略,把握证券市场存在的结构性机会。 四、投资策略 (一) 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发展趋势、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动和市场情绪,综合运用定性和定量的方法, 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 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 配置方案。 若出现重大突发事件、投资者情绪急剧变化、海外市场异常变动等因素导致投资决议形 成的市场环境发生改变,基金经理可以提出大类资产配置的调整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召开 会议,讨论基金经理的建议并确定大类资产的调整比例,由基金经理执行。 (二) 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运用主题驱动投资策略。通过“自上而下” 的分析方法,前瞻性地挖掘 中国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涌现的投资主题,结合价值投资理念,精选投资主题下的个股,获 取超额收益率。 投资主题是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前景的趋势性因素。投资主题是动态的,一般分为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9 四个阶段:主题雏形阶段、主题形成阶段、主题繁荣阶段、主题衰退阶段。 在主题的雏形阶段,对主题的关注度较低,市场反映往往不足;主题繁荣阶段,主题引 起广泛关注,市场反映往往过度。这种反应不足和反应过度就带来股票定价的偏差,即主题 雏形阶段,股票往往被低估,而到主题繁荣阶段,股票往往被高估。通过对主题进程的把握, 利用这种定价偏差,精选主题下的相关个股,在主题雏形阶段买入,在主题繁荣阶段卖出, 形成完整的主题驱动投资策略。 主题驱动策略的实施步骤如下: 1、主题挖掘 遵循自上而下的分析模式,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和社会文化等多个角度, 对影响经济发展或企业盈利的趋势性因素进行抽象,形成投资主题,寻求处在雏形阶段的投 资主题。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经历了30 多年的高速发展,前期推动经济增长的因素在逐渐 消退,中国经济结构面临深刻转型,而经济结构转型是一个多层次、长周期的过程,目前还 处在这一过程的起步阶段。通过深入挖掘,经济结构转型过程中将会不断有投资主题涌现。 主题的挖掘一般经历信息搜集、信息的处理和主题的确定三个步骤。信息的搜集是主题 挖掘的基础,分别从宏观经济,政策制度,技术进步以及社会文化等方面搜集基础数据信息, 信息搜集的渠道是多维的,可以是公开信息、专业的数据库、研究员实地调研、问卷调查等; 信息搜集后,对信息作相应处理加工,挖掘数据的规律性,重点发现趋势的拐点,数据的处 理方法包括:趋势分析法、移动平均法和回归分析法等;从趋势出现拐点的因素中选择能够 对经济发展和企业盈利有较大影响因素,确定为投资主题。 2、个股筛选 本基金运用合理价格成长策略(GARP,Growth at a Reasonable Price)对个股进行筛选, 筛选个股通常经过三个步骤:备选库确定,指标打分,核心库确定。 (1)备选库确定 每个主题或细分子主题都有相对应的该主题的备选库。根据主题因素对企业的主营业务 收入、主营业务利润等财务指标的影响程度,作为企业和投资主题的相关度标准。依据研究 员的行业个股研究,选择与主题相关度高的企业作为主题备选库。 (2)指标打分 指标打分包括指标选择和打分方法。 GARP 策略运用两大类指标:成长类指标和价值类指标。本基金选择3 个成长类细分指 标和3 个价值类细分指标,构成成长价值矩阵。其中,成长类细分指标包括动态EPS 增长 率, 静态 ROE,静态销售毛利率;价值类细分指标包括静态PB,静态PS 和静态PE。 确定完细分指标后,对每个主题下的备选库股票按照细分指标分别排序,按秩打分,取 细分指标得分的均值作为成长类和价值类指标综合得分,分别用于衡量该股票的成长特性和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0 价值特性。 (3)核心库确定 为满足“成长性好,估值相对合理”的选股要求,本基金设定主题备选库中成长类指标 综合得分超过60%并且价值类指标综合得分超过30%的个股作为主题核心库。对主题核心 库进行汇总,得到基金核心库。 3、主题配置 综合考虑主题的发展阶段、主题催化剂、主题市场容量等因素,确定每个主题的配置权 重范围。 4、组合构建 考察主题个股的重叠、研究员行业个股研究、个股PEG 指标等因素,对主题核心库内 个股进行评估,在满足主题配置权重范围的条件下,确定投资组合的个股和权重,初步完成 投资组合的构建,由于主题具有跨行业的特征,为了避免投资组合在行业上的大幅偏离,参 考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指数的行业权重和市场的板块轮动特征,对投资组合的个股和权重做进 一步的优化。 (三)债券投资策略 在债券投资方面,本基金可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券等债 券品种。本基金采用久期控制下的债券积极投资策略,满足基金流动性要求的前提下实现获 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投资收益。主要的债券投资策略有: 1、久期控制策略 在对利率变化方向和趋势判断的基础上,确定恰当的久期目标,合理控制利率风险。根 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预期,在预期利率下降时,增加组合久期,以较多地获得债券价格上升 带来的收益;在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小组合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类属策略 通过研究宏观经济状况,货币市场及资本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以及市场投资热点,分析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券等不同债券种类的利差水平,评定不同债券类属的相对投资价值, 确定组合资产在不同债券类属之间配置比例。 3、收益率曲线配置策略 通过对央行货币政策、经济增长率、通货膨胀率和货币供应量等多种因素的分析来预测 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可能变化,在久期确定的基础上,充分把握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带来 的机会,根据利率曲线移动情况,选择哑铃型组合、子弹型组合或阶梯型组合。 (四)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的投资。 1、综合分析权证的包括执行价格、标的股票波动率、剩余期限等因素在内的定价因素, 根据BS 模型和溢价率对权证的合理价值做出判断,对价值被低估的权证进行投资。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1 2、基于对权证标的股票未来走势的预期,充分利用权证的杆杆比率高的特点,对权证 进行单边投资; 3、基于权证价值对标的价格、波动率的敏感性以及价格未来走势等因素的判断,将权 证、标的股票等金融工具合理配置进行结构性组合投资,或利用权证进行风险对冲。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为:沪深300 指数×80%+上证国债指数×20%。 我们选定沪深 300 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基准,上证国债指数作为债券部分的 业绩基准,按照预期的大类资产平均配置比例设置了业绩基准的权重。沪深300 指数是由中 证指数有限公司负责编制和维护的股票指数,该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和权威性。上证 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 上证国债指数能反映债券市场整体变动状况,是债券市场价格变动的"指示器"。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更科学合理的业绩基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 并报中国证监会履行相应程序后方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高风险品种,其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高 于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流程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风险和投资组合 风险进行风险测算,并提供分析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依据上 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 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投资组合方案设 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 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日常管理; 5、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的规 定;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2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券种投资比例, 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 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调整提出风险防 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 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八、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 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6)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 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 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5%-40%,其中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 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3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 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制。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和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4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2011年3月25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12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权益投资 194,232,924.70 83.69 其中:股票194,232,924.70 83.69 2 固定收益投资 - - 其中:债券- -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 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3,416,485.84 14.40 6 其他资产 4,442,213.11 1.91 7 合计 232,091,623.65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7,607,697.75 3.41 C 制造业 119,363,182.82 53.43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5 C0 食品、饮料13,595,200.00 6.09 C1 纺织、服装、皮毛4,671,404.32 2.09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学、塑胶、 塑料 4,880,000.00 2.18 C5 电子 33,308,008.50 14.91 C6 金属、非金属29,599,920.00 13.25 C7 机械、设备、仪表33,308,650.00 14.91 C8 医药、生物制品- - C99 其他制造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 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5,472,000.00 2.45 G 信息技术业 11,147,400.00 4.99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12,456,201.63 5.58 I 金融、保险业13,328,900.00 5.97 J 房地产业 16,900,800.00 7.57 K 社会服务业 5,170,342.50 2.31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2,786,400.00 1.25 合计 194,232,924.70 86.9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值比例(%) 1 600362 江西铜业 280,000 12,647,600.00 5.66 2 601766 中国南车 1,430,000 10,796,500.00 4.83 3 600801 华新水泥 330,000 9,933,000.00 4.45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6 4 000858 五粮液 260,000 9,003,800.00 4.03 5 002024 苏宁电器 600,000 7,860,000.00 3.52 6 600048 保利地产 600,000 7,620,000.00 3.41 7 000937 冀中能源 189,955 7,607,697.75 3.41 8 002415 海康威视 80,000 7,544, 000.00 3.38 9 000528 柳工 197,000 7,289,000.00 3.26 10 002138 顺络电子 259,994 7,201,833.80 3.22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8.1 本基金本期投资的前十名证券中,无报告期内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处罚的证券。 8.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8.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37,594.96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891,457.71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7,033.95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7 5 应收申购款 6,126.4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4,442,213.11 8.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8.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净值 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09-8-26 至 2009-12-31 4.60% 12.34% -7.74% 1.23% 1.60% -0.37% 2010-1-1 至 2010-12-31 -5.64% -9.12% 3.48% 1.44% 1.26% 0.18% 2009-8-26 至 2010-12-31 -1.30% 2.09% -3.39% 1.39% 1.36% 0.03%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9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 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 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 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 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 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 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 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 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 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第十三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 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 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3) 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 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 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 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 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 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 公允价值。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1 4.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 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 量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 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 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赔偿责任。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2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 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 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 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 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 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 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 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 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 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 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 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 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 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 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 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直接损失。 (7) 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3 (1) 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 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 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 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 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 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 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5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4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5 第十四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 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 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5%;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选择,本 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6.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 面值; 7.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该次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 超过15个工作日。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6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付。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7 第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8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 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即销售服务费是指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及届时有 效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一定比例的费用,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 1、申购费 本基金申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内容。 2、赎回费 本基金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内容。 3、转换费 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容详见“第八部分基金份额的申 购与赎回”的内容。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率调整 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 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9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 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自2005 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6 月13日起,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 (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 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 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 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0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 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 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同意后,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 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6个月的最后1日。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 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2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 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 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 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3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4 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 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5 第十八部分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风险 基金份额持有人须了解并承受以下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 引起的波动,将对基金收益水平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 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于国债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 响着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国债和股票,其收益 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 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 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 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 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 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 收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本基金可能因为基 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和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发展历史不长,应对基金赎回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 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 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本基金的特定风险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6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将维持较高的股票持仓比例。如果股票市场出现整体下跌,本 基金的净值表现将受到影响。基金虽然采用防御型和增长型股票配置的组合构建策略,但并 不能完全抵御下跌的风险,在股市大幅上涨时也不能完全保证基金净值能够完全超越大盘走 势。 (五)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的不完善产生 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从而带 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声明 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 投资风险。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7 第十九部分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8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报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79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0 第二十部分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 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 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 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构 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1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2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或有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3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管 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4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 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 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5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 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 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 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6 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 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 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7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 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 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 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 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 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 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 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 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8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89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 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 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 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 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 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0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 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6个 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 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 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1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 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 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 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 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2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3 第二十一部分托管协议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邮政编码:200121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 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 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 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 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 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4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 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 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 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在有关金融衍生产品推出后,本基金还可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运用金融衍生产品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60%~95%,债券、现金、货币市场工具、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证券品种占基金资产的 5%-40%,其中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3%,现金或者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变更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对上述资产配置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货币市场工 具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5%-40%;现金或者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10%; (8)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5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 如果法律法规对上述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 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者监管部门另有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第十五条 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 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 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 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 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 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 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 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 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 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 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 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 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 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 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 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6 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投资流通 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风险、法律风险和 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 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 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 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 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 据资料和制度等。 9、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 10、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 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7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 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3、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基金募 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8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 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 等事宜。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 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户办理基金资 产的支付。 (四)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 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 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 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 的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 户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 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99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等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 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 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 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 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 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 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密方式 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 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 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 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0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 担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半年报和年报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人, 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 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 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 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1 第二十二部分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 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 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 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将向该季 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 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 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 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 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目前 已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为: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仅限农行卡、民生卡、 招商卡、工行卡)、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发华 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渤海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和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售渠道, 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2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 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者可以查 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或者www.vip-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 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工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招行卡、民生卡、浦发卡、中信卡和兴 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 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 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 的优惠。持有农行卡、招行卡、工行卡或民生卡的基金投资人还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 上直销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大可用 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400-7000-365( 免长途话费))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 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3 第二十三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具体规定 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项。 3、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在本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0-08-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齐鲁证券 开放式基金申购网上交易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09-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信银行推 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09-2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证券开 通基金定投业务并参加定投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0-08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0-26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3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1-0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开通工商银行借记 卡网上直销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1-0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夏银行推 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1-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旗下部分基金工商银行 借记卡网上直销业务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1-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住所变更和章程修改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4 2010-11-2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长江证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2-0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平安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2-1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基金经理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2-2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华泰联合证 券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2-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交通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开放式基金费率优惠活动延期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2-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工商银行 “2011 倾心回馈”基金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0-12-3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经理免职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航证券 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东北证券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24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第4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2-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2-24 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建设银行、中国 银行和中信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5 第二十四部分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人 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人 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06 第二十五部分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八)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基金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