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小盘: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
2020-05-26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 1 第一部分前言和释义 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 运作,依照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 办法》”) 、2017年8月31日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2019年7月26日中国 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 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本《基金契约》”或“《基金契约》”)。 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持有人。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定并生效之 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所发行 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 相应的义务。 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发起 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该批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 2 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 担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将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 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 人的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 的规定为准。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自2004年6月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 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 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 释义 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契约、《基金契 指《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契约的任 约》: 何修订和补充 《暂行办法》: 指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并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施行的《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 流 动 性 管 理 规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定》: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 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本《基金契约》所设立的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一份公开披 露本基金设立、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 基金认购安排、基金成立、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 易过户、基金管理、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基金持有人权利 义务及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 资产及估值、基金收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 披露制度、基金终止及清算、投资于基金的风险提示等涉及 4 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 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 基 金 产 品 资 料 概 指《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要: 新 发行公告: 指《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发起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 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销售代理人 基金注册与过户登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记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基金契约约束,根据本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者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 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额超过 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 发起人可以依据《试点办法》和基金实际发行情况决定停止 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的日期 设立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成立日的时间段,最长不 超过3个月 5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或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设立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成立后,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持有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 回本基金基金单位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 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 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 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 的债券等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本基金单位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6 零管理费率线: 为了体现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设 定零管理费率线,当基金的累计资产净值满足该线规定的条 件时,基金管理人将停止收取管理费。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单位净值的过程 公开说明书: 指本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的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 资 组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按法律 规定及基金契约应披露事项的公示性说明文件,是对招募说 明书的定期更新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规定媒介: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 报刊(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契约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契约 由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 使本契约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 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7 第二部分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一)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2003年4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1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1)申请设立基金; (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1)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2)遵守《基金契约》; (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4)基金不能成立时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和承担发行费用; (5)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8 二、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收资本: 人民币1.5亿元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本《基金契约》独立运用并管理本基金资产; (2) 依照本《基金契约》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单位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5)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 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契约》、基金销售与 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9) 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 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契约》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0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 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 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1983 年 9 月 17 日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 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089 万元 11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的资产; (2) 依本《基金契约》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依本《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认为基金 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契约》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 金清算。 (6)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资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 12 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 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 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契约》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 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 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 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 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3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单位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单 位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5) 知悉基金契约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持有 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契约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契约》;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契约》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14 第三部分基金持有人大会 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持有人或基金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一、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10% 以上(不含 10%)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 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1) 修改基金契约(《基金契约》中规定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而无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情形除外); (2) 因无法满足契约规定的条件而终止基金; (3) 更换基金管理人; (4) 更换基金托管人; (5) 变更基金类型; (6) 与其它基金合并; (7)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8) 《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契约》规定 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本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 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契约进行修改; 4、对基金契约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15 5、对基金契约的修改对基金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规定不需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二、会议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 人召集; (3) 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可由单独或合 并持有本基金 10%(不含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推选的持有人代表召 集;若就同一事项出现若干个基金持有人提案,则由提出该等提案的基 金持有人共同推选出代表召集持有人大会。 三、通知 (1)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15 天,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有权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2)采取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 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和 收取方式。 四、会议的召开方式 基金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16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 现场开会。由基金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持有人 大会。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持有人大会议程: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 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显示,有 效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额的 30%(不 含 30%)。 2、 通讯方式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30%(不含 30%);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 律、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现场开会或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 履行再次开会的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0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 17 会议的基金持有人资格的权利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属于以现场开会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本 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 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的基金单位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的凭证所对应的基金单位份额不小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 单位总额的 15%(不含 15%)。 属于以通讯表决方式再次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契约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 式收取基金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所有出具有效 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在权利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 15%(不含 15%);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 人,同时提交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 委托人持有基金单位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 法规、本基金契约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契约、决定终止基 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契约 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8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5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有 5 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不 含 10%)以上的基金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 需由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 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5 天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 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 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 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 金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 不含 10%)以上的基金持 有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通 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 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5%(不含 15%)以上的基金持有人提交;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持 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 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19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 决权的 50%以上(不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公告会议通知时同时公布提案,在 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1、 基金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单位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不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 项以外的其它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代表权利登记日基金单位总份额的 50%以上(不 含 50%)通过方可做出。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 基金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 表决。 5、 基金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七、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20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持有人代 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持有 人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 议的基金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 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 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 清点结果。 (4) 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 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做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它有权机 构批准的,自批准之日或相关批准另行确定的日期起生效。 除非本基金契约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生效的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 金持有人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1 第四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可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的; 4、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的。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3、 代表 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的; 4、 中国人民银行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的。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 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 22 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 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公 告; 5、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德盛”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 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方可继任, 原任基金托管人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方可退任; 4、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 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由基金发起人在获得批准后 5 个工作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公告。 23 第五部分 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成长型股票基金,专注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上具有成长潜 力的小盘股。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在严格的风险 控制机制下,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基本面研究,充 分发掘小盘股所具有的潜在成长性带来的投资机会,并通过波段操作的择时策略 追求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从而实现投资者资产的长期增值。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成长型的股票基金,由于其股票投资组合以小盘股为主, 本基金的风险与预期收益都要高于平衡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中高风险 品种。本基金力争使基金的单位风险收益值从长期平均来看高于业绩比较基准的 单位风险收益值。 五、基金规模 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上限为 30 亿份,在认购期间募集规模达到或超过预计规 模上限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提前终止认购,对于已提交的认购申请将全部予以确 认。本基金规模上限将随证券市场不断发展和基金运作情况由基金管理人进行适 时调整,并予以公告。 24 六、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25 第六部分基金单位的认购 本基金单位每份面值为 1.00 元。 一、设立募集期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 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二、认购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投资者(法律、 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三、认购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 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 售基金单位。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认购的方式。 基金投资人在设立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消。 四、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在基金成立前所生 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认购人所有。认购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认购费用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 - 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单位面值 本基金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1.2%,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基金认购份额保 26 留至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设立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五、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设立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 体限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7 第七部分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的成立条件 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100户的条件下,基金发起人依据《试点办法》及 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认购,并宣告基金成立;否则本基金不成立。本基 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利息按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在基金成立前归入投资者认购金额中,折合成基金份 额归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不能成立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不成立时,本基金发起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 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设立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 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8 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将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 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管理人公告)进行。销售代理人或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在管理人网站公示。本基金管理人同时考虑,在 适当的时候,投资者可通过基金管理人或者指定基金销售代理人进行电话、传真 或网上等形式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 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 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3、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 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在本基金日常开放期间,本基金规模超过 30 亿份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29 当时基金运作情况、市场情况等决定是否暂时停止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 若基金管理人决定暂时停止接受投资者申购申请,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者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 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 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 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 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购买的最低金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30 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2、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3、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最新的公开说明书; 4、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 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 介上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单位时收取。当技术条件许可时, 申购费用也可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单位时收取。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 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采用后端申购费用方 式的具体时间请参见最新的公告;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单位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人赎回本基金单位时收取。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8%,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5%。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31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 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 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 内的投资者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 用的减免不构成对其它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1、 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单位净值 2、 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单位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单位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单位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 T 日的基金单位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32 4、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 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 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 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本基金单位资产净 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 记费和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登记权益 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自动为投资者办理扣除 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 基金达到或超过其规模上限 30 亿; (2)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3)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4)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 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33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 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6) 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 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 前述 50%比例要求的情形; (7)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8) 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 的情形; (9) 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及第(7)、(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 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 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付出现困难;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 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 34 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 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 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 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4、 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的表示外,当日未赎回部分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依照上述 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 35 的基金单位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 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 放日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 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 站或销售代理人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 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一、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 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规定媒介体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 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确 36 认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是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位由 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只受理基金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 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它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按《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基金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销售 机构(网点)之间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单位的转托管。 37 第九部分基金资产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有关基金的托管事项 应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资产的保 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 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8 第十部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代理协议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它机构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 的,应当与有关机构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订立本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 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39 第十一部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办理。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 取得注册登记费; 2、 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 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业务; 3、 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 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 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 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公开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 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40 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是一只积极成长型股票基金,专注投资于中国 A 股市场上具有成长潜 力的小盘股。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在严格的风险 控制机制下,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通过多角度、多层次的基本面研究,充 分发掘小盘股所具有的潜在成长性带来的投资机会,并通过波段操作的择时策略 追求较高的资本利得收益,从而实现投资者资产的长期增值。 二、衡量基金操作水平的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天相小盘股指数与天相中盘股指数 的加权平均,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的整体业绩基准=(天相小盘股指数×60%+天相中盘股指数×40%) ×60%+上证国债指数×40%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经过 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四、投资理念 通过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与卓有成效的基本面分析,捕捉中小企业未来的高 成长性,并把对上市公司核心价值进行挖掘的过程转化为基金资产的增值过程。 41 具体体现为成长型投资和核心价值挖掘两个方面。 五、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基于基金管理人国际化的研究平台,融全球分析的资源与中国 研究团队的智慧为一体,将定性与定量分析贯穿于公司价值评估、投资组合构建 以及组合风险管理的全过程之中,依靠坚实的基础分析和科学的金融工程模型, 把握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有利投资机会,构建最佳的投资组合,实现长期优于 业绩基准的良好收益。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主要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自下而上的证券选择。 总体上说,对于本基金的投资重点——小盘股而言,将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综 合使用数量化的金融工程模型、科学严谨的财务分析和深入的上市公司调研与独 特的草根研究等多种手段精选个股,并在此基础上构建股票投资组合。第二个层 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层面的风险管理,即对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资产 类别间的配置进行实时监控,并根据当时的宏观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行情调整资 产配置比例,达到控制基金风险的目的。总之,本基金在投资管理的每一个层次 都将定性研究和量化分析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保证投资决策的科学性与风险收 益结构的最优性。 1、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策略 本基金整体的投资策略以“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为核心。在股票投资方面 的主要对象是未来具备良好成长性并且现时估值水平较低,股价中尚未充分反映 公司未来高成长性的小盘股。通常情况下,小盘股投资将占本基金股票总投资的 80%以上。在当前中国证券市场环境中,本基金对小盘股的界定方式为:基金管 理人每季度将对中国 A 股市场中的股票按流通市值从小到大排序并相加,累计流 通市值达到总流通市值 50%的股票归入小盘股集合;期间对于未纳入最近一次排 序范围内的股票(如新股、恢复上市股票等),则参照最近一次排序的结果决定 其是否纳入小盘股集合。若因某些小盘股市值的相对变化而导致小盘股的投资比 例低于基金契约规定的范围,本基金将根据市场情况,本着投资人利益最大化的 原则,适时予以调整,最长不超过一年。 42 本基金对于小盘股的界定方式将随中国证券市场未来的发展与变革情况作 出相应的调整。 成长性和估值水平是本基金选择股票过程中考虑的两个最主要因素,基于对 这两方面因素的考量,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两类股票。 1)在行业处于高速增长时期或公司在行业中具有独特的、短期内难以被 模仿的竞争优势,使得公司在未来具有可持续的高成长性,并且目前 的估值水平较低的上市公司; 2)公司的现状不甚理想,但经过深入调研发现,公司的基本面情况将在 可预见的未来发生实质性变化,使公司的业绩得以大幅度增长,并且 这种基本面的变化尚未充分反映到股票价格中的上市公司。 2、资产类别配置层面的风险管理 虽然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采取的是“自下而上”的投资策略,但仍然要通 过灵活的资产配置手段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的配置过程中严格控制基 金的市场风险。本基金将根据宏观经济发展、金融市场的利率变化和经济运行周 期的变动,积极有效地调整基金的资产类别配置比例,以控制基金资产的市场风 险暴露。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资产类别配置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 20%-75%;债券资产 20%-65%;现金类资产 5%-15%。在资产配置方面,本基金在 强调基金投资偏股型的同时也注重保持整体投资组合较高的流动性,以规避小盘 股的流动性风险。 资产类别和配置比例 资 产 选择的资产 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高 类别 低限 限 股票 以中国 A 股市场上的小盘股为主 20% 75% 债券 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 20% 65% 等固定收益类证券 43 现金 银行存款等现金管理工具 5% 15% 3、债券投资组合的构建和管理 为了在一定程度上规避小盘股市场的市场风险,在进行股票、债券与现金三 大类资产配置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把基金资产中的一部分进行债券投资,并根据 市场环境的变化适时构建与调整债券投资组合。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对象目前主要 是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中的债券品种,投资工具包括:国债、金融 债、企业债(包括可转换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此外,未来市场可能推出的 各类固定收益证券及其衍生金融工具也将成为本基金的投资对象。 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 素(包括资金面结构调整、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投资者结构变化)对债券市场 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 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将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 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六、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 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一)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 决策委员会会议和投资研究联席会,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货币政策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 济数据进行分析和讨论,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 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主要讨论可投资股票、确定 股票库等,为基金投资提供投资对象,并防止基金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 关联交易。 44 (二)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 资研究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 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类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经投 资总监签阅后备案。 2、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度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的财务状况、盈 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等,提出可投资证券名单,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单,并 上报投资总监。若证券备选库中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应该及时提出 最新的研究报告,并通知投资总监,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同意后作相应调整。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深入 的研究和调研,并出具研究报告,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后列入基金的核心证 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 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 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三)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 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契约》、投资决策委员会决 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 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四)投资跟踪与总结 基金经理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 45 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 其投资组合的表现进行分析,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 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证券 库和核心证券库。 3、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 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 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五)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 发现有违反《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公司相关 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 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六)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次是基金投资管理组 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次是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 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在投资管理过程 中切实贯彻风险控制的原则;另一方面根据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 员会、督察员、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 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 七、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46 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 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 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完全 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 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 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范围保持一致;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上述第5、6项外,因基金 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 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投资禁止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7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 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 价格; 10、 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 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 股和直接管理; 12、 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 其它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 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 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48 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单位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 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它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其构成主要有: 1、 基金持有人申购基金单位所支付的款项; 2、 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 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49 账户,以“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 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 利。除依《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 资产不得被处分。 50 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单位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 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 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 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51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 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 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52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 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 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 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 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53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 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 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 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 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 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 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向差错方追偿。 54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 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 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 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 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 时; 2、 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 55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56 十五部分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的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证券交易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不包括基金成立前的信息披露费);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会计师费和律师费(本次发行中所发生的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 师费从基金发行费用中列支,不另从基金资产支付); 7、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 等,支付日期顺延。 57 为了体现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设定零管理费率 线,该线以如下公式为标准判定在 T 日是否停止收取管理费: 1 T 1 NAVt <0.90 元,其中 NAVt 为 t 日本基金的累计单位资产净值。 30 t T 30 即在本基金封闭期结束后,经基金托管人核对,如连续三十个开放日平均累 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0.90元,基金管理人将从下一日开始暂停收取基金管理费, 直至连续三十个开放日平均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不低于0.90元。在连续三十个开放 日平均累计单位资产净值低于0.90元期间,如遇法定节假日,同样暂停收取本基 金管理费。 零管理费率线并不代表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盈利和最低收益的保证。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 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 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中第 3-7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58 四、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 执行。 59 第十六部分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 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位进行 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 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60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金单 位。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运营实施 方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61 第十七部分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2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63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 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 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64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6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66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67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68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 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 基金清算小组:自基金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 算小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 基金清算小组组成: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 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清算小组职责: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69 三、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 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70 第二十部分业务规则 基金持有人应遵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 《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 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 规则》的修改若实质修改了基金契约, 则应召开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 改达成决议。 71 第二十一部分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者不能 完全履行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当事人双方或多 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契 约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 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契约》当事人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造成直接损失的,应进 行赔偿。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 前提下,《基金契约》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 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72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契约》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契约》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 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契约》受中国法律管辖。 73 第二十三部分《基金契约》的效力 基金契约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1、 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三方盖章以及 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本《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 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 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 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八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发起 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 本《基金契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 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契约》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契约》 正本为准。 74 第二十四部分《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 修改《基金契约》应当经过《基金契约》当事人的同意; 2、 修改《基金契约》应当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基金契约》修改的内容应 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3、 以上修改须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但如因相应的法律 法规发生变动并属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基金契约的修改 事项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 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契约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 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契约》的终止。 75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契约》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契约》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76 第二十五部分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应遵守《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该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和修改,但规则的修改若实质性地修改了 基金契约,应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契约的修改达成决议并通过。本基金 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77 本页无正文,为《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签字页。 《基金契约》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发起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管理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基金托管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地: 签订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