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关于提示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2013-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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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示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二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领取的居民身份证(即第一代居民身份证),自 2013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使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居民身份证法》领取的身份证(即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与客户的业 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 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 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 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敬请持当前有效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更新相关信息, 以避免影响各类业务的办理。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了解或咨询详情: 本公司网站:www.gtja-allianz.com; 本公司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本公司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