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4年第1号
2024-05-17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4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设立,核准日期为2003年6月16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年8月8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中,对基金增设C类基金份额等相关情况对相关信息进行更新,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5月17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4年0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24年04月22日。
目 录
重要提示............................................................. 1
一、绪言............................................................. 3
二、释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25
六、基金的募集...................................................... 5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61
九、基金的投资...................................................... 74
十、基金的业绩...................................................... 85
十一、基金的财产.................................................... 8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89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9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9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99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100
十七、风险揭示..................................................... 106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0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10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121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28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134
二十四、备查文件................................................... 135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以及《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基金合同》: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
《流动性管理规定》: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
《信息披露办法》: 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
中国: 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
法律法规: 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
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国联安德
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招募说明书: 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不时作出的更
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中国工商银行”)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
基金代销机构: 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
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 的注册登记机构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
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
个人投资人: 他自然人(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
止投资人除外)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
机构投资人: 府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法人、事业法
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合格境外投资人: 并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
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年8月8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
基金合同终止日: 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日
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
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
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
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
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赎回: 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
(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
发生了巨额赎回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
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
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流动性受限资产: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
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
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
基金收益: 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
其它收益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
基金账户: 录投资人持有本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
基金资产总值: 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
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
基金资产估值: 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
构的代销网点
指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符合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简称规定报
规定媒介: 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
网站(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
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
不可抗力: 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
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
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
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
停电或其它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
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基金份额和
C类基金份额两个不同的类别。在投资
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而不计提销
基金份额类别: 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基金份额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
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
销售服务费: 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的费用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联系人:黄娜娜
股权结构: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成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于业明先生,经济学博士,高级会计师。历任宝钢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总经理、董事长,华宝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华宝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党委副书记,太保产险董事,太保寿险董事,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国有资本风险投资基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德国洪堡大学工商管理学士。历任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董事兼中国业务发展总监,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杨一君先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美国通用再保险金融产品公司副总裁助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副总经理,太平洋资产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运营总监、风险管理部总经理、合规审计部总经理、总经理助
理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合规负责人、首席风险管
理执行官,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Matthieu Lefebvre先生,法国ESSEC商学院金融技术专业硕士、法国巴黎多芬纳大学硕士。历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财务与控制部成员、执行办公室成员、企业发展主管、资产管理业务部门主管等职。现任安联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委员会成员、业务职能单位负责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王琤女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陈有安先生,工学博士。历任国家开发银行华东地区信贷局副局长,国开行兰州分行行长、党委书记,甘肃省省长助理、党组成员,甘肃省省长助理兼贸易经济合作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商务厅厅长、党组书记,甘肃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党委书记,中央汇金投资公司副总经理,中国银河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中国银河证券董事长、党委书记等职。现任野村东方国际证券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天邦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金恒智控管理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岳志明先生,美国哥伦比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野村证券国际金融部中国部负责人,野村国际(香港)中国投行部总经理、野村中国区首席执行官,美国华平投资集团董事总经理、全球合伙人,正大光明集团有限公司首席投资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胡斌先生,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Standish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总经理)等职。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总经理,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监事会成员
段黎明先生,会计专业硕士、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平安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务分析主管、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企划部项目负责人、平安集团财务上海分部预算管理室主任、财务管理室主任,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负责人、首席财务官等职。现任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
Uwe Michel先生,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等职。现任Allianz SE常务副总裁兼亚洲业务部负责人,安联(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刘涓女士,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营部副总监、职工监事。
朱敏菲女士,大学本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综合部资深行政经理、职工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
王琤女士,总经理,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部处长,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用管理中心综合业务处处长,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兼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市场营销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太平洋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合规负责人。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魏东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国内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首席
投资官,并兼任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国联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
安核心资产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趋势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的基金经理,太平洋人寿股票相对收益型(个分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
资经理。
蔡蓓蕾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历任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与营销部副总经理兼零售部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总监、泰康资产管理公司公募事业部市场业务负责人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市场官。
李华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北京大学经济管理系讲师、广东省南方金融服务总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广东华侨信托投资公司规划发展部总经理、广州鼎源投资理财顾问有限公司总经理兼广东南方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天一证券有限公司华南业务总部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及监事、新疆前海联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叶培智先生,副总经理,会计学荣誉学士。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副高级经理、安联保险(香港)有限公司首席财务官、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合规官、董事会秘书、投资者关系负责人、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首席财务官、首席营运官等职。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首席运营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
(1)现任基金经理
储乐延先生,硕士研究生。曾任上海易保网络产品经理,兴业证券研究员、投资经理。2023年1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风控经理、基金经理。2023年7月起担任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智能制造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和国联安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历任基金经理情况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孙建 2003年08月至2004年09月
钱建 2004年09月至2005年09月
孙蔚 2005年09月至2007年04月
孙建 2007年04月至2008年06月
冯天戈 2008年03月至2009年09月
傅明笑 2008年08月至2012年12月
施卫平 2012年12月至2014年01月
刘斌 2013年12月至2023年07月
5、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权益投委会主席
邹新进(基金经理)
韦明亮(研究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潘明(基金经理)
杨子江(基金经理)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陈建华(基金经理)
固收+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魏东(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权益投资部总经理)
邹新进(基金经理)固收+投委会主席
陆欣(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万莉(现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欢(基金经理)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
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保证公司经营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
(2)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高经营管理效益,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和受托资产的安全完整,实现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确保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区域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
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廖林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4年3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0人,平均年龄38岁,99%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
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
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
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
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
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
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3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1404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一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
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
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7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七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
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
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客服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黄娜娜
网址:www.cpicfunds.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方合英
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https://www.citicbank.com/
(2)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廖林
电话:010-66108011
联系人:王莹
客服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3)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电话:010-67594937
联系人:卢子琦
客服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4)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业大厦C座2-6层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王琪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5)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23262703
联系人:唐琛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6)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168301
联系人:汤俊劼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bank.pingan.com
(7)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王锦虹
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网址:www.cbhb.com.cn
(8)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服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9)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高天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10)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季平伟
客服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1)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张为忠
电话:021-61162160
联系人:吴雅婷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12)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军
电话:010-60834768
联系人:杜杰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s.ecitic.com
(13)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电话:010-65807856
联系人:李昊恒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14)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23层
法定代表人:李峰
电话:021-20315137
联系人:许曼华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15)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祝瑞敏
电话:010-83252185
联系人:付婷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16)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联系人:乔琳雪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17)名称: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821
联系人:孙懿
客服电话:95318
网址:www.hazq.com
(18)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伟
电话:0755-82492193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19)名称: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苏军良
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王虹
客服电话:400-88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20)名称: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服电话: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21)名称: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tfzq.com
(22)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29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3)名称: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24)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敕勒川大街东方君座D座光大银行办公楼14-18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61259
联系人:常向东
客服电话:400-196-6188
网址:www.cnht.com.cn
(25)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黄婵君
客服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26)名称: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服电话:956007
网址:www.jhzq.com.cn
(27)名称: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8)名称: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9)名称: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8254
联系人:施磊
客服电话:95523,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30)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联系人:单晶
客服电话:95358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31)名称: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321
联系人:廖晓
客服电话:95399
网址:www.xsdzq.cn
(32)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服电话:95579
网址:www.95579.com
(33)名称: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陆晓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www.dwzq.com.cn
(34)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陈照星
电话:0769-22115712
联系人:李荣
客服电话:95328
网址:www.dgzq.com.cn
(35)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010-85156398
联系人:许梦园
客服电话:400-8888-108,95587
网址:www.csc108.com
(36)名称: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5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联系人:陈靖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gzs.com.cn
(37)名称: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1号楼东5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孙秋月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http://sd.citics.com
(38)名称: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6907
联系人:万玉琳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网址:www.china-invs.cn
(39)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晟
电话:010-80928123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95551,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40)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22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95329
网址:www.zszq.com
(41)名称: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服电话:95525
网址:www.ebscn.com
(42)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43)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11至18层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58566100
联系人:李慧灵
客服电话: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44)名称: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电话:010-59562532
联系人:马琳瑶
客服电话:95335
网址:www.scstock.com
(45)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46)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联系人:钟伟镇
客服电话:95521,400-888-8666
网址:www.gtja.com
(47)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2603
联系人:陈瑀琦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48)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电话:0755-82558266
联系人:彭洁联
客服电话:95517
网址:www.essence.com.cn
(49)名称: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61层-64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服电话:95511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50)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服电话:95575
网址:www.gf.com.cn
(51)名称: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联系人:刘熠
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www.tebon.com.cn
(52)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888号海通外滩金融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275
联系人:凌方睿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53)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18号光大银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黄冰
电话:0755-83053731
联系人:刘翠玲
客服电话:400-8505-505
网址:www.ytzq.com
(54)名称: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楼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电话:020-38286026
联系人:吕祥崟
客服电话:95322
网址:www.wlzq.com.cn
(55)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213号7楼
法定代表人:何伟
电话:021-53686262
联系人:邵珍珍
客服电话:962518
网址:www.962518.com
(56)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服电话:95360
网址:www.nesc.cn
(57)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层-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服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58)名称: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910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59)名称: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14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电话:021-60833754
联系人:刘宏莹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http://www.citicsf.cn
(60)名称: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葛小波
电话:15006172037
联系人:庞芝慧
客服电话:95570
网址:www.glsc.com.cn
(61)名称: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9
联系人:曹梦媛
客服电话:95386
网址:www.njzq.com.cn
(62)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名称: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武宁南路203号4楼南部407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63、021-53398933
联系人:张宇明、王玉、李佳
客服电话:400-168-1235
网址:www.luxxfund.com
(63)名称:中国人寿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杨明生
电话:(010)63631519
联系人:陈慧
客户服务热线:95519
网站:www.e-chinalife.com
(64)名称: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A座5层(100031)
法定代表人:吴志坚
电话:010-59336544
联系人:沈晨
客服电话:4008-909-998
网址:www.jnlc.com
(65)名称: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76号(写字楼)1号楼4层1-7-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66号1号楼22层2603-06
法定代表人:邹保威
电话:010-89187658
联系人:李丹
客服电话:95118,400-098-8511
网址:kenterui.jd.com
(66)名称: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济日报社A座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网址:www.5irich.com
(67)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83号4层407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12层1208号
法定代表人:刘洁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服电话:010-6700 0988
网址: www.zcvc.com.cn
(68)名称: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法定代表人:盛超
电话:010-59403028
联系人:孙博超
客服电话:95055
网址:www.duxiaomanfund.com
(69)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电话:010-85650039
联系人:陈慧慧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www.licaike.com
(70)名称: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电话:010-85097302
联系人:闫欢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站:https://www.harvestwm.cn/
(71)名称: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电话:021-61912426
联系人:杨一新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网址:www.msftec.com
(72)名称: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甲92号-4至24层内10层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京汇大厦1206
法定代表人:彭浩
电话:4000048821
联系人:舒惠
客服电话:400-004-8821
网站:www.taixincf.com
(7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1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服电话:952555
网址:www.5ifund.com
(74)名称: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乙118号16层1611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A座9层04-08
法定代表人:张莲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服电话:400-012-5899
网址:www.zscffund.com
(75)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8号4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8号4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电话:021-80133597
联系人:毛林
客服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76)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0755-26337000
联系人:罗曦
客服电话:95384
网址:www.webank.com
(77)名称:深圳前海财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片区二单元前海卓越金融中心(一期)8号楼3007A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创投基金中心33栋408
法定代表人:杨艳平
电话:0755-86575665
联系人:叶见云
客服电话:4001286800
网址:www.caiho.cn
(7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梅都社区中康路136号深圳新一代产业园2栋34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平安幸福中心B座7层
法定代表人:张斌
电话:010-83275199
联系人:孙博文
客服电话:010-83275199
网址:www.xinlande.com.cn
(79)名称: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社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B3-1801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服电话:400-8224-888
网址:www.jfzinv.com
(80)名称:深圳新华信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2003号华嵘大厦710、711室
法定代表人:戴媛
联系人:原萱
客服电话:400-000-5767
公司网址:https://www.xintongfund.com
(81)名称: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12楼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邱湘湘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82)名称: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广锋
电话: 95017(拨通后转1再转8)
联系人:谭广锋
客服电话:4000-890-555
网址:www.tenganxinxi.com
(83)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95188-8
网址:www.fund123.cn
(84)名称: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6层(集中登记地)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卫国
电话:021-80358236
联系人:李娟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85)名称: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层
法定代表人:周欣
电话:021-60818588
联系人:卞仪伟
客服电话:400-101-9301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86)名称: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外滩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陈东
客服电话:4001181188
网址:www.66liantai.com
(87)名称: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1088号7层(实际楼层6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法定代表人:陈祎彬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88)名称: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23586603
联系人:付佳
客服电话:95357
网址:http://www.18.cn
(89)名称: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长岭北路贵阳国际金融中心二期商务区第C4栋30层1号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9号君派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蓉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服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zhfundsales.com
(90)名称: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B座21、29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400-8180-888
联系人:夏海峰
客服电话:400-8180-888
网址:www.zzfund.com
(91)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5-1号邮电新闻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李晓芳
客服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92)名称: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4层4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座401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62680527
联系人:宋子琦
客服电话:400-055-5728
网址:www.hcfunds.com
(93)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7号10层101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2号盈科中心东门二层
法定代表人:任旒
电话:010-85643600
联系人:牛亚楠
客服电话:400-618-0707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94)名称: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00
联系人:秦艳琴
客服电话:400-159-928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95)名称: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4层
法定代表人:杨新章
电话:021-68595755
联系人:茆瑞强
网址: huarui@huaruisales.com
(96)名称: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钱燕飞
客服电话:95177
网址:www.snjijin.com
(97)名称: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层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8201076782
联系人:贾文哲
客服电话:400-088-9100
网址:www.yibaijin.com
(98)名称: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0507,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99)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SOHO城(一期)第七幢23层1号4号
法定代表人:江翔
电话: 027-83863742
联系人:陆锋
客服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100)名称: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电话:025-66046166-810
联系人:林伊灵
客服电话:025-66046166转849
网址:www.huilinbd.com
(101)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龚江江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102)名称: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12号院1号昆泰国际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电话:010-59053660
联系人:王超
客服电话:95510
网址:fund.sinosig.com
(10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3046号香江金融大厦211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2号万通新世界广场A座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010-88312877
联系人:徐越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104)名称: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010-59013895
联系人:王芳芳
客服电话:010-59013842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105)名称: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明路1500号8层M座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简梦雯
电话:021-50712782
联系人:陆亦璐
客服电话:400-799-1888
网址:www.520fund.com.cn
(106)名称: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479号1008-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公平路18号8栋嘉昱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许欣
电话:021-68609600-5952
联系人:黎静
客服电话:400-100-2666
网址:www.qiangungun.com
(107)名称: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兰路277号1号楼1203、1204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
联系人:戴珉微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108)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5353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032-5885
网址:www.leadfund.com.cn
(109)名称: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1幢2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联系人:仲秋玥
客服电话:400-817-5666
网址:www.amcfortune.com
(110)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500号30层300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65370077
联系人:吴鸿飞
客服电话:400-820-5369
网址:www.jiyufund.com.cn
(111)名称: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俊
电话:021-20219990
联系人:王悦伟
客服电话:021-20292031
网址:https://www.wg.com.cn
(112)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二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77
联系人:朱玉
客服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11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501号6211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陶怡
电话:021-36696312
联系人:王诗屿
客服电话:400-700-9665
传真:021-68596916
网址:www.ehowbuy.com
(114)名称: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59号18层03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4室
法定代表人:方磊
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毛善波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网址:www.wacaijijin.com
(115)名称: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1207号30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郑经枢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http://www.pytz.cn
(116)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服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或变更上述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联系人:黄娜娜
电话:021-38992857
传真:021-50151880
(三)出具法律意见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陆奇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陆奇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5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东育路588号前滩中心42楼
首席合伙人:李丹
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郭劲扬
经办会计师:单峰、郭劲扬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3年6月17日证监基金字[2003]80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03年7月3日至2003年8月5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666,118,147.89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83,509户。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3年8月8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在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2003年9月19日
赎回开始日:2003年9月19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最低金额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元(含申购费),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0.1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
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含申购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
构对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以及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高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做最高金额限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上述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各销售机构对赎回份额限制有其他规定的,需同时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
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2、申购份额
(1)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2)若投资人选择申购A类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3)若投资人选择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为: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该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C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
1)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养老金客户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0.60%
100万(含)至500万 0.4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2)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的非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率如下表: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3、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T≥7日 0.5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2)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基金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30日 0.50%
T≥30日 0.00%
对于C类基金份额,收取的赎回费应当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日某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7、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情形;
8、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1到5及第8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当发生上述第(7)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规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
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该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两日内通过规定媒介、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法参照
《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在确定基金转换补差费率时,对于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高于0.60%的,申购费率按各基金对应的4折优惠申购费率执行,但优惠申购费率不得低于0.60%;转出基金、转入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等于或低于0.60%的,则依据标准申购费率计算。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告。
④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转入金额=转出金额-转换费用
④转入份额=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500,000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该投资者使用的是工行卡(非通联支付)。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50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
精选股票基金不满1年。该金额档次下,国联安精选网上交易转换为国联安安心
成长的网上交易申购补差费率为0.75%-0.60%=0.15%,则该投资者最终得到的安
心成长的份额计算为: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500,000.00×1.250×0.50%=
3,125.00元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500,000.00×1.250-500,000.00×1.250×0.50%)
×0.15%/(1+0.15%)=931.42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申购补差费=500,000.00×1.250-3,125.00-931.42=620,943.58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620,943.58/1.050=591,374.84份
(4)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日对投资者T日的基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1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持有最低为0.01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0.01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定媒介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理财服务。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即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基金资产在不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首先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法,制定基金资产类别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然后采取“自下而上”的基本面分析,
挖掘出管理团队优秀、财务状况良好、增长潜力大、竞争地位独特的上市公司和
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利用全球投资经验和对国内市场的深入了解,在对市场
趋势准确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调整,构建在既
定投资风险下的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加以分析比较,通过设定可承担的风险水平,随着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的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20%-70%;债券资产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70%。
2、行业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行业资产配置的综合评分模型,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增加投资价值上升的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的行业的权重,使基金行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为了筛选出具有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包括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公司投资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分析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性,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股票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那些财务基础稳固,拥有长期竞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在急剧变化的市场环境中及早识别该类公司并及时进行投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下述一种或几种特征:
1)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将来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某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
2)公司管理层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的执行能力、创新精神强;
3)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先进的企业文化和开放的管理模式。在质量控制、成本管理、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能够不断地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4)财务状况真实良好:财务报表可信度高、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量充足、运营效率高;
5)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有较低的PB、较高的CP(注:PB指市净率、CP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与股价的比率)。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本基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债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决定以下事项:根据基金合同、投资人需求、市场情况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券库,报监察稽核部备案,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基金选择
合适的业绩基准(Benchmark),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管理;就目
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济数据现状进
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资策略报告》进
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
论。
2)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财务报告公布后,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司所呈现的财务现状、获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设定选股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单,并上报投资总监。由研究组依据各基金特性及限制将上述可投资证券名单列入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若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化,研究员可以及时提出该公司的最新报告,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在取得投资组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后,基金经理可通知研究组将该公司从可投资证券备选库中删除。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进一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讨论(既可以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也可以由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单独讨论)后将该公司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基金交易部经理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分配给交易员执行。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基金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4、投资跟踪与总结
投资组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解释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差异的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不定期写出《投资跟踪报告》,也可以委托研究组完成该项任务。
3)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
4)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管理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核,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须立
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基金
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基金投资管理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负责制定投资管理全程风险控制制度和控制要点,并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执行;另一方面根据外部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在公司的投资管理团队中树立起全程风险控制的观念,让每一个投资管理人员都深入认识和接受风险控制的理念。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经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应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开放式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投资组合可不受该比例限制;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除第6、7项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它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4年0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124,250,041.66 61.70
其中:股票 124,250,041.66 61.70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57,231,941.30 28.42
其中:债券 57,231,941.30 28.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6,374,639.20 8.13
8 其他资产 3,517,240.91 1.75
9 合计 201,373,863.07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6,040,623.00 8.13
C 制造业 88,985,324.13 45.12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
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2,799.9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
务业 3,727,213.03 1.89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7,890,556.00 4.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103,081.60 2.08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3,500,444.00 1.77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24,250,041.66 63.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港股通股票。
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300145 中金环境 4,930,700 15,581,012.00 7.90
2 600988 赤峰黄金 774,000 12,654,900.00 6.42
3 600587 新华医疗 485,500 11,098,530.00 5.63
4 603269 海鸥股份 746,500 10,003,100.00 5.07
5 600223 福瑞达 934,900 7,890,556.00 4.00
6 688122 西部超导 196,094 7,220,181.08 3.66
7 688656 浩欧博 229,734 6,025,922.82 3.06
8 300181 佐力药业 376,200 4,856,742.00 2.46
9 688772 珠海冠宇 333,116 4,507,059.48 2.29
10 601888 中国中免 48,000 4,100,160.00 2.0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41,911,239.24 21.25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5,320,702.06 7.7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5,320,702.06 7.77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57,231,941.30 29.02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019696 23国债03 213,000 21,554,170.27 10.93
2 018003 国开1401 125,000 15,320,702.06 7.77
3 019706 23国债13 126,000 12,820,379.18 6.50
4 019730 23国债27 40,000 4,056,121.64 2.06
5 019538 16国债10 33,750 3,480,568.15 1.76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
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54,936.20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3,459,772.43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532.2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3,517,240.91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本基金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国联安稳健混合A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日期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①-③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②-④
率① 收益率③ ② 率标准差
④
2003-08-08至7.75% -5.07% 12.82% 0.32% 0.69% -0.37%
2003-12-31
2004-01-01至-4.62% -11.98% 7.36% 0.79% 0.90% -0.11%
2004-12-31
2005-01-01至0.31% -5.96% 6.27% 0.79% 0.95% -0.16%
2005-12-31
2006-01-01至82.51% 50.10% 32.41% 1.14% 0.95% 0.19%
2006-12-31
2007-01-01至80.81% 81.48% -0.67% 1.60% 1.54% 0.06%
2007-12-31
2008-01-01至-44.86% -44.38% -0.48% 1.67% 1.98% -0.31%
2008-12-31
2009-01-01至51.40% 62.05% -10.65% 1.18% 1.29% -0.11%
2009-12-31
2010-01-01至-6.84% -4.65% -2.19% 1.11% 1.02% 0.09%
2010-12-31
2011-01-01至-18.58% -15.51% -3.07% 0.98% 0.84% 0.14%
2011-12-31
2012-01-01至0.24% 6.54% -6.30% 0.94% 0.83% 0.11%
2012-12-31
2013-01-01至18.40% -3.62% 22.02% 1.23% 0.91% 0.32%
2013-12-31
2014-01-01至31.71% 33.64% -1.93% 0.96% 0.79% 0.17%
2014-12-31
2015-01-01至41.96% 7.61% 34.35% 2.41% 1.62% 0.79%
2015-12-31
2016-01-01至-4.95% -5.88% 0.93% 1.35% 0.91% 0.44%
2016-12-31
2017-01-01至16.53% 14.06% 2.47% 0.63% 0.41% 0.22%
2017-12-31
2018-01-01至-15.96% -15.25% -0.71% 1.04% 0.87% 0.17%
2018-12-31
2019-01-01至31.93% 24.54% 7.39% 0.97% 0.81% 0.16%
2019-12-31
2020-01-01至45.77% 19.11% 26.66% 1.06% 0.93% 0.13%
2020-12-31
2021-01-01至6.63% -1.63% 8.26% 0.96% 0.76% 0.20%
2021-12-31
2022-01-01至-5.05% -13.18% 8.13% 1.13% 0.83% 0.30%
2022-12-31
2023-01-01至-0.62% -6.15% 5.53% 0.73% 0.55% 0.18%
2023-12-31
2024-01-01至-6.68% 2.78% -9.46% 1.37% 0.66% 0.71%
2024-03-31
2003-08-08至703.52% 171.01% 532.51% 1.19% 1.04% 0.15%
2024-03-3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立。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
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
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和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对全国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估值。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按照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0%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
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
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暂停估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9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单位基金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单位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红利再投资;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单位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收益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红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现金分红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按分红发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
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
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20%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0.40%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0.4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4、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自2005年1月24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6月13日起,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其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3、调整基金份额类别的设置;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清算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通过自有的模型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时,预测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区别,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与C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参与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4)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基金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5、基金托管人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2)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A.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B.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
D.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A.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333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托管;企业年
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托管;农村
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管;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人(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
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账户中,基
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财产估值。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信息定制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picfunds.com)、官方微信账号(神基太保)、客服电话(400-700-0365;021-38784766)等渠道提交信息定制服务申请。信息定制服务包括短信定制信息和邮件定制信息,投资者申请时应提供有效联系方式。在申请获基金管理人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可通过投资者提供的有效手机号码、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为投资者发送所定制的信息。短信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持有基金周末净值等信息;邮件定制信息包括: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客服中心于每月1日向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对账单,于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发送年度电子对账单。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信息定制服务内容。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服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cpic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服务
基金管理人大力发展基金电子商务,并已开通基金网上交易系统,投资者可登陆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cpicfunds.com)、手机APP(名称:国联安基金),更加方便、快捷地办理基金交易及信息查询等已开通的各项基金网上交易业务。同时,投资者可关注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账号(名称:神基太保),快速实现净值查询功能,绑定个人账户之后,还可实现账户查询功能。基金管理人也将不断努力完善现有技术系统和销售渠道,为投资者提供更加多样化的交易方式和手段。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cpicfunds.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八)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日期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04-22
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1季规定报刊 2023-04-22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博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4-25
时财富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网站 2023-05-18
(2023年第1号)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规定网站 2023-05-18
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平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5-29
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关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7-20
基金基金经理变更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07-21
基金2023年第2季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2季规定报刊 2023-07-21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规定网站 2023-07-25
新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 规定网站 2023-07-25
(2023年第2号)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低旗下部分基金管
理费率及托管费率并修订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8-19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公
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08-19
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
新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2023规定网站 2023-08-19
年第3号)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08-19
基金基金合同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08-19
基金托管协议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08-31
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中期规定报刊 2023-08-31
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终止凤凰金信基金销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9-08
售有限公司办理旗下基金
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调整申
购金额、赎回份额、转换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09-18
份额及最低持有份额数额
限制的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3-10-25
基金2023年第3季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3规定报刊 2023-10-25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微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12-01
众银行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中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3-12-27
欧财富基金为代销机构的
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4-01-22
基金2023年第4季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第4规定报刊 2024-01-22
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4-01-3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
京证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
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华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4-03-20
福证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
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规定报刊、规定网站 2024-03-26
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
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4-03-29
基金2023年年度报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旗下全部基金2023年年度规定报刊 2024-03-29
报告提示性公告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 规定网站 2024-04-22
基金2024年第1季度报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获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2、《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