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德盛稳健: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09-21
国联安稳健混合
1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80 号文批准募集设 立,核准日期为2003 年6 月16 日。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3 年8 月8 日正 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8 月8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2 目 录 一、绪 言 ........................................................................................................ 4 二、释 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8 四、基金托管人................................................................................................17 五、相关服务机构............................................................................................24 六、基金的募集................................................................................................39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40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41 九、基金的投资................................................................................................51 十、基金的业绩................................................................................................64 十一、基金财产................................................................................................65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67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72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7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84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85 十七、风险揭示................................................................................................89 3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91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93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0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14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117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19 二十四、备查文件..........................................................................................120 4 一、 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以及《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 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 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5 二、 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合同》: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证券法》: 指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并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五次会议通过,并于2004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招募说明书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根据法律法规 不时作出的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工商银行”)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申购、赎 回和其它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6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其他自然人(法律法 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人除外) 机构投资人: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投资人: 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经有关政府部门 批准的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人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2003年8月8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 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终止基金合同的 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得超过三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它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 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 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 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 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7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 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益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人持有本基 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它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基金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网 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 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 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 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它 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8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童鹭榕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 [2003]42 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 家体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 怡富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 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 9 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 资产管理日本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 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 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 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 英文)。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 管理公司(香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 董事,纽约银行梅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 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首席营运官。 (4)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 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 (5)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 政局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 市计划委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 员会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 海市创业投资行业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 员会主任。 (6)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 伙人,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 研究生导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 委员会第一届、第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 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7)Thilo Ketterer 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 历任德国NEXIA 国际集团审计助理,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 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 现任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 10 咨询(上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 公司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 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 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 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 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 司法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 律顾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 稽核部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李柯女士,代理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 际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 部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 和交易总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济师、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员、天 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产 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11 (4)周泉恭先生,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科长、中国银行 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4、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傅明笑先生,硕士研究生,于2004 年7 月加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 究员,2005 年12 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高级研究员、 基金经理助理,2008 年8 月起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2010 年5 月起兼任国联安 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孙建先生 2003 年8 月至2004 年9 月 钱建先生 2004 年9 月至2005 年9 月 孙蔚女士 2005 年9 月至2007 年4 月 孙建先生 2007 年4 月至2008 年6 月 冯天戈先生 2008 年3 月至2009 年9 月 5、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 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2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3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需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 14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 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 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 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 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 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 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15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① 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② 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③ 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 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和内部监察稽核部门独立于其他 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 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16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 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 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 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 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 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17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1 月1 日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49,018,545,827 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赵会军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11 年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145 人,平均 年龄30 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 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 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 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理机构 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 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安心账户资金、企业年金基金、 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 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 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 18 服务。截至2011 年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219 只,其中 封闭式7 只,开放式212 只。自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八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 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26 项最佳托管银行 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 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基金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6)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9)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职责。 19 五、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 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 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 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 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 要工作来做。2010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再次通过了评估组织内部控制 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国际资格认证SAS70(审计标准第70 号)。通 过SAS70 国际专项认证,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 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已经实施SAS70 审计年度化、常规化的项目。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 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 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 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 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 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 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 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 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 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20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 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 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 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 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 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 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 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资产托管部托管的基金资产、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 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应当分离;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应相对独立,适当分离; 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 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 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 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 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 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 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21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 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 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 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 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 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 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 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 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 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 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应急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除了在数据服务端和 应用服务端实时同步备份与数据更新外,资产托管部还建立了操作端的异地备 份中心,能够确保交易的及时清算和交割,保证业务不中断。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 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 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 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 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 22 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 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 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 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 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 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 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 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 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 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 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 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费用的支付、基金申购资 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 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 关基金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 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 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 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过失致使投资者遭受 23 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4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2、代销机构 1)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8608 联系人:李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网址:www.icbc.com.cn 2)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联系人:芮敏祺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3)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5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4) 名称: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魏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5) 名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0764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95565,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6) 名称: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 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联系人:邓寒冰 26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网址:www.sywg.com 7) 名称: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8) 名称: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国际企业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9) 名称: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翠园路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33396288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10) 名称: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27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11) 名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5359456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cn 12) 名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9557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33 网址:www.gf.com.cn 13) 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99 号标力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166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68419974 联系人:谢高得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14)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28 办公地址:上海中山东一路12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 021-61618888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 www.spdb.com.cn 15) 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蔡雪 网址:www.bankcomm.com 16)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网址:www.cmbchina.com 17) 名称: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 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3561 联系人:庞晓芸 咨询电话:400-8888-555,0755-25125666 29 业务传真:0755-82492962 客户服务电话:95513 网址:www.lhzq.com 18)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6215533 联系人: 何奕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网址:www.ccb.com 19) 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570,010-8523993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www.hxb.com.cn 20) 名称: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708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21) 名称: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30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000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22)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3) 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28 层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10-66581661 联系人:梅文烨 网址:www.essence.com.cn 24) 名称: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1-2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 号东方国际金融广场21-29 层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www.dfzq.com.cn 25) 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1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28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2528 网址:www.nbcb.com.cn 26) 名称: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西藏中路336 号 法定代表人:郁忠民 电话:021-53519888 联系人:王伟力 网址:www.962518.com 27) 名称: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A 座18-21 层 法定代表人:杨明辉 电话:0755-82026521 联系人:刘毅 网址:www.cjis.cn 28) 名称: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23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 号博爱大厦20-25 层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29) 名称: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32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33169089 联系人: 李芳芳 网址:www.ebscn.com 30) 名称: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 号 法定代表人:鞠瑾 (代行) 电话:0471-4962367 联系人:常向东 网址:www.cnht.com.cn 31) 名称: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23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联系人:宋歌 网址:www.cnhbstock.com 32) 名称: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网址:www.qlzq.com.cn 33) 名称: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18 号光大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高颂 33 电话:0755-83710885 联系人:曾敬宁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710885 网址:www.ytzq.net 34) 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 17,18 层 办公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 15,16,17,18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bank.pingan.com 35) 名称: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 号院1 号楼信达金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6) 名称: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人:霍晓飞 网址:www.longone.com.cn 37) 名称: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10 层 34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38) 名称: 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联系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39)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2638 联系人:张建伟 网址:www.boc.cn 40) 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 号成证大厦16 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电话:028-86690021 联系人:金喆 网址:www.gjzq.com.cn 41) 名称: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35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网址:www.cbhb.com.cn 42) 名称: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网址:www.dgzq.com.cn 43) 名称: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人民大街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30 联系人:王京京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44) 名称: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热线: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45) 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36 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热线: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 www.txsec.com 46) 名称: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0755-22627052 联系人:周璐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公司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47) 名称:中航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西省南昌市抚河北路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 0791-6768681 联系人:戴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scstock.com,www.avicsec.com 48)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第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755-83076988, 010-84868330 联系人:张于爱 客户服务电话:010-84868330 网址:www.cs.ecitic.com 49)名称: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9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37 电话: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网址: www.hrsec.com.cn 50)名称: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51)名称: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联系人:翟璟 业务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网站: www.tfzq.com (二)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电话: 021-38992888 传真: 021-50151880 网址:www.gtja-allianz.com或www.vip-funds.com 38 联系人:仲晓峰 (三)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电话:021-22122888 联系人:彭成初 (四)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 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东环南路2 号北京招商局大厦12 层 法定代表人:张德荣 电话:010-65681188 传真:010-65681188 联系人:廖海 经办律师:廖海、张坚 39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管理人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 2003 年6 月17 日证监基金字[2003]80 号文批准募集。募集期为2003 年7 月3 日至2003 年8 月5 日。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 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集3,666,118,147.89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 数为83,509 户。 40 七、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03 年8 月8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的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内,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 个工作 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 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宣布本基金终止,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法律、法规或证券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1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 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 “五、相关服务机构”中的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将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申购开始日: 2003 年9 月19 日 赎回开始日: 2003 年9 月19 日 2、营业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 质影响,并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 42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1)最低金额 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 额不得低于1000 元(含申购费),代销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直销 柜台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万元(含申购费), 已在直销柜台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5000 元(含申购费)。 代销机构的投资者欲转托管入直销柜台进行交易的,要受直销柜台最低金 额的限制。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 额以及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最高金额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份额不做最高金额限 制,但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本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2、赎回数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43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 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 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至少在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 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 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投资人实质利益的前 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人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 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44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否则所提交的 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与通知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内为投 资人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人可向销售机 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的款项支付的方式与时间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人账户,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 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 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招募说明书和基金 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与赎回的数额和价格 1、申购数额、余额及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 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 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二位,第三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45 2、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3、赎回金额 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4、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资产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资产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三位,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T 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人登记 权益并办理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 分基金。 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在T+1 日自动为投资人办理 扣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46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 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或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机构 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可暂停申 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 1 到5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在暂停接受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 47 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 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 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其它暂停申购和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在暂停申购、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日,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 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 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 个交易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 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按 48 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二)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 开放日赎回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 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 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49 两日内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三)基金的特殊交易 1、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注册登记机构仅受理因继承、捐赠、遗赠、司法强制执行以及登记注册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基金份额划 转的主体必须是适格的投资者。 (1)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 承人继承; (2)“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3)“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 人以外的其他人; (4)“司法强制执行”指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将基金份 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执行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 组织。 2、基金份额的转托管 本基金实行基金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基金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 或部分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 50 出手续,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 金份额将在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具体办理方 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3、基金份额的转换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交易账户下同时持有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管理的且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注册登记的两只或两只以上的基金,则可以办理 一只基金的份额向另一只基金的份额的转换。办理基金转换必须提供符合要求 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基金转换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基金转换的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和收取方式等内 容,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中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中的第(二)条。 4、其他的特殊交易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还可以办理除上述业务 以外的其他特殊交易业务。 51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国内外成功的基金管理经验, 深入研究中国经济发展的价值驱动因素,采用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运用全程 风险管理技术,追求长期稳定的投资收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安全可靠的 理财服务。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的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 的股票、债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投资管理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资产类别配置,即基金资 产在股票、债券和现金三大类资产类别间的配置;第二个层次是基金资产在不 同行业间配置;第三个层次是单个证券(包括股票和债券)的选择。 本基金将严格遵守科学的投资管理流程,首先采取“自上而下”的分析方 法,制定基金资产类别配置和行业配置策略,然后采取“自下而上”的基本面 分析,挖掘出管理团队优秀、财务状况良好、增长潜力大、竞争地位独特的上 市公司和预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利用全球投资经验和对国内市场的深入了解, 在对市场趋势准确判断的前提下,进行积极的战略性和战术性资产配置和调整, 构建在既定投资风险下的最优投资组合。 1、资产类别的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并 加以分析比较,通过设定可承担的风险水平,随着市场风险的变化以及各类别 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及其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股票资产与债券资产之间的 比例,实现模型监控与主动调整相结合的动态管理。 在正常市场情况下,本基金投资组合投资的基本范围为:股票资产20%-70%; 债券资产25%-75%;现金留存的范围5%-10%。由于本基金针对中低风险偏好的 目标客户,严格要求在任何时候股票投资的仓位上界均小于等于70%。 52 2、行业资产配置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系统完善的行业投资价值评估体系— 行业资产配置的 综合评分模型,实施积极的行业轮换策略。通过动态监测行业投资价值的变化, 增加投资价值上升的行业的权重,减少投资价值下降的行业的权重,使基金行 业资产配置效率优于业绩基准。 3、股票投资组合的构造 为了筛选出具有坚实的财务基础同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公司,本基金管 理人建立了一套多层次的股票筛选体系(包括多因素股票选择模型、公司投资 价值评价体系以及草根研究方法等多种分析方法和工具),通过定量模型和定性 分析有机的结合,充分发挥金融工程模型的客观科学性和基金经理的主观能动 性,挑选出具有良好投资价值的股票,构建出符合本基金投资风格的股票组合。 股票选择标准: 本基金在股票投资方面的主要投资对象是那些财务基础稳固,拥有长期竞 争优势和持续利润增长潜力的公司。本基金通过多种分析方法,在急剧变化的 市场环境中及早识别该类公司并及时进行投资。这类公司一般具有下述一种或 几种特征: 1)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销售收入和净利润的增长率高于行业 平均水平,并在可预期的将来继续保持这种增长趋势;净资产收益率 和毛利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拥有某种形式的特许经营权; 2)公司管理层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道德修养、丰富的工作经验和很强 的执行能力、创新精神强; 3)具有健全的组织结构,先进的企业文化和开放的管理模式。在质量控 制、成本管理、产品开发、营销推广、客户服务等方面在行业中处于 领先地位,能够不断地推出适合市场需要的新产品; 4)财务状况真实良好:财务报表可信度高、资产负债结构合理、现金流 量充足、运营效率高; 5)投资价值被市场低估,具有较高的安全边际,有较低的PB、较高的CP (注:PB 指市净率、CP 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与股价的比率)。 53 4、债券投资管理 本基金将采取“自上而下”投资策略,对各类债券进行合理的配置。本基 金将深入分析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国内财政货币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对债 券市场的影响,判断债券市场的走势,采取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在债 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采取利率预期、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利差策略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取高于市场平均水平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程序: 投资管理流程分为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跟踪与反馈、投 资核对与监督、风险控制六个环节。 1、投资研究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本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研究过程中,将定期召 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投资研究联席会议、基金经理会议等会议,为投资决 策提供准确的依据。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要决定以下事项:根据基金合同、投资人需求、市场情 况决定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原则、投资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投资限制证 券库,报监察稽核部备案,以防止介入内幕交易或陷入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为 基金选择合适的业绩基准(Benchmark),用以对基金投资绩效进行评估和风险 管理;就目前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与展望、货币政策方向及利率水准等总体经 济数据现状进行分析讨论,作为拟定投资策略之参考; 就基金经理提交的《投 资策略报告》进行讨论和表决,决定各基金在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方案。 基金经理和研究组定期召开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确定近期调研计划。 2、投资决策 1)基金投资策略报告的形成 基金经理定期制作的《投资策略报告》,主要是决定一段时期内的资产配置 方案。基金经理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走势及投资研究联席会议的讨论结 果拟订《投资策略报告》,阐述自身的投资策略,并明确下一阶段股票、固定收 益证券、现金和融资的投资比例。《投资策略报告》经投资总监签阅后报投资决 策委员会讨论。 54 2)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建立和维护 每季财务报告公布后,研究组和基金经理针对不同产业的特征,依据各公 司所呈现的财务现状、获利能力及未来成长性设定选股标准,分别提出符合各 自标准的可投资证券名单,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讨论后,确定可投资证券名 单,并上报投资总监。由研究组依据各基金特性及限制将上述可投资证券名单 列入基金的可投资证券备选库。若可投资证券备选库的公司的基本面有重大变 化,研究员可以及时提出该公司的最新报告,及时通知基金经理,在取得投资 组合管理部经理同意后,基金经理可通知研究组将该公司从可投资证券备选库 中删除。 3)核心证券库的建立和维护 研究员或基金经理对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名单中的公司和其他公司进行进一 步研究和调研,并出具个股研究报告,经讨论(既可以在投资研究联席会议上 讨论,也可以由研究员和基金经理单独讨论)后将该公司列入基金的核心证券 库中。 基金经理制定或调整投资组合时,原则上须选择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研 究员或基金经理对于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须持续追踪其基本面及股价变化,并 适时提出修正报告,以利基金经理进行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在投资分析完成后,为其所管理的基金进行投资组合管理,并对 其投资组合负全责。 3、投资执行 基金所有的交易行为都通过基金交易部统一执行,在投资总监的领导下, 一切交易在交易资讯保密的前提下,依既定程序公开运作。 基金交易部经理复核交易指令无误后,分解交易指令并下达到集中交易室 分配给交易员执行。对于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基金合同》、投 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和公司投资管理制度的交易指令,基金交易部经理应暂停执 行该等指令,及时通知相关基金经理,并向投资总监、监察稽核部汇报; 交易指令一律以电脑指令(基金交易指令系统)形式下达,特殊情况下可 以采取书面指令和录音电话指令。书面指令必须经基金经理书面签名,录音电 话指令事后须由基金经理书面确认,严禁口头指令。 55 4、投资跟踪与总结 投资组合管理部定期进行投资总结,对已发生的投资行为进行分析和总结, 为未来的投资行为提供正确的方向。 1)基金经理定期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所管理基金的《投资总结报告》, 对其投资组合的近期表现与市场表现进行分析,解释基金表现与业绩基准表现 差异的原因,并对投资过程中的不足提出改进意见。 2) 基金经理对持仓证券或需要密切关注的证券进行动态跟踪,不定期写 出《投资跟踪报告》,也可以委托研究组完成该项任务。 3) 如果发现基金可投资证券备选库和核心证券库中的证券的基本面情况 有变化的,基金经理可提议召开临时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是否要修改备选 库和核心证券库。 4) 基金经理根据情况的变化,认为有必要修改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 项目方案的,应先起草《投资策略报告》或《重大投资项目建议书》,经投资总 监签阅后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决定。 5、投资核对与监督 基金事务管理部交易清算员通过交易数据的核对,对当日交易操作进行复 核,如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的交易操作, 须立刻向投资总监汇报,并同时通报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相关基金经理、 基金交易部。 基金交易部负责对基金投资的日常交易行为进行实时监控。 6、风险控制 基金投资管理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包括两个层次,一个层面是基金投资管理 组织体系内部的风险管理,另一个层面是外部独立的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 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投资管理过程的风险监控。 投资总监负责基金投资管理全流程的风险控制工作,一方面负责制定投资 管理全程风险控制制度和控制要点,并在投资管理过程中切实执行;另一方面 根据外部独立风险管理机构(包括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 56 险管理部)的风险评估意见,及时制定相应的改进和应对措施,并责成相关部 门和人员切实落实和执行。同时要在公司的投资管理团队中树立起全程风险控 制的观念,让每一个投资管理人员都深入认识和接受风险控制的理念。 (五)业绩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沪深300指数,债券投资部分的业绩 比较基准是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沪深300指数×65%+上证国债指数×35% 如果今后市场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时,本基金可以在经 过合适的程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六)投资限制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本基金的投资应 符合下列限制条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基金持有任何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的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总值的80%;投资于 国家债券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资产净值的20%; 4、本基金投资于股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0%;投资于债券 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25%;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在本基金成立六个月内,应达到上述比例限制。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剧烈变 化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 符合上述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它基金; 57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6、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9、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 价格; 10、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1、以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形式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和直接管理; 12、因基金投资股票而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的、与上市公司董事会或其 它持有5%以上投票权的股东恶意串通,致使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侵犯社会公众股 东的合法权益; 13、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 资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 投资者的利益。 58 (八)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7 月18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1 年6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 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 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217,076,934.52 65.91 其中:股票217,076,934.52 65.91 2 固定收益投资 89,706,937.27 27.24 其中:债券89,706,937.27 27.24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 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金合计 19,714,518.97 5.99 6 其他各项资产 2,864,913.65 0.87 7 合计 329,363,304.41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59 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B 采掘业 - - C 制造业 160,631,380.53 49.01 C0 食品、饮料27,549,647.84 8.41 C1 纺织、服 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C3 造纸、印刷- - C4 石油、化 学、塑胶、塑料 19,665,810.31 6.00 C5 电子 46,649,120.48 14.23 C6 金属、非金 属 25,277,789.00 7.71 C7 机械、设 备、仪表 19,698,869.60 6.01 C8 医药、生物 制品 21,790,143.30 6.65 C99 其他制造 业 - - D 电力、煤气及水的 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13,137,600.00 4.01 G 信息技术业 10,176,360.04 3.10 6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5,380,200.00 1.64 I 金融、保险业6,249,600.00 1.91 J 房地产业 11,677,573.95 3.56 K 社会服务业9,824,220.00 3.00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 - 合计 217,076,934.52 66.23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 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00858 五 粮 液 575,500 20,556,860.00 6.27 2 600176 中国玻纤 514,950 15,561,789.00 4.75 3 600221 海南航空 1,840,000 13,137,600.00 4.01 4 600376 首开股份 883,995 11,677,573.95 3.56 5 600309 烟台万华 601,961 11,262,690.31 3.44 6 002415 海康威视 264,802 10,404,070.58 3.17 7 000063 中兴通讯 359,843 10,176,360.04 3.10 8 000527 美的电器 549,940 10,113,396.60 3.09 9 002106 莱宝高科 330,944 10,011,056.00 3.05 10 000069 华侨城A 1,242,000 9,824,220.00 3.00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61 1 国家债券 73,546,654.30 22.4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16,160,282.97 4.93 8 其他 - - 9 合计 89,706,937.27 27.37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 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 量 (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 产净值比 例(%) 1 010110 21国债(10) 412,990 41,224,661.80 12.58 2 010112 21国债(12) 324,030 32,321,992.50 9.86 3 113001 中行转债 132,700 14,010,466.00 4.27 4 110078 澄星转债 16,000 1,905,120.00 0.58 5 125887 中鼎转债 2,078 244,696.97 0.07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 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62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五粮液外,没 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 的情形。 五粮液(000858)于2011年5月28日发布公告称,接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关于信息披露违法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 的前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 票库之外的股票。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 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199,951.9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608,340.57 5 应收申购款 56,620.59 6 其他应收款 0.51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864,913.6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1 113001 中行转债 14,010,466.00 4.27 2 110078 澄星转债 1,905,120.00 0.58 63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9 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 单位:份 报告期期初基金份额总额 342,046,928.00 报告期期间基金总申购份额 1,272,820.83 减:报告期期间基金总赎回份额9,257,425.35 报告期期间基金拆分变动份额(份额减少以“-”填列) - 报告期期末基金份额总额 334,062,323.48 注:总申购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入和红利再投资份额;总赎回 份额包含本报告期内发生的转换出份额。 64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003-8-8 至 2003-12-31 7.75% -5.07% 12.82% 0.32% 0.69% -0.37% 2004-1-1 至 2004-12-31 -4.62% -11.98% 7.36% 0.79% 0.90% -0.11% 2005-1-1 至 2005-12-30 0.31% -5.96% 6.27% 0.79% 0.95% -0.16% 2006-1-1 至 2006-12-31 82.51% 50.10% 32.41% 1.14% 0.95% 0.19% 2007-1-1 至 2007-12-31 80.81% 81.48% -0.67% 1.60% 1.54% 0.06% 2008-1-1 至 2008-12-31 -44.86% -44.38% -0.48% 1.67% 1.98% -0.31% 2009-1-1 至 2009-12-31 51.40% 62.05% -10.65% 1.18% 1.29% -0.11% 2010-1-1 至 2010-12-31 -6.84% -4.65% -2.19% 1.11% 1.02% 0.09% 2011-1-1 至 2011-6-30 -5.58% -0.94% -4.64% 1.07% 0.80% 0.27% 2003-8-8 至 2011-6-30 149.83% 93.52% 56.31% 1.20% 1.24% -0.04% 65 十一、基金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其它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它财产。 (二)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 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独 立。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 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66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 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由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 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 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的资产,并 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自有的资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 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6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 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 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 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 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68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69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4 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 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 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70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 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 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71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及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估值: 1、与基金投资有关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出现暂停估值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情况决定停止基金的申购、赎 回等交易业务,并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72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 转为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支付现金。 3、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一次,成立不满3 个月,收益不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方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 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2003 年12 月22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20 元。 2004 年3 月9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40 元。 2006 年5 月16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0.60 73 元。 2008 年4 月3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单位派发红利5.00 元。 2009 年4 月8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50 元。 2009 年12 月29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0.10 元。 2010 年1 月26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00 元。 2010 年5 月11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1.40 元。 2010 年12 月15 日,本基金向基金持有人按每10 份基金份额派发红利4.20 元。 (四)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现金分红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 人的现金分红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 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分红按分红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执 行。 7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 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1.5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25%的年费率计提。托管 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 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3、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75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在基金投资人申购本基金份额时收取。 (2)申购费用按申购金额采用比例费率。基金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 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100万以下 1.50% 100万(含)至500万 1.00% 500万元(含)以上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 易购”基金网上直销平台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最新的相关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不设置申购金额上限,但各银行卡具体的申购上限要遵守各银 行网上银行上限标准。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和限额 要求,并依据相关法规的要求提前进行公告。 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 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该等申购费率优惠活动最终解释权归相关 代销机构所有,活动具体规定如有变化,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关代销机构的 有关公告。 (3)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2、赎回费用 (1)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全部 0.50% 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赎回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扣除 计入基金财产部分,赎回费的其他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必要的手续费。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 76 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 人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 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基金管理人对部分基金投资人费用的减免不构 成对其他投资人的同等义务。 (3)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最新的申购费 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如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开始实施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3、转换费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 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 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253010)、国 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257020 后端 257021)、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 金代码:前端257030 后端 257031)、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 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 后端257041)、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 类253020 B 类 253021)、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基金代码: 25705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基金代码:253030)、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联接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金代码:257060)、国联安货币市 场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货币;基金代码:A 级253050、B 级253051) 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代 77 码:257070)。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适用销售机构: ①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 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 ②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 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 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 ③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 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 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 股票)。 ④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 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 势股票、国联安货币)。 ⑤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 责任公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 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 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 股票、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 ⑥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平台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 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 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 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国联安上证商 78 品 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基金。 (3)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 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持有 1 年以下0.50% 持有 1 年(含)至2 年0.25%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0.00% 持有 1 年以下0.50% 持有1 年(含)至2 年0.2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0.00% 持有1 年以下0.50% 持有 1 年(含)至2 年0.30% 国联安上证商品 ETF 联接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A 90 天以下0.30% 90 天以上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 B 全部 0.0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持有 30 天以下0.90% 79 持有 30 天(含)至1 年0.10% 持有 1 年(含)至2 年0.05% 持有 2 年(含)及以上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注: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 准。 ③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 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 则取零。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500 万 1.00%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至150 万 1.00% 150 万(含)至500 万 0.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持有1 年以下 1.60% 持有1 年(含)至3 年 1.30% 持有3 年(含)至5 年 0.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5 年(含)及以上 0.00% 100 万以下 1.50%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100 万(含)至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80 50 万元以下 1 . 5 0 %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8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 0.30% 100 万以下 0.80% 100 万(含)至300 万 0.5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300 万(含)至500 万 0.3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申购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 准。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 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 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 补差费率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 行公告。 ④ 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81 ① 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 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转换费用 ④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德盛精选500,000 份转换为德盛安心。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德盛精选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250 元,德盛安心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德盛精 选基金不满1 年,则 德盛精选赎回费=转出份额×德盛精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德盛精选 赎回费率 =500,000.00×1.250×0.5%=312.5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 率/(1+ 申购补差费率)=500,000 × 1.250-500,000 × 1.250 × 0.5%) × 0.5%/(1+0.5%)=3107.80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德盛精选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申购补 差费 =500,000.00×1.250-312.50-3107.80=621,579.7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德盛安心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1,579.70/1.050=591,980.67 份 (4)业务规则: ①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的 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82 ②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在相关网点查 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 且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 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 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⑤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目前,原持有基金为前端收费模式下基金份额的,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 收费模式的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模 式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 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公告。 (5)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③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83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三)其他费用 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 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行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 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基金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 知》的要求,自2004 年1 月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 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字[2005]11 号文《关于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的通知》, 自2005 年1 月24 日起,基金买卖股票按照0.1%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根据财税字[2005]102 号文《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自 2005 年6 月13 日起,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减按50%计入个人 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财税[2008]1 号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 策的通知》,(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 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 收企业所得税。(二)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 业所得税。(三)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 税义务。 84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具有证券从业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 计师事务所应在两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编制临时公告书,予以公告,并在 公开披露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5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 有关规定进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 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 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 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 86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 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 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 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至少 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 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 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87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 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88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当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上述基金信息披露的规定将按届时合法有效的 法律法规予以修改,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由基金管理人依法进行公告。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指定信息披露报纸公布,投资人可通过上述渠道进行查阅,也可到基金管理人 所在地在支付工本费后,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www.gtja-allianz.com , www.vip-funds.com)的网站查阅和下载上述文件。 89 十七、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 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 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另外,我国证券市场目前正处于转轨期,证券市场的结构性调整如国有股、 法人股因历史原因而遗留下来的流通问题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股价造成冲击,产 生一定的系统性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 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 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 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 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 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 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90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 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 性风险。 (四)特定风险 本基金通过自有的模型对经济数据进行分析时,预测可能与实际情况存在 区别,从而导致投资风险。 (五)其他风险 除以上主要风险以外,基金还可能遇到以下风险: 1、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在交易时所采用的电脑系统可能因突发性事 件或不可抗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基金经理违反职业操守的道德风险,以及因内 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3、人才流失风险,公司主要业务人员的离职如基金经理的离职等可能会在一定 程度上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并可能对基金运作产生影响; 4、因为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5、其他不可预见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如战争、自然灾害等会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91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而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 的; 3、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而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况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自基金合同终止日,与基金有关的所有交易应立即停止。在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组成并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 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二)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成立财产清算小组,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会计师、律师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92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交纳所欠税款; 3. 清偿基金债务; 4. 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按前款1-4 项规定依顺序清偿,在上一顺序权利人未得以清偿前, 不分配给下一顺序权利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 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 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93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2) 取得基金收益;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效申请的基金份额 或款项; (4)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5) 知悉基金合同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6)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销售机构、注册登记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份额 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7) 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基金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8)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5) 返还持有基金过程中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 销售基金份额并获得基金申购(认购)费用; (4) 作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 同》规定的费用;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94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 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 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 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本基金除托管费以外的其他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1)依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4、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3)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或委托其它 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基 金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 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 95 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0) 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1)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 按照法律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支付赎回款项; (14)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 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6)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 年以上;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 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 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1)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人 追偿; (22)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 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3)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96 5、基金托管人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6、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3)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保管基金财产; (4)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 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 除依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7)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 以基金的名义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负责基金 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并负责办理基金 名下的资金往来; (9)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它有 关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或基金份额资产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 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97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 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 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 行业监管机构;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 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 年以上; (17)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8)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 项划往指定账户;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22)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利益 的活动; (2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1、召开事由 98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 《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 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 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 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情 形。 2、会议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99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 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 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 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 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 开; (4)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3、通知 (1)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2)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 会议方式 100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B.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C.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D.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A. 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 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B. 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 101 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 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 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A. 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B.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C.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 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15 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 前10 日公告; D.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 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 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 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 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 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102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 日公告。否则, 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 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A.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B.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 日公布提 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 下形成决议。 6、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 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103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 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 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 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 票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C. 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 员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 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 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10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100 人,或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 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本基金终止后,须依法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本《基金合同》 于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清算结果并予以公告之日终止。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人可在 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105 投资人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 致。 106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46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注册资本:人民币1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 营业期限: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010)66107333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庄为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1710.24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 职能的决定》 107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 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或 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卖 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 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人(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 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 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 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 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 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 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 108 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 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 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 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 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 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 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 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 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 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金 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 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 担。 除依据《信托法》、《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 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109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代销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银行 开设的“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满,由基金管理 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 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银行 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托管人以托管 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 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110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 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6、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金进入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上海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 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 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 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 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 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 理人的指令办理。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 111 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 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财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财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 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112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1)送股、转增股、 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13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负 责制定。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托管人均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上海,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 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托 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金管 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114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配备 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账户、 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的 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 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 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 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 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在册有基金份 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基金账户状况对账 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份额持有人 当期分配所得基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 且不收取任何申购费用,客户的分红方式以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在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限规定的银行卡,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 115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 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银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风证券有限责 任公司,该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 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 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客户 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 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人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投 资人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116 网址:www.gtja-allianz.com,www.vip-funds.com 客服电子邮箱: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工行卡、农行卡、建行卡、招行卡、民生卡、浦发卡、 中信卡和兴业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上述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 条件下,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 www.vip-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 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 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 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金投资人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 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持有农行卡、招行卡、工行卡或民生卡的基金投资人还 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享受前端定期 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 , 400-7000-365) 、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 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117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将申请本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具体规定请参见基金管理人公告。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 裁事项。 3、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 期内未受到任何处分。 4、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2011-02-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3-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3-26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2010 年年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0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 人电子银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06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参加“华夏银行? 盈基金2011”网上银 行基金前端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并参与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18 告 2011-04-21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度 第1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 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 场外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6-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7-0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 基金参加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前端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7-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7-19 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度 第2 季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 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 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8-04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宝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开通我司旗下部分基金的 定期定额投资、转换等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119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办公场所,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 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投 资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20 二十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文件 2、《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