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9月)
2017-09-11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
(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招募说明书 (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重要提示】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转型而成。《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
案》经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过,内容包括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
式、投资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等,并于2014年7月29日在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完成备案手续。自2014
年7月29日起,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修订而成的《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原《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并不表明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价值
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
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资产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
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
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
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
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遇到
的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对证券价格波动产生影响而引发
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
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投资债券引发的信用风险,以及本
基金投资策略所特有的风险等。本基金属于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属于证
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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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该券种具有较高的流动性
风险和信用风险,可能增加本基金总体风险水平。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
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和基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
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
基金资产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7 月 29 日,有关财
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6 月 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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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目 录
一、绪言 .............................................................................................................. 6
二、释义 .............................................................................................................. 7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53
七、基金的存续 ................................................................................................ 54
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 55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56
十、基金的投资 ................................................................................................ 6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82
十二、基金的财产 ............................................................................................ 83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85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87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89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2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93
十八、风险揭示 ................................................................................................ 99
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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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0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23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37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9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1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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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
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
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必要事项,投资者
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本
招募说明书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
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
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
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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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2、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
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3、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规范性文件
4、《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5、《销售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6、《运作办法》: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7、《信息披露办法》: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8、元: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9、基金或本基金: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金由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10、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相关服务机构、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
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
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
清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服务、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
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申购申请的要
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11、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国联安信心增长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2、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3、银行监管机构: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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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权的机构
14、基金管理人: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15、基金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6、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7、基金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
议,代为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18、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19、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
网点
20、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
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
符合条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2、《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
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23、个人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24、机构投资者: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的在中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并存续的企业
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25、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
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6、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27、基金转型:指对包括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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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更名为“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
策略等条款的一系列事项的通称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自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日,即 2014 年 7 月 29 日起生效。原《国
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29、基金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30、日/天:指公历日
31、月:指公历月
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3、T 日: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34、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35、申购: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36、赎回: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
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37、巨额赎回:指在单个开放日,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
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
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 10%时的
情形
38、基金账户: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
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账户
39、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40、转托管: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41、基金转换: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某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开放式基金(转
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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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4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
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3、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
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44、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应收款项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45、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46、基金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
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47、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
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48、货币市场工具:指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
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
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49、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
网网站
50、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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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年4月3日
注册资本: 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3]42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 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君
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策划
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 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师。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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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3) 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创始人,忠利保
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
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
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 Eugen Loeffler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年3月底退休前,担
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险实体的投资
管理事务。1990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董事总经理/投资
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
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
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
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
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理)。
(5) 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历
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长沙
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
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 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副处
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上海市发
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第十届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行独立董事。
(7) 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证券投
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产管理董事总
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长。
(8) 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工
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理公司担
任Standish Mellon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公司创始人之一
兼基金经理。2007年11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2010年7月起,于纽
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
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信息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年3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民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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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年7月加入原国泰证券,历任
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等职务,1999年
8月公司合并后至2000年9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
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Allianz SE亚洲业务部主
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全国主管、
德国慕尼黑Group OPEX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Allianz SE业务部H5投资
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
务部副总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师、
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公司研究策
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副总裁,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2)谭晓雨女士,公司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高级经济
师。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研究所行业部研究员、二级研究员及高级研究员;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副所长、咨询部总经理及财富管理部联席总经理。现任国
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职务。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务
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公
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国
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交易部
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总经理助理、投资总监的职务。2009年9月起,担任国联
安德盛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09年12月至2011年8月,兼任国联安
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2014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现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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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后担任上海分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
部高级董事总经理;2012年9月加盟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市场总监。自2012
年11月起,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6)刘轶先生,督察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中国
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
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2016 年 6 月起担任国联安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王超伟先生,硕士研究生。2008年7月至2011年8月在国泰君安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证券及衍生品投资总部任投资经理。2011年8月至2015年9月在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权益投资部任投资经理。2015年9月加入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6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鑫安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睿祺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2016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2017年2月起担任国联安锐意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博士研究生。2009年7月至2013年6月在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从事研究工作。2013年6月至2015年6月在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从事研究
工作。2015年7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助理。2015
年10月起任国联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国
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起任国联安信心
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安稳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袁新钊先生 2012 年 3 月至 2014 年 12 月
李广瑜先生 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3 月
冯俊先生 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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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
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究部
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谭晓雨(总经理)投委会主席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投资组合管理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
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
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财
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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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
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
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
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
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
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
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
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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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
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
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
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
人牟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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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
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
面。内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
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
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
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
以下目标: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
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
行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
圆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机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
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
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
公司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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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
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和各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
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
险为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
和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
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
的三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
细的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
承诺遵守,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
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
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
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
理部和监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
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
和分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
作部门或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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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不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
配合、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
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
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
监督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
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
估和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
道德风险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
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
骤。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
措施要及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
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
制、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
点严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
的风险点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
露制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
原则,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
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
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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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控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
(1)本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基金管理人的发展不
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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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银行”)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20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89.3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批准设立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联系人: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
联系电话:4006800000
传真:010-85230024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bank.ecitic.com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代理开放式基金业
务;办理黄金业务;黄金进出口;开展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保险兼
业代理业务(有效期至 2017 年 09 月 08 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
中信银行(601998.SH、0998.HK)成立于 1987 年,原名中信实业银行,是中国
改革开放中最早成立的新兴商业银行之一,是中国最早参与国内外金融市场融资的商
业银行,并以屡创中国现代金融史上多个第一而蜚声海内外。伴随中国经济的快速发
展,中信实业银行在中国金融市场改革的大潮中逐渐成长壮大,于 2005 年 8 月,正
式更名“中信银行”。2006 年 12 月,以中国中信集团和中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为
股东,正式成立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年,成功引进战略投资者,与欧洲领先的
西班牙对外银行(BBVA)建立了优势互补的战略合作关系。2007 年 4 月 27 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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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银行在上海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成功同步上市。2009 年,中信银行成功收购中
信国际金融控股有限公司(简称:中信国金)70.32%股权。经过三十年的发展,中信
银行已成为国内资本实力最雄厚的商业银行之一,是一家快速增长并具有强大综合竞
争力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2009 年,中信银行通过了美国 SAS70 内部控制审订
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 SAS70 审订报告,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信银行托管服务运
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全面认可。
二、主要人员情况
孙德顺先生,中信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孙先生自 2016 年 7 月 20 日起任本行行
长。孙先生同时担任中信银行(国际)董事长。此前,孙先生于 2014 年 5 月至 2016
年 7 月任本行常务副行长;2014 年 3 月起任本行执行董事;2011 年 12 月至 2014 年 5
月任本行副行长,2011 年 10 月起任本行党委副书记;2010 年 1 月至 2011 年 10 月任
交通银行北京管理部副总裁兼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05 年 12 月至
2009 年 12 月任交通银行北京市分行党委书记、行长;1984 年 5 月至 2005 年 11 月在
中国工商银行海淀区办事处、海淀区支行、北京分行、数据中心(北京)等单位工作,
期间,1995 年 12 月至 2005 年 11 月任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行长助理、副行长,1999
年 1 月至 2004 年 4 月曾兼任中国工商银行数据中心(北京)总经理;1981 年 4 月至
1984 年 5 月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孙先生拥有三十多年的中国银行业从业经验。孙先
生毕业于东北财经大学,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张强先生,中信银行副行长,分管托管业务。张先生自 2010 年 3 月起任本行副
行长。此前,张先生于 2006 年 4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本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期间,
2006 年 4 月至 2007 年 3 月曾兼任总行公司银行部总经理。张先生 2000 年 1 月至 2006
年 4 月任本行总行营业部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和总经理;1990 年 9 月至 2000 年
1 月先后在本行信贷部、济南分行和青岛分行工作,曾任总行信贷部副总经理、总经
理、分行副行长和行长。自 1990 年 9 月至今,张先生一直为本行服务,在中国银行
业拥有近三十年从业经历。张先生为高级经济师,先后于中南财经大学(现中南财经
政法大学)、辽宁大学获得经济学学士学位、金融学硕士学位。
杨洪先生,现任中信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教
授级注册咨询师。先后毕业于四川大学和北京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曾供职于中国人民
银行四川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1997 年加入中信银行,相继任中信银行
成都分行信贷部总经理、支行行长,总行零售银行部总经理助理兼市场营销部总经理、
贵宾理财部总经理、中信银行贵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总行行政管理部总经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2004 年 8 月 18 日,中信银行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委员会批准,取得基金托管人资格。中信银行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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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
截至 2017 年半年末,中信银行已托管 136 只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及证券
公司资产管理产品、信托产品、企业年金、股权基金、QDII 等其他托管资产,托管总
规模达到 7.41 万亿元人民币。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强化内部管理,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在基金托管业务中
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基金托管业务持续、
稳健发展;加强稽核监察,建立高效的风险监控体系,及时有效地发现、分析、控制
和避免风险,确保基金财产安全,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中信银行总行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的风险
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托管部内设内控合规岗,专门负责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对基
金托管业务的各个工作环节和业务流程进行独立、客观、公正的稽核监察。
3、内部控制制度。中信银行严格按照《基金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
定,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了《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管理办
法》、《中信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管理办法》和《中信银行托管业务内控检查实
施细则》等一整套规章制度,涵盖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环节,保证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持续、稳健发展。
4、内部控制措施。建立了各项规章制度、操作流程、岗位职责、行为规范等,
从制度上、人员上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发展;建立了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物质条件,
对业务运行场所实行封闭管理,在要害部门和岗位设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
录音监控系统,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严密的内部控制防线和业务授权管理等制
度,确保所托管的基金财产独立运行;营造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开展多种形式的持
续培训,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运作、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
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如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将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
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或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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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将以书面形式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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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联系人:茅斐
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其他销售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联系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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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 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 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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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电话:022-58314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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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95541或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228(省外),96228(省内)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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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金鼎大厦A座6层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010)68858077
联系人:杨涓
客服电话:95580
网址:www.psbc.com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138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电话:0431-82006251
联系人:付静雅
客户服务电话: 400-6000-686
公司网址: www.nesc.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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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办公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至10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 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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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号大都会广场36、38、41、42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68号上海银行大厦29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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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南京市中山东路228号
办公地址: 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或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26)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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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楼
法定代表人:曹实凡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2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99号保利广场A座37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2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5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29)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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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0)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638号兰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96668(甘肃省内),400-6898-888
网址:www.hlzqgs.com
(31)名称: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11层、
12层
办公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4号1幢1层、2层、9层、
11层、12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李昊恒
电话:010-6580785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网址:www.cifco.net
(32)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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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网址: www.dwzq.com.cn
(3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号2号楼22层、23层、25-29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318号新源广场2号楼21-29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34)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
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
18-21层及第04层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2023442
联系人:张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或95532
网址: www.china-invs.cn
(35)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东城根上街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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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户服务电话: 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世纪大道1600号32楼
法定代表人: 钱华
电话:62171984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021-63340678
网址:www.ajzq.com
(37)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法定代表人: 吴坚
电话:023-63786464
联系人:陈诚
客户服务电话: 95355
网址:www.swsc.com.cn
(38)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232号信托大厦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1
联系人:王宝辉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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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82
网址:www.west95582.com
(3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 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7层-、8楼层
办公地址:深圳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发展大厦7-8楼
法定代表人: 黄扬录
电话: 0755-82570586
联系人: 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 95329
网址: www.zszq.com
(40)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写字楼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网址:www.cicc.com.cn
(4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5-20楼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电话: 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王立渊
客户服务电话: 95358
网址: www.firstcapital.com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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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43)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
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
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105
联系人:王怀春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http://10028284134.qymgc.com/
(44) 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45)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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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46)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47)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48)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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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49)名称: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0)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1)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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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53)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54)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55)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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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56)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57)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58)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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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59)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0)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1)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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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2)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63)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64)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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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dtfunds.com
(65)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66)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7)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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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ifastps.com.cn
(68)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69)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
期)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0)名称: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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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72)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微动利)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73)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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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75)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76)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77)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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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
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78)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79)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80)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
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50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1)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
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82)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9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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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茅斐
电话:021-38992863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俞卫锋
联系人:安冬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王国蓓
联系电话:021-22122888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戴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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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成。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1】1945 号文批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托管人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2 年 1 月 11 日起
至 2012 年 2 月 17 日公开募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 2012 年 2 月 22 日生效。
2014 年 5 月 19 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以通讯方式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
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议案》,内容包括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运作方式、投资策略、基金更名和修订基金合同
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已于 2014 年 7 月 29 日在中国证监
会完成备案手续,自该日起,《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合同》失效且《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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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七、基金的存续
(一) 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基金
管理人将根据原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
效当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进行基金份额更名、必要的信息
变更以及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份额的初始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
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
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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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用、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
同的类别。在投资者申购基金时收取申购费用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
取申购费用,而是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B 类基金份
额。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相
关规则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体上公告,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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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
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
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投资者在开放
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
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
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
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
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者转换。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
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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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
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申购确
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
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
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
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
者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注册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
赎回生效。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
所提交的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
可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
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 T 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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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
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
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万元
(含申购费),已在直销机构有申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申购最
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 10 元(含申购费)。
投资者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通过红利再投资方式转入持有本基金基
金份额的,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赎回份额的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基金份额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投资人全额赎回时不受
上述限制。
3、最低保留余额的限制
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
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
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
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4、本基金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不设上限。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
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申购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申购时收取基金申购费用;B 类基金份额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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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申购费用。投资者可以多次申购本基金,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
率按每笔申购申请单独计算。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 费率
M<100 万 0.6%
100 万≤M<300 万 0.4%
300 万≤M<500 万 0.2%
500 万≤M 每笔交易 1000 元
注:M 为申购金额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
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
项费用。
2.赎回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随投资人申请份额持有时间的增加而
递减。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具体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持有时间(T) 赎回费率
T<3 个月 0.03%
T≥3 个月 0%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30 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0 日、少于 3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
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3 个月但少于 6 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50%计入基
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等于或长于 6 个月的投资人,应当将不低于赎回费
总额的 25%计入基金财产。以上每个月按照 30 天计算。赎回费的其余部分
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赎回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
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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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
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
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
(1)A 类基金份额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
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当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 A 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50,000.00/(1+0.6%)=49,701.79 元
申购费用=50,000.00-49,701.79=298.21 元
申购份额=49,701.79/1.05=47,335.04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335.04 份 A 类基金份额,
应缴纳的申购费用为 298.21 元。
例 2:某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
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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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费用=0 元
申购份额=50,000.00/1.05=47,619.05 份
即:投资者投资 5 万元申购本基金 B 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本基
金 B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 元,则其可得到 47,619.05 份 B 类基金份额。
(3)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 2 位,由此误差
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
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
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三: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一年,
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10,000.00×1.12=11,200.00 元
赎回费用=11,2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11,200.00-0.00=11,20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 1 万份 B 类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一年,假设
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12 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11,200.00 元。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如下: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基金资产净值/T 日基金份额的余额
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
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
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
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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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
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可以及时查询基金
交易确认信息并根据基金合同有关约定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
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
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7)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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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
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
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
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工作日予以支付。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
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
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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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
或认为因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
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
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
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
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基金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并重新开放的,基金管理人应提前在指定媒
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
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
份额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
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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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
放式基金。
1、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① 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② 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③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
购费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
率,如为负数则取零。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
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
费率为零,因此申购补差费为零。
④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2)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3)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4)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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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
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申购费
率为 1.5%,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则可申购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 100,000 份。持有超过一年
后,但持有未满两年,该投资者将这 100,000 份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
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转换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12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1.120= 112,000 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12,000×0.3% = 336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0 ](即
转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零),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2%),0] = 0;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
率)=(112,000-336)× 0/(1+0)=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12,000-336-0=111,664
元;
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111,664/1.0000=111,664 份。
2、业务规则:
①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
出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②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
位资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③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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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转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
本公司直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④ 目前基金转换的最低申请份额原则上为 100 份基金单位。基金份额
持有最低为 100 份基金单位。如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出后该基金份额不足
100 份时,需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
制。
⑤ 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份额及净转出申请份额之和超过上一开放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为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
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
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
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⑥ 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
在调整生效前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①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②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
日基金资产净值。
③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
明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
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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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
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
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
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
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
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
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
办理该项业务。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
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
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
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
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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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积极主动地投资管理,力争获取高于
业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三)投资决策程序
1)由基金经理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进行考察,进行经济与政策研究;
2)数量策略部运用风险监测模型以及各种风险监控指标,对市场预期
风险和投资组合风险进行风险测算;研究员对信用债的信用评级提供研究
支持;每日提供基金申购赎回的数据分析报告,供基金经理决策参考;
3)投资决策委员会进行资产配置政策的制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
开会议,依据上述报告对资产配置提出指导性意见;如遇重大事项,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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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做出决策;
4)结合投资委员会和风险管理部的建议,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状况进行
投资组合方案设计;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参考上述报告,
制定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和个债配置和调整计划,进行投资组合的构建和
日常管理;
5)进行投资组合的敏感性分析;
6)对投资方案进行合规性检查,重点检查是否满足基金合同规定和各
项法律法规的规定;
7)基金经理进行投资组合的实施,设定或者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单个
券种投资比例,交易指令传达到交易部;交易部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
定交易策略,通过交易系统执行投资组合的买卖。交易情况及时反馈到基
金经理;
8)投资组合评价。风险管理部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和
调整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对投资组合进行评估,并对风险隐患提出预警;
对投资组合的执行过程进行实时风险监控等。基金经理依据基金申购和赎
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可转债投资策略等
积极投资策略,在严格控制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以及信用风险的基础上,
主动管理寻找价值被低估的固定收益投资品种,构建及调整固定收益投资
组合,以期获得最大化的债券收益;并通过适当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及增发
新股申购等较低风险投资品种,力争获取超额收益;同时,本基金将适当
参与股票一级与二级市场的投资,增强基金收益。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补充
的方法,对股票、债券和现金类资产的预期收益风险及相对投资价值进行
评估,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及现金类资产等资产类别的分配比例。
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形成大类资产的配置方案。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灵活应用流动性管理策略、利率策略、信用策略、息差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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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债投资策略、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等,在合理管理并控制组合
风险的前提下,最大化组合收益。
1)利率策略
通过对经济增长、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宏观经济变量进
行深入分析,结合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最终形成对金
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时间、方向和幅度的判断。利率策略可以细分为:
i. 期限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变化的判断,在控制资产组合风险的前
提下,通过调整组合期限,即在预期利率将要上升的时候适当缩短组合期
限,在预期利率将要下降的时候适当拉长组合期限,以提高债券投资收益;
ii. 收益率曲线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收益率曲线的研究,在所确定的目标久期配置策略下,
通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可能发生的形状变化,在期限结构配置上适时采
取子弹型、哑铃型或者阶梯型等策略,进一步优化组合的期限结构,使本
基金获得较好的收益。
2)信用策略
信用债收益率等于基准收益率加上信用利差。信用利差反映了信用风
险。
本基金通过对信用债券发行人基本面的深入调研分析,结合流动性、
信用利差、信用评级、违约风险等的综合评估结果,选取具有价格优势和
套利机会的优质信用债券产品进行投资。
影响信用利差的因素包括信用债市场整体的信用利差水平和信用债本
身的信用变化,由此信用策略可以细分为:
i. 基于信用利差曲线策略
通过分析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资金结构和流向、信用利差的历史统计
区间等因素判断当前信用债市场信用利差的合理性、相对投资价值和风险
以及信用利差曲线的未来走势,从而确定信用债总体的投资比例。
ii. 基于信用债信用分析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建立内部信用评级制度。通过综合分析公司债券、企
业债等信用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展状况、市场地位、财务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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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况、管理水平和债务水平,结合债券担保条款、抵押品估值及债券其他要
素,最后综合评价出债券发行人信用风险、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通过动
态跟踪信用债券的信用风险,确定信用债的合理信用利差,挖掘价值被低
估的品种,以获取超额收益。
3)息差策略
本基金可以通过债券回购融入和滚动短期资金作为杠杆,投资于收益
率高于融资成本的其它获利机会,从而获得杠杆放大收益。本基金进入银
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40%。
4)可转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是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的投资品种,具有抵御下行风险,
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征。本基金首先将根据对债券市场、股票市场
的比较分析,选择股性强、债性弱或特征相反的可转债列入当期转债核心
库,然后对具体个券的股性、债性做进一步分析比较,优选最合适的券种
进入组合,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选择可转换债券品种时,本基金将与本公司的股票投研团队积极合
作,深入研究,力求选择被市场低估的品种,来构建本基金可转换债券的
投资组合。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策略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本质上为公司债,只是发行主体扩展到未上市的中
小型企业,扩大了基金进行债券投资的范围。由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
主体为非上市中小企业,企业管理体制和治理结构弱于普通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情况相对滞后,对企业偿债能力的评估难度高于普通上市公司,且
定向发行方式限制了合格投资者的数量,会导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因此
本基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将重点关注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的基础上,通过严密的投资决策流程、
投资授权审批机制、集中交易制度等保障审慎投资于中小企业私募债券,
并通过组合管理、分散化投资、合理谨慎地评估、预测和控制相关风险,
实现投资收益的最大化。本基金依靠内部信用评级系统持续跟踪研究发债
主体的经营状况、财务指标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估并作出及时反
应。内部信用评级以深入的企业基本面分析为基础,结合定性和定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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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注重对企业未来偿债能力的分析评估,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进行分类,以
便准确地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程度,并及时跟踪其信用风险
的变化。
本基金根据内部的信用分析方法对可选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品种进行
筛选过滤,重点分析发行主体的公司背景、竞争地位、治理结构、盈利能
力、偿债能力、现金流水平等诸多因素,给予不同因素不同权重,采用数
量化方法对主体所发行债券进行打分和投资价值评估,选择发行主体资质
优良,估值合理且流通相对充分的品种进行适度投资。
6)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国债期货投资时,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
主要目的,采用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期货合约,通过对债券市场和期货
市场运行趋势的研究,结合国债期货的定价模型寻求其合理的估值水平,
与现货资产进行匹配,通过多头或空头套期保值等策略进行套期保值操作。
基金管理人将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运用国
债期货对冲系统性风险、对冲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如大额申购赎回
等;利用金融衍生品的杠杆作用,以达到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险的目的。
(3)新股申购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
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新股申购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
方式。
本基金根据新股发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对申购中签率和新股上市后
表现的预期,并结合金融工程数量化模型,对于拟发行上市的新股等权益
类资产进行合理估值,制定相应的申购和择时卖出策略。
(4)个股精选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自下而上的个股精选策略,投资于治理结构完善、估
值水平合理、内生性增长超出市场预期、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公司的股票。
本基金将基于公司基本面分析,运用多因素选股思路,综合考察股票所属
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行业地位、竞争优势、盈利能力、成长性、估值
水平等多种因素,对个股予以动态配置,追求在可控风险前提下的稳健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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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5)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将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在采用权证定价模型分析其合理
定价的基础上,结合权证的溢价率、隐含波动率等指标进行投资,避免投
资风险,追求较高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6)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投资策略
资产支持证券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
证券(MBS)等,其定价受多种因素影响,包括市场利率、发行条款、支
持资产的构成及质量、提前偿还率等。
本基金将在基本面分析和债券市场宏观分析的基础上,结合蒙特卡洛
模拟等数量化方法,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定价,评估其内在价值进行投资。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全债指数。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
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
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履行适当程
序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
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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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
产净值的 10%;
(1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4)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15)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
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
量;
(1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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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
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
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的,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
他行为。
如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关联交易原则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较低风险品种,其预期
风险与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及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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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
券。
(十)基金的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信银行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权益投资 18,743,400.00 4.32
其中:股票 18,743,400.00 4.32
2 固定收益投资 378,399,253.10 87.23
其中:债券 378,399,253.10 87.23
资产支持证券 - -
3 贵金属投资 - -
4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5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 4.61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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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150,632.91 1.88
7 其他各项资产 8,515,550.08 1.96
8 合计 433,808,836.09 100.00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 -
B 采矿业
C 制造业 - -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 -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8,743,400.00 4.33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 -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18,743,400.00 4.33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股票投资。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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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600138 中青旅 890,000 18,743,400.00 4.33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52,933,300.00 12.24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02,029,600.00 23.60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02,029,600.00 23.60
4 企业债券 100,992,979.00 23.36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99,341,000.00 22.9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3,102,374.10 5.34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378,399,253.10 87.51
注: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可能存在尾差。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140220 14 国开 20 500,000 50,065,000.00 11.58
2 160419 16 农发 19 500,000 49,965,000.00 11.56
3 019546 16 国债 18 500,000 49,945,000.00 11.55
15 义国资运
4 101576002 400,000 39,980,000.00 9.25
MTN001
15 渝兴永
5 101552039 300,000 29,877,000.00 6.91
MTN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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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政策。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没有相关投资评价。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台,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本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中,没有投资于超出基金合同规定备选股票库之外的股
票。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75,576.6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2,493.15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426,069.22
5 应收申购款 1,411.1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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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8,515,550.08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1 110032 三一转债 5,940,000.00 1.37
2 110030 格力转债 3,974,950.00 0.92
3 110031 航信转债 3,103,200.00 0.72
4 128013 洪涛转债 1,515,650.60 0.35
5 127003 海印转债 1,097,820.00 0.25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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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转型后(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增长 A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同期业绩比较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率① 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② 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14-7-29
至
2014-12-31 3.01% 5.13% -2.12% 0.31% 0.12% 0.19%
2015-1-1
至
2015-12-31 12.08% 8.74% 3.34% 0.42% 0.08% 0.34%
2016-1-1
至
2016-12-31 -2.63% 2.00% -4.63% 0.18% 0.09% 0.09%
2017-1-1
至
2017-6-30 -0.38% -0.20% -0.18% 0.11% 0.07% 0.04%
2014-7-29
至
2017-6-30 11.99% 16.37% -4.38% 0.30% 0.09% 0.21%
增长 B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净值增长 同期业绩比较 率标准差 业绩比较基准收
阶段 率① 基准收益率③ ①-③ ② 益率标准差④ ②-④
2014-7-29
至
2014-12-31 2.84% 5.13% -2.29% 0.31% 0.12% 0.19%
2015-1-1
至
2015-12-31 11.73% 8.74% 2.99% 0.42% 0.08% 0.34%
2016-1-1
至
2016-12-31 -2.82% 2.00% -4.82% 0.19% 0.09% 0.10%
2017-1-1
至
2017-6-30 -0.67% -0.20% -0.47% 0.11% 0.07% 0.04%
2014-7-29
至
2017-6-30 10.90% 16.37% -5.47% 0.30% 0.09% 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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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
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
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
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
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
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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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
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
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
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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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
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的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
市交易的不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
价估值;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含权债券,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
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估值;
(3)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对在交易所市场交易的可转换债券,以每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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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中小
企业私募债券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估值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7、股指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8、国债期货合约按照结算价估值,如估值日无结算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
格估值。
10、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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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
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
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
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获
取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进行再投资,如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如投资者在不同销售机构选择的分红方式不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将以投
资者最后一次选择的分红方式为准。
2、由于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而 B 类基金份额收
取销售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少
为 1 次,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配比例不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
的 8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
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对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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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并根据
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备案和公告。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的时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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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
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
计算方法如下:
H=E×0.7%÷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
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
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当年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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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
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B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年费率为 0.3%。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
说明。
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B 类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0.3%÷当年天数
H 为 B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B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资产中划出,由注册登记机构代收,注册登记机构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
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9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
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
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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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
的项目。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
率等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
式,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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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
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
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
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
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
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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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
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
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
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
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
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
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
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
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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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
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
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
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
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
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
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办理完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文
件之日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3、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交易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
以及其他媒介,披露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
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
理人网站上。
4、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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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
能够在基金份额销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
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
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
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6、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
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
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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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9)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2)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
(13)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19)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7、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
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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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
(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
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
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
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
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
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
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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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
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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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十八、风险揭示
(一)市场风险
基金主要投资于证券市场,而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
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产生波动,使基金运作客观
上面临一定的市场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国家宏观政策发
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基金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着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
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
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
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可能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管理能力、行业竞争、市
场前景、技术更新、财务状况、新产品研究开发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
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 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上市公司还可能出现难
以预见的变化。虽然基金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
不能完全避免。
5、通货膨胀风险
基金投资的目的是基金资产的保值增值,如果发生通货膨胀,基金投
资于证券所获得的收益可能会被通货膨胀抵消,从而影响基金资产的保值
增值。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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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
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
少的收益率 。
8、波动性风险。波动性风险主要存在于可转债的投资中,具体表现为
可转债的价格受到其相对应股票价格波动的影响,同时可转债还有信用风
险与转股风险。转股风险指相对应股票价格跌破转股价,不能获得转股收
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股期权价值。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主要指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信用
证券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的风险,另外,
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证券交割风险。
(三)管理风险
基金管理人的专业技能、研究能力及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到其对信
息的占有、分析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进而影响基金的投
资收益水平。同时,基金管理人的投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
度是否健全,能否有效防范道德风险和其他合规性风险,以及基金管理人
的职业道德水平等,也会对基金的风险收益水平造成影响。
(四)流动性风险
基金投资组合中的股票、债券、国债期货等投资品种会因各种原因面
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使交易的执行难度提高,买入成本或变现成本增加。
此外,基金投资者的赎回需求可能造成基金仓位调整和资产变现困难,加
剧流动性风险。
为了克服流动性风险,本基金将在坚持分散化投资和精选个股个券原
则的基础上,通过一系列风险控制指标加强对流动性风险的跟踪、防范和
控制,但基金管理人并不保证完全避免此类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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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五)操作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运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或者技术系统的故障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风险可
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
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六)合规性风险
合规风险指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或
者违反《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七)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1、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不低于基金
资产的 80%。本基金无法完全规避发债主体特别是公司债、企业债等信用
债券的发债主体的信用质量变化造成的信用风险;如果持有的信用债出现
信用违约风险,将给基金净值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和波动。
2、根据本基金投资范围规定,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
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本基金可以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新股发
行制度的变化、发行节奏和发行频率的改变、新股发行收益率的降低或者
损失都会使得该基金面临一定的风险。另外,因此持有的流通受限证券在
受限期间内不能进行交易,由此可能面临一定的流动性风险。本基金还可
以通过二级市场直接买入股票或权证,提升了预期收益水平,但也增加了
预期风险水平。
(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投资的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在增加预期收益的同时可能会增加本基金的
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
中小企业债的规模一般小额零散,主要通过固定收益证券综合电子平
台、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证券公司进行转让,难以进行更广泛估值和询价,
因此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估值价格可能与实际变现的市场价格有一定的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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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差而对本基金资产净值产生影响。同时中小企业私募债券流动性可能比较
匮乏,因此可能面临较高的流动性风险,以及由流动性较差变现成本较高
而使基金净值受损的风险。
目前主要是非上市公司发行私募债券,发行人可得信息较少,对信用
风险评价的难度更高。资产管理人虽会通过建立系统的信用评级体系对信
用风险进行研究分析,仍可能使本基金承受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信用风险所
带来的损失。
(九)国债期货投资的风险
1) 流动性风险:若期货市场流动性较差,交易难以迅速、及时、方便
地成交将产生流动性风险。
2) 保证金管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制度,每日进行结算,保证
金预留过多会导致资金运用效率过低,减少预期收益。保证金不
足将有被强行平仓的风险,使得原有的投资策略不能得以实现。
3) 执行风险:一般情况下很难在同一时间执行策略的两端交易,因此
存在一端交易已经执行,而由于价格的快速波动导致另一端交易
执行后获利低于预期甚至造成损失的可能性。
4) 基差风险:由于期货价格和现货价格都是波动的,基差的不确定性
被称为基差风险。基差的波动给套期保值者带来了无法回避的风
险,直接影响套期保值效果。
5) 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发生变化的风险:国债期货采用实物交割形
式,
标的物是虚拟债券,CTD 券对应的国债品种可能发生变化,存在基
差扩大的风险。
6) 展期风险:持有期货合约交割期限短于合同的到期日而需要将期货
合约向前延展时,合约平仓时的价格与下一个新合约开仓时的价
格之差存在着不确定性,存在多次的基差风险。
7) 杠杆风险:期货交易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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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风险
1.因本基金公司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风险管理和
内控制度等方面不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2.因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可能严重影响证券市场运
行,导致本基金资产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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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
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
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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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
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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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
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
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
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A 类基金份额与 B
类基金份额由于基金份额净值的不同,基金收益分配的金额以及参与清算
后的剩余基金财产分配的数量将可能有所不同。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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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缴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
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
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
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3) 销售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
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
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
8)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9)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
请;
11)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决定和调整除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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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
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
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的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
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
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
和运用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
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
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 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和受托资产,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
金财产和其他当事人利益的行为;
8)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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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
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 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2)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及报告义务;
13)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 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
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5)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7)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
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8)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
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
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
印件;
19)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
20)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
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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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
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4)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
施其他法律行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
利包括但不限于:
1) 自《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
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
反《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
纠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应
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
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 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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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
务包括但不限于:
1)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
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
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
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
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
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
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
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投资指令,及时
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
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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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
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
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
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
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
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
提高该等标准或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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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
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调低赎回费率、销售服务费率或在不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
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
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
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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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
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
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
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
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
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
式和权益登记日。
3、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指
定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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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
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
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
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4、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和监管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
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
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
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
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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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
(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
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
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
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
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
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
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
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 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
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
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
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
册机构记录相符。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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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
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
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3)会议召开方式上,本基金亦可采用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现场方
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
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
(4)在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亦可采用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其代理人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方
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
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
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
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
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
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
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
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
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
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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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6、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
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提
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
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
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
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
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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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
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
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
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
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结果。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完成备案手续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在指定媒体
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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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
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
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
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
执行,并自决议生效之日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
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
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
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
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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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
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
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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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
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
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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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 9 楼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21-38992888
传真:021-50151880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成立时间:1987 年 4 月 7 日
批准设立文号:国办函[1987]14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4]12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7.87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
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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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
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
管箱服务;结汇、售汇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
务。
电话:010-65556812
传真:010-65550832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未来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同业存单的,本基金可参与
同业存单的投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具体投资比例限制按届
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
资的投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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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
比例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
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
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金融债、企业债、
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地方政府债、正回购、逆回购、可转换
公司债券(含可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中小企业私募
债、国债期货等金融工具。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
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
收益类资产(不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
以下投资限制:
i.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
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
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投资于非固定收益类资产(不
含现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ii.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
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iv.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v.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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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
金资产净值的 0.5%;
vii.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viii.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 20%;
ix.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
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x.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xi. 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
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
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xii. 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
净值的 10%;
xiii. 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xiv.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
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
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xv. 本基金资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
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xvi.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xvii.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
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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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
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
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
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债券的正、逆回购。
5)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6)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
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
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
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
基金关联投资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
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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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
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
交易对手的名单,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
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
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
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
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
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
进行交易,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
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
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
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
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
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
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等,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
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手以外的交
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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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
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
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
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
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
行等,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银行信用
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
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
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
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
券行为的紧急通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
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
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投资
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2 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
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
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 2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
到上述资料。
3)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
律法规要求的有关必要书面信息。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
整,并应至少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4)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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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控制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
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
补充书面说明,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
求解决。如果基金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
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连带责任。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
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
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
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
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
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
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
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
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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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
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
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
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
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确认后未能在限期内纠正或
未在合理期限内确认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
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
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
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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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
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
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
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
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
由基金托管人刻制、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
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
定。
3、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托管人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所托管产品的证券资
金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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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
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
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
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
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
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5、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
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
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6、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
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
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属于
基金托管人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
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
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
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
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
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
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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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
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
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2、基金资产净值的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
《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
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
值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
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
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
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
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如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
括《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
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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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
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其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
光盘备份,保存期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除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
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
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
的托管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
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
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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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
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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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
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
服务内容如下: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登记服务,
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
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权益分配时红利的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
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邮寄服务
1、 定期对账单邮寄服务
基金管理人设立客户服务中心。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
务中心将向该季度发生过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邮寄该持有人最近一季度
基金账户状况对账单。年度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客户服务中心向所有
在册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及第四季度发生过交易的投资者寄送最近一季度
基金帐户状况对帐单。
2、其它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不定期寄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等。
(三)红利再投资服务
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
择红利再投资形式进行基金收益分配,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期分配所得基
金收益将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资产净值自动转基金份额,且不收取任
何申购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分红方式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国联安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的方式为准。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其他销售网点为投资者
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投资者可以通过固定的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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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定期定额申购基金份额,以另行公告为准。
(五)客户服务中心
1、客服中心电话服务
(1)自动语音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查询系统提供7*24小时自动语音服务和查询服务,
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提供每周5个工作日的人工服务。
客服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2、网上客户服务
网上客户服务为投资者提供查询服务、资讯服务以及相互交流的平台。
投资者可以查询热点问题,并对服务进行投诉和建议。
网址:www.gtja-allianz.com
客服电子邮箱: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
3、电子邮件服务
投资者可以在网站上订阅邮件公共信息服务,内容包括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资讯信息、定期基金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六)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
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者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
系统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定投、赎回和转换等业务。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
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的基金投资者可享受前端申购费率的优惠,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下转换入业务的基
金投资者将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的优惠。有关详情可参见
相关公告。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
适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
金投资者留意相关公告。
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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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
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未发生与本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诉讼、仲
裁事项,基金托管人未发生涉及托管业务诉讼、仲裁事项。
2、最近3年,本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
管理人员未受到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或者被监管机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事项 媒体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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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
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制件或复印件。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
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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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1、国联安信心增长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备案的相关文件
2、《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国联安信心增长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7、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处,基金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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