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货币: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20-05-26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3
二、释义....................................................................................................................................................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2
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13
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15
六、基金的备案 .....................................................................................................................................1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18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28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34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42
十一、基金的托管 .................................................................................................................................45
十二、基金的销售 .................................................................................................................................46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47
十四、基金的投资 .................................................................................................................................49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60
十六、基金的财产 .................................................................................................................................61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62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68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7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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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74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81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82
二十四、违约责任 .................................................................................................................................85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86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87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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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一、前言
(一)订立《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国联安货
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
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
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特别规定》)、《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管理规定》”)及
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
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并不等同于将资金放在银行或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
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过往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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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
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
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
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本《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
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冲突,
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
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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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要》及其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
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经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
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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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 2005 年 3 月 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
布,2016 年 2 月 1 日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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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和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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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分
设的两类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
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
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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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
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规定媒介 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
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
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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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法律法规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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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为本
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暴乱、流行病、火灾、政府行为、罢工、停工、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通讯失败、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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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定性分析与量化分析
相结合,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六)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通过每日计算收益并分配的方式,使基金份额
净值保持在1.00 元。
(七)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
(八)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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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
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级别。
本基金将设 A 级和 B 级两级基金份额,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单
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份额等级划分的具体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
相转换,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
级的除外。
本基金 A 级和 B 级基金份额的金额限制具体见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可
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认(申)购各级基金份额的最
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
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
额全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
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持有的某级基金份额满足升降级条件后,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
为其办理升降级业务,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在升降级业务办理后的当日按照新
的基金份额等级享有基金收益。如果注册登记机构在 T 日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
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那么投资者在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
转换出和转托管等交易申请将被确认失败,基金管理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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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失。从 T+1 日起,投资者可以正常提交上述交易申请。基金份额升降级的相关
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
明书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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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一)发售时间
本基金募集期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发售公告中披露。
(二)发售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基金募集目标
本基金不设定募集规模上限。
(四)基金发售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具体名单见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
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及其
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提供的方
式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具体情况和
联系方式,请参见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
行公告。
(五)基金认购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
份额计入基金投资者的账户,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
基金份额按面值发售。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利息)/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
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七)基金份额认购原则及持有限额
1、基金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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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一经受理不得
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
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募集期间的单个基金投资者的累计认购金额进行限制,
具体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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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并在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
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
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
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
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备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
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
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
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
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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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
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
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规
定媒介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
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
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 元的基准
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全部累计基金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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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将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内当前
累计收益为正时,累计收益不进行兑付;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
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
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
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
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
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基金投资者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
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
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19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
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
项于 T+1 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原则上在 T+2 日内划往投资者账
户,最晚不超过 7 个工作日,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
金份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
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
体请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
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
有关数额限制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调整
结果必须至少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
20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
(1)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
度为负的情形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10%且偏离度
为负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
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累计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
金份额按照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截至该日的累计收益负值
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净值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每份 1.00 元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截至该日的累计收益负值时,则将
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收益,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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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按赎回份额比例结转的累计收益
(2)全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累计收益一
并结转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累计收益两部
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累计收益
(3)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如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赎回费用应当
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T 日基金份额净值×1%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
产。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
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本基金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披露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
假日期间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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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
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金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2)、(3)、(5)-(7)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
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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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决定采取暂停接受所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有 赎回申请并履行适当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7)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
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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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
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
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
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
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撤销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撤销赎回的,当日未获
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
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
25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从本基金转出部分的转换业务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
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部分实现转换。
3
( )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对于在开放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
20%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以上的赎回申请,可以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
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 )全额赎回”或“(2 )
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3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公告。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
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
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进
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规定媒介上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
3 个工作日在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
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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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
告,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四)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
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
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
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
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
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
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
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
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
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
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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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于业明
成立日期: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有关政府机构批准及同意的
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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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29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30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法定代表人:郑杨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93.52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
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
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离岸银行业务;代理销售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保险资
产托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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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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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
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同份额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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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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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
理人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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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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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日以及
收取方式等内容。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
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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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
由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出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
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
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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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并形成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生效。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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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
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
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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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人。
(九)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
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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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 6 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
人。在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管理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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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
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
人。在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表 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更换基金托管人形成有效决议。
(3)备案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由大会
召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自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
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基金财产总值和净值。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
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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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
费或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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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一、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
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
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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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二、基金的销售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等业务。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
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的,应与
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
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
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销售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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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
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
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取得注册登记费;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
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建立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等;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
4、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务;
5、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
细等数据备份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
6、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
少于二十年;
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
7、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的规定,为投资
的情形除外;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者办理非交易过户等必要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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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五)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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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定性分析与量化分析
相结合,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
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
资产配置比例,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具体包
括以下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
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
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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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
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
线。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
在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分
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
取市场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
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
配置比例。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
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
金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
利、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
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包括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和同日正
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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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第 T 天以低于
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 T 天后选定的交易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
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第 T 天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
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该天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
金,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
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
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利
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
置比例,或进行较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
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
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
投资对象。具体而言,个券选择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符合前述资产配置策略;
(2)寻求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个券;
(3)寻求具有套利空间的个券;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 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5)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个券;
(6)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个券。
(四)投资决策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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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投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
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
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
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
续跟踪调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
引下,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
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品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并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
险。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
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
52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
与七天通知存款的特征较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具有透明、权威的特
点,鉴于此,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
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
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及时公告,而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
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
股票型基金。
1、组合限制
(七)投资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将遵循以下限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50%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
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53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该证券的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54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
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
卖出;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的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
资;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
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
10%。
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上述第(5)、(14)、(16)、(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55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56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计算公式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年)的银行存款、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
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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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
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
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
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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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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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五、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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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
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
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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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
1.00 元。
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
(四)估值程序
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五)估值方法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
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
62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
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
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
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
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
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63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
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
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
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
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
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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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
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
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
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
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3、差错处理程序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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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
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5、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
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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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
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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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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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用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9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70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十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级基金份
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支
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为
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若
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71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72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1、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
(二)基金的审计
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
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73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
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
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
资料。
(二)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74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将
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规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
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
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
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将不晚于 2020 年 9 月 1 日起执行。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75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
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5、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7 R i 376 5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1 1 100%
i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
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人应当在规定媒介上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每个开
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76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
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
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本基金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前 10 名基金份额
7、临时报告
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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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
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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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净值的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20)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的情形;
(21)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
(23)货币市场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
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9、澄清公告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
11、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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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清算报告、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
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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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二、基金的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及其代销机构和注册登记机
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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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其他情形。
82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金托管人承接的;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3、清算程序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83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4、清算费用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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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四、违约责任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
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基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
事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
损失等;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基金合同》
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任何
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
的应当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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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五、争议的处理
(一)《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
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
当事人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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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六、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公章。基金合同于投
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
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二)《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基金合同》正本一式肆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贰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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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二十七、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
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
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
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
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
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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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
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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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
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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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
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
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
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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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
金管理人追偿;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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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
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1、召开事由
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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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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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日以
及收取方式等内容。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
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
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95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
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
96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
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
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
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
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
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
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
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
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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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并形成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
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
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
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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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
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
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
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
日通知召集人。
8、生效与公告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
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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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会召集人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2、基金已实现收益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日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各级基金
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日
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日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当日净收益为正值,则
为投资者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者基金份额不变;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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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5、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日实现的收益进行
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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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0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用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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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
财产中支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
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
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
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投资方向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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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
2、投资限制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
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将遵循以下限制:
2)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50%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6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
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30%;
当本基金前 10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 20%
时,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180 天;投资组合中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20%;
3)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4)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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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6)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7)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8)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9)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10)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券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11)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
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15)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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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不符
17)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 AAA 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
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18)本基金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10%。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方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2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
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
限制。
除除上述第 5)、14)、16)、19)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
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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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期的除外;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
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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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
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
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
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
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
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
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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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5)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
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7 R i 376 5
七 日 年 化 收 益 率 =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
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人应在规定媒介上披露《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
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
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
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1、《基金合同》的变更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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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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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合同》的终止
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清算程序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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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1)支付清算费用;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证券法》
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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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
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
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
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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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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