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8年第1号)
2018-03-10
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更新)
(2018 年第 1 号)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 金 托 管 人 :上 海 浦 东 发 展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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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0]1587号
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
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
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
额净值及交易价格可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或
会高于或低于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
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
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
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
需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的积极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
风险的品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
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
金合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
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
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 2017 年 12 月 31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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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0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56
七、基金的募集 ............................................................... 5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59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0
十、基金的投资 ............................................................... 73
十一、基金的业绩.............................................................. 87
十二、基金的财产.............................................................. 88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89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 94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 96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99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0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 106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9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1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 136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50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52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二十五、备查文件.............................................................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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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
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
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
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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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合同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
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
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
修订
《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的通知》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
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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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和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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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超过 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分
设的两类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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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
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
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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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包括 T 日)第 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
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
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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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暴乱、流行病、火灾、政府行为、罢工、停工、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通讯失败、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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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88
联系人:茅斐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
金字 [2003]42 号批准设立。目前,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2)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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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3)Jiachen Fu(付佳晨)女士,董事,工商管理学士。2007 年起进入金
融行业,历任安联集团董事会事务主任、安联全球车险驻中国业务发展主管兼
创始人、忠利保险公司内部顾问、戴姆勒东北亚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及监控部成
员、美国克赖斯勒汽车集团市场推广及销售部学员。现任安联资产管理公司驻
中国业务董事兼业务拓展总监、管理董事会成员。
(4)Eugen Loeffler 先生,董事,经济与政治学博士。2017 年 3 月底退
休前,担任安联投资管理新加坡公司行政总裁/投资总监,负责监督安联亚洲保
险实体的投资管理事务。1990 年起进入金融行业,他历任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
司董事总经理/投资主管、安联全球投资亚太区投资总监、安联苏黎世公司投资
总监、安联苏黎世房地产及安联资产管理苏黎世公司行政总裁、安联投资管理
公司环球股票团队主管、安联全球投资韩国公司主席及行政总裁、安联人寿韩
国公司投资总监、安联资产管理香港办事处投资总监兼主管、安联资产管理欧
洲股票研究部主管、安联慕尼黑总部财务部工作(股票/长期参与计划投资管
理)。
(5)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 年起进入金融行
业,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
总经理、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
财务总部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总部总经理、资产负债
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管理小组主任。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室主任。
(6)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副科长、
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副主任兼上海市物价局局长、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副主任、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银
行独立董事。
(7)王鸿嫔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士。历任台湾摩根资产管理旗下的怡富
证券投资信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怡富证券投资顾问公司总经理、中国摩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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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管理董事总经理、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上海富汇财富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8)胡斌先生,独立董事,特许金融分析师(CFA),美国伊利诺伊大学(UIUC)
工商管理硕士(MBA)、上海交通大学管理工程博士。历任纽约银行梅隆资产管
理公司担任 Standish Mellon 量化分析师、公司副总裁,Coefficient Global
公司创始人之一兼基金经理。2007 年 11 月起,担任梅隆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
2010 年 7 月起,于纽银梅隆西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首席执行官(总经理)。
现任上海系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担任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王越先生,监事会主席,大专学历。1975 年 3 月参加工作,历任上海
民生中学会计、上海城市建设学院财务科副科长等职务。1993 年 7 月加入原国
泰证券,历任国泰证券国际业务部副经理、国际业务部经理、国际业务部副总
经理等职务,1999 年 8 月公司合并后至 2000 年 9 月任国泰君安证券公司会计部
副总经理;现任国泰君安证券稽核审计部副总经理。
(2)Uwe Michel 先生,监事,法律硕士。历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亚洲业
务部主管、主席办公室主管、Allianz Life Insurance Japan Ltd.主席及日本
全国主管、德国慕尼黑 Group OPEX 安联集团内部顾问主管。现任慕尼黑 Allianz
SE 业务部 H5 投资与亚洲主管。
(3)朱慧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历任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监。
(4)刘涓女士,职工监事,经济学学士,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金事务部副总监。
3、高级管理人员
(1)庹启斌先生,董事长,经济学博士。历任华东师范大学国际金融系讲
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万航渡路营业部经理、资产管理公司研究部经理、香港
公司研究策划部经理、研究发展中心主任、经纪管理部总经理、债券部总经理、
副总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长。
(2)孟朝霞女士,公司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企业年金管理中心总经理、泰康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富国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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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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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融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总经理。
(3)李柯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
业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
审计师、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现
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4)魏东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和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
任交易部总经理、华宝兴业宝康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和华宝兴业先
进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投资副总监及国内投资部总经理职务。
2009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担任基金经理、总经理助理、投
资总监等职务。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并兼任国联安德盛精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国联安新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
(5)满黎先生,副总经理,硕士学位。历任华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高级投资顾问、西安分公司总经理、华东业务总部总经理、北京总部高级
董事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总监。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6)刘轶先生,督察长,博士学位。曾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分行、
中国民生银行北京管理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
经济委员会证券法修改工作小组,并曾在南开大学等从事研究工作。现任国联
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4、基金经理
(1)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
侯慧娣女士,理学硕士。2006年3月至2006年7月在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从
事国内债券市场数据分析与处理;2006年7月至2008年10月在世商软件(上海)
有限公司从事债券分析;2009年12月至2012年9月在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济
研究所从事债券和固定收益分析;2012年9月至2015年6月在德邦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固定收益部从事研究和管理工作,期间曾担任基金经理和固定收益部副总
监。2015年6月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12月起任国联安睿祺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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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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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
月起兼任国联安鑫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至2017年9月兼
任国联安鑫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2月起兼任国联安睿利定
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2)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 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时间
冯俊先生 2011 年 1 月至 2012 年 7 月
薛琳女士 2012 年 7 月至 2016 年 1 月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
公司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权益投资部负责人、固定收益部负责人、
研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 1-2 人(根据需要)组成。
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邹新进(权益投资部总监)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为:
孟朝霞(总经理)
魏东(投资总监、副总经理)投委会执行主席
杨子江(研究部总监)
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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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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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
险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
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
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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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
部控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
制度是指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
有效实施而制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
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
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
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
与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
满完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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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
项规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
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
出发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
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
道监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
岗位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
在授权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
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
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
察稽核部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
支机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
经办人员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
同岗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
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
序和合理的工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
职能,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
信息资料的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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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
防范系统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
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
尤其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
时到位,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
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
信息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
格制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
并采取控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
度,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
严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
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
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
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
制制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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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本基金托管人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成立时间: 1992 年 10 月 19 日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
务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
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
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
箱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
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
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
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293.52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联系人: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自 2003 年开展资产托管业务,是较早开展银行资产托管
服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经过二十年来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
发展一直保持较快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较好水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于 2003 年设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
部,2013 年更名为资产托管与养老金业务部,2016 年进行组织架构优化调整,
并更名为资产托管部,目前下设证券托管处、客户资产托管处、内控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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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保障处、总行资产托管运营中心(含合肥分中心)五个职能处室。
目前,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已拥有客户资金托管、资金信托保管、证券投资
基金托管、全球资产托管、保险资金托管、基金专户理财托管、证券公司客户
资产托管、期货公司客户资产托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私募股权托管、
银行理财产品托管、企业年金托管等多项托管产品,形成完备的产品体系,可
满足多领域客户、境内外市场的资产托管需求。
(二)主要人员情况
高国富,男,1956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职称。曾
任上海外高桥保税区开发(控股)公司总经理;上海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副主
任;上海万国证券公司代总裁;上海久事公司总经理;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
发总公司总经理;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
员。伦敦金融城中国事务顾问委员会委员,中欧国际工商学院理事会成员、国
际顾问委员会委员,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管理学院顾问委员会委员。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
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
务办主任助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财务总监,上海国盛集
团有限公司总裁。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行长。
刘长江,男,1966 年出生,硕士研究生,经济师。历任工商银行总行教育
部主任科员,工商银行基金托管部综合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总行基金托管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资产托管部、
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公司及投资银行总部副总
经理兼资产托管部、企业年金部、期货结算部总经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
金融机构部总经理。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金融机构部、资产托管部总经
理。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 2017 年 12 月 31 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为
2817.65 亿元,比去年末增长 53.08%。托管证券投资基金共一百二十九只,分
别为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富增长基金、广发小
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趋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国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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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货币基金、银华永泰债券型基金、长信利众债券基金(LOF)、华富保本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中海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安丰 18 个月基金(LOF)、
易方达裕丰回报基金年、鹏华丰泰定期开放基金、汇添富双利增强债券基金、
中信建投稳信债券基金、华富恒财分级债券基金、汇添富和聚宝货币基金、工
银目标收益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北信瑞丰宜投宝货币基金、中海医药健康产业
基金、国寿安保尊益信用纯债基金、华富国泰民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产
业债纯债基金、安信动态策略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稳健精选基金、国联安鑫
享混合基金、国联安鑫富混合基金、长安鑫利优选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生态环
境基金、天弘新价值混合基金、嘉实机构快线货币基金、鹏华 REITs 封闭式基
金、华富健康文娱基金、国寿安保稳定回报基金、国寿安保稳健回报基金、国
投瑞银新成长基金、金鹰改革红利基金、易方达裕祥回报债券基金、国联安鑫
禧基金、国联安鑫悦基金、中银瑞利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华夏新活力混合基金、
鑫元汇利债券型基金、国联安安稳保本基金、南方转型驱动灵活配置基金、银
华远景债券基金、华富诚鑫灵活配置基金、富安达长盈保本基金、中信建投稳
溢保本基金、工银瑞信恒享纯债基金、长信利发债券基金、博时景发纯债基金、
国泰添益混合基金、鑫元得利债券型基金、中银尊享半年定开基金、鹏华兴盛
定期开放基金、华富元鑫灵活配置基金、东方红战略沪港深混合基金、博时富
发纯债基金、博时利发纯债基金、银河君信混合基金、鹏华兴锐定期开放基金、
汇添富保鑫保本混合基金、景顺长城景颐盛利债券基金、兴业启元一年定开债
券基金、工银瑞信瑞盈 18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中信建投稳裕定开债券基金、招
商招怡纯债债券基金、中加丰享纯债债券基金、长安泓泽纯债债券基金、银河
君耀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广发汇瑞一年定开债券基金、国联安鑫盛混合基金、
汇安嘉汇纯债债券基金、鹏华普泰债券基金、南方宣利定开债券基金、招商兴
福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博时鑫润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兴业裕华债券基金、易方
达瑞通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招商招祥纯债债券基金、国泰景益灵活配置混合基
金、、易方达瑞程混合基金、华福长富一年定开债券基金、中欧骏泰货币基金、
招商招华纯债债券基金、汇安丰融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嘉源纯债债券基金、
国泰普益混合基金、汇添富鑫瑞债券基金、鑫元合丰纯债债券基金、博时鑫惠
混合基金、工银瑞信瑞盈半年定开债券基金、国泰润利纯债基金、华富天益货
币基金、汇安丰华混合基金、汇安丰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汇安丰恒混合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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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银施罗德启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 500 指数基金、
南方和利定开债券基金、鹏华丰康债券基金、兴业安润货币基金、兴业瑞丰 6
个月定开债券基金、兴业裕丰债券基金、易方达瑞弘混合基金、银河犇利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长安鑫富领先混合基金、长盛盛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万家现
金增利货币基金、上银慧增利货币市场基金、易方达瑞富灵活配置证券投资基
金、博时富腾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安信工业 4.0 主题沪港深精选混合基
金、民生加银鑫顺债券型基金、万家天添宝货币基金、长安鑫垚主题轮动混合
基金、中欧瑾泰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银证券安弘债券基金、鑫元鑫趋势灵活
配置混合基金、泰康年年红纯债一年定期开放债券基金、广发高端制造股票型
发起式基金、永赢永益债券基金、博时鑫禧灵活配置混合基金、南方安福混合
基金、中银证券聚瑞混合基金、太平改革红利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基金、中金价
值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基金等。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本行内部控制目标为:确保经营活动中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
管部门监管规则和本行规章制度,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确保
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确保业务活动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本行内部控制组织架构为:总行法律合规部是全行内部控制的牵头管理
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建立并维护资产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体系。总行风险监控
部是全行操作风险的牵头管理部门。指导业务部门开展资产托管业务的操作风
险管控工作。总行资产托管部下设内控管理处。内控管理处是全行托管业务条
线的内部控制具体管理实施机构,并配备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
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责。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本行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内控制度贯穿
资产托管业务的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渗透到各业务流程和各操作环节,
覆盖到从事资产托管各级组织结构、岗位及人员。内部控制以防范风险、合规
经营为出发点,各项业务流程体现“内控优先”要求。
具体内控措施包括:培育员工树立内控优先、制度先行、全员化风险控制
的风险管理理念,营造浓厚的内控文化氛围,使风险意识贯穿到组织架构、业
务岗位、人员的各个环节。制定权责清晰的业务授权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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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各项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业务数据备份和保密等在内的各项业务
管理制度;建立严格完善的资产隔离和资产保管制度,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资产
及不同托管资产之间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对各类突发事件或故障,建立
完备有效的应急方案,定期组织灾备演练,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基金运
作办公区域建立健全安全监控系统,利用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实现风险控制;
定期对业务情况进行自查、内部稽核等措施进行监控,通过专项/全面审计等措
施实施业务监控,排查风险隐患。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
督依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我行根据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约定,对基金合同生效之后所托管基金
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投资限制等进行严格监督,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违规
风险。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
独立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
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
自动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
工监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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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
告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
期报告包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以电话、邮件、书面提
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
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
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
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
及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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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成立时间:2003 年 4 月 3 日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或021-38784766
公司网址: www.gtja-allianz.com
2、代销机构: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联系电话: 021-61616192
联系人:吴斌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2)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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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85238428
联系人:刘军祥
客户服务电话:95577
公司网址: www.hxb.com.cn
(3)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电话:010-67596084
联系人:王琳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电话:0574-87011947
联系人:朱海亚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5)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电话:0755-22197874
联系人:叶佳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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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bank.pingan.com
(6)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联系电话:0755-82960167
联系人:邓炯鹏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7)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电话:010-89937333
联系人:迟卓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bank.ecitic.com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电话:010-66594587
联系人:张建伟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9)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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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电话:022-58314846
联系人:王宏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11 或 9554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10)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曹榕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1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010-66107913
联系人:李鸿岩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1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二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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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092592
联系人:徐野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13)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体育路 21 号
法定代表人:卢国锋
联系电话:0769-2211811
联系人:张技辉
客户服务电话:96228(省内),4001196228(省外)
公司网址:www.dongguanbank.cn
(14)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 66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联系人:安岩岩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公司网址: www.nesc.cn
(15)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 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电话:027-65799999
联系人:李良
客户服务电话:95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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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址:www.95579.com
(1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
联系电话:021-50586660-8644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95531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17)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联系人:张腾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326
公司网址:www.gfhfzq.com.cn
(18)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联系电话:0755-82558038
联系人:郑向溢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19)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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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周健男
联系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晓皙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20)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 183 号大都会广场 36、38、41、42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电话:0755-82558305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电话:021-38032284
联系人: 钟伟镇
客户服务电话: 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22)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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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李颖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2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 周杰
联系电话: 021-23219275
联系人: 李楠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公司网址:www.htsec.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25-84579763
联系人:万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25)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
04)、17A、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
03、04)、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刘晓丹
联系电话:0755-82492193
33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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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庞晓芸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lhzq.com
(2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86 号 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电话:0531-68889157
联系人:王霖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公司网址: www.zts.com.cn
(2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29 层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电话:0351-8686602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 400-6661-618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2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梅
联系电话:021-33388211
联系人:黄莹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34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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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493
联系人:尹旭航
客户服务电话: 400-8008-899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30)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叶顺德
联系电话:010-83561146
联系人:田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31)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2-6 层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电话:010-66568292
联系人:邓颜
客户服务电话:95551 或 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32)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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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电话:0755-82943079
联系人:黄婵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 或 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3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电话:010-85130577
联系人:刘芸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或 95587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34)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世安
联系电话:0755-22626391
联系人:郑舒丽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公司网址:www.stock.pingan.com
(35)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1 至 18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电话:010-58566100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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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李慧灵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9999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3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 1 号楼 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 28 号龙翔广场 2、5 层
法定代表人:姜晓林
联系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zxwt.com.cn
(37)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中南路 99 号保利广场 A 座 37 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电话:027-87618882
联系人:翟璟
客户服务电话: 95330
公司网址: www.tfzq.com
(38)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联系电话:021-68778081
联系人:胡星熠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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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电话:010-60834772
联系人:周雪晴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s.ecitic.com
(40)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 833 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联系电话:0451-85863726
联系人:周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公司网址:www.jhzq.com.cn
(41)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电话:0551-2257034
联系人:李伟卫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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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东岗西路 638 号兰州财富中心 21 楼
法定代表人: 李晓安
电话:0931-4890100
联系人:李昕田
客户服务电话:400-6898-888,96668(甘肃省内)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43)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
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联系人:李昊恒
电话:010-65807856
客服电话:95162、400-8888-160
公司网址:www.cifco.net
(44)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办公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联系人: 魏纯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公司网址: www.dwzq.com.cn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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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联系人:刘熠
电话:021-68761616
客服电话:400-8888-128
公司网址:www.tebon.com.cn
(46)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华强高新技术发展大厦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 6013 号江苏大厦 B 座 15 楼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联系电话:0755-82570586
联系人:罗艺琳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4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杨涵宇
联系电话:010-65051166
客户服务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cn
(48)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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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投行大厦 15-20 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583
联系人:毛诗莉 王立洲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4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韩志谦
电话:0991-2307533
联系人:王怀春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公司网址:www.hysec.com
(50)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中华路 50 号
法定代表人:周剑秋
电话:025-52278866
联系人:贾国荣
客服电话:400-8281288
网址:www.ftol.com.cn
(51)名称: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 28 号 C 座 5 层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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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182
联系人:谭磊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52)名称: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 360 弄 9 号 3724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 32 号 c 栋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735
联系人:张裕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网址:www.noah-fund.com
(53)名称: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 196 号 26 号楼 2 楼 4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联系人:张茹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网址:www.ehowbuy.com
(54)名称: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021-54509998
联系人:朱玉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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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网址:www.1234567.com.cn
(55)名称: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联系人:翟飞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网址:www.myfund.com
(56)名称: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联系人:韩爱彬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57)名称: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联系人:童彩平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网址:www.zlfund.cn
(58)名称: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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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1085650628
联系人:刘洋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
网址:licaike.hexun.com
(59)众升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 13 号楼 A 座 9 层 9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浦项中心 A 座 9 层 04-08
法定代表人:李招弟
电话:010-59497361
联系人:李艳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9988
网址:www.wy-fund.com
(60)名称: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电话:021-20691832
联系人:胡雪芹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网址:www.erichfund.com
(61)名称: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
法定代表人:罗细安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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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7000988
联系人:李皓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8811
网址: http://www.zcvc.com.cn
(62)名称: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 5475 号 1033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021-50583533
联系人:曹怡晨
客户服务电话:400-921-7755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63)名称: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 1 号元茂大厦 903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 18 号同花顺大楼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联系人:吴强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网址:www.5ifund.com
(64)名称: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张晔
客户服务电话:400-898-0618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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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 www.chtfund.com
(65)名称: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06-1008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010-57418813
联系人:崔丁元
客户服务电话:400-893-6885
网址:www.qianjing.com
(66)名称:浙江金观诚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1 幢 10 楼 1001 室
法定代表人:徐黎云
电话:0571-88337529
联系人:邵俊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0058
网址:www.jincheng-fund.com
(67)名称: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217 号陆家嘴金融服务广场 16 楼 B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刘惠
电话:021-80133828
联系人:徐烨琳
客户服务电话:400-808-1016
网址:www.fundhaiyin.com
(68)名称: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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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A 区
法定代表人:马勇
电话:15810206817
联系人:张燕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网址:http://8.jrj.com.cn/
(69)名称: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5 楼
法定代表人:鲍东华
电话:021-20665952
联系人:宁博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70)名称: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工人体育场北路甲 2 号裙楼 2 层 222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工体北路甲 2 号盈科中心 B 座裙房 2 层
法定代表人:胡伟
电话:010- 85643600
联系人:葛亮
客户服务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hongdianfund.com
(71)名称: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号楼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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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52822063
联系人:兰敏
客户服务电话: 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72)名称: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 505 号东方纯一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电话:021-22267943
联系人:朱真卿
客户服务电话:4009-282-266
网址:www.dtfunds.com
(73)名称: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大街 2 号万通新世界广场 A 座 2208
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电话:88312877
联系人:段京璐
客户服务电话:400-001-1566
网址:http://www.yilucaifu.com/
(74)名称: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99
联系人:吴煜浩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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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yingmi.cn
(75)名称: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 室,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 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电话:0755-8946 0507;0755-8946 0500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网址:www.ifastps.com.cn
(76)名称: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智慧广场第 A 栋 11 层 1101-02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 18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电话:0755-84034499
联系人:张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9-500-888
网址:http://www.jfzinv.com/
(77)名称: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第七
幢 23 层 1 号 4 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人代表:陶捷
电话: 027-87006003(8026)
联系人:陆锋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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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400-027-9899
网址:www.buyfunds.cn
(78)名称: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人代表:王廷富
电话: 021-51327185
联系人:021-5071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0203
网址:--
(79)名称: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南路高新南七道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人代表:刘鹏宇
电话: 0755-83999907-819
联系人:马力佳
客户服务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80)名称: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微动利)
住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人代表:梁洪军
电话:010-52609656
联系人:季长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9-6665
网址:www.buyforyou.com.cn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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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名称: 北京电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1 号 36 层 36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F 座 12 层 B 室
法人代表:程刚
电话:010-56176118
联系人:张旭
客户服务电话:400-100-3391
网址:www.dianyingfund.com
(82)名称: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室
法人代表:王伟刚
电话: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网址:www.hcjijin.com
(83)名称: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人代表:蒋煜
电话:010-58170876
联系人:徐晓荣/刘聪慧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866
网址:http://www.shengshiview.com/
(84)名称: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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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田厦金牛广场 A 座 36 楼、37 楼
法人代表:顾敏
电话: 0755-89462447
联系人:罗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999-8877
网址:www.webank.com
(85)名称: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
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 518 号 A1002 室
法人代表:王翔
电话: 021-65370077-209
联系人:俞申莉
客户服务电话:021-65370077
网址:www.jiyufund.com.cn
(86)名称: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1604 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下城区上塘路 15 号武林时代 20 楼
法人代表:陈刚
电话:0571-85267500
联系人:胡璇
客户服务电话:0571-86655920
网址:www.cd121.com
(87)名称: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西藏南路 765 号 602-11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人代表:陈继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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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 021-63333389
联系人:王哲宇
客户服务电话:4006-433-389
网址:https://www.lingxianfund.com
(88)名称: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
务秘书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人代表:高锋
电话: 0755-83655588
联系人:廖苑兰
客户服务电话:400-804-8688
网址:www.keynesasset.com
(89)名称:贵州华阳众惠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丹寨县金钟经济开发区 C 栋标准厂房
办公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9 号君派大厦 16 楼
法人代表:李陆军
电话: 0851-86909950
联系人:陈敏
客户服务电话:400-839-1818
网址:www.hyzhfund.com
(90)名称: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人代表: 钟斐斐
电话:010-61840688
联系人: 戚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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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 4000618518
网址: https://danjuanapp.com/
(91)名称: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密云县兴盛南路 8 号院 2 号楼 106 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盛世龙源国食苑 10 号楼
法定代表人:杨纪峰
电话:187-0135-8525
联系人:吴鹏
客户服务电话:400-680-2123
网址:www.zhixin-ivn.com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法定代表人:庹启斌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或 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 或 www.gtja-allianz.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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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 1266 号恒隆广场 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黎俊文
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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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等级划
分,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小于500万份,则所持有基金份额归
为A级基金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大于或等于500万份,
则所持有基金份额归为B级基金份额。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
单独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53050,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5305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
级进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
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
级的除外。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如下表:
分级类别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 <500万份 500万份
留的基金份额)
最低申购金额(元) 1, 5,000,000
(直销柜台为100,000)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元) 1,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1 100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 0.01 5,000,000
余额(份)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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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
份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级基金份额升级
为B级基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
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
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4、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将被确认无效。投资者
申购申请确认交易成功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终被确认为A级基金份额或B级
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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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0]1587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募集期为 2011 年 1 月 6 日至 2011 年 1 月 21 日。
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 1.00 元计算,
募集期共募集 2,845,589,169.3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4,43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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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 2011 年 1 月 2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予以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
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
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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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
其他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
(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
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
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
间为交易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
证监会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基金合同》
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
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
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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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
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
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全部累计基金收益
将全部结转并与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内当
前累计收益为正时,累计收益不进行兑付;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剩余
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
回份额占投资者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
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
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
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
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申请不成立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
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
体规定为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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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
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
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
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立。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
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
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
款项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原则上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
户,最晚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
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
额持有人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
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
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单笔追加申购本基金 A 级基金
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 1 元, 单笔追加申购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10 万元;首
次申购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 500
万元。单笔追加申购 A 级、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申请不得低于 1 份基金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本基金 B 级基金份额的申请不得低于 100 份基
金份额。每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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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0.01 份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
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回。
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
制。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
上限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
的有关数额限制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
调整结果必须至少在调整生效前在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
规定》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1、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
赎回费用。
2、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
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
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
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
大化的情形除外。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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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
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
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00 元
例 2: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500,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
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
益
例 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 999,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赎回后剩余 1,000 份,按照 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
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 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
转 累 计 至 T 日 的 未 付 收 益 赎 回 份 额 对 应 的 未 付 收 益 = -10,000×
(999,000/1,000,000)=-9,900 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9,900=989,100 元
(2)全部赎回且不收取赎回费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
一并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
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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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1,001,000.00 元
(3)在部分赎回或全部赎回时,如发生收取赎回费的情形,赎回费用应当
从上述赎回金额中扣除,赎回费用的计算方式为: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 日本基金总份额×1%)×T 日基金份额净值×1%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有效份
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
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 元,赎回金
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
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 日)。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
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
金份额。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
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
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
法》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
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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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
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
购业务的办理。
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并根据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
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
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认定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
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
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 3 款的情形时,对
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
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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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
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
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
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
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撤销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撤销赎回的,
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
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从本基金转出部分的转换业务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
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部分实现转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
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
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
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
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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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
备案,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
复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
转换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
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
率的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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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
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
率),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 0。
(4)基金转换费率详见相关公告。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
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投资 101,500 元申购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申购费率为
1.5%,申购申请当日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0000 元,则
可申购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 100,000 份。持有一年半后,该投资者将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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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 份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国联安货币市场基金,转换
申请当日国联安货币市场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为 1.0500 元。则:
转出金额 = 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 100,000×
1.0500= 105,000 元;
赎回费 =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 105,000×0.2% = 210 元;
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申购费 - 转出基金申购费),0 ](即转
入基金申购费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如为负数则取零),即申购补差费率 =
max[(0-1.5%),0] = 0;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105,000-210)× 0/(1+0)=0 元;
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105,000-210-0=104,790 元;
转 入 份 额 = 转 入 金 额 / 转 入 基 金 当 日 基 金 份 额 净 值
=104,790/1.0000=104,790 份。
2、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
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
产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 T+1 日对投资者 T 日的基金转
换业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
销业务平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原则上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
份额,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 100
份时,基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
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 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
扣除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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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
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
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
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
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3、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
要暂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
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
金管理人应最迟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
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
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
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
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
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
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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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
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
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
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或法院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
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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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定性分析与量化分
析相结合,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
定量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
类别资产配置比例,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
具体包括以下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
基本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
结构变化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
依此调整组合的期限和品种配置。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
之,如果预期利率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
2、收益率曲线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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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
线。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
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
益。在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
例如分析子弹策略、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
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
债、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
比例;再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
具体资产配置比例。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
操作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
本基金充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
套利、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
格融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包括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和同日正
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第 T 天以低
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 T 天后选定的交易日以高于金融同
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第 T 天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
的成本融入资金,同时在该天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
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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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
市场回购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
利.
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
利率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
的配置比例,或进行较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
投资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
用等级状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
券作为投资对象。具体而言,个券选择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符合前述资产配置策略;
(2)寻求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个券;
(3)寻求具有套利空间的个券;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 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5)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个券;
(6)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个券。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
员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重大组合调整决
策以及重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
组合的构建、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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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跟踪调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
引下,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
括:资产配置、类属配置、品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
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
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并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
风险。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
境变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
利息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这些
特征与七天通知存款的特征较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具有透明、权
威的特点,鉴于此,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
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
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
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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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
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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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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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
债×剩余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
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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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负债×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
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
年)的银行存款、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中国证监会、中国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
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为 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
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
的剩余期限。
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
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
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
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
计算。
(4)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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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利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
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
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止,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2,688,446,626.71 49.57
其中:债券 2,688,446,626.71 49.57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792,328,048.49 33.0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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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825,361,658.79 15.22
4 其他资产 117,908,036.81 2.17
5 合计 5,424,044,370.80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5.27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金额
值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472,409,251.37 9.55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
额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发生日期 原因 调整期
值的比例(%)
1 2017-11-28 39.04 大额赎回 1 个交易日
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4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71
最高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35
最低值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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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
平均剩余期限
号 净值的比例(%) 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51.32 9.55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3.0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38.5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0.81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120天(含)—397天
5 3.54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计 107.22 9.55
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的情
况。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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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49,913,674.36 5.0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49,913,674.36 5.05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60,274,134.91 5.26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2,178,258,817.44 44.01
8 其他 - -
9 合计 2,688,446,626.71 54.32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
10 - -
的浮动利率债券
6 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张)
例(%)
17 浦发银行
1 111709493 3,000,000 297,154,748.53 6.00
CD493
17 民生银行
2 111715507 2,000,000 197,459,041.12 3.99
CD507
3 150201 15 国开 01 1,800,000 180,011,839.31 3.64
17 平安租赁
4 011754141 1,000,000 100,165,474.42 2.02
SCP009
17 北京银行
5 111712221 1,000,000 99,815,166.98 2.02
CD221
17 杭州银行
6 111786580 1,000,000 99,801,979.50 2.02
CD205
17 北京银行
7 111712236 1,000,000 99,715,582.31 2.01
CD236
17 中信银行
8 111708381 1,000,000 99,458,847.87 2.01
CD381
17 中信银行
9 111708386 1,000,000 99,433,192.82 2.01
CD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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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兴业银行
10 111710582 1,000,000 99,433,192.82 2.01
CD582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2%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9.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
日计提损益。
9.2
本报告期内,经查询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公开信息披露平
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除 17 浦发银行 CD493 和 17 民生银
行 CD507 外,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的,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
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7 浦发银行 CD493(111709493)的发行主体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
和浩特分行由于违规转让非不良贷款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被中国银监会处以罚
款 2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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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生银行 CD507(111715507)的发行主体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由于(1)
批量转让个人贷款、安排回购条件以及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2)违规转让非
不良贷款于 2017 年 3 月 29 日被中国银监会处以罚款共计 70 万元。
本基金管理人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本基金《基金合同》和公司管理制度的前
提下履行了相关的投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9.3 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7,879,999.15
4 应收申购款 100,028,037.66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7,908,036.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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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
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 国联安货币 A
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率① 收益率③ ①-③ ② ④ ②-④
2011-1-26 至 2011-12-31 2.6078% 1.3672% 1.2406% 0.0051% 0.0001% 0.0050%
2012-1-1 至 2012-12-31 3.7742% 1.4178% 2.3564% 0.0073% 0.0002% 0.0071%
2013-1-1 至 2013-12-31 3.7406% 1.3500% 2.3906% 0.0028% 0.0000% 0.0028%
2014-1-1 至 2014-12-31 3.9306% 1.3500% 2.5806% 0.0025% 0.0000% 0.0025%
2015-1-1 至 2015-12-31 3.2153% 1.3500% 1.8653% 0.0080% 0.0000% 0.0080%
2016-1-1 至 2016-12-31 2.5553% 1.3537% 1.2016% 0.0020% 0.0000% 0.0020%
2017-1-1 至 2017-12-31 3.4743% 1.3500% 2.1243% 0.0029% 0.0000% 0.0029%
2011-1-26 至 2017-12-31 25.7467% 9.5387% 16.2080% 0.0051% 0.0001% 0.0050%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2、国联安货币 B
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同期业绩 净值增长 基准收益
净值增长 比较基准 率标准差 率标准差
率① 收益率③ ①-③ ② ④ ②-④
2011-1-26 至 2011-12-31 2.8397% 1.3672% 1.4725% 0.0051% 0.0001% 0.0050%
2012-1-1 至 2012-12-31 4.0235% 1.4178% 2.6057% 0.0073% 0.0002% 0.0071%
2013-1-1 至 2013-12-31 3.9888% 1.3500% 2.6388% 0.0028% 0.0000% 0.0028%
2014-1-1 至 2014-12-31 4.1796% 1.3500% 2.8296% 0.0025% 0.0000% 0.0025%
2015-1-1 至 2015-12-31 3.4655% 1.3500% 2.1155% 0.0080% 0.0000% 0.0080%
2016-1-1 至 2016-12-31 2.8016% 1.3537% 1.4479% 0.0020% 0.0000% 0.0020%
2017-1-1 至 2017-12-31 3.7231% 1.3500% 2.3731% 0.0028% 0.0000% 0.0028%
2011-1-26 至 2017-12-31 27.8593% 9.5387% 18.3206% 0.0051% 0.0001% 0.0050%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按日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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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
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
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
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
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
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
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
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
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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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并为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
持为 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第四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金资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
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
行。
(五)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
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
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
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
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
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
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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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
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
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
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
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
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
代销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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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
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
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
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
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
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
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
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
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
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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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
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
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
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
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
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
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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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
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
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
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
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
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
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市场
规则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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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
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
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
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
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
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
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
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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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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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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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
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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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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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
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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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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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 3 日前,
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
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
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
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
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
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
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 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
网站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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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7 365
Ri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
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
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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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
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
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
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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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
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
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27)货币市场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
用固有资金从货币市场基金购买金融工具;
(28)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
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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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
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
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
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
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
当一致。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
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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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
产品。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
金与股票型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
影响,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
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
时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会
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
的影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
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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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
段和管理技术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
不断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
资品种以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具
体表现为: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
被动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基
金的投资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
回,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
况,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
核算系统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
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
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
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
波动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
方面,在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
临流动性风险,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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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
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六)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
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
行等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
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
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
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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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
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
有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
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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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
其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
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
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
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
立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
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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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
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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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
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
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
金托管人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
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
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
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
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
融资、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
使因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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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
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
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
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
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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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
重大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
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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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
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
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
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
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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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
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
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
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
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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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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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
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
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
权益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
媒体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
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日
以及收取方式等内容。
4、开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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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
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
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
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
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
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 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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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
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
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 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
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
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
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
成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
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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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
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
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2 个工作日内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统计全部有效表
决并形成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大会聘请的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
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
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
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
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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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
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
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
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
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
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
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
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
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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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后 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
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
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2、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
者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
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
大于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
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资产不满一
个月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
为负值,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
若投资者赎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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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
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5、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
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
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
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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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 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
理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 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
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级降级为 A 级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
用 A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01%,对
于由 A 级升级为 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
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
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
金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
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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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由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
金财产中支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等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
依照有关规定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
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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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
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
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
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
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
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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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
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
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
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
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
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
生效之日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
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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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
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
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
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
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
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
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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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
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
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
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
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
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
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
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7 365
Ri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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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
金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
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
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
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
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
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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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
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
他情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
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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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
关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
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
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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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
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
席位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
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
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
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
事人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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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
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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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18 号 9 楼
法定代表人: 庹启斌
成立时间: 2003 年 4 月 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 10 月 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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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
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
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
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
工具;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4)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5)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债券回购;
(6)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
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
督。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
送的指令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
日对交易数据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
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
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平
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
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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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低于 5%;
(5)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
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6)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7)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
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8)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
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2)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
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13)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
续信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
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
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
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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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履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上述另有约定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有关
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
资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承销证券;
(3)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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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
的真实天数;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
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
资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
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
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
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
规禁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
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
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
易,基金托管人事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
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
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
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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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
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
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
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
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 3 个工
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
行交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
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相应损失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
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
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
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
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
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
值计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的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
办法》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
管人按照《销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
核。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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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
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
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
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
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
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
托管人监督职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
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
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
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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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
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
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
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
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
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
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
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
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
未及时到账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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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
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
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
人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
行账务处理。
(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
息在募集期结束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
机构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
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
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
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
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现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
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
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
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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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
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
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
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
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
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办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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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
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
明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
等细则。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
条款。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
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
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
保管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
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
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
人。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
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
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
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
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 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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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
益,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
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
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
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
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7 365
Ri 7
七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i 1 10000
其中,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复核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
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
用于公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等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按照本协议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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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
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
应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据应于下月 3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
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
监会报告,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
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保管期限为 15 年。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
人以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仅为本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含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与台湾地区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
好协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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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
以对协议进行变更。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
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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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
册登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
办理基金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
益分配时红利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
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
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
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
款和基金申购申请。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
申购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
销机构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
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
理销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四)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
金 产 品 与 服 务 等 信 息 查 询 。 投 资 者 可 以 通 过 电 话 (021-38784766 ,
400-7000-365)、邮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
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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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五)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
专家在线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
可拨打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 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
话费)或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 进行咨询和查询。
(六)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及汇款交易方式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
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
(www.gtja-allianz.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
时扩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
人留意相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邮
件(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
渠道对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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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名称 披露媒体 披露时间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部分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17-08-01
券时报、公司网站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八一钢铁、沙钢股份股票估 2017-08-02
券时报、公司网站
值调整的公告
关于执行《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理办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 2017-08-08
券时报、公司网站
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中粮地产股票估值调整的 2017-08-12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08-17
部分开放式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申 券时报、公司网站
购、赎回及参加费率优惠的公告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08-25
年半年报 券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部分基金参加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 2017-08-28
券时报、公司网站
司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行业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09-05
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公告 券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09-08
说明书(更新) 券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中国铝业股票估值调整的 2017-09-16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7 年“国庆节”假期前三日暂停申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09-28
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上交所、深交所、中国证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券报、上证报、证券时报、 2017-10-27
年 3 季报
证券日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网上直销基金转换费率优惠活动的 2017-11-11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152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乐视网股票估值调整的公 2017-11-18
券时报、公司网站
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部分基金增加弘业期货股份有限公 2017-12-01
券时报、公司网站
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亨通光电股票估值调整的 2017-12-07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涪陵榨菜股票估值调整的 2017-12-15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网上 2017-12-16
券时报、公司网站
直销“T+0 快速取现”服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增加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12-22
司为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 券时报、公司网站
活动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调整流通受限股票估值方法的 2017-12-23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8 年“元旦”假期前一日暂停申购、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12-27
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 券时报、公司网站
告
国联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及专户产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7-12-30
品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券时报、公司网站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基金所持万华化学股票估值调整的 2018-01-10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告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券时报、证券日报、公司 2018-01-20
年 4 季报
网站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暂停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大额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 2018-01-26
券时报、公司网站
业务的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
部分基金参加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 中国证券报、上证报、证
2018-01-31
份有限公司、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 券时报、公司网站
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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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
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
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
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
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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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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