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货币:招募说明书(更新)
201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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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基金管理人: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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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10年11月9日证监许可[2010]1587号文核
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
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份额净值及
交易价格可升可跌,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
其原本投资。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
者在投资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投资本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投资者根据所持有份额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时也需承担相应的投资
风险。
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利率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的积
极管理风险以及本基金的其他特定风险等。本基金属于证券投资基金中低风险的品
种,其长期平均的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投资有
风险,投资人认购(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的
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
做出投资决策。
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
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
同。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
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1 年7 月26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
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1 年6 月30 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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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言............................................................................................................................. 4
二、释义............................................................................................................................. 5
三、基金管理人................................................................................................................11
四、基金托管人............................................................................................................... 19
五、相关服务机构........................................................................................................... 24
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38
七、基金的募集............................................................................................................... 40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41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42
十、基金的投资............................................................................................................... 58
十一、基金的业绩........................................................................................................... 71
十二、基金的财产........................................................................................................... 72
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73
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78
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80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83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84
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9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9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96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11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132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134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137
二十五、备查文件......................................................................................................... 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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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
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
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
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
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
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
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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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
合同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更新
发售公告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03 年10 月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自2004 年6 月1 日起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2004 年6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2004 年6 月29 日由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2004 年7
月1 日起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04 年6 月8 日颁布并于2004 年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时作出的修订
《暂行规定》 指2004 年8 月16 日由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共
同发布并于2004 年8 月16 日起施行的《货币市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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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暂行规定》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通知》 指2005 年3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等相关问题
的通知》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特别规定》 指2005 年3 月25 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于2005 年4
月1 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5 号<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特别规定>》及不时做出
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
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基金管理人 指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
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
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
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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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招募说明书和本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和持有本基
金份额的基金投资者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
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出席并进行表决的
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
不超过3 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
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
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
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
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
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
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申请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兑换
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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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的公告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
施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数量所分
设的两类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和B 级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
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
A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级基金份额 指按照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份额的升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达
到上一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升级为上一级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的降级 指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某级基金份额不
能满足该级基金份额最低份额要求时,注册登记机构
自动将投资者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该级基金份额全
部降级为下一级基金份额
摊余成本法 指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
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巨额赎回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
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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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
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
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
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
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 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
的开放日
T+n 日 指T 日后(不包括T 日)第n 个工作日,n 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票据投资收益、债券利息、买卖证券
差价、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
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
率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
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
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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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具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
项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
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
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为本
合同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法律法规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台风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暴乱、流行病、火灾、政府行为、罢工、停工、
法律变化、突发停电、通讯失败、电脑系统或数据传
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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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星展银行大厦9楼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成立日期:2003年4月3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电话:(021)38992839
联系人:曾长兴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
德国安联集团 49%
(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情况
截止2011年6月30日,公司旗下共管理14只基金: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
安精选股票”)、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德盛
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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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双禧中证100指数分级”)、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商品ETF”)、国联安上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上证商品ETF联接”)、国
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货币”)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三)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
(1)符学东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共党员。历任国家体
制改革委员会分配司副处长,国泰证券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
(2)Andrew Douglas Eu(余义焜)先生, 副董事长,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怡富
证券投资有限公司高级研究分析员、投资经理、董事(地区业务)、JF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行政总裁。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行政总裁、董事、德盛安联资
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公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日本公
司董事、德盛安联资产管理卢森堡公司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
委员会委员。
(3)George Alan McKay先生, 董事,英国牛津A类等级标准(经济学和英文)。
历任英国Save & Prosper 管理有限公司(富林明集团)董事,怡富资产管理公司(香
港) 营运董事、常务董事,摩根富林明资产管理公司(香港) 常务董事,纽约银行梅
隆公司 (原为梅隆国际投资管理公司) 执行董事。现担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区
首席营运官。
(4)汪卫杰先生,董事,经济学硕士,会计师职称。1994年起进入金融行业,
历任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部主管、稽核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
长沙营业部总经理、财务总部总经理、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计划财务总部总经
理。现担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专职主任委员、子公司
管理小组主任。
(5)程静萍女士,独立董事,大专学历,高级经济师职称。历任上海市财政局
副科长、副处长、处长、局长助理,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副局长,上海市计划委
员会、市物价局副主任兼局长,上海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展改革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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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决策咨询委员会专职委员。现任上海市创业投资行业
协会会长、上海银行独立董事、上海市宏观经济学会专家委员会主任。
(6)王丽女士,独立董事,法学博士。德恒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全球合伙人,
兼德恒海牙分所主任,德恒律师学院院长、教授,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研究生导师。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重组委员会第一届、第
二届委员,劳动部企业年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专家,全国工商业联合会执
委、法律委员会委员。
(7)Thilo Ketterer先生,独立董事,经济管理博士,德国注册会计师,历任
德国NEXIA 国际集团审计助理, Carl Zeiss Semiconductor Manufacturing
Technologies(SMT)AG会计主管,以色列Microspec Technologies Inc.董事,现任
德国纽伦堡罗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集团的合伙人和儒德管理咨询(上
海)有限公司总经理。
2、监事会成员
(1)蒋忆明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博士。历任深圳宇康太阳能有限公司
财务部经理、君安证券公司经纪业务部副总经理、资金计划部副总经理、总经理、
君安证券公司财务总监、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副总经理、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会计师。现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庄小慧女士,监事,法律硕士。历任Bell, Temple见习律师、McCague,
Peacock, Borlack, McInnis & Lloyd大律师及事务律师助理、金杜律师事务所事务
律师助理、瑞士再保险公司法律顾问。现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法
律顾问。
(3)陆康芸女士,职工监事,法学硕士。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法律顾
问、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
监。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李柯女士,代理总经理,经济学学士。历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分行国际业
务部、上海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资金财务部副经理、经理、营运负责人兼内部审计师、
公司副总经理、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2)谢荣兴先生,督察长,高级会计师,上海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历任上
海万国证券公司黄埔营业部总经理、上海万国证券公司总经理助理、董事和交易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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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君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裁、董事、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
国泰君安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兼总裁。
(3)王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历任渤海证券研究所金融工程部研究
员、天同证券研究所金融创新部主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托管部
产品主管、上投摩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总监、业务发展部总监、国联安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4)周泉恭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市分行
科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主管、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为国投
瑞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荷兰荷银梅隆环球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北京代
表处首席代表、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4、基金经理
冯俊先生,经济学博士,曾任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研究主管、债券交易
主管,光大保德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配置助理、宏观和债券研究员,长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研究员、基金经理助
理及基金经理。自2008年10月起加入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自2009年3月起任国
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10年6月起兼任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同时兼任债券组合管理部总监。自2011年1月起兼任本基金
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公司基金投资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
总经理、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投资组合管理部负责人、固定收益业务负责人、研
究部负责人及高级基金经理1-2人(根据需要)组成。
6、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
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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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
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
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 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六)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
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牟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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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七)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内部风险控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两个方面。内部控
制机制是指公司的内部组织结构及其相互之间的运行制约关系;内部控制制度是指
公司为防范金融风险,保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促进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实施而制
定的各种业务操作程序、管理方法与控制措施的总称。
1、内部控制的目标
本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
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公司。具体来说,必须达到以下目标:
(1)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章,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
(2) 健全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
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 建立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系统,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
司财产的安全完整。
(4)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努力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圆满完
成公司的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
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
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
财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
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3、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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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法合规性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
定。
(2)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应当涵盖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不得留有
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审慎性原则。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以审慎经营、防范和化解风险为出发
点。
(4)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当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公司经
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4、内部控制的基本要求
(1)公司必须依据自身经营特点设立顺序递进、权责统一、严密有效的三道监
控防线:
1)建立以一线岗位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岗位职责明确,有详细的岗位
说明书和业务流程,各岗位人员在上岗前均应知悉并以书面方式承诺遵守,在授权
范围内承担责任。
2)建立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建立重要业
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相关部门和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
3)建立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
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公司督察长、风险管理部和监察稽核部
独立于其他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实行严格的检查和反馈。
(2)公司必须建立科学的授权批准制度和岗位分离制度。各业务部门和分支机
构必须在适当的授权基础上实行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直接的操作部门或经办人员
和直接的管理部门或控制人员必须相互独立、相互牵制。
(3)公司必须建立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在明确不同岗
位的工作任务基础上,赋予各岗位相应的责任和职权,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相互促进的工作关系。通过制定规范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工
作标准,大力推行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的目标管理。
(4)公司必须真实、全面地记载每一笔业务,充分发挥会计的核算和监督职能,
健全会计、统计、业务等各种信息资料及时、准确报送制度,确保各种信息资料的
真实与完整。
(5)公司必须建立严密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包括主要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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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分支机构和重要部门的风险考核指标体系以及管理人员的道德风险防范系统
等。通过严密的风险管理,及时发现内部控制的弱点,以便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6)公司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应急应变措施,设定具体的应急应变步骤。尤其
是投资交易等重要部位遇到断电、失火等非常情况时,应急应变措施要及时到位,
并按预定功能发挥作用,以确保公司的正常经营不会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5、内部风险控制的内容
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投资管理业务控制、信息披露控制、信息
技术系统控制、会计系统控制、监察稽核控制等。
(1)公司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投资管理业务的性质和特点严格制
定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明确揭示不同业务可能存在的风险点并采取控
制措施。
(2)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公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3)公司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可操作性原则,严
格制定信息系统的管理制度。
(4)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基金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
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制。
(5)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的监察稽核控制制
度,保证监察稽核部门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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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时间: 1992年10月19日
组织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143.488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105号
联系人: 朱萍
联系电话:(021)61618888
经营范围: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公司主营业务
主要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同业拆借;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业务;外汇存
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
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离岸银行业务;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
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经营的其他业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经过十多年的稳健经营和业务开拓,各项业务发展一直保持
较快的增长,各项经营指标在新兴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处于领先水平。截止到2010年
12月31日,全行总资产规模已达21,914.11亿元人民币,各项存款余额16,386.80亿
元人民币,各项贷款余额11,464.89亿元人民币,实现净利润191.77亿元人民币,每
股收益1.604元。
2、主要人员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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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晓辉,男,1955 年出生,工商管理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工商银行上
海浦东分行行长、党委副书记;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兼浦东分行行长;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分行行长、党委书记;上海市政府副秘书长、上海市金融工作
党委副书记、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任。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长、党委书记,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第十届、十一届全国
政协委员,中共上海市第九届委员会候补委员。
傅建华,男,1951年出生,硕士,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建设银行江西省分行
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办公室主任、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中国建设银行
信贷管理部总经理,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银行党委书记、行长、
副董事长、董事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董事长、行长、党委副书记。
刘信义,男,1965 年出生,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
空港支行副行长(主持工作)、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地区总部副总经理、党委委员。
2002 年10 月上海市金融服务办挂职任机构处处长、市金融服务办主任助理,上海
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现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财务总监。
刘长江,男,资产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基金托管部,对
银行业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托管业务具有丰富的经验。
3、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部,资产托管部下设市场发展部、托管运作
部、技术保障部、内控管理部四个职能部门,现有员工39人。
4、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3 年9 月10 日获得基金托管资格,截止
到2010 年12 月31 日,共托管国泰金龙行业精选基金、国泰金龙债券基金、天治财
富增长基金、嘉实优质企业基金、广发小盘成长基金、汇添富货币基金、长信金利
趋势基金七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资产净值总规模为289.89 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的禁止行为
1、以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之方式保管基金资产;
2、除《信托法》、《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明
确规定的情形之外,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指令拖延和拒绝执行;
4、除依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自行运用、处分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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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
5、将基金资产转为其自有财产,将自有财产与基金资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
基金资产进行相互交易;
6、同意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资产用于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
7、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定期报告;
8、从事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所禁止的
其它任何行为。
(三)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公司董事会一贯重视履行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的责任,治理结构和议
事规则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明确,为公司实施内部控制奠定
了坚实基础。
公司通过开展风险评估,能够识别与实现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风险和外部风险,
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采取审慎的风险偏好策略。本报告期,公司以监管政策为
指引进行了系统性风险评估,以新资本协议为抓手开展了信用、市场和操作风险评
估,以规章制度为依据组织了合规风险评估,以应对本外币流动性的压力强化了流
动性风险评估。
公司在各项控制活动中,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优化内部控制措施,强
化内部控制制度执行力,确保业务流程和风险处于受控状态。公司持续开展各项控
制活动,表现在:制度控制持续完善,岗位控制持续加强,授权控制持续强化,流
程控制持续优化,系统控制持续提升,应急能力持续增强,提高了内部控制的充分
性、合规性、有效性和适宜性。
通过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估, 公司尚未发现存在内部控制设计或执行方面的重
大缺陷,但仍然存在“三个办法、一个指引”执行力有待进一步加强、政府融资平
台贷款风险需要持续防范、柜台业务和中间业务内控措施有待提高等问题,尽管这
些问题对公司内部控制目标尚不构成严重负面影响或潜在严重负面影响,公司仍高
度重视,并采取整改措施予以解决。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报告期内,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健全、执行有效,
内控水平有了提高,内控体系日趋完善。公司将根据内外部环境变化以及业务发展
需要,不断完善内部控制管理,进一步提升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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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依据
托管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以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进行监督。监督依
据具体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3)《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4)《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5)《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法规、政策的其他规定。
2、监督内容
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监督是指对基金的资金用途、对基金管理人投资行为的监
督、对基金的运作的监督,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资金用途;
(2)投资范围;
(3)投资比例;
(4)投资限制;
(5)基金资产估值;
(6)基金投资人的权力维护;
(7)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监督指标。
3、监督方法
(1)资产托管部设置核算监督岗位,配备相应的业务人员,在授权范围内独立
行使对基金管理人投资交易行为的监督职责,规范基金运作,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合
法权益,不受任何外界力量的干预;
(2)在日常运作中,凡可量化的监督指标,由核算监督岗通过托管业务的自动
处理程序进行监督,实现系统的自动跟踪和预警;
(3)对非量化指标、投资指令、管理人提供的各种报表和报告等,采取人工监
督的方法。
4、监督结果的处理方式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监督结果,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报告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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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向基金管理人和中国证监会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基金监控周报等。不定期报告包
括提示函、临时日报、其他临时报告等;
(2)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规违法操作,应以提示函的方式通知基金
管理人,指明违规事项,明确纠正期限。在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再对基金管理人
违规事项进行复查,如果基金管理人对违规事项未予纠正,基金托管人将报告中国
证监会。如果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有重大违规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立即报告
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3)针对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的检查,应及时
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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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或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2、代销机构:
(1)机构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联系人:虞谷云
客户服务电话:95528
网址:www.spdb.com.cn
(2)机构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 号华夏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3
联系人:刘军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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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77
网址: www.hxb.com.cn
(3)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 号院1 号楼(长安兴融中心)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010-67596093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联系人:何奕
网址:www.ccb.com
(4)机构名称: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联系人:蔡雪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网址: www.bankcomm.com
(5)机构名称: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江东区中山东路294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21-87050028
联系人:胡技勋
客户服务电话:96528、962528(上海)
网址:www.nb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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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机构名称: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星河发展中心办公15,16,
17,1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中路1099 号平安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马明哲
联系电话:0755-22626198
联系人:蔡宇洲
客户服务电话:400-6699-999
网址:www.pingan.com/bank
(7)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5475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www.cmbchina.com
(8)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 号富华大厦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13
传真:010-65541281
联系人:李博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网址:www.bank.ecitic.com
(9)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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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 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联系电话:010-66592638
传真:010-66594568
联系人:张建伟
网址:www.boc.cn
(10)代销机构: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办公地址:中国天津市河西区马场道201-205 号
法定代表人:刘宝凤
联系电话:022-58316666
联系人:王宏
传真:022-58316528
网址:www.cbhb.com.cn
(11)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138 号
法定代表人:矫正中
电话:0431-85096530
联系人:王京京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0-686
网址: www.nesc.cn
(12)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 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运钊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联系人:李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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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客户服务网站:www.95579.com
(13)代销机构: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 号金源中心30 楼
法定代表人:游锦辉
联系电话:0769-22119426、0769-22119351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张建平、罗绍辉
客户服务电话:0769-961130
网址:www.dgzq.com.cn
(14)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 号投资广场18-19 楼
法定代表人: 朱科敏
联系电话:0519-88157761
联系人:霍晓飞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5)代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五四路新天地大厦7、8、10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张腾
联系电话:0591-87383623
客户服务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gfhfzq.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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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28 层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 号安联大厦35 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10-66581661
联系人: 梅文烨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17)代销机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广场2 号楼21-2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新源广场2 号楼21-29 楼
法定代表人:潘鑫军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7888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95503
网址: www.dfzq.com.cn
(18)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089
联系人:李芳芳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19)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 楼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北路183 号大都会广场43、42、41、38、36、1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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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3600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020-961133
网址: www.gf.com.cn
(20)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联系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琪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95521
公司网站:www.gtja.com
(21)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16-26 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3066
联系人:齐晓燕
客服热线: 95536
公司网站:www.guosen.com.cn
(22)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 号海通证券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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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王开国
电话: 021-53594566
联系人: 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23)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 号宏源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9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338
联系人:李巍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24)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7
联系人:万鸣
网址:www.htsc.com.cn
(25)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 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电话:0755-82493561
传真:0755-82492187
联系人:庞晓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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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服务电话:95513
公司网站:www.lhzq.com
(26)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 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经七路86 号23 层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81283906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联系人:王霖
网址:www.qlzq.com.cn
(27)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太原市府西街69 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魏
电话:0351-86867083
联系人:孟婉娉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1-618
网址: www.i618.com.cn
(28)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联系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64738844
联系人:邓寒冰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公司网站:www.syw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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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 号中商大厦10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联系电话:010-63081000
联系人:唐静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30)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 号A 座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大街1 号A 座8 层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电话:010-83561000
联系人:孙恺
客户服务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31)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 号2-6 层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047
传真:010-66568536
联系人:田薇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
公司网站:www.chinastock.com.cn
(32)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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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 座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电话:0755-82940764
传真:0755-82960141
客服中心电话:95565
联系人:吴少彬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11,95565
公司网站:www.newone.com.cn
(33)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 号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85130579
联系人:许梦园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08
网址: www.csc108.com
(34)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400-8816-168,0755-22627052
联系人:李津卉
联系电话:0755-22626172
公司网址 www.stock.pingan.com
(35)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 号富凯大厦B 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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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林爽
联系电话:010-66045608
客户服务电话: 010-66045678
天相投顾网址:www.txsec.com 或jijin.txsec.com
(36)代销机构: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6 号恒华国际商务中心9 层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118
联系人: 林长华
网址:www.hrsec.com.cn
(37)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 号澳柯玛大厦15 层(1507-1510 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 号楼21 层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联系人:吴忠超
客户服务电话:0532-96577
网址:www.zxwt.com.cn
(38)代销机构: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9
联系人:翟璟
业务联系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网站: www.tfz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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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
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成立时间:2003年4月3日
法定代表人:符学东
联系人:茅斐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0-365(免长途通话费)或021-38784766
网址:www.vip-funds.com或www.gtja-allianz.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 号时代金融中心19 楼
负责人:韩炯
联系人:黎明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吕红、黎明
(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1266 号恒隆广场50 楼
负责人:蔡廷基
联系人:黎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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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21-53594666
传真:021-62881889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国蓓、陈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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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分级
(一)基金份额等级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额数量进行基金份额等级划分,若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小于500万份,则所持有基金份额归为A级基金
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本基金份额数量大于或等于500万份,则所持有基金份
额归为B级基金份额。
两级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并单独
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53050,B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253051。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等级进
行调整并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等级,不同基金份额等级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但依据《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者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两级基金份额的数量限制如下表:
分级类别 A级基金份额 B级基金份额
分级标准(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基金份额)
<500万份 3500万份
最低申购金额(元)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0)
5,000,000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元)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1,000
(直销柜台为10,000)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份) 100 100
基金账户最低保留基金单位余
额(份)
100 5,000,000
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0.25% 0.01%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级基
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至少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
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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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
时,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
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
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上公
告。
4、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级、B级基
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将被确认无效。投资者申购申请
确认交易成功后,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最终被确认为A级基金份额或B级基金份额,以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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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
1587 号文核准。本基金的募集期为2011 年1 月6 日至2011 年1 月21 日。经毕马
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验资,按照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1.00 元计算,募集期共募
集2,845,589,169.30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4,437 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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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
本基金合同已于2011 年1 月26 日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数
量连续2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
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
方案。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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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
方式办理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见上述第五章第(一)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
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办理时间
1、申购、赎回业务开始日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
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本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公告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之日,具
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
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
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投资
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赎回时除外。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
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依据实际情况需要,基
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调整并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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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1.00元的基准进
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全部累计基金收益将全
部结转并与赎回款项一起支付给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内当前累计收
益为正时,累计收益不进行兑付;账户内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
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者基
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
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基金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基金投
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
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
准。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日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基金投
资者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
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
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
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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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基金投资者已缴
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者,由此产生的利息等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指示基金托管人按有关规定将赎回款项
于T+1日从基金托管账户划出,经销售机构原则上在T+2日内划往投资者账户,最晚
不超过7个工作日,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
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
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
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通过本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首次申购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
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 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
户每次单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 万元。单笔追加申购本基金A 级、B 级基金份额
的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 元。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首次申购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笔
申购金额不得低于10 万元;首次申购本基金B 级基金份额的,每个基金账户每次单
笔申购金额不得低于500 万元。单笔追加申购A 级、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为
10,000 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 份基金份额。每个工作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 份
时,若当日该账户同时有份额减少类业务(如赎回、转换出等)被确认,则基金管
理人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账户保留的本基金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同时全部赎
回。
3、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4、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或数量不设上限
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与赎回的有
关数额限制以及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和累计持有基金份额上限的数量限制,调整结果
必须至少在调整生效前在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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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1.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
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
时,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00 元
例2: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T
日该投资者赎回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
剩余500,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T 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500,000 元
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
按比例结转当前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3: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赎回999,000 份,此时,该投资者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
后剩余1,000 份,按照1.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
未付收益-10,000 元,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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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的未付收益赎回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
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9,900=989,100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者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者的未付收益一并
结算并与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者,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
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4: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
T 日该投资者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1,001,000.00 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有效份额单
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
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1.00 元,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
请日(T 日)。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
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
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依法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
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于调整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
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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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1)到(5)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如下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
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 个或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
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
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
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
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 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
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在暂停赎回的
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暂停基金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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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撤销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
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撤销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
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发生巨额赎回时,从本基金转出部分的转换业务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
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期办理或部分实现转换。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 日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
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并通过邮寄、传
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 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
关处理方法。
连续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
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进行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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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并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 天但少于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 周至少重复
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 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并
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日公告最新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开放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某只基金的部分或全部份额转换
为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另一只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
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
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同一收费模式的开放式基金。
1、 适用基金范围:
本基金转换业务适用于本公司已发行和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
(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股
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257020 后端 257021)、
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257030
后端 257031)、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金
代码:前端 257040 后端257041)、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
联安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 类253020 B 类 253021)、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基金代码:257050)、国联安信心增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基金代码:253030)、国联安上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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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证大宗商品股票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上证
商品ETF 联接;金代码:257060)、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国
联安货币;基金代码:A 级253050、B 级253051)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简称: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基金代码:257070)。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其他开放式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另行公告。
2、 适用销售机构:
(1)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
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
(2)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
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
国联安增利债券B)。
(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
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
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
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货币)。
(5)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和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机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
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
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上证商
品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
(6)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业务平台和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述机
构适用如下基金的转换: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
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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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利债券 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国联安货币和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上述销售机构,并将另行公告。
具体可转换基金为各销售机构已销售基金。
3、 基金转换费及转换份额的计算:
1) 进行基金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转入基金与
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三部分。
(1)转换手续费率为零。如基金转换手续费率调整将另行公告。
(2)转出基金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其中: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持有时间 费率
国联安稳健混合 全部 0.50%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2 年 0.25%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国联安精选股票
国联安优势股票
国联安红利股票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2 年 0.2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持有1 年以下 0.50%
持有1 年(含)至2 年 0.30%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90 天以下 0.30%
90 天以上 0.00%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持有30 天以下 0.90%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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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 30 天(含)至1 年 0.10%
持有1 年(含)至2 年 0.05%
持有2 年(含)及以上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注:其中1 年按365 天计算,2 年按730 天计算。
上述赎回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
(3)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
差额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0。
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补差费按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之间申购费率的差额
计算收取,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基金转换申购补差费率 = max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0 ],即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减去转出基金申购费率,如为负数则取0。
目前,本公司旗下开通转换业务的基金申购费率如下:
基金名称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 费率
100 万以下 1.50%
100 万(含)至500 万 1.00%
国联安稳健混合
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50 万以下 1.50%
50 万(含)至150 万 1.00%
150 万(含)至500 万 0.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前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前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前端)
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持有1 年以下 1.60%
持有1 年(含)至3 年 1.30%
持有3 年(含)至5 年 0.60%
国联安精选股票(后端)
国联安优势股票(后端)
国联安红利股票(后端) 持有5 年(含)及以上 0.00%
100 万以下 1.50%
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 100 万(含)至500 万 0.70%
500 万元(含)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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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万元以下 1 . 5 0 %
50 万元(含)至100 万元 1.20%
100 万元(含)至500 万元 0.80%
国联安优选行业股票 500 万元(含)至1000 万元 0.30%
100 万以下 0.80%
100 万(含)至300 万 0.50%
国联安增利债券A 300 万(含)至500 万 0.30%
国联安信心增益债券 500 万(含)及以上 每笔交易1000 元
国联安增利债券B 全部 0.00%
国联安货币 全部 0.00%
上述申购费率可能根据本公司公告而进行调整,届时以最新公布的费率为准。
前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按转出金额对应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
基金的申购费率作为依据来计算。后端份额之间转换的申购补差费率为零,因此申
购补差费为零。
投资者通过网上直销平台办理前端收费模式下本基金与本公司旗下其他开通基
金转换业务的开放式基金间的基金转换业务,享受转换费中相应前端申购补差费率
的优惠,其他费率标准不变。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业务情况调整上述交易费用,并依据相关法规要求进行公
告。
(4)其他销售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适用的转换费率将在开通时另行公告。
2) 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
转出金额=转出基金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转换费用=转换手续费+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其中:
转换手续费=0
赎回费=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申购补差费=(转出金额-赎回费)×申购补差费率/(1+申购补差费率)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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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如果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申购补差费
②如果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 ≥ 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
转换费用=转出基金的赎回费
③转入金额 = 转出金额 - 转换费用
④转入份额 = 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其中,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率均以转出金额作为确定依据。
注:转入份额的计算结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3) 基金转换业务举例:
例:某投资者于某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将其持有的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
500,000 份转换为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假设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国联安精选股票基
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1.250 元,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
1.050 元,假设该投资者持有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不满1 年,则
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
产净值×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赎回费率
=500,000.00×1.250×0.5%=312.50 元
申购补差费= (转出金额-转出金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申购补差费率
/(1+ 申购补差费率)=500,000 × 1.250-500,000 × 1.250 × 0.5%) ×
0.5%/(1+0.5%)=3107.80 元
转入金额=转出份额×国联安精选股票基金当日基金单位资产净值-赎回费-
申购补差费
=500,000.00×1.250-312.50-3107.80=621,579.70 元
转入份额=转入金额/国联安安心混合基金当日单位基金资产净值
=621,579.70/1.050=591,980.67 份
4、 业务规则:
1)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方的基
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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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单位资产净
值为基础进行计算。
3) 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将在T+1 日对投资者T 日的基金转换业
务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在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直销业务平
台查询基金转换的成交情况。
4) 目前,每次对上述单只基金转换业务的申请不得低于1000 份基金份额;且
如因某笔基金转出业务导致该基金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00 份时,基
金管理人将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一次性全额转出。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
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5) 单个开放日单只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与转出申请份额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份额与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
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
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
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
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将不予以顺延。
6) 目前,原有基金为前端收费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前端收费模式的基金
份额,后端收费模式下的基金份额只能转换为其他后端收费的基金份额。
5、 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
停接受该基金单位转出申请。
4)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已载明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
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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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最迟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
公告。
6、 重要提示:
1) 基金发行期内不受理基金转入交易申请,该基金成立并开放申购赎回业务后
受理基金转换业务。新基金的转换规定,以本公司公告为准。
2) 本招募说明书仅对国联安稳健混合、国联安小盘混合、国联安安心混合、国
联安精选股票、国联安优势股票、国联安红利股票、国联安增利债券A、国联安增
利债券B、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国联安上证商品ETF 联接、国联安货币和国联安
优选行业股票的转换事项予以说明。
3) 本公司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上述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最迟应在调整
生效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4) 本基金转换业务的解释权归本公司。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冻结与解冻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
其它情况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
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投资者。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
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
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
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 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基金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
具体实施方法以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的公告为准。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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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其他情形
基金账户和基金份额冻结、解冻的业务,由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只受理国家有关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
被冻结的,被冻结基金份额所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法院
判决、裁定另有规定的除外。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
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额的赎回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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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和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通过主动式管理,定性分析与量化分析相
结合,力争为投资者提供稳定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取积极的投资策略,自上而下地进行投资管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
分析,形成对短期利率变化方向的预测,在此基础之上,确定组合久期和类别资产
配置比例,把握收益率曲线形变和无风险套利机会来进行品种选择,具体包括以下
策略:
1、利率预期策略
利率变化是影响债券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所以利率预期策略是本基金的基本
投资策略。通过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政策、市场结构变化
和短期资金供给等因素的分析,形成对未来短期利率走势的判断,并依此调整组合
的期限和品种配置。如果预期利率下降,将增加组合的久期;反之,如果预期利率
将上升,则缩短组合的久期。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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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收益率曲线策略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
收益率曲线策略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
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在组合平
均剩余期限整体调整的基础上,本基金将比较不同的投资策略,例如分析子弹策略、
杠铃策略和梯形策略等在不同市场环境下的表现,构建优化组合获取市场收益。
3、类属配置策略
在保持组合资产相对稳定的条件下,根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国债、金融债、
央行票据、回购等)的市场规模、收益性和流动性,决定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再
通过评估各类资产的流动性和收益性利差,确定不同期限类别资产的具体资产配置
比例。
4、现金流管理策略
根据对市场资金面分析以及对申购赎回变化的动态预测,通过回购的滚动操作
和债券品种的期限结构搭配,动态调整并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在保持本基金充
分流动性的基础上争取较高收益。
5、套利策略
套利策略包括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跨市场套利和跨期限套利。
正回购与银行同业存款之间的套利,指的是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融
入资金后,再以金融同业存款利率存放银行,从而获得收益。
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包括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和同日正回购
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
同一市场异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在同一市场第T 天以低于金
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本融入资金,而在T 天后选定的交易日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
率的价格融出资金,从而获取收益。
同日正回购与逆回购之间的套利,指的是第T 天以低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成
本融入资金,同时在该天以高于金融同业存款利率的价格在同一品种上融出资金,
从而获取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根据短期金融工具在各个细分市场的不同表现进行套利。比如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60
当交易所市场回购利率高于银行间市场回购利率时,可以通过增加交易所市场回购
的配置比例,或在银行间市场融资、交易所市场融券而实现跨市场套利.
跨期限套利是指在满足货币基金投资平均剩余期限的条件下,较短期回购利率
低于较长期回购利率时,在既定的变现率水平下,可通过增加较长期回购的配置比
例,或进行较短期融资、较长期融券而实现跨期限套利。
6、个券选择策略
根据上述资产配置要求,积极发掘价格被低估的且符合流动性要求的适合投资
的品种。通过分析各个具体金融产品的剩余期限与收益率的配比状况、信用等级状
况、流动性指标等因素进行证券选择,选择风险收益配比最合理的证券作为投资对
象。具体而言,个券选择遵循以下一些原则:
(1)符合前述资产配置策略;
(2)寻求短期内价值被低估的个券;
(3)寻求具有套利空间的个券;
(4)符合风险管理指标,包括VAR 和流动性指标的要求;
(5)优先选择双边报价商报价债券列表中的个券;
(6)优先选择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个券。
(四)投资决策流程
1、投资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等的相关规定。
2、投资管理体制
本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团队制。投资决策委员会
负责制定基金投资方面的整体投资计划与投资原则;决定重大组合调整决策以及重
大的单项投资决策;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策,负责投资组合的构建、
调整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3、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
踪调研,并提供资产配置、投资决策支持。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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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部门研究报告的指引下,
结合对宏观经济和市场状况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
置、类属配置、品种配置和调整方案。
(4)交易部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5)风险管理部、数量策略部定期进行基金风险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
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6)风险管理部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重点
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并控制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7)本基金管理人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有权根据市场环境变
化和实际需要调整上述投资程序,并予以公告。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
七天通知存款具有存期灵活、存取方便的特征,同时可获得高于活期存款利息
的收益。本基金作为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低风险、高流动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与七
天通知存款的特征较为接近,且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具有透明、权威的特点,鉴
于此,本基金选取同期七天通知存款利率(税后)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
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
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登公告。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
基金。
(七)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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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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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②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
和(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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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
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期限+Σ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
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
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买断式回购履约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
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
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
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
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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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
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为0 天;证券清算款的剩
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履约金的剩余期限以
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2)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以下
情况除外:
允许投资的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
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
3、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
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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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1 年 7 月14 日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
据自2011 年4 月1 日至2011 年6 月30 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179,801,863.13 93.86
其中:债券179,801,863.13 93.86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0,640,886.69 5.55
4 其他各项资产 1,116,847.92 0.58
5 合计 191,559,597.74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0.30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
的比例(%)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
额
- -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日融资余额占
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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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12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5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 天情况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80天的情况。
注: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120天,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
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不符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
内进行调整。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天以内31.6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5.2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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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52.2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15.76 -
4 90天(含)—180天10.45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80天(含)—397天(含)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99.57 -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99,614,823.95 52.09
3 金融债券 30,148,658.54 15.76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30,148,658.54 15.76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50,038,380.64 26.16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179,801,863.13 94.01
9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
利率债券
30,148,658.54 15.76
5、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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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
(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
净值比例
(%)
1 1101023 11央票23 500,000 49,944,712.92 26.11
2 1001080 10央票80 500,000 49,670,111.03 25.97
3 100236 10国开36 300,000 30,148,658.54 15.76
4 1081300 10阳煤CP01 200,000 20,023,262.48 10.47
5 1081369
10 沪路桥
CP01
200,000 19,992,933.92 10.45
6 1081256 10中牧CP01 100,000 10,022,184.24 5.24
6、“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0 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8%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1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2%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8、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
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
益。
(2)本报告期内不存在剩余期限小于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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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情况。
(3)报告期内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
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1,096,607.98
4 应收申购款 20,239.94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116,84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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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未来表现。投
资有风险,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1、国联安货币A
阶段
基金份额
净值增长
率①
同期业
绩比较
基准收
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
长率标
准差②
业绩比
较基准
收益率
标准差
④ ②-④
2011-1-26 至
2011-6-30 1.1016% 0.6161% 0.4855% 0.0052% 0.0002% 0.0050%
注:本基金按日结转份额。
2、国联安货币B
基金份额净
值增长率①
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
收益率③
①-③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②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率标准差
④
②-④
2011-1-26至
2011-6-30 1.2068% 0.6161% 0.5907% 0.0052% 0.0002% 0.0050%
注:本基金按日结转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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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款项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托管专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
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
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
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5、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
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
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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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并为
基金份额提供计价依据。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
元。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
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
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
产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
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
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
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
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
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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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
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
管理人应编制并披露临时报告,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
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的公
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
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4 位以内(含第4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估值错误。七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 位以内(含第3 位)发生差
错时,视为估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的责任人应
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
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
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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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
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
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
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
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
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
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
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
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
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
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
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
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
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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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
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
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
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
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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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
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
金管理人依据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
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有关会计制度、市场规则
变更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
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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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同份额类别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益
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
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
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
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
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财产不满一个月的,
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回全
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款中
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
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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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五)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
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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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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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 级降级为A 级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级升
级为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受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基
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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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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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分别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
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
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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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
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
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二)信息披露禁止行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三)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3 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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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
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 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
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
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
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
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
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开始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于申购开始日、赎回开始日前2 日在指定报刊及基金管理人网站
上公告。
5、基金资产净值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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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10000
1
7
365
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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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
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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ì
- ú
?
ù
ê?
é
÷?
?
?è
? + ?
= i
i R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
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
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
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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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
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
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
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
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
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
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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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8)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19)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0)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1)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2)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4)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5)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净值偏离度绝对值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
(26)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0.5%;
(27)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9、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
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
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0、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
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
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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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定期报告、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公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
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信息外,
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和
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
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
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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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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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风险揭示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在所有证券投资基金中,是风险相对较低的基金产品。
在一般情况下,其风险与预期收益均低于债券型基金,也低于混合型基金与股票型
基金。
(一)市场风险
金融市场价格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
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证券市场监管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
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可能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基金收益。
2、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股票市场及利息收益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同时直
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基金投资于债券等证券,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3、信用风险
指基金在交易过程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
绝支付到期本息,或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完整,都可能导致基金资产损
失和收益变化。
4、通货膨胀风险
由于通货膨胀率提高,基金的实际投资价值会因此降低。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等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
响。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和回购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
时,将获得比以前少的收益率。
6、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
了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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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
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
等因素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是开放式基金,基金规模将随着投资者对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而不断
变化,若是由于投资者的连续大量赎回而导致基金管理人被迫抛售持有投资品种以
应付基金赎回的现金需要,则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受到不利影响。具体表现为:
1、当发生巨额申购时,本基金由于不能顺利买进,使得本基金的持仓比例被动
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行情上涨时不能实现预期的投资收益目标,影响基金的投资
业绩;
2、当发生巨额赎回时,如果市场流动性较差,本基金为了兑现持有人的赎回,
必须以较高的代价卖出,从而影响基金的投资业绩。
(四)其它风险
1、技术风险
计算机、通讯系统、交易网络等技术保障系统或信息网络支持出现异常情况,
可能导致基金日常的申购赎回无法按正常时限完成、注册登记系统瘫痪、核算系统
无法按正常时限显示产生净值、基金的投资交易指令无法及时传输等风险。
2、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
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3、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
(五)特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影响较大,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影响基金的再投资收益,另一方面,在
为应付基金赎回而卖出证券的情况下,证券交易量不足可能使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而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从而影
响基金的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
的系统性风险。
(六)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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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
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等
代销机构代理销售,但是,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
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3、投资者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4、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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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
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
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适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
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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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动
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
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
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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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
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
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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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在《基金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
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
履行《基金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
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6)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
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
金注册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8)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融券;
(10)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1)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
投资于其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2)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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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5)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
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
配基金收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
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
日年化收益率;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
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
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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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
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
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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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
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或监管机构另有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
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
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
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
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
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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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
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
法利益的活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
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
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1)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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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
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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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
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
登记日。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 天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
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表决意见提交的截止日以及收取
方式等内容。
4、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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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
有效凭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
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
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
(至少应在25 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
记日应保持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
内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
召开日至少30 天前提交召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
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30 天前公告。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①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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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
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②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
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
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
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
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
议的效力。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
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
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2 个工作日内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
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生效。大会聘请的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
公证。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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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
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
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
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
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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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
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
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
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人。
8、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
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
日内,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
2、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3、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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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份额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支付。投资者当日收
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 位,小数点后第3 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
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
零时,为投资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
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
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
(6)本基金收益每月集中结转一次。基金管理人正式运作基金资产不满一个月
的,不结转。每月结转日,若投资者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负值,
则缩减投资者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增加投资者基金份额。若投资者赎
回全部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从投资者赎回基金
款中扣除。
(7)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
回的基金份额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
5、基金收益公告和收益分配的实施
本基金每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
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
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
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
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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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管理费率为0.33%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本基金年托管费率为0.10%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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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 级降级为A 级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A 级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 级升
级为B 级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基金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升级日后的下一个工作日
起享受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率。各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
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
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
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费用、会计师费、律师费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相应协议的规定,由
基金托管人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本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
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
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
付。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
率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销售服务费率等
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或基金
销售服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有关规定最迟
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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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率
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
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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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
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①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②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
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A、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B、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
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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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13)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
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
起开始。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的平均
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9)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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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六)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式
1、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
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
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
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
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
离达到或超过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
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0.5%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
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
映基金资产的公允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5)日每万份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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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1 100 %
10000
1
7
365
7
1
′
?t
?y
ü
??
?í
ì
- ú
?
ù
ê?
é
÷?
?
?è
? + ?
= i
i R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公告方式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七日年化收益率;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 基金管理人
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合同》生效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7 日年
化收益率。
(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
日期间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各级基金份额的
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各级基金份额的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
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各级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
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级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
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每万
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的次日,
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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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4)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费率的除外;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变更《基金合同》等其他事项;
11)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销售服务费率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
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在不提高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适
用的费率的前提下,设立新的基金份额级别,增加新的收费方式;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
形。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
并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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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或者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发生变
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
《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不利影响的,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
项,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
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法律法规和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
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
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
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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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
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
保证金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 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方式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 日内争议未
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
海分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
人均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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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
继续履行。
(九)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的
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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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 号金茂大厦46 楼
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18 号星展银行大厦9 楼
法定代表人: 符学东
成立时间: 2003 年4 月3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42 号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5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五十年或股东一致同意延长的其他期限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成立日期:1992 年10 月19 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105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39.15 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永久存续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的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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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
应按照基金托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和交易对手库,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
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
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
(5)剩余期限在397 天以内(含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6)1 年以内(含1 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7)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债券回购;
(8)期限在1 年以内(含1 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以下简称“央行票据”);
(9)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它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托管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其中对于基金的银行间债券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通过审核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
进行监督。对于基金的证券交易所市场投资,基金托管人在每个交易日对交易数据
完成核算后进行监督。
2、对投融资比例的监督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
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
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120 天;
(2)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
(3)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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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397 天的浮动利
率债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
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
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
用评级。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信用级别。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
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
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 级或相当于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
理人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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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履
行适当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如适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
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除第3、12
和13 项外,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投资符合基金合同有关约定。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基金托管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规定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基金的融资进
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的监督
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基金财产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 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买卖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将基金财产用于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2)承销证券;
(3)从事使基金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发行的
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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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剩余期限的真
实天数;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
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基金投
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和关联交易进行监督。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与本机构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
责任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负责及时将更新后的名单发
送给对方。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
止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
关联交易的发生,如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
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对于基金管理人已成交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事
前无法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生,只能进行事后结算,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
损失,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风险控制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
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
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
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
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
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
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
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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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
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并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 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
易,并负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及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
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对相应损失
先行予以承担,然后再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
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
款银行的名单,并于每季度前五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
银行名单,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
行监督。
6、基金托管人的其他监督事项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
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的基金业绩
表现数据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若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需登载本基金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销售办法》
等相关法规编制本基金业绩表现,并及时提交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按照《销
售办法》第二十一条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复核。
7、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违规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其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
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
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
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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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
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
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
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
责的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
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
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
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
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
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违规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
《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
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有权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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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
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相关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规
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
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本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本基金的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开设基金的资金账户和证
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
与独立。
(5)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因基金应收资产未及时到账
给基金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
2、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
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结束,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 名或2 名以上中国
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3)基金募集结束,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
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将属于本基金资产的全部有效认购资金划入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
资金额相一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购资金当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基金资产接
收报告,并及时将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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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募集期届满且未能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
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 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
开立托管专户。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
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
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账户的资金划付。
(2)基金的银行账户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
用,限于满足开展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
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
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本基金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
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以本基金和基金托管人联名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
基金证券投资的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
账户业务发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5)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
算备付金账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
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
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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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银行间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代
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回购主协议以及客户服务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它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为基金开立。新
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7、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
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签订
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总体
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存款账户
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
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
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办理基
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
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
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8、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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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
库,也可以存入中登公司及其他有权保管机构的代保管库中。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
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
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9、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投资有关的各类合同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
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
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于完成签署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后,及时将该
合同以专人或专门快递的方式送达基金托管人。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
人按规定各自保管15 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七日年化收益率是以最近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四位四舍五入。
某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已实现收益/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基金按日结转的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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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0%
10000
1
7
365
7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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ì
- 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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ù
ê?
é
÷?
?
?è
? + ?
= i
i R
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 为最近第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七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3 位。
2、复核程序
本基金的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按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披露。用于公
开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等由基金管
理人完成估值和计算后,以书面形式传真报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照本协议
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与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传真返回给基
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季度最后
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季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电子数
据应于下月3 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
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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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规定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并应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
生的合理费用给予补偿。保管期限为15 年。
为基金托管人履行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职责之目的,基金管理人以
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任何必要的协助。
(七)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
商可以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应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双方均有约束
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1、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以对
协议进行变更。托管协议的变更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发生以下情况,本协议终止: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它基金管理人接管其基金管理
权;
(4)发生《基金法》、基金合同或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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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并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修改这些服务项目。
(一)持有人注册登记服务
基金管理人委托注册登记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注册登记服务。基金注册登
记人配备安全、完善的电脑系统及通讯系统,准确、及时地为基金投资者办理基金
账户、基金份额的登记、管理、托管与转托管,股东名册的管理,权益分配时红利
的登记、派发,基金交易份额的清算过户和基金交易资金的交收等服务。
(二)持有人交易记录查询及定期对帐单服务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中心查询历史交易记录。
2、定期对账单服务
(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
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
申购申请。目前已开通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销售机构为:国联安网上交易(限
规定的银行卡,具体以相关公告为准)、上海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天风证券有限责任公
司。
投资者通过国联安网上交易平台定期定额申购本基金可享受前端定期定额申购
费率优惠,具体优惠申购费率以相关公告为准。本基金并适时参加相关代销机构定
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具体活动细则及费率情况详情参见基金管理人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将不断增加定期定额业务的代理销
售渠道,代理销售网点名称以公告为准。
(四)客户服务中心
客服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7×24 小时基金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查询。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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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网络服务
公司网站可为为客户提供下列服务:信息定制、在线账户查询、信息下载、专
家在线咨询、举办网上活动等。投资者如果想了解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可拨打
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或登
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vip-funds.com 或www.gtja-allianz.com 进行咨询和查
询。
(六) 网上交易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部分银行卡的基金网上直销业务,持有相应借记卡的基金投
资人满足相关条件下,可以直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www.gtja-allianz.com,
www.vip-funds.com)办理开户手续,并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本基金的
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等业务
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网上交易业务的发展状况,适时扩
大可用于基金网上交易平台或用于交易支付的银行卡种类,敬请基金投资人留意相
关公告。
(七)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邮件
(customer.service@gtja-allianz.com)、网上留言、书信等主要投诉受理渠道对
基金管理人的工作提出投诉和建议,客户服务人员会及时地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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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1、在本基金存续期内,本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划分可能会发生变
化,但不会影响本基金的投资理念、投资目标、投资范围和投资运作。
2、自合同生效以来,本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无诉讼、仲裁事
项。
3、最近3 年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涉及托管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在本期内
未受到任何处分。
4、 基金披露的其他重要事项
披露日期 公告名称披露媒体
2011-01-1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国信证券、华泰联合证券和平
安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1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新时代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增
加东北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19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增加长江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1-2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2-14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申购与
赎回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5
2011-02-18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2-21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开放日常转换和
定期定额投资的业务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2-22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收益支付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2-24
国联安基金管理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建设
银行、中国银行和中信银行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
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3-1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3-31
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 年“清
明节”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07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构并参
与有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21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度第1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25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信万通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构
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4-28
关于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于2011 年“劳
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业务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6-22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6
2011-07-13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行业高级管
理人员变更公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7-19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2011 年度第2 季
度报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2011-07-21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天风证券有
限责任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场外代销机构的公
告
《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
《证券时报》
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137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网点的营业场所,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
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
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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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说明书(更新)
138
二十五、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核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二)《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国联安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