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关于旗下基金及专户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2017-12-30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旗下基金及专户实施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 年修订)、《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
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
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17]2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及《关于租入固
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 号)的规定,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旗下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简称“基金”)和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户”)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
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包含城建税及
教育费附加)。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税收政策的规定,基金或专户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及附
加税费由投资者承担,从基金或专户财产中直接列支。由此,可能导致产品净值或实际收益
降低,敬请广大投资者知悉。
如果国家法律法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本公司将密切关注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切实
履行资产管理人职责。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