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联安基金:在建设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09-12-21
国联安增利债券A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建设银行推出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为满足广大投资人的理财需求,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决定于2009年12月21日起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推出"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并同时参加定投费率优惠活动。 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指定的基金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和扣款金额,由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和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长期投资方式。 上述业务目前适用于本公司管理的国联安德盛稳健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稳健混合 基金代码:255010)、国联安德盛小盘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小盘精选混合 基金代码:257010)、国联安德盛安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安心成长混合 基金代码:253010)、国联安德盛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精选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257020 后端 257021)、国联安德盛优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优势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30 后端 257031)、国联安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红利股票 基金代码:前端 257040后端 257041)、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主题驱动股票 基金代码:257050)和国联安德盛增利债券证券投资基金(简称:国联安增利债券 基金代码:A类253020 B类 253021)。 本公司今后发行的开放式基金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适用于上述业务。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投资人范围 本公司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适用于符合基金合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二、申购费率 自2009年12月21日起,在基金定投费率优惠活动期间,投资者通过建设银行办理上述基金(仅限前端收费模式)的定投业务,定投申购费率享受8折优惠。若享受优惠折扣后费率低于0.6%,则按0.6%执行;若基金合同条款中规定申购费等于或低于0.6%,则该基金按原合同条款中费率规定执行,不再享有费率折扣。基金申购费率请参见《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相关公告。 三、办理场所 投资人可到建设银行的基金销售网点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业务申请。具体办理场所请遵循建设银行相关规定。 四、申请方式 1. 凡申请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投资人须首先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已开户者除外),具体开户程序请遵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2.已开立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账户的投资人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业务凭证,到建设银行各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增开交易账号(已在建设银行开户者除外),并申请办理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具体办理程序请遵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五、办理时间 本业务的申请受理时间与本公司管理的基金在建设银行进行日常申购业务的受理时间相同。 六、扣款方式和扣款日期 投资人须遵循建设银行的基金定投业务规则,指定本人的人民币结算账户作为扣款账户,根据建设银行规定的日期进行定期扣款。 七、扣款金额 投资人应与建设银行就本基金申请开办"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约定每月固定扣款金额,最低每次不少于人民币200元(含200元),本业务不受正常申购的最低数额限制。 八、交易确认 每月实际扣款日即为基金申购申请日,并以该日(T日)的基金单位资产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申购份额将在T+1工作日确认成功后直接计入投资人的基金账户内。基金份额确认查询起始日为 T+2工作日。 九、"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 投资人办理基金定期定额申购业务后,可以随时办理基金的赎回。如无另行公告,"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已申购份额的赎回及赎回费率等同于正常的赎回业务。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变更和终止 1、投资人变更每期扣款金额、扣款日期、扣款账户等,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原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变更,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建设银行的规定。 2、投资人终止本计划,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建设银行基金销售网点申请办理业务终止,具体办理程序遵循建设银行的有关规定。 3、本计划业务变更和终止的生效日遵循建设银行的具体规定。 十一、重要提示 1、业务咨询方式: 建设银行 客户服务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021-38784766,400-7000-365(免长途话费) 公司网址:www.gtja-allianz.com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