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泰债券:关于新增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契约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3-17
招商安泰债债券B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新 增基金份额并修订基金契约部分条款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 2016 年 3 月 17 日起新增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H 类份额,并对基金契约中的部分条款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中“二、释义”部分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工作日、基 金转换”的修改,即将上述释义修改如下: 1、 “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 “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 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3、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 “基金转换: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转出基金)的基金单位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入 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二、更新了契约中基金发起人、基金托管人的简况。 三、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部分的修改 1、将“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二)基金管理人”中基金管理人权力 的第 C 点中“中国人民银行”改为“其他监管部门”,即将该点修改为: “C、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 约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2、对“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三)基金托管人”中基金托管人义务 的第 N 点及第 U 点中的报告对象进行修改,即将上述两点修改为: “N、按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U、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3、在“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之“(四)基金持有人”中的第 1 点中明确 基金份额同类别同权,即将该点修改为: “1、基金投资人自依本系列基金契约的规定认购或申购了本系列基金单位,即成为基 金持有人,其持有本系列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系列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同 一类别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四、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中“四、基金持有人大会”的修改 1、对“四、基金持有人大会”之“(九)生效与公告”根据新的运作办法进行修改, 即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 准或备案的,自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之日期起生效。”修改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2、增加了“(十)本基金的香港代表或香港销售机构,在符合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可 以为 H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提供服务,包括代为出席和行 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 五、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中“六、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增加了“(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系列基金旗下的招商债券基金在原有的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的基础上, 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等特征的不同,新增一个 H 类基金份额。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内地(不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 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B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 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契约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 金进行如下操作: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中“九、基金的申购与赎回”的修改 1、将“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在本系列基金旗下的各基金中独立分别进行。”修 改为“本系列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均在本系列基金旗下的各基金中独立分别进行。如本系列基 金旗下的基金经认可在香港地区公开销售,除本系列基金的有关公告(如为在香港地区销售 编制的招募说明书补充文件)及香港地区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另有专门规定外,本系列旗下 基金在香港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等销售业务,应当根据本系列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办理。” 2、将“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修改为“投 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 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H 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开放日和开放日的业 务办理时间与中国内地可能存在差异,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3、删除“(三)申购和赎回的原则”中的“3、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 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并调整后续标号。 4、在“(四)申购和赎回的程序”中补充 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确认和通知、 款项支付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5、“(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中“本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基金,申购费归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机构所有,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所有,赎回费率最高不超 过 1%。”的内容修改为“1、本系列基金旗下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2、赎回费归基金资产所有,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具体费率在招募 说明书中列示。” 6、“(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中增加“H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内容。 七、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中“十、基金的转换”的修改 1、将“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本系列基金旗下的各基 金之间进行转换。”修改为“本系列基金旗下任何基金的持有人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基金管 理人公告的转换范围和规则,在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2、将“5、每次申请转换时转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0 份。”修改为“5、每次申请转换 时转出的最低份额为 100 份。” 八、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二十、基金收益与分配”部分的修改 将“7、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等分配权。”修改为“7、同一类别每一基金单位享有同 等分配权。” 九、对本基金基金契约“二十六 基金契约的效力”部分的修改 将“本系列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各持一份外,基金契 约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修改为“本系列基金契约正本一式 四份,除报送监管机构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其他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招商债券基金增加 H 类基金份额及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信息的更新而对《基金契约》作出的必要修改。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