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2023-07-19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三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3年07月13日 重要提示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2年7月2日《关于核准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 87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12年7月20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 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 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 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 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 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 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等有关章节。侧袋机 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 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 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7月13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目录 §1 绪言........................................................................................................................... 5 §2 释义........................................................................................................................... 6 §3 基金管理人............................................................................................................... 10 §4 基金托管人............................................................................................................... 20 §5 相关服务机构........................................................................................................... 22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2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25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35 §9 基金的投资............................................................................................................... 36 §10 基金的业绩............................................................................................................. 51 §11 基金的财产............................................................................................................. 52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53 §13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8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60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63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64 §17 侧袋机制................................................................................................................. 70 §18 风险揭示与管理...................................................................................................... 73 §19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77 §20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79 §21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91 §22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02 §23 其他应披露事项.....................................................................................................104 §24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105 §25 备查文件................................................................................................................106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 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该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 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 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 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 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 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 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 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 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 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 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 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 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 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 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 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 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财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财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 限在三百九十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 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 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 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 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 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 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 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 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 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 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 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 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 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 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公司党委书记、 董事、总经理、董事长等职。2021年9月起兼任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长。2021 年10月至2023年7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2021年11月起兼任招商信诺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2023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2023年2月起 兼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23年7月起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副行长。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王金宝先生,理学硕士。1988年7月至1995年4月担任同济大学数学系教师,1995 年4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券营业部经理,上海总部副总经理,上海 办事处负责人,投资部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股票销售交易部总监、联席总经理, 机构客户部董事总经理,机构业务总部总经理兼机构业务一部总经理,金融市场投资总部 总监兼债券业务创新部总经理、上海自贸试验区分公司总经理,现任招商证券财富管理及 机构业务总部总监。2003年4月至2008年6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 2008年7月至2020年12月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董事,2020年10月至今兼任 招商证券国际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徐勇先生,复旦大学法学博士。1990年7月至1992年9月在上海钢铁汽车运输股份有 限公司工作。1998年4月至2009年3月在上海市政府办公厅工作。2009年3月至2014年 3月历任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副书记,上海分公司党委书记、 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年3月至2015年7月历任太保安联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备组 副组长、党委委员、副总经理。2015年7月至2022年5月历任长江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主持工作)、党委副书记、总经理。2022 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汇 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集团、星展银行(中国)有限公 司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陈宏民先生,博士研究生,1982年9月至1985年9月担任上海新联纺织品进出口公司 职工大学教师。1991年3月加入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济与管理学院,历任讲师、副教授、 教授,系主任、研究所所长、副院长。1993年4月至1994年6月于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 大学作博士后研究。2009年2月至2015年3月兼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1994年12月起任上海交通大学安泰经管学院教授,目前兼任上海交通大学行业研究 院副院长、中国管理科学与工程学会副理事长、上海市人民政府参事、《系统管理学报》杂 志主编、上海唯赛勃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23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行长助理。现任公 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国际金融 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招联 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董事、招银云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部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先后就职于华菱集团(湘潭钢铁公司)信息技 术部、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制冷事业部、翰威特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倍智人才管理咨询 有限公司;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业务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徐勇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及博时基金(国际)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基金经理 滕越女士,硕士。2009年7月加入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任分析师;2014年9月 加入华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曾任高级分析师;2016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 定收益投资部,从事固定收益类产品研究及投资组合辅助管理相关工作,现任招商安本增 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年7月29日至今)、招商民安增益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3月6日至今)、招商添浩纯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0年9月10日至今)、招商盛合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7月8日至今)、招商丰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管理时间:2021年12月31日至今)、招商稳恒中短债60天持有期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22年1月26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胡慧颖女士,管理时间为2012年7月20日至2015年1月 5日;吴伟明先生,管理时间为2013年9月6日至2015年4月14日;邓栋先生,管理时 间为2015年4月1日至2017年7月29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徐勇、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于立 勇、马龙。 徐勇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于立勇先生,公司首席配置官兼投资管理四部部门负责人。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专业总监。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基金法》、《运作 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3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1038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993只, QDII基金49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代销机构 本基金非直销销售机构信息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整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毕马威大楼8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邹俊 电话:(0755)2547 1000 传真:(0755)8266 8930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钟鸣 刘西茜 吴巧莉 联系人:蔡正轩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12〕878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11年7月17日起到2012年7月17日止,共 募集3,719,271,256.46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16,176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12年7月20日正式生效。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在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后,本基 金将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债券型基金进行合并: 1、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 2、基金资产净值连续60个工作日低于3,000万元; 3、本基金前十大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份额数在本基金全部份额数中所占比例连续60 个工作日达到90%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7.1申购、赎回的场所 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具体代销渠道名单以份额发售公告为准。 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 7.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合同生效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 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或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 个开放日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 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 在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3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 份额先赎回,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 上述原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4申购、赎回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 低金额均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 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 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基金份额持 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 部赎回。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商务平台“基金易”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7.5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 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 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赎回申请无效,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应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在T+2日后(含T+2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 的成交情况。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 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将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 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7.6申购、赎回的费用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1、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中心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别的申购费 率。 养老金客户指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 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 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如将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 管理人可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时或发布临时公告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非养老金客户指 除养老金客户外的其他投资者。 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32% 100万元≤M<500万元 0.20% 500万元≤M<1000万元 0.08%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其他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100万元 0.8% 100万元≤M<500万元 0.5% 500万元≤M<1000万元 0.2% M≥1000万元 每笔1000元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不列入基金 财产,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 各项费用。 在申购费按金额分档的情况下,如果投资者多次申购,申购费适用单笔申购金额所对 应的费率。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用 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赎回费用将全部计 入基金资产。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365天 1.5% 365天≤N<547天 1.0% 547天≤N<730天 0.5% N≥730天 0%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0天 0.10% N≥30天 0% 3、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相关手续后,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 或调整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 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6、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详见基金 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7.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1)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1:某投资人(非养老金客户)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率为0.8%, 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40,000/(1+0.8%)=39,682.53元 申购费用=40,000-39,682.53=317.47元 申购份额=39,682.53/1.040=38,156.27份 例2:某投资人(养老金客户)投资100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费为每 笔1000元,假设申购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00-1,000=9,999,000元 申购费用=1,000元 申购份额=9,999,000/1.040=9,614,423.07份 例3:某投资人投资4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 为1.04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40,000/1.040=38,461.53份 (2)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 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1)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1: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600天,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5%=51.0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51=10,149.00元 例2:某投资人赎回1万份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份额持有期限为20天,则 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净值是1.020元,则其可得到 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20×0.1%=10.20元 赎回金额=10,000×1.020-10.20=10,189.80元 (2)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计算结 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本基金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 在外的本基金该类基金份额总数。 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日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 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 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9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 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情况; (4)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7)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5)项和(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 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 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2、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3、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财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财产估值的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 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 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3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 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4、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2)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 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7.10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 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财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 定媒介予以上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11基金的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 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 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 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7.12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 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7.13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 节或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8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8.1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 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8.2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 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 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8.3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 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当基金份额处于冻结状态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他相关机构应拒绝该部分基金份 额的赎回申请、转出申请、非交易过户以及基金的转托管。 8.4基金的质押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 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通过合理安排固定收益品种的组合期限结构,运用积极主动的管理,力争获得高于业 绩比较基准的投资收益,为投资者创造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9.2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通过积极主动的管理,充分挖掘信用债市场投资机会, 可以创造 超额收益。 9.3投资范围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需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信用债投资品种包括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商业银行金融 债、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转债,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基金投资的其他非国家信用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对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的 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9.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债综合指数收益率。 中债综合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样本具有广泛的 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企 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是中国目前最权威,应用也最广的指数。中债综合 指数反映了债券全市场的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比较基准不再适用或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基 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 列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9.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证券市场中的较低风险品种,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低 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 9.6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基本面研究、严谨的信用债分析与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相结合,通过自上而下 的资产配置程序、以及自下而上的个券(股)选择程序,力争持续达到或超越业绩比较基准, 为投资者长期稳定地保值增值。 首先,本基金在宏观经济趋势研究、货币及财政政策趋势研究的基础上,采用久期控 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 期权策略、动态优化等管理手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 进行预测。其次,本基金在严谨深入的信用分析基础上,综合考量目标债券的信用评级, 以及各类债券的流动性、供求关系和收益率水平等,精选有较强的自主经营能力,主要收 入来自于提供商品或服务收入的企业个券。另外,本基金也会关注股票、权证等其它相关 市场存在的投资机会,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 力的基础上精选股票,力争实现基金总体风险收益特征保持不变前提下的基金资产增值最 大化。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的投资比例 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也可直接从二级 市场买入股票、存托凭证或权证,对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 资产的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主要包括:利率水平、通货膨胀率、GDP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就 业率水平、国际市场利率水平、汇率),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状况、证券市场走势、信用风险 情况、风险预算和有关法律法规等因素的综合分析,在整体资产之间进行动态配置,确定 资产的最优配置比例和相应的风险水平。 (2)类属资产配置策略 在整体资产配置策略的指导下,根据不同类属资产的收益率水平、利息支付方式、利 息税务处理、附加选择权价值、类属资产收益差异、市场偏好、流动性等因素以及法律法 规的规定决定不同类属资产的目标配置比例。 (3)明细资产配置策略 在明细资产配置上,首先根据明细资产的剩余期限、资产信用等级、流动性指标(流通 总量、日均交易量)决定是否纳入组合;其次,根据个别债券的收益率(到期收益率、票面 利率、利息支付方式、利息税务处理)与剩余期限的配比决定是否纳入组合;最后,根据个 别债券的流动性指标(发行总量、流通量、上市时间),决定投资总量。 2、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债券投资中以信用债投资为主,更加关注债券的信用风险,利用更加有效严 格的内部风险控制系统,对信用债进行严加筛选,选取合格的信用债最为投资标的,在趋 避信用风险的同时,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投资策略方面主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 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采用久期控制下的主动性投资策略,主要包 括:久期控制、期限结构配置、信用策略、相对价值判断、期权策略、动态优化等管理手 段,对债券市场、债券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 整。 (1)信用债筛选及投资策略 招商基金拥有一套成熟有效的信用债券评估和内控体系,通过定性和定量的评分筛选, 选出信用风险可控的信用债作为投资标的。 对信用债的筛选是一个动态过程,债券发行人自身素质的变化,包括公司产权状况、 法人治理结构、管理水平、经营状况、财务质量、抗风险能力等的变化都将对信用债的投 资价值产生影响。基金管理人需要对发行人发生变化后的情况进行及时跟踪,重新评估发 行人是否符合投资的标准和要求。 对于经过筛选的信用债的投资策略,采用基于信用利差曲线变化的投资策略,信用债 收益率是在基准收益率基础上加上反映信用风险的信用利差。基准收益率受宏观经济和政 策环境影响;信用利差收益率主要受该信用债对应信用水平的市场信用利差曲线以及该信 用债本身的信用变化的影响。基于这两方面的因素,我们分别采用以下的分析策略: 一是分析经济周期和相关市场变化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若宏观经济经济向好,企 业盈利能力增强,经营现金流改善,则信用利差可能收窄;二是分析信用债市场容量、信 用债券结构、流动性等变化趋势对信用利差曲线的影响,比如信用债发行利率提高,相对 于贷款的成本优势减弱,则企业债的发行可能减少;同时政策的变化影响可投资信用债券 的投资主体对信用债的需求变化,这些因素都影响信用债的供求关系。本基金将综合各种 因素,分析信用利差曲线整体及分行业走势,确定信用债券总的投资比例及分行业的投资 比例。 我们主要依靠内部评级系统分析信用债的相对信用水平、违约风险及理论信用利差。 基金管理人开发的收益率基差分析模型能够分析任意时间段、不同债券的历史利差情况, 并且能够统计出历史利差的均值和波动度,发掘相对价值被低估的债券,以确定债券组合 的类属配置和个券配置。 (2)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确定债券组合久期 宏观经济和市场因素分析主要是通过债券投资策略表进行。债券投资策略表是结合宏 观策略表与市场因素的综合评分表。在具体投资研究工作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主要的经 济变量(如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通货膨胀、财政政策及资金和证券的供求等因素)的 跟踪预测和结构分析,建立“宏观策略表”,并结合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及其变动、货币 市场利率及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市场因素进行评分。通过对上述指标上阶段的回顾、本阶 段的分析和下阶段的预测,债券投资策略表以定量打分的形式给出了下一阶段债券市场和 货币市场的利率走势。 基金管理人最终根据债券投资策略表综合打分结果给出的下一阶段投资债券市场的发 展趋势,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3)收益率曲线分析,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 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 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通过收益 率曲线形态分析以及收益率变动预期分析,形成组合的期限结构策略,即明确组合采用子 弹、杠铃还是阶梯型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变陡,将采用子弹策略;如预测收益率曲线 变平,将采用杠铃策略。 (4)相对价值判断 根据对同类债券的相对价值判断,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格将上升 的债券,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下降的债券。比如判断未来利差曲线走势,比较期限相近 的债券的利差水平,选择利差较高的品种,进行价值置换。由于利差水平受流动性和信用 水平的影响,因此该策略也可扩展到新老券置换、流动性和信用的置换,即在相同收益率 下买入近期发行的债券,或是流动性更好的债券,或在相同外部信用级别和收益率下,买 入内部信用评级更高的债券。 (5)优化配置,动态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的组合测试系统主要包括组合分析模型和情景分析模型两部分。债券组 合分析模型是用来实时精确监测债券组合状况的系统,情景分析模型是模拟未来市场环境 发生变化(例如升息)或买入卖出某债券时可能对组合产生的影响的系统。通过组合测试, 能够计算出不同情景下组合的回报,以确定回报最高的模拟组合。 我们同时运用风险管理模型对固定收益组合进行事前和事后风险收益测算,动态调整 组合,实现组合的最佳风险收益匹配。 3、可转换公司债投资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 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 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 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 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 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基金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 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 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 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此外,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 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 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 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 定投资的品种。 4、权益类品种投资策略 (1)一级市场投资策略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增发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 公司基本面,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 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 较好收益。 (2)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发挥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优势,将严谨、规范化的选股方法与积极主动的投 资风格相结合,在分析和判断宏观经济运行和行业景气变化、以及上市公司成长潜力的基 础上,通过优选具有良好成长性、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进行投资,以谋求超额 收益。 1)行业配置 本基金从经济周期因素评估、行业政策因素评估和行业基本面指标评估(包括行业生命 周期、行业发展趋势和发展空间、行业内竞争态势、行业收入及利润增长情况等)三个方面 挑选具有良好景气和发展潜力行业。一般而言,对于国民经济快速增长中的先锋行业,受 国家政策重点扶持的优势行业,以及受国内外宏观经济运行有利因素影响具备良好成长特 性的行业,为本基金股票投资重点投资的行业。 2)本基金综合运用招商基金的股票研究分析方法和其它投资分析工具挑选具有良好成 长性、成长质量优良、定价相对合理的股票构建股票投资组合。 具体分以下三个层次进行: ①品质筛选 筛选出在公司治理、财务及管理品质上符合基本品质要求的上市公司,构建备选股票 池。主要筛选指标包括:盈利能力(如P/E、P/Cash Flow、P/FCF、P/S、P/EBIT等),经 营效率(如ROE、ROA等)和财务状况(如D/A、流动比率等)等。 ②公司质量评价 通过对上市公司直接接触和实地调研,了解并评估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战略、所处行 业的竞争动力、公司的财务特点,决定股票的合理估值中应该考虑的折价或溢价水平。在 调研基础上,研究员依据公司成长性、盈利能力可预见性、盈利质量、管理层素质、流通 股东受关注程度五大质量排名标准给每个目标公司评分。 ③多元化价值评估 在质量评估的基础上,根据上市公司所处的不同行业特点,综合运用多元化的股票估 值指标,对股票进行合理估值,并评定投资级别。在明确的价值评估基础上选择价值被低 估的投资标的。 (3)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 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 略。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 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7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证券市场运行环境和走势,以及上市公司的基本面; (3)投资对象的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的匹配关系,本基金将在承担适度风险的范围内, 选择收益风险配比最佳的品种进行投资。 2、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团队式投资管理模式。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就投 资管理业务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基金经理、研究员、交易员在投资管理过程中责任明确、 密切合作,在各自职责内按照业务程序独立工作并合理地相互制衡。具体的投资管理程序 如下: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券,研究员构建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8投资限制 1、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 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总资产,本基金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的投资 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20%; (7)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遵从其规定;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 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 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 理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 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限制。 若将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 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依法履行相应程序后,本基金 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11)、(12)、(13)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9.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10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9.11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 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的规定。 9.12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3,984,855.32 8.80 其中:股票 33,984,855.32 8.80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348,913,740.49 90.37 其中:债券 348,913,740.49 90.37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3,046,661.94 0.79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155,167.80 0.04 9 合计 386,100,425.55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1,872,540.00 0.55 C 制造业 25,528,580.52 7.56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 -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 - F 批发和零售业 - -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 -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947,520.00 0.28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4,693,436.00 1.39 K 房地产业 - -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 -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942,778.80 0.28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 -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 - S 综合 - - 合计 33,984,855.32 10.07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元) 净值比例 (%) 1 600737 中粮糖业 410,500 3,316,840.00 0.98 2 601058 赛轮轮胎 261,200 2,818,348.00 0.84 3 002311 海大集团 46,300 2,700,679.00 0.80 4 601838 成都银行 176,100 2,387,916.00 0.71 5 000001 平安银行 184,000 2,305,520.00 0.68 6 600585 海螺水泥 73,700 2,082,025.00 0.62 7 002049 紫光国微 18,100 2,011,453.00 0.60 8 300122 智飞生物 23,300 1,908,969.00 0.57 9 002155 湖南黄金 123,600 1,872,540.00 0.55 10 000661 长春高新 10,300 1,681,990.00 0.50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0,713,716.71 20.95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0,049,578.08 5.94 4 企业债券 90,488,438.36 26.81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126,793,013.41 37.57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9,426,875.57 2.79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51,491,696.44 15.26 10 合计 348,913,740.49 103.38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2128044 21工商银行 250,000 25,389,500.00 7.52 永续债02 2 2128026 21建设银行 200,000 20,819,786.30 6.17 二级02 3 230401 23农发01 200,000 20,049,578.08 5.94 4 102282334 22华能 200,000 19,935,580.27 5.91 MTN010 5 102001043 20山东电力 150,000 15,332,260.27 4.54 MTN001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20浦发银行二级03(证券代码2028034)、21工商 银行永续债02(证券代码2128044)、21建设银行二级02(证券代码2128026)、23农发 01(证券代码230401)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 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20浦发银行二级03(证券代码202803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未依法履行职责、违反 反洗钱法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2、21工商银行永续债02(证券代码2128044)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3、21建设银行二级02(证券代码2128026)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内部制度不完善、违反 反洗钱法、未依法履行职责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4、23农发01(证券代码230401) 根据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因违规经营、违反反洗钱法、违规提 供担保及财务资助、信息披露虚假或严重误导性陈述等原因,多次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18,220.62 2 应收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136,947.18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155,167.80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3117 健帆转债 5,652,314.83 1.67 2 110076 华海转债 3,281,859.48 0.97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A: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12.07.20-2012.12.31 2.70% 0.08% 0.22% 0.04% 2.48% 0.04% 2013.01.01-2013.12.31 1.74% 0.21% -0.47% 0.09% 2.21% 0.12% 2014.01.01-2014.12.31 20.35% 0.28% 10.34% 0.11% 10.01% 0.17% 2015.01.01-2015.12.31 9.33% 0.49% 8.15% 0.08% 1.18% 0.41% 2016.01.01-2016.12.31 4.75% 0.39% 1.85% 0.09% 2.90% 0.30% 2017.01.01-2017.12.31 1.12% 0.10% 0.24% 0.06% 0.88% 0.04% 2018.01.01-2018.12.31 -3.96% 0.45% 8.22% 0.07% -12.18% 0.38% 2019.01.01-2019.12.31 8.56% 0.12% 4.59% 0.05% 3.97% 0.07% 2020.01.01-2020.12.31 4.60% 0.14% 2.98% 0.09% 1.62% 0.05% 2021.01.01-2021.12.31 5.87% 0.11% 5.09% 0.05% 0.78% 0.06% 2022.01.01-2022.12.31 -0.27% 0.15% 3.31% 0.06% -3.58% 0.09% 2023.01.01-2023.03.31 2.03% 0.09% 0.95% 0.03% 1.08% 0.06%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3.03.31 71.09% 0.27% 55.25% 0.08% 15.84% 0.19%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7月20日。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C: 净值增 净值增长率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基 阶段 长率① 标准差② 基准收益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率③ 准差④ 2019.09.18-2019.12.31 1.55% 0.13% 1.30% 0.04% 0.25% 0.09% 2020.01.01-2020.12.31 4.19% 0.14% 2.98% 0.09% 1.21% 0.05% 2021.01.01-2021.12.31 5.59% 0.11% 5.09% 0.05% 0.50% 0.06% 2022.01.01-2022.12.31 -0.60% 0.15% 3.31% 0.06% -3.91% 0.09% 2023.01.01-2023.03.31 1.96% 0.09% 0.95% 0.03% 1.01% 0.06%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3.03.31 13.22% 0.13% 14.33% 0.07% -1.11% 0.06% 注:本基金自2019年9月11日起新增C类份额,C类份额自2019年9月18日起存续。 §11基金的财产 11.1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其 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11.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12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估值目的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 开放式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12.2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2.3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 12.4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 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 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 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 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 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 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 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 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7、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值的公平性。 9、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0、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1、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 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 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 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 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 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5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6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者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7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将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 依据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类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 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8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 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 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代销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差错责任方应当对由于该差错 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 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 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 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 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2.9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0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2.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 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13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13.1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 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13.2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 13.3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分配每季度至少1次,每年收益分 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收益的70%;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 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 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4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 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5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2、本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超 过15个工作日。 3、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6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 的费用。 13.7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 章节的规定。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14.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 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 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 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 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上述“14.1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8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 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14.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14.4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 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本招募 说明书“侧袋机制”章节或相关公告。 14.5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6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关于 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金从其最新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 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 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 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 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 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 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事务所审计。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并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的;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公开澄清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0、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 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 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 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 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 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7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侧袋机制 17.1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启用侧袋机制当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服务机构应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原有账户份额 为基础,确认相应侧袋账户持有人名册和份额。 17.2侧袋机制实施期间的基金运作安排 1、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侧袋账户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份额持有 人申请申购、赎回或转换侧袋账户基金份额的,该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将被拒绝。 (2)主袋账户 基金管理人将依法保障主袋账户份额持有人享有基金合同约定的赎回权利,并根据主 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事项,具体事项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对于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 付赎回款项。在启用侧袋机制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视为投资者对侧袋机制启用后的主袋 账户提交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向投资者进行充分披露。 2、基金的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应当以主袋账户资产 为基准。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20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但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3、基金的费用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侧袋账户资产不收取管理费。 基金管理人可以将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从侧袋账户资产中列支,但应待特定资产变 现后方可列支。因启用侧袋机制产生的咨询、审计费用等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4、基金的收益分配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在主袋账户份额满足基金合同收益分配条件的情形下,基金管理 人可对主袋账户份额进行收益分配。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的信息披露 (1)基金净值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 (2)定期报告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侧 袋账户相关信息在定期报告中单独进行披露,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的特定资产处置进 展情况;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该净值或净值区间并不代表特定资产最终的变 现价格,不作为基金管理人对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 (3)临时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 者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后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启用侧袋机制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启用原因及程序、特定资产流动性和估值情况、 对投资者申购赎回的影响、风险提示等重要信息。 处置特定资产的临时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特定资产处置价格和时间、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的款项、相关费用发生情况等重要信息。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现,基金管理人将在每次 处置变现后按规定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6、特定资产处置清算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制定变现方案,将侧袋账户资产处 置变现。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及时向侧袋账户对应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 7、侧袋的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和终止侧袋机制后,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时,就特定资产认定的相关事宜取得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意见。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于侧袋机制启用日发表意见的 会计师事务所针对侧袋机制启用日本基金持有的特定资产情况出具专项审计意见,内容应 包含侧袋账户的初始资产、份额、净资产等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间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 计核算和年报披露,执行适当程序并发表审计意见。 当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后,基金管理人应参照基金清算报告的相关要求,聘请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侧袋账户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 见。 17.3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 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18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 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 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本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 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 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 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本基金属于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较低风险品种。本基金适合具有中等 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18.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8.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章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存托 凭证、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 集中度的特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赎回需求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8.3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对投资级别以上的信用债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信用债发生违 约的可能性高于国债。若信用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本金和利息,将 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8.4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8.5启用侧袋机制的风险 当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实施侧袋机制期间,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 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 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 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以主袋账户 资产为基准,不反映侧袋账户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 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 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 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18.6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直销机构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不同 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险 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8.7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9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9.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 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 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 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9.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3、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19.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 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 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 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20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20.1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 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并确定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 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 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 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4)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但基金管理人保留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 (25)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 退还基金认购人; (2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1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 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 低赎回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7)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他情形。 4、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 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 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 日。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 决效力。 5、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40 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 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权益登记日;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 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 容。 6、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 集人确定,但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和终止基金合同事 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 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 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 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在表决截止日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 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 告;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 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以上;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 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 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 在40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应保持不 变。 7、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 的事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 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 天前提交召集人。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的程序进行审议。 4)代表基金份额10%(含)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 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 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 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以上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 议。 8、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 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以上通过。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 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即视 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9、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 理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 管人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 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 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 者基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表共同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下方式: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10、生效与公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 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 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 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 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 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 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 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 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 (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 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 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 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12、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3基金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 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法律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财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20.4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1、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 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 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20.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1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1.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1.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 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 内依法发行交易的债券(包括可转换债券及可分离转债、国债、央行票据、公司债、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政府机构债、政策性金融机构金融债、商业银行金融债、资产支持证券等)、 股票、存托凭证、权证、货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也可在二级市场上投资股票、存托凭证、 权证等权益类证券。 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其中信用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股票、存托凭证、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 产的20%;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15%;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8)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0)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1)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2)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 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 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15)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除上述第9)、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组合限制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 户。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对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 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 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 限制。 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 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手库 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基金管理人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应符合交易对手库的范围。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5)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控 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在具体的交易中, 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 担赔偿责任。 (6)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 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 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约定,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协议的规 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21.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1.4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基金 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基金托 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结算备付金账户及其他投资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21.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 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 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 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对 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以双方约定的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含第4位)内发生差 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 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 托管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应3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 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 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 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进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21.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1.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并按其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1.8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 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变更后的新协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发生《基金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基金的财产进 行清算。 §22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2.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2.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 对账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 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2.3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2.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2.5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2.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3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19 2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二 2022-07-19 号) 3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7-19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7-20 5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2季度报告 2022-07-20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2-07-30 7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2年8月18日修订) 2022-08-16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调低基金 2022-08-16 费率并修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公告 9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2022年8月18日修订) 2022-08-16 10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8-23 11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二年第三 2022-08-23 号) 12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C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2-08-23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08-30 14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2022-08-30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运用固有资金投资旗下公募基金的公告 2022-10-17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2-10-25 17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3季度报告 2022-10-25 18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 2023-01-18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1-18 20 关于暂停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2023-03-07 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1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第一次分红公告 2023-03-08 22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2023-03-30 2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3-30 24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2023-04-21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3-04-21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3-05-12 27 关于暂停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 2023-06-06 和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28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度第二次分红公告 2023-06-06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3-06-22 §24招募说明书存放及其查阅方式 24.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的网站上。 24.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5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