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强债:关于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2019-09-11
招商信用增强债券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信用增强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增加基金份额类别并 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满足基金投资者的需求,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途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 2019 年 9 月 11 日起对公司旗下的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并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作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告知如下: 一、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基本情况 本基金增加 C 类基金份额后,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 以自主选择与 A 类基金份额或 C 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 额的费率结构如下: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217023)收费模式 原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后的收费模式不变。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收费模式(基金代码:007951) (1)C 类基金份额申购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C 类基金份额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 (3)C 类基金份额赎回费 持有期限(N) 赎回费率 N<7 日 1.50% 7 日≤N<30 日 0.10% N≥30 日 0% (4)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均与 A 类基金份额保持一致。 二、新增 C 类基金份额类别适用的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任虹虹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11 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2)其他销售机构 如新增其他销售机构,将另行公告。 三、《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 公司对《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涉及增加 C 类基 金份额类别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本项修订未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形成任何重大影响,根据 《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司已就修订内容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协商一致,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合同》的修订内容具体如下: (一)在《基金合同》“第二部分 释义”中增加四条释义: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 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二)在《基金合同》“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增加如下表述: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但不从基金 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但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 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 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 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在《基金合同》“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中 将原表述: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修改为: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在“(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 将原表述: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申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 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 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 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 差计入基金财产。” 修改为: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2、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某类基金份额的申购的有效份额 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申购的有效份额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3、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 回费用的金额,赎回金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 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 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3、在“(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中 将原表述: “1、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 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 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越低,赎回 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 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 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修改为: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赎回金额的 5%。 2、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越低,申购 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见前述计算公式)。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资者 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3、本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 费率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该类基金份额所适用的赎回费率(见前述计算公式)。本基金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实际执行的 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4、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 赎回费全部归入基金资产。 5、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 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4、在“(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中 将原表述: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形, 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 修改为: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 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 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出现上述第 3 项所述情 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 撤销。” 5、在“(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中 将原表述: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修改为: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 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 金管理人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四)在《基金合同》“八、基金合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管理人”中 将原表述: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755)83196351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修改为: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注册资本:13.1 亿元人民币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的各类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2、在“(二)基金托管人”中, 将原表述: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住所:北京市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修改为: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3、在“(三)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将原表述: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修改为: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 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五)在《基金合同》“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将原表述:“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 除外;” 修改为:“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在“(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将原表述:“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 修改为:“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 率、调低销售服务费率;” (六)在《基金合同》“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中 将原表述:“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 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 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为:“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 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 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 到 0.001 元,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在“(八)估值错误的处理”中 将原表述:“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 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 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 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 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 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修改为:“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含第 3 位)内发生 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 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 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如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在《基金合同》“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增加“3、基金销售服务费;” 2、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增加: “3、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 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 作专项说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 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 将原表述:“3、本条第(一)款第 3 至第 7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修改为:“3、本条第(一)款第 4 至第 8 项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八)在《基金合同》“十八、基金收益与分配”中进行如下修改: 1、在“(三)收益分配原则”中: 将原表述:“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 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修改为:“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 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2、在“(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中: 将原表述:“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 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修改为:“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 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九)在《基金合同》“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中进行如下修改: 1、将原表述:“(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 修改为:“(四)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 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 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 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2、在“(六)临时报告与公告”中 将原表述:“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修改为:“16、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0.5%;” 根据修订的《基金合同》,相应修订本基金的《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本公告构成本基金《招商信用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补充,基金管理人将在届时更新招 募说明书时一并更新以上内容。 本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上述有关内容。 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或拨打本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 9555)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九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