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产业债券:关于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
称“本基金”)的《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
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义、基金
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
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 前言 前言
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产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产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上,特订立《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金合同》”)。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产业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前言和 释义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
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
(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
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
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4、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赎回费全部归入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有赎回费全部归入
基金资产。 基金资产。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和(6)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 集中度的情形时;
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依法公告。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5)、(6)、(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
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形及处理方式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
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产业债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 例不低于固定收益类资产的 80%,股票、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权证等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
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 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六、投资限制 六、投资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一)投资组合限制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2)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
投资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 (8) 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本基金投资于同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本基金应投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本基
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 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
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9)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 BBB
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内予以全部卖出;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
…… 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11)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15%;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的从其规定。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2)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1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
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
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
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除上述第(2)、(9)、(11)、(12)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
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