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024-01-0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已于2023年12月18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mfchina.com)发布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为了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一、会议基本情况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594号文核准募集的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称“本基金”)于2012年2月1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招商
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17:00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
邮政编码:518040
联系电话:0755-83190369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需要增加或调整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投票或授权方式并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3年12月18日,即在2023年12月18日在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四、纸质表决票的填写和寄交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mfchina.com)下载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名,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名(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件、护照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代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但下述第(4)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4)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非直销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3年12月18日起至2024年1月30日17:00止,以本基金管理人收到表决票的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888号东海国际中心A座24层),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1、纸面方式授权
(1)个人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并提供被代理的个人投资者身份证件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
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
证书复印件等)。
(2)如果个人投资者使用其收到的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时,无需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在专用回邮信函上填写个人姓名、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和具体表决意见,并回寄给基金管理人,该专用回邮信函即视为有效授权,若委托人签署的专用回邮信函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其意志行使表决权。
(3)机构投资者授权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公章,并提供被代理的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
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
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
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
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名或加盖
公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加盖公章(如有)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
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
件的复印件和填妥的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三)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
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
法人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短信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短信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短信平台向预留手机号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征集授权短信,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征集授权短信的提示以回复短信表明授权意见。
短信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8日0:00起至2024年1月29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短信接收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短信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基金份额持有人原预留手机号码已变更或已不再实际使用的,可选择其他方式进行授权。如因授权短信通道受阻或通讯故障等不可抗力或非基金管理人人为因素,导致授权短信无法接收到或逾期接收到,短信授权失效,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他授权方式进行授权。
3、电话授权(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大会,基金管理人可开设录音电话授权方式,基金管理人和部分销售机构可通过各自的客服代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以回答提问方式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并由客服代表根据客户
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
被录音。
电话授权的起止时间自2023年12月18日0:00起至2024年1月29日15:00止(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的电话授权时间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对机构投资者暂不开通。
4、授权效力的确定原则
(1)直接投票表决优先规则
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授权委托,又存在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则以有效的直接投票表决为有效表决,授权委托无效。
(2)最后授权优先规则
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不同时间多次进行有效授权,无论表决意见是否相同,均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按以下原则处理:若多次授权的表决意见一致的,按照该表决意见计票;若多次授权但授权意见不一致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投弃权票。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规则如下:
(1)纸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的,表决时间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地址,表决时间以收件人收到时间为准。2024年1月30日17:00以后送达收件人的纸面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纸面表决票的,若各表决票之意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如下原则处理:
1)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2)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3)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3)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该表决票无效,并且不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亦不计入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之内。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未在纸面表决票上签名或盖章或未附个人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2)通过委托代理人表决的,未同时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的或提供的文件不符合本公告规定的。
3)纸面表决票上的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
4)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或指定系统的。
(4)如纸面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但其他要素符合会议公告规定者,该纸面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1)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2)纸面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3)纸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或委托授权代表出具有效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份额总数的50%(含50%);
2、《议案》应当由提交有效表决意见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依法将决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根据《基金法》,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联系人:赖思斯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邮政编码:518040
网址:http://www.cmfchina.com
2、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联系人:许俊
联系电话:95566
邮政编码:100818
3、公证机关: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4层、5层
联系人:甄真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邮政编码:100032
4、见证律师: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及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联系电话:(021)51150298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mfchina.com)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400-887-9555咨询。
3、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
附件一:《关于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4年1月2日
附件一:
关于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
有关事项的议案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满足投资运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
为实施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上述变更注册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次变更注册的有关具体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变更的具体时间和方式、根据现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的有关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18日
附件二: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
一、声明
1、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成立于2012年2月1日,基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市场环境变化,为满足投资运作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
法》和《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招商优势
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项。
2、本次变更注册方案须经参加本次持有人大会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通过,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本基金管理人将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变更注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名称
基金名称由“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调整基金投资目标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目标为: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力争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三)调整基金投资范围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范围为: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
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
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业务。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
(四)调整投资策略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策略为: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以及行业趋势变化,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进行分析评估,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许的范围内,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存托凭证、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2、股票投资策略
(1)A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额收益。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备选库和精选库。在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筛选出一批具有核心优势的企业,构成本基金的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对初选股票池中的股票进行财务分析,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的评价,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形成本基金的精选股票库,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对企业核心优势的评估是本基金个股研究和分析的重点。本基金主要通过公司可能具备的如下竞争优势对上市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进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具体包括:市场优势、渠道优势、客户优势、品牌优势、产品优
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垄断优势、成本优势、商业
模式优势等。本基金所指优势企业指具有上述一项或多项优势的上市公司。
(2)港股投资策略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3、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信用策略等,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投资品种,将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1)久期策略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的长短。
(2)收益率曲线策略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
(3)个券选择策略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资。
(4)信用策略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资回报。
4、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性的目的。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资组合的整体风
险。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
5、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6、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参与融资业务。
7、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调整基金投资限制
调整后的基金投资限制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超过该证券的10%;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
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8)、(13)、(15)、(16)情形之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六)调整业绩比较基准
调整后业绩比较基准如下: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率×6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整后)×1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价格表现,市场代表性较强。恒生综合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采用流通市值加权法计算,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响的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选用上述指数作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收益特征。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本基金管理人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七)调整风险收益特征
调整后风险收益特征如下: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八)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调整后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如下: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九)调整基金估值精度
调整后基金估值精度如下: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调整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由原来的0.8%调整为0.60%。
(十一)调整基金赎回费率
调整后基金赎回费率如下:
“2、赎回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至30天 0.75%
30天(含)至180天 0.50%
180天(含)至365天 0.25%
365天(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A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A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天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90天且不少于30天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90天但少于180天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180天的投资人将其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时间 赎回费率
7天以内 1.50%
7天(含)至30天 0.50%
30天(含)以上 0.0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赎回C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收取。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如法律法规对赎回费的强制性规定发生变动,本基金将依新
法规进行修改,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十二)其他
除上述主要内容的调整需要修改基金合同以外,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以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最新信息对《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中的其他相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本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修改,并可在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对《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进行其他修改或必要补充。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也将进行必要的修改或补充。
《基金合同》的具体修改内容见本说明书之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三、《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下一工作日生效,原《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本次会议决议生效日的下一工作日起失效。具体日期以届时发布的公告为准。
综上所述,基金管理人拟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方案说明书》以上要点修订基金合同并实施变更方案。
四、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400-887-9555
网址:www.cmfchina.com
附:《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拟修订后《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章节 金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条款
内容 内容
基金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名称
第一 (一)订立《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部分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
前言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规范基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 金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的权利义务、规范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作,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他有关法律法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
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 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
充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
(二)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本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募集,并经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
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三、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简称“本基金”)由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招商优势企业灵活
行承担投资风险。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基金法》、《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由于证券投 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
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 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 称“中国证监会”)核准,其变更为本基金已经
益。 中国证监会变更注册。
(三)本基金合同是约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 中国证监会对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 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
关的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资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
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本 和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
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
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 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行承担投资风险。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
(四)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 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
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 五、本基金按照中国法律法规成立并运作,
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若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强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制性规定不一致,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
的规定为准。
六、本基金投资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
互通机制允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
票”)的,会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
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
特有风险,包括港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
(港股市场实行T+0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
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
剧烈的股价波动)、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
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
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
市的情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
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具体风险详见招募说明书“风险揭示”部分。
七、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
港股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
股通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
标的股票。
八、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
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
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九、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
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
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
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
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
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
定风险。
第二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
部分 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释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 1、基金或本基金:指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本基金由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优势企业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2、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 4、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露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相关服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效、基金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
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 基金签订之《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投资、基金的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 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
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和补充
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 6、招募说明书:指《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
算、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 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其他应披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招商优势企业混合
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文件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
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的要约邀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
请文件,及其更新; 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 定、决议、通知等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更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发售公告: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
托管协议 指《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 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
补充;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的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销售办法》: 指2011年6月9日由中国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证监会公布并于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的《证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运作办法》:指2004年6月29日由中国证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监会公布并于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证券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7月26日颁布并于2019年9月1日实施的《公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 做出的修订
时作出的修订; 13、《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 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 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元;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对银行业金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
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
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人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 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
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 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
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 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19、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
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 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
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 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
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
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 称
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 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22、基金销售业务:指为投资人开立基金交易
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账户,宣传推介基金,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 回、转换、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及提供基金
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交易账户信息查询等活动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23、销售机构: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 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
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 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管 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机构
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
定期期限; 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 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
所的正常交易日;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 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
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登记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
申购: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
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机构
赎回: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 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
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 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
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 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申购、赎
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
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 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招商优势企业混合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原《招商
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指令: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 同》自同一日起失效
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 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
拨等指令; 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
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 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 30、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
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基金认购、申购、定期期限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31、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 32、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
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 33、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
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 日),n为自然数
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 34、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
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若本基金参与港股
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 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则基
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 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暂停
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发布
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 的公告为准)
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 35、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
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业务规则》:指本基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 业务的相应规则
业务的工作日; 37、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
T日: 指投资者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赎回或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
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的行为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 38、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
作日,n指自然数; 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 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39、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
合法收入; 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指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
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 份额的行为
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以及以其他资产 40、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
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资产的价值总和; 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机构的操作
负债后的价值; 41、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 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 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值; 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
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 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42、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份
的过程; 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货币市场工具 现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
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剩余期限在三百九十 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七天以内(含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期限在一 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 43、元:指人民币元
(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中国证监会、中国 44、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
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
具; 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45、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
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 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
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的价值总和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 46、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
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 负债后的价值
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 47、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
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48、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 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值的过程
不可抗力: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 49、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避免的事件和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骚乱、火灾、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电脑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系统或数据传输系统非正常停止以及其他突发 露网站)等媒介
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50、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
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 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
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 布基金份额净值
金份额净值 51、A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
A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 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52、C类基金份额: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
C类基金份额 指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 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费的基金份额
的基金份额 53、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于本基 于本基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市场推广、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 服务的费用
费用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
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
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
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
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
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55、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
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
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
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
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
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56、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分别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
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
可以通过当地证券公司或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
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内地与香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包括沪港股票市场交易
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沪港通”)和深港股
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以下简称“深港
通”)
57、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
证券公司,经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易所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机构设立的证券交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进行
申报,买卖沪港通、深港通规定范围内的香港
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58、侧袋机制: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
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户进行处置清算,
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
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
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
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59、特定资产: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
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
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
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
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60、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
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第三 (一)基金名称 一、基金名称
部分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二、基金的类别
的基 混合型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本情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况 契约型、开放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投资目标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通过积极主动选时操作,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下,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
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 转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
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 长性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力争实现
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值。 五、基金存续期限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不定期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亿份,基金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
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七)基金存续期限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不定期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额净值。
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
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 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的销售、调低
某类基金份额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
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但调整实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四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与认购 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招商优势
部分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按 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
基金 初始面值发售。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的历 (一)发售时间 2011年10月8日经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招商
史沿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 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
革 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批复》(证监许可[2011]1594号文)核准公开募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集。基金管理人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金托管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发售方式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向投资 2011年12月14日至2012年1月20日公开募
者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 集,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
额发售公告。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 备案手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招商优势
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认 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于2012年2月1日生效。
基金发售机构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 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XX]XXX号文准予变更
申请。认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 注册。
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根据《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三)募集目标 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
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
(四)发售对象 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XX年XX月XX日决议通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 过《XXXX的议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 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20XX年XX月XX日起,
境外机构投资者。 《招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五)基金认购费用 生效,《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的5%,实际执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起失效。
行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认购费用用于本
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
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基
金份额初始面值
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
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七)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
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
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注册
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
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
分归基金财产。
(八)基金认购的具体规定
投资者认购原则、认购限额、认购份额的计算
公式、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
件和办理的手续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
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
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披露。
(九)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
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第五 五、基金的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部分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
基金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 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
的存 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
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 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
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持续运作、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
(二)基金的备案 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会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
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
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
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
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
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
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
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
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
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
理。
第六 (一)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部分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
基金 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 体的销售机构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
份额 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 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
的申 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 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
购与 增减代销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投 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
赎回 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 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申购与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 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若本基金参与
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港股通交易且该工作日为非港股通交易日时,
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开 则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本基金是否
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业务,具体以届时提前
或另行公告。 发布的公告为准。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 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
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 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
告。 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港股通交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易规则变更、新的业务发展或其他特殊情况,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视为下一个开放日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的申请,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 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 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
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
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指定 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
媒介上公告。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的开始时间。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以受理申请当日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计算;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 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 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处理时,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 受理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 准进行计算;
的赎回费率;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 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 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
则,但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 持有基金份额登记日期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回;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 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
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 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
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 规定媒介上公告。
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交。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管 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
理人应自身或要求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 请。
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有效性的确认,在T+2日 投资者在申购基金份额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
后(包含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 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 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
况。 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受理。
基金发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 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
一定成功,而仅代表发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 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
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
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
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或申购申请被 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确认失败,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
册登记机构或相关基金销售机构按规定向投资 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投资
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 者赎回申请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
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 记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
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
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
法规规定处理。 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 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具 额赎回或本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接受赎回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 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书; 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 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 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介公告。 到申请。申购、赎回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
(六)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申请及基金份
1、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A 合法权利,否则,由于投资人的过错产生的投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 资人任何损失由投资人自行承担。
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 4、如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上述内容另有
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 规定,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在不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损害的前提下,对
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上述业务的办理时间、方式等规则进行调整。
2、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低份额,也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可以对基金的总规模进行限制,具体规定请参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
3、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 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T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 基金份额上限、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况, 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 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
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 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
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
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 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的5%。 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2、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按照申购金 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
额递减,即申购金额越大,所适用的申购费率 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越低,申购费用等于申购金额减净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实际执行的申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笔分别计算。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照持有时间递减,即相 置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关基金份额持有时间越长,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
越低,赎回费用等于赎回金额乘以所适用的赎 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回费率。实际执行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
载明。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 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为避免基金
额计入基金财产。 份额持有人利益因基金份额净值的小数点保留
4、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 精度受到不利影响,基金管理人可提高基金份
额的投资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额净值精度。遇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
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如相关法律法规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 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则依规定执行。
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具体比例见招募说明书),其余部分用于支付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
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
5、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各类基金 或相关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
份额的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 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 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
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和调整收 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费方式,并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
《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与销售机构协商一 公告中列示。某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为按实
致后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 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 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
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舍去尾数方法,
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财产。
和基金赎回费率,并最迟于实施日前在指定媒 4、申购费用由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
介公告。 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 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 赎回费用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依照相关法律法
可以撤销。 规设定,具体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未归入基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
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 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天的投资者
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 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全额计入基金财
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产。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 6、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
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 具体的计算方法、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
注册登记手续。 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 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 书或相关公告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
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金合同》的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范围内、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的10%,为巨额赎回。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 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
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 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
延期赎回。 当调低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并进行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 公告。
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8、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
序执行。 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 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
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 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
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 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 时。
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 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产净值。
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 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
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 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
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相应类别基 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金份额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 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人利益的情形。
止。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他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予 受基金申购申请。
以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 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
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 8、因港股通交易当日额度使用完毕而暂停或停
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止接受买入申报,或者发生证券交易服务公司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等机构认定的交易异常情况并决定暂停提供部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 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 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
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正常交易的情形。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者的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2、3、5、6、8、9项暂停申购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申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
情况; 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 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八、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
利益的情形; 情形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项。
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 时。
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3、证券、期货交易所或外汇市场交易时间非正
(7)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 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
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 产净值。
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8)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5、发生继续接受赎回申请将损害现有基金份额
情形。 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5)项和(8)项暂停申购情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购公告。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接受某些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 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
账户。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依法公告。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发生上述除第4项外的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
形及处理方式 决定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
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 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
付赎回款项: 时不能足额支付,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 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
款项; 条款处理。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 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连续两个或 1、巨额赎回的认定
两个以上开放日出现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
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 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
的情况; 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的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 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 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部分
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延期赎回或暂停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
情形。 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 行。
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基金管理人应按规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
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 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
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 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
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 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延续期限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
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公告。投 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
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 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
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
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 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
媒介上公告。 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3)当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且基金管理人决
基金管理人应依法公告。 定部分延期赎回的,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 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情形下,基
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
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 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可以对该基金份额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
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的部分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未延期办
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未延期办理的
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 赎回申请量占未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 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金管理人应至少每两周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
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 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 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连 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
(十三)基金转换 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低份额的限制。
合同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 (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服务。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
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基金转换的 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
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事项可以由基金管 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
理人届时另行规定且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 作日,并应当在规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管人与其他相关机构。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的公告 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 刊登公告。
质押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
1、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 赎回的公告
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 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账户的行为。 2、暂停申购或赎回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
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或赎回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
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时间,届时
承;“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 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十一、基金转换
团体的情形;“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
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 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
体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 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照《业务规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2、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 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
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 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
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 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
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投资人。
则。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
3、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 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
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 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
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 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的要求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
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
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
4、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 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
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 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
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
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如果出现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办理转托管
的销售机构因技术系统性能限制或其它合理原
因,可以暂停该业务或者拒绝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转托管申请。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
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
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申
购金额,每期申购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
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
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解冻和其他业务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
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
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
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
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
付。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并在不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形下,基金管
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份额的转让
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本基金可以以除申购、赎回以外的其他交易方
式进行转让。
十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
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第七 (一)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
部分 1、基金管理人基本情况 (一)基金管理人简况
基金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合同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当事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人及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权利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
义务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 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 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法律法规和 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4)销售基金份额;
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 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
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金管理 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 资者的利益;
他费用;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 人;
份额;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 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律法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
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 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
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行必要的 规定的费用;
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
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 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
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以保 暂停受理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 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基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 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
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 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为;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证券经纪商、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 务的外部机构;
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 和调整有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户等业务规则;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他证 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券所产生的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金托管人;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 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赎回和登记事宜;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有关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
费率;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中国 运作基金财产;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 资;
的利益;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申购、
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 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
运作基金财产; 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
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 告;
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资;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应监管机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 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
报告; 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供的情况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除外;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 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份额认购、申购、赎回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
法律文件的规定; 额支付赎回款项;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额申购、赎回价格;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人大会;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
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 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额支付赎回款项;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
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他相 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关资料15年以上;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人;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 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赔偿 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
人追偿; 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担责任;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
的其他义务。 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二)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2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6)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二、基金托管人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998】24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 成立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 【1998】24号
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组织形式: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
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汇款;外币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 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
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营外汇买卖;外汇 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
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 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
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 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法
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 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财产; 资金账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
管理人; 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 保管基金财产;
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
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 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户;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
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 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
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
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 户、期货结算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 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应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 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提
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 供的情况除外;
适当的措施;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事项;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
对; 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了适当的措施;
人大会;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作;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8)因过错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
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9)因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
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 对;
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连带责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
任; 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中国证监会规定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的其他义务。 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
1、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 有人大会;
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依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
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
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 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件。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
权益。 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而免除;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因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
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 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
的费用; 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 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同》上书面签名或盖章为必要条件。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不当得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7)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
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
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
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
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
(4)交纳基金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
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
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
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
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
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 (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部分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会议并行使 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
份额 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 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人大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设立日常机构,若未
会 有人大会: 来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成立日常机构,则按
1、终止基金合同; 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一、召开事由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 1、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
提高销售服务费率(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同另有约定外,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1)终止《基金合同》;
5、变更基金类别; (2)更换基金管理人;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3)更换基金托管人;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表决方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式和表决程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率;
9、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6)变更基金类别;
持有人大会;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10、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响的其他事项;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
1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 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
持有人大会: 影响的其他事项;
1、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以及其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
他应由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的费用; 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基金的申购费率或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或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销售服务费率; 的前提下,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 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同进行修改; 会: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2)调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及销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 售服务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实质性不利影响; (3)调整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类别设置或停止现
6、按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要召开基金 有类别基金份额的销售等;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
(四)召集方式: 金合同》进行修改;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6)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登记机构调整有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关基金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管等业务的规则;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7)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 (8)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
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 基金托管人召集。
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金托管人。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
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
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 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内召开。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4、代表基金份额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 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
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 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
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不得阻碍、干扰。 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五)通知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 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
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 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独或合
式; 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
5、权益登记日;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6、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还应载明具体通讯方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
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投票表决的截止 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等内容。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知内容、通知方式
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 召开前30日,在规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作为监督人到指 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作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
(六)开会方式 达时间和地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
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 手续;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
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 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
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 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
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 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
面方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 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
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 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
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
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 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代表 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上(含50%)。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
有效: 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
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
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 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 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
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 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
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
4、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 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
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
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料相符;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
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不
定; 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
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
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40天,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
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 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
(七)议事内容与程序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之一(含三分之一)。
(1)议事内容限为本条前述第(二)款规定的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范围内的事项。 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或大会通知载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份额 明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 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大会通
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知载明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
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有效: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 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公告;
a、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
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 (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
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
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
进行解释和说明。 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b、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
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提 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
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 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
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
议。 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 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
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
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 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表决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 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 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 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
有30日的间隔期。 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 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在不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冲突的前提
2、议事程序 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
(1)现场开会 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 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
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 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出的决议的效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
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内容进行表决。
项。 2、议事程序
(2)通讯开会 (1)现场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
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 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 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八)表决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 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
的表决权。 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 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
别决议: 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
(1)特别决议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 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通过。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
(2)一般决议 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
人所持表决权的50%(含50%)以上通过。 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
作方式或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 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
为有效。 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2)通讯开会
决。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法律法规、基 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
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 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
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 六、表决
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权。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
(九)计票 决议:
1、现场开会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 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
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 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
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
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如果基金管理人为 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担任;如基金 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除法律法
托管人为召集人,则监督员由基金托管人在出 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
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指定)共同担任监 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 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决。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
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大会 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
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 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
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大会主 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 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仅限一次。 七、计票
(4)在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担任召集人的 1、现场开会
情形下,如果在计票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者基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
金托管人拒不配合的,则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持有人有权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共同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担任监票人进行计票。 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5)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
票的效力。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
2、通讯方式开会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可采取如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下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
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 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但基金管理人或 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
基金托管人应当至少提前两个工作日通知召集 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
人。 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十)生效与公告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基金法》有关法 新清点结果。
律法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 票的效力。
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通讯开会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
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 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
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
的决定。 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中国证监会 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
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2日内,由基金份额 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八、生效与公告
4.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 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基金份额持有 生效。
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
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生
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
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
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
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
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
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
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
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
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
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
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
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
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
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
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
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
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
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
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
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
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
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
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事
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和表决条件等内容,
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的部分,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定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
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该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九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部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一)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基金 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管理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人、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基金 法宣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托管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人的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条件 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和程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序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被依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法宣告破产;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4)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原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
在6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在新基金管理 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代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
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 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管理人形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
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理人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
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公告。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4)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媒介公告;
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
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 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
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 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
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 的移交手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
净值。 人应及时接收。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
(5)审计并公告: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
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资产净值;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监会备案。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本基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
原基金托管人退任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 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
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在新基金托管 字样。
人产生前,中国证监会可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代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
表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 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
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 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
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含2/3)表决通过。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3)核准并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
通过之日起5日内,由大会召集人报中国证监 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会核准,并应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
定媒介上公告。 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
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 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净值。 媒介公告;
(5)审计并公告: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
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 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
管人; 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 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述程序进行;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 件和程序
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
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 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
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
4、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
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
人或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 程序进行;
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
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 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
本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
金管理业务,或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任基
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规和
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
做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原任基金管理人或原任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
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
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
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
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
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第十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保管。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
部分 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托管协议。
基金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订立《招商优势企业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
的托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 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
管 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 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
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 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
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 十一、基金的销售 删除
一部 (一)本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
分 其办理的本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基金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客户服
份额 务等业务。
的登 (二)本基金的销售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
记 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
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份额
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销售机构应严格按照法
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
销售业务。
(一)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 一、基金的份额登记业务
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
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 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 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 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
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 等。
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 二、基金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业务的,应与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 本基金的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
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 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 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业务的,应与代
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 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
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 代理机构在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登
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1、向基金管理人收取注册登记费; 三、基金登记机构的权利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基金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1、取得登记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
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实施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登记业务的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理时间进行调整,并依照有关规定于开始实施
(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前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5、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 约定的其他权利。
登记业务; 四、基金登记机构的义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基金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 业务;
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登记业务;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3、妥善保存登记数据,并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称、身份信息及基金份额明细等数据备份至中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国证监会认定的机构。其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 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来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
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
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 (一)投资目标 一、投资目标
二部 通过积极主动选时操作,灵活配置大类资产, 在严格控制风险、保证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前提
分 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下,发掘受益于国家经济增长和经济增长方式
基金 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 转变过程中涌现出来的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
的投 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在控制风险的 长性良好的优秀企业进行积极投资,力争实现
资 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值。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理念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
灵活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 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
性风险,专业的研究分析可以有效发掘具有核 (包括主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投资品种,从而捕捉市 金投资的股票和存托凭证)、港股通标的股票、
场中的投资机会。 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
(三)投资范围 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短期融资券、次级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政
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A股股票和存托凭证 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可分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它经中国证监会核 离交易可转债、可交换债券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准上市的股票和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持证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
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股指期货及法律法 同业存单、银行存款、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以及法律法规或中
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其中,股票的 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
主要投资对象是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好的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 本基金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 参与融资业务。
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
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其纳入投资范围。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股票、存托凭证投资比例为
(四)投资策略 基金资产的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
本基金采取主动投资管理,灵活资产配置的投 比例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本基金每个
资模式。在投资策略上,本基金从两个层次进 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
行,首先是进行大类资产配置,在一定程度上 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
尽可能地降低证券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把握市 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
场波动中产生的投资机会;其次是采取自下而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上的分析方法,通过深入的基本面研究分析,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指
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的个股和 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及其他金融工具的
个券,构建股票组合和债券组合。 投资比例依照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场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30%-80%投资于股票和存 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
托凭证,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通标的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
3%,股指期货的投资比例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 标的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港股通标的
规,将基金资产的20%-7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 股票。
等固定收益类资产(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如果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制进行变更的,待履行相应程序后,以变更后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的规定为准。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一定核心优势且成长性良好 (一)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的股票和存托凭证的资产不低于基金股票和存 本基金通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分析宏观
托凭证资产的80%。其中优势企业指具有市场优 经济和证券市场发展趋势以及行业趋势变化,
势、渠道优势、客户优势、品牌优势、产品优 对证券市场当期的系统性风险以及可预见的未
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 来时期内各大类资产的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
势、垄断优势、成本优势、商业模式优势等其 进行分析评估,在基金合同以及法律法规所允
中一项或多项优势的上市公司。 许的范围内,制定本基金在股票、存托凭证、
在大类资产配置层面,本基金主要通过宏观经 债券、现金等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调整原则
济因素分析、经济政策分析、资本市场因素分 和调整范围,在保持总体风险水平相对稳定的
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运行趋势做出全 基础上,力争投资组合的稳定增值。此外,本
面的评估。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 基金将持续地进行定期与不定期的资产配置风
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 险监控,适时地做出相应的调整。
最优化。 (二)股票投资策略
? 宏观经济因素分析。 1、A股投资策略
由宏观研究组根据各项反映宏观经济的指标,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
如:GDP增长率及构成、利率水平、消费价格水 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
平、消费者信心指数、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速 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
度、工业增加值、工业品价格指数、进出口数 票,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
据、货币信贷数据、居民收入水平、居民储蓄 额收益。
率等指标判断当前宏观经济所处的周期,并根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
据具体情况配置相应的资产类别。本资产管理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
人凭借实力雄厚的宏观经济研究团队,将根据 备选库和精选库。在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基础上,
各项宏观经济指标及其发展变动趋势,对宏观 筛选出一批具有核心优势的企业,构成本基金
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判断,指导本基金的大类 的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对初选股票池
资产配置策略。 中的股票进行财务分析,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
? 国家经济政策分析。 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经济政策体现了国家对宏观经济的调控作用和 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具有一定核心优
指导方向。本基金管理人的宏观研究团队从国 势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形成本基
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和市场监管 金的精选股票库,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
政策着手,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进行分析和研 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究,以便对宏观经济的未来走向做出分析判断,对企业核心优势的评估是本基金个股研究和分
从而指导本基金大类资产的配置。其中货币政 析的重点。本基金主要通过公司可能具备的如
策由信贷政策、利率等政策组成,具体包括调 下竞争优势对上市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进
整法定存款准备金率、变更再贴现率和公开市 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具体包括:市场优势、
场操作业务等;财政政策由财政收入政策和财 渠道优势、客户优势、品牌优势、产品优势、
政支出政策组成,主要目的在于调节总供给与 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优势、政策优势、
总需求的平衡,具体包括税收、预算、国债、 垄断优势、成本优势、商业模式优势等。本基
购买性支出和财政转移支付等手段;产业政策 金所指优势企业指具有上述一项或多项优势的
是国家根据未来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各产业 上市公司。
部门均衡发展而采取的政策措施,具体包括产 2、港股投资策略
业布局、产业结构、产业技术等政策。 本基金所投资香港市场股票标的除适用上述股
? 资本市场分析。 票投资策略外,还需关注:
对国家宏观经济和政策的分析研究能判断未来 (1)香港股票市场制度与大陆股票市场存在的
一段时间大类资产的价格变动趋势,但不一定 差异对股票投资价值的影响,比如行业分布、
能得出中短期证券市场的趋势方向,因此,对 交易制度、市场流动性、投资者结构、市场波
资本市场资金和流动性等因素的分析可以弥补 动性、涨跌停限制、估值与盈利回报等方面;
这一缺点。对资本市场的分析主要从证券市场 (2)人民币与港币之间的汇兑比率变化情况。
的资金供求水平(货币供应量、居民储蓄存款 (三)债券投资策略
余额、银行信贷规模、基金发行规模、保险资 本基金采用的债券投资策略包括:久期策略、
金增量、QFII获批额度、股票IPO筹资额等等)、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策略和信用策略等,
股票和债券市场的整体估值水平、各类资产的 对于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等投资品种,将
预期投资收益率水平、市场资金流向、股票市 根据其特点采取相应的投资策略。
场的成交量和成交金额、居民证券账户的开户 1、久期策略
数等方面来分析。 根据国内外的宏观经济形势、经济周期、国家
的货币政策、汇率政策等经济因素,对未来利
率走势做出预测,并确定本基金投资组合久期
的长短。
2、收益率曲线策略
? GDP增速 宏观经济环境 ? 货币政策
? 消费价格指数\工业 ? 财政政策 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化是判断市场整体走向的
品价格指数 ? 产业政策
? 市场利率水平 ? 市场监管政策 一个重要依据,本基金将据此调整组合长、中、
? 货 币 供 应 量 经济政策环境
M0\M1\M2 及信贷 短期债券的搭配,并进行动态调整。?市场资金供求分析
数据 ? 股票和债券市场的
? 消费品零售总额增 整体估值水平 3、个券选择策略
长速度\固定资产投 资本市场因素 ? 各类资产的预期投
资增速\进出口状况 资收益率水平 通过分析单个债券到期收益率相对于市场收益
? 汇率\外汇储备状况 ? 市场资金流向
? 消费者信心指数 率曲线的偏离程度,结合信用等级、流动性、?股票市场的成交量
和成交额 选择权条款、税赋特点等因素,确定其投资价
大类资产配置 ? 证券账户开户数 值,选择定价合理或价值被低估的债券进行投
在进行大类资产配置时,本基金管理人运用联 资。
邦模型作为资产配置的辅助工具。 4、信用策略
一般而言,所有的证券投资品种(国内市场上 通过主动承担适度的信用风险来获取信用溢价,
主要是指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风险调整后 根据内、外部信用评级结果,结合对类似债券
收益率水平的差别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如不 信用利差的分析以及对未来信用利差走势的判
同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之差超出一定的范围,断,选择信用利差被高估、未来信用利差可能
资金的自由转投和市场间的套利将会使这些投 下降的信用债进行投资。
资品种(如债券、存托凭证和股票)的收益率 5、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投资策略
水平相接近。基于上述认识,招商基金使用联 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
邦模型来衡量股票、存托凭证和债券的投资价 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获
值。联邦模型以指数的形式给出了债券市场和 取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本基金在对可转
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参考,为配置债券、存托 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条款和标的公司基本面进
凭证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 行深入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利用定价模型进行
2、股票投资策略 估值分析,投资具有较高安全边际和良好流动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以深 性的可转换债券和可交换债券,获取稳健的投
入的基本面研究为基础,精选具有一定核心优 资回报。
势的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上市公司股 (四)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票,构建投资组合,以寻求超越业绩基准的超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额收益。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
深入的公司研究和分析是发掘优质股票的核心,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易
本基金通过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构建股票 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通过对股指期货的投资,
备选库和精选库。本公司研究人员在公司一级 实现管理市场风险和改善投资组合风险收益特
股票库的基础上,利用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性的目的。
筛选出一批具有核心优势的企业,构成本基金 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
的备选库,在此基础上,本基金对初选股票池 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投资是为了有效控制债券
中的股票进行财务分析,对企业的未来盈利能 市场的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原
力、成长能力、估值水平进行全方位的评价, 则,以套期保值为主要目的,适度运用国债期
发掘出符合本基金投资理念的具有一定核心优 货提高投资组合运作效率。在国债期货投资过
势且成长性良好、价值被低估的个股形成本基 程中,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宏观经济和利率市场
金的精选股票库,构建股票组合,并实时进行 走势的分析与判断,并充分考虑国债期货的收
风险监控,对组合进行优化调整。 益性、流动性及风险特征,通过资产配置,谨
(1)公司一级股票库的建立 慎进行投资,以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降低投
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市场上市的所有A股中,剔 资组合的整体风险。
除以下股票后的剩余部分即形成本公司的一级 3、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股票库: 股票期权为本基金辅助性投资工具。股票期权
1)ST、*ST股票; 的投资原则为有利于基金资产增值、控制下跌
2)公司最近一年受到监管部门的公开谴责或处 风险、实现保值和锁定收益。本基金参与股票
罚、财务报告有重大问题的公司股票; 期权交易应当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
3)公司最近一年有重大异常或重大亏损的公司 值为主要目的。
股票; (五)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
4)与基金管理人在股权、债权等方面有重大关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对资产支持证券
联的公司发行的股票; 从五个方面综合定价,选择低估的品种进行投
5)本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剔除的股票。 资。五个方面包括信用因素、流动性因素、利
(2)企业核心优势的分析和评估 率因素、税收因素和提前还款因素。
对企业核心优势的评估是本基金个股研究和分 (六)参与融资业务的投资策略
析的重点。本基金主要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的企 为了更好地实现投资目标,在综合考虑预期风
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来完成对具有核心优势企 险、收益、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本基金可
业的评估和筛选。企业核心优势评估系统通过 参与融资业务。
对公司可能具备的如下竞争优势着手进行分析,(七)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包括:市场优势、渠道优势、客户优势、品牌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
优势、产品优势、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源 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
优势、政策优势、垄断优势、成本优势、商业 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模式优势等对上市公司的核心优势和竞争力进 未来,随着市场的发展和基金管理运作的需要,
行全面系统的评价分析。本基金所指优势企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变投资目标的前提下,
指具有上述一项或多项优势的上市公司。 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相
市场优势 成本优势 技术优势 应调整或更新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更新
中公告。
渠道优势 管理优势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企业核心优势
品牌优势 评估系统 资源优势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股票、存托凭证投资占基金资产的
客户优势 比例为60%-95%,其中港股通标的股票投资比例政策优势
不超过本基金股票资产的50%;
产品优势 商业模式优势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垄断优势
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
(3)优势企业的财务分析和估值 股和H股合并计算),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
企业具有某项或多项核心优势,可以直接或间 值的10%;
接帮助企业为客户创造更好的产品或服务,提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
升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具备持续稳定发展的 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同一家公司在境
可能,为企业的经营业绩做出积极正面的贡献。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股和H股合并计算),不
但是,衡量一个企业仅仅通过对核心优势的定 超过该证券的10%;
性分析还不够,需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成长 (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
性进行定量的财务分析,事实上,企业的各项 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竞争优势会最终反映在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成果中。因此,本基金通过对公司的资产、负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债、损益、现金流、股票价格等方面的深入分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
析,进一步评估企业的盈利状况、成长能力以 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及估值水平,以确定本基金的投资标的。 规模的10%;
? 对企业经营状况和成长性的财务分析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
对公司资产质量和偿债能力的评估主要考察的 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指标包括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经营性现金流/总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资产、固定资产周转率、流动资产周转率、每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
股经营性现金流等。 (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
对公司盈利能力的评估主要考察的相关指标包 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
括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报酬率、销售毛利率、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
销售净利率、股息率等。 以全部卖出;
对公司成长性的评估主要考察的相关指标包括 (9)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
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净利润增 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
长率、每股收益增长率等指标。 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 股票的估值分析 股票的总量;
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企业所处的行业,选择适 (1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当的估值方法,对所筛选出来的财务状况和成 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长性良好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价值进行动态评估,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
分析该公司的股价是否处于合理的估值区间,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
以规避股票价值被过分高估所隐含的投资风险。20%;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
本基金主要采用PEG、市盈率、市净率等估值指 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
标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实践证明,这些相对 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
估值指标在股票的实际投资运作过程中的有效 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
性更高。 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
(4)模拟组合的构建和组合实施 值的20%;
根据上述步骤选择出来的股票完全是通过自下 (1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
而上的方法得到的结果,可能会导致模拟组合 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 15%;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
分散,或者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 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
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我 30%;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
们需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 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
未来行业发展趋势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 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
进行适当的调整。 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在任何交易日
在进行组合的行业调整的时候,由基金经理根 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
据宏观策略研究团队对宏观经济周期、市场运 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
行形势的分析判断,以及行业研究团队对各个 (12)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
行业的行业景气度、行业成长性、行业的盈利 货和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
能力和行业估值水平等方面所作的分析判断和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
预测结果,完成对组合行业配置的调整。 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经过行业配置调整和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 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
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 含质押式回购)等;
合。 (1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3、债券投资策略 合约、国债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 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
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预期确 购款等;
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
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 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 票的30%;
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 (15)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
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 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
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 受限资产的投资;
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16)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具体来说:1)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2)根据各期限各品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 (17)本基金资产总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3)根据市场资金供给 140%;
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 (18)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每个交易日日
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终,本基金持有的融资买入股票与其他有价证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 (19)本基金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遵守以下
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 投资限制:基金因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支付和收
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 取的权利金总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 开仓卖出认购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
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 开仓卖出认沽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权所需的
组合投资收益。 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期权保证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 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期权合约面值不得
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其中,合约面值按照
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 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
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3)可转债投资 除上述(8)、(13)、(15)、(16)情形之外,因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 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
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 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
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 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
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 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
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
4、权证投资策略 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 资策略应当符合本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 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
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 之日起开始。
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合同约定投资
本基金对权证的投资将严格遵守有关部门关于 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权证投资的相关规定。 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采取套期保值的方式参与股指期货的投 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资交易,以管理市场风险为主要目的。 2、禁止行为
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时机和数量的决策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
立在对证券市场总体行情的判断和组合风险收 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益分析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宏观环境 (1)承销证券;
因素、经济政策因素和资本市场因素,结合定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性和定量方法,确定套保的时机和套保的方向。(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同时,根据本基金组合的BETA系数、本基金股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
票投资的总体规模以及监管部门有关股指期货 规定的除外;
的投资限制,确定可以套保的金额和比例,计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算套保合约数量,并尽量选择月份相同或相近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的股指期货合约实施套保。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本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公司股指期货业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
务投资运作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投资决策委 其他活动。
员会负责拟定公司股指期货业务资产配置策略,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
设定市场风险监控指标及其所对应的限额、止 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
损止盈限额,审核基金经理提交的股指期货业 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务策略与方案。基金经理在量化投资团队的协 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
助下拟订股指期货交易业务策略与方案,以套 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期保值为目的的策略方案应明确套期保值工具、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对象、规模、期限以及有效性等内容。基金经 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
理负责执行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决策,量化 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
投资团队和风险管理部负责评估已实施的投资 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
方案,基金经理根据评估意见对组合的股指期 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
货投资方案进行适当调整。 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 查。
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
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五)业绩比较基准 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变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 更后的规定执行。
率*5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45% 五、业绩比较基准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证800指数收益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 率×65%+恒生综合指数收益率(经估值汇率调
预期风险收益水平中等的投资品种,预期收益 整后)×1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益率×20%
和预期风险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 中证800指数由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
低于股票型基金。 综合反映中国A股市场大中小市值公司的股票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价格表现,市场代表性较强。恒生综合指数由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及发布,采用流通市值
(1)承销证券; 加权法计算,是反映香港股市价格走势最有影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响的股价指数。中债综合(全价)指数的样本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范围涵盖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份债券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 包括国家债券、企业债券、央行票据等所有主
的除外; 要债券种类,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 应中国债券市场的总体走势。选用上述指数作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为业绩比较基准能客观合理地反映本基金风险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 收益特征。
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
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 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
内承销的证券; 者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比较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 基准,以及如果未来指数发布机构不再公布上
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述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商一致,按照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
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本基金管理人可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动。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项属于引用当时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高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 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
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 本基金资产投资于港股通标的股票,会面临港
上述规定的限制。 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港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其 股市场股价波动较大的风险(港股市场实行T+0
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回转交易,且对个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 价可能表现出比A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汇
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总和, 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
不超过该证券的10%; 损失)、港股通机制下交易日不连贯可能带来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 风险(在内地开市香港休市的情形下,港股通
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 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
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 一定的流动性风险)等。
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
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 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票的30%; 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 的利益;
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
40%,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后不得展期;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5)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其中,现金 益。
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申购款等;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
(6)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 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 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
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
(7)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 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 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的特殊品种除外;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
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
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 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
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规定。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合计规模的10%;
(8)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为BBB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在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
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
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
出;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
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
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
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
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
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
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
比例范围为30%-8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
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
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
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
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其中,现金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11)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
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
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
股票的总量;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
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本基金的建仓期为6个月;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
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
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
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
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
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6)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
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
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
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
除上述第(5)、(8)、(10)、(14)、(15)项外,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
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
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
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
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
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
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
益。
第十 十四、基金的融资、融券 删除
三部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分 融资、融券。
基金 (一)基金资产总值 一、基金资产总值
的财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
产 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项和 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
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二、基金资产净值
本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
负债后的价值。 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
金资金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 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结算账
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 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
户独立。 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 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
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 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
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 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
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 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
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财产承 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
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 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
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 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
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规定处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第十 (一)估值目的 一、估值日
四部 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基金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
分 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开放式 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应按基金估值后确定 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资产 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 二、估值对象
估值 (二)估值日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资产支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 持证券、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股票
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 期权合约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
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对象 三、估值原则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
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部
(四)估值方法 门有关规定。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 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除
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未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 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 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在估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 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是针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券发行机构 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
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 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应考
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
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 或折价。
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
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
确定公允价格; 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察输
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以使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证 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
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值调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 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0.25%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 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价值。
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 四、估值方法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的估值:
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品种,以其估值日在证
(4)股票指数期货合约按估值日其所在交易所 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
的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
日的结算价估值。法律法规有最新规定的,按 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
其规定估值; 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 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 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
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成本估值。 (2)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股票品种,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处理: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股票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处理: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 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
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收盘价)估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品种,采用估
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
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 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
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 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发行
定确定公允价值。 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
4、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确定公允价值。 3、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
5、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
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 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涉税处理应根据相
价值。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4、已上市或已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
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7、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 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 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选取
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
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 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同时将
价值的价格估值。 充分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值。 5、对于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开发行的可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转换债券等有活跃市场的含转股权的债券,实
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 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
基金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全价进行估值;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
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 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
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 全价进行估值。
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6、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
(五)估值程序 的固定收益品种,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 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
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 确定其公允价值。
双方约定的方式发送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7、同一证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
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按证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8、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一般
以双方约定的方式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 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
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 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
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9、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 及监管部门的规定估值。
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0、本基金投资同业存单,采用估值日第三方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 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价格数据进行估值。
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11、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以本金列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 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 12、人民币对相关货币的汇率根据届时相关法
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要求确定汇率来源,如法
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 律法规及监管机构无相关规定,基金管理人与
金估值; 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确定本基金的估值汇率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13、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 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 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予 14、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
以公布。 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 15、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规、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进行估值。
从其规定。 1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
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17、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公平性。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 1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
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 值。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 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 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告,并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 协商解决。
处理: 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
1、差错类型 核算,并担任基金会计责任方。就与本基金有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
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
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 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布。
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五、估值程序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 额数量计算,均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
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 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
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
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 的,从其规定。
述规定执行。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
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金资产估值后,将基金净值信息结果发送基金
2、差错处理原则 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理人对外公布。
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
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 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1、估值错误类型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
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 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投资
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 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估值
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 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
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 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
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赔偿责任。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
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 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
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 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
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
给差错责任方。 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及时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 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 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
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并有权要 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
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
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
并有权要求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值错
的损失。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 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
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任方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 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
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 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
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 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
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受的损失。 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3、差错处理程序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
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
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值错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 误的责任方;
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 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确认。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8条进行估值时,(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行更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 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认。
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
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2)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
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
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
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基金合同认定
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
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
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
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
所、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登记结算公司、存款
银行等第三方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
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
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
的影响。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
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
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第十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五部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分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费用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与税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 费用;
收 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律师费、仲裁费和诉讼费;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期货、股票期权交易费用;
8、基金资产的资金汇划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 9、基金相关账户的开户及维护费用;
费用。 10、因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而产生的各项合理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 费用;
式 1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管理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0.6%年费率计提。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0%
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的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6%÷当年天数 H=E×0.6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基金管理人无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
0.15%年费率计提。 收款账户信息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 通知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
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支付日期顺延。
H=E×0.15%÷当年天数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H=E×0.15%÷当年天数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80%。本基金销 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基金管理人无
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
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80%的年费率计提。 延。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3、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H=E×0.80%÷当年天数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0%。本基金销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 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
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
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自动于次月首日起3 明。本基金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
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 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60%的年费率计提。
人,由基金管理人分别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 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H=E×0.60%÷当年天数
延。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9项费用由基金管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
规定,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对一致的财务数据,按照双方约定的时间,自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动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路径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人无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需再出具划款指令,支付时间及收款账户信息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通过书面形式另行通知基金托管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人。销售服务费由基金管理人代收,基金管理
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 人收到后按相关合同规定支付给基金销售机构
用; 等。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延。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4-11项费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
的调整 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低基金 金财产中支付。
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此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前2日在指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
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提高上述费 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率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
(五)税收 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 3、《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金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
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
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
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
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
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基金财产投
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
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六部 基金利润是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
分 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 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基金 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收益减去公允价值 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
的收 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益与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
分配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
数。 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管
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收益分配 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收益分配,具体分
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配方案以公告为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
2、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 是现金分红;
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 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
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不能低于面值;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
5、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减 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
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费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本基金
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计算截止日; 5、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红利再投资形成的基金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
(四)收益分配方案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 6、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下,基金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 管理人可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酌情调整
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变更实施日前在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 规定媒介公告。
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四、收益分配方案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 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
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 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日。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六)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 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
费用。 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
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
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等有关事项遵循《业务规
则》的相关规定。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
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第十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七部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分 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
基金 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 月31日;
的会 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计与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 元为记账单位;
审计 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行。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相互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二)基金审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基金年度财务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2、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公告。
公告。
3、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
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第十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
八部 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
分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相关法
基金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律法规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发生变化时,本基
的信 金从其最新规定。 金从其最新规定。
息披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
组织。 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
易得性。 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 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
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 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
露的信息资料。 露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 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销售机构;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
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销售机构;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
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 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
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 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文件。 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 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
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申购和赎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
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 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 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
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
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 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
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
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 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二)基金净值信息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 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
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份额累计净值。
4、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
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 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
各类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 净值。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 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计净值。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三)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 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净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
5、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
季度报告 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
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告和季度报告
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 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性风险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 定报刊上。
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
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载在规定报刊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
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 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 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 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
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 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
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 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 (五)临时报告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 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定报刊
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和规定网站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
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列事件:
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和指定网站上。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件,包括: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 复核等事项;
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发生变更;
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复核等事项;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发生变更;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 10、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 处罚、刑事处罚;
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14、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
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 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
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 费率发生变更;
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达该类基金
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 17、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 18、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
变更;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 19、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
份额净值0.5%; 受申购、赎回申请;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0、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 21、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2、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申请;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六)澄清公告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
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七)澄清公告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 澄清。
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
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八)清算报告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八)清算报告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 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
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制作清 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
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
载在指定报刊上。 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九)投资股指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件中披露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 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十)投资国债期货的相关公告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件中披露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应当包括投资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十一)投资股票期权的相关公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 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 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刊。 (十二)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 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 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报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 证券明细。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十三)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
的内容应当一致。 文件中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包括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报告期末本基金在香港地区证券市场的权益投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资分布情况及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要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求披露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明细等内容。若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中国证监会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通过内地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投资香港股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票市场的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十四)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财产中列支。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两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披露所投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资产净
合同》终止后十年。 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十五)参与融资业务的相关公告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本基金参与融资业务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参与融资业务
交易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
益情况、风险及其管理情况等。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
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
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
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
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
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
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
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
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
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
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
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
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
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
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
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
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
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
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
1、不可抗力;
2、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或外
汇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
4、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
况。
第十 二十一 基金的业务规则 删除
九部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分 人及其代理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
基金 易及业务规则。
合同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变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
更、 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
终止 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与基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
金财 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监会核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
产的 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
清算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 证监会备案。
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 会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自表决通过之日
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 起生效,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
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
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
终止的;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 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财产清算
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基金财 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
产进行清算。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
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 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在基金财产清算小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事活动。
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员。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 (4)制作清算报告;
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3、清算程序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 书;
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期限;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 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时变现的,
认; 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四、清算费用
(5)制作清算报告;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 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
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剩余财产中支付。
书;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4、清算费用 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 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1)支付清算费用;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2)交纳所欠税款;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
(3)清偿基金债务; 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 行公告。
行分配。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保存年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基金缴存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
司的最低结算备付金和交易席位保证金等,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其进行调整
后方可收回。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
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
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第二 (一)因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约给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
十部 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违约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
责任 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基金合同,给基 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
金财产或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 带赔偿责任,对损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
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免责:
(三)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1、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
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 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
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无过错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原
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 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失等; 二、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
3、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因不可 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
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 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
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约方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
外。任何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 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
能免除责任。 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
(四)在发生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约的情况下,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
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五)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 三、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
事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 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
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
影响。
第二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十一 从其解释。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部分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 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
争议 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 圳国际仲裁院,按照该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
的处 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 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为深圳。仲裁裁决是终
理和 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
适用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 决另有规定,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的法 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
律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 益。
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
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
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
第二 (一)本基金合同是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法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
十二 律文件,应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法定 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部分 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基金 1、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并经招商优势企业灵活
基金 合同于投资者缴纳认购的基金份额的款项时成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合同 立,自基金募集结束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 表决通过后,自20XX年【X】月【X】日起,《招
的效 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商优势企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
力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 效,原《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时失效。
之日止。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
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止。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
(四)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
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 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三份,除上报有关监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 管机构一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
方式 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
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
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 营业场所查阅。
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 无 《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基金合同》
十三 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部分
其他
事项
附件三:
授 权 委 托 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或 机构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以通讯方式召开的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代为全权行使所有议案的表决权。表决意见以受托人(代理人)的表决意见为
准。本授权不得转授权。若在法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开招商优势企业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除本人(或本机构)重新作出授
权外,本授权继续有效。
委托人(签名/盖章):
委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2、此授权委托书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名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基金账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招商优势企业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有关事
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
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
字迹无法辨认、意愿模糊不清、无法判断、相互矛盾或表决意见
空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签名或盖章部分
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表决票应附个人
或机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表决票效力认定的其他规则详见本次持有人大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