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关于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关于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 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投资、基金资 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约定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安瑞进取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 则 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关法律法规。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释义 无 57、《流动性风险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 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58、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 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 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 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5、本基金的申购费用应在投资者申购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 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项费用。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承担,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 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 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 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 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对其他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 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 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无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 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发生 1-4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基金投 措施; 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 发生 1、2、3、4、7、8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 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办理。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 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 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 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 形 无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 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 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基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 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 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 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 理的赎回份额。基金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 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 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 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基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 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 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将自动延期赎回 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 处理。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 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 赎回金额。如基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将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1、基金托管人简况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 批准设立机关:国务院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 权利义务 设立文号:《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 会银监复【2009】13 号 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发[1983]146 号)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20%-95%,股票、权证等 例为基金资产的 20%-95%,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四)投资策略 (四)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本基金对固定收益类证券的投资比例不低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 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可转债的投资比 例为基金资产的 20%-95%,股票、权证等 例为基金资产的 20%-95%,股票、权证等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权益类资产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20%,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九)投资限制 (九)投资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 证券的 10%; 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5)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 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 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 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资;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3) 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 项以及(5)-(8)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 其规定。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 提下,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 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 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1)-(4) 项以及(6)-(7)项规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十四、基金资产的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估值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十八、基金的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披露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7、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 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