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2021-06-18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二零二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21年06月11日 重要提示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4月23日《关于同意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9〕 33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9年6月19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 型开放式。 根据2014年8月8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4 号)第三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股票基金的股票资产投资比例下限由60%上调至80%。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决定自2015年8月7日 起将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并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了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 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 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 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 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 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 说明书。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1年6月1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 止日为2021年3月31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21年6月11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目录 §1 绪言.............................................................................................................................................4 §2 释义.............................................................................................................................................5 §3 基金管理人...............................................................................................................................10 §4 基金托管人...............................................................................................................................20 §5 相关服务机构...........................................................................................................................22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59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60 §8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69 §9 基金的投资...............................................................................................................................70 §10 基金的业绩.............................................................................................................................85 §11 基金的财产.............................................................................................................................86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88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94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96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98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99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105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09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112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124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132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134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136 §24 备查文件...............................................................................................................................137 §1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 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 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2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 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要》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 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 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法》: 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 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 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等; 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 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业务规则: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法 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或经有权政府部门批准设立 和有效存续并依法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 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 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 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第九部分之规定召集、召开并由基金 份额持有人或其合法的代理人进行表决的会议;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载明,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的基金份额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 过3个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募集结束,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募集金额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 的,基金管理人依据《基金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 手续后,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之日;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认购: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 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 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 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 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 额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 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 一种投资方式;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 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代销机构: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 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 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机构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 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账户: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 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 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 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封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不办理申购、赎回的工作日,最长不 超过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个月; T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 期; T+n日: 指T日后(不包括T日)第n个工作日,n指自然数;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 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 份额;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申购 款以及以其他资产等形式存在的基金财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以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所得 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法律法规: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 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 不可抗力: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的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疫情、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 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 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 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 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3基金管理人 3.1基金管理人概况 公司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13.1亿元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十三亿一 千万元(RMB1,310,000,000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45%。 2002年12月,公司由招商证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成 立时注册资本金人民币一亿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40%,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0%,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 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10%。 2005年4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 民币一亿元增加至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2007年5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受让中国电 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分别持 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 让招商证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 招商银行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同时,公司注册资本金由人民 币一亿六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将其持有的公司21.6%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11.7%股权转让 给招商证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持有全部股权的45%。 2017年12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报备中国证监会,公司股东招商银行和招商 证券按原有股权比例向公司同比例增资人民币十一亿元。增资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由 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增加至人民币十三亿一千万元,股东及股权结构不变。 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招商银行始终坚持“因 您而变”的经营服务理念,已成长为中国境内最具品牌影响力的商业银行之一。2002年4 月9日,招商银行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 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集团旗下的证券公司,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 为拥有证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代码600999);2016年10月7日,招商证券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 6099)。 公司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使命,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核 心价值观,努力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主要人员情况 3.2.1董事会成员 王小青先生,复旦大学经济学博士。1992年7月至1994年9月在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 海安支行工作。1997年7月至1998年5月在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工作。1998 年5月至2004年4月在中国证监会上海专员办工作。2004年4月至2005年4月在天一证 券有限责任公司工作。2005年4月至2007年8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 部副总经理兼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副总经理、组合管理部总经理。2007年8 月至2020年3月历任中国人保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副总裁,党委委员、党委副书 记,投委会主任委员等职。2020年3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公司党委书记、董 事、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 金旭女士,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年7月至2001年11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11月至2004年7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年7月至2006年1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年6月至2014年12月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年 1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起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2018年7月起任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长,2020年11月起兼任领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杜凯先生,工商管理硕士。1992年8月至1993年11月先后在蛇口工业区商业服务公 司和蛇口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工作。1993年12月起在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历任证 券营业部交易员、市场拓展部副主任、经理助理、负责人,深圳分公司总经理,渠道管理 部总经理,财富管理及机构业务总部负责人。2019年5月起兼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招商致远资本投资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何玉慧女士,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和Ernst&Young,1995年4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9月退休前系 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目前兼任泰 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汇丰前海证券有限公司、建信金融科技有限公司、南顺(香港) 集团的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会及审裁处的成员和香港会计师公 会纪律评判小组成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思宁女士,博士研究生。1989年8月至1992年11月历任中国金融学院国际金融系 助教、讲师。1992年11月至2012年6月历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处长、处长、副主 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正局级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创业板部主任。2012 年6月至2014年6月任上海证监局党委书记、局长。2014年6月至2017年4月历任中国 证监会创新部主任、打非局局长。2017年5月起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邹胜先生,管理学硕士。1992年12月至1996年12月在深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历任电 脑工程部经理、系统运行部经理。1996年12月至2017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历任系统 运行部副总监、武汉中心主任、创业板存管结算部副总监、电脑工程部总监、总经理助理、 副总经理,其中2013年4月至2017年2月兼任深圳证券通信有限公司董事长。2017年3 月起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此外,兼任深圳华锐金融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下属公司上海华锐软件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分布式(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锐 分布式技术(长沙)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华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深圳火纹区块链 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同时兼任深圳协和信息技术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 圳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平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 行事务合伙人、深圳泰和技术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兼任深圳市金融科技 协会联席会长。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监事会成员 周语菡女士,硕士研究生,先后就读于中国人民大学及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自 2008年3月至2014年9月以及自2002年3月至2005年9月任招商局中国基金有限公司执 行董事;自2008年2月至2014年5月以及自2002年2月至2005年7月任招商局中国投资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2014年7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主席。现任公司 监事会主席。 彭家文先生,中南财经大学国民经济计划学专业本科,武汉大学计算机软件专业本科。 2001年9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招商银行计划资金部经理、高级经理,计划 财务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11年11月起任零售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2014 年6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总部副总经理、副总裁。2016年2月起任招商银行零售金融 总部副总裁兼招商银行零售信贷部总经理。2017年3月起任招商银行郑州分行行长。2018 年1月起任招商银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并兼任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 司、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招银理财有限责任公司、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事。 罗琳女士,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历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年起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首席市场官兼 银行渠道业务总部总监、渠道财富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首席营销官兼市场支持与管理部 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士,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Oracle ERP系统实施顾问;2005年5月至2006年12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12月至2011年2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年2月至2014年3月 任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2014年4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 公司战略与人力资源总监兼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李扬先生,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 核算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官兼产品管理部负责人、公司监事。 3.2.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7月至1997年4月于中国 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年4月至2000年1月于 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年1月至2001年1月任厦门海发投 资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2001年1月至2004年1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 理;2004年1月至2008年11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年11月至2015年 6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年6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 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 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 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董事会秘书,兼任 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 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年加入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 负责人及总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 务工作;2001年10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年2月加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基金经理 吴昊先生,工学硕士。2006年6月起任职于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所,任研 究员,从事机械行业研究工作,2009年6月加入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研究所机 械行业研究员。2010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高级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 现任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年10月31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涂冰云先生,管理时间为2009年6月19日至2011年12 月14日;张慎平先生,管理时间为2011年12月14日至2014年6月13日;王忠波先生, 管理时间为2014年6月13日至2015年7月25日。 3.2.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王小青、杨渺、裴晓辉、王景、朱红裕、贾 成东、马龙。 王小青先生,简历同上。 杨渺先生,简历同上。 裴晓辉先生,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和国际业务部部门负责人。 王景女士,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一部部门负责人。 朱红裕先生,公司首席研究官。 贾成东先生,投资管理四部总监。 马龙先生,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 3.2.6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3.3基金管理人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 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 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 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 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 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 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 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 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 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 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 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 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 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 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 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 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 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 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 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 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 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 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 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 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 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 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 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 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 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 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 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 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 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 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 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 效性。 §4基金托管人 4.1基金托管人的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4.2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1998年,现有员工110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 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 展托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 商资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 等门类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 等增值服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4.3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2021年3月31日,中国银行已托管932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888只, QDII基金44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多种类型的基 金,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4.4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 秉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 风险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 外部检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SAS70”、“AAF01/06”、“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 准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20 年,中国银行继续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 “SSAE16”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 能够有效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4.5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 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 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5相关服务机构 5.1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A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076995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璟 招商基金机构业务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1号院3号楼1801 电话:(010)56937404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15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190401 联系人:张鹏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28号时代科技大厦7层招商基金客户服务部直 销柜台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17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张东宁 联系人:周黎 客服电话:95526 公司网址:www.bankofbeijing.com.cn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办公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联系人:王宏 客服电话:95541/4008888811 公司网址:www.cbhb.com.cn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彭寿斌 联系人:朱珠 客服电话:(0411)82356695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办公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球 联系人:李燕红 客服电话:(0769) 961122 公司网址:www.drcbank.com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13号 法定代表人:尹兆君 联系人:陈泾渭 电话:020-38321497 客服电话:400-830-8003 公司网址:www.cgbchina.com.cn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 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248 号 法定代表人:陈颖 联系人:张昊 客服电话:95395 公司网址:www.hfbank.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李民吉 联系人:郑鹏 电话:(010)85238667 客服电话:95577 公司网址:www.hxb.com.cn 传真:(010)85238680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668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李仙 电话:0519-80585939 客服电话:(0519)96005 公司网址:www.jnbank.com.cn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26号 法定代表人:夏平 联系人:周妍 客服电话:95319 公司网址:www.jsbchina.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 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联系人:王菁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公司网址:www.bankcomm.com 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00号三层、六层至九层(不含六层 A ) 法定代表人:孙建东 联系人:施艳 客服电话:4008207898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印萍萍 电话:0574-87050038 客服电话:95574 公司网址:www.nbcb.com.cn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联系人:赵杨 客服电话:95511-3 公司网址:bank.pingan.com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郑杨 联系人:赵守良 电话:(021)61618888 客服电话:95528 公司网址:www.spdb.com.cn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联系人:季平伟 电话:(0755)83198888 客服电话:95555 公司网址:www.cmbchina.com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联系人:谢宇晨 客服电话:95588 公司网址:www.icbc.com.cn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联系人:朱红 客服电话:95595 公司网址:www.cebbank.com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王嘉硕 客服电话:95533 公司网址:www.ccb.com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联系人:穆婷 客服电话:95568 公司网址:www.cmbc.com.cn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谷澍 联系人:贺倩 客服电话:95599 公司网址:www.abchina.com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联系人:张建伟 客服电话:95566 公司网址:www.boc.cn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联系人:王硕 客服电话:95580 公司网址:www.psbc.com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王晓琳 客服电话:95558 公司网址:www.citicbank.com 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 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 室 法定代表人:粟旭 联系人:韦巍 电话:021-53398816 公司网址:www.luxxfund.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 法定代表人:贺青 联系人:钟伟镇 电话:95521 公司网址:www.gtja.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95536 公司网址:www.guosen.com.cn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 号中信证券大厦,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马静懿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www.citics.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联系人:赖奕欣 电话:95553或02195553或4008888001 公司网址:www.htsec.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联系人:陈宇 电话:95523 公司网址:www.swhysc.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 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联系人:彭洁联 电话:95517 公司网址:www.essence.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 号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湖东路26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乔琳雪 电话:95562或4008-095-562 公司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 法定代表人:李新华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95579或4008-888-999 公司网址:www.95579.com 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 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 联系人:甘蕾 电话:4008888133 公司网址:www.wlzq.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18号 法定代表人:俞仕新 联系人:米硕 电话:95578 公司网址:www.gy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号 法定代表人:张伟 联系人:庞晓芸 电话:95597 公司网址:www.htsc.com.cn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王怡里 联系人:郭辛 电话:95573 公司网址:www.i618.com.cn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 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联系人:付婷 电话:95321 公司网址:www.cindasc.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36号华远华中心4、5号楼3701-3717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 段36号华远国际中心37层(华远华中心4、5 号楼3701-3717) 法定代表人:施华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foundersc.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 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巍 联系人:纪毓灵 电话:95514或4006666888 公司网址:www.cgws.com 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 房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01 房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联系人:梁微 电话:95396 公司网址:www.gzs.com.cn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联系人:孙懿 电话:95318 公司网址:www.hazq.com 财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东路 112号滨江金融中心T3、T4及裙房718 法定代表人:刘宛晨 联系人:郭静 电话:95317或400-8835-316 公司网址:www.cfzq.com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 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联系人:黄静 电话:400-818-8118 公司网址:www.guodu.com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号投行大厦20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吴军 电话:95358 公司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 大道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法定代表人:丛中 联系人:胡晨 电话:95335或400-88-95335 公司网址:www.avicsec.com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21楼 办公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638号兰 州财富中心21楼 法定代表人:陈牧原 联系人:范坤、杨力 电话:95368或400-6898888 公司网址:www.hlzqgs.com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 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沈如军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4009101166 公司网址:www.cicc.com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 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海洲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40018-40028 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 .22.23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95532或400-600-8008 公司网址:www.china-invs.cn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168号B座2101、2104A室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联系人:韩秀萍 电话:95376 公司网址:www.mszq.com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 号写字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联系人:王星 电话:400-651-5988 公司网址:www.ewww.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 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 楼2001 法定代表人:冯恩新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95548 公司网址:sd.citics.com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联系人:方晓丹 电话:95330 公司网址:www.dwjq.com.cn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联系人:姚巍 电话:95525 公司网址:www.ebscn.com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 央21层 办公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 央21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4007-121212 公司网址:www.dtsbc.com.cn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王超 电话:95511转8 公司网址:stock.pingan.com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辅 星路13号 办公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滨 湖路46号国海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牛孟宇 电话:(0771)95563 公司网址:www.ghzq.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 18层 办公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 18层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95531或400-8888-588 公司网址:www.longone.com.cn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海拉尔东街满世尚都办公商业综合楼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 中国人寿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熊丽 电话:956088或400-196-6188 公司网址:www.cnht.com.cn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联系人:秦雨晴 电话:95538 公司网址:www.zts.com.cn 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1幢405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 238号1幢405室 法定代表人:陈刚 联系人:张丽琼 电话:0571-86655920 公司网址:www.cd121.com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 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95565 公司网址:www.newone.com.cn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中新广州知 识城腾飞一街2号618室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马场路26号 广发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岚 电话:95575或02095575 公司网址:www.gf.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 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辛国政 电话:95551或4008-888-888 公司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法定代表人:江禹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10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联系人:刘子会 电话:95360 公司网址:www.nesc.cn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办公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中路198号新 南城商务中心A栋11楼 法定代表人:高振营 联系人:李欣 电话:95351 公司网址:www.xcsc.com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五星路20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胡相斌 电话:95345 公司网址:www.stocke.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 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 层 法定代表人:吴小静 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95329 公司网址:www.zszq.com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A座-大连期货大厦 38、39层 法定代表人:赵玺 联系人:谢立军 电话:4008-169-169 公司网址:www.estock.com.cn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21、22、23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联系人:彭莲 电话:95564 公司网址:www.ykzq.com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办公地址:西宁市南川工业园区创业路108 号 法定代表人:魏先锋 联系人:郭小璇 电话:95305 公司网址:www.jzsec.com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号成证大厦16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95310 公司网址:www.gjzq.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号57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100号57层 法定代表人:刘加海 联系人:胡星煜 电话:400-820-9898 公司网址:www.cnhbstock.com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郝京春 联系人:吴尔晖 电话:4000-188-688 公司网址:www.ydsc.com.cn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联系人:朱玉成 电话:95390 公司网址:www.hrsec.com.cn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31楼 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926号同德 广场写字楼31楼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谢兰 电话:95397 公司网址:www.tpyzq.com 扬州国信嘉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 基地3期20B栋 办公地址:江苏省扬州市广陵新城信息产业 基地3期20B栋 法定代表人:付钢 联系人:苏曦 电话:4000216088 公司网址:www.gxjlcn.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刘畅 电话:4008-888-108 公司网址:www.csc108.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联系人:陈诚 电话:95355 公司网址:www.swsc.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6、10、12、15、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 大厦)12、15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电话:95309 公司网址:www.dxzq.net 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院 1号楼15层1501 法定代表人:林雯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95399 公司网址:www.xsdzq.cn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 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 中心406 法定代表人:李强 联系人:王雯 电话:4008-323000 公司网址:www.csco.com.cn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 1#楼3层、4层、5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鼓屏路27号 1#楼3层、4层、5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王虹 电话:95547 公司网址:www.hfzq.com.cn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 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95323或400-109-9918 公司网址:www.cfsc.com.cn 方正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院 5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琨 联系人:李微 电话:95571 公司网址:www.e5618.com 万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49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冯周让 联系人:黎元春 电话:4008-882-882 公司网址:www.wanhesec.com.cn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发 展银行大厦25楼I、J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笋西社区 梨园路8号HALO广场一期四层12-13室 法定代表人:薛峰 客服电话:4006-788-887 联系人:童彩平 公司网址:http://www.jjmmw.com/ 传真:0755-82080798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欧阳路196号26号 楼2楼4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 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客服电话:400-700-9665 联系人:高源 公司网址:www.ehowbuy.com 传真:021-68596919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 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267号陆 家嘴金融服务广场二期11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客服电话:400-820-2899 联系人:孙娅雯 公司网址:http://www.erichfund.com/ 传真:021-58787698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11号西楼6 层604、6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27号盘 古大观A座6层11室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客服电话:400-818-8000 联系人:宋晋荣 公司网址:www.myfund.com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27层 2716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北京国际俱乐部C座写字楼11层 法定代表人:张峰 客服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闫欢 公司网址:https://www.harvestwm.cn/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 北路10号5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甲19号 SOHO嘉盛中心30层 法定代表人:周斌 客服电话:400-8980-618 联系人:侯艳红 公司网址:http://www.chtfund.com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号03室 办公地址: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六号万通 中心D座21 法定代表人:蒋煜 客服电话:010-58170761 联系人:冯培勇 公司网址: http://www.shengshiview.com.cn/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soho10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1 号楼11层B-1108 法定代表人:王利刚 客服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王利刚 公司网址: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密云区兴盛南路8号院2 号楼106室-6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 10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辉 客服电话:4006-802-123 联系人:吴鹏 公司网址:https://www.zhixin-inv.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泰达MSD商务区 C区2801MSDC1-28层2801、北京市朝阳区霄 云路26号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客服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公司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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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22066653 南京途牛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1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699-32号 法定代表人:单宏杰 客服电话:4007-999-999转3 联系人:张士帅 公司网址:http://jr.tuniu.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号深圳 市文化创意园C栋5楼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客服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林丽 公司网址:www.simuwang.com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 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 平洋保险大厦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客服电话:010-59013895 联系人:王茜蕊 公司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 太平金融大厦6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16号大 华银行大厦7楼 法定代表人:沈茹意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联系人:李红星 公司网址:http://www.pytz.cn/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 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 富卓大厦A座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客服电话:400-166-1188 联系人:文雯 公司网址:http://8.jrj.com.cn/ 传真:010-83363072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纪金融 广场杨高南路759号2号楼18楼 法定代表人:吕柳霞 客服电话:021-50810673 联系人:樊晴晴 公司网址:www.wacaijijin.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 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 西区4号楼度小满金融总部 法定代表人:葛新 客服电话:95055-4 联系人:孙博超 公司网址:www.baiyingfund.com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 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长阳路1687号2号 楼诺亚财富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客服电话:400-821-5399 联系人:李娟 公司网址:www.noah-fund.com/ 传真:(021)38509777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 楼2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东方 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客服电话:400-181-8188 联系人:潘世友 公司网址:1234567.com.cn 传真:021-64385308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 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法定代表人:祖国明 客服电话:95188 联系人:韩爱彬 传真:0571-26698533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 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 号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费超超 传真:0571-88911818-8001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31号5号 楼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经 济日报社A座综合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客服电话:010-66154828 联系人:魏素清 公司网址:www.5irich.com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法定代表人:王锋 客服电话:95177 联系人:王锋 公司网址:http://fund.suning.com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 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 科技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客服电话:400-101-9301 联系人:周学波 公司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 院2号楼17层19C13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 院2号楼19层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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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客服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叶健 公司网址:www.ifastps.com.cn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6号 楼15层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34号院融新 科技中心C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客服电话:400-159-9288 联系人:侯芳芳 公司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 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 幢二楼268室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客服电话:400-817-5666 联系人:吴振宇 公司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客服电话:95386 联系人:何斌 公司网址:www.njzq.com.cn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 融中心23层 法定代表人:王作义 客服电话:95372 联系人:刘萍 公司网址:www.jyzq.cn/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00号环 球金融中心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399号明天广场 23楼 法定代表人:陈灿辉 客服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徐璐 公司网址:www.shhxzq.com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高淳区经济开发区古檀大 道47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 紫峰大厦2005室 法定代表人:吴言林 客服电话:025-66046166 联系人:张竞妍 公司网址:www.huilinbd.com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 10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22号泛利 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客服电话:400-900-0022 联系人:陈慧慧 公司网址:http://licaike.hexun.com/ 传真:010-65884788 上海有鱼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 东大道2123号3层3E-2655室 法定代表人:林琼 客服电话:400-7676298 联系人:徐海峥 公司网址:www.youyufund.com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北京东路666号H 区(东座)6楼A3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 命人寿大厦32楼 法定代表人:贲惠琴 客服电话:021-50206003 联系人:董筱爽 公司网址:www.msftec.com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办公地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 东风南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5楼503 法定代表人:温丽燕 客服电话:4000555671 联系人:高培 公司网址:www.hgccpb.com 中证金牛(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 2-45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东管头1号2号楼 2-45室 法定代表人:钱昊旻 客服电话:4008-909-998 联系人:沈晨 公司网址:www.jnlc.com 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 号诺德大厦2层202室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客服电话:4000-899-100 联系人:于秀 公司网址:www.yibaijin.com 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 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客服电话: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公司网址: 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办公地址:海南省三亚市迎宾路360-1号三 亚阳光金融广场16层 法定代表人:李科 客服电话:95510 联系人:王超 公司网址:fund.sinosig.com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办公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6号 法定代表人:王滨 客服电话:95519 联系人:秦泽伟 公司网址:www.e-chinalife.com 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 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腾讯滨海大厦15楼 法定代表人:刘明军 客服电话:95017(拨通后转1转8) 联系人:谭广锋 公司网址:http://www.txfund.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989号中 达广场2楼 办公地址: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客服电话:400-032-5885 联系人:王淼晶 公司网址:www.leadfund.com.cn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 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1438号古北 国际财富中心二期30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客服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金淑曼 公司网址:www.cmiwm.com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区向城路288号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 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法定代表人:路昊 客服电话:4001115818 联系人:张爽爽 公司网址:www.huaruisales.com 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 楼10层1001号04室 法定代表人:张昱 客服电话:400-012-5899 联系人:李艳 公司网址:www.zscffund.com 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 街京东总部一号楼A座15层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客服电话:95118 联系人:邢锦超 公司网址:http://kenterui.jd.com/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 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 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法定代表人:肖雯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联系人:邱湘湘 公司网址:www.yingmi.cn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8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333 号金砖大厦8层、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7号金地中心大厦9楼、北京市朝阳区安 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客服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公司网址:http://www.lczq.com/ 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 心1101室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 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 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客服电话:400-080-3388 联系人:曾健灿 公司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16 号1幢11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5.1.2 H类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香港中环德辅道中68号万宜大厦 2205室 法定代表人:N/A 电话:852-36282302 传真:852-35823371 联系人:高婷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5.2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刘佳、张雯倩 联系人:刘佳 5.4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外滩中心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 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汪芳、罗佳 联系人:汪芳 §6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9年4月23日证监许可〔2009〕331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2009年5月11日起 到6月16日止,共募集4,475,304,323.21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43,991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9年6月19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 代理人。 其中,A类基金份额的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H类基金份额的代销机构为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 司和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等机构。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 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2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A类份额的的开放日为封闭期结束后每个工作日(特殊情况除外,具体以基金管 理人的公告为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H类份额的开放日必须同 时为香港工作日和内地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香港的代销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 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 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3个 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3、转换业务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管理人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提供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 换服务。转换业务开通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公告。 7.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 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 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 不得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 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7.4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1)A类基金份额 原则上,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 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均为1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 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 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H类基金份额 原则上,H类基金份额的投资者通过香港代销机构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元, 实际操作中,以香港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1)A类基金份额 原则上,A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1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份的, 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2)H类基金份额 原则上,H类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香港代销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1份,实际操作中,以香港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 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1)A类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A类基金份 额不得低于1份。 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A类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H类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的转换只能在本公司在香港注册销售的基金中进行转换。通过香港代销 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H类基金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1份。实际操作中,以香港代销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A类基金份额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 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 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H类基金份额 通过香港代销机构网点办理的,原则上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元,实际操作中,以香港 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 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具体日期及实施细则以转换业务开通公告为准。 7.5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 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A类份额的申购、赎 回及转换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情况。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H类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 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2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 通常可在T+3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 及转换的确认情况。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 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 定的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A类份额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H类 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10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人)账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6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申购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 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M) 申购费率 M<50万 1.50% 50万≤M<200万 1.20% 200万≤M<500万 0.80% M≥500万 单笔1000元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投资者申购本基金份额时从申购金额中扣除,由基金管理 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2)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实际操作中,以香港代销机构的具体 规定为准。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以香港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2、赎回费用 (1)A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7天 1.50% 7天≤N<365天 0.50% 365天≤N<730天 0.25% N≥730天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A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除此之外,赎回费用的75%作为 注册登记费及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2)H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的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统一按照0.125%收取,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以香港 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赎回费用100%计入基金资产。 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A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中不 低于25%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H类基金份额赎回费中100%归入转出基金的基 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 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 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 基金管理人公告。目前本公司的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仅对A类份额开放。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 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 前公告。 7.7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详见香港代销机构的公告。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本基金H类基金份额的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详见香港代销机构的公告。 3、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 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 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A类基金份额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 调整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公告。遇特殊情 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 财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7.8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等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A类份额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基金管理人自接受H类份额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 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 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7.9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 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7.10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受理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的情形; (6)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发生重大事项可能导致净值的 较大波动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 (7)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时;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 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9)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介刊登暂停申购 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申购款项退回至投资者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支付赎回款项;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3)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4)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况;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及时公告。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当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当按单个赎回申请人 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及时公告。 3、暂停基金的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4、暂停申购或赎回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公告。 (1)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将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将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连续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 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 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 7.11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 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 份额(包括A份额和H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 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 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 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 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 份额的限制。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中 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4)暂停接受和延缓支付: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 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 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8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和质押 8.1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 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 会团体的情形;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 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 8.2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基 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8.3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 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 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8.4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 自愿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 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 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8.5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 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9基金的投资 9.1投资目标 把握行业发展趋势、行业景气度变化以及市场运行状况,精选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 苏行业中的领先企业,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为基金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9.2投资理念 把握宏观经济周期和行业生命周期的发展变化趋势,发掘领先行业进行积极投资,可 以创造超额收益。 9.3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存 托凭证、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和存托凭证主要投资于处于景气回升或受益于国家政策导 向而成长前景良好的相关行业;债券主要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 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可转换债券与资产支持证券等。如法律法 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品种,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 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60-95%投资于股票和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 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将基金资产的5-4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类 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投资于景气回升或受益于国家政策导向而成长前景良好的相关行业的资产比例 不低于基金股票和存托凭证资产的80%。 9.4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75%+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 率*25%。 本基金股票资产采用沪深300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基于该指数的市场代表性较 强、行业覆盖较全面、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与公正性、指数获得渠道通畅、计算方法明确等 方面的原因。 本基金债券资产采用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作为比较基准,主要是因为中债综合全 价(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编制,该指数涵盖了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成 份券种包括除资产支持债券和部分在交易所发行上市的债券以外的其他所有债券,具有广 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上述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 状况及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2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5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管理的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收益较 高的基金产品。 9.6投资策略 本基金充分借鉴国际先进的投资理念与技术,借鉴行业生命周期及竞争结构的五力分析,采取主动投资管理模式,通过定性/定量严谨分析的有机结合,深入分析经济景气周期特征 和行业景气变化前景,重点挖掘行业景气度趋于改善或者长期增长前景良好的优势行业,进 行行业配置;借鉴SWOT模型,通过深入的股票基本面分析,精选价值被低估的股票,构建 股票组合。 1、资产配置策略 资产配置层面包括类别资产配置和行业资产配置。 A.类别资产配置 在类别资产配置层面,基金管理人首先严格衡量各类别资产的风险收益特征,随着市场风险相对变化趋势,及时调整大类资产的比例,实现投资组合动态管理最优化。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如下表所示。 资产类别 资产配置低限 资产配置高限 股票和存托凭证等权益类资产 60% 95% 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产 5% 40% 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将主要使用市场量表和联邦模型来进行资产配置。 (1)市场量表 市场量表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趋势做出更全面的评估。其中,基本因素分析主要包括反映宏观经济的指标,如:利率、汇率、通货膨胀率、国民生产总值、工业生产总值、失业率水平、消费总量、投资总量等宏观统计数据,以及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公开市场操作等货币政策指标以及政府购买水平、政府转移支付水平和税率变动情况等财政政策的指标。市场因素分析主要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相对投资价值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做出评估。 市场量表通过基金经理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未来三个月走势的分析,以评分的形式确定本投资组合在不同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为了使基金经理对未来三个月的经济形势有较为准确的把握,在每次评分前,宏观经济分析师还将提供宏观经济形势表,以帮助基金经理们做出准确的投资决策。 (2)联邦模型(Fed model) 招商基金认为,所有的证券投资品种(国内市场上主要是指股票和债券)的收益率水平的差别应保持在一定范围内,如不同投资品种的收益率水平之差超出一定的范围,资金的自由转投和市场间的套利将会使这些投资品种(如债券和股票)的收益率水平相接近。基于上述认识,招商基金使用联邦模型来衡量股票和债券的投资价值。联邦模型以指数的形式给出了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投资价值参考,为配置债券和股票的比例提供了客观的标准。本基金在该资产配置模型中使用7年国债收益率与天相280指数成份股的平均市盈率倒数之差来判断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 B.行业资产配置 在把握宏观经济周期下行业轮动的特点和趋势的同时,本基金依据行业景气度分析预测,借助于招商基金行业评级系统来实现资产在行业中的配置。招商基金行业评级系统包括定性 定量两套指标,基金管理人在不同的宏观环境和经济周期下对不同的指标设置不同的权重, 对各个行业进行评分和综合排名。 (1)定性分析: 由于经济周期和结构转型多重效应叠加的复杂性,我们在行业资产配置定性分析中将采用多策略的配置方法。既要自上而下考虑宏观经济周期性轮动与行业轮动的契合,也要把握产业本身所处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既要考虑经济周期的底部防御要求,也要考虑先行经济复苏行业的提前布局;既要考虑跟随经济周期布局行业配置,也要考虑政策面提供的主题性投资机会。 因此,本基金在行业配置选择中重点关注三方面:一是寻找宏观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契合点;二是通过行业生命周期识别捕捉行业特征;三是分析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导向。 a)以宏观经济周期发展为依据,对各个产业发展状况和前景的分析,寻找宏观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契合点 本基金通过对当前宏观经济周期所处位置和未来发展方向的确认,分析产业结构变化趋势、产业比较优势,把握各行业产业链传导的内在机制,从中找出处于景气周期的行业及发展前景良好的行业。 在经济周期的不同阶段,行业的表现凸现出巨大的差异性,即所谓的“产业轮动”。从投资的角度看,当经济从景气高点回落后,投资机会将从投资品(工业、原材料等)向防御性品种(日常消费品、健康护理、大宗消费)转移,这背后的最根本逻辑就是产业轮动理论,即根据所处的经济周期不同阶段,进行不同的行业配置。因此,寻找经济周期与行业轮动的契合点,将是我们自上而下进行行业配置的首要出发点。 根据行业与经济周期的关系,不同的行业可以划分为两种类型:一为周期性行业。此类行业的主要特征为当经济低迷时,固定资产投资下降,对其产品的需求减弱,业绩和股价就会迅速回落。本基金将钢铁、有色金属、化工等基础大宗原材料行业、水泥等建筑材料行业、工程机械、机床、重型卡车、装备制造等资本集约性领域的行业确定为周期性行业。二为弱周期或非周期性行业。弱周期或非周期性行业是那些生产必需品的行业,不论经济走势如何,人们对这些产品的需求都不会有太大变动,其特点是收益相对于周期性行业比较稳定,即使在经济困难期。本基金确定的非/弱周期行业包括食品饮料、医药、公共事业、商业零售等等。 b)行业生命周期的判断与识别 分析与鉴别每个行业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本基金对处于成长期与成熟期的行业给予重点配置;而对处于导入期的行业保持积极跟踪;对处于衰退期的行业则予以回避。部分行业从大类行业看处于衰退期,但其中某些细分行业仍然处于成长期或者成熟期,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或较强的盈利能力,本基金将对这些细分行业的公司进行积极投资。 本基金用以识别行业生命周期所处阶段的主要指标有:市场增长率、需求增长率、产品品种、竞争者数量、进入壁垒及退出壁垒、技术变革、用户购买行为等。 c)国家经济发展政策导向分析 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以及经济结构的调整,都会促使国家出台相关的经济政策,而新经济政策的出台将明显改变各个行业的发展。例如,在当前全球经济危机危及中国经济稳定发展的情况下,我国的宏观调控目标转向“保增长”,确保经济增长的10项措施涉及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电网建设投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发展、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这些政策导向对工程机械,建材、电力设备制造等行业产生积极的影响。 本基金将积极跟踪国家政策变化,将国家经济政策的受益行业作为行业资产配置考虑的因素之一。从中长期来看,本基金重点关注受国家政策鼓励的行业包括:符合国家“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城乡协调发展、区域协调发展政策的行业,符合“建立创新型国家”发展纲要的经济发展规划行业;拥有稀缺生产要素资源和社会资源的资源垄断型行业;得益于科技发展及技术进步的行业;得益于兼并重组,整体活力和效率大幅提升的行业。 在此基础之上,本基金再借助波特五力分析对行业吸引力和竞争力进行深入分析,通过对行业新的竞争对手入侵、替代品的威胁、客户的议价能力、供应商的议价能力、现有竞争对手之间的竞争这五种竞争作用力综合起来分析行业的吸引力和行业的整体盈利能力。 (2)定量分析: 本基金在行业资产配置的定量分析中将重点考虑行业的景气度以及行业估值。 a)行业景气度 因为行业估值主要是跟随行业景气周期的波动,因此,行业景气度分析将是通过定量分析来寻找拟投资行业的关键。本基金将分别通过各个行业的毛利率水平、存货水平、利润增速以及净资产收益率变化等指标来判断行业景气度。 ①毛利率。毛利率指标代表盈利能力,而毛利变化则更直接反映公司和行业盈利情况的变化。一方面,毛利率开始上升/下降是行业开始步入上升/下滑周期的重要标志;另一方面,通过分析当前毛利率水平在历史数据中所处的位置,相对前瞻地判断相关行业是否已经处于或者是接近景气周期的底部或顶部。 ②库存水平。当经济形势衰退时,投资、消费和出口的下降使得需求大幅萎缩,某些行业的企业存货开始持续增加,而在需求开始逐步回升、价格趋于平稳、企业逐渐出清存货的情况下,企业利润才可能开始回升。因此,行业的库存水平也是本基金判断行业所处景气周期的重要指标之一。 ③净利润增速。净利润增速走向是本基金判断行业未来成长性的重要指标。本基金通过此项指标,寻找行业利润增速稳定的行业,以及那些正在逐步复苏的行业,或者说是景气度逐步回升的行业。 ④净资产收益率。行业景气度变化对股票盈利和估值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标志的企业盈利能力的变化上。因此,本基金通过判断当前或者未来预期的净资产收益率所处的历史水平,并结合股票估值指标来判断行业景气度的位置。 b)行业相对估值: 行业相对估值水平是指行业估值水平与市场整体估值水平的比较。无论是在定性分析中通过经济周期和行业轮动的契合点来进行行业配置,还是以定量分析行业景气度进行行业筛选时,都要考虑行业的估值水平。本基金选取行业平均市盈率和行业平均市净率作为估值参考,观察行业估值的实际变化。 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基础上,运用IRS行业评级系统对各个行业进行评分和排名,最后决定基金资产在行业中的配置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个股的精选着重考察个股的行业发展获益程度,借鉴SWOT分析模型,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财务状况、成长潜力、估值水平等进行分析,重点关注发展前景良好或周期复苏行业中的优势个股。 (1)个股精选策略 在个股选择上,本基金主要关注四个方面:一是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二是盈利能力强,三是成长性良好,四是估值偏低。其中:判断主营业务是否鲜明,本基金使用营业收入占比的指标;判断行业地位是否突出则强调市场占有率排名;盈利能力主要参考的指标包含毛利率、ROE、ROIC、EBITA;成长性是否良好主要观察的指标包含营业收入增长率、营业利润增长率、经济利润增长率、息税折旧前利润增长率;估值方面主要考虑预期动态市盈率。 本基金管理人精选具有如下特征的优势个股: ? 主营业务鲜明,行业地位突出。营业收入占公司总收入的比例高于60%;市场占有 率排名在前1/2。? 盈利能力较强。过去两年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过去两年平均投资回报率ROIC不 低于行业平均;? 成长性良好。过去两年的平均营业收入增长率、过去两年的平均息税折旧前利润 增长率EBITA不低于行业平均;? 估值偏低。个股的预期动态市盈率低于行业平均。本基金将对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进行进一步案头研究和实地调研,运用SWOT模型(企业的优势(Strength)、劣势(Weakness)、机会(Opportunity)和威胁(Threats))分析对个股的基本面做定性的分析,判断企业是否具备以下特征:主营业务鲜明且具备核心竞争力;公司治理结构规范,管理水平较高;具备清晰而长远的战略规划;产品或服务具有市场定价能力;拥有市场自主品牌并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和市场拓展能力;注重股东回报和投资者关系。 本基金运用SRS投资分析系统对股票定量定性分析结果进行综合评分。SRS是本公司对股票分析的核心模型,该系统对公司短期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层、治理结构、战略规划、资本密集水平及相对估值等因素进行全面的评价分析。 (2)组合调整和实施 除了常用的夏普比例(Sharpe Ratio)、信息比例(Information Ratio)等指标外,本基金主要运用跟踪误差(Tracking Error)指标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 本基金管理人的风险控制模型,不仅能够对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跟踪误差)进行事后评测,对投资组合业绩归属和风险构成进行分析,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够在事前对模拟股票组合的风险度进行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将跟踪差控制在一定水平所需要做的组合调整,即通过减少那些对组合风险贡献度大的个股,加入那些更有利于分散组合风险的个股,来达到控制组合风险的目的,把跟踪误差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使得组合风险控制不再是事后调整,而变得更加具有前瞻性,同时也使得投资风险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 经过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3、债券投资策略 根据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财政、货币政策、市场资金与债券供求状况、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等方面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确定债券投资的组合久期,并根据通胀预期确定浮息债与固定收益债比例;在满足组合久期设置的基础上,投资团队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流动性偏好、信用分析等多种市场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在个券选择的基础上,投资团队构建模拟组合,并比较不同模拟组合之间的收益和风险匹配情况,确定风险、收益最佳匹配的组合。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权证资产的投资主要是通过分析影响权证内在价值最重要的两种因素——标的资产价格以及市场隐含波动率的变化,灵活构建避险策略,波动率差策略以及套利策略。 5、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9.7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股票投资部及固定收益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 的个股和个券,研究员构建股票模拟组合和债券模拟组合;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 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 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8投资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 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证券(含存托凭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 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5%以上,其 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 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 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7)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本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 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30%;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 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2)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比例限制。 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的(1)-(6)点和限制行为(1)-(11)点均为引自当时有效的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若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 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 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4)、(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 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 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9.9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 益。 9.10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 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21年3月31日,来源于《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 1 权益投资 320,988,138.06 82.22 其中:股票 320,988,138.06 82.22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2,806,968.68 5.84 其中:债券 22,806,968.68 5.84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18,500,000.00 4.74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 - -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 20,477,506.03 5.25 金合计 8 其他资产 7,641,870.67 1.96 9 合计 390,414,483.44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159,999,470.89 43.24 D 电力、热力、燃气及 19,272,612.12 5.21 水生产和供应业 E 建筑业 14,457.00 0.00 F 批发和零售业 33,073.82 0.0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 18,909.88 0.01 政业 H 住宿和餐饮业 - -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 266,263.55 0.07 息技术服务业 J 金融业 68,393,756.10 18.48 K 房地产业 10,200.30 0.00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26,598,352.00 7.19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 11,169,671.00 3.02 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 11,020,061.45 2.98 施管理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 他服务业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24,167,710.00 6.5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3,599.95 0.01 S 综合 - - 合计 320,988,138.06 86.74 2.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港股通投资股票。3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产净值比 例(%) 1 601888 中国中免 86,900 26,598,352.00 7.19 2 000651 格力电器 421,500 26,428,050.00 7.14 3 300347 泰格医药 161,000 24,167,710.00 6.53 4 002415 海康威视 379,300 21,202,870.00 5.73 5 002311 海大集团 243,374 18,983,172.00 5.13 6 600519 贵州茅台 9,200 18,482,800.00 4.99 7 000100 TCL科技 1,955,500 18,264,370.00 4.94 8 600809 山西汾酒 52,400 17,438,720.00 4.71 9 600884 杉杉股份 1,194,500 17,427,755.00 4.71 10 002821 凯莱英 58,800 16,985,556.00 4.59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 1 国家债券 22,583,734.40 6.10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 -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 -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223,234.28 0.06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22,806,968.68 6.16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净值比例 (%) 1 019645 20国债15 224,960 22,583,734.40 6.10 2 128136 立讯转债 1,882 211,800.28 0.06 3 128108 蓝帆转债 100 11,434.00 0.00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 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9.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9.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10.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0.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0.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山西汾酒(证券代码600809)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根据2020年5月7日发布的相关公告,该证券发行人因未依法履行职责被汾阳市道路 运输管理所处以罚款。 对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投资上述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要求。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46,547.25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6,982,874.92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241,945.81 5 应收申购款 170,502.69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7,641,870.67 11.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 比例(%) 1 128108 蓝帆转债 11,434.00 0.00 11.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投资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10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保 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 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净值增长 业绩比较 业绩比较 阶段 净值增长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② 率③ 率标准差 ④ 2009.06.19-2009.12.31 12.60% 1.95% 13.01% 1.56% -0.41% 0.39% 2010.01.01-2010.12.31 4.44% 1.44% -8.57% 1.19% 13.01% 0.25% 2011.01.01-2011.12.31 -26.28% 1.22% -18.35% 0.98% -7.93% 0.24% 2012.01.01-2012.12.31 5.07% 1.05% 7.06% 0.96% -1.99% 0.09% 2013.01.01-2013.12.31 3.95% 1.23% -4.97% 1.05% 8.92% 0.18% 2014.01.01-2014.12.31 34.53% 1.19% 40.22% 0.92% -5.69% 0.27% 2015.01.01-2015.12.31 46.03% 2.71% 7.08% 1.87% 38.95% 0.84% 2016.01.01-2016.12.31 -24.78% 1.61% -8.55% 1.05% -16.23% 0.56% 2017.01.01-2017.12.31 33.13% 0.91% 15.04% 0.48% 18.09% 0.43% 2018.01.01-2018.12.31 -29.34% 1.18% -18.36% 1.00% -10.98% 0.18% 2019.01.01-2019.12.31 43.03% 1.34% 26.86% 0.93% 16.17% 0.41% 2020.01.01-2020.12.31 83.54% 1.84% 20.36% 1.07% 63.18% 0.77% 2021.01.01-2021.03.31 -13.09% 2.40% -2.17% 1.20% -10.92% 1.20% 自基金成立起至2021.03.31 200.31% 1.55% 65.33% 1.12% 134.98% 0.43%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09年6月19日。 §11基金的财产 11.1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持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的应收款 项和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 11.2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 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 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 行。 §12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 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 价值基础。 12.2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 12.3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12.4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 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 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 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12.5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 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 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 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 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 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 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 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 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 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 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 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 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 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 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 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 8、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7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 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价格估值。 9、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12.6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 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 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 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小数点后第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含第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 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 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 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 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 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 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 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 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 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 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 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 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 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 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 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 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 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 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7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 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8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 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13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基金收益的构成 本基金合同项下的基金收益是指基金本期利润,即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加上本期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基金本期已实现收益指基金本期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不含公允 价值变动收益)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 期末可供分配利润,采用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部分的 孰低数。 13.2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自行选择收益分 配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选择的,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红利; 2、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前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同一类别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同一类别基金份额收益分 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即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多12次;每次基金收益 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 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以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 的孰低数为准。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2位,小数点 后第3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13.4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3.5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14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经手费、印花税、证管费、 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及其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4)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管理费的计算结果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 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基金管理费给该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 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 5个工作日内将上月基金托管费的计算结果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 管人应在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从该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托管费给该基 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第1点第(3)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 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5、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上述第1点约定以外的其他费用,以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 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6、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 理费、基金托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2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2、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 费方式开始实施前2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 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 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14.3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15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15.2基金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等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需依照《信息披露办法》在指定媒介公告。 §16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 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 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 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 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 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 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 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 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 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6.6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 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6.7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16.8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 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 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16.9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 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 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 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 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 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 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6.10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 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件,包括: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终止基金合同、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 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 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 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3、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6.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6.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 制作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6.13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 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 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 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 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 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 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 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 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 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 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 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 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 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16.14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 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17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 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 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 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 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 交易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十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持有 的全部基金份额。 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人投资不 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 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投资人应当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基金法律文件,了解基金的风险 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 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 基金管理人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商基金客户 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 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承受 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 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 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 理财方式。 基金管理人提请投资人特别注意,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 额净值变化,不会改变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不会降低基金投资风险或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因基金份额拆分、封转开、分红等行为导致基金份额净值调整至1元初始面值,在市场波 动等因素的影响下,基金投资仍有可能出现亏损或基金份额净值仍有可能低于初始面值。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 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 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 本基金是一只进行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预期风险较高、收 益较高的基金产品。本基金适合具有较高风险承受能力、并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 出现的投资风险的中长期投资者。 17.1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 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 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 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 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 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 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 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证券市场交易量不足,导致证券不能迅速、低成本地变现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还包括基金出现巨额赎回,致使没有足够的现金应付赎回支付所引致的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安排详见本招募说明书“§7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章 节。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市场主要为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等流动性较好的规范型交 易场所,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 和货币市场工具等),同时本基金基于分散投资的原则在行业和个券方面未有高集中度的特 征,综合评估在正常市场环境下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适中。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 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同时,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一定比例以上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其采取延期 办理赎回申请的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在市场大幅波动、流动性枯竭等极端情况下发生无法应对投资者巨额赎回的情形时, 基金管理人将以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前提,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谨慎 选取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收取短期赎回费、 暂停基金估值等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作为辅助措施。对于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使用,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严格审批、审慎决策的原则,及时有效地对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使用 前经过内部审批程序并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实际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时,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赎回款项支付等可能受到相应影响,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依照法律法规 及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全面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17.3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 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 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 成基金资产损失。 17.4本基金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 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 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 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 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 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他风险。 17.5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 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 市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 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 评价,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 文件中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 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17.6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 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 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 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 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 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1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18.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18.3基金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9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3)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修改并公布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基金转换、非交易过户、冻结、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4)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本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获得基 金管理费,收取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核准或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 规定的其他费用;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 法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合同的情况进 行必要的监督。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他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他 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选择适当的基金代销机构并有权依照代销协议和有关法律法 规对基金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8)自行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选择、更换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办理基金注册 登记业务,并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注册登记代理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 券;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12)按照法律法规,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企业行使股东权利,代表基金行使因投资于其 他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并确定 有关费率;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 益; (7)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 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的财务会计报告; (9)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2)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代表基金签订的重大合同及其 他相关资料; (17)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 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 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7)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0)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相关内容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 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2)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7)按照法律法规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 诉讼;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 动; (5)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 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遵守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的相关交易及业务规则; (8)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9.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 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 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 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的,单 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4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 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 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 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 开会应以书面形式或会议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形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 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 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 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仍为30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 能视为有效。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至少35天前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 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30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 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 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 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 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 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 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 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 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 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 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 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 议通知规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 应当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 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 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 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 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 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效力。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 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 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 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 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19.3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 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2、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自中国证 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3、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 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或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修改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承 接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合同终止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 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补 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组织清算组对 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 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 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发生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制作清算报告; (6)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7)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8)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2)、(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6、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19.4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 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 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 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19.5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 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20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2、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玖佰肆拾叁亿捌仟柒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刘连舸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许俊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 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 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 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 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 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 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 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 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20.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资运作进行监督: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将拟投资的股票库、债券 库等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 对各投资品种的具体范围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上述 投资范围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 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复核。 3、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1、2款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上述约定,应及 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提示事项进行复查。基金管理人对基金 托管人提示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4、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的规定,应当拒绝执 行,及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基金托管人发 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的,应当及时基金 管理人,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 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 制度等。 20.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在本协议的有效期内,在不违反公平、合理原则以及不妨碍基金托管人遵守相关法 律法规及其行业监管要求的基础上,基金管理人有权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本协议的情况进行 必要的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 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 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2、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正 当理由未执行或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 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 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 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20.4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 立。 (5)除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外, 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资金的验资和入账 (1)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 定期限内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2)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在基金托管人处为本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账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确认金额相一致。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银行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4、基金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的账户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以基金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认可的存款银行的指定营 业网点开立存款账户,并负责该账户的日常管理以及银行预留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基金管 理人应派专人协助办理开户事宜。在上述账户开立和账户相关信息变更过程中,基金管理 人应提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或账户变更所需的相关资料,并对基金托管人给予积极配 合和协助。 5、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转让本基金的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 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 行。 (4)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 设、使用的规定。 6、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妥善保管。 基金托管人对其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有价凭证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 有关凭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有关重大合同后应在收到合同正本后30日内将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给基金托管人。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 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各自保管至少15年。 20.5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该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基金管理人应每开放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 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 的该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 传真后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3)当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财产公允价值 时,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 和纠正。 (5)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三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 净值估值错误。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对前述内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 定处理。 (6)由于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的任何基金净值数据错误,导致该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实际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对此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正确,则 基金托管人对该损失不承担责任;若基金托管人计算的净值数据也不正确,则基金托管人 也应承担部分未正确履行复核义务的责任。如果上述错误造成了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不当得利,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已各自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不当得利之主体主张返还不当得利。如果返还金额不足以弥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已承担的赔偿金额,则双方按照各自赔偿金额的比例对返还金额进行分配。 (7)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 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8)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 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基金托管 人可以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 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 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定期就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如发现存在不符, 双方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 (3)基金财务报表和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 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后,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招募说明书其他 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将报表盖章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后3个工作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 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完 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 告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上述文件往来均以加密传真的方式或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进 行。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若双方无法达成一致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务处理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托 管业务部门公章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或进行电子确认,双方各自 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 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 会备案。 20.6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1、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以下几类: (1)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4)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提供 对于每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半年度结束 后5个工作日内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对于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基金管理人应在相关的名册生成后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 3、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代为履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职责。基金 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由此产生的保管费给予补偿。 20.7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方式 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 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 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 现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的内容之外,本协议的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 §21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下列服务内容暂只对A类基金份 额持有人开放,若后续对H类基金份额开通相关服务内容,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司网站上 公示,具体服务内容,以公式为准。 21.1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 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 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 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 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 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 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 括: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 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 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 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21.4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招商基金客服热线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 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 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信息服务定制、资料修 改、投诉建议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21.6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 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 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 理。 §22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二零年 2020-06-18 第二号) 2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二 2020-06-18 号)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0 4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2季度报告 2020-07-20 5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 2020-08-28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28 7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08-31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旗下部分公募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2020-10-14 9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2020年10月14日修订) 2020-10-14 1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大连网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0-14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1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A类份额)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2020-10-19 12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二零年第三 2020-10-19 号)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普益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0-21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京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0-26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 2020-10-27 1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3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0-10-27 1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浦领基金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1-03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1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期内承销证券的公 2020-11-04 告 1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金元证券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0-12-03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 2020-12-08 销售机构的公告 2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办 2020-12-24 理旗下基金销售业务的公告 2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基金直销账户信息变更的公告 2021-01-13 23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 2021-01-21 2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第4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1-21 2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和耕传承为销售机构及开通定 2021-02-03 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3-06 2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03-24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021-03-29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29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 2021-03-30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0年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3-30 3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04-08 3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04-17 33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 2021-04-21 3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2021年第1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2021-04-21 3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提醒投资者持续完善身份信息资料的公告 2021-05-07 3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05-13 3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21-06-05 3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旗下部分基金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2021-06-08 3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1-06-11 §23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上。 23.2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 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24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 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