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关于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
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基金的投资、基金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
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 A 类基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
财产”的条款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
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一)订立《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 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销售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
规定。 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
简称《流动性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
有关规定。
二、释义 无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购、赎回与转换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七)申购和赎回的费用及其用途
3、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 3、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 A 类基
明。 金份额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本基
金的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使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总份额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
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 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 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
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基金份额持 放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
有人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 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
受理部分予以撤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 赎回份额。未受理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销者外,延迟至下一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转入下一开放
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
及处理 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 1、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的情形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理。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
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的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
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无 (2)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范围 (三)投资范围
……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票
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 等权益类资产(其中,权证投资比例不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将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5-40%投资于现金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资
产(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产(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
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
金、应收申购款等)。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内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 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3、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的(1)-(6)点和 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限制行为(1)-(8)点均为引自当时有 (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若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因证券市场 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投资;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
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
致;
……
3、上述投资禁止行为的(1)-(6)点和
限制行为(1)-(11)点均为引自当时有
效的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若
将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发生
修改或变更,致使本款前述约定的投资禁
止行为和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被修改或取
消,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
金可相应调整禁止行为和投资限制规定。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
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4)、(10)、(11)项外,因证券市场
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
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
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十七、基金的估值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 (五)定期报告 (五)定期报告
披露 ……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六)临时报告与公告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7、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
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