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关于新增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2016-01-04
招商行业领先混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新增基金份额并相应修订基 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或“公司”)现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决定自 2015 年 12 月 31 日起新增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 H 类份额,基金合同中的相关条款亦做相应修订。现将修订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基金原合同中释义新增如下条款: “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 的类别。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H 类基金份额: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 二、对本基金原基金合同“三、基金的基本情况”的修改 增加了“(八)基金份额的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仅在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用的基金份额,称为 H 类基金份额。本基金 A 类和 H 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 申购、或者调整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调整实施前 基金管理人需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而无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三、对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的修改。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基金合同“十四、基金的投资” 中“(七)投资禁止行为和限制”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四、其他由于新增 H 类份额对《基金合同》作出的必要修改。 本公司将在更新的《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 对上述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为便利投资者,本公司将修订后的《招商行业领先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在官 网上披露。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