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关于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安心债券
关于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 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财产、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 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 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 约定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 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 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 前言 前言 释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他 上,特订立《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 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或“《基金合同》”)。 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安心收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3、目前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若未来本基 3、目前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若未来本基 金收取申购费,则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金收取申购费,则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其中,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 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 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集中度的情形时;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公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5)、(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 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 低份额的限制。 二、投资方向 二、投资方向 …… ……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 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 投资比例为 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投资比例为 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高于基金资产的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购款等。 四、 投资策略 四、 投资策略 (一)资产配置 (一)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不低于 80%(其中,企业债投资比例为 例不低于 80%(其中,企业债投资比例为 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0-40%),股票 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0-40%),股票 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20%,现 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20%,现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投资 5%。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 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 5%; 低于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 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 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 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分之十;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 …… 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但本基金主动投资 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 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 资; 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k、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l、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 (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 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 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 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 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 及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上述第 e、j、 k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 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 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部分 基金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的财产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的信息披露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