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心收益债券:更新招募说明书(2017年第2号)
2017-12-04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
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止日:2017 年 10 月 22 日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重要提示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8 月 5 日《关于同意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08〕1008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
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
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
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
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7 年 10 月 22 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 2017 年 9 月 30 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7 年 11 月 9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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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目录
§1 绪言............................................................................................................................................ 4
§2 释义............................................................................................................................................ 5
§3 基金管理人................................................................................................................................ 9
§4 基金托管人.............................................................................................................................. 19
§5 相关服务机构.......................................................................................................................... 23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9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 50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 58
§9 基金的投资.............................................................................................................................. 59
§10 基金的业绩............................................................................................................................ 69
§11 基金的财产 ............................................................................................................................ 70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72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76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78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81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82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87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91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93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06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19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121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22
§24 备查文件..............................................................................................................................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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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 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
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
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
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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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
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基金合同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
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
件、地方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即用于公开披
露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相关服务机构、基金的募集、基金合同的生
效、基金份额的交易、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的
业绩、基金的财产、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收益与分配、基金的费用
与税收、基金的信息披露、风险揭示、基金的终止与清算、基金合同
的内容摘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其他应披露事项、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备查文件等涉及本
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并决定是否提出基金认购或申购申请
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定期的更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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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赎回和
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
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注册登
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
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合同备案手续,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
日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的期限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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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
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
间开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
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
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
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销售服务费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该笔费用从基
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
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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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和互联网网站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抗拒并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由基金托
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
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
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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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管理人
3.1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准
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
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
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
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
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同
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股权
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让完成
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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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
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券
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将秉承“诚信、理性、专业、协作、成长”的理念,以“为投资者创造更多价值”为
使命,力争成为中国资产管理行业具有“差异化竞争优势、一流品牌”的资产管理公司。
3.2 主要人员情况
3.2.1 董事会成员
李浩,男,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美国南加州大学
工商管理硕士学位,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任总行行长助理,2000 年 4 月至
2002 年 3 月兼任招商银行上海分行行长,2001 年 12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副行长,2007 年 3 月起
兼任财务负责人,2007 年 6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2013 年 5 月起担任招商银行常务副行
长,2016 年 3 月起兼任深圳市招银前海金融资产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副董事长。现任公司董事
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并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4 年 12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任接管组成员。在加入招
商证券前,邓女士曾任 Citigroup(花旗集团)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现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副总裁兼首席风险官,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结算及培训工作;兼任中国证券业协会
财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代表处任首
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
吴冠雄,男,硕士研究生,22 年法律从业经历。1994 年 8 月至 1997 年 9 月在中国北方工业
公司任法律事务部职员。1997 年 10 月至 1999 年 1 月在新加坡 Colin Ng & Partners 任中国法
律顾问。1999 年 2 月至今在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工作,先后担任专职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
人、事务所管理合伙人、事务所执行主任和管理委员会成员。2009 年 9 月至今兼任北京市华远
集团有限公司外部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兼任北京墨迹风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2 月至今兼任新世纪医疗控股有限公司(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2016 年 11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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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今任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三届上市公司并购重组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
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军
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银
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等职。
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联办控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
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何玉慧,女,加拿大皇后大学荣誉商学士,26 年会计从业经历。曾先后就职于加拿大
National Trust Company 和 Ernst & Young,1995 年 4 月加入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2015
年 9 月退休前系香港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金融业内部审计、风险管理和合规服务主管合伙人。
2016 年 8 月至今任泰康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多个香港政府机构辖下委员
会的委员和香港会计师公会纪律评判小组委员。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
学博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
及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科
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3.2.2 监事会成员
赵斌,男,毕业于深圳大学国际金融专业、格林威治大学项目管理专业,分别获经济学学
士学位、理学硕士学位。1992 年 7 月至 1998 年 12 月,历任招商银行证券部员工、福田营业部
主任、海口营业部经理助理、经理;1999 年 1 月至 2006 年 1 月,历任招商证券经纪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深圳龙岗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深圳南山南油大道营业部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9 年 4 月,担任招商证券私人客户部总经理;2008 年 4 月至 2016 年 1 月,担任招商证
券零售经纪总部总经理,期间于 2013 年 4 月至 2014 年 1 月兼任招商证券渠道管理部总经理。赵
先生亦于 2007 年 7 月至 2011 年 5 月担任招商证券职工代表监事。2016 年 1 月起至今,赵斌先
生担任招商证券合规总监。同时,赵斌先生于 2008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期货有限公司董事,于
2015 年 7 月起担任招商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
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2010 年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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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
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
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
部总经理。2016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投行与金融市场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
现任公司监事。
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后担
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先
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产品运营官,现任首席市
场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倍智人
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监事,兼
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基金核算
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研发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3.2.3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金旭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
钟文岳先生,常务副总经理,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
发展信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公
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兼招
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沙骎先生,副总经理,南京通信工程学院工学硕士。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历任 TMT 行业研究员、基金助理、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交易部总监、研究部总监,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量化&保本投资事业部总经理;2015 年加
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欧志明先生,副总经理,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
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
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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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兼招商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杨渺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2002 年起先后就职于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巨田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金融工程研究员、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200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高级数量分析师、投资经理、投资管理二部(原专户资产投资部)负责人及总
经理助理,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潘西里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
作;2001 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3.2.4 基金经理
马龙,男,中国国籍,经济学博士。2009 年 7 月加入泰达宏利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
员,从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股票市场策略研究工作,2012 年 1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部,曾任研究员,从事宏观经济、债券市场策略研究,现任招商安心收益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4 年 3 月 27 日至今)、招商产业债券型证券投资
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4 月 1 日至今)、招商安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管理时间:2015 年 7 月 14 日至今)、招商安弘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
间:2015 年 12 月 29 日至今)、招商安德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2 月 18 日至今)、招商安荣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7 月 15
日至今)及招商睿祥定期开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6 年 8 月 30 日至
今)、招商定期宝六个月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6 月 16 日至
今)、招商招利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7 年 8 月 17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佘春宁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0 年 8 月 19
日;谢志华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19 日至 2012 年 8 月 30 日;孙海波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30 日至 2015 年 4 月 11 日。
3.2.5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副总经理杨渺、总
经理助理兼量化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兼固定收益投资部负责人裴晓辉、交易部总
监路明、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
3.2.6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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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必须履行以下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3.4 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
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的禁止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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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
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
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3.5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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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
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
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
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
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
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
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
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
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
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
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
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
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
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
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
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
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
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
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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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
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
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
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
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
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
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
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
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
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
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
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
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
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
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
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
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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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确保基金资产与公司自有财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
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
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资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
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
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
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
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
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
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
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
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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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基金托管人
4.1 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4.2 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 2017 年 6 月末,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 218 人,平均年龄 30 岁,95%以上
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4.3 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 1998 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响
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
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 资产、QDII 资产、股权投资基
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
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 专户资产、ESCROW 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同时在国内率
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 2017 年
6 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45 只。自 2003 年以来,本行连续十四年获得香港《亚
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证券时报》、《上
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 54 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
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4.4 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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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优
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
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
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目全
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继 2005、2007、2009、2010、2011、2012、2013、2014 年八
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是否充分的最权威的 SAS70(审计标准第 70 号)审阅
后,2015 年、2016 年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均通过 ISAE3402(原 SAS70)审阅,迄今已第十
次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
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前,ISAE3402 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
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运
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
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合规
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
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
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
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
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托管
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监
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
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并保
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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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
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责、
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
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
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
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
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
“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
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
德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处理
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定期
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
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
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用、
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
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
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
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
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
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
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
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制衡的组
织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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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
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
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业务
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
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
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
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4.5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
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
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
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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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相关服务机构
5.1 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官网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客服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6437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陈梓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3718159609
联系人:莫然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88
联系人:胡祖望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 1 号院 3 号楼 1801
电话:18600128666
联系人:贾晓航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上海招商银行大厦南塔 15 楼
电话:(021)38577379
联系人:伊泽源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A3 单元 3 楼招商基金客服中心直销柜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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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冯敏
5.1.2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 代销机构信息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
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伟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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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
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赵姝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洪崎
电话:95568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穆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高国富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江宁路 168
法定代表人:高建平
电话:95561
传真:(021)62569070
联系人:卞晸煜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 248
号
法定代表人:蔡国华
电话:95395
传真:021-20501978
联系人:李胜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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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7050038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王佳毅
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95
传真:0411-82356594
联系人:朱珠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东莞市东城区鸿福东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电话:0769-961122
联系人:林培珊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宁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066
联系人:包静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河东区海河东路 2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伏安
电话:95541
传真:022 5831 6569
联系人:陈玮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网址:www.newone.com.cn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
企业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35 号国企大
厦C座5层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83574507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26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
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
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www.gtja.com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
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17A、
18A、24A、25A、26A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
中旅大厦第 5 层、17 层、18 层、24 层、25
层、26 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盛宗凌、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客服电话:95513
公司网址:www.lhzq.com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广东路 689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客服电话:95553
网址:www.htsec.com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
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天河北路大都会广场
5、18、19、36、38、39、41、42、43、44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27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客户服务电话:95575 或致电各地营业网点
网址:www.gf.com.cn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原申银万国证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客服电话:95523 或 4008895523
网址:www.swhysc.com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
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网址:http://stock.pingan.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客户服务热线:95525
网址:www.ebscn.com
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楼
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区
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13052558656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金夏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
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28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电话:0731-84403347
传真:无
联系人:郭静
客服电话:(0731)84403319
网址:www.cfzq.com
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 12 楼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
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客服电话:400-888-1551
网址:www.xcsc.com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
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2008 号中国凤凰大厦
1栋9层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客服电话:4008001005
网址:www.essence.com.cn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通证券)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 20 层
办公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
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citicssd.com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
信证券大厦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29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联系人:齐晓燕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网址:www.guosen.com.cn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
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客服电话:95562
网址:www.xyzq.com.cn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
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客服电话:95579 或 4008-888-999
网址:www.95579.com
代销资格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25
号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
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客服电话:400-620-8888
网址:www.bocichina.com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83、13764105212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王虹、高文静
客服电话:0591-96326
网址:www.hfzq.com.cn
30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客服电话:95563
网址:www.ghzq.com.cn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 228 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8 号华
泰证券广场、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
港中旅大厦 18 楼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庞晓芸
客服电话:95597
网址:www.htsc.com.cn
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原宏源证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
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客服电话:4008-000-562
网址:www.hysec.com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
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08
传真: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http://www.txsec.com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 48 号中信
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31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客服电话:95558
网址:www.cs.ecitic.com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甲 127
号大成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83252182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客服电话:95321
网址:www.cindasc.com
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厦 38、
39 层
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客服电话:4008-169-169
网址:www.daton.com.cn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0 号润枫德
尚 6 号楼 3 层中航证券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 18 号
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12 层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客服电话:400-898-9999
32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网址:www.hrsec.com.cn
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
纪大道 100 号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20515593
联系人:刘闻川
客服电话:4008209898
网址:www.cnhbstock.com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公司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
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客服电话:95571
网址:www.foundersc.com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
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
湖路 198 号财智中心 B1 座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0551-5161666
传真: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客服电话:953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客服电话:95538
网址::www.zts.com.cn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安徽国
际金融中心 A 座国元证券
法定代表人:蔡咏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62246273
33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传真:0551—62207773
客服电话:95578
公司网站:www.gyzq.com.cn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
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客服电话:4008888993
网址:www.dxzq.net
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 118 弄 24 号楼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客服电话:40088-11177
网址:http://www.xzsec.com/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
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客服电话:400-666-1618
网址:www.i618.com.cn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
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34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
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
场 18 层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赵俊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客服电话:400-888-8588;95531
网址:www.longone.com.cn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客服电话:95330
网址:http://www.dwzq.com.cn
华龙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
富大厦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19 楼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0931-8784656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范坤、杨力
客服电话:0931-95368
公司网站地址:www.hlzq.com
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
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客服电话:4001966188
35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网址:www.cnht.com.cn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网址:www.ewww.com.cn
客服电话:400-651-5988
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
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网址:www.mszq.com
客服电话:4006198888
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办公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28 号时代科技大厦
西厅 20 层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网址:http://www.vanho.com.cn
客服电话:0755-25170332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
中心 48 楼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传真:0755-82545500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站:www.wkzq.com.cn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
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36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
商务中心 A 栋第 04、18 层至 21 层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服电话:4006008008,9553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www.gjzq.com.cn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
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
联系人:黄静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http://www.guodu.com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
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
纪广场 A 座 6-7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客服电话:0571967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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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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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三十一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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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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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号楼 15 层 1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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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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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15-20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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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
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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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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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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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 11
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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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高德置地广场 F 座 18、19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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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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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
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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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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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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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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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科地瑞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下城区武林时代商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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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20F
法定代表人:陈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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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
海证券大厦 8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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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证券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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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 5 号陕西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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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宋英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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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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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嘴世纪金融广场 6 号楼 6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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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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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众禄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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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童彩平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韩松志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周文婕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司 7650 号 205 室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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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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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张茹
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
楼2层
法定代表人:其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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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厦 903 室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刘宁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定代表人: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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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宁博宇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
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法定代表人: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
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定代表人:燕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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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
楼 1603
法定代表人: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
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定代表人: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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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陈勇军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
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400-021-8850
联系人: 余永健
网址: www.harvestwm.cn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 6
号 105 室-3491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0629066
联系人: 刘文红
网址: www.yingmi.cn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
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电话:400-8213-999
联系人: 陈云卉
网址: https://tty.chinapnr.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989 号中
达广场 2 楼
法定代表人:李兴春
电话:400-921-7755
联系人: 王淼晶
网址: www.leadfund.com.cn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电话:400-684-0500
联系人: 陈广浩
网址:www.ifastps.com.cn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 1-5 号
法定代表人:钱燕飞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联系人: 王锋
网址:http://fund.suning.com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 58 号
906
法定代表人:张琪
电话:010-62675369
联系人: 付文红
网址:http://www.xinca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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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丹棱街丹棱 soho10
层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电话:400-893-6885
联系人: 盛海娟
网址: http://www.qianjing.com/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电话:4000-618-518
联系人:戚晓强
网址:http://www.ncfjj.com/
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桃园路田厦金牛广
场 37 楼
法定代表人:顾敏
电话:400-999-8877
联系人:罗曦
网址:http://www.webank.com/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
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法定代表人:王延富
电话:400-821-0203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http://www.520fund.com.cn/
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环
球金融中心 9 楼
法定代表人:郭林
电话:400-820-5999
联系人:陈媛
网址:www.shhxzq.com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
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400-111-0889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400-619-9059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fundzone.cn
南京途牛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 699-1 号
法定代表人:宋时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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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贺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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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
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法定代表人:程刚
电话:400-810-5919
联系人:张旭
网址:www.fengfd.com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02 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400-6767-523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zwealth.cn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 400-820-5369
联系人:吴鸿飞
网址: www.jiyufund.com.cn
中民财富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7
层 05 单元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400-876-5716
联系人:茅旦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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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法定代表人:蒋煜
电话: 400-818-8866
联系人:尚瑾
网址:www.gscaifu.com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
楼 215A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400-6262-818
联系人:魏素清
网址: www.5irich.com
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333
号东方汇经中心 8 楼
法定代表人:沙常明
电话:400-620-6868
联系人:唐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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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 687 号一
幢二楼 268 室
法定代表人:李一梅
电话:13911253562
联系人:吴振宇
网址:https://www.amcfortune.com/
上海挖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
高南路 799 号 5 层 01、02/03 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联系人:樊晴晴
网址: www.wacaijijin.com
北京肯特瑞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 66 号 1
号楼 22 层 2603-06
法定代表人:江卉
电话:01089189288
联系人:徐伯宇
网址: http://kenterui.jd.com/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春瑜
电话:400-680-3928
联系人:华荣杰
网址:www.simuwang.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
公告。
5.2 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5.3 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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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5.4 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吴凌志
联系人: 陶坚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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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08〕1008 号文核准公开募集。募集期从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至 2008 年 10 月 17 日止,公开
发售,共募集 5,439,771,823.60 份基金份额(含募集期利息结转份额),有效认购户数为 17,894
户。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8 年 10 月 22 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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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1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场所
1、办理本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销售机构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
人。
其中,直销机构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银河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等。直销及代销机构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相关服务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酌情增加或减少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销售机构可以酌情增加或减少其销售网点、变更营业场所。
2、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
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及转换。
7.2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
申购、赎回开始的公告中规定。本基金转换业务的具体开通细则另行公告。在确定申购开始、
赎回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及转换开放日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基
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除外。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代销机构约
定,每交易日交易时间以后提交的申请,按下一交易日的业务申请处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
调整,在实施日 2 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投资人在开放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及转换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7.3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及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及转换以份额申请;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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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通了转换业务的各
基金品种之间。
5、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6、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
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
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
体公告。
7.4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基金申购的限制
原则上,投资者通过代销网点和本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
额均为 1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为 10 元人民币。实际操作中,各销售机构在符合上述规定的前提下,可根据情况
调高首次申购和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具体以销售机构公布的为准,投资人需遵循销售机构的
相关规定。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基金赎回的限制
原则上,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赎回的,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赎回,每次赎回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
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转换的,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 1 份。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不得低于 1 份。
实际操作中,以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投资人投资招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
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 100 元。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办理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
于 100 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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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7.5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
提交赎回及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
交。
3、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 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申
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
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
认情况。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
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
者自行承担。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在规定的
时间内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申购无效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
认后,赎回款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
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7.6 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用
1、 申购费用
本基金不设申购费,即申购费率为0%。
2、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时间(N) 赎回费率
N<60 日 0.1%
N≥60 日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份额×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及
其他相关手续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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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
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
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费率(费
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4、基金管理人官网交易平台交易
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详细费率标准或费率标准的调整请查阅官网交易平台及基金管
理人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开始实施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不晚于优惠活动实
施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告。
7.7 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 =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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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
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
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
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
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
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7.8 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
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
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公告。
7.9 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
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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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或 2 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
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
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
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
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至少一家指定的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投资者在申
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暂停赎
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至
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3、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受该基
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已载明
并获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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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5)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
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提前或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
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
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
回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
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7.10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总份额加上基金转出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及基金
转入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
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
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
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
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
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
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
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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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邮寄、传真或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2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
定媒体上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
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
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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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8 基金的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和解冻
8.1 基金的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
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
则。
8.2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
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
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
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
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
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
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
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注册登记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8.3 基金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
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
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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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9 基金的投资
9.1 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基础上,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和基金资产的稳健增值。
9.2 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实行低风险、稳健的主动管理方式,力求在规避风险的前提下实现基
金资产的稳定增值。
9.3 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
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同
业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
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投资比
例为 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9.4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债综合全价(总值)指数收益率。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中债综
合全价(总值)指数是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样本债券涵盖的范围全面,具有
广泛的市场代表性,涵盖主要交易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市场等)、不同发行主体(政府、
企业等)和期限(长期、中期、短期等),能够很好地反映中国债券市场总体价格水平和变动趋
势。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此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发展状况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基准的变更须经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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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
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9.5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低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及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9.6 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其中,企业债投资比
例为 0-40%,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 20%,
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2、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
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
益。具体来说:
①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
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
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
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
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
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
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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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
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
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
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
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
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
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
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
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
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决定的
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
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
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
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3)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
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
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
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
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
溢价率小于 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 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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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价
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 Delta 系数越接近于 1,股性
越强;Delta 系数越远离 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 5%或 Delta 值
大于 0.6 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
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
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
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股票投资
本基金可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申购,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新股申购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
基本面,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
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
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
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
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具体策略
为:
(A)新股研究与定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过行业研究、个股
基本面研究、个股估值分析及投资建议四个步骤,积极发掘新股价值,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与
配售提供决策建议。
a 行业研究
行业研究与个股研究紧密结合,是股票研究的第一步,深入、细致的行业研究有利于准确
把握行业景气状况、企业生存竞争状态及企业未来增长潜力等,将对投资决策结果产生重要作
用。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属性分类、行业发展评估、政策影响和行业横向对比四个步骤来
发掘景气行业。
b 个股基本面研究
经过对所研究股票所属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后,行业研究员将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利用
公开信息、公司调研、外部研究报告等信息,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分析过
程侧重对包括公司所处的行业的前景、公司在该行业中的地位和定价能力、公司的管理层素质
以及公司治理结构在内的一些因素进行定性分析。
c 个股估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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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绝对和相对估值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对研究对象的股票价值进
行评估。在投资过程中,绝对估值方法与相对估值方法的综合使用为投资决策提供更为可靠的
依据。
其中,股票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CF)模型及股息折现(DDM)模型计算
公司隐含增长率,进而评估股票现价的估值水平;
股票相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基于核心盈利(Core earnings)计算的市盈率(PER)、市净率
(PBV)、EV/EBITDA、市销率(Price/Sales)、市价与现金流比率(Price/Cash Flow)及 PEG
(PE to Growth)等指标进行估值。
d 决策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究与评估,有助于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价值形成较清晰的认识,为本基
金的股票申购业务提供以下三方面决策支持:
首先,确定合理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本基金管理人将在对发行股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
结合新股发行当期市场状况及短期市场走势判断,以历史新股发行折价水平为参考,确定合理
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
其次,预测股票流通后的市场价格。发行人和承销商最终确定发行价格后,本基金管理人
将综合衡量发行折价水平、近期新股上市涨幅、短期市场变化、市场对该股的预期、行业平均
估值水平及其他影响新股市场价格的因素,从而判断新股上市首日及锁定期满后的可能市场价
格。
最后,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经过上述分析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
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数据,并将该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决定
是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如果申购收益率为负或远低于资金成本,则放弃申购;否则可以考虑
参与申购。
(B)积极参与新股申购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本基
金将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股票发行人及承销商进行充分的交流与
沟通,力争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并根据具体品种及发行价格参与新股申购。
(C)新股变现策略
本基金对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
展态势,适时选择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9.7 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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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投资部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等方式,讨论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风险等投资
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
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9.8 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
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基金合同约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6)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
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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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
证券的 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5)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0)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11)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12)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1)—(9)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
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
制。
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9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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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0 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
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7 年 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 2017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 -
其中:股票 - -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1,010,792,942.90 97.42
其中:债券 1,010,792,942.90 97.42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
- -
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20,074.06 0.64
8 其他资产 20,137,396.36 1.94
9 合计 1,037,550,413.3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2.1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2.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投资港股通股票。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69,060,000.00 8.5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19,286,000.00 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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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19,286,000.00 2.38
4 企业债券 537,235,000.40 66.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80,366,000.00 9.92
6 中期票据 299,328,000.00 36.94
7 可转债(可交换债) 5,517,942.50 0.68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1,010,792,942.90 124.74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 占基金资产净值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号 比例(%)
1 136074 15 合作债 600,000 59,214,000.00 7.31
2 136591 16 西经发 499,990 49,004,019.90 6.05
3 1380280 13 珠海汇华债 700,000 43,302,000.00 5.34
4 136213 16 晋建发 400,000 39,820,000.00 4.91
5 101373002 13 华信资产 MTN001 300,000 30,657,000.00 3.78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
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9.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9.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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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0.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
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10.2
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的情形。
10.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8,495.52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7,991,042.84
5 应收申购款 2,137,858.0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0,137,396.36
10.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
1 120001 16 以岭 EB 2,673,500.00 0.33
2 132006 16 皖新 EB 506,800.00 0.06
3 128013 洪涛转债 177,082.50 0.02
10.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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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
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
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基金份 业绩比
净值增 业绩比较基
额净值 较基准
阶段 长率标 准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增长率 收益率
准差② 准差④
① ③
2008.10.22--2008.12.31 4.30% 0.23% 2.65% 0.10% 1.65% 0.13%
2009.01.01--2009.12.31 8.34% 0.44% 0.27% 0.06% 8.07% 0.38%
2010.01.01--2010.12.31 8.85% 0.45% 2.00% 0.07% 6.85% 0.38%
2011.01.01--2011.12.31 -2.77% 0.37% 3.79% 0.06% -6.56% 0.31%
2012.01.01--2012.12.31 8.01% 0.15% 4.03% 0.04% 3.98% 0.11%
2013.01.01--2013.12.31 -0.28% 0.19% 1.78% 0.05% -2.06% 0.14%
2014.01.01--2014.12.31 19.80% 0.29% 9.41% 0.16% 10.39% 0.13%
2015.01.01--2015.12.31 11.13% 0.23% 5.54% 0.07% 5.59% 0.16%
2016.01.01--2016.06.30 2.16% 0.07% -0.21% 0.07% 2.37% 0.00%
2016.01.01--2016.12.31 3.10% 0.08% -1.63% 0.09% 4.73% -0.01%
2017.01.01-2017.06.30 1.96% 0.07% -2.11% 0.08% 4.07% -0.01%
2017.01.01-2017.09.30 3.21% 0.06% -2.26% 0.07% 5.47% -0.01%
基金成立起至 2017.09.30 82.49% 0.29% 28.09% 0.08% 54.40% 0.21%
注: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 2008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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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1 基金的财产
11.1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
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11.2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1.3 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
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
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11.4 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
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注册登记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
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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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产不得被处分。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
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71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2 基金资产的估值
12.1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
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12.2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
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2.3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12.4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
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
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
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
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
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
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
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
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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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
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
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
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
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基金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
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12.5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
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
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
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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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6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12.7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
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
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
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
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
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
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
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
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
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
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
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
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
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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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
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
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
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
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
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
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
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
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
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2.8 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
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
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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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基金的收益分配
13.1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
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13.2 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每次分配
比例不得低于当期可供分配收益的 20%,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
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
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4、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收益分配实施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和分红再投资形成的基金份额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开始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3.3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
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13.4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
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3.5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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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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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14.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70%年费率
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
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20%,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
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
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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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0%的年费率计提。销售
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 2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基金费用的种类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
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
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
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2 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基金的认购费用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
的募集”相应部分。
2、基金的申购费用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3、基金的赎回费用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4、基金的转换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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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转换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九、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相应部分。
5、基金管理人可以调整申购、赎回和转换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将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
式开始实施前 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
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不晚于优惠活
动实施日公告。
14.3 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
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
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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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15.1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
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
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
认。
15.2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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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基金的信息披露
16.1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16.2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
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16.3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16.4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16.5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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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
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
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
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
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
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
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
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
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
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
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
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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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
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
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报备应当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
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本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
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
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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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
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4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托管人对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16.6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
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
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
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
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
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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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
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16.7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
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
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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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17 风险揭示与管理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基
金份额筹集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即基金管理公司)统一管理和运用资金,从
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投资比例进行分配的一种间接投
资方式。
证券投资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除保本基金外,基金虽然进行适度的资产配置,但资产配
置并不能完全抵御市场整体下跌的风险,基金净值仍会随证券市场行情上下波动。因此,基金
投资者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损失本金。
基金管理人提示基金投资者充分了解基金投资的风险和收益特征,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建议基金投资者在选择本基金之前,通过正规的途径,如:招
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4008879555),招商基金公司网站(www.cmfchina.com)或者通过其他代
销渠道,对本基金进行充分、详细的了解。在对自己的资金状况、投资期限、收益预期和风险
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合理的评估后,再做出是否投资的决定。投资者应确保在投资本基金后,即
使出现短期的亏损也不会给自己的正常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
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
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本基金为主动管理的债券型基金,在证券投资基金中属于中低等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收
益水平低于股票基金及混合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适合具有中等风险承受能力、并
能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可能出现的投资风险的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
基金资产,在风险控制的基础上为 基金投资者争取最大的投资收益,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
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投资者正确认识和对待本基金未来可能的收益和风险。
17.1 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
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
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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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债券市场
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
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
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
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
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17.2 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中包括了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品种,这些品种承载的
信用风险要高于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如国债等),若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不能按时或全额支付
本金和利息,将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出现信用风险。并且,随着我国债券市场的发展,企
业债等信用产品的品种和规模将逐步扩大,基金可能加大对这些品种的投资,从而导致信用风
险加大。
17.3 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以及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比例限制,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
金比例以应付赎回和待遇给付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
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
动性风险。
17.4 投资策略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目标客户定位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本
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突出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
投资收益的减少。
17.5 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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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
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
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
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
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
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
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
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
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17.6 一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
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本基金在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管理方面
采取了特定策略。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是指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
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有关限制所
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主要
体现为两种情况:
(1)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
(2)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17.7 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
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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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
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
17.8 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
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
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
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
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
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
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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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8.1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18.2 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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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8.3 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
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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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19.1 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A、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
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
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 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
《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业务规则》,决定和调
整除调高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之外的基金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
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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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
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
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
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
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
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
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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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反《基
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为承
担责任;但因第三方责任导致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损失,而基金管理人首先承
担了责任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第三方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
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
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定期或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27)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家
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
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
司开设证券账户;
(5)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负责基金投资
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7)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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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
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
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
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机
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理人
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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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A、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
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B、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代销机构处获得的
不当得利;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9.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
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A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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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
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B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
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
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
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
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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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单独或合计
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C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30 天,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形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表决方式,并在
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
式和联系人、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
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
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结果。
D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
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授权委派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列席
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
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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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表决意见以书面形式或会议
通知等相关公告中指定得其他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
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
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
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表决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见的
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与基金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并且委托人出具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如果出现任何不符合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的情况,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
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
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E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止《基
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
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
开日至少 20 天前提交召集人并由召集人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核,符合条
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15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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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
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案进行分拆或合
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
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
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15 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
公告日期有 15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
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
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按照前述约定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
监督下形成决议。
F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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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
(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
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
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知
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
定的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G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
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
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
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
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
票的效力。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
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
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
票和表决效力。
H 生效与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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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
站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19.3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A《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9)终止《基金合同》;
(10)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
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6)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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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C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
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
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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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
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19.4 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
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19.5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
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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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20.1 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 年 12 月 27 日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成立时间:1984 年 1 月 1 日
法定代表人:易会满
注册资本:人民币 35,640,625.71 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国
发[1983]146 号)
20.2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投
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证券品
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
购、资产支持证券、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
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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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还可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因所
持股票进行股票配售及派发所形成的股票,因投资可分离债券所形成的权证等资产。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
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
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低于 80%(其中,企业债投资比例为 0-40%,
可转债投资比例为 0-40%),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不高于 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期
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a、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b、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
券的 10%;
c、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d、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
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e、现金和到期日不超过 1 年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
f、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g、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规模的 10%;
h、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
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i、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
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j、一只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
二;一只基金持有的所有流通受限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经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可对以上比例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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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本基金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l、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m、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上述限制行为中的 a-i 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不受上述限
制。
(3)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建仓期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应当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
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
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 2 个工作日正式向基金
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4)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5)相关法律、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
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
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 1-6 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进行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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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
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盖公
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有责任
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果基金托管
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
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从事
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的发
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证监会
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则的
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
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并
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在收
到名单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现券及
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申请,基金托管人于 2 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人收到基
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
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提
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
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易
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有
利于信用风险控制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
确定交易方式,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
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易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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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其后
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
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涉
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
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于存款
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
偿,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过程中遵循上述监督流程,则对于由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引起的损
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
心存款银行名单进行调整。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1)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遵守《关于规范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证券行为的紧急通
知》、《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流通受限证券,包括由《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
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
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3)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批准的有关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
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批准的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
限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书
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进行确认。
(4)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有关
书面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拟发行证券主体的中国证监会批准文件、发行证券数量、发行价格、
锁定期,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总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已持有流通受限
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资金划付时间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并
于拟执行投资指令前将上述信息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
核。即增加已持有流通受限证券市值占资产净值的比例的提供,从而使审核指标更为完整。
(5)基金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流动
性风险处置预案情况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
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
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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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
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托
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
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
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
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
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
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
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3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
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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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
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
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
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
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
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0.4 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
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
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
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认购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
理。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
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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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属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
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确认文件。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
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专户,保管基金的银行存款。
该资产托管专户是指基金托管人在集中托管模式下,代表所托管的基金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进行一级结算的专用账户。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资产托管专户进行。
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利
率管理暂行规定》、《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
他规定。
4、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深
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
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
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自营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
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
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
资品种的投资业务时,如果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协助托管人根据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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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7、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其中实物证券也可
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
理。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
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
保管责任。
8、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应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
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
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 5 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
托管人处。合同原件应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文件保管部门 15 年以上。
20.5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的时间和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
值除以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份额后的数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
后第 4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资产。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
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
份额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
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基金资产估值方法
(1)估值对象
基金的估值对象为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及负债。
(2)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方法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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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①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②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
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
价格;
③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
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
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
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
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④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
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
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①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
(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②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
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③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
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盘价高于配股
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
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
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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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
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
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3、估值差错处理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偿金,就实际向
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
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
错误,进而导致基金资产净值、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
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关各方应本着勤
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
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负赔偿责任。
4、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
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
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
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
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5、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
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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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基金管理人对招募说明书更新一次并
登载在网站上,并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季度结束
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日内完成半年报告编
制并公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编制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
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 3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半年报完成当日,
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3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
人在收到后 45 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
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
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业务印鉴或者出具加盖托管业务部门公章的复核意见书,相
关各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关报表
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
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会计报告、半年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盖章确认或出具相应
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 2 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
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20.6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
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
子或文档的形式。保管期限为 15 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
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 6 月 30 日、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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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中每年 12 月 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生效日、
《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限
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
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0.7 争议的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以
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
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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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1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
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21.1 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21.2 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单。
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
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
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
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
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
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
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21.3 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
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 E-MAIL 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
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
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
EMAIL 地址的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持有人不希望接
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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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21.4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户查
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21.5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 24 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
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 7 小时的人工咨询服
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
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21.6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
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
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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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2 其他应披露事项
序号 公告事项 公告日期
1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挖财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 2017-04-28
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 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华夏财富等机构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 2017-05-03
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3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七 2017-06-03
年第一号)
4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 2017-06-03
一号)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相关基金增加中邮证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7-06-14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 2017-07-01
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7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基煜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 2017-07-17
动的公告
8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7-07-21
9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 2017-08-29
10 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017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7-08-29
11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降低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 2017-09-11
中信银行业务最低限额的公告
1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17-09-15
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产品参加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费率 2017-09-19
优惠活动的公告
1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民生证券申购费率(含 2017-09-26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1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中泰证券申购费率(含 2017-09-29
定投)优惠活动的公告
16 关于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排排网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 2017-10-19
活动的公告
17 关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 2017-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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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3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23.1 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
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23.2 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
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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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七年第二号)
§ 24 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
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招商安心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协议》
6、《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 年 1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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