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关于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关于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和释
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约定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前言 前言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大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大
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上,特订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或“《基金合同》”)。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公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
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 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
金(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金(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购款等),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该证券的 10%;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票的 30%;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从其规定。 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4、8、9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