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关于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大盘蓝筹混合
关于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和释 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 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约定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 前言 前言 义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大 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大 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基金”或“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6 号《基金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关规定,在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 6 号《基金合同的内容与格式》及其他有 上,特订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型证券投 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 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 或“《基金合同》”)。 原则基础上,特订立《招商大盘蓝筹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 合同”或“《基金合同》”)。 释义 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动性受限的新股及 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 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第五部分 基金份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额的申购与赎回 无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2、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者赎回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用于市场推广、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基金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财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 限。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 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公告。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 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2)、(3)、 (4)、(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 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 形及处理方式 形及处理方式 无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 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 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 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 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 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 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 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 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 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 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 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 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 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 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 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 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 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 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 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 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 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 制。 二、投资范围 二、投资范围 …… ……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 本基金将基金资产的 60%-95%投资于股 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 票,基金资产的 5%-40%投资于债券和现 金(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金(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本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现金 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的投资比例不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 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购款等),本基金可以投资于权证,权证 的投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五、投资限制 五、投资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二)投资组合限制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 该证券的 10%; 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 投资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 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 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 …… 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 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 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 票的 30%; 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4、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从其规定。 的政府债券为基金资产净值 5%以上,其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除上述 4、8、9 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 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部分 基金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估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第十七部分 基金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的信息披露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 …… 无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七)临时报告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 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相关信息的情形 无 3、基金合同约定的暂停估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