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2-01-05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一、前 言................................................... 1
二、释 义................................................... 2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6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7
五、基金备案................................................. 9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10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18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4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32
十、基金的托管.............................................. 34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二、基金的投资............................................ 35
十三、基金的财产............................................ 41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42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4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48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49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50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56
二十、违约责任.............................................. 58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59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59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59
一、前 言
订立《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性文件。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其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即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时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购买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募集、发售和管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保证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当本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应程序后,可以启动侧袋机制,具体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有关章节。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将对基金简称进行特殊标识,并不办理侧袋账户的申购赎回。请基金份额持有人仔细阅读相关内容并关注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可能面临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
二、释 义
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
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
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
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
构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荷
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
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
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
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
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
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
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
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
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
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
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
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
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
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的所有权凭证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
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
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
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
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
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
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
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
侧袋机制: 指将基金投资组合中的特定资产从原有账户分离至专门账
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
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
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
户
特定资产: 包括:(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
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
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
产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各类
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A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C类基金份额: 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债券型
(三)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长期、稳定的资本增值。
(五)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收益类产品,可以满足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六)基金投资者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投资收益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七)存续期限: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面值:每份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九)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是否收取申购费和销售服务费,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收取申购费、赎回费,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收取赎回费,同时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C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的具体费率结构和费率水平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约定以及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停止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或者调低某类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除
外)、或者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等,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调整实
施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方式及对象
1、发售时间及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基金合同生效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开展。
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投资者。
4、最低募集总份额:2亿份。
5、最高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最高募集目标。(二)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认购金额、首次认购金额、以及本基金认购期内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投资者通过本基金代销机构首次认购和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以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约定的为准。投资者通过本基金直销网点最低认购金额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和调整,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5、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认购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率不高于认购金额(含认购费)的5%。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四)首次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其中利息的具体金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具体规定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五)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计算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关于本基金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以及认购的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规定。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办理的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相关章节。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和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准,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中规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因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准进行计算。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5、 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6、 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进行金额或数量上的限制,有关规定参见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
2、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3、 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及转换数量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份额的计算方式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的计算均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赎回有效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Y = [X×a×(1-b)]/[d×(1-c)]
其中: Y =转入基金Y的份额
X =转出基金X的份额
a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本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销售服务费模式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及转换份额的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公告。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4、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
T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类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分为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各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申购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各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该类基金份额的赎回人承担。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具体的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
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公告。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 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
该笔申购申请;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
困难;
(4) 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6)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当日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或转换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
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
当日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
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
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
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
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
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
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基金账户。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转换优先权。
(十一)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青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755)83199596(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25号、甲25号中国光大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晓鹏
成立日期:1992年6月18日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2002]75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466.79095亿元人民币
经营期限:持续经营(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本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本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为止。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
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
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业务运作,如
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
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
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
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
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
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4)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 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 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9)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
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
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 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
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
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 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6)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7)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8)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
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
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
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
他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
权利。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
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
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
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
金运作方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
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
逐项表决。(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
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4)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七)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1、基金份额持有人行使提议权、召集权、提名权所需单独或合计代表相关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2、现场开会的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3、通讯开会的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4、当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5、现场开会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6、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7、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涉及主袋账户和侧袋账户的,应分别由主袋账户、侧袋账户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表决,同一类别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表决事项未涉及侧袋账户的,侧袋账户份额无表决权。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相关规定以本节特殊约定内容为准,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上文相关约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 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4) 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辞任,但新的基金管理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管理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 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
产;
(2) 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 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4) 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5) 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6)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在六个月内选任新基金托管人;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辞任,但新的基金托管人或指定的临时基金托管人确定之前,其仍须履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管理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时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管理人。
(3)核准: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新基金管理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管理人或者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更换后的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或商号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
(2)决议:更换原基金托管人须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别决议决定。该决议需经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还需以特别决议形式确定新任基金托管人。
(3)核准: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核准后方可执行。新基金托管人产生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4)移交和审计: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基金托管人或者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更换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
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办理资产管理的移交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3、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同时更换的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决议、核准、移交及审计分别依照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后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十、基金的托管
本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和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或其他任何方带来的损失,须以其自身财产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更新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是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策略实现持续稳健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适合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遵照合理价值原则下的主动投资管理。(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股票和存托凭证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20bp(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收益类产品,可以满足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存托凭证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2、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的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3)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4)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个股)的投资价值被明显低估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挖掘价值被低股的股票。
(5)存托凭证投资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本基金将根据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深入研究判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七)投资决策
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架构中,投资决策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完成,可进一步细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两个层面及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基础组合、个性化组合和风险控制五个环节。每部分的具体投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
1、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小组提供的投资策略报告、上期投资绩效检讨报告及数量分析组提供的风险评价与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批准未来一段时间内本基金投资策略及重大事项。
2、资产配置周会确定战术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周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确定本基金短期(两周以内)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及股票(新股申购或二级市场投资)、存托凭证的配置比例。
3、债券(股票)周会确定债券(股票)标准模拟投资组合
债券(股票)分析周会在资产配置周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的基础上,依照债券(包括货币市场工具)组合构建流程、新股申购流程或股票二级市场组合构建流程形成每周债券、新股申购或股票二级市场的模拟组合,并成为本基金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的依据。
4、基金经理小组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资产配置周会及债券(股票)周会决议确定基金投资组合,同时制定每周组合调整方案。组合调整方案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本基金基金经理负责组织执行,并就需要临时调整的计划向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报批。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投资风险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进行全程监控。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存托凭证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含存托凭证),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5、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8、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9、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除上述4、6、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8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2、6、7、9、10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十一)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及证券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个交易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
(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6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发
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净值信息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7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暂停披露侧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运作过程中,从基金财产中支付的费用包括: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30%,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其他费用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或相关公告。
(五)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六)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一)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由于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将导致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
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10、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清算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11、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加强对未公开披露基金信息的管控,并建立基金敏感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从业人员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单只基金只需选择一家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告。(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
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三)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
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若因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基金合同当事人可以要求违约的基金合同当事人赔偿损失后继续履行基金合同,但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继续履行的除外。
5、因第三方的过错而导致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并造成其他当事人损失的,违约方并不因此免除其赔偿责任。
(二)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进行的投资所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一)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
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
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
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三)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
行。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一)基金合同是基金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件。本基金合同应当在基金募集结束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获中国证监会书面核准后生效。
(二)本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
告之日止。
(三)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四)本基金合同及其修订本正本一式五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一份外,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五)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
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