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关于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8-03-22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
关于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发布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已经存续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且 基金合同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施行之日起 6 个月内予以 调整。根据《规定》等法律法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招商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对旗下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 下简称“本基金”)的《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的内容包括前言、释 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基金的投资、 基金资产的估值、基金的信息披露等。具体修订内容详见公告附件。 本次《基金合同》修订系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进行,且对现有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影响,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本次《基金合同》修订已经过本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并已报监管机构备案。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但为不 影响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合同》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 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的条款约定将 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正式实施。本基金将于 2018 年 3 月 31 日起,对持续持有 期少于 7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 1.5%的赎回费。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 协商一致,已相应修订了本基金的《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并将在更新的《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作出相应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公告当日将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登载于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 的网站:www.cmfchina.com 或客户服务电话:400-887-9555 了解详情。 特此公告。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章节 内容 内容 一、前言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它有关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 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 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 及其它有关规定。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 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 合法权益。 二、释义 无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 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 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 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 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 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 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六、基金份额的申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购、 无 2、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和转换 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 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 相关公告。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2、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 5%,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申购费归基 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 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不列入基金财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 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基金赎回费率最高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赎回费用由赎回人 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 承担,赎回费用在扣除相关的手续费后, 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余额不得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归入基 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 金财产,其余部分作为注册登记等其他必 要的手续费。 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 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转换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暂停赎回和转换 的情形和处理 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 …… 发生上述第(1)-(3)项、第(5)项暂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发生上述第 4 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的措施;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 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 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 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第(1)、(2)、(3)、(5)、 (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4)、(6)项拒绝申购情形 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 ……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 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 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 受基金赎回申请;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 延期办理。若进行上述延期办理,对于单 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 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部分,将自动进 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 行延期办理。对于其余当日非自动延期办 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 理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非自动延 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 期办理的赎回申请量占非自动延期办理的 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 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 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 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 全部赎回为止。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 25 号、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大大厦 甲 25 号中国光大中心 及权利义务 邮政编码:100045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成立时间: 1992 年 8 月 18 日 成立时间: 1992 年 6 月 18 日 注册资本:82.17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466.79095 亿元人民币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三)投资方向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 例为 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例为 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股票等 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 5%,现金不包 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0%-20%。 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 0% -20%。 (八)投资限制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 过该证券的 10%; 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 …… 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 30%;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 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 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 款等; 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 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5%;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 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 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 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投资不符合以上第 1、2、4、5 条规定比例 资; 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 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 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上述限制中的 1-5 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 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除上述 4、6、7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 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 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规 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 整。 上述限制中的 1-8 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 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 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 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 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值 无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 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 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 露 途径 途径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 ……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 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 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 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 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 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 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 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特有风险,中国证 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 付; 理; (26)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 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