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先锋混合: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一号)
2016-01-1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六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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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4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04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
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
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6年12月1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
为2015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5年12月30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
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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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17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38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39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47
九、基金的投资.............................................................. 48
十、基金的业绩.............................................................. 59
十一、基金的财产............................................................ 60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61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6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66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7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68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 71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 74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75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86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9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9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97
二十四、备查文件............................................................ 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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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一、绪 言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
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
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
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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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代销机构或基金份额 发售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
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
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
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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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
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
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
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
的内容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
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
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
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
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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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李浩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话:(0755)83199596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赖思斯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文批
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
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
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210,
000,000 元)。
2007 年 5 月,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
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上述股
权转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
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
2013 年 8 月,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3]1074 号文批复
同意,荷兰投资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将其持有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1.6%
股权转让给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1.7%股权转让给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股权转
让完成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及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
权的 5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全部股权的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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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主要股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
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旗下金融企业,经过多年创业发展,已成为拥有证
券市场业务全牌照的一流券商。2009 年 11 月,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代码
600999)。
公司本着“长期、稳健、优良、专业”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
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李浩,男,工商管理硕士,高级会计师。1997 年 5 月加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
任行长助理、上海分行行长、副行长,现任执行董事、党委副书记、常务副行长兼财务负责
人。现任公司董事长。
邓晓力,女,毕业于美国纽约州立大学,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1 年加入招商证券,
期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2005 年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参与南方
证券的清算;在加入招商证券前,曾在美国纽约花旗银行从事风险管理工作。现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公司财务、清算及培训工作;中国证券业协会财务与
风险控制委员会副主任。现任公司副董事长。
金旭,女,北京大学硕士研究生。1993 年 7 月至 2001 年 11 月在中国证监会工作。2001
年 11 月至 2004 年 7 月在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在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总经理。2006 年 1 月至 2007 年 5 月在梅隆全球投资有限公司北京
代表处任首席代表。2007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担任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俊江,男,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历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德国不
莱梅大学客座教授、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经济系高级访问学者。现任吉林大学经济学院院长、
金融学院院长、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美国研究所所长。兼任中国世界经济学会副
秘书长、中国美国经济学会副秘书长、教育部经济学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中共吉林省
委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吉林省政府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王莉,女,高级经济师。毕业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外国语学院,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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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区三局战士、助理研究员;国务院科技干部局二处干部;中信公司财务部国际金融处干部、
银行部资金处副处长;中信银行(原中信实业银行) 资本市场部总经理、行长助理、副行长
等职。现任中国证券市场研究设计中心(联办)常务干事兼基金部总经理; 联办控股有限公司
董事总经理等。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蔡廷基,男,毕业于香港理工学院(现为香港理工大学)会计系。历任香港毕马威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部副经理、经理,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办事处执行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
计师事务所上海首席合伙人,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华东华西区首席合伙人。现为香港会
计师公会资深会员、上海市静安区政协委员、上海市静安区归国华侨联合会名誉副主席。兼
任中国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等三家香港上市公司的非执行独立董事。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孙谦,男,新加坡籍,经济学博士。1980 年至 1991 年先后就读于北京大学、复旦大学、
William Paterson College 和 Arizona State University 并获得学士、工商管理硕士和经济学博
士学位。曾任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商学院副教授、厦门大学任财务管理与会计研究院院长及
特聘教授、上海证券交易所高级访问金融专家。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特聘教授和财务金融
系主任。兼任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导师,
科技部复旦科技园中小型科技企业创新型融资平台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81 年 07 月――1988 年 8 月,曾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
门任职;1983 年 11 月――1988 年 08 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 年
08 月――1994 年 11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
1994 年 11 月――2006 年 02 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
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 2006 年 03 月――2009 年 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
察总审计师;2009 年 04 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武汉大学世界经济专业硕士研究生。1997 年 2 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 年 2
月至 2006 年 6 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 年 6 月
至 2007 年 7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08 年 7 月任招商银
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主持
工作)。2010 年 6 月至 2012 年 9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2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任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计划财务部总经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
招商银行总行业务总监兼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总经理。2014 年 12 月起任招商银行总行同业
金融总部总裁兼总行资产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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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琳,女,厦门大学经济学硕士。1996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先
后担任项目经理、高级经理、业务董事;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
成立后先后担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理、产品研发部高级经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运营
官兼市场推广部总监、公司监事。
鲁丹,女,中山大学国际工商管理硕士;2001 年加入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任 Oracle ERP
系统实施顾问;2005 年 5 月至 2006 年 12 月于韬睿惠悦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顾问;2006 年
12 月至 2011 年 2 月于怡安翰威特咨询有限公司任咨询总监;2011 年 2 月至 2014 年 3 月任
倍智人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公司
监事,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李扬,男,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2002 年加入招商基金,历任基金核算部高级经
理、副总监、总监,现任产品一部总监、公司监事。
钟文岳,男,厦门大学货币银行学硕士。1992 年 7 月至 1997 年 4 月于中国农村发展信
托投资公司任福建(集团)公司国际业务部经理;1997 年 4 月至 2000 年 1 月于申银万国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任九江营业部总经理;2000 年 1 月至 2001 年 1 月任厦门海发投资股份有限
公司总经理;2001 年 1 月至 2004 年 1 月任深圳二十一世纪风险投资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1 月至 2008 年 11 月任新江南投资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8 年 11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招
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经理;2015 年 6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副
总经理。
沙骎,男,中国国籍,中欧国际工商学院 EMBA,曾任职于南京熊猫电子集团,任设计
师;1998 年 3 月加入原君安证券南京营业部交易部,任经理助理;1999 年 11 月加入中国平
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资金运营中心基金投资部,从事交易及证券研究工作;2000
年 11 月加入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投资部,任交易主管;2008 年 2 月加入国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量化投资事业部,任投资总监、部门总经理;2015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欧志明,男,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
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
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
副总监、总监、督察长,现任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兼任招商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董事。
潘西里,男,硕士,1998 年加入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法律部,负责法务工作;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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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10 月加入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任职主管;2003 年 2 月加入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及处长;2015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
绩。基金经理简介如下:
付斌,2008 年 1 月加入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09 年 8 月加入银河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任研究员,2014 年 3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1 月 14 日至今)、招商安盈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管理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至今)、招商安达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
理时间:2015 年 3 月 31 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陈进贤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2005 年 7 月
30 日;周炜炜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8 月 24 日至 2006 年 6 月 16 日。张冰先生,管理
时间为 2004 年 6 月 1 日至 2009 年 8 月 27 日。郝联峰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9 年 8 月 27 日
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刘树祥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4 月 8 日至 2010 年 11 月 5 日。涂
冰云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3 月 27 日至 2011 年 12 月 14 日。韦文赞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1 年 1 月 6 日至 2012 年 1 月 20 日。吕一凡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3 年 6 月 5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唐祝益先生,管理时间为 2014 年 6 月 2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日。袁野先
生,管理时间为 2012 年 1 月 20 日至 2015 年 5 月 5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总经理金旭、副总经理沙骎、总经理助理兼投
资管理二部负责人杨渺、总经理助理兼投资管理四部负责人王忠波、总经理助理兼全球量化
投资部负责人吴武泽、总经理助理裴晓辉、国际业务部总监白海峰、交易部总监路明。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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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
为;
12、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
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
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
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
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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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
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
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
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
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
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
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
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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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
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
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
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
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
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
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
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
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
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
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
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
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
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
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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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
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
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
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
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
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
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
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
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
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
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
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
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
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
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
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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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
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
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
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
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
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1. 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 年 10 月 31 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部门信息披露联系人:王永民
传真:(010)66594942
中国银行客服电话:95566
2. 基金托管部门及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设立于 1998 年,现有员工 110 余人,大部分员工具有丰富的银行、
证券、基金、信托从业经验,且具有海外工作、学习或培训经历,60%以上的员工具有硕士
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为给客户提供专业化的托管服务,中国银行已在境内、外分行开展托
管业务。
作为国内首批开展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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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一对多、一对一)、社保基金、保险资金、QFII、RQFII、QDII、境外三类机构、券商资
产管理计划、信托计划、企业年金、银行理财产品、股权基金、私募基金、资金托管等门类
齐全、产品丰富的托管业务体系。在国内,中国银行首家开展绩效评估、风险分析等增值服
务,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增值服务,是国内领先的大型中资托管银行。
3.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中国银行已托管 401 只证券投资基金,其中境内基金 375 只,
QDII 基金 26 只,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型、指数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满
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二) 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是中国银行全面风险控制工作的组成部分,秉
承中国银行风险控制理念,坚持“规范运作、稳健经营”的原则。中国银行托管业务部风险
控制工作贯穿业务各环节,通过风险识别与评估、风险控制措施设定及制度建设、内外部检
查及审计等措施强化托管业务全员、全面、全程的风险管控。
2007 年起,中国银行连续聘请外部会计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审阅工作。
先后获得基于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国际主流内控审阅准
则的无保留意见的审阅报告。2014 年,中国银行同时获得了基于“ISAE3402”和“SSAE16”
双准则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国银行托管业务内控制度完善,内控措施严密,能够有效保
证托管资产的安全。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
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
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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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战略客户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66290540
联系人:刘超
招商基金机构理财部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0452
联系人:刘刚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1601 室
电话:(021)68889916-116
联系人: 秦向东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 28 号太平洋保险大厦 B 座 2 层西侧 207-219 单元
电话:(010)83064741
联系人:张鹤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2. 代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电话: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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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杨菲
5.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常振明
电话:95558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廉赵峰
6.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刘士余
电话:9559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唐文勇
7.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电话:010-6627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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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王琳
8.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张宏革
9. 代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电话:95580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王硕
10. 代销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孙建一
电话:95511-3
传真:(021)50979507
联系人:张莉
11.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3636248
联系人:朱红
12.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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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高天
13.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9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王继伟
14. 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孔超
15. 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16. 代销机构: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包头市钢铁大街 6 号
法定代表人:李镇西
电话:0472-5189051
传真:0472-5189057
联系人:张建鑫
17. 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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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8. 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9. 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20. 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1. 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22. 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有安
电话:(010)66568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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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宋明
23.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曹晔
24. 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谢永林
电话:(0755)22621866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吴琼
25. 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6. 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5567
联系人:刘阳
27. 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电话:(0731)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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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28. 代销机构: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29. 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30.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万通证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1号楼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宝林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1.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696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顾凌
32. 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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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33. 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22 层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34. 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奚博宇
35. 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36. 代销机构: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 358 号大成国际大厦 20 楼
2005 室
法定代表人:许建平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7. 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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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8. 代销机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21-20655175
传真:021-20655196
联系人:郭相兴
39. 代销机构: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83704850
联系人:牛孟宇
40. 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755-8329097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陈志军
41. 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 010-66045608
传真: 010-66045527
联系人:林爽
42. 代销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 129 号大连国际金融中心 A 座-大连期货大
厦 38、39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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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红光
电话:0411-39991807
传真:0411-39673214
联系人:谢立军
43. 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中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电话:010-64818301
传真:010-64818443
联系人:史江蕊
44. 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00 号上海环球金融中心 5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68777222
传真:021-68777822
联系人:刘闻川
45. 代销机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46. 代销机构: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齐鲁证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47. 代销机构: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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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徐锦福
电话:010-57398062
传真:010-57308058
48. 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电话:010-85556100
传真:010- 85556153
联系人:李慧灵
49. 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汤漫川
50. 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51. 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汪尚斌
52. 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中一路西华强高新发展大楼 7 层、8 层
2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电话:0755-82570586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罗艺琳
53. 代销机构: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 19 层、20 层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654
联系人:林洁茹
54. 代销机构: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51
联系人:王一彦
55. 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西路 638 号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208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邓鹏怡
56. 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联系人:魏巍
电话:0471-4974437
传真:0471-4961259
57. 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安徽省合肥市梅山路 18 号
2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46273
传真:0551—62207773
联系人:陈琳琳
58. 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59. 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60. 代销机构:万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沙路 49 号通信广场二楼
法定代表人:朱治理
电话:0755-82830333
传真:0755-25161630
联系人:黎元春
61. 代销机构: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 5 号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62. 代销机构: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经贸中心 48 楼
30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 8321919
传真:0755-82545500
63. 代销机构:中信证券(浙江)有限责任公司(原中信金通证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解放东路 29 号迪凯银座 22 层
法人代表:沈强
联系人:王霈霈
电话:0571-87112507
传真:0571-85713771
64. 代销机构: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 A 栋第 18 层-21 层及
第 04 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单元
法定代表人:龙增来
联系人:刘毅
电话:0755-82023442
传真:0755-82026539
65. 代销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70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一宏
66. 代销机构: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电话:023-63786141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张煜
67. 代销机构: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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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常喆
电话:010-84183333
传真:010-84183311-3142
联系人:张睿
68. 代销机构: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电话:021-64718888
传真:021-64713795
联系人:李凌芳
69. 代销机构: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骏
联系人:陈红艳
联系人电话:0755-83007030
联系人传真:0755-83007034
70. 代销机构: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71. 代销机构: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B01(b)单元
法定代表人:洪家新
联系人:陈敏
电话:021-64339000-807
传真:021-64333051
72. 代销机构: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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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田芳芳
电话:010-8356114
传真:010-83561094
73. 代销机构: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联系人:蔡宇洲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1166
74. 代销机构: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59355941
传真:56437030
联系人:李微
75. 代销机构:九州证券有限公司(原天源证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长江路 53 号汇通大厦六楼
法定代表人:林小明
电话:0755-33331188
传真:0755-33329815
联系人:聂晗
76. 代销机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26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联系人:崔国良
电话:0755-25832583
传真:0755-25831718
77. 代销机构: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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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注册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高德置地广场F座18、19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 王鑫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38286588
78. 代销机构: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 号桐城中央21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联系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4130322
79. 代销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法定代表人: 李长伟
联系人: 谢兰
电话:010-88321613
传真:010-88321763
80. 代销机构: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电话: 0752-2119700
联系人:彭莲
81. 代销机构: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法人代表:张跃伟
电话:400-820-2899
传真:021-58787698
联系人:敖玲
82. 代销机构: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发展银行大厦 25 楼 I、J 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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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82080798
联系人:童彩平
83. 代销机构:杭州数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海曙路东 2 号
法人代表:陈柏青
电话:0571-28829790
传真:0571-26698533
联系人:张裕
84. 代销机构: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法人代表: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
传真:010-62020088-8802
联系人:王婉秋
85. 代销机构: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法人代表:汪静波
电话:400-821-5399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方成
86. 代销机构: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 685 弄 37 号 4 号楼 449 室
法人代表:杨文斌
电话:(021)58870011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张茹
87. 代销机构:中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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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路瑶
电话:400-8888-160
传真:010-59539866
联系人:朱剑林
88. 代销机构: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0 号 2 号楼 2 层
法人代表:其实
电话:400-1818-188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潘世友
89. 代销机构: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 层
法人代表:王莉
电话:400-9200-022
传真:0755-82029055
联系人:吴阿婷
90. 代销机构: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室
法人代表: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杨翼
91. 代销机构: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09 单元
法人代表:郭坚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92. 代销机构: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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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张鑫
电话:010-53570572
传真:010-59200800
联系人:刘美薇
93. 代销机构: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区富特北路 277 号 3 层 310 室
法人代表:燕斌
电话:400-046-6788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凌秋艳
94. 代销机构: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 1 号楼 1603
法人代表:董浩
电话:400-068-1176
传真:010-56580660
联系人: 于婷婷
95. 代销机构: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法人代表:杨懿
电话:400-166-1188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 文雯
96. 代销机构: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
法人代表:齐小贺
电话:0755-83999913
传真:0755-83999926
联系人: 陈勇军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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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勃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外滩中心 30 楼
法定代表人:曾顺福
电话:021-6141 88888
传真:021-6335 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 吴凌志
联系人:陶坚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业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4 年
4 月 14 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4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募集期从 2004 年 4 月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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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到 4 月 28 日止,共募集 1,604,206,857.28 份基金份额,有效认购总户数为 26,381 户。
(二) 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 2004 年 6 月 1 日正式生效。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基
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
份额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
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
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和转换时除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
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
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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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其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
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在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
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
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6、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
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换
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
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
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
项将在 T+7 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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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类型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最低转换份额(份)
代销 100 100 100
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含申购费)起。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
台办理申购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 100 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
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 100 元。
每次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赎回和转
换的,每次办理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
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性全部赎回。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
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代销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
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
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
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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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份额计算方法采用“外扣法”计算,各基金之间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如
下:
计算公式:
X A (1 B)
Y 1 C
D
Y = 转入基金Y的份额
X = 转出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
金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 Y 的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
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而得。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
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换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计算确认的转换金额在扣除相应的
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而得,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
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 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
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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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注: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申购基金时从申购金额中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
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费用。
电子商务交易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
准请查阅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
2、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天-365天(含) 0.5%
366天-730天(含) 0.25%
731天以上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
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注:(1)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日。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 731 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或
转换,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 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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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
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
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费
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上述基金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自2008年2月22日起执行,原基金转换费用收取
标准及转换费率同时废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
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
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
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
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
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针对特定投资人(如养老金客户等)开展费率优惠活动,届时将提前公
告。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 7 个工
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
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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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
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
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
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
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暂停赎回将导致对该基金的转换也暂停:
(1) 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
难;
(4) 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 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
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
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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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
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
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
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
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
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
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
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
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
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
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
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
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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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
况。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
况。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
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
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收益情况。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
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
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
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
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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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
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动态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充分把握投资机会,适当的集中
投资可以提高组合的盈利能力。
(二)投资目标
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当集
中投资,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范围及对象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
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良好盈
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
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
转换债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为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其中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最低不低于5%)。
(四)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应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 ING 引进的投资技术,包括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的资产
配置技术、PFG(Price for Growth)数量化筛选模型、SRS(Stock Rating System)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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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系统、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以及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
2、 资产配置
a) 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为 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 20-65%。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最低不低于 5%)。
b) 股票与债券之间具体的比例将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灵活配置。
c)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借鉴了本公司的外方股东 ING 的成熟技术,主要采用两个
投资工具: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Marketometer)。
投资时钟:一种纯粹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它通过对与股票市场中长期趋势密切相关的宏
观因素分析,寻找每一时期在经济景气周期和股票市场周期中的具体位置,并针对不同阶段
制订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
市场量表: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场
和债券市场趋势作出更全面的评估。本基金拟采用的市场量表中,基本分析包括一系列反映
宏观经济的定量指标和反映市场投资价值的定量指标,其目的在于判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
的投资价值;市场分析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的分析,以及分析股票市场与债
券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作出评估。市场量表的结论是采
用定性的评分方法,资产配置比例将根据评分结果得出。
3、 股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适当集中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
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其中,公司研究是整个股票投资流程的核心。通过研究,得出对公司
盈利成长潜力和合理价值水平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现金流成长性
的股票。
构建股票模拟组合时,本基金将采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 ING 引进的较为成熟的 PFG 模型
和 SRS 系统构建股票池,并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排序。
本基金股票投资过程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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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量 定性 PFG 组 合 风险 执行
分析 评级 SRS 构建 管理 组合
PFG SRS 事前 执行
模 拟
筛选 系统 评分 事后 及
组合
股票 评级 加权 跟踪 动态
调整
差
a) 以流动性指标筛选,建立备选股票库。
在应用 PFG 模型进行数量分析前,需要对 A 股股票进行流动性筛选。具体做法是按照流
通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要求的股票。只有流动性好、在买
入和沽出时不会造成市场剧烈波动的股票才能进入可投资的股票备选库。
b) 对备选库内的股票用 PFG 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PFG 模型是既关注价值又关注成长性的定量筛选模型。该模型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
相关性的参数作为模型的输入,通过对股票收益率与这些参数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建立股
票收益率的预测模型,并与当前股价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价值和成长性的股票。这些参数
中既包含反映价值的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EV/EBITDA,也包含反映成长的指标,如每
股收益的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参数,还包括一些反映技术面的参数。由于模型的参
数选取有很强的灵活性,本基金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作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本基金采用的
PFG 模型共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市盈率等基本面参数和技术面参
数,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对所选出的股票,
再应用 SRS 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c) 以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的投资价值。
SRS 股票评级系统是本基金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模型。它是对公司的短期
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层、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
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
SRS 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
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SRS 系统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系统评价。
成长分析:通过对行业的成长速度和发展趋势的判断,分析公司每股收益增长的内部因
素和外部条件,考量实现公司短期和长期增长目标的可能性。尤其关注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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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管理层领导公司实现增长目标时表现出来的管理水平。
价值分析:除了进行常规的估值倍数的比较之外,本基金加强了对股票价值回归重要影
响因素的关注和研究。不同时期,股票的市场定价会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本基金不仅关
注暂时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发现市场定价异常现象,同时还将探寻市场价格向合理的股票价
值回归的线索。重要的企业行为,比如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回购、战略投资者的加盟和其
他各种发展动态,都为市场重新评价公司业务和股票内在价值提供了新的机会。总之,发现
股票价值低估只是价值投资取得成功的一个方面,而把握股票价值回归实现的契机,是价值
投资获得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
SRS 评分方法:首先对行业的基本状况作全面的了解, 然后以每个行业基本面指标的
平均水平为基准, 对公司进行评分。当公司的状况好于行业的一般水平时,评分为正分, 相
反为负。对每个指标的打分范围为-2,-1,0,1,2 五个分数等级。分数越高,公司的基本
面越好。最后,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对每个指标的分数加权平均,得出公司的最后
得分。
d) 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通过 PFG 和 SRS 所得出的对公司定量和定性的两个分数加总,按照加总的分值进行相
对投资价值的排名,并据此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e) 运用 ING 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工具主要运用 ING 的成熟模型。ING 的风险控制模型,不仅能够对
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跟踪误差)进行事后评测,对基金业绩归属和风险构成进行分析,更
重要的是它还能够在事前对模拟股票组合的风险度进行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将跟踪差
控制在一定水平所需要做的组合调整,即通过减少那些对组合风险贡献度大的个股,加入那
些更有利于分散组合风险的个股,来达到控制组合风险的目的,把跟踪误差保持在合理的范
围内。这使得组合风险控制不再是事后调整,而变得更加具有前瞻性,同时也使得投资风险
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
f) 模拟组合的执行
经过 ING 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
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4、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
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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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借鉴了 ING 在海外的投资管理的先进经验,采用科学化、定量化的
方法指导投资,通过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寻找相对价值低估的固定收益品种作为积极投资的对
象。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 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
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选择投资券种;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
利,增加基金收益。
本公司债券的投资流程如下表所示:
宏观经济预估和
央行货币政策走向判断
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判断
确定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
债券收益率及信用分析
模拟债券组合
风险管理
执行债券组合
(1)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变动
中国债券市场两个显著特点是:一是债券品种以政府债券为主,因此信用风险很小,债
券组合的主要收益来源是预测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变动;二是由于处于经济转轨和增长的双重
挑战,市场对中长期利率水平的预期波动剧烈,投资组合首要控制的目标是利率风险。通过
分析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动的趋势,来预测收益率曲线的中长期变动
趋势。
(2) 久期管理
我们通过细致的经济基本面分析,对未来的经济和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将市场隐含的利
率走势预期与我们自己的研究分析相比较。评估的过程首先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收益率曲线和
远期收益率曲线,来推断市场隐含的对未来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然后,把这种市场隐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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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判断与我们自己的研究的分析相比较,来确定现在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市
场隐含的利率走势会高于我们自己分析的结论,债券的价值可能是低估的;反之,则是高估
的。根据研究的结果,确定组合的久期和收益率曲线的定位。
(3) 债券组合管理
A. 债券的选择
债券投资专家负责决定投资品种的选择,在选择债券时根据已经确定的组合久期和收益
率曲线配置来自下而上选择债券品种,在选择具体债券品种时,主要依据是:收益率曲线的
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
交易的集中度分析、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直接操作情况、
B. 流动性分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券种和非
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
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
动性。
C. 信用分析
组合所包含的债券最低的信用等级为 BBB+或同等信用。在此基础上,组合的平均信用等
级应在 A+以上。
D.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基金收益
中国债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完全有效、市场分割、利率形成机制效率不足等特点。市场参
与主体需求不同、市场规则变化、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资金流动的特点常常给某一市场、某
一债券类属或单只债券带来不平衡的需求,使得其价格偏离价值,这都给基金的积极管理带
来了机会。
(4)债券组合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团队将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出现变化的几种可能性,计算不同利率变化对组
合收益的影响。对每种利率变化的可能性都分别给出不同的发生概率,计算不同概率分布下,
债券组合收益的期望值,以及不同置信区间的收益分布图。通过即时计算债券组合的收益和
波动性,与不同概率分布的组合收益和波动性的比较,监控风险度。
5、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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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
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
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6、业绩比较标准(Benchmark)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上证 180 指数+3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超过 80%时,基金管理人将可能
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
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
不符合以上第1、2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
日内进行调整。
2、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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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9)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
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 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
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5 年 09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1,459,990,800.37 74.77
其中:股票 1,459,990,800.37 74.7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453,172,653.10 23.21
其中:债券 453,172,653.10 23.21
资产支持证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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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7,964,797.42 0.92
8 其他资产 21,447,604.47 1.10
9 合计 1,952,575,855.36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行业类别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237,412,869.77 12.22
B 采矿业 - -
C 制造业 628,882,702.12 32.38
D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98,595,354.46 5.08
E 建筑业 70,104,475.75 3.61
F 批发和零售业 11,799,517.09 0.61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0,883.40 0.00
H 住宿和餐饮业 21,252,888.00 1.09
I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192,340,864.04 9.90
J 金融业 - -
K 房地产业 80,791,527.66 4.16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7,196.00 0.00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6,261,557.60 0.84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 -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 -
P 教育 - -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84,177,751.48 4.33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8,313,213.00 0.94
S 综合 - -
合计 1,459,990,800.37 75.16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002714 牧原股份 3,037,331 135,161,229.50 6.96
2 002508 老板电器 3,339,507 120,389,227.35 6.20
3 000601 韶能股份 10,371,364 90,334,580.44 4.65
4 300015 爱尔眼科 2,505,962 69,264,789.68 3.57
5 300028 金亚科技 5,655,584 67,301,449.60 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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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600872 中炬高新 4,591,389 66,621,054.39 3.43
7 600654 中安消 2,754,678 54,735,451.86 2.82
8 300186 大华农 1,436,058 49,687,606.80 2.56
9 002321 华英农业 5,375,884 43,867,213.44 2.26
10 600555 九龙山 4,628,929 42,956,461.12 2.21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比例(%)
1 国家债券 216,076,535.80 11.12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237,096,117.30 12.21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237,096,117.30 12.21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中期票据 - -
7 可转债 - -
8 同业存单 - -
9 其他 - -
10 合计 453,172,653.10 23.33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占基金资产净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1 019503 15 国债 03 1,000,000 101,000,000.00 5.20
2 010616 06 国债⒃ 1,000,000 100,560,000.00 5.18
3 018001 国开 1301 871,680 87,961,228.80 4.53
4 130229 13 国开 29 500,000 50,985,000.00 2.62
5 130228 13 国开 28 500,000 50,505,000.00 2.60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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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9.1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合约。
9.2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0.1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2 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合约。
10.3 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本基金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1.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除金亚科技(股票代码 300028)外其他证券的发行主
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2015
年 6 月 6 日公告,金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周旭辉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截止本公告发布
日,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最终调查结论。对该股票的投资决策程序的说明:本基金管
理人看好金亚科技布局电子竞技行业将带来股价的上涨;经过与管理层的交流以及本基金管
理人内部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该股票被纳入本基金的实际投资组合。
11.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
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11.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60,489.08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10,042,043.78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8,927,62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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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应收申购款 117,447.87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1,447,604.47
11.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11.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占基金资产
序 流通受限部分的 流通受限情况说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净值比例
号 公允价值(元) 明
(%)
1 000601 韶能股份 90,334,580.44 4.65 重大事项
2 300028 金亚科技 67,301,449.60 3.46 重大事项
3 600654 中安消 54,735,451.86 2.82 重大事项
4 600555 九龙山 42,956,461.12 2.21 重大事项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2015 年 9 月 30 日止的业绩表现如下:
业绩比较
基金份额 净值增 业绩比较
基准收益
阶段 净值增长 长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差
率① 准差② 率③
④
2004.06.01-2004.12.31 -1.49% 0.65% -10.07% 0.88% 8.58% -0.23%
2005.01.01-2005.12.31 -0.48% 0.94% -0.53% 0.85% 0.05% 0.09%
2006.01.01-2006.12.31 113.28% 1.09% 69.45% 0.91% 43.83% 0.18%
2007.01.01-2007.12.31 111.37% 1.62% 84.61% 1.48% 26.76% 0.14%
2008.01.01-2008.12.31 -47.16% 1.94% -47.77% 1.99% 0.61% -0.05%
2009.01.01-2009.12.31 42.16% 1.62% 55.09% 1.34% -12.93% 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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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1.01-2010.12.31 -1.39% 1.21% -9.26% 1.01% 7.87% 0.20%
2011.01.01-2011.12.31 -26.47% 0.87% -14.04% 0.84% -12.43% 0.03%
2012.01.01-2012.12.31 6.57% 0.93% 8.57% 0.81% -2.00% 0.12%
2013.01.01-2013.12.31 -1.81% 0.97% -5.22% 0.94% 3.41% 0.03%
2014.01.01-2014.12.31 16.07% 0.85% 38.91% 0.82% -22.84% 0.03%
2015.01.01-2015.06.30 36.45% 1.65% 14.96% 1.50% 21.49% 0.15%
2015.01.01-2015.09.30 14.12% 2.12% -6.50% 1.77% 20.62% 0.35%
2004.06.01-2015.09.30 233.71% 1.32% 135.96% 1.21% 97.75% 0.11%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
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
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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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
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
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
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
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
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
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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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
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
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
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
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
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
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
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
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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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 1-5 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
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
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
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 号)的规定,本基金自 2008 年 9 月 16 日起,采用《中国证
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
牌股票进行估值,并于 2008 年 9 月 16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
见>的提示公告》。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
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
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
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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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 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
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
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 6 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
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
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
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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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方式指投资者可选
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
每年不超过 6 次;
8、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 9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
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权益登记日前 2 日于
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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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2、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
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
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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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
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请参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
(三)基金的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
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
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
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
金的审计业务。
(二)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
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
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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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
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
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
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等相关文件
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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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
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
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
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
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
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
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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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
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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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
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
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
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
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
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
的内容应当一致。
(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5)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
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动态配置的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由于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积极的选时操
作、动态的资产配置、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因此本基金相对其他平衡型基金的风险收益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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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
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
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
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
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
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
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
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
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相对集中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来获取较高的绝对回报,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
基金管理人如果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可能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
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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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
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而本基金采取相对
集中投资的投资策略,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
流动性风险。
(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
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
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
金资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
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
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
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
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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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
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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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
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
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b.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
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c. 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
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d. 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e.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g.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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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h.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
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i.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j.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k. 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l.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
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
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g.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
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h.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
产;
i. 接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j. 按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k.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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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
人泄露;
m. 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o. 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和分红款项;
p. 保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s.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 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u. 确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
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
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负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x.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b. 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d.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 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
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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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
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c. 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d.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
产;
e.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
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设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
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
行;
k.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
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
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n. 在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
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
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o.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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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以上;
p.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q.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
表决权;
b. 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c. 监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d. 申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e. 在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f. 获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g. 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
求赔偿的权利;
i. 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
《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j. 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
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份额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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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 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5)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与其他基金合并;
(7)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8)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 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
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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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
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
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
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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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 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
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
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
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
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 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
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
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
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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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
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
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
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
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
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
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
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
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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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
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
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 30 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
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 计票
(1) 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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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
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
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 7 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
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财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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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
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四)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
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如果争议未能
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
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
具有约束力。
3、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
续履行。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
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依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
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4 年 3 月签订的《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制。本托
管协议摘要中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仅截至本基金托管协议签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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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法定代表人: 李浩
注册资本: 2.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 50 年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柒佰玖拾壹亿肆仟柒佰贰拾贰万叁仟壹佰玖拾伍元整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
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
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
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
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
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
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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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
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
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
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
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
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1)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
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
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
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
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
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
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
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
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
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
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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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
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
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
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
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
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
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
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
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
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
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
担赔偿责任。
(5)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
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
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
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
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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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 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
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
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
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2) 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
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
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
户进行。
(3) 本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
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
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
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
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
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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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
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
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
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
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
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
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
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
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
指令办理。
7、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
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
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财产
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
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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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
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
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
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
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
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
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
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 60 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
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
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
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
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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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下列服务。同时,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网上交易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份额持有人的定制情况,提供纸质、电子邮件或短信方式对账
单。客户可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进行账单服务定制或更改。服务费用由本基
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
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
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
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3、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
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
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
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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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或E-MAIL方式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投研观点、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
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持有人不
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账号/开户证件号码及登录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可享有账
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
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
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
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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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
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养老金账户通过直销中心申购或转换转入旗下部分基金产品
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26
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积木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11
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诺亚正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1/9
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11/7
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11/2
6、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第 3 季度报告 2015/10/24
7、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乐融多源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23
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10/22
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华宝证券手机、网上委托等非现场交易方
式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10/19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10/17
1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增加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5/10/16
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10/16
1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好买基金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10/13
14、关于变更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并修改基金合同的公告 2015/9/28
15、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联泰资产为代销机构及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并参与其费率优
惠活动的公告 2015/9/16
16 、招 商基 金旗 下部 分基 金增 加唐 鼎耀 华为 代销 机构 及开 通定 投和 转换 业务 的公告
2015/9/14
1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9/9
18、招商基金旗下部分基金增加陆金所为代销机构并参与其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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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1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
告 2015/8/31
20、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 2015/8/26
21、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015 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5/8/26
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24
2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8/22
2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申购场外开放式基金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5/8/19
2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购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8/12
2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与“微信 0 元购”活动实施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2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7
2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参加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5/8/7
2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8/5
3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基金申
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8/3
3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24
32、招商双债增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LOF)2015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5/7/20
33、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五年第二号)2015/7/14
3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五年第二号)2015/7/14
3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14
3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11
3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相关基金参加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
的公告 2015/7/10
38、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7/10
39、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7/9
4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8
4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高管及基金经理投资旗下基金相关事宜的公告
2015/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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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4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7/4
4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继续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手
机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5/7/1
4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30
45、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26
4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5/6/25
47、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估值变更的公告 2015/6/20
48、招商基金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在中国工商银行 开通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5/6/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
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2、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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