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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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一年第一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一月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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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提示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4年4月14日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54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2004年6月1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10年12月29日,有关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10年9月30日,财务和业绩表现数据未经审计。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2010年12月20日对本招募说明书中的基金投资组合报告和基金业绩中的数据进行了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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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绪 言....................................................................4
二、释 义....................................................................4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托管人..............................................................16
五、相关服务机构............................................................20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28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37
八、基金的投资..............................................................37
九、基金的业绩..............................................................48
十、基金的财产..............................................................48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49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54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56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56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60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62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64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81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84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85
二十三、备查文件............................................................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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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 言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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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代销机构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约定的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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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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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注册资本:人民币2.1亿元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千万元(RMB 210,000,000 元)。2007年5月22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国证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10%、10%、10%及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4月8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2002年4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2006年9月22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215.77亿 元,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1991年8月,注册资本35.85亿元。经过十八年创业发展,在国内33个城市设有71家营业网点,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2009年11月17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999)。
公司外方股东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ING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2009年《财富》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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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500强排名第8位,在全球超过65个国家和地区拥有分支机构,员工11万多人。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1948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高级经济师。1982年至1985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年至1986年,在辽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年至1988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1988年至1990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年至1992年,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年至1998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年3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1952年出生,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学本科。1977年3月至1990年12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 年至1989年期间,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任经贸参赞);1991年1月至1996年9月,任花旗银行(澳大利亚)首席经济师;1996年10月至1998年12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澳纽)总经理及投资总监;1999年1月至2001年5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机构投资总监;2003年1月至2007年9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2007年10月至2009年2月,任ING资产管理公司(迪拜) 区域经理;2009年3月至今,任ING亚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邓晓力,女,1967年出生,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AT&T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年11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其间于2004年1月至9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裁管理财务部。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1961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年9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后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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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鹏飞,男,1940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年至1998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1964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1968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MBA。曾先后就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ASI太平洋地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国iLink Global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年初至2005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2006年至今,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现任公司独立董事。
张卫华,女,1961年2月生,中国国籍,会计师。1981年07月――1983年11月,任江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会计;1983年11月――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08月――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年12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年03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
周松,男,1972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年2月加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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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现任公司监事。
林嘉丽,女,1979年出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香港执业律师。2003年1月至2003年8月在澳纽银行中小企业部任助理经理;2004年8月至2008年5月在富而德律师事务所任见习律师;2008年6月至今在ING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任亚太区法律顾问。现任公司监事。
张冰,男,1966年出生,管理学硕士。1993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1994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2002年加入本公司,任基金经理至今。现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1976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资经济硕士;2002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年4月至2004年7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年7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监,公司监事。
杨奕,男,中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商学院MBA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职于深圳能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专户资产投资部总监,现任副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晓东,女,中国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7年9月至2010年3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中国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1963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有近15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年2月加入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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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武泽,男,1975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士。从2000年6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年2月加盟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究员、业务主管。2003年9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任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简介如下:
涂冰云,男,中国国籍,西安交通大学工商管理硕士。曾就职于深圳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历任研究员、交易员等职;大连证券深圳管理总部项目经理;2002年10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交易部交易员,股票投资部行业研究员,助理基金经理,现任股票投资部副总监、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及招商行业领先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涂冰云先生有丰富的证券投资研究经验,拥有中国证券业执业证书。涂冰云先生任本基金的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2008年3月27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陈进贤先生,管理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5年7月30日;周炜炜先生,管理时间为2005年8月24日至2006年6月16日。张冰先生,管理时间为2004年6月1日至2009年8月27日。郝联峰先生,管理时间为2009年8月27日至2010年1月30日。刘树祥先生,管理时间为2010年4月8日至2010年11月5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副总经理杨奕、总经理助理张冰、固定收益投资部总监张国强、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股票投资部副总监涂冰云、专户投资部副总监杨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
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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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保存
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 以基
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 国务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 向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 买卖与其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 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禁止性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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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
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
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
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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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
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
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
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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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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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
住所及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首次注册登记日期:1983年10月31日
变更注册登记日期:2004年8月26日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法定代表人:肖 钢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董杰
托管部门联系人:唐州徽
电话:(010)66594855
传真:(010)66594942
发展概况:
1912 年2 月,经孙中山先生批准,中国银行正式成立。从1912 年至1949 年,中国银行先后行使中央银行、国际汇兑银行和外贸专业银行职能,坚持以服务大众、振兴民族金融业为己任,稳健经营,锐意进取,各项业务取得了长足发展。新中国成立后,中国银行成为国家外汇外贸专业银行,为国家对外经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建设作出了重大贡献。1994 年,中国银行改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2003 年,中国银行开始股份制改造。2004 年8 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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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挂牌成立。2006 年6 月、7 月,先后在香港联交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成功挂牌上市,成为首家在内地和香港发行上市的中国商业银行。中国银行是中国国际化和多元化程度最高的银行,在中国内地、香港、澳门及29 个国家为客户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主要经营商业银行业务,包括公司金融业务、个人金融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并通过全资附属机构中银国际控股集团开展投资银行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保险有限公司及其附属和联营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通过控股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从事基金管理业务,通过全资子公司中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从事直接投资和投资管理业务,通过中银航空租赁私人有限公司经营飞机租赁业务。按核心资本计算,2009 年中国银行在英国《银行家》杂志“世界1000 家大银行”排名中列第十一位。
在近百年的发展历程中,中国银行始终秉承追求卓越的精神,稳健经营的理念,客户至上的宗旨和严谨细致的作风,得到了业界和客户的广泛认可和赞誉,树立了卓越的品牌形象,中国银行被The Banker(英国《银行家》)评为“2009 年中国年度银行”,被Euromoney(《欧洲货币》)评为“2009 年度最佳私人银行”,被Global Finance(《环球金融》)评为“2009 年度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被Trade Finance(《贸易金融》)评选为“中国本土最佳贸易服务银行”,被The Asset(《财资》)评为“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被Finance Asia(《金融亚洲》)评为“中国最佳私人银行、中国最佳贸易融资银行、中国最佳外汇交易银行”。面对新的历史机遇,中国银行将坚持可持续发展,向着国际一流银行的战略目标不断迈进。
(二)主要人员情况
肖钢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自2003年3月起任中国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行长,自1996年10月起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助理,期间曾兼任中国人民银行计划资金司司长、货币政策司司长、广东省分行行长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局长。1989年10月至1996年10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主任、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总裁、计划资金司司长等职。肖先生出生于1958年8月,1981年毕业于湖南财经学院,1996年获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学位。
李礼辉先生,自2004年8月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2002年9月至2004年8月担任海南省副省长。1994年7月至2002年9月担任中国工商银行副行长。1988年至1994年7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总经理、新加坡代表处首席代表、福建省分行副行长等职。李先生出生于1952年5月,1977年毕业于厦门大学经济系财政金融专业,1999年获得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学历和经济学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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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早航先生,自2004年8月起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00年11月加入中国银行并自此担任中国银行副行长。于1980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曾工作于多个岗位,先后担任分行行长、总行多个部门的总经理及副行长。1978年毕业于南京信息工程大学。2002年6月起担任中银香港控股非执行董事。
董杰先生,自2007年11月27日起担任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总经理。自2005年9月起任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2005 年9月历任中国银行深圳市分行沙头角支行行长、深圳市分行信贷经营处处长、公司业务处处长、深圳市分行行长助理、党委委员等职。董先生出生于1962年11月,获得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
(三)基金托管部门的情况
中国银行于1998年设立基金托管部,为进一步树立以投资者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不断丰富和发展的托管对象和托管服务种类,中国银行于2005年3月23日正式将基金托管部更名为托管及投资者服务部,下设覆盖集合类产品、机构类产品、全球托管产品、投资分析及监督服务、风险管理与内控、核算估值、信息技术、资金和证券交收等各层面的多个团队,现有员工110余人。另外,中国银行在北京市分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广东省分行、江苏省分行等重点分行已开展托管业务。
(四)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情况
截止2010年6月末,中国银行已托管长盛创新先锋混合、长盛同盛封闭、长盛同智优势混合(LOF)、大成2020生命周期混合、大成蓝筹稳健混合、大成优选封闭、大成景宏封闭、工银大盘蓝筹股票、工银核心价值股票、国泰沪深300指数、国泰金鹿保本混合、国泰金鹏蓝筹混合、国泰区位优势股票、国投瑞银稳定增利债券、海富通股票、海富通货币、海富通精选贰号混合、海富通收益增长混合、海富通中证100指数(LOF)、华宝兴业大盘精选股票、华宝兴业动力组合股票、华宝兴业先进成长股票、华夏策略混合、华夏大盘精选混合、华夏回报二号混合、华夏回报混合、华夏行业股票(LOF)、嘉实超短债债券、嘉实成长收益混合、嘉实服务增值行业混合、嘉实沪深300指数(LOF)、嘉实货币、嘉实稳健混合、嘉实研究精选股票、嘉实增长混合、嘉实债券、嘉实主题混合、嘉实回报混合、嘉实价值优势股票型、金鹰成份优选股票、金鹰行业优势股票、银河成长股票、易方达平稳增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混合、易方达策略成长二号混合、易方达积极成长混合、易方达货币、易方达稳健收益债券、易方达深证100ETF、易方达中小盘股票、易方达深证100ETF联接、万家180指数、万家稳健增利债券、银华优势企业混合、银华优质增长股票、银华领先策略股票、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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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长城动力平衡混合、景顺长城优选股票、景顺长城货币、景顺长城鼎益股票(LOF)、泰信天天收益货币、泰信优质生活股票、泰信蓝筹精选股票、泰信债券增强收益、招商先锋混合、泰达宏利精选股票、泰达宏利集利债券、泰达宏利中证财富大盘指数、华泰柏瑞盛世中国股票、华泰柏瑞积极成长混合、华泰柏瑞价值增长股票、华泰柏瑞货币、华泰柏瑞量化现行股票型、南方高增长股票(LOF)、国富潜力组合股票、国富强化收益债券、国富成长动力股票、宝盈核心优势混合、招商行业领先股票、东方核心动力股票、华安行业轮动股票型、摩根士丹利华鑫强收益债券型、诺德中小盘股票型、民生加银稳健成长股票型、工银全球股票(QDII)、嘉实海外中国股票(QDII)、银华全球优选(QDII-FOF)等87只证券投资基金,覆盖了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货币市场型等多种类型的基金和理财品种,满足了不同客户多元化的投资理财需求,基金托管规模位居同业前列。
(五)托管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银行开办各类基金托管业务均获得相应的授权,并在辖内实行业务授权管理和从业人员核准资格管理。中国银行自1998年开办托管业务以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制定并逐步完善了包括托管业务授权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员工职业道德规范、保密守则等在内的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个工作环节;在敏感部位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和隔离墙,安装了录音监听系统,以保证基金信息的安全;建立了有效核对和监控制度、应急制度和稽查制度,保证托管基金资产与银行自有资产以及各类托管资产的相互独立和资产的安全;制定了内部信息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基金信息披露规定和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
最近一年内,中国银行的基金托管业务部门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及其他有关机关的处罚。
(六)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基金托管人如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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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招商基金机构一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9楼AK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商基金机构二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楼
电话:(0755)83073095
联系人:王俊斋
招商基金机构三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6号卓著中心2001室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3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刘航达
2、 代
销机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钢 电话:(010)95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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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94853 联系人:张建伟
3、 代
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4、 代
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6223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王琳
5、 代
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010)85108229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张令玮
6、 代
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7、 代
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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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550828 联系人:郭伟
8、 代
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9、 代
销机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安东 电话:010-68858101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陈春林
10、 代
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法定代表人:法兰克?纽曼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张青
11、 代
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425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马旭
12、 代
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010)680987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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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8560311 联系人:李伟
13、 代
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00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14、 代
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83914283 联系人:董云巍
15、 代
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丙17号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010)66223584 传真:(010)66226073 联系人:王曦
16、 代
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7、 代
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66号4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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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18、 代
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38676161 传真:021-38670161 联系人:芮敏祺
19、 代
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深圳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联系人:盛宗凌
20、 代
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21、 代
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183-187号大都会广场43楼(4301-4316房)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22、 代
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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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23、 代
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171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24、 代
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25、 代
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6、 代
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608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27、 代
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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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28、 代
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63号中山国际大厦12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29、 代
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558323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30、 代
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31、 代
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683893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32、 代
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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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人:齐晓燕
33、 代
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34、 代
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35、 代
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平岳 电话:(021)68604866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张静
36、 代
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7、 代
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5号中商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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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8、 代
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157号新天地大厦7、8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39、 代
销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滨湖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7413 传真:(0755) 83700205 联系人:武斌
40、 代
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41、 代
销机构: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舒萌菲
42、 代
销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24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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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43、 代
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291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44、 代
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357号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45、 代
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7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陈康菲
46、 代
销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47、 代
销机构:齐鲁证券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20518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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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代
销 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 26 号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 010 )-58568007
传真:( 010)-58568062
联系人: 梁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谢先斌、郝文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号南银大厦28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董文浩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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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其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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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
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在
分级申购限制的情况下,申购费用按单笔申购申请金额对应的费率乘以单笔确认的申购金额计算。
4、 当
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5、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
请。
6、 若
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7、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
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 投
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直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如需加急支付赎回款,银行收取的实时支付费用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直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发生的银行转帐手续费按照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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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 申
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销售机构类型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最低转换份额(份)
代销
100
100
100
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起。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申购的,每次扣款金额不得低于100元。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认购,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元。
每次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份,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赎回和转换的,每次办理份额不得低于1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转出时或赎回/转换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份的,需一次性赎回/转出。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通过代销网点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通过本公司电子商务平台办理的,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100元。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2、 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价格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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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赎回费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基金转换份额计算方法采用“外扣法”计算,各基金之间转换份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计算公式: DCBXY?????1)1(A
Y = 转入基金Y的份额
X = 转出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而得。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财产所有。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财产。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转换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计算确认的转换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而得,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7、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的申购费采用比例费率,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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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
分别计算。费率如下:
申购金额
适用的申购费率
50万元以下
1.5%
50万元(含)-100万元
1.2%
100万元(含)-200万元
1.0%
200万元(含)-500万元
0.6%
500万元(含)以上
1000元/笔
注:网上直销、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等特殊申购业务规则另见已发布的相关公告
申购费用的计算方法: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在申购基金时从申购金额中收取,不列入基金资产。申购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收取,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和注册登记费用。
电子商务交易包括www.cmfchina.com网上交易和400-887-9555的电话交易,详细费率标准请查阅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
2、 本基金的赎回费按持有时间的增加而递减,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
适用的赎回费率
1天-365天(含)
0.5%
366天-730天(含)
0.25%
731天以上
0%
赎回费用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费用的75%作为注册登记费,剩余25%归基金资产所有。
注:(1)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基金合同生效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起始日为申购的注册登记日,截止日为赎回、转换的注册登记日。
(2)投资人对本基金连续持有期限超过731天,赎回费率为零,期间如进行赎回或转换,持有期限需重新计算,不予累计。
3、 转
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25%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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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申购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上述基金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自2008年2月22日起执行,原基金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同时废止。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费率、赎回和转换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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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旗下任何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暂停赎回将导致对该基金的转换也暂停:
(1) 不可
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 证券
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 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
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 涉及
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 法律
、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赎回,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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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 巨
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 巨
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
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
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财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
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基
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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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 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 如
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收益情况。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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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动态的资产配置能够有效地回避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充分把握投资机会,适当的集中投资可以提高组合的盈利能力。
(二)投资目标
通过动态的资产配置,在股市和债市之间选择投资机会,精选股票和债券品种,适当集中投资,追求长期资本增值。
(三)投资范围及对象
限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良好盈利成长性,同时价值被市场低估的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债券的主要投资对象是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相对投资价值的固定收益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企业(公司)债与可转换债等。
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为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最低不低于5%)。
(四)投资策略
1、投资方法
本基金将应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ING引进的投资技术,包括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的资产配置技术、PFG(Price for Growth)数量化筛选模型、SRS(Stock Rating System)股票分析系统、科学的风险控制模型以及严谨的投资管理流程。
2、
资产配置
a)
本基金投资股票的比例为35-80%, 债券和短期金融工具的比例为20-65%。 (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最低不低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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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票与债券之间具体的比例将根据不同的市场情况灵活配置。
c)
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上,借鉴了本公司的外方股东ING的成熟技术,主要采用两个投资工具:投资时钟和市场量表(Marketometer)。
投资时钟:一种纯粹的基本面分析方法,它通过对与股票市场中长期趋势密切相关的宏观因素分析,寻找每一时期在经济景气周期和股票市场周期中的具体位置,并针对不同阶段制订相应的资产配置策略。
市场量表:通过对影响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本因素和市场因素的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趋势作出更全面的评估。本基金拟采用的市场量表中,基本分析包括一系列反映宏观经济的定量指标和反映市场投资价值的定量指标,其目的在于判断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投资价值;市场分析通过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驱动因素的分析,以及分析股票市场与债券市场的相对投资价值分析,对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趋势作出评估。市场量表的结论是采用定性的评分方法,资产配置比例将根据评分结果得出。
3、 股
票选择和组合构建
本基金的股票资产将适当集中投资于基金管理人认为具有较高相对投资价值的股票。
本基金股票投资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的公司研究有机结合,并实时应用风险控制手段进行组合调整。其中,公司研究是整个股票投资流程的核心。通过研究,得出对公司盈利成长潜力和合理价值水平的评价,从而发掘出价值被市场低估并具有良好现金流成长性的股票。
构建股票模拟组合时,本基金将采用本公司从外方股东ING引进的较为成熟的PFG模型和SRS系统构建股票池,并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排序。
本基金股票投资过程如下图所示:
定量
分析
PFG
筛选
股票
定性
评级
SRS
系统
评级
PFG
SRS
评分
加权
执行
组合
执行
及
动态
风险
管理
事前
事后
跟踪
组合构建
模拟组合
a) 以
流动性指标筛选,建立备选股票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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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应用PFG模型进行数量分析前,需要对A股股票进行流动性筛选。具体做法是按照流通市值大小进行排序,挑选出符合基金投资规模和流动性要求的股票。只有流动性好、在买入和沽出时不会造成市场剧烈波动的股票才能进入可投资的股票备选库。
b) 对
备选库内的股票用PFG模型进行定量分析和评分筛选。
PFG模型是既关注价值又关注成长性的定量筛选模型。该模型选取与股价变动有较强相关性的参数作为模型的输入,通过对股票收益率与这些参数之间关系的统计分析,建立股票收益率的预测模型,并与当前股价比较,筛选出具有合理价值和成长性的股票。这些参数中既包含反映价值的指标,如市盈率、市净率、EV/EBITDA,也包含反映成长的指标,如每股收益的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等参数,还包括一些反映技术面的参数。由于模型的参数选取有很强的灵活性,本基金根据中国市场的特点作了相应的调整。目前,本基金采用的PFG模型共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每股经营性现金流、市盈率等基本面参数和技术面参数,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对所选出的股票,再应用SRS模型作进一步分析。
c) 以
定性的股票评级系统全面考察公司的投资价值。
SRS 股票评级系统是本基金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模型。它是对公司的短期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层、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
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较性和一致性。
SRS系统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系统评价。
成长分析:通过对行业的成长速度和发展趋势的判断,分析公司每股收益增长的内部因素和外部条件,考量实现公司短期和长期增长目标的可能性。尤其关注公司管理层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战略规划,以及管理层领导公司实现增长目标时表现出来的管理水平。
价值分析:除了进行常规的估值倍数的比较之外,本基金加强了对股票价值回归重要影响因素的关注和研究。不同时期,股票的市场定价会出现过高或过低的现象。本基金不仅关注暂时被市场低估的股票,发现市场定价异常现象,同时还将探寻市场价格向合理的股票价值回归的线索。重要的企业行为,比如重组、收购兼并、股票回购、战略投资者的加盟和其他各种发展动态,都为市场重新评价公司业务和股票内在价值提供了新的机会。总之,发现股票价值低估只是价值投资取得成功的一个方面,而把握股票价值回归实现的契机,是价值投资获得成功的另一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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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SRS 评分方法:首先对行业的基本状况作全面的了解, 然后以每个行业基本面指标的平均水平为基准, 对公司进行评分。当公司的状况好于行业的一般水平时,评分为正分, 相反为负。对每个指标的打分范围为-2,-1,0,1,2五个分数等级。分数越高,公司的基本面越好。最后,按照本基金认为合理的权重,对每个指标的分数加权平均,得出公司的最后得分。
d) 建
立模拟股票组合。
通过PFG和SRS 所得出的对公司定量和定性的两个分数加总,按照加总的分值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排名,并据此建立模拟股票组合。
e) 运
用ING风险控制模型进行组合调整和投资风险控制。
本基金投资风险控制工具主要运用ING的成熟模型。ING的风险控制模型,不仅能够对投资组合的风险程度(跟踪误差)进行事后评测,对基金业绩归属和风险构成进行分析,更重要的是它还能够在事前对模拟股票组合的风险度进行预测,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将跟踪差控制在一定水平所需要做的组合调整,即通过减少那些对组合风险贡献度大的个股,加入那些更有利于分散组合风险的个股,来达到控制组合风险的目的,把跟踪误差保持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使得组合风险控制不再是事后调整,而变得更加具有前瞻性,同时也使得投资风险能够得到更好的控制。
f) 模
拟组合的执行
经过ING风险控制模型调整后所确定的股票组合,将成为最终可供执行的股票组合,用以进行实际的股票投资。
4、债券组合的构建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用主动的投资管理,获得与风险相匹配的收益率,同时保证组合的流动性满足正常的现金流的需要。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借鉴了ING 在海外的投资管理的先进经验,采用科学化、定量化的方法指导投资,通过收益率曲线的分析寻找相对价值低估的固定收益品种作为积极投资的对象。本基金将采用自下而上的方法,利用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 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选择投资券种;同时本基金还将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基金收益。
本公司债券的投资流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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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债券组合的组合久期
模拟债券组合
债券收益率及信用分析
风险管理
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判断
宏观经济预估和
央行货币政策走向判断
执行债券组合
(1)
预测收益率曲线的长期变动
中国债券市场两个显著特点是:一是债券品种以政府债券为主,因此信用风险很小,债券组合的主要收益来源是预测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变动;二是由于处于经济转轨和增长的双重挑战,市场对中长期利率水平的预期波动剧烈,投资组合首要控制的目标是利率风险。通过分析宏观经济的运行情况和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变动的趋势,来预测收益率曲线的中长期变动趋势。
(2)
久期管理
我们通过细致的经济基本面分析,对未来的经济和利率走势进行判断,将市场隐含的利率走势预期与我们自己的研究分析相比较。评估的过程首先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收益率曲线和远期收益率曲线,来推断市场隐含的对未来经济和利率走势的判断。然后,把这种市场隐含的判断与我们自己的研究的分析相比较,来确定现在债券的相对投资价值。如果我们认为市场隐含的利率走势会高于我们自己分析的结论,债券的价值可能是低估的;反之,则是高估的。根据研究的结果,确定组合的久期和收益率曲线的定位。
(3)
债券组合管理
A. 债券的选择
债券投资专家负责决定投资品种的选择,在选择债券时根据已经确定的组合久期和收益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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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率曲线配置来自下而上选择债券品种,在选择具体债券品种时,主要依据是: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变动、单个债券的收益率和基准收益率曲线的偏离、债券品种的发行集中度和二级市场交易的集中度分析、中央银行公开市场的直接操作情况、
B. 流动性分析
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流动性不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双边报价券种和非双边报价券种的流动性不同,不同发行量和发行集中度的债券的流动性不同,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流动性也有差异。确定债券组合时根据流动性情况调整组合,保证核心债券组合的流动性。
C. 信用分析
组合所包含的债券最低的信用等级为BBB+或同等信用。在此基础上,组合的平均信用等级应在A+以上。
D.通过发现市场的不均衡进行无风险套利,增加基金收益
中国债券市场具有信息不完全有效、市场分割、利率形成机制效率不足等特点。市场参与主体需求不同、市场规则变化、债券市场与股票市场资金流动的特点常常给某一市场、某一债券类属或单只债券带来不平衡的需求,使得其价格偏离价值,这都给基金的积极管理带来了机会。
(4)债券组合的风险控制
本基金的投资团队将预测未来利率水平出现变化的几种可能性,计算不同利率变化对组合收益的影响。对每种利率变化的可能性都分别给出不同的发生概率,计算不同概率分布下,债券组合收益的期望值,以及不同置信区间的收益分布图。通过即时计算债券组合的收益和波动性,与不同概率分布的组合收益和波动性的比较,监控风险度。
5、投资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和其它重大事项;
(2)基金管理部通过股票投资周会和债券投资周会,确定拟投资的个股和个券;
(3)基金经理根据所管基金的特点,确定基金投资组合;
(4)基金经理发送投资指令;
(5)交易部审核与执行投资指令;
(6)数量分析人员对投资组合的分析与评估;
(7)基金经理对组合的检讨与调整。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对各决策环节的合规性、事前及事后风险、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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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监控,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6、业绩比较标准(Benchmark)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65%×上证180指数+35%×中信标普国债指数。
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条件下,本基金的股票投资比例超过80%时,基金管理人将可能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七)投资限制
1、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 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
超过该证券的10%;
(3) 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
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 本基金保留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以备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的款项准备;
(5) 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2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 禁
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承销证券;
(2) 投资于其他基金;
(3) 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 向
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 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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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向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发生变更,上述禁止行为应相应变更。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 依
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
(九)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2010年09月30日,来源于《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3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权益投资
4,346,848,959.09
64.39
其中:股票
4,346,848,959.09
64.39
2
固定收益投资
1,464,440,485.50
21.69
其中:债券
1,464,440,485.50
21.69
资产支持证券
-
-
3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4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5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917,728,754.88
13.59
6
其他资产
22,025,252.35
0.33
7
合计
6,751,043,451.82
100.00
2. 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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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170,230,110.60
2.56
B
采掘业
39,984,013.87
0.60
C
制造业
2,359,279,749.18
35.52
C0
食品、饮料
30,540,000.00
0.46
C1
纺织、服装、皮毛
-
-
C2
木材、家具
-
-
C3
造纸、印刷
-
-
C4
石油、化学、塑胶、塑料
306,450,437.00
4.61
C5
电子
171,511,790.34
2.58
C6
金属、非金属
434,979,101.36
6.55
C7
机械、设备、仪表
913,760,893.82
13.76
C8
医药、生物制品
360,815,535.56
5.43
C99
其他制造业
141,221,991.10
2.13
D
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
-
E
建筑业
-
-
F
交通运输、仓储业
127,779,983.72
1.92
G
信息技术业
239,371,997.23
3.60
H
批发和零售贸易
726,220,118.28
10.93
I
金融、保险业
378,553,777.87
5.70
J
房地产业
-
-
K
社会服务业
-
-
L
传播与文化产业
-
-
M
综合类
305,429,208.34
4.60
合计
4,346,848,959.09
65.45
3.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000001
深发展A
13,999,940
227,079,026.80
3.42
2
600828
成商集团
9,681,482
212,798,974.36
3.20
3
600415
小商品城
7,692,812
204,782,655.44
3.08
4
600549
厦门钨业
5,561,279
196,758,051.02
2.96
5
600458
时代新材
4,936,243
196,265,021.68
2.96
6
600388
龙净环保
6,443,856
191,511,400.32
2.88
7
600761
安徽合力
11,051,643
176,052,672.99
2.65
8
002121
科陆电子
7,119,626
171,511,790.34
2.58
9
000860
顺鑫农业
6,970,930
170,230,110.60
2.56
10
600327
大厦股份
12,900,476
165,642,111.84
2.49
4.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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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384,426,498.80
5.79
2
央行票据
662,834,000.00
9.98
3
金融债券
370,223,000.00
5.57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370,223,000.00
5.57
4
企业债券
14,797,500.00
0.22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
-
6
可转债
32,159,486.70
0.48
7
其他
-
-
8
合计
1,464,440,485.50
22.05
5.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数量(张)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001047
10央行票据47
2,500,000
250,025,000.00
3.76
2
090218
09国开18
2,000,000
200,000,000.00
3.01
3
010110
21国债⑽
1,150,000
116,725,000.00
1.76
4
010203
02国债⑶
1,083,560
109,905,490.80
1.65
5
0801023
08央行票据23
1,000,000
101,010,000.00
1.52
6.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五名权证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8.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没有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本基金管理人从制度和流程上要求股票必须先入库再买入。
(3)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886,685.81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19,069,308.02
5
应收申购款
69,2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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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6
其他应收款
-
7
待摊费用
-
8
其他
-
9
合计
22,025,252.35
(4) 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5) 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情况。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的业绩表现如下:
阶段
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04.06.01---2004.12.31
-1.49%
0.65%
-10.07%
0.88%
8.58%
-0.23%
2005.01.01---2005.12.31
-0.48%
0.94%
-0.53%
0.85%
0.05%
0.09%
2006.01.01---2006.12.31
113.28%
1.09%
69.45%
0.91%
43.83%
0.18%
2007.01.01----2007.12.31
111.37%
1.62%
84.61%
1.48%
26.76%
0.14%
2008.01.01----2008.12.31
-47.16%
1.94%
-47.77%
1.99%
0.61%
-0.05%
2009.01.01----2009.12.31
42.16%
1.62%
55.09%
1.34%
-12.93%
0.28%
2010.01.01----2010.06.30
-22.70%
1.19%
-18.30%
1.02%
-4.40%
0.17%
2010.01.01----2010.09.30
-8.46%
1.15%
-12.55%
0.97%
4.09%
0.18%
2004.06.01----2010.09.30
203.92%
1.41%
97.94%
1.31%
105.98%
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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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
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
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
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
收申购款;
5、 股
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
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
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
他资产等。本基金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清算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账户的开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基金资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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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
) 估值日
本基金成立后,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
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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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原为债券收盘价计算得到)的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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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8]38号)的规定,本基金自2008年9月16日起,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持有的长期停牌股票进行估值,并于2008年9月1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刊登了《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所管理基金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提示公告》。
8、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
)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
) 暂停公告净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估值错误的确认及处理方式
1、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八
) 基金净值的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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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
)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等项目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分红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红利再投资方式指投资者可选择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2、本基金默认的分红方式为现金分红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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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6、如果基金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6 次;
8、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90%;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 与
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 基金
管理人的管理费;
(2) 基金
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
的证券交易费用;
(4)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 基金
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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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 其它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上述(3)到(7)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基
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1.5%,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
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2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基金的申购费用、赎回费用、转换费用请参见本更新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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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
) 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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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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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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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 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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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5)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动态配置的股票/债券混合基金,由于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积极的选时操作、动态的资产配置、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因此本基金相对其他平衡型基金的风险收益较高。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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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作为平衡型基金,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本基金的收益。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相对集中投资的风险
本基金采用相对集中投资的策略来获取较高的绝对回报,在市场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果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资产的配置比例,可能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而本基金采取相对集中投资的投资策略,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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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五)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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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 基金
自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
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 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
金财产进行估价;
(4) 对基
金资产进行变现;
(5) 将基
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 进行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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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基
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 基金
管理人的权利
a.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b. 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c. 根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d. 根
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e. 提
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f. 在
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g. 依
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h. 选
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对基金份额发售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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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或基金销售代理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i. 在
《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j. 依
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股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k. 依
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l. 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
管理人的义务
a. 遵
守基金合同;
b. 自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c. 设
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 设
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
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不
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g.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h.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运作基金财产;
i. 接
受基金托管人依法进行的监督;
j. 按
照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k. 严
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l.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以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m. 按
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n. 依
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o. 按
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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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分红款项;
p. 保
管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 参
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r.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s. 因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t. 基
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u. 确
保向基金投资人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保证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v. 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负
责为基金聘请注册会计师和律师;
x.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 基
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 基金
托管人的权利
a. 依
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b. 依
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
督基金的投资运作;
d. 在
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e. 监
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除非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否则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f. 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
托管人的义务
a. 遵
守基金合同;
b. 以
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c. 设
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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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d. 除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委托其他人托管基金财产;
e. 复
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财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f. 建
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g. 保
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设
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财产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负责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i. 保
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 按
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
k.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事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
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n. 在
基金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o. 按
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15年以上;
p. 按
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q. 依
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回款项;
r. 参
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
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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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 因
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基
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v. 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利
a. 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b. 按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c. 监
督基金经营情况,查询或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的资料;
d. 申
购或赎回基金份额;
e. 在
不同的基金直销或代销机构之间转托管;
f. 获
取基金清算后的剩余财产;
g. 依
照本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h. 因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i. 要
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依据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j. 法
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义务
a. 遵
守基金合同;
b. 缴
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承担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c. 以
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
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e. 法
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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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变更
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决定
终止基金合同;
(3) 基金
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4) 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5) 提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 与其
他基金合并;
(7) 转换
基金运作方式;
(8) 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 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 中国
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 在正
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 在更
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 基金
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4) 代表
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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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
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
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
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
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
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
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
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 现场
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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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 通讯
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
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
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
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 会
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
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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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
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 程
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 议事
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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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 基金
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 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
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
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 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 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 计
票
(1) 现场
开会
a. 如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 监
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 如
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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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 记
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 通讯
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 生
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7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 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终止:
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财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宣布本基金终止;
(1) 基金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2)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管理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4)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
、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的托管人,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机构承接其权利及义务;
(5)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6)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2、本基金终止后,须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对基金进行清算。中国证监会对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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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争议的处理
1、 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本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 除
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定期报告、临时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依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04年3月签订的《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编制。本托管协议摘要中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仅截至本基金托管协议签订之日。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
名称: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二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 马蔚华
注册资本: 2.1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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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期限: 50年
2、 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肖 钢
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亿叁仟玖佰壹拾陆万贰仟零玖元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4 号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 基
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托管人应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基金财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财产的核算、基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基金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2)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可以拒绝执行,并通知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3)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4) 如基
金托管人认为基金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托管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托管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管理人事宜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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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管理人索赔。
2、 基
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是否将基金财产和自有资产分账管理、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1) 基金
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财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财产、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2) 基金
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3) 如基
金管理人认为基金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基金管理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有权利并有义务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本托管协议赋予、给予、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及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就更换基金托管人事宜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代表基金对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造成的基金财产的损失向基金托管人索赔。
3、 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 基
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
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将遵守《信托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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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大利益处理基金事务。基金托管人保证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的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 基金
托管人应当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建立健全内部风险监控制度,对负责基金财产托管的部门和人员的行为进行事先控制和事后监督,防范和减少风险。
(3) 基金
托管人应当购置并保持对于基金财产的托管所必要的设备和设施(包括硬件和软件),并对设备和设施进行维修、维护和更换,以保持设备和设施的正常运行。
(4) 除依
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方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于本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不得将固有资产与基金财产进行交易,或将不同基金财产进行相互交易;违背此款规定的,将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恢复相关基金财产的原状、承担赔偿责任。
(5) 基金
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基金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基金财产严格分开;基金托管人应当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建立独立的账簿,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具有实质的独立性。
(6) 除依
据《信托法》、《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7) 基金
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2、 基
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时,基金管理人应将设立募集的资金存入其指定的相应验资专户;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并分别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 基
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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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基金
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本基金的银行账户。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账户进行。
(3) 本基金银
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 基金
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银监会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4、 基
金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托管人应当代表本基金,以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2) 本基金证
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 基金
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办理基金托管人所托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内的全部基金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投资所涉及的资金结算业务。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 基金
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的通行做法办理,而不限于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在本托
管协议订立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的,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5、 国
债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
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债券和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银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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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进行报备。
(2)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 基
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但要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 与
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 与基
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
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 基
金财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1) 基金
财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财产净值除以计算日本基金份额总数后的价值。
(2) 基金
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财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结束后计算得出当日的本基金份额净值,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本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传真后马上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并在盖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复核结果传送给相应的基金管理人;如果基金托管人的复核结果与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存在差异,且双方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相应的基金托管人有权将相关情况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
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记和保管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各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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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 双方
应每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均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分别保管,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相关信息。
(六)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 基
金/基金管理人、基金/基金托管人之间因本协议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可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但若自一方书面提出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提交仲裁的争议之外,各方当事人仍应履行本协议的其他规定。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 本协议
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 发
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
或《基金合同》终止;
(2) 本基金更换基金托管人;
(3) 本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
(4) 发生
《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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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对账单的发送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和短信息三种。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修改发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发送形式。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交易对账单的默认发送方式为纸质邮寄,原则上一年至少寄送一次,在报告期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情况下,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客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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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和E-MAIL方式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持有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持有人登录招商基金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理财论坛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理财社区BBS论坛:bbs.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处理。
统一邮箱:cmf@cmfch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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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并参加相关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1-25
2.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11-25
3.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11-8
4.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变动的公告 2010-11-5
5. 招
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3季度报告 2010-10-28
6. 招
商基金关于增加建设银行为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B的代销机构及在建设银行开通旗下部分基金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10-8
7.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9-30
8.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继续参加中国农业银行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9-30
9.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9-21
10.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变更直销机构联系方式的公告 2010-9-21
11.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放招商中小盘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转换业务的公告 2010-9-18
12. 关
于招商基金旗下基金参加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9-16
13.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调整使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在“基金易”网上交易平台交易的优惠费率的公告 2010-8-30
14. 招
商基金关于增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2010-8-28
15. 关
于招商基金旗下基金参加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及网上基金交易费率折让活动的公告 2010-8-28
16. 招
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半年度报告 201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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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招
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半年度报告摘要 2010-8-28
18.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8-17
19.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海通证券开放式基金定期定额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8-5
20.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市场上出现冒用招商基金名义进行非法证券推荐的澄清公告 2010-7-27
21. 招
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2010年第2季度报告 2010-7-19
22.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恢复公司所管理基金持有的股票中国重工(证券代码:601989)市价估值方法的公告 2010-7-17
23. 招
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二零一零年第二号) 2010-7-15
24. 招
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零年第二号) 2010-7-15
25.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信达证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以及参加信达证券非现场委托方式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7-7
26.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上银行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6-30
27.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网上基金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6-28
28.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聘任副总经理的公告 2010-6-23
29.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参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网上申购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0-6-23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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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
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2、 《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 招
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