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现金增值货币: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2016-08-27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修改
修改 依据
章节 原契约表述 修改后契约表述
类型 及说
明
2、订立本基金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契约的依据是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1997 年 11 月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4 日经国务院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批准发布的《证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前
暂行办法》(以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言” 法 律
下简称《暂行办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一 变更 法 规
法》)、2000 年 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 更新
10 月 8 日中国 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
证券监督管理委 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
员会(以下简称 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
“中国证监会”) 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
发布的《开放式 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
证券投资基金试 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
点办法》(以下 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简称《试点办
法》)及其它有
关 规 定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
金契约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之规定,若
本基金契约内容
存在与该法冲突
之处的,应以该
法规定为准,本
基金契约相应内
容自动根据该法
规定作相应变更
和调整。届时如
果该法和/或其
他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契约要求
对前述变更和调
整进行公告的,
还应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
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和运用基金资
“前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
产,但由于证券 《 办
言” 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新增 投资具有一定的 法》第
(二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风险,因此不保 18 条
)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证基金一定盈
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基
金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
《 规
成本列示,按票
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定》第
面利率或商定利
“释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六 条
变更 率并考虑其买入
义”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第
时的溢价与折
销,每日计提收益 (二)
价,在其剩余期
款
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基
金契
注册地址:深圳
约当
市 深 南 大
事人 基 金
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及权 管 理
法定代表人:牛 法定代表人:李浩
利义 变更 人 信
冠兴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务” 息 变
注册资本:1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 更
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50 年
(二
)
“基
金契
约当 法定代表人:秦 基 金
事人 晓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托 管
及权 变更 行长:马蔚华 行长:田惠宇 人 信
利义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息 变
务” 57.07 亿元 更
(三
)
“基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金持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有人 《 办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经基金管理
大 新增 N/A 法》第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
会” 12 条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二
措施,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根 据
“基 席会议的基金份 《 办
金持 额持有人所持表 法》第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有人 决权的三分之二 12 条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 以上通过方为有 基 金
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会” 效。更换基金管 清 算
变更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基金管理人、
(七 理人、更换基金 的 特
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
) 托管人、决定终 殊 情
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2、 止基金合同、转 况 做
方为有效。
(2 换基金运作方式 的 补
) 等重大事项必须 充 说
以特别决议通过 明
方为有效。
“基
金的
申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购、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 办
赎回
新增 N/A 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 法》第
和转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14 条
换”
的公告为准。
(五
)、
3
“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份
申 通常情况下,赎回费 =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额×赎回费率
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 =赎回 《 办
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新增 份额-赎回费 法》第
和转 强制赎回费情形下,赎回费=当日单个基金份
本基金的赎回费 17 条
换”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率详见招募说明
(六 1%以上的赎回份额×1%
书。
)、
2
4、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基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的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申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购、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 办
赎回
新增 N/A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法》第
和转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7 条
换”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七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4
除外。
“基
金的
申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购、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 办
赎回 对值达到 0.5%时;
新增 N/A 法》第
和转 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12 条
换”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九 值调整到 0.5%以内。
)、
1
“基
金的
申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 办
购、
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法》第
赎回
新增 N/A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17 条
和转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第 2
换”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款
(九
)、
2
国内依法发行、
高信用等级、具
有一定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基
限制的债券、央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金的
行票据、回购并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 办
投
变更 以及法律法规允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法》第
资”
许投资的其它金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4条
(三
融工具。包括: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
剩余期限在 397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天以内的短期债
券;
剩余期限在一年
以内的央行票
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的债券回购;
法律法规允许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到期
期限遵从有关法
律法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将遵循以下限 《 办
“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制: 法》第
金的 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1)本基金投 6 条、
投 得超过 240 天;
资于债券及相关 第 7
资” 变更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品种比例不低于 条、第
(五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基金资产总值的 8 条、
)、 10%;
80 %。 第 9
1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2)本基金与 条、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持有一家公司发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行的证券,不超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过 该 证 券 的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10 %。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
(3)国家法律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法规或监管部门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的其它投资比例 过 5%;
限制。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4)因基金规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模或市场变化等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
原因导致投资组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合超出上述规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
不在限制之内,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但基金管理人应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在合理期限内进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行调整,以达到 融债券除外;
上述标准。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5)本基金将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在自基金成立之 5%;
日起不超过四十
五个工作日内完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成基金建仓。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超过四十五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建仓。
除上述第(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工具
“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 办
金的
新增 N/A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法》第
投
(1)股票; 5条
资”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五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
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基
公式为:
金的
《 规
投
新增 N/A 定》附
资”
件
(七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
)
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
“基 采用摊余成本
《 规
金资 法,即对象以买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 定》第
产估 入成本列示,按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六 条
值” 变更 并考虑其买入时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第
(四 的溢价与折价,
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二)
)、 在其剩余存续期
款
1 内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基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金资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产估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 办
值” 新增 N/A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法》第
(四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12 条
)、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5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基
1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金的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信息
对 值达 到 0.25%或正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 办
披
新增 N/A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法》第
露”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 12 条
(五
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
的情形;
16、
“基
金的 1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 办
信息 新增 N/A 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法》第
披 融工具; 32 条
露”
(五
)、
17
注:1.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2.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