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现金增值货币: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2016-08-27
招商现金增值货币A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修改说明 修改 修改 依据 章节 原契约表述 修改后契约表述 类型 及说 明 2、订立本基金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 1997 年 11 月 14 契约的依据是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1997 年 11 月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 年 14 日经国务院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批准发布的《证 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券投资基金管理 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 “前 暂行办法》(以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 言” 法 律 下简称《暂行办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 (一 变更 法 规 法》)、2000 年 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自 2004 年 6 月 1 日 )、 更新 10 月 8 日中国 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2 证券监督管理委 券投资基金法》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 员会(以下简称 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 “中国证监会”) 基金契约相应内容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 发布的《开放式 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 证券投资基金试 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 点办法》(以下 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简称《试点办 法》)及其它有 关 规 定 。 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本基 金契约同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之规定,若 本基金契约内容 存在与该法冲突 之处的,应以该 法规定为准,本 基金契约相应内 容自动根据该法 规定作相应变更 和调整。届时如 果该法和/或其 他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契约要求 对前述变更和调 整进行公告的, 还应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依照 诚实信用、勤勉 尽责的原则管理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 和运用基金资 “前 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 产,但由于证券 《 办 言” 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 新增 投资具有一定的 法》第 (二 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 风险,因此不保 18 条 )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 证基金一定盈 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利,也不保证基 金持有人的最低 收益。 摊余成本法:即 计价对象以买入 《 规 成本列示,按票 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 定》第 面利率或商定利 “释 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 六 条 变更 率并考虑其买入 义” 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 第 时的溢价与折 销,每日计提收益 (二) 价,在其剩余期 款 限内平均摊销, 每日计提收益 “基 金契 注册地址:深圳 约当 市 深 南 大 事人 基 金 道 7088 号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及权 管 理 法定代表人:牛 法定代表人:李浩 利义 变更 人 信 冠兴 注册资本:2.1 亿元人民币 务” 息 变 注册资本:1 亿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一 更 元人民币 )、 存续期间:50 年 (二 ) “基 金契 约当 法定代表人:秦 基 金 事人 晓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托 管 及权 变更 行长:马蔚华 行长:田惠宇 人 信 利义 注册资本 : 注册资本 :252.20 亿元 息 变 务” 57.07 亿元 更 (三 ) “基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金持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有人 《 办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经基金管理 大 新增 N/A 法》第 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 会” 12 条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二 措施,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 根 据 “基 席会议的基金份 《 办 金持 额持有人所持表 法》第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 有人 决权的三分之二 12 条 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大 以上通过方为有 基 金 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会” 效。更换基金管 清 算 变更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基金管理人、 (七 理人、更换基金 的 特 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 ) 托管人、决定终 殊 情 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 2、 止基金合同、转 况 做 方为有效。 (2 换基金运作方式 的 补 ) 等重大事项必须 充 说 以特别决议通过 明 方为有效。 “基 金的 申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 购、 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 办 赎回 新增 N/A 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 法》第 和转 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14 条 换” 的公告为准。 (五 )、 3 “基 金的 赎回费 =赎回份 申 通常情况下,赎回费 =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额×赎回费率 购、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赎回费 赎回金额 =赎回 《 办 赎回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新增 份额-赎回费 法》第 和转 强制赎回费情形下,赎回费=当日单个基金份 本基金的赎回费 17 条 换” 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率详见招募说明 (六 1%以上的赎回份额×1% 书。 )、 2 4、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 “基 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金的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 申 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购、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 办 赎回 新增 N/A 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 法》第 和转 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 17 条 换” 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 (七 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 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 4 除外。 “基 金的 申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购、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 办 赎回 对值达到 0.5%时; 新增 N/A 法》第 和转 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12 条 换” 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 (九 值调整到 0.5%以内。 )、 1 “基 金的 申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 办 购、 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 法》第 赎回 新增 N/A 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 17 条 和转 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 第 2 换” 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款 (九 )、 2 国内依法发行、 高信用等级、具 有一定剩余期限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 “基 限制的债券、央 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金的 行票据、回购并 1 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 《 办 投 变更 以及法律法规允 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法》第 资” 许投资的其它金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 4条 (三 融工具。包括: 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 剩余期限在 397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天以内的短期债 券; 剩余期限在一年 以内的央行票 据; 期限在一年以内 的债券回购; 法律法规允许投 资的其它金融工 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到期 期限遵从有关法 律法规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将遵循以下限 《 办 “基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 制: 法》第 金的 交易日都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1)本基金投 6 条、 投 得超过 240 天; 资于债券及相关 第 7 资” 变更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品种比例不低于 条、第 (五 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基金资产总值的 8 条、 )、 10%; 80 %。 第 9 1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 (2)本基金与 条、 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于有 由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其他基金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持有一家公司发 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行的证券,不超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 过 该 证 券 的 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 10 %。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投资于不具有 (3)国家法律 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法规或监管部门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 的其它投资比例 过 5%; 限制。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 (4)因基金规 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模或市场变化等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 原因导致投资组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合超出上述规定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 不在限制之内, 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 但基金管理人应 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 在合理期限内进 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行调整,以达到 融债券除外; 上述标准。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5)本基金将 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在自基金成立之 5%; 日起不超过四十 五个工作日内完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成基金建仓。 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 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超过四十五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建仓。 除上述第(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 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 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 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的从其规定。 3、禁止投资工具 “基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 《 办 金的 新增 N/A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法》第 投 (1)股票; 5条 资”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五 (3)信用等级在 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 )、 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3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 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 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 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 “基 公式为: 金的 《 规 投 新增 N/A 定》附 资” 件 (七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 ) 计算公式为: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 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逆 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 (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 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 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 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债 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 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清算 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 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 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 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 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 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 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 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 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 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 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本基金估值 “基 采用摊余成本 《 规 金资 法,即对象以买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 定》第 产估 入成本列示,按 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 六 条 值” 变更 并考虑其买入时 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 第 (四 的溢价与折价, 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二) )、 在其剩余存续期 款 1 内摊销,每日计 提损益。 “基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 金资 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产估 值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 《 办 值” 新增 N/A 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 法》第 (四 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 12 条 )、 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 5 度绝对值调整到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 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 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 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 措施。 “基 1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 金的 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 信息 对 值达 到 0.25%或正 负偏 离度 绝对值 达到 《 办 披 新增 N/A 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 法》第 露” 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 12 条 (五 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 0.5% )、 的情形; 16、 “基 金的 1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 《 办 信息 新增 N/A 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法》第 披 融工具; 32 条 露” (五 )、 17 注:1. 《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2. 《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