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
基金发起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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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4
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7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 12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17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 18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和认购 ............................................ 19
八、基金的成立 ...................................................... 20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 20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26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 27
十二、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 27
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 28
十四、基金的投资 .................................................... 28
十五、基金的融资 .................................................... 32
十六、基金资产 ...................................................... 32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 33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 36
十九、基金收益 ...................................................... 38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39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39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 41
二十三、违约责任 .................................................... 43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 43
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 44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 44
二十七、其它事项 ....................................................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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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正文
一、前言
(一)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或“本
基金契约”)的目的是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运作。
2、订立本基金契约的依据是1997年11月14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
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00年10月8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货币市
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及其它
有关规定。自 2004年 6月 1日起,本基金契约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之规定,若本基金契约内容存在与该法冲突之处的,应以该法规定为准,本基金契约相应内容
自动根据该法规定作相应变更和调整。届时如果该法和/或其他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契约要求
对前述变更和调整进行公告的,还应进行公告。
3、订立本基金契约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4、现行法规变更引起本基金契约事项变更,或有关事项变更对持有人权利或权益无不良
影响,经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并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不召开持有人大会修改。
(二)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依照《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
定的风险,因此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
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三)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包括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契约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契约
的当事人。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本基金契约发行的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和本基金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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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契约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承认和接
受。本基金契约的当事人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享受
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义务。
(四)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契约之外披露的涉及本基金
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本基金契约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本基金契约的
规定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契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契约或本基金契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
契约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暂行办法》: 指1997年 11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并于11月14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 指2000年10月8日由中国证监会发布并实施的《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试点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契约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契约约束并根据基金契约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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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
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
基金单位的投资者
基金成立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成立的日期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契约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契约规定
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
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
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
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行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
单位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单位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
卖出本基金单位的行为
招商安泰系列基金: 指招商安泰系列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由相互独立的三只基金共
同组成,分别为:招商债券基金、招商平衡型基金、招商股票基
金
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或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
金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基金(转出基
金)的基金单位转换为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旗下任一基金或本
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单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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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托管: 指基金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
单位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
合法收入
销售与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
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
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当前累计收益: 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份额的收益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
计提收益
基金资产计价: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的
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
所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
本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公开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有关基金简介、基金投资组
合公告、基金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
应披露事项的说明书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
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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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契约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发起人
1、基金发起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发起人的权利
A.申请设立基金;
B.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发起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C.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D.基金不能成立时,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时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E.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浩
成立时间: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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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契约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资产;
B.依据基金契约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依据基金契约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契约或
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资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
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E.销售基金单位,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G.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利;
I.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契约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的规定,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
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L.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C.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D.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和其
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
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
独立;
G.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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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H.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
报告义务;
K.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
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按规定向基金持有人分配或结转基金收益;
M.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N.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O.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P.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Q.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契约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
资料的复印件;
R.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
知基金托管人;
T.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式进行赔偿,
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
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契约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简况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邮政编码:518040
法定代表人:李建红
行长:田惠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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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252.20亿元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资产;
B.依据本基金契约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D.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C.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D.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E.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
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
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
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F.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G.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应当代表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
开设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I.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
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收益率;
K.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项符合基金契
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契约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契约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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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
O.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
照基金契约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契约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
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15年以上;
Q.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15年以上;
R.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划到指定账户;
T.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W.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契约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
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
1、基金投资者自依本基金契约的规定取得本基金单位,即成为基金持有人,其持有
本基金单位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
权利和义务。
2、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持有人权利
A.取得基金收益;
B.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C.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按照本基金契约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单位,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申请的款
项或基金单位;
G.按照基金契约的规定在本基金和招商安泰系列基金各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害时要求赔
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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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A.遵守基金契约;
B.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基金持有人大会
(一)、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
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无需
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除
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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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可选择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
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三)、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
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行使召
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
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
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
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
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
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
不得阻碍、干扰。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
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
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
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
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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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
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
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
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
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
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
公告;
(2)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
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
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
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4)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
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15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
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
件,才能视为有效。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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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
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
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
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
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
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
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
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
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
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15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
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B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
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更换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
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
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
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
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
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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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核准或
备案的,自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
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1、现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本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退任: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托管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管理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合计代表本基金50%以上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管理人退任;
(4)中国证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管理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管理职责。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管理人时,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方可继任,原任基金管理人应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并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任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理的交接手
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
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刊登公告。
(5)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基金管理人要求,基金托管人和新的基金管理人应按其要求
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招商"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更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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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基金托管人必须退任: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
(2)基金管理人有充分理由认为更换基金托管人符合基金持有人利益;
(3)合计代表50%以上本基金单位的基金持有人要求基金托管人退任;
(4)中国银监会有充分理由认为基金托管人不能继续履行基金托管职责。
2、现基金托管人更换程序:
(1)提名:更换基金托管人时,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
(2)决议:基金持有人大会应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批准:新任基金托管人应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审查批准后方可继任,原任基
金托管人应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方可退任;
(4)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
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任基金托管人进行资产
管理的交接手续,并核对资产总值。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新任的基金
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批准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联
合刊登公告。
六、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型
契约型开放式。
(三)基金的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的流动性,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四)基金单位面值
基金单位面值为1.00元人民币。
(五)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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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分级
本基金自2009年12月1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级基金份额和B级基
金份额,详见招募说明书及其相关公告。
七、基金单位的发行和认购
任何与基金单位发行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本基金单位。
(一)基金单位的发行时间、销售渠道、销售对象
1、发行期限: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至基金成立之日,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具体
发行时间见发行公告。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机构和销售代理机构。
3、销售对象:合格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它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
券投资基金的除外)。
4、募集目标:本基金不设募集目标。
(二)有关本基金认购数额的计算
基金的认购金额包括认购费用和净认购金额。其中,
认购费用 = 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 = 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 = 净认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三)基金单位的认购原则和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要按照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金额。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单位,己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个投资者的累计认购规模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本基金认购期内的总体规模进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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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的成立
(一)基金成立的条件
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若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人民币且认购户数
达到或超过100人,则本基金可依法成立。
本基金成立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作它用。
(二)基金成立失败
若本基金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
(三)基金不能成立时己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未能成立,则基金发起人将承担本基金所有募集费用,并将己募集资金并加计同
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四)基金存续期的条件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内,有效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2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
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本基金存续期内,若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则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本基金在基金存续期间,可以依照基金契约规定与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旗下各基金进行相
互转换。同时,本基金依法成立后,基金管理人可以将本基金并入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有关程
序将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如本基金并入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本基金契约对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具有专门的适用性。
九、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
2、经本公司委托并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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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成立后不超过三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时间和转换开
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
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
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采用“确定价”原则并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准进行
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
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如待结转的基金收益为负,则赎回后的基金份额余额需大于待结转的
负收益。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4、本基金的持有人可申请将其持有基金转换为招商安泰系列基金旗下的任何基金,只在
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为日常交易开放日时,基金管理人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
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
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单位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换申
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
户登记人在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7个工作日内
到销售网点或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申购和赎回款项支付: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
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7
个工作日内划往基金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21
5、在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契约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投资者的申购、赎回及转换进行金额或数量上的限制,有关规定参
见招募说明书或公开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还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有关申购金额、赎回及转换数量
的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3、为了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
的公告为准。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基金单位面值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赎回费 = 赎回份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强制赎回费情形下,赎回费 = 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
额1%以上的赎回份额×1%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其中: Y = 转入基金Y的份额
X = 转出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转出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金申购
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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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注:若X为本基金,则a等于1.00元;若Y为本基金,则d等于1.00元。
本基金的转换费率详见招募说明书。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每单位以1元价格计算申
购份额。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每单位以1元价格办理赎回。赎回有效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每单位以1元价格办理转换。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基金申购费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5%;赎回费在扣除相
关的手续费后,余额归基金所有,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3%。基金转换费归基金管理人和代销
机构所有。
2、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以及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
书或公开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契约约定的范围内调整
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契约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
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
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4、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发生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
5%且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
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财
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
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人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
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
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23
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收益率;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
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
申请;
(6)当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
对值达到0.5%时;
(7)基金管理人认为需暂停申购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4)项、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上述第(6)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
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
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收益率无法计算;
(3)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己接受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
额兑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己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己接受
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
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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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
发生基金契约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
基金赎回和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
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
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数扣除申购
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
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
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
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收益率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
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
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
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
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
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
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
基金赎回申请;己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生
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
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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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转换赎回优先权。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
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资产收益
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
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
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资产收益情
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
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
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转让、
股权变更、机构合并与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和经注册登记
机构认可的其它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单
位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 “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赠给法定继承人以
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单位因基金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
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单位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
子共有、兄弟共有等 )的基金单位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
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
的基金单位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
立而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 (独立部门、分支机
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单位随其他经
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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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
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
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单位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
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单位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人;“企业破产清算”是
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产企业持有的基金单位直接分配给该破产
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单位的划转;“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
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
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强制划转给其
他人。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
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基金资产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有关规
定订立《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
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基金资料的
保管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并依法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
权益。
十二、基金的销售及服务代理
基金管理人与其它代为办理开放式基金单位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的机构,应当签订基
金销售与服务委托代理协议。
订立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单位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和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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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
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
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
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
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单位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
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
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者或基金带
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契约及招募说明书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理念
以价值分析为基础,宏观与微观、定性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为投资者实现资产的保值和增
值。
(二)投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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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的流动性,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1年以内(含
1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
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四)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契约及公司章程;
(2)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投资程序
(1)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拟订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易室执行;
(6)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拟定改进方案;
(8)数量分析小组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评估报告。
3、投资策略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
的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4、 业绩比较标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当市场有更加适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
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投资限制
1、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
得超过24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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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于有
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5%;
(5)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30%
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6)本基金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
债券除外;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
(9)到期日在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资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将在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不超过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建仓。
除上述第(7)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
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
比例限制要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股票、其他基金(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3)将基金资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9)进行高位接盘、利益输送等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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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证券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3、禁止投资工具
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信用等级在AA+级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4)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变更或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的上述限制相应变更或取消。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权的处理原则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关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七)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剩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 剩余存续期限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银行存款、同业存单、
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
具、资产支持证券、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或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
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
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括
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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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0天;证券清
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
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剩余的天数,
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剩
余天数计算;
(6)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7)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六、基金资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
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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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以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
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
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
(四)基金资产的处分
本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资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
它权利。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本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
不得被处分。
十七、基金资产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
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
(四)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照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
交易所短期债券。
5、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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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一定
幅度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进
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
度绝对值调整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
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
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
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基金资产估值结果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计算结果的
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
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代理销
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
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
34
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
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
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
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
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
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
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
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
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
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
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
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
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
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
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
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本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
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
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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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
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
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时。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差错处
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等不
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和服务费用;
4、基金信息披露费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基金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成立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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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不超过1.5%。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
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
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销售和服务费
销售和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的佣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
费、持有人服务费等。本基金销售和服务费年费率遵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本基金A级基金份
额的销售和服务年费率为0.25%,B及基金份额的销售和服务年费率为0.01%。销售和服务费用
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销售和服务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销售和服务费用=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销售和服务费率÷365
销售和服务费用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销售和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
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不超过0.25%。托管费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
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
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上述(一)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磋商酌情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销售和服务费率和基金
托管费率,上述事项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
(五)基金税收:本基金运作过程中的各类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
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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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收益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价差;
2、基金投资所得证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本
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三)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本基金每日将基金净收益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收益参与下一日的收益分配,
并定期支付且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具体处理按照招募说明书中的规定执行。
3、本基金的分红方式限于红利再投资。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
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当期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则直至累计基金收益为正的时期,
方为份额持有人增加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取现金收益。
4、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自
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投资者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满足最低持有限制,基金份额对应的基金收益不随赎
回款项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全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收益将全部结算并计入投资者账户。
6、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
需要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基金收益公告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日收益和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
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
确定。
38
(五)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
如果基金成立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
确认。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
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
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公
告。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5号《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指
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及其它有关规定。
本基金一个基金会计年度内的信息披露事项必须固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
性报刊上公告。
39
(一)招募说明书和发行公告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行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按照
《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第三号《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公布发行公告。
(二)成立公告
基金发起人按照《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试点办法》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公布成立公告。
(三)基金收益公告
每工作日公告一次,公告前一个工作日每万份基金单位日收益及以最近七日 (含节假日)
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四)定期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的90日内公告。
2、基金中期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公告。
3、基金的投资组合公告在每个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公告。
4、每工作日披露该前一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单位日收益及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
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5、公开说明书于基金成立后,每六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公告,并应在公告时间的15日
前报中国证监会审核。公开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六个月的最后一日。公开说明书的
内容包括:
(1)基金简介;
(2)最近一次披露的基金投资组合公告;
(3)基金经营业绩;
(4)重要变更事项;
(5)其它应披露事项。
(五)基金的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持有人权益及基金单位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事项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公告。
1、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
2、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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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4、基金经理变动;
5、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主要业务人员一年内变更达30%以上;
6、基金所投资的证券出现重大事件;
7、重大关联事项;
8、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重大处罚;
9、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基金上市;
11、基金提前终止;
12、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或延期支付;
13、其它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情形;
1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期间需要公告的情形;
15、暂停结束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1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的情形;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
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2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超过0.5%的情形;
17、本基金遇到极端风险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使用固有资金从本基金购买相关金
融工具;
18、其他重大事项。
(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契约、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办公场所,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
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二、基金的终止和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本基金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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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
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
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
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
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
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资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
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单位比例进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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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基金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资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
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由于本基金契约当事人的过错,造成基金契约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由
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契约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
由双方或多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
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欺诈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基金契约规定的投资原则而行使或
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3.发生不可抗力的情况。
(二)当事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基金契约给其他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就直接损失
进行赔偿。
(三)发生一方或几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契约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二十四、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契约各方当事人因本契约而产生的或与本契约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协商或
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
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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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契约的效力
(一)本基金契约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盖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
权代表签字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基金契约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清
算结束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基金持有人根据本基金契约的规定依法持有本
基金单位即表示对本基金契约的承认和接受。
(二)本基金契约自生效之日对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契约正本一式五份,除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各持一份外,基金契约
每一签约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契约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
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契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
基金契约正本为准。
二十六、基金契约的修改和终止
(一)基金契约的修改
1、本基金契约的修改应经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2、修改基金契约应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但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契约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契约的
修改并不涉及本基金契约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可不经基金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修改后公布并生效,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契约的终止
1、当出现本基金契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述基金终止的情形时,本基金方可终止。
2、只有在本基金终止并完成清算的情形下,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予以公告后本基金契约
方能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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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其它事项
基金契约当事人应遵守《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上述规则由基金
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
本基金契约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契约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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