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现金增值:更新招募说明书(2011年第2号)
2011-08-26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二零一一年第二号)
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八月
5-1-1
重要提示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 2003 年 12 月 5 日的证监基金字〔2003〕136 号文批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
同于 2004 年 1 月 14 日正式生效。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
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
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资
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
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1 年 7 月 27 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
表现截止日为 2011 年 6 月 30 日。本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于 2011 年 8
月 5 日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5-1-2
目 录
一、绪 言........................................................................................................................ 4
二、释 义........................................................................................................................ 4
三、基金管理人................................................................................................................ 7
四、基金托管人.............................................................................................................. 16
五、相关服务机构.......................................................................................................... 22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32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40
八、基金的投资.............................................................................................................. 40
九、基金的业绩.............................................................................................................. 48
十、基金的财产.............................................................................................................. 49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50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53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56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58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62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63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65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75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80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82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83
二十三、备查文件.......................................................................................................... 84
5-1-3
一、绪 言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
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规定以及《招商现金增值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发起设立。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货币基金暂行规定》)、《招商现金增值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基本策略、风
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
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
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
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
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原基金契约均改
称为基金合同。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发行公告: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发行公告》
5-1-4
托管协议: 指《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民法通则》: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货币基金暂行规定》: 指《货币市场基金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
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发起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管理人
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
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ING: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的母公司荷兰国际
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可以投资
于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
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成立条件后,基金管理人宣布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招募说明书公告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
不超过 3 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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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期: 指基金成立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
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相关证券交易场所
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 日: 指 T 日后(不含 T 日)第 n 个工作日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
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
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或本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一基金的投
资者向本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原持有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管理
人所管理的其它任一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
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与服务费: 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
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
等,本基金对各级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计提并扣除。
基金收益: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利息,买卖证券价差,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
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以及其他投资所
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当前累计收益: 指投资人交易账户中尚未结转份额的收益
摊余成本法: 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收益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
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基金日收益: 指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收益
基金七日收益率(%): 指以最近七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
有权凭证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本
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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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
容更新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
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电话:(0755)83196351
传真:(0755)83076974
联系人:曾倩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 2002 年 12 月 27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 号
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
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经公司股东会通过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已经由人民币一亿元(RMB 100,000,000 元)增加为人民币二亿一
千万元(RMB 210,000,000 元)。2007 年 5 月 22 日,经公司股东会通过并由中国证
监会批复同意,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让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
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持有的公司 10%、10
%、10%及 3.4%的股权;公司外资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受让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公司 3.3%的股权。目前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股
权结构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全部股权的 33.3%,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持有公司全部股
权的 33.3%。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总行设在深圳,业务以中国
市场为主。招商银行于 2002 年 4 月 9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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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年 9 月 22 日,招商银行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份代号:3968)。目前,招商
银行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15.77 亿 元,总资产超过人民币两万亿元。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是百年招商局控股的证券公司,创立于 1991 年 8 月,注册资本 35.85 亿元。经过
十八年创业发展,在国内 33 个城市设有 71 家营业网点,综合实力进入国内十强。2009
年 11 月 17 日,招商证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999)。
公司外方股东 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是 ING 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
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 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在 2010 年《财
富》杂志 500 强排名第 12 位,投资业务遍及 33 个国家。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
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马蔚华,男,1948 年出生,西南财经大学经济学博士,美国南加州大学荣誉博士,
高级经济师。1982 年至 1985 年,在辽宁省计委工作,历任副处长、副秘书长;1985 年
至 1986 年,在辽宁省委办公厅工作;1986 年至 1988 年,在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工作;
1988 年至 1990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副主任;1990 年至 1992 年,任中国人民银
行计划资金司副司长;1992 年至 1998 年,任中国人民银行海南省分行行长兼国家外汇
管理局海南分局局长;1999 年 3 月至今任招商银行行长。现任本公司董事长。
辈利佳(Grant Bailey),男,1952 年出生,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阿得莱德大学经济
学本科。1977 年 3 月至 1990 年 12 月,任职澳大利亚财政部(1986 年至 1989 年期间,
在澳大利亚驻美国大使馆任经贸参赞);1991 年 1 月至 1996 年 9 月,任花旗银行(澳大
利亚)首席经济师;1996 年 10 月至 1998 年 12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 (澳纽)总经
理及投资总监;1999 年 1 月至 2001 年 5 月,任花旗集团资产管理公司(新加坡)总经理;
2001 年 11 月至 2002 年 12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机构投资总监;2003 年
1 月至 2007 年 9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区域经理;2007 年 10 月
至 2009 年 2 月,任 ING 资产管理公司(迪拜) 区域经理;2009 年 3 月至今,任 ING 亚
太资产管理公司首席执行官。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邓晓力,女,1967 年出生,高级分析师。美国纽约州州立大学经济学博士。历任 AT&T
任市场科学决策部市场分析师, Providian Financial 金融公司高级风险分析师,花旗
银行风险管理部高级分析师。2001 年 11 月加入招商证券,历任风险管理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其间于 2004 年 1 月至 9 月被中国证监会借调至南方证券行政接管组工作。现
任招商证券副总裁,分管风险管理部及协助总裁管理财务部。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1961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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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 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
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 年 9 月起开始
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至 2011 年 6 月担任本公司总经
理、董事;现任公司董事。
李鹏飞,男,1940 年出生,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
年至 1998 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
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
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陈春花,女,1964 年出生,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博导,南京大学博士
后。曾任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现任北京大学客座研究员、新加坡国立大
学客座教授、澳洲国立大学国际管理硕士课程客座教授、广东省企业管理协会常务理事、
广东省企业文化协会常务理事和广东省精神文明协会理事。陈春花教授曾先后出任山东
六和集团总裁、康佳集团、科龙集团、TCL 集团、美的家电、南方航空、广东电信等公
司管理顾问。讲授课程主要有《组织行为学》、《企业文化与跨文化管理》等。现任本
公司独立董事。
周语菡,女,1968 年出生,美国籍。美国加州州立大学索诺玛分校 MBA。曾先后就
职于丸红株氏会社(美国)公司产品部,Ananda(USA)亚洲业务部,美国 ASI 太平洋地
区业务发展部副主任,美国 iLink Global 公司高级分析员以及咨询委员会委员。2001
年初至 2005 年,就职于香港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出任董事总经理一职,管
理上市直接投资基金-招商中国直接投资基金(HK0133)。其间曾先后出任招商证券监
事会主席,巨田证券监事会主席,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2006 年至 2007
年,任职于中集集团,出任南美战略发展项目负责人。2008 年至今,出任招商局中国基
金有限公司(HK0133)之董事及招商局中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独
立董事。
张卫华,女,1961年2月生,中国国籍,会计师。1981年07月――1983年11月,任江
苏省连云港市汽车运输公司财务部会计;1983年11月――1988年08月,任中国银行连云
港分行外汇会计部主任;1988年08月――1994年11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部、会计
部主任、证券业务部总经理助理;1994年11月――2006年02月,历任招银证券、国通证
券及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兼稽核审计部总经理;2001年12月――2009年04
月,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代表监事; 2006年03月――2009年04月,任招商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稽核监察总审计师;2009年04月起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规总监,现
任公司监事主席。
周松,男,1972年4月出生,武汉大学世界经济本科专业,硕士学历。1997年2月加
入招商银行,1997年2月至2006年6月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经理、总经理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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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经理,2006年6月至2007年7月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7年7月至
2008年7月任招商银行武汉分行副行长。2008年7月起担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财务部负责
人,现任公司监事。
林嘉丽,女,1979 年出生,香港城市大学法学专业毕业,香港执业律师。2003 年 1
月至 2003 年 8 月在澳纽银行中小企业部任助理经理;2004 年 8 月至 2008 年 5 月在富而
德律师事务所任见习律师;2008 年 6 月至今在 ING 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任亚太区法
律顾问。现任公司监事。
欧志明,男,1976 年 6 月出生,中国国籍,华中科技大学经济学及法学双学士、投
资经济硕士;2002 年加入广发证券深圳业务总部任机构客户经理;2003 年 4 月至 2004
年 7 月于广发证券总部任风险控制岗从事风险管理工作;2004 年 7 月加入招商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曾任法律合规部高级经理、副总监,现任法律合规部总监,公司监事。
杨奕,男,中国国籍,芝加哥大学商学院 MBA 优异毕业生。杨奕先生具有丰富的
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拥有特许金融分析师(CFA)和中国注册会计师(CPA)资格。曾任
职于深圳能源石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和中国宝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3 年加入招商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基金管理部高级研究员,固定收益投资部副总监、专户资产投资
部总监,现任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兼投资经理。
王晓东,女,中国国籍,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硕士。曾任南方证券有限公司深南中
路营业部总经理、深圳特区证券总经理助理、巨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摩根士丹利华
鑫基金)副总经理、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2007 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7 年 9 月至 2010 年 3 月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长,现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中国国籍,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曾任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
行部项目经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投行内核小
组负责人)、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经理(负责公司公开发行及上市等相关事宜), 2002
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督察长、总经理助理,现任招商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陈喆,男,1963 年出生,经济学硕士。曾任美国富兰克林邓普顿基金集团中国代表,
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行部副总经理等职,具
有近 15 年金融证券从业经验,持有证券发行、经纪和基金从业资格。2008 年 2 月加入
招商基金,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武泽,男,1975 年出生,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硕士,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济学博
士。从 2000 年 6 月开始在特华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从事行业研究;2001 年 2 月加盟易
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数量分析、基金研究、系统开发等方面的工作,先后任研
究员、业务主管。2003 年 9 月加入招商基金,一直从事数量研究和模型开发等工作,曾
任公司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现任公司督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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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
资业绩。基金经理简介如下:
胡慧颖,女,中国国籍,经济学学士。 2006 年加入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先后
在交易部、专户资产投资部、固定收益部从事固定收益产品的交易、研究、投资相关工
作。现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管理时间为 2010 年 8 月 19 日至
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包括:高亚华(Francis Koo)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05 年 1 月 14 日;何钟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4 年 1 月 14 日至 2005 年 5 月 13
日;杜海涛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胡军华女士,管
理时间为 2005 年 5 月 13 日至 2006 年 5 月 26 日;周理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 1 月 10 日;陈震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6 年 5 月 26 日至 2007 年 1 月 10
日;佘春宁先生,管理时间为 2008 年 10 月 22 日至 2010 年 8 月 19 日。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如下成员组成:代理总经理、副总经理杨奕、固定收益投
资部总监张国强、研究部总监陈玉辉、交易部总监路明、股票投资部总监涂冰云、专户
投资部总监杨渺。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
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
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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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
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财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
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
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5-1-12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公司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
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
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 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
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 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
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
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
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 督察长:督察长负责监督检查基金和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
险控制情况,并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存
在重大风险或隐患,或发生督察长依法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 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办公会下设的负责风险管理的专
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
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
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 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
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 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
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
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5-1-13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
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
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
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
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
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
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
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
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
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
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
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
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
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
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
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
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
措施。
(3)控制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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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
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部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
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
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
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
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
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
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
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
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
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
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
立。
(4)信息沟通
即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
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
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
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
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门报告,监察稽核
部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及其下设的风险控制委员会和中国证监
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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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
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
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
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1、基本情况
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银行”)
设立日期:1987 年 4 月 8 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注册资本:215.77 亿元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行长:马蔚华
资产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2002】83 号
电话:0755—83199084
传真:0755—83195201
资产托管部信息披露负责人:张燕
2、发展概况
招商银行成立于 1987 年 4 月 8 日,是我国第一家完全由企业法人持股的股份制商
业银行,总行设在深圳。自成立以来,招商银行先后进行了三次增资扩股,并于 2002
年 3 月成功地发行了 15 亿 A 股,4 月 9 日在上交所挂牌(股票代码:600036),是国内
第一家采用国际会计标准上市的公司。2006 年 9 月又成功发行了 22 亿 H 股,9 月 22 日
在香港联交所挂牌交易(股票代码:3968),10 月 5 日行使 H 股超额配售,共发行了
24.2 亿 H 股。截止 2011 年 3 月 31 日,招商银行总资产 2.585 万亿元人民币,核心资本
充足率 7.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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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 年 8 月,招商银行成立基金托管部;2005 年 8 月,经报中国证监会同意,更
名为资产托管部,下设业务支持室、产品管理室、运营室、监察稽核室 4 个职能处室,
现有员工 52 人。2002 年 11 月,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监会批准获得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业务资格,成为国内第一家获得该项业务资格上市银行;2003 年 4 月,正式办理基金
托管业务。招商银行作为托管业务资质最全的商业银行,拥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受托
投资管理托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托管(QFII)、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托管、保险资金
托管、企业年金基金托管等业务资格。
招商银行确立“因势而变、先您所想”的托管理念和“财富所托、信守承诺”的托
管核心价值,独创“6S 托管银行”品牌体系,以“保护您的业务、保护您的财富”为历
史使命,不断创新托管系统、服务和产品:在业内率先推出“网上托管银系统”、托管
业务综合系统和“6 心”托管服务标准,首家发布私募基金绩效分析报告,开办国内首
个托管银行网站,成功托管国内第一只券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第一只 FOF、第一只信
托资金计划、第一只股权私募基金、第一家实现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 T+1 到账、第一
只境外银行 QDII 基金、第一只红利 ETF 基金、第一只“1+N”基金专户理财、第一家大
小非解禁资产、第一单 TOT 保管,实现从单一托管服务商向全面投资者服务机构的转变,
得到了同业认可,被境内外权威媒体评为 “中国最佳托管专业银行” “中国资产托管
市场创新客户满意首选品牌” 6S 资产托管综合业务平台荣获“深圳市金融创新奖二等
奖第一名”。
经过八年发展,招商银行资产托管规模快速壮大。2010 年,招商银行实现托管利润
8.11 亿元,托管费收入 3.21 亿元,托管资产突破 3200 亿元,托管日均存款突破 300
亿元,托管产品数量、托管资产规模和托管费收入稳居中小托管银行第一,基金托管新
增规模居行业首位,内部控制连续四年通过 SAS70 国际认证。
(二)主要人员情况
傅育宁先生,招商银行董事长和非执行董事,英国布鲁诺尔大学博士学位。1999
年 3 月开始担任本公司董事。2010 年 8 月起任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兼任招商局
国际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主席,利和经销集团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
易所上市公司)及信和置业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香
港港口发展局董事,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成员等;中国南山开发(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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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长,及新加
坡上市公司嘉德置地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马蔚华先生,招商银行执行董事、行长兼首席执行官,1999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
经济学博士学位,高级经济师。第十一届全国政协委员。1999 年 1 月起任招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行长兼首席执行官。 分别自 1999 年 9 月、2003 年 9 月、2007 年 11 月
及 2008 年 10 月起兼任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董事长、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董
事长及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永隆银行有限公司董事长,并自 2002 年 7 月起
担任招商局集团公司董事。同时担任中国国际商会副主席、中国企业家协会执行副会长、
中国金融学会常务理事、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常务理事、深圳市综研软科学发展
基金会理事长和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多所高校兼职教授等职。
唐志宏先生,招商银行副行长,吉林大学本科毕业,高级经济师。1995 年 5 月加入
本公司,历任沈阳分行副行长,深圳管理部副主任,兰州分行行长,上海分行行长,深
圳管理部主任,总行行长助理,2006 年 4 月起担任本公司副行长。同时担任招商信诺人
寿保险公司及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吴晓辉先生,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大学本科,高级经济师。1993 年 10 月
进入招商银行工作;历任招商银行总行计划资金部副总经理,总行资金交易部总经理,
招银国际金融有限公司总裁;招商银行济南分行党委书记、行长,2011 年 7 月起担任招
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总经理。
胡家伟先生,大学本科学历,现任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副总经理。30 多年银行业务
及管理工作经历,已获得基金从业资格。历任招商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招商
银行蛇口支行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单证中心主任。曾任中国银行湖北省分行国际结算
处副科长、副处长、中国银行十堰分行副行长、香港南洋商业银行押汇部高级经理、香
港中银集团港澳管理处业务部高级经理等职务。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至 2011 年 7 月 31 日,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了招商安泰系列证券投资基金
(含招商安泰股票型投资基金、招商安泰平衡型证券投资基金和招商安泰债券投资基
金),招商现金增值证券投资基金、华夏经典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中信
标普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中信现金优势货币市场基金、光大保德信货币市场证券投
资基金、华泰柏瑞金字塔稳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海富通强化回报混合型证券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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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基金、光大保德信新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富国天合稳健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
金、上证红利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德盛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成
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光大保德信优势配置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益民多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德盛红利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上证央企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上投摩根行业轮动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蓝筹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南方策略优化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兴业合润分级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邮核心主题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长盛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价值精选灵活配
置混合型基金、中银稳健双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银河创新成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嘉实多利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国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宝兴业可转债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建信双利策略主题分级基金、诺安保本混合证券投资基金、鹏华新
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博时裕祥分级债券基金、中银上证国有企业 100 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华安可转换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转债增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共 38 只开放式基金及其它托管资产,托管资产为 4537.17 亿元人民币。
(四) 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 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托管业务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
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理念;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防范
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托管业务的稳健运行和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建立有利于查错防
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确保托管业务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确保内控机制、体制的不断改进和各项业务制度、流程的不断完善。
2、 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招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三级内控风险防范体系:
一级风险防范是在总行行长层面对风险进行预防和控制。招商银行实行董事会领导
下的行长负责制,重大事项的决策经行长办公会讨论决定,行长室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
内部控制状况评审委员会、稽核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规划委员会等机构。
二级风险防范是总行资产托管部在业务室、专业岗位设置时,必须遵循内控制衡原
则,监督制衡的形式和方式视业务的风险程度决定。
总行资产托管部内设立稽核监察室,负责部门内部风险预防和控制。稽核监察室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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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独立于部门内其他业务室和托管分部,对各岗位、各业务室、各
分部、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
三级风险防范是各业务室对自身业务风险进行自我防范和控制。业务室根据法律法
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流程及风险控制措施。
3、 内部控制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应覆盖各项业务过程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室和岗位,
并由全部人员参与。
(2)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托管组织体系的构成、
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应当体现“内控优先”的要
求。
(3)独立性原则。各室、各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不同托管资产之间、托
管资产和自有资产之间应当分离。内部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内部控制的建
立和执行部门,稽核监察室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部门内部控制工作进
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关的规章,具有高度
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内部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
部门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应随着托管业务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
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
善。
(6)防火墙原则。核算、清算、稽核监察等相关部门,应当在制度上和人员上适
当分离,办公网和业务网分离,部门业务网和全行业务网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
4、 内部控制措施
(1)完善的制度建设。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制定了《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业务管理办法》、《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内控管理办法》和《招商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
务操作规程》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资产托管业务操作流程、会计核算、岗位管理、档
案管理、保密管理和信息管理等方面,保证资产托管业务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运作。
为保障托管资产安全和托管业务正常运作,切实维护托管业务各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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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业务危机事件发生或确保危机事件发生后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处理,招商银行还
制定了《招商银行托管业务危机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并建立了灾难备份中心,各种业
务数据能及时在灾难备份中心进行备份,确保灾难发生时,托管业务能迅速恢复和不间
断运行。
(2)经营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托管项目审批、资金清算与会计核算双
人双岗、大额资金专人跟踪、凭证管理、差错处理等一系列完整的操作规程,有效地控
制业务运作过程中的风险
(3)业务信息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数据加密传输、业务信息启动
异地自动备份功能、业务信息磁带备份并由专人签收保存等措施保证业务信息及数据传
递的安全性。业务信息不得泄漏,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审批,并做好调用
登记。
(4)客户资料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业务运作过程中形成的客户资料,
视同会计资料保管。客户资料不得泄露,有关人员如需调用,须经总经理室成员审批,
并做好调用登记。
(5)信息技术系统风险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对信息技术系统管理实行双人
双岗双责、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管理、电脑密码设置及权限管理、业务网和办公网、
与全行业务网双分离制度,与外部业务机构实行防火墙保护等,保证信息技术系统的安
全。
(6)人力资源控制。招商银行资产托管部通过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
激励机制、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有效的进行人力资
源控制。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
债券市场、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
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
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托管人对上述事项的监督与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
5-1-21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上述监督内容的约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整改的时限应符合法规允许的投
资比例调整期限。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并改正。在规定时间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
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
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
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改正,如基金管理人未
能在通知期限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对
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
改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
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
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
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 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招商基金电子商务网上交易平台
交易网站:www.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话费)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9059
联系人:李涛
5-1-22
招商基金华东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588 号浦发大厦 29 楼 AK 单元
电话:(021)58796636
联系人: 王雷
招商基金华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楼
电话:(0755)83196377
联系人:苏菁
招商基金华北机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2001 室
电话:(010)66290590
联系人:仇小彬
招商基金直销交易服务联系方式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3 层招商基金市场部客户服务中心
电话:(0755)83196359 83196358
传真:(0755)83196360
备用传真:(0755)83199266
联系人:贺军莉 吕瑞玲
2.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55 号
法定代表人:姜建清
电话:95588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刘业伟
3. 代销机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傅育宁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050
联系人:邓炯鹏
4. 代销机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项俊波
电话:95599
5-1-23
传真:(010)85109219
联系人:滕涛
5.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电话:95533
传真:(010)66275654
联系人:何奕
6. 代销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胡怀邦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曹榕
7. 代销机构: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富华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孔丹
电话:(010)65557048
传真:(010)65550828
联系人:郭伟
8. 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 6 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唐双宁
电话:95595
传真:(010)68560311
联系人:李伟
9. 代销机构: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500 号
法定代表人:吉晓辉
电话:(021)61618888
传真:(021)63604199
联系人:徐伟
10. 代销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2 号
5-1-24
法定代表人:董文标
电话:(010)57092615
传真:(010)58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11.代销机构: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 17 号首层
法定代表人:闫冰竹
电话:95526
传真:010-66226045
联系人:王曦
12.代销机构: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2 号
法定代表人:吴建
电话:(010)85238667
传真:(010)85238680
联系人:郑鹏
13.代销机构: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增值 A)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 号
法定代表人:肖遂宁
电话:(0755)82088888
传真:(0755)82080714
联系人:姜聃
14.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A 座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60223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林生迎
15.代销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4008888108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5-1-25
16.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万建华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芮敏祺
17.代销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中心广场香港中旅大厦第五层(01A、02、03、04)
17A、18A、24A、25A、26A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联系人 :盛宗凌 、庞晓芸
电话:0755-82492000
传真:0755-82492962
18.代销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23219100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19.代销机构: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4301-4316 房)
法定代表人:林治海
电话:(020)87555888
传真:(020)87555417
联系人:黄岚
20.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顾伟国
电话:(010)66568430
传真:(010)66568532
联系人:田薇
21.代销机构: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常熟路 171 号
法定代表人:丁国荣
5-1-26
电话:021-54033888
传真:021-54038844
联系人:曹晔
22.代销机构: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 8 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电话:(0755)22626391
传真:(0755)82400862
联系人:郑舒丽
23.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徐浩明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联系人:刘晨
24.代销机构: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福田区深南大道 608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楼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电话:(0755)83516094
传真:(0755)83516199
联系人:匡婷
25.代销机构: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 80 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周晖
电话:(0731)4403319
传真:(0731)4403439
联系人:郭磊
26.代销机构: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黄兴中路 63 号中山国际大厦 12 楼
法定代表人:林俊波
电话:(021)68634518-8503
传真:(021)68865680
联系人:钟康莺
27.代销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5-1-27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电话:0755-82825551
传真:0755-82558355
联系人:余江
28.代销机构: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 29 号澳柯玛大厦 15 层(1507-1510 室)
法定代表人:张智河
电话:(0532)85022326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吴忠超
29.代销机构: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人代表人:何如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齐晓燕
30.代销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A 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3739
联系人:陈忠
31.代销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法定代表人:兰荣
电话:(021)38565785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谢高得
32.代销机构: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 胡运钊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5-1-28
联系人:李良
33.代销机构: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200 号中银大厦 39 层
法定代表人: 许刚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李丹
34.代销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文艺路 233 号
法定代表人:冯戎
电话:(010)88085858
传真:(010)88085195
联系人:李巍
35.代销机构: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张志刚
电话:(010)63081000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唐静
36.代销机构:广发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福州市五四路 157 号新天地大厦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电话:(0591)87383623
传真:(0591)87383610
联系人:张腾
37.代销机构: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张雅锋
电话:(0755)83709350
传真:(0755) 83700205
联系人:牛孟宇
38.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5-1-29
电话:(010)66045678
传真:(010)66045500
联系人:潘鸿
39.代销机构:大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 24 号
法定代表人:于宏民
电话:0411-39673202
传真:0411-39673219
联系人:谢立军
40.代销机构: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南昌市抚河北路 291 号
法定代表人:杜航
电话:0791-6768763
传真:0791-6789414
联系人:余雅娜
41.代销机构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 丁之锁
电话:( 010-58568007 )
传真:( 010-58568062 )
联系人: 梁宇
42.代销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 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3290845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舒萌菲
43.代销机构:华宝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27 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222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人:宋歌
44.代销机构: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5-1-30
注册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 0731-85832343
传真: 0731-85832214
联系人:彭博
45.代销机构: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电话: 0551-5161666
传真: 0551-5161600
联系人:甘霖
46.代销机构:齐鲁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 20518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电话:0531-68889155
传真:0531-68889752
联系人:吴阳
47.代销机构: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合肥市寿春路 179 号
法定代表人: 凤良志
联系人:陈琳琳
电话:0551-2246273
传真:0551—2272100
48.代销机构: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电话:0351-8686659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郭熠
49.代销机构: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北京中路 101 号
法定代表人:贾绍君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5-1-31
联系人:王伟光
50.代销机构: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吴永良
电话:0755-82943755
传真:0755-82940511
联系人:李珍
51.代销机构: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广州市先烈中路 69 号东山广场主楼十七楼
法定代表人:吴志明
电话:020-87322668
传真:020-87325036
联系人:林洁茹
52.代销机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19 楼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电话:0519-88157761
传真:0519-88157761
联系人:李涛
53.代销机构: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静宁路 308 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8784502
传真:0931-4890628
联系人:李杨
54.代销机构: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 111 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471-4972343
传真:0471-4961259
联系人:王旭华
55.代销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法定代表人:杜庆平
5-1-32
电话:022-28451861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王兆权
56.代销机构: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18 层
法定代表人:岳献春
电话:010-85127622
传真:010-85127917
联系人:赵明
57.代销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12-15 层
法定代表人:徐勇力
电话:010-66555316
传真:010-66555246
联系人: 汤漫川
(注:本招募说明书中如无特别说明,表示上述代销机构同时代理销售我司现金增值 A
和现金增值 B 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
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28 楼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成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7 日
电话:(0755)83077071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宋宇彬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高朋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2 号南银大厦 28 层
法定代表人:王磊
电话:(010)59241188
传真:(010)59241199
经办律师:王明涛、董文浩
5-1-33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 222 号 30 楼
法定代表人:卢伯卿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177
经办注册会计师:陶坚、汪芳
联系人: 陶坚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
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间。
本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1 日起实行基金份额分级,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
额和 B 级基金份额。对目前已持有本基金的投资者,单个基金帐户分级前保留的基金份
额余额为 A 级基金份额。A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与分级前
相同;B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万元。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基金代码。A 级基金份
额的基金代码为 217004,B 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为 217014。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本公司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公司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一)
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
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已于 2004 年 1 月 30 日起开始办理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业务。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
5-1-34
主。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
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非开放时间提出的申购、赎回及转换申请,其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
为下一开放日基金申购、赎回及转换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采用“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转换基金的单位价格以一元人民币为基
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
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或转出本基金余额时,将自动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投资人部
分赎回或转出本基金份额时,剩余的基金份额需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值时的损
益;
4、基金转换只适用于在同一销售机构购买的本基金管理人旗下的各基金品种之
间。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先确认的认购或者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转换
时先转换。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为日常交易开放日时,基金管理人方可受理投资者
的转换申请;
5、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6、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
则开始实施日前的 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
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和转换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投资者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 T+1 日内为投资
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以销售
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3、 申购与赎回款项支付的方式和时间:
5-1-35
基金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
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通过招商银行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
赎回款项将在 T+1 日上午 9:30 之前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通过其它销
售机构进行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人)账户的时间根据不同销售机构有所不同,具体可到各销售机构咨询。遇交易场所
数据传输迟延、系统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的因素影响处理流程,则申购份额顺延至下一
个工作日确认份额,赎回款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帐户。
直销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如需加急支付赎回款,银行收取的实时支付费用费用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直销以外的各销售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发生的银行转帐
手续费按照各销售机构的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敬请投资人务必自办理日常业务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及时到销售机构查询申
购、赎回、转换等业务是否被确认成功。否则,如因申请未得到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而
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基金申购的限制
A 级基金份额网上及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0 元,直
销网点每笔申购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最低金额为 10 万元,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
申购,单个基金账户的 A 级基金份额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 100 元,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
额为 100 元。B 级基金份额首次申购最低金额和追加申购最低金额均为 1000 万元。实际
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A 级基金份额 B 级基金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人民币 1000 万元人民币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100 元人民币 1000 万元人民币
1000 万元人民币(仅限于
转换转入最低金额 N/A
由 A 级基金份额转换转入)
单个基金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10 份 100 份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申购申请(申购申请确认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确认
份额扣除赎回申请确认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确认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
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申购。若发生巨额申购,本基金对超过
部分的申购可按正常程序或顺延办理。顺延办理的具体办法为:对于当日的申购申请,
5-1-36
按单个账户申购申请量占申购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申购份额。对于延期部
分的申购申请,投资者可在提交申购申请时明确做出不参加顺延申购的表示,否则该申
购申请将自动顺延至下一个开放日,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申购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
类推,直到投资者全部申购申请确认为止。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申购,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基金的申购申请,并在指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但暂停时间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
2、 基金赎回的限制
A 级基金份额每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
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需一次性赎回。B 级基金份额每
次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
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性赎回。
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赎回,比照上述规则实行。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
的具体规定为准。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
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3、 基金转换的限制
基金转换分为转换转入和转换转出。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 100 份。A 级基金份
额持有人转换转出时或转换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 份的,
需一次性转出。B 级基金份额持有人转换转出时或转换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
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00 份的,需一次性转出。A 级基金份额转换至 B 级基金份额的转换
转入最低金额为 1000 万元人民币。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转换的,每次转出份额
不得低于 100 份。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本基金实施份额分级后,A 级基金份额仍适用本基金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和已公
布的本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B 级基金份额开通转换转出业务及由 A 级基金份额
转换至 B 级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业务,并适用本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今后开通
其他基金转换至 B 级基金份额的转换转入业务,本公司将另行公告。
4、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
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申购价格固定为 1 元,申购费率为零,因此:
申购份额 = 申购金额/1 元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的赎回价格固定为 1 元,赎回费率为零,因此:
5-1-37
赎回金额 = 赎回份额×1 元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其中: Y = 转入基金 Y 的份额
X = 转出基金 X 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基金 X 的份额净值
b = 转出基金 X 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转入金额所对应的转入基金和转出基金之间的申购费率差 (转入基金
申购费率小于转出基金申购费率时,c = 0)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 Y 的份额净值”
A 级基金份额仍适用本基金已开通的基金转换业务和已公布的本公司旗下基金转
换业务规则。B 级基金份额开通转换转出业务及由 A 级基金份额转换至 B 级基金份额的
转换转入业务,并适用本公司旗下基金转换业务规则。
4、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每单位以 1 元价格
计算申购份额。申购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每单位以 1 元价格办理赎回。赎回有效金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每单位以 1 元价格办理转换。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七)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 A、B 级基金份额申购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招商现金增值货币 A 0 0
招商现金增值货币 B 0 0
2、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
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
5-1-38
申购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
不收取申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
申购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上述基金转换费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自 2008 年 2 月 22 日起执行,原基金转换费
用收取标准及转换费率同时废止。
3、电子商务交易,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
详细费率请查阅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
4、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 3 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
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
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
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
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每万份收益的计算方式
1、 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基金日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包括当日基金总份额和截止昨日累计未结转收益余额。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2、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365
7
Ri 7
基金七日收益率= ∏ 1 + 1 × 100%
i =1 10000
注:为最近第 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
至小数点后第 3 位。
3、本基金管理人将每日分别计算 A、 级基金份额的万份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 2 个工作日内为
5-1-39
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
起 4 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
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
绝该笔申购申请。
(6)基金管理人认为需暂停申购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第(1)-(4)项、第(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2、暂停赎回和转换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赎回
申请,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本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
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
5-1-40
暂停基金赎回和基金转换,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
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
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资产收益情况。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数扣除
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数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
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
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
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
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
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
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
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
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
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 3 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
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若遇转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将被取
消基金转换申请。
(十二)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
5-1-41
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
收益情况。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
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
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
基金的收益情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
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收益情况。
七、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或转换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
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
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
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
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
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
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5-1-42
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的流动性,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二)投资方向
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限制的债券、央行票据、回购,
以及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包括:
1. 现金;
2. 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3. 剩余期限小于三百九十七天(含三百九十七天)的短期债券;
4.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5. 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中央银行票据;
6.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限不得超过 180 天。
本基金的具体投资范围为:央行票据 0-80%;回购 0-80%;短期债券 0-80%;现金
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为 5-80%。
(三)投资策略
1、 决策依据
(1) 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及公司章程;
(2)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作为基金投资的最高准则。
2、 投资程序
(1) 研究人员为投资运作提供决策支持;
(2) 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 基金经理负责牵头拟订投资方案;
(4) 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经理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 根据决策纪要基金经理牵头构造具体的投资组合及操作方案,交由中央交
易室执行;
(6) 中央交易室按有关交易规则执行,并将有关信息反馈基金经理;
(7) 基金经理定期检讨投资组合的运作成效,并拟定改进方案;
(8) 数量分析小组定期为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提供基金业绩
5-1-43
评估报告。
3、 投资策略及投资组合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本基金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
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本金的安全性与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当期收益。
根据宏观经济指标、货币政策的研究,确定组合平均剩余到期期限;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组合资产配置;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
整;
在保证组合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
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合理有效分配基金的现金流,保持本基金的流动性。
(1)本基金主要投资策略的制定将依据以下投资方法和技术
A.收益率曲线研究
短期资金市场同债券市场紧密相关,连接两个市场的分析工具是收益率曲线。本基
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收益率曲线以及隐含的短期收益率和远期利率提供的价值判断基础,
为各种投资策略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
B.短期资金市场的资金供给与需求研究
短期利率是短期资金成本的反映。短期货币资金供应与需求决定了短期利率水平。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应量同以下几种因素相关:
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方向、强度、频率以及中标利率水平。短期利率是央行
货币政策调控的主要目标之一,央行向短期资金市场注入资金或者从短期资
金市场抽出资金,都对短期利率产生重大影响。
回购市场的交易量、成交的利率水平分布。
短期资金市场资金供给同资本市场资金供给的关系。一般在股市转暖、一级
市场申购增多、新债交款日期附近资金面偏紧。
货币供应量的季节性因素。一般资金在年末时较为紧张,而在年初时则较为
宽松。
通过对这些不同因素的综合考虑,本基金可以概算市场资金供给的充裕程度,据此
决定本基金的市场操作策略。
(2)本基金具体操作策略
A. 根据宏观经济和短期资金市场的利率走势,来确定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到期期
限。具体而言,在预计市场利率上升时,适当缩短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在预
计利率下降时,适当延长投资品种的平均期限。市场对利率的预期可以从市场
5-1-44
的交易变化和资金流向上反映出来,也可通过不同品种之间反映出的隐含远期
利率来评估市场未来利率的走势。
B. 根据自有的资产配置模型,结合各品种之间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风险情
况,来确定组合的资产配置比例。其前提条件是保证基金的高流动性、低风险
和稳定收益。
C. 根据当期和远期市场资金面充裕程度的分析,匹配各期限的回购与债券品种的
到期日,实现现金流的有效管理。
D. 目前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其中投资群体、
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利率在一定期间
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本基金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上,寻找
最佳介入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E. 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
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
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F. 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一级市场投标,增加盈利空间。一级市场发
行的国债、金融债、以及央行票据数量大且连续,提供了有效的品种建仓机会。
本基金管理人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水平和市场资金面的状况,对一级市场进行
准确的招标预测,决定本基金的投标价位。在合理价格获得债券,满足组合配
置需要。
根据当前市场情况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综合考虑短期资金市场中各投资品
种的收益性、流动性、及信用风险情况,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范围确定为:
央行票据 0-80%;回购 0-80%;短期债券 0-80%;现金资产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的比例为 5-80%。
随着短期资金市场的发展与金融创新的深入,及日后相关法律法规允许本基金可投
资的金融工具出现时,本基金将基于审慎的原则,对这些新品种予以评估,在满足本基
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适时调整基金投资品种的范围和财产比例。
(四)业绩比较标准:
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的税后利率:(1-利息税率)×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
利率。
由于目前市场上没有成熟的指数或其他更合适的指标作为本基金的业绩基准,因此
本基金在考虑到目标客户构成和资金来源性质的基础上制订了此基准。当市场有更加适
合的业绩比较基准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此基准进行调整;并提前三个工作日在至少一
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5-1-45
(五)投资限制和禁止行为
1、 投资限制
本基金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 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一百八十天。
(2) 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
分之十;
(3) 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百分之三十;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
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五;
(4) 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
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 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
券的摊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6) 基金不得投资于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
(7) 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8) 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2、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 投资于股票(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投资于可转换债券;
(3) 投资于剩余期限超过三百九十七天的债券;
(4) 投资于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 承销证券;
(6) 将基金财产用于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 与基金管理人的股东进行交易,通过交易上的安排人为降低投资组合
的平均剩余期限的真实天数;
(10)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1)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
5-1-46
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
(12)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3) 中国证监会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六)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试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
规定行使债权人的有关权利。
(七)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董事会及董
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1 年 6 月 30 日,来源于《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
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
1 固定收益投资 3,214,815,074.60 69.90
其中:债券 3,214,815,074.60 69.90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1,237,936,092.51 26.92
4 其他资产 146,658,626.76 3.19
5 合计 4,599,409,793.87 100.00
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2.99
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5-1-47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333,199,713.40 7.82
2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 20%。
3、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4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56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10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80 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未超过 180 天。
4、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 各期限负债占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
1 30 天以内 10.75 7.82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3.54 -
天的浮动利率债
2 30 天(含)-60 天 9.12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7.95 -
天的浮动利率债
3 60 天(含)-90 天 17.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6.00 -
天的浮动利率债
4 90 天(含)-180 天 22.96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5 180 天(含)-397 天(含) 46.53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 -
天的浮动利率债
合 计 106.84 7.82
5、 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值的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269,164,304.03 6.32
3 金融债券 561,798,908.37 13.19
5-1-4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561,798,908.37 13.19
4 企业债券 183,418,564.63 4.30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2,200,433,297.57 51.65
6 中期票据 - -
7 其他 - -
8 合计 3,214,815,074.60 75.45
9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
浮动利率债券 745,217,473.00 17.49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张)
例(%)
1 100230 10 国开 30 3,400,000 338,741,965.90 7.95
2 1101023 11 央行票据 23 1,700,000 169,811,940.08 3.99
3 1181090 11 大众 CP01 1,500,000 150,389,563.82 3.53
4 1081316 10 横店 CP01 1,500,000 149,904,109.83 3.52
5 090205 09 国开 05 1,200,000 122,476,690.12 2.87
6 058017 05 首都机场债 1,000,000 100,770,301.26 2.37
7 1001080 10 央行票据 80 1,000,000 99,352,363.95 2.33
8 1181113 11 浙国贸 CP01 900,000 90,225,930.58 2.12
9 1181249 11 神火 CP01 900,000 90,164,367.36 2.12
10 1181252 11 浙商集 CP01 900,000 90,100,247.12 2.11
7、 “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 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数 9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2720%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452%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1879%
8、 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 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买
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通过每日分红使基
金份额净值维持在 1.0000 元。
(2) 若本报告期内货币市场基金持有剩余期限小于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
5-1-49
动利率债券,应声明本报告期内是否存在该类浮动利率债券的摊余成本超过当日基金资
产净值的 20
该类浮动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发生日期 原因 调整期
净值的比例(%)
1 2011 年 6 月 15 日 21.39 基金规模变动 9 个工作日
2 2011 年 6 月 16 日 21.60 基金规模变动 8 个工作日
3 2011 年 6 月 17 日 23.88 基金规模变动 7 个工作日
4 2011 年 6 月 20 日 24.06 基金规模变动 6 个工作日
5 2011 年 6 月 21 日 25.50 基金规模变动 5 个工作日
6 2011 年 6 月 22 日 26.59 基金规模变动 4 个工作日
7 2011 年 6 月 23 日 28.32 基金规模变动 3 个工作日
8 2011 年 6 月 24 日 28.55 基金规模变动 2 个工作日
9 2011 年 6 月 27 日 30.20 基金规模变动 1 个工作日
(3) 声明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
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不存在报告
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4) 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其他资产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99,454,239.13
3 应收利息 44,182,600.30
4 应收申购款 3,021,787.3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46,658,626.76
九、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投
资者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本基金管理人
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
有风险,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于 2004 年 1 月 14 日。本基金合同生效以来的投资业绩及与同期基
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5-1-50
1、招商现金增值货币 A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04.01.14---
2.3738% 0.0013% 1.5916% 0.0002% 0.7822% 0.0011%
2004.12.31
2005.01.01---
2.2997% 0.0026% 1.8250% 0.0000% 0.4747% 0.0026%
2005.12.31
2006.01.01---
1.8508% 0.0032% 1.9060% 0.0003% -0.0552% 0.0029%
2006.12.31
2007.01.01---
2.6033% 0.0024% 2.8237% 0.0019% -0.2204% 0.0005%
2007.12.31
2008.01.01--- 0.0073
3.4380% 0.0085% 3.8249% 0.0012% -0.3869%
2008.12.31 %
2009.01.01---
2009.12.31 1.3671% 0.0044% 2.2813% 0.0000% -0.9142% 0.0044%
2010.01.01---
2010.12.31 1.8279% 0.0037% 2.3361% 0.0003% -0.5082% 0.0034%
2011.01.01---
2011.06.30 1.6161% 0.0019% 1.5410% 0.0005% 0.0751% 0.0014%
基金成立起至
2011.06.30 18.7395% 0.0045% 18.1295% 0.0021% 0.6100% 0.0024%
重要说明:
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每日计算投资人帐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每月将投
资人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本基金管
理人继 2004 年 2 月 27 日首次对本基金收益进行集中支付并结转为基金份额后,从 2004
年 3 月 31 日起,于每个月末对本基金收益进行了集中支付并结转基金份额。
2、招商现金增值货币 B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业绩比较
份额净值 基准收益
阶段 收益率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收益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2009.12.01---
0.1357% 0.0040% 0.1875% 0.0000% -0.0518% 0.0040%
2009.12.31
2010.01.01---
2010.12.31 2.0731% 0.0037% 2.3361% 0.0003% -0.2630% 0.0034%
5-1-51
2011.01.01---
2011.06.30 1.7369% 0.0019% 1.5410% 0.0005% 0.1959% 0.0014%
自基金分级日
起至
2011.06.30 3.9868% 0.0038% 4.0646% 0.0011% -0.0778% 0.0027%
重要说明:
1、本基金采取的收益分配方式是:每日计算投资人帐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每月将
投资人账户累计的收益结转为其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中。
2、根据《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施基金份
额分级的公告》本基金于 2009 年 12 月 01 日实施分级,分级后本基金设两级基金份额:
A 级基金份额和 B 级基金份额。
3、相关财务数据中的“净值收益率”,A 级基金按分级前后延续计算,即本基金分
级前的数据全部纳入 A 级基金进行计算;B 级基金自 2009 年 12 月 02 日开始计算。
十、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财产的构成
本基金资产总值包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
价值总和。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招商现金增
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
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5-1-52
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
进行清算的,本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 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本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 估值对象
本基金依法持有的有价证券。
(四) 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并考虑其
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2、债券回购以协议成本列示,按协议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内逐日计提利息。
3、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银行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4、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计价前,本基金暂不投
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5、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市场利率或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
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的偏离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
值的一定幅度时,或基金管理人认为发生了其他的重大偏离时,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
托管人商定后进行调整,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确保以摊余成
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不会对基金持有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害。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
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1-53
7、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8、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基金管理人将提前三个交易日在指定的媒体公告。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
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
托管人复核无误后返回给基金管理人。
(六) 基金资产估值结果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计算结
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七) 基金资产计算差错的处理
基金资产估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公告、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与过户登记人、或
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
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
抗拒,则属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
承担的责任,有权根据过错原则,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
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
5-1-54
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
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
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
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
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
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
本《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
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当事人,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
册与过户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5-1-55
(八) 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计算基金资产价值时。
(九)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6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差异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
差错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场所或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战争、火灾、地震、洪水
等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
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及收益率计算错误,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1. 买卖证券价差;
2. 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
3. 银行存款利息;
4. 其它合法收入。
(二)基金净收益
某级基金净收益为该级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
费用后的余额。各级基金存在日净收益为负值的可能。
5-1-56
(三) 收益分配原则
1、 基金收益分配遵循国家有关法律规定。
2、 根据单位基金当日净收益,为投资者计算该帐户当日所产生的收益,并计入其
帐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中。投资者当日收益的精度为 0.01 元,第三位采用去尾
的方式。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3、 每月将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基金份额,计入该投资人账户的各级
基金份额中。若投资人账户的当前累计收益为正收益,则该投资人账户的该级
基金份额体现为增加;反之,则该投资人账户的该级基金份额体现为减少。
4、 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
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5、 本基金成立后经一个完整的会计月度,开始结转当前累计收益。每一基金份额
享有同等分配权。
6、 在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 基金收益公告
1、 本基金每工作日公告前一个工作日的每万份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若遇法定节假日,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基金日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基金日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收益公告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
管人核实后确定。
2、 基金日收益指每万份基金份额日收益。
某级基金日收益=[当日某级基金净收益/当日某级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10000。
当日基金发行在外的总份额包括当日基金总份额和昨日未结转收益余额。上述收益
的精度为 0.0001 元,第五位采用去尾的方式。
3、 按日结转份额的基金七日收益率:
365
7
Ri 7
某级基金七日收益率= ∏ 1 + 1 × 100%
i =1 10000
注:
R i 为最近第 i 公历日的每万份基金份额收益,上述收益率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
留至小数点后第 3 位。B 级基金七日收益率自 2009 年 12 月 02 日开始计算。
4、本基金每月初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具体做法是将投资人账户
的当前累计收益结转为该投资人账户的本基金份额。
5、本基金对每月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5-1-57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基金合
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
财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 0.33%。基金管理费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基金管
理费年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管理费率÷365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 0.10%。托管费按本基金前一日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托管费
年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前一日本基金资产净值×年托管费率÷365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
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
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其它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
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和赎回费:
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招商现金增值货币 A 0 0
招商现金增值货币 B 0 0
2、 转换费用
(1)各基金间转换的总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和申购补差费两部分。
(2)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出基金端,收取转出基金的赎回费,赎回费中不低于 25%
的部分归入转出基金的基金资产。
5-1-58
(3)每笔转换申请的转入基金端,从申购费率(费用)低向高的基金转换时,收
取转入基金与转出基金的申购费用差额;申购补差费用按照转入基金金额所对应的申购
费率(费用)档次进行补差计算。从申购费率(费用)高向低的基金转换时,不收取申
购补差费用。
(4)基金转换采取单笔计算法,投资者当日多次转换的,单笔计算转换费用。
(5)各只基金的标准申购费率(费用)按照最新的招募说明书列示执行。如标准
申购费率(费用)调整,基金转换费的计算相应调整。
(6)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B 级基金份额均适用以上规则。
3、销售和服务费
销售和服务费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的佣金、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行销广告费、促销
活动费、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和服务年费率为 0.25%, B 级基金份额的销售和服务年
费率为 0.01%。销售和服务费用按本基金前一日的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销售和服务费年
费率来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每日应付的销售和服务费用=前一日本基金的资产净值×年销售和服务费率÷365
销售和服务费用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个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销售和服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两个工作日内从基金
财产中一次性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电子商务交易,包括 www.cmfchina.com 网上交易和 400-887-9555 的电话交易,
详细费率请查阅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
5、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
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6、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
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
(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
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
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
要求,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5-1-59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四、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 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 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3. 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
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成立少于 3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 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5. 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6.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
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 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
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审计
1、 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
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 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
意;
3、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
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五个工
作日内公告。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信息披露的形式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基金合同及
其它有关规定进行。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
体上公告。
5-1-60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形式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书: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
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
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
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
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
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
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
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
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
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
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5-1-61
(4)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
披露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基金日收益、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收益率,以及
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基金日收益和七日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 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
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
日收益率(%)等信息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3)基金扩募;
(4)延长基金合同期限;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8)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9)基金募集期延长;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
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
之三十;
(13)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5)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
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6)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7)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8)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9)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1-62
(20)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1)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2)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3)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4)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5)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6)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摘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的住所或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
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的复
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
理信息披露事务。
(2)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
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
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
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
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4)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十年。
(5)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
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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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风险揭示与管理
(一)基本风险揭示
1、信用风险
由于债券发行人出现违约、无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等级降低
导致债券价格下降,将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另外,回购交易中由于融资方(正回购方)
违约到期无法及时支付回购本息,也将会对基金财产造成损失。
2、流动性风险
短期资金市场金融工具的流动性相对较好,但是在特殊市场情况下(加息或是市
场资金紧张的情况下)也会出现部分品种的交投不活跃、成交量不足的情形,此时如果
基金赎回金额较大,可能因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导致基金净值出现波动。
3、利率风险
因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动导致利率波动时,将
会产生利率风险;利率风险主要体现在影响本基金持有未到期的短期债券的资本损失以
及回购等的机会成本损失。
4、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时,到期品种的再投资仅能获取相对较低的利息收益,
这将会对组合收益造成一定的影响。
5、政策风险。
政策风险主要指由于中央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的变动导致短期资金市场波
动所引发的风险。或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调整对基金操作的影响带来的风险。
6、业绩风险
尽管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国内依法发行、高信用等级、具有一定剩余到期期限的债
券、回购以及银行存款等短期金融工具,风险相对较低。但是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
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公司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7、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
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二)投资风险的管理
投资风险的管理是风险管理最重要的部分之一,本基金在借鉴 ING风险管理模式的
基础上,针对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投资运作特点进行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主要措施包括:
5-1-64
1、信用风险。
本基金投资范围主要包括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以及以上述品种为质押的回购。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信用风险比较低。
2、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产品设计时充分考虑了基金流动性问题,在资产配置时我们将根据市场以
及申购赎回情况调整期限短、流动性好的资产配置比例。通过上述管理措施,最大限度
地减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3、利率风险。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控制在 180 天以内,而且在宏观经济和利率走势
研究判断的基础上,预期利率上升时缩短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预期利率下降时适当增
加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因此通过组合剩余期限的调控,基金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规避利
率变动导致的风险。
4、政策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加大对宏观经济和相关政策的研究力度,以支持实际投资。
十七、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的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
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
2、本基金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组织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进行清算。
1、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组成。基
5-1-65
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2、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
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
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申购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
免收认购、申购费。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
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
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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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A. 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并依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B. 依据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和其他约定和法定的收入;
C.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
了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致使基金财产或基金持有人利益产生
重大损失的,有权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必要时应采取措施保
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D. 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 销售基金份额,获取基金认购(申购)费;
F. 选择、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
G. 担任注册登记人或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人;
H.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债权或因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其他权
利;
I.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及本基金合同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J. 在基金存续期内,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拒绝或暂
停受理申购和暂停受理赎回申请;
K.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L.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C.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
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D. 设置相应的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和其它业务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E.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F.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财
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G.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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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I. 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收益率;
J.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K. 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
意向等。除《基金法》、本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L. 按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或结转基金收益;
M. 按规定受理并办理申购、赎回、转换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
N. 不谋求对所投资公司的控制和直接管理;
O.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
P. 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 15 年以上;
Q.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保
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
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R.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S.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T.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并采取适当、合理的方
式进行赔偿,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U. 监督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
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之外,基金管理人不对基金托管人承担连带责任;
V.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W.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A. 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B.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规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C. 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D. 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依法持有基金财产;
C. 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D.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有足够的、合
5-1-68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
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
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
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
F.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G.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H. 应当代表基金,以基金名义开立基金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以托管人和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设基金专用证券账户,以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
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
I.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J.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收益率;
K.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等事
项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L.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本基金份额的认购、申
购、赎回、转换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M. 采用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基金合同等有关
法律文件的规定;
N. 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
监会;
O. 在定期报告内出具基金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若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P. 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5 年以上;
Q. 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 15 年以上;
R. 按规定制作相关帐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S.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收益和赎回款项
划到指定账户;
T. 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U.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告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V. 因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退任
而免除;
W. 监督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
5-1-69
金财产损失时,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规定之外,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X.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Y.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
A. 取得基金收益;
B.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提议召开或自行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C.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D. 监督基金运作情况;
E. 查询或者获取公开的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
F. 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购、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
效申请的款项或基金份额;
G.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在本基金和招商先锋基金及招商安泰系列基金各
基金之间进行转换;
H. 因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注册登记人、销售机构的过错导致利益受到损
害时要求赔偿的权利;
I. 参与基金清算剩余财产的分配;
J.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持有人义务
A. 遵守基金合同;
B. 缴纳基金认购和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C. 以投资额为限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D.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活动;
E.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通过。上述通过事项如
无需监管部门批准,则即刻生效;需监管部门批准的,在获得相关批准后生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导致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的情况除外);
5-1-70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6)与其他基金合并;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8)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方式
(1)在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审议与基金管理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或者基金管理人无法
行使召集权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
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
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
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
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
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
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
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1-71
(4)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 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基金管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
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
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
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
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
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
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 再
次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
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
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
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
定;
5-1-72
D. 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
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
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再次开会程序。再次开会日期的提前通知期限为 15
天,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应发生变化。再次开会
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
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
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5 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
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 10 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10
天的间隔期。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
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
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
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
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
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
5-1-73
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8)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
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
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
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
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
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
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 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
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 B 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 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
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
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
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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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C.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
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
新清点结果;
D. 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
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但其中需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
核准或备案的,自相关手续履行完毕之日期起生效。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
1、 基金的终止
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 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60 个工作日达不到 100 人,或
连续 60 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基金管理人将宣布
本基金终止;
(2) 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 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他适当的基金托管人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 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 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 基金清算小组
(1)基金自终止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
5-1-75
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律师、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算
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 基金清算程序
(1) 基金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 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4)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 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 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7)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4、 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5、 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财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用获分配的剩余财产认购 /申购本公司管
理的其他基金,免收认购/申购费。
6、 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
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
准后 3 个工作日内公告。
7、 基金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 15 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本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因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能通过协
商或调解解决的应尽量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如各方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
协商调解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申请仲裁。
5-1-76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理人和注册
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应以基金
合同正本为准。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本托管协议内容摘要依据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与基金托管
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3 年 12 月签订的《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
管协议》编制。本托管协议摘要中的有关数据和内容仅截至本基金托管协议签订之日。
本摘要仅根据最新法律法规将其中某些说法进行了更新,例如将《基金契约》改为《基
金合同》,《暂行办法》、《试点办法》等已经废止的法律用《基金法》等最新法律法规替
代等。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二十八层
法定代表人:马蔚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 亿元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50 年
2、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
办公地址:中国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 傅育宁
注册资本:人民币 215.77 亿元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投资
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
行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
放款;买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
及外币票据兑换;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基金
托管业务。代办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受托投资管理托
5-1-77
管业务及经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对基金的投资对象、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
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基金
收益分配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违反《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法
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托管
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
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监督和检查内容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
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财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
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
查。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和有关证券
法规的规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
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
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因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帐管理、擅自挪用
基金财产,以及因基金托管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灭失、减损或出于危险状态的,
基金托管人应赔偿基金因此所受的损失。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务执行
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
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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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财产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所有财产的保管责任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而且应独立保
管。
基金托管人必须将基金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
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
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否则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托
管人赔偿。
2、基金合同生效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1) 基金设立募集期满,基金发起人应将设立募集的全部资金存入该基金的
临时验资户;该基金的临时验资户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批文开设,由
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
效。
(2)基金发起人应在验资报告出具后,基金成立前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
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以基金名义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
日应向基金管理人出具收到资金书面确认函。
(3)基金管理人收到基金托管人出具的收到资金确认函后,基金成立。若基
金未达到规定的募集条件时不能成立,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
并提供相关资料。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该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
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指令或授权,办理资金的收支。
(4)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
结算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债券托管专户的设立和管理
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本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开设国债托管账户,并负责基金国债的交收及资金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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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清算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 基金托管人应代表招商现金增值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
方式开设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基金的资
金结算帐户,代理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如监管机构或行业内有其他开户规定,
按规定办理。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
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均不得将证券帐户出借与转让,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证券账
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托管人分别以招商现金增值基金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的资金清算。
6、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以基金的名义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必须与其他基金的
实物证券分开保管;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
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合同的签署与合同的保管
(1)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
同原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四)基金资产计价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计价和复核
(1)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2)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日收益率
(%),基金托管人应对其进行复核。
(3)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及
收益率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日收益和基金七
日基金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给基金
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收益率予以公布。
(4) 根据《基金法》,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
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双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
达成一致的意见,则按基金会计责任方的建议执行。
2、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1)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5-1-80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双方
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
(2) 经对账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双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3、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1)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
(2) 投资组合公告的编制应在每月终了后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在每月
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公告。
(3) 招募说明书更新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公告一次,招募说明书
更新的编制应在截止日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截止日后 1 个月内公告。
(4) 年中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
会计年度半年终了后 60 天内公告。
(5) 年度报告的编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并于会计
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6)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或投资组合公告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
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立即
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7)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更新)或年中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5 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
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8) 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 7 个工作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
(9) 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
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自留存一
份。
(10)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
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管理人从过户与注册登记人处
取得,并以书面(包括但不限于电子传输数据文件、电子光盘文件、纸文件)形式在五
个工作日内送达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负责保存基金管理人交来的上述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5-1-81
1、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
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并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
2、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
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3、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中国法律。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 基金或《基金合同》终止;
(2) 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托管人;
(3) 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基
金管理人;
(4) 发生《基金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
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
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交易对账单的发送形式包括纸质、电子邮件和短信息三种。客户可以根据需要
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或者网站修改发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发送形式。服务费
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无需额外承担费用。
2、交易对账单的默认发送方式为纸质邮寄,原则上一年至少寄送一次,在报告期
5-1-82
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寄送。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明确表示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情
况下,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对账单。客户可以根据个人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
线或者网站取消或者恢复对账单寄送服务。
3、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
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进行更新。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
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
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4、电子邮件对账单经互联网传送,可能因邮件服务器解析等问题无法正常显示原
发送内容,也无法完全保证其安全性与及时性。因此招商基金管理公司不对电子邮件或
短信息电子化账单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互联网或通讯等原因造成的信息不
完整、泄露等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
料。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
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和E-MAIL方式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
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
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持有人定制的各类信息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留手机号
码及EMAIL地址的基金持有人发送基金分红、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持有
人不希望接收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持有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账户查询”栏目,可享
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理财论坛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理财社区 BBS 论坛:bbs.cmfchina.com
招商基金电子邮箱:cmf@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 CALL-CENTER)电话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进行
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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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提供每周六天(法定节假日除外),每天不少于7小时的人工
咨询服务。基金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
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招商基金客户服务热线: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客户服务热线、
书信及电子邮件等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无法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
公司将在承诺的时限内进行处理。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
行处理。
二十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1. 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2 季度报告 2011-7-21
2.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7-20
3.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7-20
4.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平台开通通联支付和费率优惠的公告 2011-7-18
5.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6-18
6.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的公告 2011-6-16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通天天盈网上直销交易和费率优惠的告 2011-6-4
8.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5-24
9.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5-24
10.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在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基金定投业务的
公告 2011-5-6
11.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1 年第 1 季度报告 2011-4-22
1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并
参加相关优惠活动的公告 2011-4-22
5-1-84
1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平台基金易开展网上下单网下转账汇款支付费
率优惠的公告 2011-4-18
1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4-15
15.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摘要 2011-3-30
16.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2010 年年度报告 2011-3-30
17.关于 2011 年 04 月 01 日通过招商银行赎回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A、招
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 B 资金到帐时间延迟的提示公告 2011-3-28
18.关于 2011 年“清明节”前 2 个工作日暂停招商现金增值货币(A 类)、招商现金增值
货币(B 类)申购和转入业务的公告 2011-3-28
19.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二零一一年第一号)2011-2-26
20.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二零一一年第一号)
2011-2-26
21.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西藏同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
构的公告 2011-2-25
22.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2-25
23.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相关基金代销机构的
公告 2011-2-22
24.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客户积分活动的公告 2011-1-29
二十二、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并
刊登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上,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
得上述文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三、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
请查阅以下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基金设立的文件
5-1-85
2、《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6、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5-1-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