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13-10-19
宝盈增强债券C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 2013-10-19 来源:上海证券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现将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17:00结束。2013年8月29日,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王顺心、公证人员张炜玮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戴瑞冬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的58.37%,达到法定表决条件。相关表决结果详见2013年8月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刊登的《关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现根据议案内容,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60,000元,合计72,000元,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向中国证监会备案情况 我公司于2013年10月17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向下发的《关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862号),准予我公司关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 三、《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 1、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二)投资范围”中的部分内容 原表述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80%-95%,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修改为: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债券(含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货币市场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和股票、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在《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三)投资策略”中“2.固定收益品种投资策略”中加入“(4)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策略”的内容 增加条款: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具有二级市场流动性差、信用风险高、票面利率高的特点。本基金将综合运用个券信用分析、收益率预期、收益率利差、收益率曲线变动、相对价值评估等策略,结合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影响的分析,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基础上,谨慎进行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 本基金将特别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信用风险分析。通过对宏观经济进行研判,根据经济周期的景气程度,合理增加或减少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整体配置比例,降低宏观经济系统性风险。本基金同时通过对发行主体所处行业、发行主体自身经营状况以及债券增信措施的分析,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最具优势的个券,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同时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在投资决策中,根据基金资产现有持仓结构、资产负债结构、基金申赎安排等,充分评估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资产流动性的影响,并通过分散投资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 3、修改《基金合同》第十二部分基金的投资“(六)投资限制”中“1.组合限制”中的部分内容 (1)原表述为:(6)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现修改为:(6)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80%,投资于股票等权益类金融工具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增加“(14)本基金持有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为第14项,其后排序符号随之调整。 4、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二)估值方法”中“2.债券估值方法”中的部分内容 原表述为:(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现修改为:(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5、修改《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中的部分内容 增加条款: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显著位置披露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流动性风险和信用风险,说明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本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后两个交易日内,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披露所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名称、数量、期限、收益率等信息,并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投资情况。 四、持有人大会决议相关事项的实施情况 上述对《基金合同》的修改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遵循修改后《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对本基金进行投资管理。 基金管理人将在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时,对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改。 五、备查文件 1、《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公告》 2、《关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的公告》 3、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4、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5、中国证监会《关于宝盈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备案的回函》(基金部函[2013]862号) 特此公告。 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一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