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2019-12-25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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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前言 ............................................................... 3
二、释义 ............................................................... 5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 9
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 10
五、基金的存续 ........................................................ 11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2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9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5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2
十、基金的托管 ........................................................ 35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 37
十三、基金的财产 ......................................................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 50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56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58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 60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 61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67
二十、违约责任 ........................................................ 70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 71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 72
二十三、其他事项 ......................................................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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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
务,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
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基金合同
不一致或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
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
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
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
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不一致或有冲突,以基
金合同为准。
(五)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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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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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
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
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
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
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
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流动性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订
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
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7.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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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
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0.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
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3.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4.直销机构: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5.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
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
机构
26.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27.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28.登记结算机构:指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结算机构为宝盈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结算业务的机构
29.基金账户:指登记结算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
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0.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
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1.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
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2.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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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3.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
超过3个月
34.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5.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6.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7.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8.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9.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40.《业务规则》: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
投资人共同遵守
41.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2.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
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3.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
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4.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
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45.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
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46.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
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7.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
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
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元:指人民币元
49.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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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0.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1.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2.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3.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4.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
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
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5.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56.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
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
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
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5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
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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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处于
稀缺状态的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相关上市公司体现出较好的投资价值。本基
金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优选各个行业中具有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建立股票池。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
动管理回报。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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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由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下称基金鸿飞)转型而成。
鸿飞证券投资基金是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原有投资基
金清理规范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圳市原有投资基金清理规
范补充方案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0〗31号)进行清理规范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
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同意,由原蓝天投资基金清理规范而成的契约
型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200,000,009份基金单位,基金存续期为10年
(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4日)。发起人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公司、联
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天津信托投资公司、山东省国际信托
投资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
人为中国建设银行。2001年5月18日,本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正式管理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上市、扩募并续
期及鸿阳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1〗51号)文批复,经深圳证券
交易所(深圳上[2001〗98号)批准,基金鸿飞于2001年11月2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鸿飞证券投资基金于2001年12月25日完成扩募,基金规模扩募到5亿份基
金份额扩募后基金存续期延长5年(至2008年4月14日)。
基金鸿飞的前身蓝天基金是于1992年经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批准发行
的封闭式契约型投资基金。基金规模为379,157,000份,期限为三年。1994年3月21
日,蓝天基金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证券编码为"4003"。1994年蓝天基金第一
届受益人大会关于修改《蓝天基金资产信托契约》的有关决议,并报经中国人民银行
原深圳经济特区分行深人银复字(1994)第373号文批准,蓝天基金封闭期限由三年
延长到十年,即封闭期从1993年4月15日至2003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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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的存续
一、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
司申请办理基金份额的变更登记。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存续期内,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
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
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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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
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
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
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
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基金鸿飞终止上市后开始办理集中申购,暂不开放赎回,集中申购期不
超过1个月。集中申购期结束后,本基金可暂停办理申购和赎回,暂停期间不超过1个
月。暂停期间结束后,本基金将开放日常申购、赎回。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
《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
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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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
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
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
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
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
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
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
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
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回的最
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人每个基金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定
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招
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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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
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
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
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
书》。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购的有效份
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
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赎
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
5.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
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和其
他必要的手续费。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
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赎回金额的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
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
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
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
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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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
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
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1、2、3、4、6、8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
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
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
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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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
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
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
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
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
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
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
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
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
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
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
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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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
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
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
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
则其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4)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
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
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
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
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介上连
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
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
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
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17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
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
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
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
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
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
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
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
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
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18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圳特区报业大厦第15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0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马永红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9月17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
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
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
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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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
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
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
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
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
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
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
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
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
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
20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
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
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
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
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
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
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21
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
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
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
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
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
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22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
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
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
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
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
任而免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
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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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
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
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
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账户名
称而有所改变。
24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共
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
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
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
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5
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
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
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
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
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
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
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26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
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
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
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
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
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
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
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
或基金托管人更换、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
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含50%,下同);
2)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
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
27
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
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
影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
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5)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
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
规定,并与登记结算机构记录相符。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
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
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
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
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
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
28
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
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30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
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
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
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
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
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
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
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
止日期后第2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
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29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
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
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
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
以公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
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
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
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
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
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
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
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
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
30
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
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
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3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
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
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1)-(8)项召开
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关于本章第(二)
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
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
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1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
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
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
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
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2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应按
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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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
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
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
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
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
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
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
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
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对基金份额
33
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34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宝盈资源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订立托管协议
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
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
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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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
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
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登记结算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
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登记结算业务中的权利义务,保护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登记结算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账户;
2.取得登记结算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登记结算业务的相关规则;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登记结算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基金的登记结算业务;
3.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赎回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投资人
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5.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
要服务;
6.接受基金管理人的监督;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6
十二、基金的投资
在经济高速增长过程中,稀缺性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并为拥有资源的企
业带来了超额收益。
本基金所指的资源是指能够被企业占有和利用,为企业创造经济价值,具有战略
发展意义的自然资源、核心优势资源和垄断资源。自然资源具体包括土地资源、水资
源、矿产资源、旅游资源等;核心优势资源具体包括渠道网络资源、技术资源、品牌
资源等;垄断资源具体包括牌照资源等。
自然资源类上市公司为拥有自然资源或直接对自然资源进行开发的上市公司。具
体包括:拥有土地资源、水资源的农林牧渔业、水电、水务类上市公司;对土地资
源、水资源进行开发的基础设施类、房地产上市公司;拥有基础原材料基地的制造业
上市公司;拥有矿产资源的采掘业上市公司;对旅游资源进行经营、开发的旅游业上
市公司。
核心优势资源类上市公司为经过长期开拓形成的独有的可为企业带来超额收益的
核心竞争力的上市公司,如渠道网络、技术或品牌等资源的上市公司。具体包括:拥
有渠道网络资源的银行、商业连锁、电力电网、文化传播上市公司;拥有技术专利、
秘方资源的制造业上市公司;拥有高品牌价值的上市公司。
垄断资源类上市公司为通过特许经营带来的超额收益的上市公司,如拥有牌照资
源的金融、电信、电力、电网上市公司。
(一)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处于
稀缺状态的资源凸现其强大的经济价值,相关上市公司体现出较好的投资价值。本基
金根据研究部的估值模型,优选各个行业中具有资源优势的上市公司,建立股票池。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增值,并力争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
动管理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国债、金融债、企业债、央行票据、可转换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以及国家
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37
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比例限制
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比例规定。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的60%-95%;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将不低于80%的股票资产投资于国内A股市场上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中长期持有具有资源优势的股票为主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注重资产在各
相关行业的配置,适当进行时机选择。采用“自上而下”进行资产配置和行业配置、
“自下而上”精选个股的积极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政策
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主要指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本基金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分析判断市场资金环境: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货币市场利率;
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38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QFII新增投资额;
新股扩容;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可转债所需资金;
印花税和佣金;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2)股票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把握资源的价值变化规律,对各类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进行分析判断,及
时适当调整各类资源行业的配置比例,重点投资于各类资源行业中的优势企业,分享
资源长期价值提升所带来的投资收益。
在个股选择层面,本基金以净资产收益率、预期PEG、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为依据,通过公司投资价值评估方法选择具备持续增
长潜力的上市公司进行投资。
1)形成投资股票备选库
根据上市公司资源的类别、数量、与主营业务的密切程度判断公司是否属于资源
类公司,所有资源类公司形成资源类基础股票备选库;
对基础股票备选库中的所有股票,综合考虑净资产收益率、预期PEG、每股经营
活动现金流量、净利润增长率及行业地位等指标选出股票构成投资股票备选库;投资
股票备选库每年在4月30日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出齐后整体调整一次,日常则可根据股
票价格变动情况进行微调。
预期PEG值的计算公式如下:
其中:P为计算日股票的收盘价,EPS为上市公司最新年报的每股收益, 为根
据上市公司历史财务数据、实地调研、财务模型和其他相关信息预测的预期主营业务
利润增长率。
对于每年5月至下一年度4月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分类,由
基金管理人根据基本面及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
39
2)建立各类股票池
由基金管理人的研究人员对投资备选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基本面价值评估,通过
公司股票池的构建程序,形成各类股票池,构建最终股票组合。
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调整评级、申请调整
研究员确定资源类上市
进出不同股票池 公司评级,建立公司评
级对公司研 答
究成果 辨
投资研究例会
答
辨
投资决策委员会
禁止股票池
备选股票池
限制股票池
核心股票池
研究员持续跟踪上市公司基本面变化,
参考金融工程对市场结构的分析
图1 股票池构建流程图
如图1,首先根据对资源类上市公司的评级建立“公司评级库”。各行业研究员
按影响其相关行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就行业、核心竞争力、
公司成长性、投资风险、市场估值这五个方面,分别制定进一步细化的定性和定量分
析指标,形成分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行业股票进行投
资评级管理的依据,并进而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
估的优势企业形成公司的股票池。如研究员要调整股票的投资评级,须及时提交股票
40
投资评级调整报告,投资评级调整报告需附上《上市公司投资评级表》,并就调整的
原因做出说明。各行业研究员应将其所负责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及
其每次重大调整报研究部总监备案。
在公司评级库的基础上,通过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经有投资部、研究部共
同参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就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
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拟定公司“备选股票池”。备选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
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对进入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
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并提交调研简
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答辩产生“核心股票池”,对进入核心股票
池名单的上市公司要求研究员必须定期提交实地调研的深度研究报告。核心股票池名
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对于已经进入备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并且纳入基金投资
组合的个股,由于已经接近、达到预期估值上限或者基于行业集中度等因素的考虑,
投资决策委员会又在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的基础上设立“限制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只能从“备选股票池”和
“核心股票池”中产生,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权限限制。
(3)债券及短期金融工具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
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
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下的债券选择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例如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
大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赢得价格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
券的投资,降低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基金管理人通
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长久期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业债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
41
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更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和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
变,从而取得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
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
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
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
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
减少损失。
5)相对价值评估
基金管理人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
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
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率、所属
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4)权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在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谋取最大的收益,以不改变
投资组合的风险收益特征为首要条件,运用有关数量模型进行估值和风险评估,谨慎
投资。
5、投资决策程序及依据
42
图2 公司投资决策流程图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
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
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
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定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
略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部各基金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
43
策纪要;
(5)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
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3.投资操作程序
(1)在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在投资组合方案和授权范围内,进
行具体买卖决策,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统一规范、标准化的交易指令,实现证券品种
的日常买卖;
(2)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脑方式或电话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
令,并采用书面方式或电子化方式记录,存档备案;基金经理不可以直接进行证券品
种的交易;
(3)集中交易室的集中接单员接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后,对其是否符合基金
经理的权限和公司投资限制性指标进行审核;如符合,则分发到交易员执行,如不符
合,则拒绝执行,并向风险控制执行官汇报审核;
(4)交易员执行经审核的交易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根
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投资指令进行调整;
(5)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制定了一系列投资限制性指标,这些指标通过参数设置到投资管理系统,如果买卖指
令与指标冲突,系统自动拒绝执行。
3.投资组合分析与调整
公司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如图3。
44
图3 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图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基金经理和研究员根据宏观经济及投资策略,如果发现资
产配置比例需要进行调整,可以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是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只能在原来规定的资产配置
比例内根据强度指标考虑是否调整投资组合;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资产配置比
例,基金经理根据调整后的比例考虑调整投资组合;
行业研究员跟踪行业和个股因素,对已有的投资组合和股票池中股票进行动态评
级,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作出投
资组合调整策略;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调整的合规性和组合调整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流程进行实
时监控。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45
沪深300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5%
沪深300指数由市值规模大、流动性强和良好基本面的300家上市公司作为样本
股,上证国债指数涵盖所有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国债,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
适合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有其它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有更科学客观的权重比例适
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业绩比
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需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实施,并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
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六)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
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
下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40%;
(6)本基金投资于股票投资的比例范围为基金资产净值的60%-95%;债券、权
证、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及国家证券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0-4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在5%以上,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等;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
产净值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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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9)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
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1)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
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
的0.5%;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
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
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16)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款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7)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
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8)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
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
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6)、(11)、(16)、(17)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
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
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交易日内增加10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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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10个交易日延长到3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
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
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
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相关限制。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
任何不当利益。
(八)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48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
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
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
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
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
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49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
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成本计量;
2)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
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
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4)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
确定公允价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2.债券估值方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
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3)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
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50
(4)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
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
第(1)-(5)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
理人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形成
的债券估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方法:
(1)基金持有的权证,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按
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
的收盘价估值;
未上市交易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
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计量;
(2)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
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
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
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5.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
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
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
51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开放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
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
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
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
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
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
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
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
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
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
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
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
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
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
52
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
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
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
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
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
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
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
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
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
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
结算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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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份额净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
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
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
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
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
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3)项、债券估值方法的第(6)项
或权证估值方法的第(2)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
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
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
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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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5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允许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
具体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在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中载明;
9.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
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
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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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
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
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
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
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
费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六)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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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1.买卖证券差价;
2.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
3.银行存款利息;
4.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
5.持有期间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
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人自行承担。当投资人的
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3.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2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收益的
20%,全年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年度基金可分配收益的30%;
4.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金红
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人不
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6.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7.基金当期收益应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8.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
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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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1.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在收益分配方案公布后,基金管理人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金的划
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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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
2.本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如果基金募集所在的会计
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本基金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
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书面
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
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
(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
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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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
性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
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
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
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
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61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
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
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四)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
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
站上。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
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1.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
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
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62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
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
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
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
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
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
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
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
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
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
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63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
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
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
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
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或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
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
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
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十二)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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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
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四)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
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
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
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
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
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
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
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
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
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
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
支。
(十五)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
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
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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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章节约定的内容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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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
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
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
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
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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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
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的监
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
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
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
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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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
产清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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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规定或
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
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
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
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
损失等。
4.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的规定以及本基
金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
失的。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
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
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其他受
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错误
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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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
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
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
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
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
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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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
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
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
会书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两份
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和
登记结算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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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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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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