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更新
2023-08-25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八月 目 录 一、前言..................................................................... 2 二、释义..................................................................... 4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9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9 五、基金备案................................................................ 10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1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19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20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5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32 十一、基金的托管............................................................ 34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34 十三、基金的投资............................................................ 35 十四、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50 十五、基金的财产............................................................ 50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51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55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56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58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58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63 二十二、业务规则............................................................ 64 二十三、违约责任............................................................ 65 二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65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65 二十六、其它事项............................................................ 66 二十七、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 67 附: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68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基于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和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 订立《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亦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同时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可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可能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等投资存托凭证的特殊风险,详见本基金招募说明书。 二、释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 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 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 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一份公开披露本基金管理人及托管人、销售 机构及有关中介机构、基金募集安排、基金合同生 效、基金日常申购及赎回、基金非交易过户、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利义务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 投资、基金费用及税收、基金财产及计价、基金收 益及分配、基金会计及审计、基金信息披露制度、 基金合同的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投资于基金的 风险提示等涉及本基金的信息,供基金投资者选择 并决定是否提出购买申请的要约邀请文件,及其更 新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宝盈策略增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何有效 修订和补充 业务规则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院授权 的机构 基金管理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代销机构 基金代销机构 指依据有关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发 售、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代理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 点 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过 户、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人 指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它符合条件 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 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 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权部门批准设立 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 行办法》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的中国境外的机 构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下,基 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 续后,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募集结束之日止 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T日 指日常申购、赎回或办理其他基金业务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认购或发售 指投资者在本基金募集期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发售公告 指《宝盈策略增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申购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存续期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 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者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份额 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务;为本 条定义之目的,交易账户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 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 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转换 指投资者向本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将其所持有的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一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任 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 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益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 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 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 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 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 或交易的债券等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 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的 账户 基金资产总值 指本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 本息和应收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 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金 份额总数的结果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 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 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 且在本合同经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 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 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它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 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 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概要》及其更新(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 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三)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四)投资目标: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及对其和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本基金力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股票,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值,并力争获取超过比较基准的收益。 (五)最低募集份额:2亿份 (六)基金份额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元。 (七)基金费用: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 (八)存续期限:不定期。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所有投资者。 (二)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三)基金发售时间和募集期限 本基金自基金募集申请获得核准后开始发售,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2、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申请的认购在募集期内不允许撤销; 3、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投资者每次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明。 (五)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基金份额面值 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份额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位,第 3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 (六)认购费用 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 (七)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认购金额做出限制,具体限制金额参见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自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总份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净认购金额超过人民币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本基金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收到中国证监会的书面确认后,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商业银行,不得动用。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不符合备案条件时的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个月内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则本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并将已募集资金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限结束后的 30天内退还投资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基金资产规模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办理申购与赎回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代销机构。 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办理申购与赎回的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申购和赎回的价格均为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调整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根据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某笔超过一定金额的申购或赎回业务,投资者需提前一个工作日向基金管理人预约。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在 T日规定时间内受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应在T+1日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不计利息退回投资者账户。 基金管理人应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自受理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 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有关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单笔最低申购金额、单笔最低赎回份额或任何基金账户内的基金份额余额做出限制,具体限制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约定当某笔申购或赎回额度超过一定金额时,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对于没有提前预约的,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超过金额限制部分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具体金额限制参见招募说明书。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至少在一家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投资者在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该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用,具体办理规则和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在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明确后执行。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资人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其他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25%。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3%,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介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份额和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3、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4、申购份额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人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册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 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 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消。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 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10%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部分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未能赎回部分将作延期赎回处理。 (4) 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决定采取顺延赎回措施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三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起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5)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上的;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7)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某笔申购没有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8)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单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过高或其他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基金投资者。 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1)、(2)、(3)、(4)和(6)而导致基金拒绝或暂停申购以及恢复申购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而导致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或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管理人为保障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已决定延迟进行估值; (4)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5)金额超过规定数额的某笔赎回没有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暂停基金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对于出现上述情况(1)、(2)、(3)、(4)和(6)而导致基金拒绝或暂停赎回业务以及恢复赎回业务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告。 (十一)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约定。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整体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其他社会团体;“遗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自愿离婚”指原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基金份额因基金份额持有人自愿离婚而使原在某一方名下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额划转至另一方名下;“分家析产”指原属家庭共有(如父子共有、兄弟共有等)的基金份额从某一家庭成员名下划转至其他家庭成员名下的行为;“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指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或资产重组等原因引起的作为国有资产的基金份额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机构合并或分立”指因机构的合并或分立而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整体资产售卖”指一企业出售它的下属部门(独立部门、分支机构或生产线)的整体资产给另一企业的交易,在这种交易中,前者持有的基金份额随其他经营性资产一同转让给后者,由后者一并支付对价;“机构清算”是指机构因组织文件规定的期限届满或出现其他解散事由,或因其权力机关作出解散决议,或依法被责令关闭或撤销而导致解散,或因其他原因解散,从而进入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除外),清算组(或类似组织,下同)将该机构持有的基金份额分配给该机构的债权人以清偿债务,或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中的基金份额分配给机构的股东、成员、出资者或开办 人;“企业破产清算”是指一企业法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的有关规定被宣告破产,清算组依法将破 产企业持有的基金份额直接分配给该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所导致的基金份额的划转; “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 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自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 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投资者办理因继承、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原因的非交易过户可到转出方的基金份额托管机构申请办理。投资者办理因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整体资产售卖、机构解散、企业破产、司法执行原因引起的非交易过户须到基金注册登记人处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基金的冻结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十四)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托管。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该等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6008号深圳特区报业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严震 成立时间:2001年5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字[2001]9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年1月15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八、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 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按规定要求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 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 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 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 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 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 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 构;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按规定要求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 遵守基金合同; (2) 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合法权益的活动; (5)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 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 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 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 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 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宝盈”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十一、基金的托管 为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与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基金规定订立托管协议,用以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二、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基金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份额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建立和管理投资人基金份额账户; 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业务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日前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给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供其它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十三、基金的投资 (一)基金投资理念、目标、范围和基准 1、投资理念 基于投资研究一体化的客观化投资平台,坚持价值投资,通过“风险管理创造收益、研究创造价值”;通过策略的有效配置和优选组合,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获取超额收益;最终追求稳定的、持续的一致性获利。 2、投资目标 基于中国经济处于宏观变革期以及对资本市场未来持续、健康增长的预期,本基金力求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股票,分享中国经济和资本市场高速增长的成果,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保持基金资产持续稳健增值,并力争获取超过比较基准的收益。 3、投资范围和对象 本基金的主要投资范围是基本面良好、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包含存托凭证),以及债券、权证和其他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金融工具。 本基金股票投资对象是通过综合运用多种投资策略优选出的投资价值较高的上市公司股票(包含存托凭证)。 本基金财产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 6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和限制等将另行公告。 4、业绩比较基准(benchmark) 上证A股指数×75%+上证国债指数×20%+同期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5% 当作为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指数因中断编制等原因或市场出现更合适的新指数时,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将做适时调整。 (二)基金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投资范围包括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权证和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其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配置比例为60-95%,债券比例0-35%,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权证等新的金融工具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投资,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同意。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财政、货币政策、国家产业政策及证券监管政策调整情况、市场资金环境等因素,决定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及现金的配置比例。 1.宏观经济环境 本基金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状况主要参考以下指标: 季度GDP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工业增加值及其增长率; 月度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及其增长速度; 月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工业品价格指数以及主要行业价格指数; 月度进出口数据以及外汇储备等数据; 货币供应量M0、M1、M2的增长率以及贷款增速。 2.政策环境 主要指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及证券市场监管政策。 3.市场资金环境 本基金主要参考以下指标分析判断市场资金环境: 居民储蓄进行证券投资的增量; 货币市场利率; 基金新增投资规模; 券商自营规模变动额; QFII新增投资额; 新股扩容; 增发、配股所需资金; 可转债所需资金; 印花税和佣金; 其他投资资金变动额等。 (二)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股票投资采用股票池制度,各级股票池的产生流程均构建于上市公司评级基础之上,根据上市公司的业绩、规模、行业地位、核心竞争力以及未来发展预期等因素,把上市公司分为“优质公司”、“一般公司”、“劣质公司”以及“问题公司”,其中问题公司被列为“禁止投资股票池”。在公司评级库基础上按照公司规定的程序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核批准产生备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限制股票池以及临时股票池。 1.公司股票池的构建程序 图13-1 公司股票池构建流程图 如图 13-1,首先根据对上市公司的评级建立“公司评级库”。各行业研究员按影响其相关行业上市公司投资价值和投资风险的主要因素,就行业、核心竞争力、公司成长性、投资风险、市场估值这五个方面,分别制定进一步细化的定性和定量分析指标,形成分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以此作为各行业股票进行投资评级管理的依据,并进而精选出具备持续增长或阶段性高速增长能力、且价值被低估的优势企业形成公司的股票池。如研究员要调整股票的投资评级,须及时提交股票投资评级调整报告,投资评级调整报告需附上《上市公司投资评级表》,并就调整的原因做出说明。各行业研究员应将其所负责行业的《上市公司投资评级指标体系》及其每次重大调整报研究部总监备案。 在公司评级库的基础上,通过进行全面深入的研究分析,经有投资部、研究部共同参加的投资研究联席会议集中讨论,就股票的基本面、业绩与成长性、内在价值与潜在风险进行严格的答辩,拟定公司“备选股票池”。备选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对进入备选股票池的股票,行业研究员必须确保定期跟踪和维护。定期跟踪的内容包括:至少每半年一次对公司进行深度调研并提交调研简报;每季度、每半年、每年提交相应的季报、中报、年报点评。 在备选股票池的基础上,经过严格的答辩产生“核心股票池”,对进入核心股票池名单的上市公司要求研究员必须定期提交实地调研的深度研究报告。核心股票池名单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为了更好的控制风险,对于已经进入备选股票池、核心股票池并且纳入基金投资组合的个股,由于已经接近、达到预期估值上限或者基于行业集中度等因素的考虑,投资决策委员会又在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的基础上设立“限制股票池”。 为了更好的应对市场出现的投资机会,本基金管理人还应急性的设立“临时股票池”。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规定,基金的投资组合只能从“临时股票池”、“备选股票池”和“核心股票池”中产生,并制定了相应的投资权限限制。 公司评级库依据以下要素建立: (1)定性分析。 A.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诚信、优秀的公司管理层;企业管理层诚信尽职,融洽稳定,重视股东利益,管理水平能充分适应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企业能不断制定和调整发展战略,把握住正确的发展方向,以保证企业资源的最佳配置和自身优势的发挥。 B.财务透明、清晰,资产质量及财务状况较好,良好的历史盈利记录。 C.较好的行业集中度及行业地位,具备独特的核心竞争优势企业在经营许可、规模、资源、技术、品牌、创新能力等方面具有竞争对手在中长期时间内难以模仿的显著优势。 D.具备中长期持续增长能力或阶段性高速增长的能力,企业的主营产品或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在产品/服务提供方面具有成本优势,拥有出色的销售机制、体系及团队等;此外,应具备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并保持足够的研发投入,以推动企业的持续发展等。 (2)定量分析。 在选择个股时充分利用上市公司的财务数据,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成长能力、运营能力、负债水平等各个方面进行量化筛选。量化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A.盈利能力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主营业务利润率、资产净利率、新项目的内部收益率。 B.成长能力指标:主要包括长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长期利润增长率。 C.运营能力指标:主要包括总资产周转率、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 D.负债水平指标:主要包括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 (3)估值 根据企业业绩的长期增长趋势以及同类企业的平均估值水平,采用的估值模型包括资产重置价格、市盈率法(P/E)、市净率法(P/B)、经济价值/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法(EV/EBITDA)、现金流贴现法(DCF),比较分析方法包括横向比较及纵向比较。 2.本基金股票池的构建 主题投资策略、价值成长策略和价值反转策略互相配合以构成本基金的整体股票投资策略,三种投资策略的投资权重大致平均分配,在考虑行业大致均衡配置的前提下,重叠的个股加大权重。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国际经济、国内经济、经济政策、股市结构、股市政策等方面因素的综合考虑,根据研究部提供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投资策略对各投资策略的投资权重进行微调。 通过对成熟市场各种投资风格的研究分析,我们选择了这三种投资策略作为我们主要的股票投资策略。 对于正在走向市场化并日益与国际资本市场接轨的中国证券市场来说,股票投资策略研究还是一个新的课题。关于具体的风格与量化投资策略则可以说是举不胜举。目前在中国的股票市场上,对于投资风格的划分以及具体选股条件方面还没有业内一致认同的标准。不过,在成熟的资本市场,如美国,关于投资风格特性的标准在经过长期的实际跟踪,已经形成比较科学系统的划分。从整体投资策略的角度来看,投资风格大致可以分为四类,分别是价值型、价值成长型、成长型和特殊型。这四种(本质上有代表性的是前三种)不同的投资风格不仅在股票特性上有本质的区别,而且在实际的投资组合管理和业绩回报方面具有各自的典型特征。本基金管理人通过对这些投资策略在收益回报、波动性、风险水平、股票流动性等几个方面的实证业绩分析,选择主题投资策略、价值成长策略和价值反转策略作为我们的主要投资策略。 由于中国经济处于与世界经济接轨的巨大变革中,其制度性变革以及实体经济的结构性变化将带来重大的主题投资机会。 价值成长型策略注重以合理的价格来选择成长性公司进行投资。该策略强调所投资公司盈利及销售收入增长的持续性以及市盈率的相对合理性,总回报水平相对突出,组合收益的波动性基本处于相对合理水平,唯一影响实际操作的是它流动性。 价值反转策略强调公司持续的现金创造和周转能力,现金管理和现金制造能力强的公司不仅在经济扩张阶段有较强的发展能力,而且在经济收缩阶段能保存实力以及扩张能力,并在经济进入恢复后迅速提升自身的获利能力。这是这种策略在牛市和熊市都能有较好表现的根本原因。从总体风险回报水平来看,价值反转策略表现出比各类指数更优的标准偏差。 正是由于三种投资策略在股票选择、收益风险等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以及某种程度上的互补性,因此,对三种不同的投资策略进行有效配置,采取优选组合,既可以把风险控制在预算之内,又可以通过对不同的投资策略的风险设定分析,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策略优选组合获取超额收益。 在公司股票池的基础上,按三种投资策略筛选出符合本基金投资标准的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组成本基金的各级股票池。 (1)主题投资策略 主题投资策略是通过分析实体经济中结构性、周期性及制度性变动趋势,挖掘出对经济变迁具有大范围影响的潜在因素,对受益于该潜在因素的行业和公司进行投资。 投资主题主要有以下方面:世界经济及国内经济变动趋势、制度变革、产业整合、城市化、消费升级、人民币升值、新农村建设等。 本基金主题投资分析所遵循的步骤如下: ①首先寻找世界经济和国内经济、制度变革等经济和社会结构变动的驱动因素,分析驱动因素即将发生的转变。 ②寻找将能够从这种趋势中受惠的公司纳入投资范围:即找出充分代表或体现该投资主题的公司,经过周密调查研究后建立主题投资组合。 (2)价值成长策略 价值成长策略主要投资的对象是成长型股票,但其相对价值被低估,通过长期持有以分享其高成长性所带来的收益。本基金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寻找合适的投资对象。 ①定量选股指标包括净值产收益率和PEG相结合选择股票 净资产收益率(Rate of Retern on Common Stockholders' Equity,简称ROE)。ROE作为判断上市公司盈利的一项重要指标计算公式为: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股东权益。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指利润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值,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在公司的股票池中选出适用于价值投资的股票,主要判断标准是长期能给股东带来资本回报的公司,这里选取历史ROE(每年不低于6%)作为选择基础指标。 同时结合应用(P/E)/G作为定量标准能够较好的兼顾目前投资价值与未来成长潜力之间的平衡的投资思路。(P/E)/G的基本含义是:相对较高的P/E值只有在足够成长潜力支撑基础上才是可以接受的,即用它可以找出相对于盈利增长率来说市盈率较低的股票。我们的目标是要在市场认识到公司成长潜力而抬高股价之 前,能够确认这只股票的盈利增长率,从而以低价买进。 本基金通过历史的和预期的增长率分别计算(P/E)/G 。选用历史增长率的(P/E)/G,在给定他们已有的成长性表现下,能够突出那些定价合理的股票。这样可以在较宽的范围内挑选出公司。单纯依赖历史成长性数据得出的结果也有其弱点,因为市场是向前看的,历史上良好的数据并不代表未来能够继续保持良好的成长速度,因此还要选用预期增长率的(P/E)/G,在给定预期增长率的条件下,能够突出那些拥有合理市盈率的股票。但是由于在对公司长期成长性做预期时容易表现得过于乐观,从而给予股票过高的盈利预期,因此综合考虑历史和预期的 (P/E)/G能够得到更为全面的结果。 在选择股票时,应重视股票目前投资价值与成长潜力之间的平衡,既要有效的规避目前股票价格高企的风险,又要具备高速成长的潜在优势。此类股票,会有潜在的两个收益渠道:没有考虑成长潜力下,价值回归中的投资收益;成长潜力释放带来的价值增长。 ②定性分析:宏观环境,行业前景,公司治理结构等因素 分析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宏观经济周期所处阶段、宏观政策以及产业政策等因素,判断公司主业成长空间; 在行业前景方面,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的生命周期以及产业竞争结构,对公司未来盈利成长的关键驱动因素进行考察; 在公司治理结构方面,通过研究管理团队的历史业绩、决策力、开拓性、稳定性确定公司是否具有将未来成长性转化为现实成长性的潜质。 (3)价值反转策略 价值反转策略主要投资的对象为相对价值被低估的价值型股票,待其价值回归后沽出获利。 ①定量分析 根据主营业务利润率的变化选出反转投资的股票,构建投资组合。 ②定性分析 然后基金管理人将对选出股票的“低价因素”进行合理分析,从中找到基本面素质较好,股价可望在短时间内回归的公司。重点考察以下几个因素: 行业因素:包括行业特性,行业近年来的发展动态,替代产品的发展,国家特殊的行业政策,国际市场的变化情况等。 公司因素:公司在行业中的地位和竞争优势,公司有关经济效益指标与行业平均水平或可比相关公司的比较,在建及计划投资项目的产品市场、收益预测及主要影响因素、未来3年内新项目的利润贡献预测等。 图 13-2 本基金股票库建立流程 3.构建股票组合 在各级股票池的基础上,根据投资程序,基金经理小组通过对各投资策略的判断,进行最终的股票组合构建。在构建股票组合时需要做到: 三大投资策略相辅相成,通过对不同的投资策略的风险设定分析,在风险预算范围内对不同策略的进行有效配置组合,力争战胜业绩比较基准,在不增加风险的基础上通过积极的策略优选组合获取超额收益; 对于同时符合三大投资策略的个股,在保持行业比例配置偏离度正常的范围内,可适当增加配置比例,以获取超额收益。 4.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结合宏观经济状况和发行人所处行业的景气度,关注发行人基本面情况、公司竞争优势、公司治理结构、有关信息披露情况、市场估值等因素,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选择投资价值高的存托凭证进行投资,谨慎决定存托凭证的标的选择和配置比例。 (三)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债券投资采取主动投资策略,运用利率预测、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预测、相对价值评估、收益率利差策略、套利交易策略以及利用正逆回购进行杠杆操作等积极的投资策略,力求获得超过债券市场的收益。 (1)利率预期策略下的债券选择 准确预测未来利率走势能为债券投资带来超额收益,例如预期利率下调时适当加大长久期债券的投资比例,为债券组合赢得价格收益;预期利率上升时减少长久期债券的投资,降低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以控制利率风险。 (2)收益率曲线变动分析 收益率曲线会随着时间、市场情况、市场主体的预期变化而改变。基金管理人通过预测收益率曲线形状的变化,调整长久期债券组合内部品种的比例获得投资收益。 (3)信用度分析 信用度分析是企业债的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债券的发行者、流动性、所处行业等因素进行更细致的调研,准确评价债券的违约概率和提早预测债券评级的改变,从而取得价格优势或进行套利。 (4)收益率利差分析 在预测和分析同一市场不同板块之间(比如国债与金融债)、不同市场的同一品种、不同市场的不同板块之间的收益率利差基础上,基金管理人采取积极策略选择合适品种进行交易来获取投资收益。在正常条件下它们之间的收益率利差是稳定的。但是在某种情况下,比如若某个行业在经济周期的某一时期面临信用风险改变或者市场供求发生变化时这种稳定关系便被打破,若能提前预测并进行交易,就可进行套利或减少损失。 (5)相对价值评估 基金管理人运用该种策略的目的在于识别被市场错误定价的债券,并采取适当的交易以期获利。一方面基金管理人通过利率期限结构,评估处于同一风险层次的多只债券中,究竟哪些更具投资价值,另一方面,通过综合考察债券等级、息票 率、所属行业、可赎回条款等因素对率差的影响,评估风险溢价。 (三)投资决策程序 见图13-3。 1.决策依据 (1)国内国际宏观经济环境; (2)国家财政、货币政策、产业政策、区域规划与发展政策; (3)证券市场的发展水平和走势及基金业发展状况; (4)上市公司的行业发展状况、景气指数及竞争优势; (5)上市公司盈利能力、增长能力和创新能力,以及对公司综合价值的评估结论;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契约的有关规定。 2.决策程序 (1)投资决策委员会制定整体投资战略; (2)研究部根据自身或者其他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构建各级股票池,对拟投资对象进行持续跟踪调研,并提供个股、债券决策支持; (3)基金管理部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投资战略,在研究支持下,结合对证券市场、上市公司、投资时机的分析,拟订所辖基金的具体投资计划,包括:资产配置、策略配置、行业配置、重仓个股投资方案; (4)投资决策委员会对基金管理部提交的方案进行论证分析,并形成决策纪要; (5)金融工程研究中心定期进行基金绩效评估,并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交综合评估意见和改进方案。 3.投资操作程序 (1)在确定基金投资组合方案后,基金经理在投资组合方案和授权范围内,进行具体买卖决策,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统一规范、标准化的交易指令,实现证券品种的日常买卖; (2)基金经理可以采用书面方式、电脑方式或电话录音方式下达委托交易指令,并采用书面方式或电子化方式记录,存档备案;基金经理不可以直接进行证券品种的交易; (3)集中交易室的集中接单员接到基金经理的交易指令后,对其是否符合基金经理的权限和公司投资限制性指标进行审核;如符合,则分发到交易员执行,如不符合,则拒绝执行,并向风险控制执行官汇报审核; (4)交易员执行经审核的交易指令,并将执行结果反馈基金经理;基金经理根据市场情况可以对投资指令进行调整; (5)本基金管理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制定了一系列投资限制性指标,这些指标通过参数设置到投资管理系统,如果买卖指令与指标冲突,系统自动拒绝执行。 图13-3公司投资决策流程图 (四)投资组合分析与调整 公司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如图13-4。 目前的投资组合 /风险评估报告 图13-4 投资组合调整过程图 基金经理和研究员跟踪宏观经济及投资策略,如果发现资产配置比例需要进行调整,可以提议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 投资决策委员会集体决策是否调整资产配置比例; 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不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只能在原来规定的资产配置比例内考虑是否调整投资组合;如果投资决策委员会调整资产配置比例,基金经理根据调整后的比例考虑调整投资组合; 行业研究员跟踪行业和个股因素,对已有的投资组合和股票池中股票进行动态评级,提出投资建议;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参考研究员的投资建议, 作出投资组合调整策略; 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调整的合规性和组合调整是否严格执行相应的流程进行实时监控。 (五)风险收益特征及风险管理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预期收益及预期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及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收益/风险特征的基金。 本基金运用宝盈量化风险管理系统和宝盈基金绩效评估系统进行风险管理。 (六)建仓期 本基金初始建仓期为6个月。本基金合同生效后6个月内,基金投资组合比例达到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七)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本基金财产中股票(包含存托凭证)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60%~95%,债券投资比例的变动范围为0~35%; 2、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9、本《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比例限制。 11、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具体投资比例和限制等将另行公告。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除上述第2、7、8项外,由于基金规模或市场的变化导致的投资组合超过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 (八)禁止行为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四、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基金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其他有关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基金代销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之间在基金认购、申 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代销机构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十五、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应收债券利息以及其它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资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相独 立。 (四)基金资产的保管与处分 1、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2、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资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它权利。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5、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资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资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资产强制执行。 十六、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已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上市流通的股票,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估值; 未上市债券按成本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估值日市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认购/认沽权证的估值: 上市交易权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或无市价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计算方法估值,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确定。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以上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四、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包含存托凭证)、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和其他投资等资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加盖 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 时进行。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开放日闭市后,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估值错误的处理 当基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它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 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它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它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它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 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 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 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 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它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人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人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4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它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七、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认购费、 3、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4、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信息披露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申购费、赎回费; 7、基金证券交易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可以列入的其它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1.2%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的前2个工作日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 3、本条第(一)款第4至第6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的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并履行相应程序。 2、本基金可在中国证监会允许的条件下按国家的有关规定增加其他种类的基金费用。如本基金仅对新发售的基金份额适用新的基金费用种类,不涉及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用实施日2日前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介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八、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买卖证券差价、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利按权益登记日除息后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投资者选择获取现金红利; 2、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当期收益先弥补上期亏损后,方可进行当期收益分配;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当期基金收益分配的比例不低于当期基金已实现收益的60%; 6、在符合有关基金收益分配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至少分配1次,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7、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者利益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已实现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现金红利进行再投资时,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红利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以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九、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3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否则单独计为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的年度财务报表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发售信息披露 1、招募说明书: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2、基金合同及其摘要: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并同时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登载基金合同。 3、基金托管协议:在基金管理人公告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摘要的同时,应将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4、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当日刊登在 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 5、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次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的网站登载。 基金管理人应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二)基金的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三)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五)临时报告与公告 基金在运作过程中发生下列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之一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基金净值信息 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八)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九)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 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资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除非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2、如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修改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另有规定的,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和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资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 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 制作清算报告; (5) 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 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 对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二、业务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应遵守《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以下称《业务规则》)。《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订,并由其解释与修改,但《业务规则》的修改若实质变更了基金合同,则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达成决议。 二十三、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基金合同当事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二十四、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五、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六、其它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协商解决。 二十七、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 日 本页无正文,为《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签字页。 基金管理人: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地点:北京 签 订 日: 年 月 日 附:宝盈策略增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合同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募集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6)按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9)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代销机构,对基金代销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代销机构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10)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托管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3)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注册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4)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5)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 (5) 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符合条件的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6)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7) 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以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8) 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9)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计算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0)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1)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2)严格按照《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4)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5)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6)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 (18)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1)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2)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间进行有损本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及资源分配; (2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 按规定要求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 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财产、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以及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以保护本基金及相关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利益;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1)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 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和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 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它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 (23)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1.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 终止基金合同; (2)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 变更基金类别; (4) 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 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事程序; (6)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 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 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 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 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 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 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 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 会议形式; (4) 议事程序; (5)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6) 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 表决方式; (8)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 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 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3.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 会议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 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 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 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1)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2)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 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1) 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 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3)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4)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5) 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 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 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 议事程序 (1) 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 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 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 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 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仍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的,不影响大会会议决议的效力。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执 行。 2.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 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管理资格的; (2) 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告破产; (3) 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 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 (3) 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7) 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应原任基金管理人要求,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宝盈”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 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其基金托管资格的; (2) 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撤销或依法宣布破产; (3) 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2.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 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提名,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2) 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 (3) 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更换基金管理人的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 (4) 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及时与新任基金托管人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 (5) 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 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2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 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 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2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管理或新基金托管人或接受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六、基金合同终止的事由与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合同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3)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4)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托管人承接其原有职责的;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自中国证监会对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批准并予以公告之日起,本基金合同终止。 七、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基金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报中国证监会备案,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项需协商、仲裁或 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