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鹰货币:更新招募说明书(2016年第2号)
2017-01-26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 第 2 号
基金管理人: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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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重要提示】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根据 2012 年 11 月 2 日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444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3 日《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时间安排的确认函》(基
金部函[2012]1040 号)进行募集。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 2012 年 12
月 7 日备案确认(基金部函[2012]1105 号)后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
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
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
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因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
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
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
定风险等等。
投资人认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和基金合同。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
合型基金。基金管理人建议投资人根据自身的风险收益偏好,选择适合自己的基金产品,并
且中长期持有。投资人购买本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
存款类金融机构。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投资者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
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
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除非另有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
2016年12月7日,有关财务数据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6年9月30日,
本报告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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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1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6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 67
七、基金的募集 .................................................................................................................................... 68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 68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9
十、基金的转换 .................................................................................................................................... 77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 77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 78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78
十四、基金的投资 ................................................................................................................................ 79
十五、基金的业绩 ................................................................................................................................ 91
十六、基金的财产 ................................................................................................................................ 94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 95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 99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1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3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3
二十二、风险揭示 .............................................................................................................................. 109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1
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4
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8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7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9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54
二十九、备查文件 .............................................................................................................................. 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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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
开募集证券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
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金鹰货币市场现金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以及费率等与
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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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管理人: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其的任何有
基金合同:
效修订和补充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其任何有效
托管协议:
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更新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
决定、决议、通知等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2013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指并经 2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
《基金法》: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
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的
《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并
于 2014 年 7 月 7 日修改颁布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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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并于 2004 年 7 月 1 日实
《信息披露办法》: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不时作出的修订
指中国证监会及中国人民银行于 2015 年 12 月 17 日颁布、
《管理办法》 于 2016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的《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采用影子定价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采用摊余成本法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之间的偏离程度,计算公式:偏离度
偏离度
=(NAVS-NAVA)/ NAVA,其中 NAVA 代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NAVS 为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
指中国银行间市场或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进行交易的
交易日
日期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
基金合同当事人:
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机构投资者: 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
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指符合现实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中国境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
投资者: 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
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
基金销售业务: 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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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销售机构: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直销机构: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代销机构: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
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基金销售网点: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
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
注册登记业务:
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 金鹰
注册登记机构: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
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基金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注
基金账户: 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
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
基金交易账户: 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及转托管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 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
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日:
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
基金募集期:
得超过 3 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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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日期
T+n 日: 指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括 T 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交易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指《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
《业务规则》: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
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者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申请购买本
认购:
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基
申购:
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
赎回:
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在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本基金份额的行
发售:
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
基金转换: 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基金账户内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
转托管:
从一个销售机构托管到另一销售机构的行为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
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
方式
指本基金用于持续销售和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费用,
销售服务费:
该笔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
基金份额分类: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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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
A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25%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B 类基金份额: 指按照 0.01%年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类别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
基金份额的升级:
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
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指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不能
满足该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
基金份额的降级:
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基金份额
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指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
摊余成本法: 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
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指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的日已实现收益
7 日年化收益率: 指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
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
巨额赎回:
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基金资产总值:
息和基金应收款项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
基金资产估值:
值和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7 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
指定媒体:
网站及其他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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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
不可抗力:
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
任何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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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设立日期:2002 年 12 月 25 日
法宝代表人:凌富华
总经理:刘岩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注册资本:人民币 2.5 亿元
股权结构: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250 49%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美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000 20%
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750 11%
总计 25000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公司董事和监事
凌富华先生,董事,经济学学士、会计师,历任苏州航空工业部长风机械总厂财务处会
计、广州大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会计部经理,广西北海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所属城市信用社、
营业部、信贷部经理助理,香港大同机械企业有限公司驻国内企业会计主任,广东省联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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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贸易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营业部财务经理、总部财务中心综
合部经理、广州营业部拟任总经理,广州恒运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财务部
经理兼任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兼任财务负责人,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监兼任财务
负责人。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任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经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五次会议决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4]1401号核准,自2015
年1月起,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刘岩先生,董事,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大
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公
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2014年8月7日至今,
担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王毅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经济师,历任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营业部经理、营
业部总经理助理、营业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合规总监、董事会秘
书。现任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合规总监。
程宁女士,董事,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广州白云山制药总厂财务科科员、广
州白云山宝得药厂财务科副科长,兼任广州白云山兽药厂财务科科长、广州白云山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经营部结算科科长、结算中心会计出纳科科长、财务部副部长、监事会成员兼监事
会秘书、广州白云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资财处代理处长、处长、广州医药集团财务部副部长、
财务部部长。现任广州医药集团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董事,广药白云山香港有限公司董事会召集人。
江鹏先生,董事,会计学硕士。江鹏先生自2000年9月参加工作后,先后在广东肇庆星
湖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美的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等担任董事会秘书职务,现任美的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温婉容女士,董事,商科毕业。曾任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市场及传媒经理、
景顺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副总裁、德意志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区域销售总监、Societe
Generale Asset Management Asia Ltd.高级副总裁、德盛安联资产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
总裁、香港财务策划师学会行政总裁等职。2011年7月加入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现
任东亚联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总裁。
谭跃先生,独立董事。财务(金融)学 博士。曾任株洲基础大学担任助教、长沙理工
大学担任讲师、暨南大学担任副教授,现任暨南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等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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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刘国常先生,独立董事,管理学(会计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郑州航空工
业管理学院、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任教。现任广东财经大学会计学院教授,兼任暨南大学管理
学院博士生导师、广东省审计学会副会长、广州市审计学会副会长以及上市公司东凌国际、
粤传媒、博济医药、道氏技术的独立董事。
谢石松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博士、教授,历任广州中山大学法学院讲师、副教授,现
任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法研究所所长。兼任武汉大学法学院、西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及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华
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海南、广州、长
沙、深圳、厦门、珠海、佛山、肇庆、惠州等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以及上市公司艾派克、威创
股份、省广股份、阳普医疗的独立董事。
曾巧女士,监事,管理学学士。曾任佛山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助理、美的集团审计部审计
经理、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副部长,现任美的集团审计监察部总监。
陈家雄先生,监事,硕士研究生,历任东莞证券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广州证券资产管
理部产品总监,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监。
姜慧斌先生,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人力资源
部组织发展经理,现任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监。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刘岩先生,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历任中国光大银行总行投行业务部业务主管,中国光
大银行总行财富管理中心业务副经理,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资产管理总部总经理等职。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14 年 8 月 7 日起
担任公司总经理。
李云亮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先后于重庆理工大学、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任
职,历任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资管部总经理等职。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
审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于 2014 年 12 月 25 日起任公司副总经理。现兼任
深圳前海金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曾长兴先生,副总经理,金融学博士,2004 年 9 月至 2006 年 10 月在广东证券公司(原)
任研究员,2006 年 10 月至 2010 年 5 月担任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析师,2010 年 5 月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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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011 年 10 月担任国联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监,2011 年 11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历任产品研发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
会议决议,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自 2016 年 5 月 12 日起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苏文锋先生,督察长,经济学硕士。历任广州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外贸经济系党支部书
记,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研究发展部总经理,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大德路营业部总经理,南
方证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主任,南方证券广州分公司投资银行部总经理,华鼎担保投资有限
公司副总经理等职,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拓展部副总监等职。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2008 年 9 月起担任公司督察长。
3、本基金基金经理
刘丽娟女士,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交易员,投
资经理,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投资投资主办。2014 年 12 月加入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任固定收益部总监。现任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金鹰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金鹰元安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丰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祺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元和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金鹰添益纯债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及金鹰元盛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
4、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公司采取集体投资决策制度,相关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有:
(1)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主席,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赖德昌先生, 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集中交易部总监。
(2)权益类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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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长兴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王喆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于利强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部总监,基金经理;
陈立先生,权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
(3)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刘丽娟女士,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4)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
刘岩先生, 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委员,总经理;
曾长兴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副总经理;
黄志钢先生,指数及量化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指数及量化投资部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3、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和相应的技术设施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该
项业务;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
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由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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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赎回和注册登记事宜;
9、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10、按规定受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及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4、编制季度、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0、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1、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2、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5 年以上;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7、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9、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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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按照基金合同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
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用基金财产承销证券;
(6)用基金财产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7)用基金财产从事无限责任的投资;
(8)用基金财产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以基金财产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
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以基金财产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用基金财产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超过基金的总财产,基金所申报的股
票数量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4)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超过该证券的
10%;
(15)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等约定;
(1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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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越权或违规经营;
(2) 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 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 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 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 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 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 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9) 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
扰乱市场秩序;
(10) 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1) 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2) 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3) 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4) 参与洗钱或为洗钱活动提供协助;
(15)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4、基金经理承诺
(1)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
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
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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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为保证公司规范化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确保基金和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从而最大程度地保护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
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
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内部控制制度由公司章程、内部控制大纲、基本管理制度、部
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章程是规范公司与其他相关利益主体之间关系的基本规则以及保证这些规则得以
具体执行的依据。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基本管理制
度的总揽和指导,内部控制大纲明确了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内控措施等内
容。
基本管理制度包括内部会计控制制度、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业绩评估考核制度和灾难恢复制度等。
部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
任、操作守则等的具体说明。
公司完善内控机制遵循以下原则:
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机制必须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
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
效执行。
独立性原则。公司必须在精简的基础上设立能充分满足公司经营运作需要的机构、部门
和岗位,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能上保持相对独立性。
相互制约原则。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必须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
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的盲点。
防火墙原则。公司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
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成本效益原则。公司应充分发挥各机构、各部门及广大职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降低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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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作成本,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定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合法合规原则。公司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各项规定。
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
环节,并普遍适用于公司每一个职员。
审慎性原则。内部控制的核心是风险控制,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要以审慎经营、防范和
化解风险为出发点。
适时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
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
应的修改和完善。
(1)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
算办法》、《企业财务通则》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基金会计制度、公司财务制度、
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严密的会计系统控
制。
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包括凭证制度、账务组织和账务处理程序、复核制度、基金估值制
度和程序、基金财务清算制度和程序、成本控制和业绩考核制度、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
接制度、财产登记保管和实物资产盘点制度、统一采购和工程招标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
度和费用报销管理办法等。
(2)风险管理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织各部门拟订,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实
施。风险控制制度由总则、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控制的程序、
风险类型的届定、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
等部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控制制度、财务风险控制制
度、公司资产管理制度等业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业务空间隔离制度、作业
规则、岗位职责、反馈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员工行为守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
度。
(3)投资管理制度
投资管理制度包括研究业务管理制度、投资决策管理制度、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等。
制订研究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持研究工作的独立、客观。研究业务管理制度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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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严密的研究工作业务流程,形成科学、有效的研究方法;根据基金合同要求,在充分研
究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投资对象备选库;建立研究与投资的业务交流制度,保持通畅的交流
渠道;建立研究报告质量评价体系。
制订投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确保基金的投资
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投
资决策业务管理制度包括投资决策授权制度;投资决策支持制度,重要投资要有详细的研
究报告和风险分析支持;投资风险评估与管理制度,在设定的风险权限额度内进行投资决
策;投资管理业绩评价制度等。
制订基金交易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保证基金投资交易的安全、有效、公平。基金交易管
理制度包括基金交易的集中交易制度;交易监测、预警、反馈机制;投资指令审核制度;
投资指令公平分配制度;交易记录保管制度;交易绩效评价制度等。
(4)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负责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对董事
会负责,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除应当回避的情况外,督察长可以列席公司相关会议,调阅公司相关档案,就内部控
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
督察长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
报告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
各岗位的具体职责,严格审查监察稽核人员的专业任职条件,配备了充足的合格的监察稽核
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的操作程序和组织纪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
规定;检查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工作人员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制度、业务规章的
执行情况;对公司各部门作业流程的遵守合规性和有效性的检查、监督、评价及建议等。
2、内部控制制度的要素
内部控制制度具备控制环境、控制的性质与范围、实施、检查和报告等五个要素:
(1)控制环境
公司已经建立了一种保证其具备内部会计控制和风险管理控制的制度,并建立起由高
级管理层监督的控制且已明确规定控制的责任。
公司从影响控制环境的因素,例如公司组织结构、各项控制制度及其对公司各项业务的
牵制力、公司管理层和员工对内部控制的认识和态度等方面加强控制意识,并致力于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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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组织结构、管理制度等方面营造良好的控制环境氛围。
(2)控制的性质和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包括对帐簿、记录的规定和职责分类的控制,以保护基金资产。风险管
理控制包括限额交易、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风险的控制。
(3)实施
本基金管理人制订了详细、合理的书面化内部控制指引。内部控制指引提出了内部风险
控制的目标、原则、基本要求和实施程序。
(4)检查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控制检验程序,根据市场环境、金融工具、技术应用、
法律法规等因素的变化及发展情况,不断测试和调整风险控制制度,以确保风险控制制度
持续运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5)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控制报告制度,即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及时将风险控制制度的实质
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董事会和总经理报告的制度。本基金管理人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确保报
告程序的有效性和保密性,保证以及时可靠的方式取得准确详细的信息。
监察稽核部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和指导各部门的风险管理工作,形成风险管理报告书与建
议书,上报公司管理层和风险控制委员会。实施重点管理的原则,对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
部、财务部门、基金会计等重要的业务部门和人员进行重点监督与防范。
3、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风险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1、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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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行,
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5 年末,本集团资产总额 18.35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9.59%;客户贷款和垫款总额
10.49 万亿元,增长 10.67%;客户存款总额 13.67 万亿元,增长 5.96%。净利润 2,289 亿元,
增长 0.28%;营业收入 6,052 亿元,增长 6.09%,其中,利息净收入增长 4.65%,手续费及
佣金净收入增长 4.62%。平均资产回报率 1.30%,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17.27%,成本收入
比 26.98%,资本充足率 15.39%,主要财务指标领先同业。
物理与电子渠道协同发展。营业网点“三综合”建设取得新进展,综合性网点数量达
1.45 万个,综合营销团队 2.15 万个,综合柜员占比达到 88%。启动深圳等 8 家分行物理渠
道全面转型创新试点,智慧网点、旗舰型、综合型和轻型网点建设有序推进。电子银行主渠
道作用进一步凸显,电子银行和自助渠道账务性交易量占比达 95.58%,较上年提升 7.55 个
百分点;同时推广账号支付、手机支付、跨行付、龙卡云支付、快捷付等五种在线支付方式,
成功实现绝大多数主要快捷支付业务的全行集中处理。
转型业务快速增长。信用卡累计发卡量 8,074 万张,消费交易额 2.22 万亿元,多项核
心指标继续保持同业领先。金融资产 1,000 万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数量增长 23.08%,客户
金融资产总量增长 32.94%。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累计承销 5,316 亿元,承销额市场领
先。资产托管业务规模 7.17 万亿元,增长 67.36%;托管证券投资基金数量和新增只数均为
市场第一。人民币国际清算网络建设再获突破,继伦敦之后,再获任瑞士、智利人民币清算
行资格;上海自贸区、新疆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区主要业务指标居同业首位。
2015 年,本集团先后获得国内外各类荣誉总计 122 项,并独家荣获美国《环球金融》
杂志“中国最佳银行”、香港《财资》杂志“中国最佳银行”及香港《企业财资》杂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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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最佳银行”等大奖。本集团在英国《银行家》杂志 2015 年“世界银行品牌 1000 强”中,
以一级资本总额位列全球第二;在美国《福布斯》杂志 2015 年度全球企业 2000 强中位列第
二。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
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QFII 托管处、养老金托管处、清算处、核算处、跨境托管运营处、
监督稽核处等 10 个职能处室,在上海设有投资托管服务上海备份中心,共有员工 220 余人。
自 2007 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
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2、主要人员情况
赵观甫,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分行、总行信贷部、总
行信贷二部、行长办公室工作,并在中国建设银行河北省分行营业部、总行个人银行业务部、
总行审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个人银行业务和内部审计等工作,具有丰富
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军红,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青岛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总
行零售业务部、个人银行业务部、行长办公室,长期从事零售业务和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等工
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张力铮,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建筑经济部、信贷二部、
信贷部、信贷管理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并在总行集团客户部和中国建设银行北京
市分行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
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
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
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
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
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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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QFII、企业年金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
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6 年一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58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
同。中国建设银行自 2009 年至今连续六年被国际权威杂志《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
托管银行”。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
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
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
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
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
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
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
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
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
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
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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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
行开发的“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
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
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
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
进行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
正,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指令要素等内容进行核查。
(3)根据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情况,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
作的合法合规性和投资独立性等方面进行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4)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
解释或举证,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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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刘岩
邮政编码:510620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20-83936180、4006135888
电话:020-83282950
传真:020-83283445
联系人:潘晓毅
网址:www.gefund.com.cn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1)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联系人:宋亚平
电话:010-66593657
客服电话:95566
网址:www.boc.cn
(2)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联系人:田青
电话:010-67595096
客服电话:95533(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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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cb.com
(3)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牛锡明
联系人:张宏革
电话:021-58781234
客服电话:95559
网址:www.bankcomm.com
(4)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8 号富华大厦 C 座
办公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 9 号东方文化大厦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联系人:赵树林
电话:010-65556960
客服电话:95558(全国)
网址:www.bank.ecitic.com
(5)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 12 号
办公地址: 上海市北京东路 689 号东银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 吉晓辉
联系人:吴斌
客服电话:95528
网址: http://www.spdb.com.cn
(6)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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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国华
联系人:文彦娜
电话:010-66421200
客服电话:95580(全国)
网址:www. psbc.com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 700 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联系人:邱艇
电话:0574-87050397
客服电话:95574
网址:www.nbcb.com.cn
(8)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中国浙江省温岭市三星大道 168 号
法宝代表人:江建法
联系人:戚玉林
客服电话:0571-81915305
网址:www.mintaibank.com
(9)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义乌市义乌乐园东侧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 128 号
法定代表人:金子军
联系人:邵利兵
电话:0571-87117604
客服电话:(0571)96527 / 4008096527
网址:www.czcb.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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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东莞市南城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何沛良
联系人:林培珊
电话:0769-22866254
客服电话:0769-961122
网址:www.dgrcc.com
(11) 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城区拥翠路 2 号
法定代表人:姚真勇
联系人:杨洁莹
电话:0757-22387567
客服电话:0757-22223388
网址:www.sdebank.com
(12)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常州市天宁区延陵中路 668 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联系人:韩璐
电话:0519-89995066
客服电话:96005
网址:http://www.jnbank.cc/zh_CN/
(13)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陈萍
联系人:张海涛
电话:028-85190961
客服电话:4006-028-666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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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drcb.com
(14) 南充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涪江路 1 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南充市滨江中路一段 97 号 26 栋泰和尚渡南充市商业银行
法定代表人:黄光伟
联系人:李俊辉
电话:0817-7118079
客服电话:400-169-6869
网址:www.cgnb.cn
(15) 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空港物流加工区西三道 158 号金融中心 1 号
法定代表人:赵峰
客服电话:400-606-8698
网址: http://www.tjbhb.com/
(16) 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 B 座 4 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联系人:尹伶
电话:010-66045529
客服电话:010-66045678
网址:www.txsec.com
(17)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路赛格科技园 4 栋 10 层 100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 28 号富卓大厦 16 层
法定代表人:杨懿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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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文雯
电话:010-83363101
客服电话:400-166-1188
网址:www.new-rand.cn
(18)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 22 号泛利大厦 1002 室
法定代表人:王莉
联系人:刘洋
电话: 021-20835785
客服电话:400-920-0022
网址:和讯理财客(http://licaike.hexun.com)
(19) 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 2 号第一广场 15 楼
法定代表人:陈洪生
联系人:梁云波
联系电话:0592-3122757
客服电话:400-9180808
公司网站:www.xds.com.cn
(20) 诺亚正行(上海)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金山区廊下镇漕廊公路 7650 号 205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8 楼 801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联系人:方成
电话:021-38602377
客服电话:400-821-5399
网址: www.noah-fund.com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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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深圳众禄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 8 楼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童彩平
电话:0755- 33227950
客服电话:4006-788-887
网址:众禄基金网(www.zlfund.cn)、基金买卖网(www.jjmmw.com)
(22) 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浦东新区峨山路 613 号 6 幢 551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 195 号 3C 座 9 楼
法定代表人:其实
联系人:潘世友
电话:021-54509998
客服电话: 400-1818-188
网址:天天基金网(www.1234567.com.cn)
(23)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 1118 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 903~906 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联系人:张茹
电话:021-20613600
客服电话:400-700-9665
网址:好买基金网(www.ehowbuy.com)
(24) 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文一西路 1218 号 1 栋 202 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 18 号黄龙时代广场 B 座 6F
法定代表人:陈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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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韩爱彬
联系电话:0571-26888888-37494
客服电话:4000-766-123
公司网址:www.fund123.cn
(25)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 526 号 2 幢 22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 555 号裕景国际 B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联系人:沈雯斌
电话:021-58788678-8201
客服电话:400-089-1289
网址:长量基金销售网(www.erichfund.com)
(2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 903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联系人:吴强
电话:0571 - 88911818
客服电话:4008-773-772
网址:同花顺基金销售网(www.5ifund.com)
(27) 北京展恒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 6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苑路 15-1 号邮电新闻大厦 2 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联系人:马林
电话:010-59601366-7024
客服电话:400-888-6661
网址: www.myfun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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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峨山路 91 弄 61 号陆家嘴软件园 10 号楼 12 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联系人:徐鹏
电话:021-50583533
客服电话:400-067-6266
网址:http://admin.leadfund.com.cn/
(29) 中期时代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6 号 1 幢 11 层
法定代表人:姜新
联系人:侯英建
电话:010-59539955
客服电话:95162 或 4008888160
网址:中期金融超市(www.cifcofund.com)
(30)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8 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 46 层 4609-10 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 A 座 6 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联系人:余永键
电话: 010-85097570
客服电话:400-021-8850
网址:www.harvestwm.cn
(31) 乾道金融信息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 1 号楼 7 层 7117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法定代表人: 王兴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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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高雪超
客服电话: 400-088-8080
网址:http://www.qindaojr.com
(32) 北京创金启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民丰胡同 31 号 5 号楼 215A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 A 综合楼 712 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联系人:李婷婷
电话:010-66154828
客服电话:400-6262-818
网址:www.5irich.com
(33) 北京格上富信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19 号楼 701 内 09 室
法定代表人:李悦章
联系人:曹庆展
联系电话:010-65983311
客服电话:400-066-8586
公司网站:www.igesafe.com
(34)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 66 号建威大厦 1208-1209 室
法定代表人:王昌庆
联系人:李皓
电话:010-67000988-6097
客服电话: 400-001-8811
网址: www.zcv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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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北京恒天明泽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 10 号五层 512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 20 号乐成中心 A 座 23 层
法定代表人:梁越
联系人:张晔
电话:010-58845312
客服电话: 4008980618
网址: www.chtfund.com
(36)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11 号 11 层 11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联系人:丁向坤
联系电话:010-56282140
客服电话:400-619-9059
公司网站:www.fundzone.cn
(37) 北京晟视天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怀柔区九渡河镇黄坎村 735 号 03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 6 号万通中心 D 座 21&28 层
法定代表人:蒋煜
联系人:许骜
电话:010-58170911
客服电话:400-818-8866
网址:www.shengshiview.com.cn
(38) 一路财富(北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9 号院 5 号楼 7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城门内大街 2 号万通大厦 22 层 2208 室
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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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吴雪秀
联系人:徐越
电话:010-883128877
客服电话:400-001-1566
网址: www.yilucaifu.com
(39)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西区丹棱街 6 号 1 幢 9 层 1008-1012
法定代表人:赵荣春
联系人:盛海娟
电话: 010-57418813
客服电话: 400-893-6885
网址: www.qianjing.com
(40) 北京唐鼎耀华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延庆县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 10 号 2 栋 236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 38 号院 1 号泰康金融中心 38 层
法定代表人:张冠宇
联系人:刘美薇
联系电话:010-85870662
客服电话:400-819-9868
公司网站:www.tdyhfund.com
(41) 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 D 座二层 202-124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 26 号鹏润大厦 B 座 9 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联系人:郭宝亮
联系电话:010-59287984
客服电话:400-111-0889
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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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www.gomefund.com
(42)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
新浪总部科研楼 5 层 518 室
法定代表人:李昭琛
联系人:吴翠
联系电话:18910449680
客服电话:010-62675369
公司网站:www.xincai.com
(43) 中经北证(北京)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 4 号 5 号楼 1 层
法定代表人: 徐福星
联系人:徐娜
电话:010-68292940
客服电话:400 600 0030
网址:www.bzfunds.com/
(44) 北京君德汇富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 15 层办公楼一座 1502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18 号恒基中心办公楼一座 2202 室
法定代表人:李振
联系人:李梦秋
电话:010-53361051
客服电话:400-066-9355
网址: www.ksfortune.com
(45) 上海万得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 33 号 11 楼 B 座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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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 33 号 8 楼
法定代表人:王廷富
联系人:徐亚丹
联系电话:021-51327185
客服电话:400-821-0203
公司网站:
(46) 凤凰金信(银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阅海湾中央商务区万寿路 142 号 14 层 1402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 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 18 号楼
法定代表人:程刚
联系人: 张旭
联系电话:010-58160168
客服电话:400-810-5919
公司网站:www.fengfd.com
(47) 上海联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 518 号 8 座 3 层
法定代表人:燕斌
联系人:陈东
电话:021-52822063
客服电话:4000-466-788
网址:http://www.66zichan.com
(48) 泰诚财富基金销售(大连)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中龙园 3 号
法定代表人: 林卓
联系人:张晓辉
电话: 0411-88891212
客服电话:400-64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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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网站:http:// www.taichengcaifu.com
(49) 上海汇付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 100 号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 100 号金外滩国际广场 19 楼
法定代表人:冯修敏
联系人:陈云卉
电话: 021-33323999*8318
手机客户端:天天盈基金
网站:https://tty.chinapnr.com/
(50) 北京微动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办公地址: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西路 113 号景山财富中心 341
法定代表人:梁洪军
联系人:季长军
联系电话:010-52609656
客服电话:400-819-6665
公司网站:www.buyforyou.com.cn
(51)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潘园公路 1800 号 2 号楼 6153 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昆明路 518 号北美广场 A1002
法定代表人:王翔
联系人:吴笛
联系电话:021-6537-0077
客服电话:021-6537-0077
公司网站:www.jiyufund.com.cn
(52) 利和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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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 257 号名义 31D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66 号未来资产大厦 31F
法定代表人:黄相文
联系人:张瑞吉
客服电话:021-31352052
公司网站:www.lihe-fund.com
(53)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 1 号凯石大厦 4 楼
法定代表人:陈继武
联系人:李晓明
电话:021-63333319
客服电话:4000-178-000
网址:www.lingxianfund.com
(54) 上海中正达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 2815 号 3 楼
法宝代表人:黄欣
联系人:戴珉微
电话:021-33768132
客服电话:400-6767-523
网址:http://www.zzwealth.cn
(55) 北京乐融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 1 号温特莱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董浩
联系人:于婷婷
电话:010-56409010
客服电话:400-068-1176
网址:www.jimufund.com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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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深圳富济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七道 12 号惠恒集团二期 418 室
法定代表人:齐小贺
联系人:陈勇军
电话:0755-83999907-806
客服电话:0755—83999907
网址:www.jinqianwo.cn
(57) 上海攀赢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闸北区广中西路 1207 号 306 室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488 号太平金融大厦 603 单元
法定代表人:田为奇
电话:021-68889082
客服电话:021-68889082
网址: http://www.pytz.cn/
(58)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武汉中央商务区泛海国际 SOHO 城 90(一期)
第七幢 23 层 1 号 4 号
法定代表人:陶捷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27-87006003-8026
客服电话:400-027-9899
公司网站:http://www.buyfunds.cn
(59) 上海陆金所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 1333 号 14 楼
法定代表人:郭坚
联系人:宁博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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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20665952
客服电话:400-8219-031
网址:www.lufunds.com
(60) 大泰金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长宁区虹桥路 1386 号文广大厦 15 楼
法定代表人:袁顾明
联系人:朱真卿
电话:021-22267943
客服电话:021-22267982
网址: http://www.dtfortune.com/
(61) 珠海盈米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 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 1 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 12 楼 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联系人:钟琛
电话:020-89629012
客服电话:020-89629066
网址:www.yingmi.cn
(62) 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东风南路康宁街互联网金融大厦 6 层
法定代表人: 李淑慧
联系人:陆锋
电话: 0371-85518396
客服电话:4000-555-671
公司网站:http://www.hgccpb.com/
(63) 奕丰金融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住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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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路海岸大厦东座 1115-1116 室及 1307 室
法定代表人:TAN YIK KUAN
联系人:叶健
联系电话:0755-89460500
客服电话:400-684-0500
公司网站:www.ifastps.com.cn
(64) 北京懒猫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四惠东通惠河畔产业园区 1111 号
法定代表人:许现良
联系人:李雪
电话:010-56050820
客服电话:4001-500-882
网址:www.lanmao.com
(65) 上海云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新金桥路 27 号 13 号楼 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锦康路 308 号 6 号楼 6 楼
法定代表人:戴新装
联系人: 江辉
联系电话:021-20538888
客服电话:4008201515
公司网站:www.zhengtongfunds.com
(66) 深圳市金斧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 16 号东方科技大厦 18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苑路科兴科学园 B3 单元 7 楼
法定代表人:赖任军
联系人:张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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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66892301
客服电话:400-9500-888
网址:www.jfzinv.com
(67) 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 1 号院 6 号楼 2 单元 21 层 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 SOHO 塔 2,B 座 2507
法定代表人:钟斐斐
联系人:戚晓强
联系电话:010-61840688
客服电话:400-0618-518
公司网站:www.danjuanapp.com
(68) 深圳前海凯恩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1 号 A 栋 201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
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19 号金润大厦 23A
法定代表人:高锋
联系人: 廖苑兰
联系电话:0755-83655588
客服电话:400-804-8688
公司网站:www.keynesasset.com
(69) 中国国际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光华路 14 号 1 幢 1 层、2 层、9 层、11 层、12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麦子店西路 3 号新恒基国际大厦 15 层
法定代表人:王兵
业务联系人:赵森
电话:010-59539864
客服电话:95162 / 400-8888-160
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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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ww.cifco.net
(70) 中投天琪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09 号投资大厦 3 楼 01、04 区、13 楼 E1-E3
区、E4-1 区
法定代表人:任春伟
联系人:胡慧
联系电话:0755-8291 2947
客服电话:400-1087-888
网址: www.tqfutures.com
(71) 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13 层
1301-1305 室、 14 层
法定代表人:张皓
联系人:韩钰
电话:0755-23953913
客服电话:400-9908-826
网址:www.citicsf.com
(72)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 29 楼
法定代表人:杨德红
联系人:朱雅崴
电话:021-38676767
客服电话:95521
网址:http://www.gtja.com
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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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66 号 4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 18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联系人:许梦圆
电话:010-85156398
客服电话:4008888108
网址:www.csc108.com
(74)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联系人:李颖
电话:0755-82133066
客服电话:95536
网址:http://www.guosen.com.cn
(75)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 38-45 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联系人:黄婵君
电话:0755-82960167
客服电话:95565(全国)、4008888111
网址:www.newone.com.cn
(76) 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183-187 号大都会广场 43 楼
法定代表人:孙树明
联系人:黄兰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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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0-87555888-333
客服电话:95575(全国)
网址:www.gf.com.cn
(77)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 8 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侯艳红
电话:010-60838995
客服电话:0755-23835888
网址:http://www.cs.ecitic.com
(78)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2-6 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C 座
法定代表人:陈共炎
联系人:邓颜
电话:010-66568292
客服电话:4008888888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79)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 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人:汪小蕾
电话:021-23219689
客服电话:95553 4008888001
网址:www.htsec.com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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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 989 号世纪商贸广场 45 层
法定代表人:李梅
联系人:李玉婷
电话:021-33388229
客服电话:021-96250500
网址:http://www.swhysc.com
(81)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99 号
办公地址: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证券大厦
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 1199 弄证大五道口广场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兰荣
联系人:谢高德
电话:021-38565785
客服电话:400-8888-123
网址:www.xyzq.com.cn
(82)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特 8 号
法定代表人:尤习贵
联系人:奚博宇
电话:021-68751860
客服电话:4008888999
网址:www.cjsc.com.cn
(83)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
法定代表人:王连志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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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郑向溢
电话:0755-82558038
客服电话:4008-001-001
网址:www.essence.com.cn
(84)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 8 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余维佳
联系人:张煜
电话: 023-63786141
客服电话:4008096096
网址:www.swsc.com.cn
(85) 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州市中山二路 18 号电信广场 36-37 层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
联系人:罗创滨
电话:020-37865070
客服电话:4008888133
网址:www.wlzq.com.cn
(86)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 16 号 1901 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8 号民生金融中心 A 座 16 层
法定代表人:余政
联系人:赵明
电话:010-85127622
客服电话:400-619-8888
网址:www.mszq.com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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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 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峰
联系人:张彤
电话:022-28451955
客服电话:400-651-5988
网址:www.ewww.com.cn
(88) 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 69 号山西国际贸易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联系人:邓颖赟
联系电话:0351-8686796
客服电话:95573
网址:www.i618.com.cn
(89)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 222 号青岛国际金融广场 1 号楼第 20
层
法定代表人: 杨宝林
联系人:孙秋月
电话:0532-85022026
客服电话:95548
网址:www.zxwt.com.cn
(90)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联系人:汤漫川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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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66555316
客服电话:010-66555835
网址:www.dxzq.net
(91)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 181 号商旅大厦
法定代表人: 范力
联系人:陆晓
电话: 0512-62938521
客服电话: 0512-96288
网址: www.dwzq.com.cn
(92) 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5 号中商大厦 10 层
法定代表:张志刚
联系人:尹旭航
电话:010-63081493
客服电话:4008008899
网址:www.cindasc.com
(93) 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南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 22-24 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联系人:邵艳霞
电话:0731-85832507
客服电话:95571(全国)
网址:www.foundersc.com
(94)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14、16、17 层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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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丁益
联系人:金夏
电话:0755-83516289
客服电话:400-6666-888
网址:www.cgws.com
(95)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法定代表人:薛峰
联系人:李晓皙
电话:021-22169111
客服电话: 95525(全国)、 4008888788
网址: www.ebscn.com
(96) 广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珠江新城珠江西路 5 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 19-20 楼
法定代表人:邱三发
联系人:梁薇
电话:020-88836999-5408
客服电话:95396
网址:www.gzs.com.cn
(97)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法定代表人:杨树财
联系人:安岩岩
电话:0431-85096517
客服电话:95360/4006-000686
网址:www.nesc.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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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四川中路 213 号 7 楼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
联系人:邵珍珍
电话:021-53686262
客服电话:400-891-8918
网址: www.962518.com
(99) 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 99 号院 1 号楼 15 层 1501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联系人:孙恺
电话:010-83561149
客服电话:4006-989898
网址:www.xsdzq.cn
(100) 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 15 号桐城中央 12 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长治路 111 号山西世贸中心 A 座 12、13 层
法定代表人:董祥
联系人:薛津
电话:0351-4130322
客服电话:400-7121-212
网址:www.dtsbc.com.cn
(101) 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 8 号 国联金融大厦 7-9 楼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联系人:沈刚
电话: 0510-82831662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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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510-82588168
网址: http://www.glsc.com.cn
(102)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 座 6、7 楼
法定代表人:吴承根
联系人:陈韵
电话:021-64718888-2024
客服电话:95345
网址:http://www.stocke.com.cn
(103) 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詹露阳
联系人:周一涵
电话:021-38637436
客服电话:95511 转 8
网址:www.stock.pingan.com
(104) 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合肥市长江中路 357 号
办公地址:合肥市阜南路 166 号
法定代表人:李工
联系人:范超
电话:0551-65161821
客服电话:96518、4008-096-518
网址:www.hazq.com
(105) 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西桂林市辅星路 13 号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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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广西南宁市滨湖路 46 号
法定代表人:何春梅
联系人:郑杜鹃
电话:021-20281096
客服电话:0771-5539032
网址:www.ghzq.com.cn
(106) 财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80号顺天国际财富中心26层
法定代表人:蔡一兵
联系人:郭蕾
电话:0731-84403319
客服电话:0731-84403350
网址:www.cfzq.com
(10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联系人:孙旭
电话:0769-22119348
客服电话:0769-95328
网址:http://www.dgzq.com.cn
(108) 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3 号国华投资大厦 9 层 10 层
法定代表人:常喆
联系人:李弢
电话:010-84183331
客服电话:400-818-8118
网址:www.guod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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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号投资广场 18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 1928 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朱科敏
联系人:王一彦
电话:021-20333333
客服电话:95531;400-8888-588
网址:www.longone.com.cn
(110) 国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西路 88 号江信国际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曾小普
联系人:俞驰
电话:0791-86283080
客服电话:400-822-2111
网址:www.gsstock.com
(111)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 86 号
法定代表人:李玮
联系人:陈曦
电话:021-20315086
客服电话:95538(全国)
网址:www.qlzq.com.cn
(112) 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41 楼
法定代表人:姜昧军
联系人:袁媛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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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755-83199511
客服电话:0755-83199599
网址:www.csco.com.cn
(113) 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海口市南宝路 36 号证券大厦 4 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 4001 号时代金融中心大厦 17 楼
法定代表人:陆涛
联系人:马贤清
电话:0755-83025022
客服电话:4008-888-228
网址: www.jyzq.cn
(114) 中航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红谷大道 1619 号国际金融大厦 A 座 41
楼
法定代表人:王宜四
联系人:史江蕊
电话:010-64818301
客服电话:400-8866-567
网址:www.avicsec.com
(115) 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 510 号南半幢 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 500 号城建国际中心 26 楼
法定代表人:姚文平
联系人:刘 熠
联系/客服:电话:400-8888-128
网址: www.tebon.com.cn
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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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西安市东新街 232 号信托大厦 16-17 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联系人:梁承华
电话:029-87406168
客服电话:95582
网址:http://www.westsecu.com
(117) 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温泉街道五四路 157 号 7-8 层
法定代表人:黄金琳
联系人:郭相兴
电话:021-20655175
客服电话:96326
网址:http://www.hfzq.com.cn
(118) 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法定代表人:丁学东
联系人:黄峻敏
电话:0755-83196491
客服电话:010-65051166
0755-8319 5000
网址:www.cicc.com.cn
(119) 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杭州市杭大路 15 号嘉华国际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联系人:陶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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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789160
客服电话:0571-95336
网址:http://www.ctsec.com
(120) 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 47 层 01 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28 号荣超经贸中心大厦 47、48、49 层
法定代表人:赵立功
联系人:王鹏宇
电话:0755-83219194
客服电话:40018-40028
网址:www.wkzq.com.cn
(121) 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28 层 A01、 B01( b)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肇嘉浜路 750 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联系人:杨莉娟
电话:021-64376936
客服电话: 4008-888-999
网址: www.cfsc.com.cn
(122)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 6003 号荣超商务中心 A 座第 4、第 18-21 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联系人:万玉琳
电话:0755-82026907
客服电话:95532;400-600-8008
网址:www.china-invs.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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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 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及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 6009 号新世界中心 29 层
法定代表人:黄扬录
业务联系人:罗艺琳
电话:0755- 82570586
客服电话:4001-022-011
网址:www.zszq.com
(124) 联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江北东江三路惠州广播电视新闻中心三、四楼
法定代表人:徐刚
联系人:彭莲
电话: 0752-2119700
客服电话: 95564
网址: www.lxzq.com.cn
(125) 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孙名扬
联系人:周俊
电话:0451-85863726
客服电话:400-666-2288
网址:www.jhzq.com.cn
(126) 九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 11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新华保险大厦 18 楼
北京运营总部: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 30 号仰山公园东一门 2 号楼
法定代表人:吴强
联系人:张靓雅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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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10-57672000,0755-33331188-8807
客服电话:4006-5432-18
网址:www.tyzq.com.cn
(127)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东城根上街 95 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客服电话:95310
网址: www.gjzq.com.cn
(128) 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盘古大观 A 座 40F-43F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联系点人:李小雅
电话:010-59355930
客服电话:4008895618
网址:www.e5618.com
(129)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2 楼
法定代表人:钱华
联系人:王薇
电话:021-32229888-25125
客服电话:4001962502
网址:http://www.ajzq.com
(130) 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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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华能大厦三十、三十一层
法定代表人:吴俊
联系人:吴尔辉
电话:0755-83007159
客服电话:4008-188-688
网址:www.ydsc.com.cn
(131) 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8 号
法定代表人:祝献忠
联系人:李慧灵
电话:010-85556100
客服电话:95390;400-898-9999
网址:www.hrsec.com.cn
(132)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 2 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联系人:陈璐
电话:027-87618882
客服电话:027-87618882
网址:www.tfzq.com
(133) 中邮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陕西省西安市唐延路 5 号陕西邮政信息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珠市口东大街 17 号
法定代表人:丁奇文
联系电话:010-67017788-9104
客服电话:4008-8888-005
网址: www.cnpsec.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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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 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15 号德胜尚城 E 座
法定代表人:吴涛
联系人:刘宇
电话:010-59366070
客服电话:4006200620
网址:http://www.sczq.com.cn/
(135) 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 10 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联系人:杨磊
电话:028-86199041
客服电话:4008-366-366
网址: http://www.hxzq.cn
(136)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 389 号志远大厦 18 层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联系人:唐昌田
电话:010-88321717
客服电话:0871-68898130
网址:http://www.tpyzq.com
(137) 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办公)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 1 号都市之门 B 座 5 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联系人:袁伟涛
电话:029-633872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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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400-860-8866
网址: www.kysec.cn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
法定代表人:凌富华
联系人:张盛
电话:020-38283037
传真:020-8328285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广东岭南律师事务所
住所:广州市新港西路 135 号中山大学西门科技园 601-605 室
法定代表人:黄添顺
电话:020-84035397
传真:020-84113152
经办律师:欧阳兵、何官益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
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武汉市武昌区东湖路 169 号众环海华大厦 2-9 层
法定代表人:石文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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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电话:027 86770549
传真:027 85424329
邮编:430077
经办注册会计师:王兵、龚静伟
六、基金份额的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进行调整并
公告。
(二)基金份额限制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投资人首次申购 A 类基金份额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首次申购 B 类基金份
额单笔最低限额维持为人民币 500 万元;A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B 类基金份额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限额为人民币 0.01 元。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
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
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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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当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
求:500 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类基金
份额全部升级为 B 类基金份额。
当 B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不能满足 B 类基金份额的最低份
额要求:500 万份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 B 类
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 A 类基金份额。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升降级的数量限制及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中规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额升降级
的数量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开始调整之日前 2 日至少在一家指定媒体上刊登公
告。
3、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应正确填写所申购基金份额的代码(A 级、B 级基金份额
的基金代码不同),否则,所提交的申购申请无效。投资人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其最终获
得的是 A 级还是 B 级基金份额,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结果为准。
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的相关
规定、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
监许可【2012】1444号)核准募集。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基金,基金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自2012年11月19日起公开募集,并于2012年12月3日募集结束。募集对象为符合
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初始面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2年12月7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本基金管理人
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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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连续 60 个工作日出
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
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九、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
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
构,并予以公告。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
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一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
准。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
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
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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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
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投资人在全部赎回其持有的本基金余额时,其账户内待结转的基金收益将全部结转,
再进行赎回款项结算。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账户未付收益为正时不兑付账户未付收益;账
户未付收益为负时,剩余的基金份额必须足以弥补其当前累计收益为负时的损益,否则将自
动按部分赎回份额占投资人基金账户总份额的比例结转当前部分累计收益,再进行赎回款项
结算;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
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
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
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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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
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
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将退回投
资者账户。
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正常情况下,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
应指示基金托管人于 T+1 日将赎回款项从基金托管专户划出,通过注册登记机构和销售机
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划往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特殊情况下,基金份额
持有人赎回(T 日)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可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内,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赎回款项。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
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他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
程,则赎回款项划付时间相应顺延。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1、投资者通过各代销机构及本公司网上交易平台申购本基金时(含定期定额申购),A
类份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0.01 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B 类份额申购最低金额
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
货币基金时,A 类份额申购最低金额调整为 5 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B 类份额
申购最低金额为 500 万元(含 500 万元),超过部分不设最低级差限制。
2、投资者本基金时赎回最低份额调整为 0.01 份。
3、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 A 级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 500 万份时,本基金的注册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A 级基金份额升级为 B 级基金份额。投资人在单个基
金账户保留的 B 级基金份额的最低余额为 500 万份,低于 500 万份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机
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 B 级基金份额降级为 A 级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
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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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以每份基金份额净值为 1.0000 元的基准进行计算。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
值人民币 1.0000 元,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享有或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除本基金合同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均为 0%。本基
金的申购费率、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
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5、在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
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低于 5%,且采用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
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度为负的情形时,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
回的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以上的赎回申请收取 1%的强制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
形除外。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保持为人民币 1.0000 元。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人投资人民币 100 万元申购本基金,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0/1.0000=1,000,000.00 份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1)部分赎回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未付收益为正或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赎回金额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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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 1: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人民币 1,000 元,
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 份,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00(元)
例 2: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 元人民币,T
日该投资人赎回 500,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500,000 份,足以弥补其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1,000 元人民币,所以:
赎回金额=500,000×1.0000=500,000 元
投资人部分赎回基金份额时,如其该笔赎回完成后剩余的基金份额按照 1.0000 元人民
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负值时,则将自动按比例结转当前
未付收益,赎回金额按如下公式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份额按比例结转的未付收益
例 3: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10,000 元人民币,T
日该投资人赎回 999,000 份,此时,该投资人部分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赎回后剩余 1,000
份,按照 1.0000 元人民币为基准计算的价值不足以弥补其累计至该日的未付收益-10,000
元人民币,则:按照赎回份额占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结转累计至 T 日的未付收益、赎回
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10,000×(999,000/1,000,000)=-9,900 元
赎回金额=999,000×1.0000-9,900=989,100 元
(2)全部赎回
投资人全部赎回本基金份额余额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的未付收益一并结算并与
赎回款一起支付给投资人,赎回金额包括赎回份额和未付收益两部分,具体的计算公式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该等份额对应的未付收益
例 4: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 A 级基金份额 1,000,000 份,未付收益为 1,000 元人民币,
T 日该投资人全部赎回,则赎回金额的计算为:
赎回金额=1,000,000×1.0000+1,000=1,001,000.00(元)
3、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人民币,有效份额单位为份,
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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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基金份额净值 1.0000 元人民币,赎回金额
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人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
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人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
登记手续,投资人自 T+2 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人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人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
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
迟于开始实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
值达到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 1、2、3、5、6、7 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
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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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
同。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
理人应足额支付;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
公告。
为公平对待不同类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
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 10%的,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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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
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
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
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
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包括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
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
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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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其他业务
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
理人可以开展将基金份额在依法设立的交易所进行交易或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等有关
规定进行协议转让、质押等业务,基金管理人可制定相应的业务规则,届时无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提前公告。
十、基金的转换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按照基金管理人的规定申请将其持有
的本基金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基金已于2012年12月27日起开通本基金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部分基金之间的
转换业务,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相关公告。
十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
则从某一投资人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人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
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
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其中:
1、“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捐赠”仅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其他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社会团体。
3、“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
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可以办理的非交易过户情形,以其公告的业务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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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办理
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直接向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机构申请办理。
(三)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与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网点)时,投资人可根
据各销售机构的实际情况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
收取转托管费。
十二、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
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
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
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三、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本基金已于 2012 年 12 月 27 日起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
上刊登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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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理念
以打造“现金管理工具”为定位,坚持现金增利的投资理念,充分利用多样化的
货币市场工具,在力保基金资产本金安全、维持基金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努力把
握投资机会,追求稳定收益。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结合“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研究方法对各类可投资资产进行合理的配置
和选择。本基金审慎考虑各类资产的收益性、流动性及风险性特征,在风险与收益的配比中,
力求将各类风险降到最低,并在控制投资组合良好流动性的基础上为投资者获取稳定的收益,
具体投资策略包含以下几个层面:
1、整体资产配置策略
首先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央行货币政策、短期资金市场状况等因素对短期利率走势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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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判断,然后形成利率动态预期,进而调整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
(1)利率分析策略
本基金通过对通货膨胀、GDP 增长、货币供应量、国际利率水平、汇率、政府宏观政策
导向等因素进行分析,形成对基本面的宏观研判。同时,对中国人民银行公开市场操作、主
流机构投资者的短期投资倾向、债券供给、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资金等微观层面的因素进行
考察,合理预期货币市场利率曲线动态变化,以此决定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2)久期管理策略
当预期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增加持有剩余期限较短债券并减持剩余期限
较长债券等方式降低组合久期,以降低组合跌价风险;在预期市场收益率下降时,通过增持
剩余期限较长债券等方式提高组合久期,以分享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
2、类属配置策略
本基金将合理配置各类短期金融工具,如央行票据、国债、金融债、企业短期融资券以
及现金等投资品种,通过类属配置满足基金流动性需求并获得投资收益。本基金将对市场资
金面、基金申购赎回金额的变化进行动态分析,在高流动性资产和流动性较低资产之间寻找
平衡,以满足组合的日常流动性需求;基金管理人通过对各类属的相对收益、利差变化、流
动性风险、信用风险等因素的分析来确定类属配置比例,选择具有投资价值的品种,以获取
较高回报。
3、债券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以安全性为第一考量,优先选择央票、短期国债等高信用等级的债券品种以回避
信用违约风险。本基金还可配置外部信用评级等级较高(符合法规规定的级别)的企业债、
短期融资券等信用类债券。在具体的券种选择上,基金管理人将在正确拟合收益率曲线的基
础上,客观分析收益率出现偏离的原因,寻找收益率明显偏高的券种。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价
格被低估品种。
4、流动性管理策略
本基金将对基金的申购赎回情况、季节性资金流动情况和日历效应等因素进行跟踪,对
投资组合的现金比例进行结构化管理,使得基金具备较高的流动性。基金管理人将综合平衡
基金资产在流动性资产和收益性资产之间的配置比例,通过现金留存、持有高流动性券种、
降低组合久期等方式提高基金资产整体的流动性,将回购或债券的到期日进行均衡等量配置,
以确保基金资产的变现需求。
5、逆回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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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由于季节性需求、新股申购等原因导致短期资金需求激增的机会,
通过逆回购的方式融出资金以分享短期资金利率陡升的投资机会。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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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
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
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
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条、第(5)条 4)项、第(7)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以下标准: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1 级或相当于 A-1 级的短期信用级别;
(2)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豁免信用评级的短期融资券,其发行人最近三年的信用评级和跟
踪评级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长期信用级别;
2)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信用级别(例如,若中国主
权评级为 A-级,则低于中国主权评级一个级别的为 BBB+级)。
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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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短期融资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报
告发布之日起 20 个交易日内对其予以全部减持。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且
其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
本基金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对其予以全部卖出。
5、禁止行为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6、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发生修改或变更,基金管理人履行适当程序后,
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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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是流动性与收益性相平衡的投资工具,是储蓄存款的良好替代
品种,所以投资业绩基准确定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本比较基准与货币市场工
具的收益率有一定的相关性,能够反映货币市场的收益率水平。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
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
基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基金托管人同意,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
人应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债券型和混
合型基金。
(八)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
(九)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1、计算公式
本基金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余期
限+债券正回购×剩余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
+债券正回购)
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剩余存续期限:
(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剩余存续期限-Σ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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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存续期限+债券正回购×剩余存续期限)/(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投资于金融工
具产生的负债+债券正回购)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
同业存单、逆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资产支持证券、
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
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买断式回购产生的
待返售债券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式债券成本包
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2、各类资产和负债剩余期限、剩余存续期限的确定方法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0 天;证券
清算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交收日的剩余交易日天数计算;
(2)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
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3)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
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
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
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日的实际
剩余天数计算;
(6)本基金资产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
所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
本基金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
际剩余天数计算;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7)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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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结果保留至整数位,小数点后四舍五入。如法律法
规或中国证监会对剩余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未经审计)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
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有关数据截止日为 2016 年 9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占基金总资产的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571,394,140.23 54.41
其中:债券 5,571,394,140.23 54.41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3,972,152,108.98 38.79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
- -
资产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663,923,131.28 6.48
4 其他资产 31,678,188.56 0.31
5 合计 10,239,147,569.05 100.00
2、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8.84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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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序号 金额
(%)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1,039,468.44 1.40
2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上表中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
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没有出现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的情况。
3、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9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2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41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120 天的情况。
(2)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净值的比例(%) 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4.66 140.0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2 30天(含)—60天 19.3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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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3 60天(含)—90天 30.49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4 90天(含)—120天 4.48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5 120天(含)—397天(含) 12.1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
- -
动利率债
合计 101.13 140.00
4、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 240 天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 240 天的情况。
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633,387,262.40 6.2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633,387,262.40 6.2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70,579,056.92 9.62
6 中期票据 - -
7 同业存单 3,967,427,820.91 39.31
8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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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合计 5,571,394,140.23 55.20
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
10 - -
率债券
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占基金资
债券数量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摊余成本(元) 产净值比
(张)
例(%)
1 111617125 16 光大 CD125 4,500,000.00 447,168,014.66 4.43
2 140201 14 国开 01 2,700,000.00 272,412,729.03 2.70
16 新兴际华
3 011699453 2,000,000.00 200,148,054.88 1.98
SCP002
16 恒丰银行
4 111619024 2,000,000.00 199,112,730.02 1.97
CD024
15 盛京银行
5 111593173 2,000,000.00 198,721,765.62 1.97
CD089
15 徽商银行
6 111593334 2,000,000.00 198,707,090.60 1.97
CD136
7 111609237 16 浦发 CD237 2,000,000.00 198,637,121.36 1.97
16 郑州银行
8 111693019 2,000,000.00 196,400,324.97 1.95
CD046
9 011698295 16 首旅 SCP007 1,500,000.00 150,003,203.17 1.49
16 德阳银行
10 111693423 1,500,000.00 149,375,744.43 1.48
CD037
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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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127%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195%
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80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况。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9、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本基金目前投资工具的估值方法如下:
1)基金持有的债券(包括票据)购买时采用实际支付价款(包含交易费用)确定初始
成本,按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每日计提收益;
2)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实际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合同利
率与实际利率差异较小的,也可采用合同利率计算确定利息收入;
3)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以本金列示,按实际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
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2)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没有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3)其他各项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31,452,48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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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应收申购款 225,701.1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31,678,188.56
(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五、基金的业绩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内容,
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净值增长率比较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为2012年12月7日,基金合同生效以来(截至2016年9月30日)的投资
业绩及与同期基准的比较如下表所示: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1.金鹰货币 A
业绩比较
净 值 收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益 率 标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准差② 率③
④
9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012.12.7-2012.12.31 0.1812% 0.0053% 0.2055% 0.0000% -0.0243% 0.0053%
2013.1.1-2013.12.31 3.8333% 0.0156% 3.0000% 0.0000% 0.8333% 0.0156%
2014.1.1-2014.6.30 2.5704% 0.0061% 1.4877% 0.0000% 1.0827% 0.0061%
2014.1.1-2014.12.31 4.9315% 0.0072% 2.9726% 0.0002% 1.9589% 0.0070%
2015.1.1-2015.12.31 3.6405% 0.0092% 2.1164% 0.0012% 1.5241% 0.0080%
2016.1.1-2016.9.30 1.8577% 0.0035% 1.1260% 0.0000% 0.7317% 0.0035%
2012.12.7-2016.9.30 15.2264% 0.0104% 9.4205% 0.0018% 5.8059% 0.008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2.金鹰货币 B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业绩比较
净值收益 基准收益
阶段 率标准差 基准收益 ①-③ ②-④
率① 率标准差
② 率③
④
2012.12.7-2012.12.31 0.1970% 0.0053% 0.2055% 0.0000% -0.0085% 0.0053%
2013.1.1-2013.12.31 4.0829% 0.0157% 3.0000% 0.0000% 1.0829% 0.0157%
2014.1.1-2014.6.30 2.6935% 0.0061% 1.4877% 0.0000% 1.2058% 0.0061%
2014.1.1-2014.12.31 5.1843% 0.0072% 2.9726% 0.0002% 2.2117% 0.0070%
2015.1.1-2015.12.31 3.8903% 0.0092% 2.1164% 0.0012% 1.7739% 0.0080%
2016.1.1-2016.9.30 2.0407% 0.0035% 1.1260% 0.0000% 0.9147% 0.0035%
2012.12.7-2016.9.30 16.2877% 0.0104% 9.4205% 0.0018% 6.8672% 0.0086%
注: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
(二)累计净值增长历史走势比较
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累计净值收益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
比较如下所示: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92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累计净值收益率与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历史走势对比图
(2012 年 12 月 7 日至 2016 年 9 月 30 日)
1、 金鹰货币 A
2、 金鹰货币 B
93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注:(1)本基金合同生效日期为 2012 年 12 月 7 日。(2)截至报告日本基金的各项投资比例
基本符合本基金基金合同规定。(3)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
十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
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
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
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
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
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
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
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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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
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七、基金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二)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
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本基金采用上述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核算,可能会带来基金净值的波动。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值
达到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
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暂停接受申购并在 5 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
调到 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
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并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 0.50%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
两个交易日超过 0.50%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
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届时有效且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其他估值方法进行估
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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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有价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及其他资产和承担的负债。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已实现收益,精
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是按月结转份额的,7 日年
化收益率是以最近 7 日(含节假日)收益所折算的年资产收益率,精确到 0.001%,百分号内
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错误。基金 7 日年化收益率百分号内小数点后 3 位以内(含第 3 位)发生差错
时,视为 7 日年化收益率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或代销机构、
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
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
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
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
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
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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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
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
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
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应
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
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
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
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
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
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
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
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
给差错责任方;
(3)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4)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
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
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
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
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
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
受的直接损失。
(6)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
97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注册登记
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4、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1)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
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通报基
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因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失的,应由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
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而基金管理人为保障投资人的利
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
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
化收益率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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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年化收益率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3 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
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基金的费用和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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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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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4、其它费用
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
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
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费率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九、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
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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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
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为
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
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
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
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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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
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二十、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会计年度按
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托管协
议约定方式确认。
(二)基金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 2 日内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十一、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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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
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规定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
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
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45 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
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将在公告的 15 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
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公告内容的截止日为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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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
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五)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公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将至
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 / 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
i 1 10000
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2、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当日,基金管理人应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披露截止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合同生效
至前一日期间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前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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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
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
率。
4、基金管理人将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基金资产净值、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市场交易日(或自然日)
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
上。
(六)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
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七)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9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
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需经具有从事证券相
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60 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
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或者年度报告。
5、基金定期报告应当按有关规定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八)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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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 50%;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资产净值估值错误达基金资产净值 0.5%;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基金变更、增加或减少代销机构;
20、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25%或正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当 “影子定价”确定的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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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连续 2 个交易日出现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
0.5%的情形;
27、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
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
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
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
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
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指定媒体
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或
中国证监会发布新的监管规定导致货币市场基金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
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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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风险,基金
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
面的投资风险。
(一)外部风险
外部风险是指外部因素给基金运作带来的风险,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
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信用风险、外生流动性风险等: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政策、利率政策等相关政策)发生变化,
导致货币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从而引起债券价格波
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货币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基金投资的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4、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也称购买力风险。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如果发
生通货膨胀,现金的购买力会下降,从而影响基金的实际收益;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
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
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以前较少的收益率;
6、信用风险
主要指债券、票据等发行主体信用状况恶化,到期不能履行合约进行兑付;以及债券发
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资质降低导致基金资产损失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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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变化的风险;信用风险也包括证券交易对手因违约而产生的交割风险;
7、外生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申购
和赎回。当发生大额申购和赎回时,若此时市场流动性较差,会导致本基金无法顺利买进或
卖出,或者必须付出较高成本才能买进或卖出,进而影响本基金的投资业绩。
8、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计算机系统故障或者差错产生的风险;
(2)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3)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
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二)内部风险
内部风险是指来自于基金管理公司内部的风险,包括投资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1、投资管理风险指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专业水平和管理水平等将会影响
其对信息的占有和相关政策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的风
险,包括投资限制风险、投资策略风险和内生性流动风险;
2、操作风险是指在对内及对外的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
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也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
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所产生的风险。其范围比较
广泛,涉及到基金管理公司每个业务部门及领域、基金托管人、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主要包括:道德风险(内部串通、机构设置或操作过程
中的低效、人为疏忽及错误)、交易风险、核算风险、IT 风险(系统及软件错误或失灵、控
制中断、灾难性事故等)。
(三)本基金特有风险
本基金为投资货币市场的开放式基金,作为投资者现金管理的工具之一,属于低风险低
收益的产品,以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获得超过业绩比较
基准的收益为目标,力争提高投资者持有现金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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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产品特色决定本基金收益受货币市场流动性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影响较大:一
方面,若本基金遭遇高额度或高频率地申购或赎回指令,会导致本基金频繁买卖证券,若货
币市场流动性不良可能使基金面临高流动性风险;另一方面货币市场利率的波动也会影响证
券公允价值的变动及其交易价格的波动,以及基金的再投资收益,从而影响基金的收益水平。
因此,本基金可能面临较高流动性风险以及货币市场利率波动的系统性风险。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该等报酬
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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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按照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2、关于变更基金合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并于中
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公
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1)自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管理人组织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
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财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
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
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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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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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的的基金份额起,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
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本基金根据认购、申购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
份额分为 A、B 两类不同的类别,同类基金份额的每份基金份额在其各自类别内具有同等的
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
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
讼;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证其真
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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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6)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基金托
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2、基金管理人的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注册地址:广东
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邮政编码:510620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
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
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或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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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
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注册登记机
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
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
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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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
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
管人追偿;
22)按规定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
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
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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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合同或有关法
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
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按规定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资料;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
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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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2)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和基金份额
申购、赎回价格;
13)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4)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5)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6)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7)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
除;
18)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19)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
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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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概况
1、基金名称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类别
货币市场基金。
3、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4、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人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份额: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
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对基金份额分类
进行调整并公告。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互相转换,但依据
基金合同约定因申购、赎回而发生基金份额自动升级或降级的除外。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投资者首次认购 A 类基金金额不得低于
1000 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投资者首次认购 B 类基金份额不得
低于 500 万元人民币,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 500 元人民币。
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B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计算公式为:
计算日某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日该
类基金份额余额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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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1、基金持有人大会代表组成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
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2、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基金份额 10%
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
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终止基金合同;
②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③变更基金类别;
④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⑤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⑥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⑦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法律法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⑧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⑨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⑩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基金合同,不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①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②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③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④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⑤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
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⑥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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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度绝对
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 0.5%,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的,
则基金合同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基金财产清算并终止,且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
3、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基
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
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
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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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召开日前 30 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
及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
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
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5、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允许的其他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
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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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截至日以前
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5)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全部有效凭证所对应的基金份额应
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
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
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
分之一)。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称为“监督人”
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③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效
力;
④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和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
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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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提交的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
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
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
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
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6、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为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
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
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其
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
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
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
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
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提案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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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
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注意事项,
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
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
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
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
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
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如
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7、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通过方
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
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
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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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
告;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面符合法
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
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
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
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大会主
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
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
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监督人派出
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
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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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证。
9、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如果采用通讯
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
姓名等一同公告。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
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根据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
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四)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执行方式
1、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同一类别内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为红利再投资,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3)“每日分配、按月支付”。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月集中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按截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
直到分完为止;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将当日收益全部分配,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大于零时,
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
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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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时,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即
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投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若投资人在每月累计收
益支付时,其累计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其累计收益为负值,则缩
减投资人基金份额。若投资人赎回基金份额时,其对应收益将立即结清;若收益为负值,则
从投资人赎回基金款中扣除;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
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收益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
3、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 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 7 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 7 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
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月例行对上月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月例行的收益结
转不再另行公告。
4、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及 7 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总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
×10000
其中,当日该类基金份额总额包括截至上一工作日(包括节假日)未结转份额。
本基金收益分配是按日结转份额的,7 日年化收益率以最近七个自然日的每万份基金已
实现收益按每日复利折算出的年收益率。计算公式为:
7 Ri
365 / 7
7日年化收益率(%) 1 1 100 %
i 1 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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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Ri 为最近第 i 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采用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 4 位,7 日年化收益率采用四舍
五入保留至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3 位。
(五)与基金财产管理、运用有关费用的提取、支付方式与比例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销售服务费;
(4)基金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有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依法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确定,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2、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33%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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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1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
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25%,对于由 B 类降级为 A 类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其降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适用 A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B 类基金
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 0.01%,对于由 A 类升级为 B 类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年销售服务费
率应自其升级后的下一个工作日起享受 B 类基金份额的费率。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具体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 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销售服务费
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注册
登记机构,由注册登记机构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
按时支付的,支付日期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4)除管理费和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
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
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
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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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基金
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2 日前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5、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1、投资目标
在力求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的安全性和资产高流动性的基础上,力争获得超过基金业绩比
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2、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通知存款;
(3)短期融资券;
(4)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
(5)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6)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
(7)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据;
(8)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在本基金存续期内出现新的金融产品,且监管部门允许开放式货币市场基金投资,本
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3、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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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可转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 397 天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中期票据;
4)信用等级在 AAA 级以下的企业债券;
5)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但市场条件发生变化后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6)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7)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 天;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定期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
4)本基金持有的剩余期限不超过 397 天但剩余存续期超过 397 天的浮动利率债券的摊
余成本总计不得超过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5)本基金买断式回购融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97 天;
6)本基金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5%;
7)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公司发行的短期企业债券及短期融资券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持
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
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9)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除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外,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20%;因发生巨额赎回致使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20%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5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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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第 9)条外,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导致本基金投资组合不符合以上比例限制的,
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4、投资组合比例调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约定。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
投资比例不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限期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5、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税后),即:
(1-利息税率)×同期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
(七)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
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平均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
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
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
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
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偏离达到或超过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根据风险控制的需要调整组合,其中,对于偏离程度达到或超过 0.5%
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参考成交价、市场利率等信息对投资组合
进行价值重估,使基金资产净值更能公允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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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八)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九)基金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基金合同变更内容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效
后 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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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人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
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
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基金财产
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6)清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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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
算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十)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
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
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一)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注册登
记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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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珠江东路 28 号越秀金融大厦 30 层注册地址:广东
省珠海市吉大九洲大道东段商业银行大厦 7 楼 16 单元
法宝代表人:凌富华
邮政编码:510620
成立时间: 2002 年 12 月 2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97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贰亿伍仟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潘晓毅
联系电话:020-83282855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法定代表人:王洪章
成立时间:2004 年 09 月 17 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联系人:田 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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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759 5096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
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叁佰叁拾陆亿捌仟玖佰零捌万肆仟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投资的金融工具,具体范围如下:
1、现金;
2、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
3、剩余期限在 397 天以内(含 397 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
证券;
4、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业务的核查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进行核查,
包括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权证、股指期货;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 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非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
(6)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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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12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限不得超过 240
天;
(2)本基金持有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
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
融债券除外;
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4)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 5%;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
券规模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 AAA 级或
相当于 AAA 级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
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6)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 1 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
展期;
(7)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低于 5%;
(8)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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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10%;
(9)本基金持有的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
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30%;
(10)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 3 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20%以上或者连续 5 个交易日累计赎
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 20%;
(1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40%;
(12)本基金投资于银行存款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该比例限制;
2)本基金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
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20%;
3)本基金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 5%;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条、第(5)条 4)项、第(7)条外,因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
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本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比例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同时,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对本基金
的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包括: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
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
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不受上述
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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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
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
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托
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2、募集资金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之日起 10 日内,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
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 2 名以上
(含 2 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
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3、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存款账户,并根据中国
人民银行规定计息。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制作、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
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本基金的银行
存款账户进行。
(3)本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存款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银
行存款账户进行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申请开通本基金银行账户的企业网上银行业务进行资金支付,
并使用中国建设银行企业网上银行(简称“建设银行网银”)办理托管资产的资金结算汇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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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
(5)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人民币银行账户
结算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
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6)基金托管人应严格管理基金在基金托管人处开立的银行存款账户、及时核查基金
银行存款账户余额。
4、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
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管理人不得对基金证券交收账户、资金交收账户进行证券的超卖或超买。
若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监管机构在本托管协议订立日之后允许基金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由基金管理人协助基金托管人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开立有关账户,该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和
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
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的结算。基金托管人以本基金的名义在托管人处开立基金的证券交易
资金结算的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5、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募集资金经验资后,基金托管人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本基金
的名义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在上述手续办理
完毕后,由基金托管人向人民银行进行报备。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
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6、基金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应与非本基金的其他实物证券分开保
管。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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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本基金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基金签署与
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持有二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
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合同的保管期限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基金合同生效后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工作日以及国家法律法
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工作日。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投资
基金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估值业务及份额净值计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
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
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以双方约定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进行复核后,将核对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
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
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2)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
月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定期报告文件应按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要求公告。季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终了后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的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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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说明书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 6 个月公告一次,于截止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
基金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后的 60 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会计年度结束后 90 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完成报表后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复核,并给基金托管人留足相应的复核时间。
其中,月度报表不少于 2 个工作日,季度报表不少于 5 个工作日,更新招募说明书不少于
15 日,半年报和年报不少于 15 日个工作日。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出具复核确
认书(盖章)或以其他双方约定的方式确认,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基金管理人可委托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最后一个
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并对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基金托管人的要求定期和不定期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
名册。
基金管理人于《基金合同》生效日及《基金合同》终止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管理人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
登记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管理人于每年最后一个交易日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除上述约定时间外,如果确因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商议一致后,由基金
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由注册登记机构编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 15 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
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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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
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
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
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应报中国证监会核准。
2、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他事由造
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基金法》、《销售办法》、《运作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3、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
在基金财产清算组接管基金财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
本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1)基金财产清算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具有从事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
金财产清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2)基金财产清算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组根据基金财产的情况确定清算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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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3)基金财产清算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评估和变现;
5)基金清算组做出清算报告;
6)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7)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8)将基金清算报告中国证监会;
9)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
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按如下顺序进行清偿
1)支付基金财产清算费用;
2)缴纳基金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清算后如有余额,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小组成立后 2 日内应就清算小组的成立进行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
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组做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少于 15 年。
二十六、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
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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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一)资料寄送服务
1、账户确认书
根据客户的需要,为客户寄送开放式基金账户确认书。
2、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与年度对账单。
基金投资人对账单包括季度对账单和年度对账单。其中,季度对账单在每季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向有交易的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年度对账单在每年度结束后
25 个工作日内对所有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文件形式寄送。
如投资人需要更改寄送方式或寄送频率,请致电本公司客服中心或登陆公司网站。
3、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介绍公司最新动态、投资运作、新产品、国内外金融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等。
(二)基金间转换服务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适当时候将为投资人办理基金间的转换业务,具体业务
办理时间、业务规则及转换费率在基金转换公告中列明。
(三)定期投资计划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将利用直销网点或代销网点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
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人可以通过固定的渠道,定期申购基金份额。该定期投资计划
的有关规则另行公告。
(四)网络在线服务
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的留言板和客户服务信箱,投资人可以实现在线咨询、投诉、建
议和寻求各种帮助。
基金管理人网站提供了基金公告、投资资讯、理财刊物、基金常识等各种信息,投资人
可以根据各自的使用习惯非常方便的自行查询或信息定制。
基金管理人网站将为投资人提供基金账户查询、交易明细查询、对账单寄送方式或频率
设置、修改查询密码等服务。
公司网址:http://www.gefund.com.cn
电子信箱:csmail@gefund.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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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五)信息定制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基金管理人还可为基金投资人提供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户服务
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E-MAIL 定期为客户发送所定制的信息,
内容包括:每笔交易确认查询、每月账户余额与损益查询、最近季度的基金投资组合、分红
提示、公司最新公告、新产品信息披露、基金净值查询等。
(六)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自动语音系统提供 7×24 小时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
息查询。
呼叫中心人工座席每个交易日 9:00-11:30,13:00-17:00 为投资人提供服务,投资
人可以通过该热线获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投诉,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客服电话: 400-6135-888
传真:020-83283445
(七)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
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提所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以“及时回复”为处理原则,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 2 个工作日之内对投资人的投诉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基
金管理人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八)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在技术条件成熟时,金鹰基金及其合作机构将为投资人提供方便快捷的网上在线开户交
易服务。
二十七、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信息披露明细
公告 媒体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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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1 中国中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并开通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6 月 7 日
定投及转换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交易系统升级
2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6 月 8 日
暂停服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3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6 月 15 日
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中信证券(山
4 东)有限责任公司为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6 月 17 日
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5 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开通转换业务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6 月 21 日
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
6 有限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并进行定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6 月 21 日
投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网上直销开通货币
7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1 日
基金快速赎回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武汉市伯嘉基
8 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5 日
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9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15 日
摘要 2016 年第 1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和耕传承基金
10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15 日
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2 季度报
11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21 日
告
150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乾道金融信息
12 服务(北京)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22 日
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南充市商业银
13 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22 日
并开通定投和转换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泰诚财富基金
14 销售(大连)有限公司为我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7 月 25 日
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招商证券股份有限
15 公司开通金鹰旗下部分基金定投及转换业务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8 月 4 日
公告
关于暂停金鹰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 T+0 快速
16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8 月 5 日
赎回业务的公告
关于暂停金鹰基金网上直销货币基金 T+0 快速
17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8 月 5 日
赎回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基煜基金
18 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8 月 16 日
告
【半年报】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
19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8 月 27 日
半年度报告(摘要)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汇成基金
20 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的公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 日
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格上富信
21 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9 日
的公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中秋节前两个工作
22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9 日
日暂停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151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微众银行为本
23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13 日
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构并开通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24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0 日
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25 北京钱景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2 日
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
26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2 日
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27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2 日
28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2 日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肯特瑞财
29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基金代销机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3 日
构的公告
关于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国庆节前两个
30 工作日暂停申购、转换转入及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6 日
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深圳前海凯恩
31 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29 日
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上海天天基金
32 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9 月 30 日
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新浪仓石
33 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0 月 14 日
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152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厦门市鑫鼎盛
34 控股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0 月 14 日
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万得投资
35 顾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0 月 21 日
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 2016 年第 3 季度报
36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0 月 25 日
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凤凰金信(银
37 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0 月 26 日
销机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深圳前海微众
38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8 日
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
39 限公司开通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定投及转换业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9 日
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开展网上直销渠道
40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9 日
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新增
41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代销机构的公告
关于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新增中邮证券为代
42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销机构并代销旗下部分基金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43 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广州证券股份有限
44 公司代销旗下部分基金开通定投及转换业务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11 日
公告
153
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天津国美基金
45 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16 日
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北京肯特瑞财
46 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17 日
销机构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微动利投
47 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22 日
构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北京蛋卷基金
48 销售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25 日
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新增上海云湾投资
49 管理有限公司为本公司旗下部分基金代销机构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29 日
并开通基金转换、基金定投业务的公告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参加
50 交通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基金申购及定期定额投 证券时报等 2016 年 11 月 29 日
资手续费率优惠的公告
(二)重要事项提示
无
二十八、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基金招募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与公告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投资人也可以
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进行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
上述文件复印件。对投资人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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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全文 2016 年第 2 号
二十九、备查文件
备查文件等文本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在
办公时间内可供免费查阅。
(1)中国证监会核准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证监许可【2012】1444
号);
(2)《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金鹰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7)《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8)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金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7年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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